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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论文3000字范文(必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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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论文3000字范文 第1篇

我给你找了一个范文。

你看看是不是可以借鉴,记得给我好评 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 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充分解决程序、效率方面的问题之后,着重解决证据方面的问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措施就是强化“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一向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举证责任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从而为民事审判适用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操作中,自然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及转换。 一、举证责任的性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其中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是整个民事诉讼的中心,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事实的认定则是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的,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由此认定案件事实,进而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 近年来,法院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积极加以推行,在引导当事人举证,强化当事人举证意识方面有了重大进步。

但是应当看到我们对举证责任的认识还停留在“向法庭提供证据”这一浅层次上,对于举证责任的本质及功能还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还不能有意识地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定案这一实际问题,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还留于形式,未能达到强化举证责任,提高审判效率之目的。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间内,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向法院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义务。

它是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其本质是一种义务,举证责任是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在审理、辩论过程中,对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有义务把他所掌握的全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在审判阶段加以提出,否则法院认为当事人已放弃了利用这项证据的权利,不能在以后的司法审查中再提出该证据。 后者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使法官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实而承担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范畴、规定的方式内完成。

提供证据仅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外在表现,证明案件事实才是最终目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当事人仅仅提供证据后,不能说已履行了证明义务,还要在法庭上说明证据与所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及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并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向法庭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以充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真实,这种责任称为“说服责任”。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法官按照真伪不明的事实应由哪方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作出判断,从而对该方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作出不予认定的裁判,这种责任是由于当事人未履行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明责任所导致的客观结果。

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不是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是公正、中立角色。 当前,许多法官不能认清法院在证据制度中的职能转变,在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上,仍以传统的审判方式,对不清的事实习惯代替当事人调查取证,自己总觉得不进行调查取证心里没底,无法保证正确审判案件。

法官必竟不是医生,医生必须热情帮助患者,为患者服务,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讲公正,打官司必然要有一方败诉,法官介入调查取证这种做法其实质也是暗中帮助一方当事人,对别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正的。 我们在举证责任方面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尽量压缩法官调查取证的空间,绝不是说人民法院不进行任何调查证据,相反,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认为审理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证据可依职权调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规定了法院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大大限制和削减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有限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较严密的规定,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明确限定为两种情形:(一)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范围以有限列举加以概括性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要解决案件的证明问题,首先要搞清诉讼主体中谁负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即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法律在强调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义务的同时,并不排除另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加以证明的行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和举证责任的转换。

前者取决于实体法对争议事实的规定,后者则是由诉讼程序的动态特性决定,并以此为基础。

旅游法规论文3000字范文 第2篇

随着我国通讯技术、移动网络以及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微课时代到来了。自从2011年“微课”做为一种新型的教育资源我国内被提出后,受到教育界的关注和认可,微课为颠覆传统课堂教学模式,构建新型的学习型社会提供了可能。日前,许多高职院校都在大力开发微课,使微课的理论研究、实践开发和教学应用在教育领域不断普及与日益完善。在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大力推进《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的微课开发,成为课程建设的趋势。本课程知识点多、理论性与应用性都十分的强,内容枯燥,加上高职学生重实践轻理论,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效果欠佳,开发微课正好满足了学生与教师的要求,通过一系列短小精悍、灵活多样、风趣幽默的视频,激发学生学习的潜能,预期取得最佳的学习效果。当然,微课的开发对教师提出新的要求。教师对于教学知识点的设计、角本的编写、网络技术的应用要投入更多的精力,掌握较高的网络应用技术能力。

一、传统教学方式的应用

目前,《旅游政策与法规》这门课程教学依然以老师的讲授为主,课堂上老师为主导,90分钟的课堂教师讲授占了多数时间,而且教学内容、授课体系千篇一律,无丝毫变化,填鸭式教学严重影响了学习效果,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而不是积极参与,同时也没有足够时间和空间让学生独立思考,造成学生学习兴趣下降,不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分析解决问题及创新思维的能力。即使许多教师为提高学生的兴趣,争取更好的课堂效果,采取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等等,但久而久之,弊端突显。因为高职院校的学生入学成绩偏低,重视实践训练,轻视理论学习,形式再多种多样,心理也会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缺乏,90分钟的课堂过于漫长,所以上课溜号开小差乃至睡觉、玩手机现象、出人不出力现象十分严重。

