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计5092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需要204分钟。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1篇
xxx人民检察院:
收到贵院《检察院检察建议书》(xx检预防建议[20xx]05号)后,我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召开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就检察整改建议进行讨论研究,及时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经会议研究,现就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及整改情况回复如下:
你院提出的第一项“完善征迁相关规定”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今后征迁项目中,我局将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征迁文件及征迁项目内容,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征迁方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让被征迁群众明白征迁项目的意义及征迁项目的利益构成,降低被征迁群众的抵触情况,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最大限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度。
你院提出的第二项“健全征迁工作机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目前征迁办公室职能机构的基础上,优化职能设置,完善规章制度,对各项目拆迁负责人及拆迁人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谁实施的拆迁项目,谁长期负责;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谁负责到底;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干部职工评优晋职考核内容,切实保证各项征迁基本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你院提出的第三项“建立预防工作机制”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法制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决杜绝贪污等违法行为。二是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并开展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隐患排查,及时排除违纪违规风险点。三是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增强法纪威慑力。完善信访综合协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探索信访监督新途径,使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监督,震慑违法违纪人员;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大力查处有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增强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涉嫌犯罪者,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并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2篇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xx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xx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_,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 xxx6年6月22日作出的(xxx6)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6年11月8日作出的(xx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xx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xx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xx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xx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xx公司何干?
显然,xx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xx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xx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xx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xx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县xx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xx6)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和(xx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延展阅读:
1.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行政抗诉申请?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2.哪些判决、裁定可以向区、县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当事人不服本区、县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以向本区、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3.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抗诉申请书或申诉书;
(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的,还需附《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三)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申诉人应提交原审卷宗材料复印件;
(四)申诉书应用A4型纸打印或书写。
4.人民检察院不受理哪些案件?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予立案、终止审查、不予提请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六)对同一人民检察院已经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再次提出申诉的;
(七)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经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的案件;
(八)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5.各区、县检察院是否有权审查对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请抗诉案件?
上级检察院有权指令区、县检察院协助调查对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请抗诉案件,各区、县检察院在指令调查的范围内可行使审查权。
6.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期限有多长?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并在调(借)阅审判卷宗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案情疑难、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审查期限。
7.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是否中止法院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中止该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当此案抗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3篇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xx,男,生于1972年1月8日,汉族,xx省岳阳市人,岳阳市xx建公司下岗职工,住xx建家属区,,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岳阳市xx(集团)总公司(下称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八字门村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公司总经理,电话: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章xx,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洪湖人,住岳阳市新华书店家属区,电话:二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阳市xx渔场,依据地岳阳市xx,机构代码为7073xx-6
法定代表人:赵xx,该渔场场长。
案由:申诉人李xx不服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4月16日作出(20xx)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xx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赔偿申诉人李xx因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含后续治疗费120万元)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二审、再审改判按份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一)被申诉人xx公司与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的事实。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市xx月牙湾沙滩的使用权属被申诉人xx公司。被申诉人xx公司在修建xx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同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沙子和卵石。3月17日,被申诉人xx公司与被申诉人章xx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诉人xx公司将其拥有xx月牙湾度假村的鱼塘、人工沙滩以及配套的房屋设施交被申诉人章xx经营管理,租用期限五年(194月1日至4月1日),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xx享有自主权、经营权,自负盈亏。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xx按照被申诉人xx公司的要求所投资的固定资产、绿化、营业点房屋、竹楼及配套设施,在合同期满后作价交付给被申诉人xx公司。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章xx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经营范围为饮食、钓鱼服务,取字号为岳阳xx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被申诉人章xx所租赁经营的场地因征收需要拆迁,因拆迁补偿款不能到位,被申诉人章xx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在租赁的场地内从事经营但没有向被申诉人xx公司缴纳租金。而被申诉人xx公司对于被申诉人章xx继续在租赁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不持反对意见,也未要求被申诉人章xx继续交纳租金。被申诉人章xx在租赁经营的过程中,允许附近村民在其场地内出租泳衣、轮胎等游泳配套项目,并安排游泳者利用其设施更换衣服。能证明其经营游泳项目的直接证据是,被申诉人在通往游泳场地的路上,设置了门卫,对游泳者收取每人两元的门票。7月24日下午4时许,原告李xx和朋友吃过午饭后,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阳xx月牙湾沙滩游泳,到达xx月牙湾沙滩门口后,原告李xx一人先入场,门票由随后的朋友一起购买。当天购买的门票上印有“xx月牙湾度假村”字样,而不是被申诉人章xx自己注册的“岳阳xx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的字样,可见是被申诉人章xx以被申诉人xx公司的名义经营游泳项目。
经查,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均没有从事游泳项目经营的资质,被申诉人章xx的经营范围也不包含游泳项目。被申诉人不是一审判决中所言“其经营场地内存在的为游泳者提供服务的相关设施未及时予以清理”,而是利用这些设施非法经营游泳项目谋取暴利。由于没有经营资质,不懂游泳项目是高危险项目,被申诉人章xx在其经营的游泳场地内没有设立相关的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未配备必要的有资质的游泳场所服务人员。被申诉人xx公司发包前在修建xx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大量沙子卵石,这些设施为日后承包人经营游泳项目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被申诉人xx公司在被申诉人以“xx”的名义出售门票经营游泳项目不予制止,对其本身制造的安全隐患麻木不仁,最终酿成了本案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1、《_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xx公司知道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游泳项目,知道被申诉人章xx以“xx”的名义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门票不表示反对,依法应由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负连带责任。
2、《_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xx公司将其经营场地出租或者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即被申诉人章xx,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游泳项目,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申诉人李xx造成巨大的人身损害,申诉人xx公司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者认为,无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至少有一方的行为是作为的行为。而本案中,无论是被申诉人xx公司还是被申诉人章xx,对于申诉人李xx的伤害都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不能适用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法律规定。二审、再审适用间接结合改判按份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一、二审及再审均判决申诉人李xx承担60%的责任,判决被申诉人章xx和“xx”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主次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
(一)申诉人李xx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当申诉人李xx登上水泥围堤,青蓝色的湖水与堤岸齐平,咫尺间又停泊着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样子,湖中上百号人在游泳,又不见任何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也无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醒,申诉人李xx有理由相信水泥围堤是经营者安排的入水处之一,也有理由相信从这里跳入水中游泳是安全的。每个游泳者在选择入水方式时只可能是一闪的念头,即时根据经验和周边环境作出一个简单的判断,如果被申诉人xx公司不建立一个水泥平台,申诉人李xx不可能选择站在这个平台上往下跳,如果申诉人看见在平台处设有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或者该游泳场有工作人员制止申诉人李xx从水泥平台走,申诉人凭条件反射就会作出另外的选择。本案中在没有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申诉人李xx选择水泥平台往下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申诉人李xx只存在一般过失。
2、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对申诉人李xx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
申诉人李xx通过门卫购票进入该游泳场,成为该经营场所的合法消费者。根据《_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之规定,被申诉人章xx及xx公司对于申诉人李xx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但被申诉人章xx及xx公司不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室外游泳场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也不安排现场救生人员。尤其是提供人工沙滩供被申诉人章xx经营游泳项目的被申诉人xx公司,在沙滩边构筑水泥围堤又在水泥围堤下的水中大量铺设沙子和卵石,极大增加了游泳场所的危险性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人为制造了重大安全隐患,对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3、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作为侵权者,依法应对申诉人李xx所受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一审、二审、再审以无鉴定机构的意见为由否定医疗机构后期治疗费的证据,判决申诉人李xx的后续治疗费通过另行起诉来解决,既不符合法律事实,也不符合本案赔偿问题的特殊性要求,应依法改判
申诉人李xx在一审起诉时就已经在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第40~41页里提供了2月3日《马王堆疗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建议对申诉人李xx长期康复治疗三至五年,每月费用15000至0元。但三次审判均以不是鉴定机构的结论而不予质证。申诉人李xx自发生伤残事故以来,在所有医院的住院治疗中的都有“继续治疗“、”“不适随诊” 的医嘱(见原《证据目录》P35~46及附录三)。对于高位截瘫的一级伤残,多种并发症随时威胁着患者的生命,必须长期不断的治疗,后续治疗费的发生是必然的,医学上对此都有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医疗证明与鉴定结论均可以作为后期医疗费用的判决依据,可见,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之规定的特殊情形还在于,被申诉人xx公司已经处于歇业状态,仅有的土地资产已经纳入政府拍卖程序,拍卖完毕则被申诉人xx公司不复存在,另行起诉主要侵权人即被申诉人xx公司已不具备可能性。因此,申诉人李xx请求对后期治疗费用另行起诉改判为一次性付清。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数额与被申诉人的过错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给李某某精神上带来极大痛苦,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审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正确的,二审、再审判决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低。根据被申诉人的过错、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应连带赔偿申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诉人李xx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李xx的申诉请求,并依法改判。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4篇
申诉人:XX市蔬菜种植场(被告),场址:XX市X区X乡。办公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XX,男,xxx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xx年出生,系该场化肥采购员。、被申诉人:XX市某化肥厂(原告),厂址:XX市X区Xt
法定代表人:刘XX,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XXXXXXXX。
因XX市某化肥厂诉XX市蔬菜种植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XX市X区人民法院xxx年4月14日民字第5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求如下:
1.被申诉人所述事实不清,故意回避关键细节;
2.被申诉人诉我方违约条件不实。
综上所述,申诉人重申,在与XX市某化肥厂的合同纠纷中,我方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其提出的赔偿要求,请求予以撤销。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市蔬莱种植场(公章)
法人代表:孟XX
xxx年4月24日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5篇
事实:3月31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的劳动合同到期,被申诉人没有申诉人续签合同,但申诉人还一直留在公司上班,依然享受工资待遇.
