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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5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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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一篇

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总结整理出来30个案例的审判精华,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3、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莫把婚姻当作获利工具

典型意义:伴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如本案中的情况,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终身大事还是谨慎为好。

4、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公*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彰显

典型意义: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用巡回审判铸造“孝道红黑榜”

典型意义: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本案被告陈某领不但不赡养年迈的父亲,而且还抢钱霸地,施以暴力,其不孝行为与中华民族良好的道德传统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这是一件“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案例,遂在原被告所在村提前张贴开庭公告,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官的教育、旁听群众的议论、父亲的控诉指责,形成了一股不可辩驳的正能量,迫使被告陈某领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做法,跪求父亲原谅,并保证认真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审理,结合社会舆论打造“孝道红黑榜”,不失为审判机关在培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道路上的一种探索形式。

6、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用法律来纠偏“久病床前无孝子”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在老母亲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使老母亲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引起民愤。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本案原告夫妇收养被告的时间在1987年,虽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收养手续,但法院裁判时应充分考虑到原告夫妇的文化水*和邻里乡亲的证言,如果仅因原告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便否定收养关系,不但会让群众不信服,也不利于保护做出善行的原告夫妇。被告冯某伟作为原告夫妇在河边捡回的弃婴,能够健康成长并结婚育子,完全受原告夫妇养育恩赐,原告夫妇含辛茹苦供养子上学接受教育,为其操办婚姻,帮其照顾孩子,但被告及其妻子的种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夫妇的感情与合法权益,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不仅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惩戒,更是民意所向。

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抚养费标准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

典型意义: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均生活水*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合理的判决。

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莫让孩子受到再一次的伤害

典型意义: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11、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

典型意义:本案是子女抚养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到这一特殊性,尽量协调调解结案。如果确实无法调解,对这类案件应尽快依法判决。另外,也应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环境,有时原告户口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这时就应该考虑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本案中,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县城,并在县城居住上学,而且被告也在县城购买住房,考虑到这些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

12、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13、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时,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特别是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时,法院发挥公正审判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该案告诉我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4、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扶助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要赡养亲生父母为由而拒绝赡养养父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因拆迁引起的赡养纠纷也逐渐增多,有不少再婚的老人,各自的子女为获得拆迁款,不仅不赡养老人,而且把老人拒之门外,这种行为既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无论是不是亲生子女,都具有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1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16、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陈某某的姐姐陈某,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17、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18、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9、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_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_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典型意义: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当地消费水*、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分割,无疑能更好*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衡。

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二中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庭亲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本案是通过该项举措成功促成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和的气氛里,对焦小某进行探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亲情探望”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拉近了感情距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唤醒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6、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28、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29、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30、丁某与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当前农村地区的赡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如何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增进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给予老年人更好的物质与精神照顾,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法院审理赡养类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_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_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老年人依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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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二篇

婚姻家庭是社会和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了解中国目前的婚姻家庭状况,中国妇联发起的《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通过全国10余个省区市地区的数万份问卷调查,进行数据分析,为婚姻家庭幸福寻找更多方法。

与此同时,幽默浪漫的细胞也对婚姻的缔结形成良好的助力,年轻群体在这一方面更为明显,80后和90后认为自己开朗幽默、懂得浪漫的比例比60后高出10多个百分点。专家表示,理智和负责任的态度将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而幽默浪漫的感性特质则有可能成为双方步入婚姻殿堂的加速剂。忠诚是幸福的基石调查发现,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户口对婚姻的束缚日益减弱。而从原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来看,男女双方家庭具有相似的家庭状况仍然是主流。而使婚姻幸福能够维系的因素中,“忠诚”占首位。报告显示,幸福夫妻在婚后相处中,对配偶首要的期望是“忠诚”。的受访者希望配偶忠于自己,更在意一份长久的有安全感的关系,而体贴、睿智和是否要小孩这三点紧随其后。仅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每个月会跟配偶发生口角,但超过80%的受访者从未对配偶谈及离婚话题。

专家表示,争执也是沟通,信任才是重点。非常幸福的夫妻给与对方更高的信任度,并不会轻易后悔或谈及离婚。通过调查报告,最终得出的幸福婚姻家庭有几点启示,专家总结提炼为:修炼品性、宽容体贴;情感依恋、用心经营;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平等相待、互相尊重;陪伴子女、言传身教;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三篇

本次调研我们通过多方面了解到校区学生及周边市民虽有一定的环保知识,但为了改善我们的生活家园,这些还远远不够,仍需要进一步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

一、正文

人类的发展是伴随着适应环境,改造环境而发展起来的,所以我国强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其对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有着深远意义。然而调研显示,有的人表示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很严重;有的人表示还可以,但是不是很好,有一定的差距,仍需不断改进。

二、公民环保意识的特点

1.居民的受教育程度与对环境的满意度成负相关,从调研中可发现,居民的受教育程度对环境判断有重要影响,文化水*和知识层次越高,对生活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认识得就越清醒,从而造成对环境状况满意度的下降。在我们的调研对象中有45%的人群是大学或以上的文化程度,虽然他们在环保意识上仍有欠缺,但是他们在一些环保的政策和措施上都给予肯定的、积极地态度。

2.居民的受教育程度与环保意识成正相关,因为他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程度更清晰,而且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会对环保采取行动。例如:自备环保袋,分类丢弃垃圾,循环利用垃圾袋??

