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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公文范文 第1篇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xx、郑xx伙同范xx、王xx于2012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四人于2012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_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xx、郑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xx、王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xx、郑xx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xx、王xx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意见公文范文 第2篇
延安九州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受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张书英刘建平住宅室内地面下沉、墙体裂缝与_影响排?煊形抟蚬?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对其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现报告如下:
一、 概况
委托鉴定住宅位于黄陵县外协公司综合楼内,靠210国道旁、面东座西 ,呈一字型,该楼 由黄陵县外协公司与开发公司共同修建。建成后出售给用户。基础形式为砖混结构。首层室外底于210国道路面。2层为门面房,通过踏步与人行道连接,形成沿街门面,刘建平住宅为该楼最南端A-轴-D轴处1-2层。张书印 住宅为楼综合楼最北端H-轴-L轴处1-2层。原外协楼后院排水与该楼排水共用一个出口,据当事人讲2001年9月初,排水出口被封堵,又遇下雨,造成地沟进水,后发现两住户地面开始下沉、墙体开裂。
二、 委托内容
对黄陵县张书英刘建平住宅地面下沉,墙体开裂_影响排水有无因果关系lia,如有因果关系对其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三、 鉴定依据
1、 延安中发司鉴定(2007)年第(67)号委托函;
2、 当事人证明7份;
3、 现场询问笔录、测量、勘查记录8份;
4、 当事人刘建平提供光盘一套;
5、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002);
6、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7、 陕西识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
四、 勘查过程及相关说明
受法院委托后2007年11月19日上午8点,我所执业司法鉴定人叶晓宏、翟建新到达黄陵县人民法院,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并介绍了具体情况,根椐鉴定程序,我们开展鉴定活动。
1、为了便于对比。我们在综合楼南端刘建平厅内、北端张书印房间内各开挖一个探?c,并分层取环测土壤含水量,计算土壤含水率,其中在刘建平房间内地坪±处1#环土壤含水率为,2#环深处含水率为,3#环深处含水率为.张书印房间内地面1#环±处含水率为,2环出含水率为,3#处含水率为.
2、地沟情况:鉴定人员进入地沟内勘查,发现有大量淤泥,淤泥堆积厚度12cm,整个地沟底全部堆积。部分泥表面产生干裂(说明时间很长),但仍有部分呈泥状,管沟两侧发现有水侵痕迹,经过检查沟内给?煜低场⑴潘?系统均无渗露现象。
3、首层地面观测情况:采用水准仪测量刘建平地面,测1#点为;6#点为;7#点为;8#点为。用2M托线板检测地面平整度,结果刘建平、张书印地坪平均下降在8MM以上,且地面都发现?炱搅逊欤?敲打地面发现大面积空鼓。地面与墙体产生了缝隙。
4、墙体情况
现场取证墙体情况,刘建平B轴、(2)轴处,张书印(2)轴处及卫生间墙体均与梁底、柱侧产生宽度不等的缝隙(见照片)。
五、鉴定分析
1、地面分析
(1)室内地面:通过测量刘建平客厅、卧室、厨房地面发现地面不在同一水平标高上,对比测点发现1#点与6#点高差,1#点与3#点高差,1#点与10#点在同一平面上,地板面产生不同程度裂缝,张书印地面产生?炱酵ǔち逊?;地面与墙体踢角产生6MM距离,采用小锤敲打两住户地面,发现地面有大面积空鼓现象。这说明两住户地面均以产生不均匀沉陷,且坪与回填土层以架空。
(2)室外地面;原室外停车厂排水均由外协楼北侧通道排出,排如化粪池外排水渠(见附件笔录)。
2、现场土壤取环分析