仲裁证据:
被申诉人全体职工,发放工资的邮件和银行帐户明细
理由:
根据《_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_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所以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4月1日至年8月31日五个月的2倍工资XXXX元。
鉴于被诉人的做法严重违反《劳动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剥夺了申诉人依法享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申诉,请依法裁决为盼。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6篇
被告人,李肆,男,_年8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为887799_08133721,汉族,初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区莲花路17号。因抢夺罪,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山,男,1987年10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779988198710287896,汉族,高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区中山路213号。因抢夺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伍,男,1988年6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为798999198806030051,汉族,高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区中山路312号。因抢夺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肆、张山、王伍涉嫌抢夺罪于20xx年4月25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4月9日早上9点25分左右,被告人王伍在新香洲富华广场3期楼下建设银行门口物色抢夺对象,见被害人王林女士及其姨妈李丽女士步出建设银行,随即电话通知在附近游弋的同伙李肆、张山。9点30分左右,被告人李肆、张山共同骑乘一辆“铃木”男式摩托车(张山驾驶),于距离建设银行向东约700米处,飞车抢夺被害人王林手提包一个(内有个人证件、手机、刚从附近建设银行取出的5万元现金),并致被害人被拖倒受多处轻微伤,之后二人往翠微方向逃窜。王伍也于混乱中离开现场。被告三人于20zz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干警在各自住处抓获,执行刑事拘留,缴回手提包及3万元现金,另有2万元仍在追缴中。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张山、李肆、王伍供述;被害人王林证言,证人李丽、叶龙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山、李肆、王伍涉嫌抢夺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玉
书记员:秦冰
二0xx年五月三日
附: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依据复印件一册。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7篇
最新整理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现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特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再审决定。
请求抗诉事项: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出具(20xx)苏05民申xxxx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裁定认定事实明显错误,法院没有理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对合同约定未做认定,这是导致判决错误的主要原因。
一审法院及中院对于《买卖合同》,《设备价款支付协议》所约定之付款事项未做认定直接进行判决有失公允。
《设备价款支付协议》约定二:针对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总价款的履行,约定如下:1)甲方应于和乙方情定的租赁合同及丙强顶的买卖合同前,先代乙方垫付买卖标的物的部分买卖价款220000元给丙方,作为租赁合同的保证金,并以此款项作为冲抵第一期租金的部分款,丙方并于此确认三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已收取甲方签署应代乙方垫付的部分买卖价款。
鉴于法人作为独立的法律商事交易 主体,其意思表示通过盖章实现,而协议已由三方盖章,作为独立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且申请人亦在中院审查过程中予以答辩陈述,一审法院不予认定,直接作出判决裁定无法体现商事法律主体自身独立地位,有超出法律进行判决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存在民诉法第xxxx条中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8篇
我街道,已收悉。接到该建议书后,我街道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街道领导班子会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落实,现将整改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强化制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
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根据贵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村支部书记与街道直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到班子的每一个成员,责任到人。把制度建设作为源头治腐、超前防范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二、加强警示教育和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机关干部和村干部的法制意识。
针对我街道曾存在的个别村干部存在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贪污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贵院的建议,针对本街道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街道将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开展反腐倡廉专题讨论。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了对反腐倡廉工作工作重要性、复杂性的认识,加强了党性修养,筑牢了思想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三、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财街管工作,严格村级收入的管理。
村集体应依法、合理组织收入。二是严格村级支出的管理。村级财务支出应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限制非生产性支出。三是严格执行民主理财会签制度。村级的所有收支,一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加盖村民理财小组专用章,方可入账报销。四是严格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对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定期盘点登记,并在村务公开日进行公开。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9篇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10篇
(一)书写人要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出申诉的主体是不同的。刑事案件申诉人是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范围较大;民事案件申诉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行政案件申诉人则仅限于当事人。
(二)内容要求.
1.首部
(1)标题。即为“刑事申诉书”“民事申诉书”“行政申诉书'’
(2)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K被告人提出申诉。先写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接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和职务、住址。
L被告人亲属或其他公民提出申诉。先写申诉人(注明与被告人的关系),接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刑事公诉案件申诉书,木用填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申诉的缘由。这一部分包括案件案由,原处理机关名称,处理时间,处理文书名称、字号,以及作不服处理的表示。如:申诉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号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决定),提出申诉。
(2)请求事项。一般写明请求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解决什么问题,说明原审有什么不当之处,要求作怎么样的改变处理,如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决等等。
(3)事实与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判决错误之处,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分别加以阐述,并要提出有关证据、材料,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论证。
3.尾部
应写明接受申诉的机关名称,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及有关证据材料,申诉人签名盖章,写明申诉时间。
申诉书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诉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号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决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原审裁定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XXX(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日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11篇
申诉书格式
申诉状格式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申诉状范文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_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刘×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 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 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平呢 ?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平进行拦截和挑衅 , 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 ××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区委和××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 记。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 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 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 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 ×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彭××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 罪,应按我国刑法第×××条惩处。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 新复查审理,依法对_彭××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申诉书格式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12篇
性别:女;年龄:X岁;籍贯:XXX;现住址:XXX;电话:XXX
被诉人:XXX地址: 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性别:男;职务:总经理;电话:XXX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XXX元;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4月1日至208月31日期间五个月的2倍工资XXXX元;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年6月至8月三个月拖欠工资的25%赔偿金XXX元。
4、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10年10月12日入职公司,于2010年4月1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13篇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现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XXX人民法院(2012)XX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X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犯罪嫌疑人XX违法摆摊,我为了县城形象和城市环境,全力制止。不想XX胆大包天,在逢场的上午于东升街当众持刀行凶。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罪恶滔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系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_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被告人XXX残忍地将申请人刺成重伤,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被告人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X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致我失血过多,差点命丧他手,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罪恶滔天,我认为最多只能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在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轻处罚的基础也是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从轻处罚要比没有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适当轻一些的刑罚,但是不能把从轻处罚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结合本案案情我认为不应该判处该法定刑内的最低刑,即刑期应该大于3年。
三、被告不积极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XXX在行凶后未积极主动赔偿任何费用,甚至在我强烈要求赔偿时,XXX竟以无钱为由推脱,全无赔偿诚意和悔罪表现。被告人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人向法院递交的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 致
XXXX检察院
XXX 2012年3月26日申请人: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14篇
关于常用申诉书例文
申诉人(一审,二审原告):罗东,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居委,原平远县中医院职工。
一审,二审被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欧真志, 该厅厅长。
申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越法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行终字第412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诉人罗东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从1993年8月至今,申诉人一直写信向原省劳动局局长孔令渊局长,甘兆炯局长;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方潮贵厅长,刘友君厅长申诉,并且多次上访,均无结果,不得已于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_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款”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种说法不能成立。《_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 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 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具体理由如下:
一、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公文处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一条 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驶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 、复函针对的是特定的公民。
从复函标题来看,《关于罗东同志被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体对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第12款“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很明显,这份发函是属于行政乱作为。
2 、复函有特定的具体事项。
从复函正文来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就申诉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结论:“县中医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罗东为合同制工人是正确的”,“县中医院决定解除罗东同志的劳动合同,也是符合规定的”,当时复函经办人欧阳光华也在文件中签名:“根据平远县劳动局提供的材料,罗东属于合同制工人”。
根据_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关于“函”的效力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可见,该复函对申诉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作了肯定与认可,并进行了宣告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3 、复函是单方面行为。
从复函结尾来看,在抄送梅州市劳动局、平远县劳动局的同时,也抄送给罗东同志。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可见,当时经办人欧阳光华没有依法行政。
以上几个方面足以证明,这份复函是针对申诉人而发出的单方面行为,已经完全形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审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中的“经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审,二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告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裁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就应予调查核实,决不能轻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对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1990 年劳动纠纷发生后,申诉人多次向平远县劳动局局长反映,无果;多次向梅州市劳动局局长反映,亦无果;最后被迫向当时广东省劳动局孔令渊局长反映,还是无果。