3.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与他们所处的环境紧密联系。所处的环境越好,居民的环保意识越强,反之亦然。在*湖市,因为离上海、杭州近,是一个经济发展较迅速的地区,所以工业的发展是必然的。正是由于一些高污染的工厂在此处落地生根,对*湖的大气和水资源造成了不堪入目的负面影响。在这一方面,*湖市民强烈希望*和相关机关能改善该地区的环境问题。

4.居民的年龄也是影响环保意识的一个因素。从调研中发现,老年人环保行为强于年轻人,他们通常会自备环保袋或竹篮购物,他们的环保意识较强。这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提高人们环保意识的有利途径,我们的宣传行动可以从老年人带头做起。

三、调研后的看法和建议

(一)针对市民

1.从居民自身着手,这是改善*湖市环保现状的前提条件。

第一,树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新风气,增强居民环保意识,关键是要提高全民素质。环保事业是集文化素质与公共道德于一体的事业,是人们对国家集体关注的表现。只有素质上去了,居民的环保意识才会相应地加强。同时,居民还要关心并支持*的环保工作,留意关于环保的各种宣传,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进一步了解和丰富自身环保知识,牢固自己的'环保观念。

第二,应从行动上切实支持*的环保工作,响应*号召,使自己良好的环保意愿能付诸行动,起到良好的环保效果,为*湖市的环保工作尽一份力。另外,市民还应尽力用自己良好的环保行为去影响和带动周边的人,对于那些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加以批评并即使制止,用积极的实际行动去带动更多人加入环保队伍。

2.加强*的环保工作,这是改善各乡镇环保现状的重要条件。

第一,广泛深入的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决策者和广大居民的环保意识。要提高居民对环保重要性的认识,建立新的环境观和价值观,使居民自觉的按照环保要求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使环境保护意识成为一种心理,并转化为一种环境责任,尽力使其实际行动与环保意识配套。

第二,坚决贯彻和执行各项环保法律和法规,继续作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对对不保护环境的个人或企业要依法处理,从严处理。严格执行环保责任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使排污单位有章可循,执法人员有法可依。

3.加强社区服务与社区管理

定期举行大型关于城市社区环境建设宣传工作,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让宣传进入家家户户,大到老人小到儿童,人人皆知。让人们了解到自己环境的重要,从而自觉保护环境。当人们的意识健全时,才会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环保意识对环境保护的重要,而加紧宣传是迫在眉睫的。

(二)针对在校学生

1.生活、学习等方面处处节约资源

我们有一部分学生在浪费水电资源和破坏花草树木。我们知道森林是地球之肺,有利于净化空气,在校学生要做到节约从零星点滴做起,节约用水、用电,积极参与植树活动,这对美化校园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废纸、废塑料、废旧金属等所有可回收利用的物资分类回收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我校学生过度使用一次性筷子、饭盒和塑料袋打包。导致我校学生过度使用塑料袋打包主要原因是我们校学生的环保意识还是不够深。用塑料袋打包是我们学习很严重的环境问题。我们使用过度,制造很多塑料垃圾,这些垃圾都对我们健康有害。塑料袋是很难分解的,对我们的校园环境造成破坏。所以,学生们应该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并且要有收集废旧电池的习惯,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等。

3.努力学习,掌握先进文化理念和现代科学技术

我们提倡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它需要文化教育的大力支持。当代大学生,努力学习,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才能更好改善环境问题。在校学生应该提高环保的意识,要认识到“世界上只有一个地球家园,所有人也只有一个身体,节约循环使用好各种东西。”

以上是我们调研小组对*湖市环保工作的一些建议和看法,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四、调研总结

通过这次的社会调研可以明确地反应出校区学生及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他们非常清楚自己需要的是天更蓝,水更碧,花更红,草更青的生活环境。当然,在我们憧憬美好的环境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的知道美好的环境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职责。比如我们校区的环境还算好,但如果我们不注意环保、卫生,到处制造垃圾,那我们校的环境就越来越差了!我们就没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了!所以,我们要从自己身边做起,从一点一滴小事做起,养成节约资源、爱护环境的环保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为了改善我们学校以及广大人民生活的环境问题,希望,大家的环保意识有所增强,有所行动,来保护我们的生活家园。还有我们要多开展一些环保事业的宣传活动,来唤醒公民及在校大学生的环保意识。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3篇(扩展6)

——家庭教育调研报告3篇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四篇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本次调查区域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包括北京、广州、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沈阳、合肥和郑州,同时对幸福婚姻项目试点社区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相同内容的基线调查。十个城市共回收有效个人调查问卷10157份,其中男性样本5050个,女性样本5107个,平均年龄为岁。

与此同时,大多数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时间为半年到一年,这个现象在各代际之间无明显差异,初恋情结趋于淡化,6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达到70%,而85及9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明显降低,仅为。婚前同居行为渐成常态,60后、70后、80后、85及90后的婚前同居比例分别为,,和。