在两住户室内各布布置1个观测点,刘建平客厅靠B轴处布置观测点,从地面以下依次测得含水率最大值为,最小值为.张书印地面取环测值最大值为,最小值为,1。2M出采用16钢筋插入地下,结果发现很轻松地插入土壤内,检查钢筋结果有於泥现象。在现场取证时,当事人提供不出当时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故结合地方经验回填土最优含?炻室话阋丝刂圃?15%-18%范围内,《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规定:回填土含水率不允超出设计要求(经验值),根据现场实验证明,目前取6环,只有一环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5环均以大于允许偏差值,这说明现有房间回填土含水率过大,造成显陷变形,产生地面沉降或破裂。
3、地沟进水分析
勘查地沟发现,地沟内有大量淤泥,但检查地沟两侧墙体盖板处及给排水系统为未出渗露水现象,据张书英刘建平讲他们在2005年5月份室外水浸入地沟后封堵北侧地沟墙体(见证明),防止水再次进入地沟内(原出口用土封堵)。
4、墙体裂缝分析
勘查发现刘建平B轴、(2)轴,张书印(2)轴及卫生间墙体形式为二层砖大方角基础,墙体均为后砌墙,在土壤含?炻史治鲋斜砻?;墙基土层含水量过大,产生湿陷,造成上部墙体开裂。
5、排水情况
2007年11月19日现场测试了原告排水设施,同时打开原告房间内水龙头在排污出水口处观察水流量,发现流水畅通,关闭室内水龙头,停止向外排水,这说明排水系统畅通无阻(见照片)。
6、现场提供资料分析
根据提供黄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证明:2001年9月份对外协公司院内_修建,将该院内原有排水渠及下水道破坏,影响居民正常排水、排污一事。结合当事人确认询问笔录及草图,由于排水口处被封堵,后院排水及室内排水无法排出,只能以排水沟倒灌入地沟,并且带入大量的室外泥沙。
六、鉴定结论
1、因排水道被封堵,雨?旒笆迸挪怀鋈ゲ?生倒灌。
2、地沟进水,通过渗漏导致张书英刘建平地面下沉,墙体裂缝。
3、修复费用:张书印住宅修复费用元,刘建平住宅费用元(见鉴定修复费用计算书)
七、建议
1、经常性地检查地沟及上下水系统。
2、对化粪池每半年应清理1次。
意见公文范文 第3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亲属的委托,经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在开庭审理之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xx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刑诉字(98)第149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又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首先我同意以上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我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邸某没有构成抢夺枪支罪。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样,都是七间房乡xxxx的村民且都是文盲。八名农村妇女夺枪,这案件较为稀奇,八名妇女竟然敢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真可谓胆大包天,那么,八名妇女为什么要夺枪呢?这里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
1、在浩瀚的白洋淀湖畔,xxxx是一个僻静的村庄,在这里曾发生过几起持枪抢劫案,特别是在八名妇女夺枪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节前夕,持枪歹徒抢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凤洲。可以说,这起抢劫震惊了全村,村民们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备增。这是一个因素。
2、本案是由八个妇女与人民警察发生了误会而引起来的。xxxx年5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一辆牌照为京xxxxx的汽车停在了白洋淀的大堤上,从车上走下来几名陌生人,他们身着便衣,先是打听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让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当李小仙让他们下来时,由于双方嗓音都很大,引来了不少村民,来人没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证件,也未说明来意。双方在口角之中,干警史xxx的配枪无意之间袒露出来,这便拉开了本案八女夺枪的序幕。为什么说八名妇女与干警发生了误会呢?很简单:
第一、在xxxx曾发生过持枪抢劫的事件;
第二、xx市七间房乡派出所的公安干警执行公务为什么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车?这无疑给村民们造成了错觉,产生了怀疑;
第三、村民与公安干警不相识,干警们又身着便衣并且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明来意,村民们怎么知道他们是警察呢?