劳动部门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机关衙门作风,政府工作人员那种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官僚主义心态,把一件本不复杂的,本应该在基层解决的劳动纠纷,人为扩大化,至今仍然没有解决。
被告一审答辩时辩称“由于原告已于1991年7月向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案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享有该案仲裁权的主体,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远县劳动局当年为什么自己一直不仲裁,却在1993年越级向上写请示报告?此时广东省劳动局经办人欧阳光华也不分青红皂白,跨级向下作出答复?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猫腻不得而知。
总之,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无论从内容、形式来看,都是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
“ 笔下是人命关天,纸上是财产万千”, 书写正确的公文,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这是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素质和修养。
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结尾,冕冠堂皇“请当地劳动、_门关心他,协助其早日就业”,看似很有人情味,实质在事实上却恰恰相反,多年来,对原告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原告到处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当地劳动、_门寻求解决问题,都会受到责问:你的问题省上仲裁了!一句话甩过来:你的问题省里仲裁了!自己出广州找省劳动厅去!三任平远县中医院长;四任平远县卫生局长都冷嘲热讽,置之不理。
平远县有关部门领导声称:你一个残疾人,还想与政府叫劲?你用自己的钱,我用公家的钱,看你还能坚持多久?我一句话,你罗东就得跑上一年半载。
三,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二审法院法官口头多次表述该复函是“行政内部系统运作问题,是内部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审查”,众所周知,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系统内部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很明显,我不是劳动系统内部的人员。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务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活动,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它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四,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没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没有考虑特定对象的感受。
如果,广东省劳动厅坚持认为“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请自己举证证明复函的合法性。试问:你们发这份复函的目的,意义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四条第30款“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复函说得一无是处,那么请自行撤销吧。
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涉及民众的权利,法院不应偷懒。
自从被告1993年8月作出复函后,在这的时间里,原告一直用写信、电话电报信访、个人上访等正常渠道,通过合法途径向被告申诉,经历了四任厅长,被告一直没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因此,原告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人民法院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依据的。
六、一审,二审法院迫于行政压力,办案程序不规范,漠视群众的利益,《行政裁定书》经审理查明的那段话,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粤劳仲[1993]03号复函内容。
一审,二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书证,举证申请书)也未详细去看,也未详细调查核实 ,就以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为依据进行裁定,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一审法院201月23日受理后,至4月22日发出《行政裁定书》,对举证申请书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没有设身处地的为弱势群体说话,而是迫于行政机关的严重干扰,草率了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辩“粤劳仲[1993]03号复函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原告没有产生严重的影响”,这些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去核实呢?《裁定书》中不但不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辩,这是一个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粤高法发[]22号)之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不断申诉生死冤屈的劳动者:罗东
X月XX日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15篇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16篇
宁检刑诉字【20xx】第001号 被告人王林,绰号“大头”,男,1982年1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35029883XXX,汉族,小学文化,住海滨市大洋乡洋面88号。因故意杀人罪,20xx年8月22日被海滨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海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海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11月4日移送海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并于同年12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同月21日退回海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海滨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2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林伙同张文等十余人到海滨市电力大厦二楼大世界舞厅内跳舞,因不买门票被舞厅老板被害人陈才阻止后补票怀恨在心。被告人王林提议买鞭炮来放,把舞厅吵一下,得到同伙的同意,被告人王林便上街买鞭炮回舞厅分发给同伙,在燃烧过程中被舞厅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张文遂到一楼舞厅门口售票处辱骂被害人陈才并打其头部一拳,致使陈才仰面倒在售票处对面台阶下,而后张文继续用脚踩陈才身体。此时,被告人王林从舞厅出来看见陈才倒地后,用脚踩其胸部,而后,被告人王林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海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才系头、颈、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硬脑膜下广泛出血死亡。20xx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林向海滨市公安局投案。
上诉事实,由被告人王林供述;证人邱丽轩、陈荣坤、陈文斌、黄光明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杀人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_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海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二0xx年三月八日
附: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依据复印件一册。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17篇
尊敬的领导: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从4月工作至今,一直以来从事的是社区基层的工作。依照社区管理办法,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按“四不漏”要求,对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及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信息采集,填报《育龄人口信息采集卡》,并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治安、消防,每月要检查商铺、企业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信访,综治维稳,预防社区居民与社区内企业欠薪上访的突发事件,同时做好房屋租赁等工作。社区的工作没有一项不是我们参与落实的。 根据市里的.文件,明文规定每110-200间套出租屋要配备一名综管员,而现实中,我们综管员每人要负责管理800-1000多间出租屋,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一人干5人的工作。然而,在我们把最美好的青春全都献给了工作,为深圳的繁荣昌盛和发展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时,我们的工资报酬和工作待遇又是怎样的呢? 综管员在扣除社保、每月强制扣除办公费、制服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工资仅1900元(有的人甚至更少)。在这物价飞涨的年代,每月到手工资不足元,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如何在深圳生存?何以养家糊口? 为生存**综管所全体综管员诉求如下:
一、同工同酬,增加工资要实事求是,不玩文字游戏。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而罗湖区委政府于9月1日罗[]号出台了关于各部门协管员工资待遇情况,按五个级别发放工资1、高中、中专以下工资为25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2、大专工资为28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3、本科工资为32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4、研究生工资为3800元;5、博士研究生再议。 新的工资待遇标准如果按文凭发放工资对于一线基层协管员来说,就是一个笑话。难道我们的工作经验还不如一张文凭?综管员在扣除杂七杂八的费用之后每月工资不足2000元!这样的工资标准不足以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在深圳生存。所以,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提升工资待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话,共同协商出一个合理的工资标准方案。
二、明细工资账目
目前我们综管员执行的工资标准极度模糊不明,20至今,我所综管员从未见到过自己的工资明细账目以及扣除费用的明细情况。过去十年里单位也从未为我们缴纳任何住房公积金、发放高温补助等费用,连社保的扣发都模糊不清,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有法不依,立法为何?故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明确工资发放明细表。如:工资来源、工资多少、补助多少、扣除费用多少、因为何种原因扣发、实发多少等,形成明细表格。并对过去十年期间从未发放的公积金、高温补助等费用给予合理补偿。
三、切实提高一线综管员工作素质,积极组织业务、技能等培训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入职时间早,文化水平95%是高中文化。长期以来以最低的待遇扎根基层,默默耕耘,任务繁重却连服务年金都没有,只重文凭,取消工龄明显不公平,这是对我们广大综管员兢兢业业为建设深圳贡献10年的无视。强烈要求补发服务年金并按劳动法要求依法为员工组织培训学习,增强业务水平,提高技能职称、提升业务资历、认证。 以上三点就我们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办事处综合事务协管员的合理诉求。希望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尽快给予答复,我们不胜感激!
申诉人:**综管所全体综管员
月15日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18篇
20xx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乙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东津公(东)不立字[20xx]第XX号】,申请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复核申请,某市公安局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襄公(法)刑复核字[20xx]XXX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了原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樊乙的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樊乙随意到申请人自己家里,无缘无故肆意殴打他人并致受害人xxx耳膜穿孔、被害人xxx头部、面部多出软组织损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樊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了樊乙的犯罪事实,且有现场目击证人已经向公安机关作了证实,公安机关对于樊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侦查,明显违反了《xxx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樊乙不仅有犯罪前科,198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对当地十余位居民进行过肆意殴打。为了破坏村民选举,在2011年对当地支部书记进行殴打,已被公安机关处罚。所以,樊乙恶贯满盈,称霸一方,居民对其和之入骨。这种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的社会渣滓,不依法严惩,难消公愤。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申请人将依法启动反渎职侵权程序,依法追究经办官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的刑事责任。
通知人:
日期: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一: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3篇申请人:罗沂太,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福建省连城县罗坊乡下罗村人,1954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914,手机:***,固定电话:。申请事项: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XX)岩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忠鑫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
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忠鑫应在363618元给原告罗沂太,1%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并支付自XX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XX年10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
13个月以后在执行他案时,才将沈忠鑫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100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月后违法裁定为
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XX年11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申请人根据XX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以推卸责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与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用这些假证于
XX年7月27日以(XX)岩确字第1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不
XX年12月13日(XX)以闽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日以(XX)确监字第XX年5月1
3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XX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XX年3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XX适用(^v^国家赔偿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认为本案适用新的国家赔偿,于年10月15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申请司法赔偿。几经周折,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才于
XX年1月21日立案受理,3月5日举行质证。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过质证,已经知道连城县人民法院无法(不能)对其实际的执行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举证,依法应承当赔偿责任,却仍以两年前早已被新的国家赔偿法所取消的违法赔偿原则,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违法确认裁定文书作不予赔偿的定案依据,岩法院赔委字第于XX年3月13日《(XX)
1号赔偿决定书》里驳回申请人的赔偿申请,违反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违反《^v^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1274字)申请人(原审原告):吕×,男,20xx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90011987××××0036。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号,电话:××××5279。
155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随州市曾都区东城×××××中心。负责人:唐××,电话:138××××5549。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xx)鄂曾都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申请监督请求: 1、请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都区人民法院(20xx)鄂曾都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由二审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改判双方履行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如因无房产证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多交的费用以及主张权利而致的各项损失); 2、鉴于该案在法院判决后,现位于曾都区××××四楼4-1房屋已经被拆迁灭失,因此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已不可能,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元(自
20xx年10月26日至20xx年4月26日); 3、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协议,50000元且同时交付房屋。协议双方于当日交付购房款合计约定申请人所购房屋享有百分之百产权,并约定由被申请人保证为申请人办理好房产证。然而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履行办证义务。申请人无数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协议为申请人办证,但被申请人至今在长达予办理。