二、在《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建设开发微课的优势分析

(一)微课的特点

微课最突出的特点体现在“微”字上。微课在时间和内容都体现了它的“微”特点。通常情况下,高校普通课堂教学以两节课(90分钟)来组织教学、设计教学内容与讲授方式,一般可以完成几个甚至更多的知识点。但是微课的每个视频只有5-10分钟左右,大体只包含一个知识点,符合个体心理接收信息的最佳时效的规律—时间“微”、内容“微”。

(二)开发微课的优势

由于每个微课视频时间短,所以非常便于学习个体利用零散时间学习,对无大块时间进行理论学习的实习学生非常适用;同时正是时间短,所以其包含的内容也“微”,往往只有一个知识点,主题突出,易于掌握。微课资源丰富,内容“情景化”,它将一个个枯燥的理论知识以短小精悍的动画作品或是幽默风趣的语言表达出来,不仅可以使微课更加生动活泼,还能增强情境性和趣味性,更能令人印象深刻,引起学生的兴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微课教学资源使用方便,可以在移动设备、平板、电脑等移动工具上随时随地开展学习,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

(三)微课开发更适用本门课程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包含的知识点多、杂、与旅游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都有涉猎,许多内容都是国家相关的硬性规定,不可改变;而要将这些条条框框记住非常不易;而且缺乏直观性,太抽象,比如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法,即使选取的案例再适用,但时间一长、案例一多难免有所遗忘,所以以往的课堂90分钟教学效果欠佳,一节课下来学生掌握的知识寥寥无几。可是开发微课则发生巨大变化。微课视频可以用它独特的魅力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它将知识点用直观的动画等内容表现出来,就象观看小电影一亲友,易于掌握,之后可以展开讨论,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微课教学模式的课程实践

(一)组建开发团队

微课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单兵作战,需要配备专业团队协同作战。开发微课对教师素质提升和知识面拓展提出新的要求。录制前,教师要结合所要讲授的内容认真撰写剧本,设计“台词”;根据剧本的需要,制作教学PPT,查找能直观呈现教学内容的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中期要进行多次演练、录制,以便纠正不佳的教姿、教态。如果是双师录制,还应双人提前演练磨合,以达到最佳的配合状态。后期剪辑阶段,根据剧本的设计,将教学PPT、视屏、音频、图片等资料插入教学视频中,从而使得微课教学就像一幕“小情景剧”,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兴趣。这些复杂的工作必须依靠团队集体来完成,一支课程设计能力强、教姿教态好、教技水平高、推广能力强的教师团队对开发微课是至关重要的。

(二)突出实用性原则

微课教学资源建设的目的,首先应让学生爱看乐学,所开发的微课要能对学生形成一定的吸引力,让学生觉得这些微小的学习资源有用,能在轻松愉悦的情境中获取知识;其次要让学员逐步提高学习的兴趣,微课视频包含的资源丰富,有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易于吸引学生,但是开发者不要为了赶时髦或者为了哗众取宠,而在一些没有教育或者学习价值但是做起来表面漂亮的资源上做文章;再次要让学生能学以致用,微课开发中,还要注意选择有代表性、针对性、时效性的试题让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基础上,拥有实战经验,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旅游法规论文3000字范文 第3篇

一、环境政策工具的分类

环境政策工具根据参考标准的不同所分的类别也不同,当前使用比较普遍的分类方式是将其分为三类:命令—控制型、经济激励性、公众参与型。

(一)命令—控制型。

在我国生态旅游管理中,命令—控制型环境政策工具是以主导工具的形式存在的,包括标准、禁令、许可证制度、使用权限、配额等手段。现行命令—控制型政策工具主要有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等。国家与地方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生态旅游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经济激励型。