基于以上原因,发生误会是不可避免的。
3、被告人邸某当天正在家中干家务,听到外面争吵,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了,当她出来时正直有人喊:“他要掏枪打人,快夺他的枪。”由于在春节前夕自己的小叔子被持枪歹徒抢劫过,因此被告人邸某不顾一切地往起挤,其目的是害怕用枪伤了人,但是她两次拥挤上去,两次被挤出来。按照她自己的话说:“我只是往前漆糊了漆糊,第一次上去还被挤出来了,我歇了一会儿,也上前漆糊就听见有人说枪夺过来了。”这一点可以说被告人在夺枪过程中只是“帮帮忙”而已。枪夺过来后,她即回家干自己的家务。
4、在八女夺枪过程中,场面们王郎、王国平立即打电话报警,这也可以证明这次夺枪是一场误会。
5、枪夺过来以后,村干部来了,当他们说出持枪人是警察时,被告人等没有作出任何反抗,随即将枪支还给了村干部,请他们转交给了公安干警。
以上就是本案的事实。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干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第9条、第23条)。而本案的公安干警并未出示证件,八名妇女在弄不清来人的身份时,夺了干警的枪,得知后立即将枪交了出来,其本心没有故意占为己有的目的。实际上完全是一场误会,也就是刚才有的辩护人所说的,八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二、被告人邸某没有犯抢夺枪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枪支罪,是指故意抢夺他人配制枪支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什么是故意?刑法学上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这就是说,犯罪的故意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结果,是抱着希望它发生或者放任它发生的态度。也就是说,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通过自己一系列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任何故意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是故意犯罪。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本辩护人弄不清在被告席上的八名妇女抢夺枪支是为了什么目的?从法庭审理来看,她们想占为己有吗?不是。她们既然不想占为己有,抢枪干什么呢?包括被告人邸某在内的八名妇女抢枪的目的',就是怕持枪人用枪伤人,她们要夺枪是为了不伤人。她们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是一种假想的防卫,她们根本也不会意识到她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本辩护人认为,由于缺少主观要件,被告人邸某等八名妇女不能构成抢夺枪支罪。特别是被告人邸某如同我前面所说的,她从自己家出来的较晚,对前面发生的事未弄清楚,在夺枪的过程中,只是“帮帮忙”把枪夺过来而已,之后她便回家了,这更不能认定她犯了抢夺枪支罪。
最后,我只想就本案的起因谈一点看法:本案的起因应追溯到当天上午的征税,税收管理人员的蛮横态度,激起了村民们的愤怒,也即发生了一场纠纷。到晚上公安干警来村里调查,村民们不明他们的真相,发生误会。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这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不会发生这场误会。正是由于干警不依法办事,不着装,不出示证件,误导群众,把无辜的八名妇女推上了被告席,这与法何在?
我们的工作人员应该想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是人民群众给的,我们应当作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我相信只要我们接近群众,体贴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我们的人民群众就一定会支持我们工作的。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定夺!
意见公文范文 第4篇
家长的建议:
1、 给孩子们多一些表现的机会。
2、 幼儿在园接家长电话时教师要引导孩子愉快接听。
3、 校医院的住院费太高了,不能接受。
4、 增加喝凉茶的次数,有需要的'孩子可选择性的喝,特别是要根据季节的变化喝不同功用的凉茶。
5、 个别家长希望能对家长进行英语培训。
XXX的妈妈:我孩子的独立性强了,回幼儿园不哭了,在楼下就跟妈妈说再见,自己能回班,有很大的进步。
XXX的妈妈:我的孩子各方面都有进步。但就是不肯说英语,有一定的逆反心理。希望老师帮忙教育。(我说,我们会跟进这件事情。)
意见公文范文 第5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xx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父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xx的辩护人。xxxx年12月29日,我已向贵院提交xx辅民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复印一份四东公刑诉字(xxxx)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12月30日到双辽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xx,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_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39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xx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四东公刑诉字(xxxx)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犯罪嫌疑人xx等人,有分人合,先后计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抢走钢筋掐子、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将上述物品卖掉后脏款被挥霍。经辩护人会见犯罪嫌嫌疑人xx了解到,其一共参加两次盗窃,第一次到了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要盗窃,自己害怕贪责任没有下车。第二次其明知去盗窃自己主动跟着去了,这次也没有下车,还是在车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进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发生的一切他并不知道,他与转化为抢劫的几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是不同的。他的主观故意是盗窃,而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依据《_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已转化成了抢劫罪。根据《_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xx只在盗窃方面与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应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就是在盗窃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xx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对实行犯过限行为xx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定其涉嫌盗窃罪是准确的,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但在起诉意见书中将犯罪嫌疑人xx列在首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见解,因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其主观恶性大,量刑上要比盗窃罪要重,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xx列在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辩护人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251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xx辅民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