14年之久均以各种借口不由于被申请人违约,导致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致使申请人及亲属在就读、就业和其他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20xx年5月,申请人为此向原审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并提供购房协议、购房款收据、双方主体适格等证据和违约金计算的法律依据。要求一审法院判令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申请人履行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判令被申请人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由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元。
54492(1261字)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
xx,负责人。
xx市xx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主任。
xx市xx街道
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xx市456号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XX)漳民初字第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
xx市人民法院(XX)漳民初字
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政府成清算组对
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搁置至今。
致使该案无法执行,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
412462元已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申请人要求:
因此,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
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
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412462元及违约金(自
;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35条规定“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XX年3月10日高检会[XX]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
xx市法院(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 20xx年9月30日
中国民生银行:
你单位于20xx年5月获得我局行政许可《关于华星磊任职资格的批复》(渝银监复〔20xx〕66号),经调查核实,因出现下列第〔1〕种情形,根据《xxx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我局作出注销决定。
1.行政许可有效期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未延期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的。
3.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你单位如对本注销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银监会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注销决定书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1月25日
xxx《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基本内容:该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控告人,由控告人签收后自留;另一份控告人签收后由公安机关存档(另有附卷联)。该通知书内容如下:公 安 局不 予 立 案 通 知 书字〔 〕 号控 告 人 :你 于 年 月 日 提 出 控 告 的 , 我 局 经 审 查 认 为,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八 十 六 条 之 规 定,决 定 不 予 立 案 。
如 不 服 本决 定 , 可 以 在 收 到 本 通 知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向本 局 申 请 复 议 。(公安局印)年 月 日[1]。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被申请人: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申请事项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XX】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复议请求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刑事立案侦查。事实和理由XX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B控告A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XX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A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A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XX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A、C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XX年8月1日至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A的主张【A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已经生效的(XX)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对被告(B)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B)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A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XX)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B”(实际是A)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B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XX】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XX年7月28日,A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A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XX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XX)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A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进行立案侦查。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A“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A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富源县公安局申请人:申请日期:济南市公安局警官先生:你们好;今年6月2日我到科院路派出所就十几张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名人字画丢失的事实报案,接警的警官做了笔录后告诉我这属于“家庭纠纷”--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如下:首先我们来回忆一下许多人都看过的;中央电视台D主持的一期《XX节目》中的一些内容:D:各位好,这里是《XX节目》,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洪教授。洪教授,盗窃罪就是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把别人的财物拿来占为己有了,就这么简单。但是有一些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比如说偷偷拿的是自己家的东西,在一个大家庭里面从大家庭的其他成员那块儿拿东西,这样的行为算不算盗窃。我们今天的案子就与此有关,来看一下记者调查。场景:XX年7月的一天,毛毛(化名)在南京女子^v^看到了近两年没有见面妈妈。毛毛的妈妈D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D因盗窃入狱的消息传出后,认识D的人都感到不能理解,大家都说D平时为人正值,经济收入也不错,不可能和一个盗窃犯画等号。D:洪教授,D因为怀疑自己的丈夫在离婚的时候有可能转移财产,所以她就在自己的婆家打开了两个她认为是她丈夫的保险柜,并且把里面她认为是她丈夫的财产都拿出来了。那么这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我们姑且把它也叫盗窃,和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到的盗窃有没有区别?洪道德:有。高法、高检有(司法)解释,像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这种相互占有的行为,一般不以盗窃论,像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主要是考虑到,比如说夫妻之间《婚姻法》规定,家庭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妻子拿丈夫的、丈夫拿妻子的,等于是拿自己的财产,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你是你的我是我的,有证据证明有约定的,这个构成是属于个人财产了,正常情况下属于共同财产。所以不能把这种行为当成一种盗窃犯罪来对待。从以上《XX节目》的案情和专家点评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便是夫妻关系,偷拿了属于对方“共同财产”以外的财产也属于盗窃行为!按照这个法理,如下偷拿了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行为更应该是一种盗窃行为:我父亲1991年离休前曾任《大众日报》的副总编兼纪委书记。所以,在全国有些著名书画家来报社进行文化交流时给父亲留下了一些“墨宝”。有的父亲装裱了以后在家里还悬挂过呢,这一点报社的有些离休人员都见过。当时任报社党委书记的王焕清老人现在还健在,他应该能记得有哪些著名书画家给我父亲留过“墨宝”。记得有一次我在父母家,看到他把吴中奇以父亲名字的最后一个字而写给他的一个“龙”字装裱后挂在墙上而闲谈时;父亲还说过“刘海粟还给我画过一只牡丹呢”。因为个人历史平反的问题,齐白石的关门弟子毕颖之曾多次找过我父亲帮忙;有一次晚上8点左右我回家看望父母时发现墙上临时悬挂了一幅长和宽都超过一米半的、没有装裱的一只母鸡和一群小鸡的图,父母解释说:毕颖之又来我们家了,他刚走,这是他送的画。XX年10月6日我生母去世,同年,时年74岁的父亲通过婚姻介绍所与时年59岁的E认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XX年4月24日父亲给我们留下了“属于我的房产、家具、十几幅字画等财产由我的子女继承”的遗嘱。但是,XX年5月27日我父亲去世后我们回家为父亲办丧事的时候,父亲的邻居们告诉我们:E已经用出租车拉走了好几车财产:当我们进到屋内大体清点财产时,能发现和知道的是:空调、彩电、微波炉和名人字画没有了。因为E把我父亲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一切证件都带走了,所以在需要派出所开具“殡葬证”的问题上就遇到了麻烦,对此我们对派出所的警官说“那么我们按家庭被盗报案吧”,警官让我们找管地段的警官……给父亲办完丧事后,6月2日我重新到科院路派出所就父亲收藏的名人字画下落不明的问题报案,派出所的人做完笔录后告诉我:这是“家庭纠纷”案,让我们到法院去解决问题。但是,我们的不同看法如下:1:通常发生了一件财产不翼而飞的情况后是应该到法院去报案吗?所以,我在6月2日到派出所报案而接受笔录的时候发现一个问题是:做笔录的警官坚持“家庭纠纷”的说法是来源于他的一个想当然的看法:E既然转移了其它财产也一定包括那些名人字画。但是,现在的问题是:E一直坚持“俺没有见过那些字画”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是我们在法庭上出示了足够的证据能证明我父亲确实收藏过那些名人字画,那么,如果E在法庭上来一个“可能董观龙在和俺结婚前他就把那些名人字画都送人了”的推理后,让法庭怎么办?又让我们怎么办呢?可能法庭还是建议我们再到^v^门申请立案侦察吧?2:如果到报社宿舍来了解一下,人们还会提供另外一个事实:我父亲与E结婚后,在24小时都有保安人员在宿舍区值勤和巡逻的情况下,惟独发生了我父亲家的储藏室被撬盗的情况!在人们“没有外人作案”的议论中,隐含着就是田家人作案的意思。尤其是在我父亲住院半年的时间里,在我们董家人日夜陪护在父亲身边的时候,E的女儿田辉和儿子田军等人就经常住到我父亲家里来陪伴他们的母亲(这一点报社老干部处的处长和司机们也是知道的)。如果是E已经是40岁左右的子女或者另外的人偷走了那些字画的话;是否也是“家庭纠纷”呢?现在在没有经过立案侦察的情况下,凭什么就可以断定是E拿走了那些名人字画而做“家庭纠纷”的处理呢?3:就算是E承认拿走了那些名人字画而不属于财产不翼而飞的情况,那么,按照以上《XX节目》的当事人D的行为是盗窃行为的案例来说:E偷拿走了属于我亲生父母的“共同财产”的这种行为也应该返还吧?而现在的问题是:在谁也不承认拿走了那些财产的情况下难道不属于盗窃行为吗?总之,我们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次序和社会公德的,大多数人就是通过法律对一个个违反社会次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作出应有的惩罚后来理解法律的公正性的。难道我们的法律容许一个贪财的女人嫁给一个正厅级离休干部4年后,就使这个离休干部去世后一生只有不到100元的银行存款?难道我们的法律容许发生了一件价值20万元以上的财产不翼而飞的案件后,一个“家庭纠纷”的结论就可以使盗窃分子逍遥法外了?最后,万分盼望济南市的执法人员能按照法律而不是按照“习惯”侦察到这价值20万元以上财产的最终下落,我本人也愿意承担法律上因为“报假案”而应有的惩罚。以上申请当否?请各位警官指点。此致敬礼申请人:申请日期:
申请人:xxx,汉,xx出生,住南xx
被申请人:xx,汉,xx出生,住xxx职业:xx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庆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元;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就申请人xx诉被申请人xx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申请人xx应于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申请人xxx元赔偿款。
被申请人未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拒不执行原判决,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故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4xx元,同时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xx承担。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xx男,出生20xx年x月,汉族,xxx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xx,男,出生20xx年x月,汉族,xxx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xxx、xxx合伙利用xxx注册的“xxx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xxx投资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xxx牵头,且xxx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xxx和xxx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xxx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xxx和xxx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xxx和xxx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通知人:
日期:
申请人:xx,身份证编号:xx。电话:xx。
被申请人:xx,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xx。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
20xx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XXX用力扔向申请人。XXX落在台面上又反弹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起XXX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XXX背部,致使XX重伤申请人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送申请人到西乡人民医院治疗。
20xx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20xx年3月27日下午——20xx年3月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xxx刑法》第243条、第310条和《xxx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通知人:
日期:
申请人:______,女,汉族,____年11月22日出生,住__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______涉嫌抢劫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______,女,汉族,现住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号午后,_____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______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_________就用拳脚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发泄之后______离开。但是______在离开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00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______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___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_________、_________和申请人所在的_________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___的犯罪行为。然后_________责令_________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_________将耳环交给___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杀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______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___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______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xxx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xxx刑法》和《xxx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知人:
日期:
检察建议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孔繁菊,女,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299弄131号502室,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青竹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3幢152室,法人施瑞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雷柏特(上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村3668弄1号。法人林枚香,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孔繁菊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42号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检察建议。
检察事宜: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系定制及现场安装此定作物的实际知情人,还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亲友?