经济激励型环境政策工具将管理行为与经济成本效益相挂钩,在市场机制的影响下,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保证效果的前提下追求最低成本。经济刺激是环境政策工具发挥作用的基础,经济激励型工具主要包括补贴与降低补贴、排污权交易等。

(三)公众参与型。

公共参与型对上述两种工具的缺陷不足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主要是指公众以个人或团体形式来参与环境管理。随着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型环境政策工具的发展利用前景会更宽阔。

二、当前我国生态旅游管理中环境政策工具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对生态旅游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当前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生态旅游的重视程度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有的地方存在为了增加游客量不惜破坏环境的情况出现,归根结底这是受到经济利益的趋势诱惑。政府部门在对生态旅游的认识上不够深刻,理解过于肤浅,认为只是单纯的“农家乐”或者大众旅游,思想上的认识误区决定了在实际管理行为中不能很好地利用环境政策工具。

(二)环境政策工具制定发展还不够成熟,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在生态旅游管理中,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手段,其余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比较落后,且不够健全,甚至没有相关法律,实际管理工作也缺乏秩序性,混乱不堪,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几乎没有,环境政策工具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三)公众参与生态旅游管理的意识较差,旅游过程中不能很好地约束自身行为。

当前我国生态旅游管理的执行主体主要是靠政府和相关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看法缺乏足够的考虑,在实际管理中缺乏社会公众的参与,不能广泛听取意见,这与政府宣传工作不到位有关。此外游客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有些游客为了个人享受而做出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举动。

三、促进环境政策工具在生态旅游管理中应用的措施。

(一)政府要深化对生态旅游管理的思想认识,提高重视程度。

政府部门要提高对生态旅游的重视程度,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要将发展生态旅游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对生态旅游的深层含义予以挖掘,避免思想误区的出现。

(二)应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严格执法。

国家应当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通过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对生态旅游管理行为予以约束,同时要严格执法,拒绝金钱诱惑,不得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

(三)国家应加快推进生态旅游认证,提高市场竞争力。

国家要全面推行生态旅游认证工作,提高旅游质量,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规范产业市场和企业行为,来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竞争实力,促进生态旅游业的积极发展。

四、结语

自然环境的日益恶化给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生态旅游管理中应用环境政策工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对于改善自然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旅游法规论文3000字范文 第4篇

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理性的进步,行刑社会化及刑罚轻缓化的发展,社区矫正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必将取代监禁刑占据刑罚执行体系的主导地位。

目前,社区矫正在我国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的关键因素,体现为司法机关不积极适用,社区群众不主动参与,服刑人员自身难以认同等方面。 本文试图通过对社区矫正的优势阐述说明重刑主义观念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推进的关键因素,同时对变革重刑主义观念的实践途径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索。

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成果,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在工作理念、制度和措施还处于借鉴学习和探索实践阶段,“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 ”【1】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开展探索研究和实践创新活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新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的优势 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趋势及刑罚执行社会化、开放化和刑罚效益原则的要求,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及旺盛的生命力。 (一)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刑化、非监禁化趋势,为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思路。

自清末确立以徒刑为主的刑罚制度以来,近百年我国的刑罚仅增加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方式和创制了管制刑,自由刑执行方式相当单一,监禁刑始终处于刑罚中心地位。【2】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符合刑罚经济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必然途径,有利于犯罪人重回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_拥挤问题。

这种不剥夺自由的非监禁刑将开始改变几千年来在中国刑罚体系中的陪衬地位,成为与监禁刑并列的主要刑种。这种改变为探索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思路,开辟了刑事司法的新领域。

(二)社区矫正实现行刑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和回归社会。 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不离开家庭,不离开工作、生活、学习的环境,将其置于社区内服刑,使其像普通人一样与社会保持联系,为其再社会化提供环境和条件,同时又可以有效的避免监禁刑因集中关押而造成的交叉感染。

此外,社区服刑人员为社区提供的无薪服务,一方面可以体会到劳动的艰辛,有利于犯罪人反思自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培养其对社会的责任感,从而使其自觉悔过,自我矫正;另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所创造的劳动成果不仅可以补偿被害人,也可以使社区居民直接受益,有利于社区群众对服刑人员的接纳、认同,有利于重新回归社会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三)社区矫正有利于缓解_行刑的压力,且节约国家行刑成本。