xxxx年1月11 日
意见公文范文 第6篇
某xx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xx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刘xx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朱xx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_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朱xx,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作出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调查。作为被告人朱xxx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因朱xxx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对本案相关证据以及量刑情节有异议。
1、首先,检察机关指控朱xx盗窃数额为21万元的证据不足。根据朱xxx自己的供述,他只是承认自己有非法进入xxx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以及把游戏充值卡卖给“寻觅至爱”的行为。对于到底盗窃了多少卡以及具体的数额是多少朱xxx并不是非常的确定。检察机关指控的21万元并没有具体给出是哪些游戏卡以及多少游戏卡。只是仅凭公安机关在抓获朱xxx并对其住宅进行搜查的时候查获一批xx卡共计1386张,对徐xxx搜查时查获xx卡48880张而做出的初步估计。我认为这样的估计对我当事人权益是极大的侵害。数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我当事人的量刑以及需要赔偿的范围。我认为朱xxx盗窃数额的确定应根据公安机关的起赃经过、证人徐xxx的证言等证据客观认定,并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赃物估计鉴定结论书中所列的游戏充值卡种类单价计算。
2、其次,朱xxx盗窃时主观恶性很小。在量刑的时候应该予以考虑。我当事人朱xxx并没有预谋要盗窃xxxx科贸有限公司的xx充值卡。只是在一次很偶然的情况下,我当事人点开电脑上的一个链接,发现居然可以进入该网络销售系统。其后朱xxxx本来想不再进入该销售系统了的,但是科贸有限公司在发现自己的销售网站被盗后没有报案,也没有采取相应 的保护和预防被盗的措施,这不是引诱我当事人盗窃吗?我认为科贸公司自己也有相应的过错。我当事人在以前从未触犯过刑法,一直品行良好,为人正直。这次是由于科贸公司的疏忽诱导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法官考虑到这一点,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对于证人王xxx忠的证言,我认为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应受到怀疑。王xxx系科贸有限公司的职工,他的证言来证明2003年和2004年有人侵入其xx卡销售中心并划走了总价5万多的xx卡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都要受到质疑。而且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书上说是,在20xx年到20xx年有xx个ip地址非法侵入被盗公司的网络销售系统,但是只是其中x个ip地址能证明是朱xx的。也就是说事实上只能证明朱xx用两个ip地址盗窃过被盗公司的xx卡。 4、再者,朱仁普事后积极退赃,给科贸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取得了科贸公司的谅解。认罪态度非常好,理应酌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我的辩护意见,请法院予以审查!
辩护人:刘xx
意见公文范文 第7篇
尊敬的检察官:
河南国基律师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托,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张胜利律师依法承担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详细听取委托人所介绍的情况,依法会见了王某,并与委托人及其亲属实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现场,也向承办交警提交了相关辩护手续文书,简单了解了案件情况;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详细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提起了复核。虽然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现就荥阳市交警部门隐瞒核心事实、错误认定事故责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特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86条,提出以下意见:
一、荥阳市交警部门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不清,或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加重肇事司机责任,是不能被采信的
就基本事实而言,事发路口属于干路与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两个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两个路口均设置了八角形红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标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郑公交认字(2015)第00047号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情况”中却没有记载、没有认定南北通行路口设置的这两个“停”字交通警示标牌!这显然属于事实不清!
实际上,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据交通标牌国家标准,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是干路的机动车辆。
另一方面,即使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二项,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应该依法慢行、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也就是说,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标牌,事故发生时候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不属于被害人,而是属于机动车驾驶司机王湘。
正是因为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强行、抢占道路,方才发生交通事故。而事故恰恰发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请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侧。
所以,方方面面来看,荥阳市交警部门所认定的被害人享有优先通行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根本上就属于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的认定被害人拥有优先通行权。
二、根据《河南省道路细则 》附件“过错行为分类表”中第14条、15条、44条,被申请人安青辰违反了《_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违反了《_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一款——而过错行为分类表”中第14条、15条、44条,均属于主动型行为过错类型,都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
《河南省道路细则 》是_明文授权地方公安机关制定的,是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所制定的,是明确、具体的责任认定规定——其更重要的意义也是对于交警行_力的一种限制!