注:以下证据编号是按一审判决书上的排列。
1,证据1单上有其记载巴尔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吗?那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怎么知道林枚香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
2,屏风玻璃证据1《订货单》上是否表明了钢化?
3,证据4图纸类,有青竹子自画的错误图纸吗?
4,如果按证据1单上青竹子提出的要求去定做不锈钢物品,通不过验收其有责任吗?
5,详细事实在3/16及4/16两份超支原因证据3的函件上。事实与理由:青竹子公司称,其只是介绍我生意的。
而其是成人又是法人是有法制概念,应明确当日其在合同《定货单》上签名的法律关系责任。但在本案中:其即自作主张敷衍提供我错误的图纸造成了我损失(证4),又提出不符实际的要求等误导我(证1,3),连价格悬殊的屏玻样品也是签订后其才提供给我(证1,3、新证1)等一系列其错误的行为造成了我损失,定作中又多次改变方案要求(新证3),其还在安装现场不负责任的盲目定错装屏风的位置,却又拒绝联系有关人士到现场纠正错误(新证2)等一系列由其经手的过错(证1,3,4、新证1,2,3)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定义:居间人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此媒介服务的。且其也无依据委托代理关系而系代理人。
因此一审、二审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因其的行为已超越了居间人法定的义务权限,而替作份外的并且是已构成定作人要件的义务,根源是一系列过错的行为。而且其在谛结合同时还故意隐瞒上海雷柏特与南通雷柏特(前名:巴尔桑波)公司是同一位法人但非同一家公司之重要事实(证1),故当时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不知道林总在此《定货单》上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而且在此《定货单》上其也未记载巴尔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证1),全程都是其联系操作的,直到一审法院去年11月26日的开庭审理后,我才知此真相(有庭审笔录)。由此还导致了我受蒙因素而被驳回起诉。这理应是青竹子依法承担的责任。并且定作中因存在诸多问题需联系林总,但其提供我林总的电话号码却是假的(证3),致使我联系不上又受影响。
故青竹子就是直接造成我损失的当事责任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青竹子公司的行为已符合此条款,其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诉请中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而去年一审法院7月30日开庭审理那天,我申请的二位证人已到了法院,要当庭作证,见证其人参与此项并且过错的事实(新证2),但却被拒之法庭门外不让作证,为什么?
我申请再审时其又称:我提供的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都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不认可,及其它非事实理由,要求高院驳回了我再审申请。
在此,我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法查清事实,以维护我合法权益。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民行处
申请人:
2013年10月25日
申请人:杨XX,男,XX年XX月XX日生,住址:湖南省XX,身份证号:XX,电话:XX。
申请人:李XX,女,XX年XX月X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
被申请人:杨XX,男,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以合同诈骗申请人挖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骗取两申请人在《工程机械买卖协议》上签字,将两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序号为DWYC2005—E4780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骗走一案,申请人已于20XX年XX月XX日XX公安局报案,贵局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公不立通字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贵局又作出X公刑不立复字XX号《关于XX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不予立案答复函》。后来申请人又找贵局领导,领导对申请人说:找律师找些证据,证据够了就立案。故此,申请人到长沙请XX律师取了一些证,XX律师对唐XX、杨XX、肖XX、陈XX四位知内情的人进行调查取证(请见四份调查笔录)根据他们四人提供的证据和被申请人陈XX的录音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构成了诈骗罪。因为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协议》是一份假的协议,双方约定是对外的,而是在去公证处公证、在双方签字之前就有了口头约定,以《抵押合同书》为准,公证后双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签字。谁知,经过公证处公证后,被申请人就不愿意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了;使申请人完全受了骗(《抵押合同书》是被申请人杨XX亲自写的,而且是四位被申请人都一致同意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通知人:
日期:
申请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xxxxx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xxx元。
3、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xx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xxxxx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xx)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1、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xxxxx元。
2、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xx年x月xx日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1、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2、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单位:______公安局______分局
申请事项:恳请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职责,依法纠正被申请单位在审查处理涉嫌案刑事立案过程中的违法不予立案的行为,敦促被申请单位依法立案。
事实理由:
报案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罪,但是被申请单位却,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肯定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责令被申请单位对涉嫌案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1、《不予立案通知书》
2、《关于某某某涉嫌构成某某罪的举报信》
3、报案时提供的证据材料
4.……
检察建议申请书
请求依法撤销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XX)新XX民终X号民事判决,依法由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按二审程序再次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向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检察建议。
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是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为一审被告购房者,被申请人为一审原告开发商,一审判决被告胜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至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定于2017年2月28日在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16:30开庭审理,当日申请人依传票所载内容携证人及相关证据出庭应诉,但被承办法官XX告知,因上诉人(即被申请人)一方的传票未妥投打电话也无人接听,上诉人没有前来参加庭审,要求被上诉人(即申请人)回去等候通知,但一直没有等到通知,而在2017年5月22日却收到了二审法院寄来的判决书,判决内容全部改判。
一审判决作出后,一方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引发二审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二审法院,在上诉人拒收传票,无故不参加庭审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没有依法认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而转为不开庭审理,是为程序违法之一。
在被上诉人前来开庭应诉但上诉人无故缺席的情况下,没有再次确定开庭时间,没有当庭听取被上诉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径行作出判决,严重剥夺了被上诉人作为诉讼参加人最基本的举证质证权利和法庭辩论权利,是为程序违法之二。
被上诉人在二审开庭应诉时向承办法官提出有证人出庭即有新证据向法庭出示,并将证人代入法庭。但二审法院未予回应,反倒以上诉人没来庭审为由将原本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直接转为不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应诉开庭要求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却径行转为不开庭审理,是为程序违法之三。
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严重的程序违法,使申请人不明不白就被改判输了官司,程序正义尚且无法维护,何谈实体正义!现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向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检察建议,监督其按二审程序再次开庭审理本案,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时候: 年 月 日
检察监督申请书申请人:周广洪,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4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住址: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文明西街115号。申请事项:请求济......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潘**,江西省玉山县人,电话:******
被申请人:江西省上饶市^v^长期住北京截访组,北京市黑保安。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非法羁押等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请予以立案查处。
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潘**
**年**月**日
篇二: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应经济侦查大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2页)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据提交法院的望调查。
申请人:**
篇三: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程**,男,汉族,台湾人,1957年1月15日出生于台北,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台北市北投区荣华里13邻明德路150巷15号13楼,暂住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荔景路荣步电子工(深圳)有限公司宿舍,电话 :******。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李良聪在荣步公司的股权相关证照、印章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伪造了证照遗失的虚假事实,隐瞒了股权已实际转让并且交付的事实真相,利用骗取到的荣步公司的证照,对外公然以荣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变更申请等实体活动,实际上也非法获取了本不该属于他的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欺诈,是现今社会“三打两建”的打击对象,是诚信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不能容忍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申请人认为李良聪犯罪主观故意明显,也有实际存在的犯罪事实且非法获取了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有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深圳市坪山新区公安局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1.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强制执行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一般文书大体相同。
(3)申请事由。主要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文书标题、制作日期和编号,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2.正文。正文主要应当写明事实与理由以及请求事项。在事实部分,应当概括叙述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或公证机关以何种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被申请人应尽的义务,以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律文书中规定义务的事实情况。在理由部分,应从事实上、法律上阐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是错误的,积极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是应尽的职责。说理要有理有据,合理合法。在请求事项部分,应具体明确地提出申请执行的事项。
3.尾部。尾部包括结尾和附项。结尾主要应当写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年月日。律师代书的,可写明代书律师的姓名和职务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生效文书的份数、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I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 )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 实 与 理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
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
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 XXX 份。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被申请人:XXXX市XXXX厂
地址:XX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郑XX 职务:厂长
电话:XXXXXXXX 邮编:XXXXXX
申请事项和理由: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XX年XX月XX日
附件:XX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我公司是XXX(公司名称)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是XXXX。因参加X年X月X日,XXX项目招投标(或其他原因),需要提供检察机关出具我单位(及法人、项目经理等,注明身份证号)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
特此申请。
XXX(单位名称)
(盖章)
X年X月X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篇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
特此申请!