在“严打”的刑事政策下,我国长期运行以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适用模式,导致_押犯饱满、_拥挤问题,刑罚的社会成本不断增加。如果按照这样的刑事政策继续发展,我国_内的在押犯将会翻番,在国家拿不出更多的资金来投资新的_或对原有_扩充的情况下,通过对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缓解_拥挤问题。

此外,监禁刑的运行成本是十分昂贵的。据统计,我国每一名罪犯一年投入改造所需费用不低于5000元。

如果以全国百万罪犯数字计,我国每年在罪犯矫正方面的投入就需500多亿。【3】国家对_改造的投入越来越多,但由于_内在押犯骤增,许多_的财政不足,作为改造手段的_服刑人员的劳动现已经作为_生存和发展的途径,这就大大影响了罪犯的矫治质量。

社区矫正的推行,可以极大的降低行刑成本,因为社区矫正本身的经济成本比较低,一般不超过_运行成本的20%。【4】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监禁矫正的不足,克服监禁矫正导致的行刑目的与手段相矛盾的弊端,让罪犯在不脱离社区环境的条件下进行教育矫治,从根本上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同时,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文明化、轻缓化的表现形式,可以与监禁刑共同构成我国刑罚执行体系,此外,从刑罚经济学角度来讲,社区矫正可以分流一部分罪犯,缓解监禁矫正的压力,减少国家司法资源及行刑成本。

二、重刑主义观念是制约社区矫正推进的关键因素 社区矫正在我国正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

旅游法规论文3000字范文 第5篇

【摘要】

本文系统地分析了旅游广告营销的特点,并根据中国旅游广告在旅游产品营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解决问题的对策,为旅游产品营销进行媒体选择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与支持。

【关键词】

旅游广告媒体选择营销效率

一、旅游广告营销现状及存在问题

1.旅游广告营销现状

世界已经进入“不见广告不购物”的后广告时代。当今社会是一个大人类小地球的高度信息社会,一切都彻底信息化了。广告就是一种人为加强的浓缩信息,是广告主用智慧和金钱制造的射入人们大脑和心灵的信息核动力和_。旅游业是一种事先看不见、摸不着,出售风景、出售文化和出售服务的特殊产业,广告更有着不可估量的地位和作用。广告是旅游业发展的助推器。

2.存在的问题

首先,旅游业界广告意识极其淡薄。其次,旅游广告经费严重短缺。再次,旅游广告整体水平偏低。主要表现为数量少、水平低。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消极的一面,任何事物都有积极的一面,旅游广告的发展也不例外,事实上,国内外旅游广告业的发展还是很迅速的,我国的旅游企业的广告意识也在加强,人们也开始了对旅游广告的关注和研究。

针对旅游营销目前存在的这些现状,如何更好的通过研究现状,发现旅游广告的特点,分析旅游广告的营销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从而找到具体的对策,将是有关旅游广告营销效率研究的重点。

二、影响旅游广告营销的主要因素

1.旅游市场调查分析是旅游广告的基本前提

首先对消费者需求类型和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其次是旅游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购买行为分析。旅游广告的具体调查是广告实施之前的必然准备,主要有广告环境调查、广告代理调查、中介媒体调查和广告效果调查。不论是旅游系统内部负责广告工作的部门,还是专门的广告公司,都是应在广告实施之前和进行过程中认真考虑这几个方面问题。

2.旅游广告的定位和创意

旅游产品的定位和创意主要包括找准对象,进行旅游目标市场的分析和选择;正确出击找到定位的方法,如填补空白式的定位、平分秋色的定位、取而代之式的定位和适应变化式的定位;了解对象进行市场细分,可将旅游市场细分为会议商务旅游市场、观光旅游市场、度假旅游市场、探亲访友旅游市场、奖励旅游市场等。合理的旅游定位更离不开好的创意,旅游广告的创意分析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一个广告的好坏,创意和联想是分不开的,例如可以把承诺、名人效应、幽默、民族风格、一切有名的东西糅合在广告的创意之中,能更好的章显旅游广告的风采。