但涉案事故认定书明显违反这个细则,也是属于违法的!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前5日就刑事拘留肇事司机,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也没有依法向肇事司机方面公开所取得证据,这些均是明显的、严重的违反程序的行为
首先,6月22日上午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王某当日就被刑事拘留;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则是6月28日——没有认定事故责任,没有深入调查取证,就已经刑事拘留肇事司机,这不仅仅是违反刑诉立案程序问题,分明就是别有用心、试图巧取豪夺。
其次,根据《道路事故程序规定》第47条第二款,发生死亡事故的,交警部门应当在事故认定书制作之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荥阳交警大队至今未向申请人方面公开证据。这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
总而言之,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害人安某某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强行抢占道路所引发的。若果说肇事司机存在过错行为的话,则是没有按照三角形黄底黑字“慢”的指示标牌减速行驶——但若果被害人骑行自行车闯入机动车道,对于限速80公里每小时的平整路段,机动车即使减速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肇事司机的这种过错行为充其量属于被动型的过错行为!
纵观本案,荥阳交警部门故意颠倒事实、加重肇事司机责任、又严重违反程序,不由得让人疑窦纵生,这似乎就是别有用心、意图巧取豪夺!
另外,嫌疑人王某年龄已经55岁,没有犯罪记录,也属于在编在职人员,收入稳定,拥有住所;况且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实在没有逮捕必要。
以上意见,望检察官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河南国基律师所
张胜利 律师
七月二日
意见公文范文 第8篇
关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职能下放工作的通知》(东食药监械[20xx]144号)精神,我分局于20xx年8月16日起承接厚街镇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门店许可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工作。请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相关许可和备案业务的广大市民、企业,从8月16日起到厚街镇厚街大道西15号五楼(厚街社保分局旁)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厚街分局办理,咨询电话:。
特此公告。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厚街分局
20xx年8月13日
意见公文范文 第9篇
该同志自任职以来,对工作认真负责,充满热情。团结同事,政治觉悟高,思想好,对园林工程施工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业务能力强,能独立完成领导给予的各项专业技术工作。
在本公司任职期间独立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主要有;建国汽贸,西雅图,青白江华逸花园,水云花都,攀枝花市龙在蝴蝶花园,大林梨花大道广场等绿化工程。
XX年在建国汽贸绿化工程中,广场的铺设施工,超过了甲方当初的预计效果。西雅图绿化工程有利的解决了屋顶花园的防水问题。
XX年在青白江华逸花园绿化工程中,由于当时工期紧,困难多。 同志每天亲临现场10多个小时 ,为了赶工期将近1月的时间里每晚加班至凌晨一两点钟。由于有了他废寝忘食的工作。使得此工程提前完工。工程效果得到了甲方的肯定。也为我方在华逸花园二期绿化工程投标奠定了基础。在水云花都的绿化工程施工中发挥了非常好的效果,特别是河流工程的施工,使河流十分自然流畅,给人以身临自然的感觉,此两项工程单个面积均达XX0㎡以上,工程总造价300万之多.
XX年在攀枝花市,龙在蝴蝶花园绿化工程中,异地施工遇到不少困难。 同志也认真的按时按质完成了施工工期。特别是假山,瀑布的施工效果十分突出,为整个绿化营造了大自然的风格。此工程总面积达15400㎡,工程总造价200万。
在梨花大道广场绿化景观工程的施工中,有利的解决了交通人流量的集散问题。大道的施工道路两旁的布局使梨花大道显得非常宽阔。此工程顺利的通过了验收合格。
同志在独立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通过丰富的经验,和巧妙的构思使园林布局生动自然,工程质量和效果都得到了甲方的肯定和认可。栽植施工的植物成活率达98以上。在原材料方面通过合理地安排使用,有效地减少了公司在工程上的经济成本。
同志一直把绿化工作当自己的事业来做,勤勤恳恳脚踏实地工作,为城市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工作十分优秀。经我公司各部门认真研究,该同志任职以来的工作能力充分的证实已具备园林工程师条件,同意推荐申报园林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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