江苏省科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通知书( )食药罚立通[ ]( )号 :经初步调查,你(单位)涉嫌从事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xxx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xxx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立案调查。《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 查扣通[ ]号}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依法顺延。参与本案调查的执法人员为 (执法证号: )、 (执法证号: )和 (执法证号: ),如你(单位)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请在调查时向我局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在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根据《xxx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如实回答询问,积极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收到。
接收人签字:
扩展资料:
立案决定书:
本文书是多联式文书,一式两联,由正本和存根组成。
1.正本
正本联是立案决定的依据和凭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2)正文。主要写两项内容,一项是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其中,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据是第83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据是第86条。另一项是案件名称。
立案时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抢劫案”;有明确被害人的,填写被害人和被害性质,如“李某被害案”;还可以以案件发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确定案件的名称,如“5·11抢劫案”、“武汉长江大桥爆炸案”等。
(3)尾部。应当填写清楚成文时间(填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时间,格式与行政公文的落款时间相同),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公章。
2.存根
存根联作为公安机关立案的凭证,用于公安机关留存备查。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和职业,批准人,批准时间,办案人,办案时间,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填发人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栏可以用横线划掉。
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周广洪,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4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住址: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文明西街115号。
申请事项:请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13)岩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忠鑫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忠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3618元给原告罗沂太,并支付自2007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13个月以后在执行他案时,才将沈忠鑫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100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1个月后违法裁定为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2009年11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申请人根据2010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以推卸责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与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用这些假证于2010年7月27日以(2010)岩确字第1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不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2010年12月13日(2010)以闽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确监字第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201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v^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认为本案适用新的国家赔偿,于2012年10月15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申请司法赔偿。几经周折,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才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3月5日举行质证。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过质证,已经知道连城县人民法院无法(不能)对其实际的执行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举证,依法应承当赔偿责任,却仍以两年前早已被新的国家赔偿法所取消的违法赔偿原则,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违法确认裁定文书作不予赔偿的定案依据,于2013年3月13日《(2013)岩法院赔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里驳回申请人的赔偿申请,违反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违反《^v^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根据《^v^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重新审查程序]之规定,于2013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诉的情形下,则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应当对申诉作出决定为由至今已过80天没有决定(并表示将永远不作决定),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重新审查程序的规定。另申请人曾于2013年5月1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打报告请求指下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本案,也至今未有回复。综上,由于各级人民法院不对本案因执行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赔偿,不仅导致申请人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各过百万元,还导致申请人的花生油厂、饲料加工厂停产、倒闭,现每月还应支付利息等各种费用万余元。为此,现唯有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v^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第三款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检察监督意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得以保护,故恳望贵院能予以大力支持,为盼!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罗沂太 2013年7月8日
申请人:汪某,男,汉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县x镇x村民委员会海子组13号。现实际居住地:x市x镇(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案由和申请权依据
案由离婚纠纷。因贵院立案庭口头答复汪某与离婚案不属于贵院管辖,代理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请求事项
贵院依法纠正,并予以受理。
事实与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贵院邮件了汪某与周离婚案的起诉材料,xx年7月2日,贵院口头告知:该案被告系xx省x市x县x镇x村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受诉法院应为x省x市x县法院,故贵院无管辖权,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代理人认为贵院该口头答复有以下不当之处:本案被告确为x省x市x县x镇x村人,但是,被告于20xx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过家,邮寄的起诉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镇x村委会对此开具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通知人:
日期: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长沙真善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晚报大道176号1栋10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雄,董事长,电话:
13187087398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法定代表人:阮立平,执行董事,电话:
申请人不服一审长沙市中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624号判决;二审湖南省高院作出的(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95号的判决;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3569号的民事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09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4条,依法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一、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撤销上述判决及裁定,复查申请人向其提交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2、请求依据《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机密;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第226条,强迫交易违法行为;第263条、第274条,敲诈、勒索,对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刑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请求对本案所有程序进行监督。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一审长沙市中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624号和二审湖南省高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95号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下列再审请求:1、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罚款扣款万元;赔偿直接及可预期损失万元;名誉、信誉损失费50万元及维权、咨询、交通、取证费10万元,合计万元;另增加2015年2月1日至7月1日预期损失万元(万元×5个月),总计万元。如再有拖延,按此照算;
2、判令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停止垄断侵权行为,恢复申请人长沙地区唯一合法经销权;
3、判令被申请人在^v^连续三日刊登经申请人认可的道歉声明;
4、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5、依法支持申请人以上二审诉讼请求,及增加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的预期损失万元(万元×6个月),合计万元,如再有延误,以此照判。
备注:因日期延误,上述再审请求2改为“判令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停止垄断侵权行为,恢复申请人长沙地区唯一合法经销权;再审请求5改为“判令赔偿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的预期损失万元(万元×18个月),合计万元,如再有延误,以此照判。”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向其提出再审的主要理由是:(一)本案一、二审程序违法。1.一审审判组织不合法,有案外人员余晖违规参与了审理,并将明显不利于再审申请人的审理内容反映在判决书上。2.本案一、二审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护权利。(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再审申请人一审时已明确诉讼争执的是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纵向垄断,故仅需举证涉案纵向垄断行为所发生的特定商品市场。而纵向垄断的相关市场就是双方发生交易的特定商品范围,与其它同类商品无关。因此,本案的相关市场即长沙公牛开关市场。2.本案涉及的《经销商战略合作协议》本身就是一份格式垄断协议。3.即使如二审认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根据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并不是说不是垄断纠纷就不能依法从公平正义角度出发裁决;垄断民事诉讼适用一切民事诉讼法律,受诉法院应当依据法律公平正义维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何况本案纯粹是一桩纵向垄断案。4.纵向垄断中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实质是认定双方是否互为特定的交易相对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及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可品牌所有人或控制人对其经营的品牌具有掌控能力、本案中特定商品为被申请人授权再审申请人经销的产品,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特定相对人关系,却作出与《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截然相反的判决,明显自相矛盾。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二审程序是否违法;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经审查一、二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申请人认为,要证明本案焦点一、二审程序是否违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焦点又是以下五点:
(一)如果本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关系不成立,一审法院明知真善美公司有证据,权益受到宁波公司严重侵害,是否可以法律关系不成立为由受案不理,直接驳回真善美公司诉讼请求且不退还诉讼费?还是告知真善美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再作审判或按经审理后实际认定案由审判?