3.旅游广告的内涵和特点

旅游广告与一般的产品广告不同,它受旅游行业特点的影响非常明显,诸如旅游产品的时效性,不可触性,旅游产品的跨区域、跨文化、跨国界性,行业内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等。鉴于旅游行业的这些特点,旅游广告展现出自身的特点:旅游广告不同于一般文字广告和其他的产品广告,旅游广告必须传达明确的信息,既广告的发出者是谁,而其他的产品广告不一定要明确的告知广告主,它只需要传递产品本身的信息或者一种观念,一种思想,它的目的是让受众购买产品,至于在哪购买不是广告要传达的内容,但旅游广告不同,必须让受众在认识产品、服务、观念的同时记住信息发出的组织、企业或个人。有效的掌握广告的内涵和特点,可以大大提高旅游广告的营销效率。

4.旅游广告的表现形式

将旅游广告无形的创意变成鲜活的有形的东西,需要借助各式各样的手段和形式,这一过程其实就是物化过程。这一过程是整个工作的一个中心转折点,其前面的工作多为科学调查研究、分析,提出构思创意,其后面的工作将是前面工作的结果,其将停留在纸张上和脑海中的语言文字、构思转化为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广告作品。简言之,广告表现就是借助各种表现手法、表现形式、表现符号将广告创意转化成广告作品的过程。主要借助于旅游标志、符号的广告效果,旅游广告的视觉传达感受,旅游广告的戏剧性表现和故事性表现,旅游信息的表现策略等。

三、旅游广告的媒体选择及营销率分析

1.报纸广告的营销效率

报纸广告是旅游线路、旅游交通等产品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报纸广告的受众面主要集中在城市集镇,读者群稳定,主要受众是旅游产品主要的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报纸具有消息性、时效性的特点,更新快,传播速度快,更容易获得受众的信赖感。报纸广告以文字为主要表现形式,广告信息容量大,广告费用较低,能够更全面、准确、详细的对旅游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而且还具有一定的保存性。目前的广告主要是旅行社用以发布旅游项目、旅游线路及旅游交通的广告,以及旅游行业的通告。但由于报纸印刷与版面的限制,广告的表现力不够强,内容不够丰富,受众的目的性不够明确,不适合旅游产品形象性的整合宣传。

2.电视广告的营销效率

电视广告是旅游地形象宣传推广的重要的表现形式。电视广告色彩绚丽,声情并茂,形象生动地表现产品,具有广泛的覆盖范围。电视广告通过运用不同的拍摄手法和广告创意,在较短时间内形成情节性的片段,具有较强的感染力,更容易为群众所接受和记忆,是旅游地形象宣传的最佳表现形式。

3.互联网的营销效率

互联网是最佳的旅游广告形式和发展趋势。网络广告作为一种广告形式迅速发展。遍及世界各国。网络广告的传媒模式及时互动、双向沟通。“一对一”交流、用户驱动等性质特点,使网络广告在形式上和发布上逐渐模糊了信息与广告的界限,更进一步的实现了广告与广告受众的互动,向用户提供了丰富的,立体化的、直接的信息,有效的满足了不同受众的需要和习惯,实现了广告的个性化和碎片化。网络广告的优势和特点,完全符合了旅游广告信息和旅游教育的诸多要求,必将成为旅游广告的最佳发布形式。

4.其他广告形式的辅助营销

除了报纸、电视和互联网进行规模化的旅游广告宣传外,旅游企业运用不同的手段不同的载体发布其他的企业形象宣传,主要包括旅游期刊、旅游企业派发的旅游宣传传单张、旅游企业宣传册、旅游产品介绍册、旅游交通工具上的流动广告、户外广告、旅游地图,以及旅游企业发布的其他隐形广告,如旅游企业的公共关系活动、企业现场活动等等。

在当前我国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态势下,旅游企业在发布旅游广告时,应结合旅游推广的目的和内容,充分考虑广告宣传上的营销效率,整合不同的广告形式和广告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才能达到预期的营销效果。

参考文献:

[1]张贤平.旅游广告的奥秘.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

[2][美]赫切尔·高登·刘易斯.广告与营销完全手册.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12).

[3]白光.经典广告语创作技巧.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

旅游法规论文3000字范文 第6篇

看看下面两篇文章就差不多了!1.中国旅游法制建设进步大 依法治旅格局基本形成旅游业是依托性、关联性很强的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其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建立、逐步强化的过程。尤其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法制建设也日新月异,推动着我国跻身世界旅游大国行列。一、旅游法制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最初较多的表现为行政手段管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整体推进和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加快进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旅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主要表现在:1、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八五”期间旅游法制规范的内容,许多都是直接与旅游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如旅游价格、外汇兑换、旅游商品生产、外汇报价结算、厕所收费、门票价格等,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特征;“九五”以后,这些项目因大都下放到了旅游企业,立法规范的内容陆续转向管理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经营规则等方面,反映了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逐步转变。2、由单项内容逐步向综合方面过渡。“八五”期间,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一般比较单一,大多针对某一事项做出规定,如旅行社的质量管理、旅游签证的通知、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投诉的规定、旅游发展基金的征缴、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程序等,反映了旅游立法逐步建立的过程。“九五”以后,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明显趋向于综合,涉及一个方面的法规、规章明显增多,如旅行社管理、导游员管理、出国游管理。以出国游为例,以前出台过多个规范性文件,后来被1997年的部门规章、2002年的行政法规所取代。3、规范范畴逐步从传统转向新兴领域。“八五”期间,旅游立法基本以旅游接待和经营方面内容为主,比较集中的是旅行社、涉外饭店等,即旅游业起步发展以来的传统产业范围;“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大旅游”从概念变为了现实,旅游立法也就拓宽了领域,如合资旅行社、内河游船评定星级、旅游漂流管理、旅游标准化管理、旅游规划管理、旅游统计管理、优秀旅游城市创建等。4、由行政手段为主加速转向法制化。“八五”期间,旅游法规性文件大多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即使_发布或批准下发的也不例外,据不完全统计,此间出台的旅游规章、规范性文件多达45个,其中占相当数量的是以《通知》的形式。“九五”以后,随着《立法法》的实施,旅游法制化工作加速走向正轨,此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约减少了50%,而行政法规出台了2部,即《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十五”以来,现已修订了1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出台了1部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5个部门规章,旅游的立法规格、法律效力都有了明显提高。二、一些领域的旅游法制渐成体系旅游业至今尚未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大法,但近年来某些领域的旅游法制已取得较大成绩,初步形成了以旅行社业为核心的旅游法制体系。1.旅行社业的旅游法制建设日趋健全。旅行社被喻为旅游业的龙头,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行社数量快速增加,由1996年的全国4252家,增加到2001年的10532家。为及时加强对旅行社市场的管理,1996年10月15日_发布了旅游业首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为贯彻好《条例》,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先后出台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等,形成了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加入WTO以后,为及时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又加快修订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增加了有关“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内容,使《条例》囊括了对各种类型旅行社的管理。2.导游管理有法可依。导游员是旅游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服务者,与旅游消费和接待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全国现有导游员15万人,以及大量季节性的临时导游员。1999年5月14日,_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二部行政法规,明确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分等定级、导游工作职责与处罚,为建立政治业务素质双过硬的导游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贯彻好这个《条例》,国家旅游局1999年8月出台了《导游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增加了对导游实行分级管理、登记制度、记分管理、年审管理的规定,强化了对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3.出境旅游管理逐渐步入法制化。为加强对出境游管理,1997年7月1日,经_批准,出台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经过5年的发展,我国出境旅游已达万人次,因私出境旅游明显加速增长。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_决定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三部行政法规,从管理手段上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出境游组团社由67家扩大到528家;随后出台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服务标准》;10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又发布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使出国游管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明显突破地方旅游法制是全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以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快速成长,地方旅游法制建设步伐也抓紧跟进。1.省市旅游立法起点较高。“八五”期间,国家层次的旅游立法尚以规范性文件为主,省市则大多以政府名义制定了旅游规章,据统计,仅加快旅游业发展方面的就有18个省份,属综合管理的有2个省份。“九五”时期,除10来个省份出台了政府规章外,21个省份、7个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出台了由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旅游法规(旅游业管理条例)。2.绝大多数省市已制定了旅游《条例》。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_会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旅游法规。此后,各省加快了旅游立法步伐,截至2002年11月上旬,除吉林、青海、天津、上海四省市外,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旅游《条例》,占全国省份总数的87%(除台湾);厦门、青岛、深圳3个单列市出台了《条例》,占全国单列市总数的60%。此外,武汉、哈尔滨、郑州、广州、大同、成都6个大城市也报经省人大批准出台了旅游《条例》。3.旅游立法适应了地方旅游发展需要。各省市除了制定综合性的政府规章、地方法规外,还出台了不少针对性较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旅游安全、设立分支机构、旅游度假区、旅游商品生产、旅游企业所得税返还、旅游景点征收专用资金、散客服务、特殊旅游项目、景区景点讲解等。当前,各地为了与世贸规则接轨,抓紧了对地方旅游法规的修改,海南、广西等6省市已基本完成修订,北京、山东、内蒙古、湖北、陕西、云南等10省区市已把修订列入计划。可以相信,这对促进入世以后旅游业的加快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四、旅游行政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八五”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旅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张,加强旅游执法被提上重要工作日程。特别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旅游执法实践大量增加,旅游执法水平也有了明显进步。1.旅游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壮大。“九五”以后,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旅游局成立了旅游质量监督监理所(即“质监所”),专门负责受理旅游投诉,以后全国逐步建立起国家、省级、旅游城市三级质监网络,现在岗人员近千人。其中,四川省质监所是行政编制,陕西、云南、青海、宁夏4省区的质监所与行管处合并执法,12个城市成立了旅游执法(稽查、监察)大队,其他100多家质监所的一部分被赋予了一定行政职能,成为旅游行业管理的重要补充和旅游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2.日常性的旅游执法数量增多。受理旅游投诉和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是旅游执法的日常性、经常化内容。