申请检察监督书
*** 申请事项:
一、不服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兰民初字第259号]的判决结果,我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合法取得,都是出自国家行政机关或合法单位,一审法院未向相关证明出具单位致函核实,仅凭被告方的一句不予认可就下结论,敬请怒江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护理费、住院期间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所提出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护理费、住院期间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的数额”。
二、不服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怒民一申字第14号]的裁决结果,被告方不存在支付困难的问题。我作为一个高位截瘫的一级伤残残疾人,不可能每年都到湖南和兰坪申请执行,今年8月份我到水电八局澜沧江分局申请支付后期治疗费,该公司领导及黄登项目部胡经理告诉我,只要法院判决,不管赔偿数额多少,都一次性支付给我,让我别在相信刘镇韦的胡言乱语。
三、支持申请人迟换全提出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计算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的赔偿项目数额错误。
1、医疗费1300元。上诉人自己垫付了医疗费1300元,医疗发票出院时全被被上诉人方拿走,该费用是上诉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2、残疾赔偿金321300元。上诉人2009年3月25日至今一直都居住在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罗衙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87号,上诉人在2008年2008年3月19日至2009年9月20日期间在云南恒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上班,月工资为1800元,在2010年10月5日来为被上诉人和贵元做活,口头约定是500元每天,才在上诉方工地上干了7天活,就在营梅公路2标段公路工地进行坡面排险作业时摔成1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年4月3日[2006]民他字第25号)及2009年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11„„,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1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城市——昆明,在昆明连续居住、生活超过了1年以上,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照农民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应是321300元。(16065元×20年×100%=321300元)
3、后期治疗费723000元。根据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1]临床鉴字2018号鉴定事项为“后期医疗费用评估”,其结论为:被子鉴定人迟换全需以下后期治疗:
1、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对症、支持治疗、定期复查、后期治疗需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
2、继续药物治疗、预防感染、康复训练、对症支持治疗、定期复查、每年的后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在“关于对被子鉴定人迟换全后期医疗费用评估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很明白的说明了被鉴定人迟换全的后期治疗费用包括两部份。第一、被鉴定人迟换全在住院治疗期间已行“第11、12胸椎骨折、脱位,后路切开减压内固定术”,需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对症、支持治疗,定期复查,后期治疗需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第二、被鉴定人迟换全目前为:第11、12胸椎骨折、脱位、脊髓损伤并截瘫,后路切开减压内固定术后,双下肢肌力0级,浅感觉消失,大小便失禁。尚需继续药物治疗,预防感染、康复训练、对症支持治疗、定期复查,每年的后期治疗费用需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由于被鉴定人迟换全为双下肢肌力0级(截瘫)伴大小便失禁,其生活不能自理,终身需他人护理。故此部分后期治疗费用为终身需要的费用。15000元这笔后期治疗费是上诉人只要活着到死亡前每年都需要的费用,按照我国年均寿命75岁算,上诉人现年28岁,需要计算47年(即75岁-28岁=47岁(47年)×15000元/年=705000元);而一审法院只是模糊其间的提到“从2012年起由被告和贵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迟换全每年的后续治疗费15000元直至原告死亡为止,„„”;一审法院没有把上诉人只要活着到死亡前每年都需要15000元的费用具体化,上诉人作为一个下半身截瘫的一级伤残的弱势群体行动不便的农民工,不可能每年都路途遥远,坐着轮椅来兰坪县法院起诉这15000元后续治疗费,这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已把上诉人终身每年需15000元后续治疗费确定为终身,后续治疗费按照我国年均寿年75岁算,要被上诉人赔偿47年,每年15000元的后续治疗费是符合上诉人病情的实际情况的。18000元+(75岁-28岁)=47岁(即47年)×15000元/年=18000元+705000元=723000元。
4、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3980元(即上诉人的父亲迟学富、母亲魏朝飞2人),没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5、被抚养人迟嵩明、迟清菁的抚养费现全部由我个人承担,因老婆也不知去向,3398元÷2=1699元的抚养费,如何分配才能将小孩养大成人,迟嵩明现在上学每天开支为:早餐5元,中餐6元,晚餐6元,生活用品3元,其12年的抚养费为12年×365天×(5+6+6+3)=87600元,迟清箐抚养需抚养18年,前4年抚养费为4年×3398元/年=13592元,后14年×365天×(5+6+6+3)/天=102200元
6、住院期间护理费7560元。上诉人住院63天,当地护工标准为120元每天,而一审法院只按30元每天计算,不符合实际情况,上诉人属一级伤残,下半身截瘫,大小便失禁,需人24小时护理,住院63天×120元/天=7560元。
7、出院后护理费1015200元。上诉人迟换全生活不能自理,终身需他人护理,护理人数为1人,按中国年均平均寿年75岁算,上诉人现年才28岁,上诉人的护理期限为47年(75岁-28岁=47年),按每天60元计算,每月的护理费是1800元,47年的护理费是2030400元(47年×3600元×12月=2030400元)。一审法院按1人护理,每天30元,算20年,太低,不符合云南省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符合一个下半身截瘫,大小便失禁的病人的实际情况,每天的护理费应按120元计算。
8、住院期间营养费3780元。上诉人为一级伤残,下半身截瘫,大小便失禁,住院63天,实际每天产生营养费100元左右,上诉人只按每天60元的营养费。63天×60元/天=7560元。一审法院按每天30元计算。
9、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750元,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符合法律规定,没意见。
10、误工费22638元。上诉人误工231天,每天按98元计算,231天×98元/天=22638元,迟换全的工资证明是每月1800元,与被上诉人和贵元约定的每天是500元,而一审法院按照每天元计算,不符合实际情况,现在随着物价水平和工资的上涨,哪个农民工一天只拿元的工资,不够一包香烟钱,在建筑工地上,随便一个点工的工每天的工资都是400元至500元。一审法院按每天的工资计算,与上诉人实际工资水平不相符合。
411、交通费2000元。上诉人产生的交通费有3518元,而上诉人只主张了2000元,一审法院只支持了1198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12、残疾辅助器具费3533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而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云南德林义肢康复器材司法鉴定所[2011]肢鉴定第084号鉴定意见是:根据患者的截瘫状况:给予配置截瘫支具(RGO),价格为人民币35100元/具,该产品可正常使用五年,每五年更换一次;另配置轮椅1500元/辆,该产品可以使用3年,每三年更换一次。
1、截瘫支具:迟换全现年28岁,按我国年均寿命75岁算,还要活47年(75岁-28岁=47年),每具截瘫支具(RGO)五年换一次,47年÷5年=具×35100元/具=329940元;
2、轮椅:1500元/辆,每三年更换一次,47年÷3年=辆×1500元/辆=23400元。故此,残疾辅助器具为:329940元+23400元=353340元。而一审法院确定辅助器具给付年限为五至十年为适用司法解释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赔偿权利人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内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人损司法解释26条确定了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第33条确定的是超过给付年限仍需配制辅助器具的处理,是说按我国年均寿命75岁算,赔偿权利人还活到80岁至更长的时间,其还可以有权向赔偿义务人再次要求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五至十年。并不是像一审法院所理解的“根据法律,辅助器具给付年限为五至十年”。
13、一审法院确定的鉴定费2180元没有意见。
14、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上诉人属一级伤残,双下肢肌力为0级(截瘫),大小便失禁,其生活不能自理,终身需他人护理;上诉人现年才28岁,正处在青春年华的美好时期,是一个人一生中的黄金时期,其从28岁以后,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不能够正常健康的工作,每天都要躺在病床上,要他人护理照管,后半生完全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精神受到沉重的打击;而一审法院只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与上诉人的一级伤残,高位截瘫,终身需他人护理的情况不相符合,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诉人下半身高位截瘫的实际情况,1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不算多,而上诉人只提出了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应当支持。
二、望怒江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以维护作为社会底层弱势群体农民工迟换全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4年10月22日
附件一: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兰民初字第259号] 附件二: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怒民一终字第33号] 附件三: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怒民一申字第14号] 6
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1)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
(2)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捺印
(1)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
(1)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
(2)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要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
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口头告知)
(2)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
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3)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4)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裁决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①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②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5)明确指出加强内部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
(6)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
你诉与 一案( )初字第 号
书及申请执行书已收到,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其他有关事项,请直接与本院执行局联系,电话: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申请执行费 元,实际执行费 元,
合计 元。
四、本案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即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当事人的执行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①申请执行书;②生效法律文书副本;③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④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力的证明文件;⑤向人民法院书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二、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财产状况。
三、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背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执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的,应追究违法审判责任:①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的;②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③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④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
xx年xx月xx日
人民检察院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刑事立案主体接到通知立案书后不立案的,可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接受监督:
1、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成其纠正违法行为;
2、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刑事立案主体发出相应通知,实施监督;
3、对于刑事立案主体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4、对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等犯罪的,立案查处;
5、向同级^v^或其常务委员会汇报,建议予以纠正;
6、向当地纪检^v^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给予刑事立案主体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刑事立案监督权是由人民检察院享有的,设立监督权的意义是非常大的。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完善立案监督体制是确保严格执法、准确执法、公平执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代表人:张海军,男,汉,1976年9月21日生,xx。联系方式:xxxxxx。