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级质监所接受旅游投诉(仅统计了29个省区市)6966件,正式受理5738件,结案5417件,结案率达到94%。在2001年的旅行社业务年检中,1142家旅行社被暂缓通过年检、并分别受到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分,占参检的;293家没有通过年检,被注销、吊销营业许可证或自动提出歇业,占总数的。3.专项旅游执法活动成效明显。“九五”以来,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一直被作为工作重点。1995年底至1996年,打击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4093件;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首季,集中开展对出境游市场的整顿,重点查处旅行社挂靠承包、“黑社”、超范围经营、零负团费、虚假广告等;2002年上半年开始的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已出动检查人员万人次,检查导游9万人次,现场检查率达到60%,1700名违规导游被扣分处罚,查处了一大批违规违法经营者,打击了旅游市场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客宰客行为,旅游市场秩序和环境有了比较明显改善。此外,各级人大每年开展的专项旅游执法大检查,督促和推动了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所引发的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督促旅游执法人员进一步学法、懂法、用法;各地举办的形式多样的旅游执法培训班,对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水平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当然,由于旅游业发展形势一日千里,现行旅游法规的一些内容很难跟上快速发展的旅游现实,加上国家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旅游法》,因此,我国旅游法制建设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全行业坚持不懈地去努力和探索。2.论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性及其完善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游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应对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糟踏资源的项目,扰乱旅游经营市场、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面临严重的挑战。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为:一是旅游基本法和单行法空白。旅游基本法属于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旅游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对于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但自建国以来,我们尚未制定过一部全面、系统的旅游的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九届_以来,不断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将旅游法的制定颁布作为当前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专门力量,加快旅游产业法律体系的建设[1]。事实上,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中国旅游法制建设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也使得地方性旅游立法活动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据和原则。这种状况也是引起目前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国家级旅游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但至今没有一件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_颁布的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仅有三件[2],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规章也仅有六件。总体上看,现行的法规、规章在立法层次上没有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规定,也没有对旅游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整。所以,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在数量上供给严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思想过时,内容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实现和保障旅游业在本地产业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旅游法规。但由于各地市场经济和旅游业发育程度不同,这些地方性旅游法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个别的还存在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抵触的现象。同时由于其适用范围分别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因而无法实现对整个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统一协调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无法实现跨省、跨区域间的旅游合作。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的运行与作用的发挥不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龙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共同发挥作用。旅游立法也应当是多层级、全方位发展。要加强和完善旅游立法,首先要合理协调“两级”的立法关系。国家立法要先于地方立法,要在宏观上能够规范和引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与国家立法相互协调,增加国家立法在地方的适应性,细化国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调动“两级”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在规范、保障、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产业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及旅游监管体制创立与运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其次,要加快国家级旅游立法的进程。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这类国家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这些大法对旅游发展的宏观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已经制定,现在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_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_代表的建议,《旅游法》的内容应重点放在:“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确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游行政法。这是由_制定和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_旅游法规的内容一般操作性比较强,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游法律那么复杂。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税收、出入境管理、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等涉及到旅游方面,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旅游业发展而专门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在适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还不相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旅游行政法规的类型与数量还远远不够,与旅游大国不相适应。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旅客权益保护条例》《旅游饭店管理条例》《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四是搞好部门规章的配套工作。这是由国家旅游局单独制定或与_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各种调整特定旅游关系的行业性规范。部门规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13件。这些部门规章是目前我国旅游行业中遵循得比较多的规范,包括一些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是调整全国旅游工作的主要规范。这类旅游规章需要进一步清理、补充、修改。第三,地方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旅游条例、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旅游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游客利益保护等地方性旅游规范[4],细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游立法的空间范围;注意把比较成熟的由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地方法规。这样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为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积累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

旅游法规论文3000字范文 第7篇

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

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

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_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

通过大学法律教育,使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这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必须看到法律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的诸多制约因素一是功利性极强的就业至上评价体系。

高校扩招后,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非法律专业学生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主动降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由于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忽视对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文学和自然科学等课程和知识的学习,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虽然十分熟悉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但法律素养不高。二是泡沫化明显的法律专业重复建设。

近年来,受高校扩招、合并和人才市场需求拉动等多方面影响,法学教育泡沫化倾向相当明显,不少院校匆忙建立的法律系,师资力量薄弱。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从未参加过法律实践,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

这些学校本来法学渊源不深,加上法学教师素质不全面,无法引导学生将所学法学知识内化为深厚的法学素养。三是现实社会尚不健全的法制环境。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健全,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严肃性较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成型成熟期,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反应周期短,严肃性较差的现实社会法制环境对他们还相当薄弱的法律素养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显。

基于此,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是:首先,高校法律教育要回归重在素养的本位。即教育和人事部门必须努力破除就业至上的评价体制,要科学定位就业与学业、知识与素养的关系,重建就业与学业并重、学业优先,知识与素养并举、素养优先的评价体系。

高校不可随波逐流,应坚持独立的学术精神和办学理念,消除学术泡沫,始终将素质教育摆在首位,高度重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在法律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要更加注重与哲学、史学及其他人文和自然学科知识的融合,更加注重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规律的层面来解读法治文明和法的精神,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化在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内化为一种素养。

其次,法律文明要对行为习惯起到培育作用。知识内化为素养要经历一个不断积累、逐渐形成行为习惯,由自在转变为自觉的过程。

因此,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注意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促使当代大学生养成包含法律素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再次,法律环境要形成无所不在的外部约束。

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

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腐败。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内容摘要: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从而反映出了在消费者受到欺诈时采取必要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必要性。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欺诈,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市场经济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换,市场经济的秩序要靠法制来维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不会有正当的经济竞争和市场秩序。

因此,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欺骗消费者,生产者不顾消费者而只求赢利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其秩序能够正常。 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建立起来。

“以诚信为本”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那么应当怎样维权呢?“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方针政策,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权益难免不会受到侵害,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

同样,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_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

我们认为,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

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

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消费,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

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 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

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

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

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还存在一个比较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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