代表人:张华彬,男,汉,1970年2月12日生,xx。联系方式:xxxxx。
代表人:李广华,男,汉,1959年11月14日生,xx。联系方式: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xx。
20xx年1月—8月期间,赵金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经营者姓名:赵金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零二院内193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黑马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黑马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
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xxx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xxx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通知人:
日期:
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
原告 电话 地址
被告 电话 地址
被告 电话 地址
案情简介:
立案庭意见:
年 月 日
承办科(股、室)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开庭传票
案号
案由
当事人名称
住所地
传唤事由
应到时间
应到地点
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地点;
2、本传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
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检察院申请书范文 第19篇
检察院刑事申诉书1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华,又名张华,男,1x2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_员,中专文化,是广州市A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现住罗定市黎少镇沿江路102号。
申诉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1xxx)罗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xxx0)云中法审监刑申字第XX号通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x1)粤高法审监申第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现向贵院提起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请求贵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莫须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并以此适用相关法律错误判处被告人刑罚,此案为明显的冤假错案。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
原审判决认为:“1xx7年7月22日,黎少电站负责人廖来到张某华处抄表时,发现张某华近几个月来的电度数很少,于是帮其更换电度表(照明用),但电度表还是不转。后经检查其用电情况,发现张某华把电管部门原装给其厂生产和照明用电的三相四线漏电保护开关私自更换成为硬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开关的零线剪断,不插入三个单相的动力电表,而把室内的零线接到机械外壳接地的地网上,形成“一线一地”用电,根据_发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罗定市供电局电能计量室和云浮市电力工业局鉴定张某华的行为属窃电的行为。”原审判决的上述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一)三个计量单相表从安装时便没有接入零线,导致三个单相表没有零线回路,造成计量电度不准,此为供电方黎少电站错误安装所致,申诉人并无任何改装盗接行为。1xx7年7月22日,廖来、招永彬是黎少电站的私人承包老板,为取非法之利,诬告用户私自更换漏电保护开关为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的零线剪断不插入三个动力电表,造成计量误差为由,诬告用户窃电,不向上级生产主管部门反映,蛮不讲理,在当天强行将厂的单相照明和三相动力用电全部剪断,中断供电,然后向申诉人勒索40万元,但因其无理,后来一减再减到5万元,因勒索不成,又将厂的自来水管拆除,中断供水进行恐吓。为了维护合法的权益,申诉人首先向镇政府、镇供电所、市供电局电力科反映情况,这三个单位均说是私人承包的,不属他们管,于是在市公安局局长接访日,向公安局反映,接待的朱副局长解释说,电的问题另有法律不同其他盗窃案和刑事案,我们公安局不懂电,此案不属管辖范围。最后申诉人唯有向市政府、市人大反映情况。
1xx7年11月4日,罗定市政府和市人大委托罗定市供电局派出检查人员到案件现场检查,其中市供电局三个职能部门(用电科、安监科、计量室),市人大、镇供电所所长李国森、镇政府、镇建办、黎少电站廖来、招永彬和申诉人工厂员工共20多人参与配合检查。经法定程序检查,黎少电站招永彬承认自己安装错误,三个单相表从安装时就没有接入零线,导致没有零线回路,造成计量电度不准,市供电局计量室主任李叶恩依据现场证据确定的事实,依法拟订用电检查结果协议书,供电方黎少电站廖来当众签字确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原件在市供电局处存档,市人大也有备案。此协议由多部门、多人组成联合检查组作出,这份检查结果协议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有效的法律依据(见附件一),也经过供电方的签名确认,作为原始的检查结果,应当成为认定电力装置安装事实的权威证据。
(二)原审判决认定供电方更换电度表(照明用),电度表还是不转,此认定与事实不符。从供电方安装计量装置以后,电表一直在转,申诉人也如电表所显示的读数交纳相应电费,此有黎少电站收取电费的发票为证。原审判决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如此认定事实与案件的真实情况存在严重矛盾。
(三)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盗窃电力价值元与事实不符,严重夸大了误差数额。根据本案的《重新鉴定》所述:“三只作动力计量的单相电能表电压回路没有接入零线(即b处断开),电能表之间的电压回路相联接,构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该接电方式在三相负载同时运行但不平衡时和两负载运行时,计量会有较大的误差。”事实上,由于供电方错误安装计量装置所导致的计量误差,经供电部门权威工程师确认,其误差值大约在12%左右,而申诉人工厂自1xx5年投产用电以来电费共计15000多元,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已核对确认过该数额,按当时的收费标准计算出来的误差值是1x00多元,并非判决所认可的元。
本案纠纷的缘起是作为供电方的黎少电站故意错误安装计量装置,导致少计少收申诉人相应的电费,不存在申诉人改装盗接计量装置盗窃电的问题。此案为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供电方应承担因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而出于公平及受益的原则,申诉人应补交按照正确计量读数的相应电费。罗定市人民检察院错误将该案定性为刑事案件并提起公诉,而原审法院在违背事实和缺乏案件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并判处刑罚。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1xxx年x月14日云浮市电力局出具的《关于罗定市黎少镇华发塑胶厂用电情况的重新鉴定》。但该重新鉴定在取得程序和鉴定结论上存在严重错误,法院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一,该证据的获取程序违法。1xxx年x月x日,云浮市电力工业局派员到申诉人处重新检查时,在没有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不怪审核批准后,就赴用户执行查电,违反《电力法》检查程序,第十七条,并且在检查现场上,破坏厂受电线路设施剪断多处,造成电力不能运行事故,至今已经六年,还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使厂无法恢复用电生产,触犯《电力法》法律责任第60条。同时违反《电力法》检查纪律第23条的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不得在检查现场上替代电工作业,是违法实行检查、执行措施,同时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并没有出示《用电检查证》,检查结束后也没有依法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交由申诉人签收,已严重违反《_电力法》第5x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17、1x、1x、22、23条的相关规定,如此违反程序得出的证据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二,该证据的鉴定结论错误。该鉴定第三点指出:“三只作动力计量的单相电能表电压回路没有接入零线(即b处断开),电能表之间的电压回路相联接,构成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该接电方式在三相负载同时运行但不平衡时和两负载运行时,计量会有较大的误差。”事实上,该计量电表的安装错误,所导致的计量误差大约为12%,并非很大。第四点指出:“已经换下的漏电开关接在计量装置后,无法确定漏电开关的产权所属。如果产权属电管站,用户私自更换漏电开关的行为属违章用电;如果产权属用户,用户更换漏电开关,则不属违章用电。”如此可见,本案中,鉴定部门并不能准确界定漏电开关的产权所属,也就是不能当然地认定申诉人有窃电的行为。另一证据供电局的权威人确认,接在计量装置后的安装开关,对所有工厂企事业单位及民宅住户都有这个开关,不管是什么开关。户权是属用户,是众所皆知的,鉴定用户更换漏电开关,不属违章用电,更何况造成计量装置错误安装的责任并不在申诉人,而是供电方故意错误安装所致。
鉴定的第六点指出:在重新鉴定的现场,图中(b处)断开,K1的N线没有接入网电零线(即c处断开)。地下工地的分支零线N2与N3原是主零线N线相联。为测量电压将N2、N3解开,合上K1,断开K2,测量C相与主零线的电压V0=V1=150V;测量C相与分支零线N2、N3的电压:V2=V3=223V。证明地下工厂的主零线不接入网电;而是通过与分支零线N2、N3连接后接地。荒谬!
图中(b处)断开,这条是供计量电表专用零线,是安装计量掣板右上角的.,在案发前的检查结果协议书上供电方黎少电站当事人廖来签字确认,从安装时三个单相表就没有接入零线,是供电方的责任。
K1N线是第二条的主零线是供给厂生产用电的专用入网主零线,K1N线(c处)并没有断,他们在检查时,借测量虚假电压为由,还得亲手违法强行剪断,至今已经六年多,还没有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修复,使工厂无法恢复用电生产。
为测量电压将N2N3解开,断开K2,测量C相与主零线的电压V0=V1=150V,是假的。这条入网的主零线,前后已经剪断,各分零线也剪断,单独一条架空零线绝对没有那么高,业内人说:大约有4—5V。测量C相与分支零线N2N3的电压V2=V3=223V,也是假的。当时在现场上厂的随同人员用灯泡来检验,为什么不亮呢?连钨丝也不红,他们也看见,当时厂的随同人员多次要求开机检验能否用电生产,被拒绝,吆喝将随同人员赶离现场,接地的电流A2A3也不作测量。这两个是主要依据,不作检测就认定,由此证实,当然就不能认定地下工厂的主零线不接入网电。
其三,该鉴定书仅能鉴定说明案件现场目前的计量装置安装情况及用电情况,但是并没有能说明出现这种错误安装的事实和用电情况是由于申诉人故意窃电所致。原审法院在不遵循刑事案件证据关联性和唯一性原则的情况下,将错误安装计量装置的责任硬生生套在申诉人窃电的头上,并以此为证据强迫申诉人承担法律责任,完全与事实相违背。鉴定部门在进行此鉴定时已先入为主地假定申诉人具有窃电的事实,其做的仅是鉴定计量装置的安装情况及后果,如此得出的结论必然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审法院以此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完全违背了刑事案件认定主客观相统一和因果关系一致的原则。
(二)对于1xx7年11月4日,罗定市政府和市人大委托罗定市供电局派出检查人员当时有七个单位和十个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到案件现场检查所作出的《用电检查结果协议书》,原审法院只字未提。事实上,该检查结果作为案发前的鉴定结论,经多部门、多人组织检查鉴定得出,具有权威性,并且经过供电方当事人廖来签字承认其安装错误,具有客观性。该案的错误事实为供电方错误安装计量装置所致,则根本不再存在申诉人窃电的问题。
(三)原审法院在认定本案的人证和其他证据方面,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质证。原审判决以一笔带过的方式,轻描淡写地省略了本案证据的质证,指出“上述事实,有知情人廖×、招×彬、吴×才、熊×林等人的证言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痕迹检验报告、提取笔录及罗定市供电局、云浮市电力工业局鉴定结论等材料证实。”但事实上,廖来、招永彬和吴锦才同属供电方黎少电站的私人承包老板,与本案存在必然的利害关系,本案也正是由于上述等人错故意误安装计量装置导致电量计量和电费收取与事实不符而产生的纠纷,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非但不将其排除在证人之外,反而将其证言列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已严重违反证据采纳的相关规则。本案在证人证言的采纳,其它勘验证据的出示及采纳中,并没有组织本案被告人对其进行质证,本案已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
(四)本案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问题上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1xxx年x月21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云浮市电力工业局的《重新鉴定》在法庭出示之前及出示之后,作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没有看到该鉴定,原审法院取得鉴定报告后,并没有及时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甚至连辩护律师索问也不给,更不允许其辩护律师阅卷,以行使辩护权利。即便在开完庭后,该案主审法官也未将该鉴定交给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直到x月底,被告人辩护律师才从云浮市电力工业局取到一份复印件。x月21日休庭间还凭空捏造诸多莫须有伪造辩护意见,硬塞入x月24日不作公开的判决书。
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均有严重错误。
由于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证据上均存在严重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_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申诉人犯盗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罚金人民币5000元是错误的。
本案不应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而应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定案。在本案当中,申诉人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对于电力计量装置的错误安装及后果,也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责任,其仅应出于公平和受益的原则,对作为供电方的黎少电站作相应补偿。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在审查该案时,均未考虑上述事实与理由,错误地驳回了申诉人的再审请求。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诉人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受理该案,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代理律师:王欢
二xxx年十一月
下一篇:善行义举榜范文(优选1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