调查样本中,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岁。在婚前户籍类型中,户口不再是缔结婚姻的障碍,在85及90后这一代际中,仅有的在婚人士是同为城镇户口,而有的城镇男女性是与农村中走出的“凤凰男”、“凤凰女”结婚,且丈夫是城镇户口、妻子是农村户口的比例更高。而关于孩子的性别问题,超过八成的受访者认为男孩女孩都一样。

调查报告还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逐渐淡化,仅有的女性受访者赞同这种看法,她们同时认为,男性应该更主动地承担家务劳动。

调查报告得出了幸福婚姻家庭的几点启示:一是修炼品性、宽容体贴;二是情感依恋、用心经营;三是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四是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五是陪伴子女、言传身教;六是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五篇

随着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人们的精神物质水*不断地提高,传统的婚姻模式和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随之而来的家庭的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现对近年来本地一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的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得出以下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是双方相处的时间较短即步入婚姻的,离婚率比较高;

二是双方结婚时年龄较小的,离婚率较高;

三是同等年龄但是独生子女的,离婚率较高;

四是提出离婚诉讼的女性高于男性。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经济纠纷及对当前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及经济纠纷。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在群众中的被认知率还是较高的,他们普遍认为:

1、调解可以赋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发挥当事人的主导地位作用;

2、调解可以减少诉讼过程中的冲突。由于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要么是夫妻,要么是父子,要么是兄弟姐妹,亲情一旦变成法庭上的针锋相对,对任何一方都是极大地伤害,而调解则可以避免此种情形,有利于在解决此类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

3、调解可以使这类纠纷的解决程序更快速、更简便、更经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以合意为基础的,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以后执行的困难,实现了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五是提高认识。婚姻家庭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因此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但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是种种情感纠葛,调解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双方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六是注重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因双方当事人自主意识过强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有深厚感情基础的夫妻,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对因一方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促进当事人反省以达到调解的目的;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调解工作自然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七是健全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时仅靠一个部门,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六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的稳定是社会和谐重要内容。针对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象,发扬先行先试的创新精神,在市民政局的支持下,江阴市妇联发挥妇联群团优势,着力参与婚姻家庭指导,并孵化成立社会组织——江阴市婚姻家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经过大量的课题研究和前期准备,于xx年2月18日起在市离婚登记处开展婚姻咨询和婚姻危机干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吸纳热心志愿者、壮大婚姻家庭调解队伍,今后进一步幅射社区、村,使得我市的婚姻家庭调解机制更加健全,把各种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

一、婚姻调解取得显著成效

经统计,截止10月23日中心共接待1721对办理离婚的夫妇,经过对婚姻破裂边缘的夫妇进行婚姻危机干预和咨询服务后,劝返588对,劝和率为。根据江阴市婚姻登记中心的数据显示,自我中心介入调解工作后,今年2-9月的离婚人数增长率较往年同期下降,初步遏制了离婚率快速增长的势头。

1、从年龄角度分析,30-39岁年龄段的离婚人数共702对,占比,远高于其他年龄段,特别是35岁左右最容易产生婚变。20-29岁年龄段的占比逐步上升,单月最高值为,是第二大离婚群体。这个群体现在被社会广泛关注,俗称“80后”。通过几个月的观察与调解,发现他们多数以自我为中心,缺乏责任感以及科学经营和维护婚姻家庭的理念和方法,易出现闪婚闪离的现象,为重点调解对象。

2、从婚龄角度分析,婚龄7-xx年的离婚人数居高不下,共525对。这个群体多数已有子女,婚姻进入倦怠期,矛盾积累多,可能涉及经济、代际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主要由于婚后缺乏沟通,导致问题的积累。但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调解工作相对易入手。

3、从离婚原因的角度分析,性格不合、婚外情、经济纠纷(嗜赌成性占比85%)是占比最多的离婚原因。以性格不合居首,高达,系婚后缺乏沟通,夫妻间缺乏宽容和理解。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条件的提高,现代人面临的诱惑越来越多,因此婚外情、经济纠纷导致的离婚群体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并且难以调和。其他原因中代际冲突(如婆媳关系)占比较大。

二、婚姻调解主要做法

1、公益化:公益化服务满足社会需求,彰显社会组织活力。xx年6月《青年报》联合市民信箱展开相关调查,有的市民希望相关部门对适龄青年开展相应的婚恋指导, 的市民希望能够增加离婚调解机构,挽回“草率型”婚姻。中心应运而生,作为民非企业,可以说是恰当好处。一是社会组织乃民间机构,既不代表任何一方,也不偏袒任何一方,能够客观公正地分析当事人婚姻中存在的误区和偏见并赢得他们的信任;二是虽然通过民间组织提供服务,但这种服务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百姓感谢的是政府,体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服务意识。

为了实现公益化这一特点,满足社会需求,中心引入了志愿者。志愿者积极关注婚姻家庭问题,为公益事业义务奉献才智,充分体现了奉献、认真、本色、热心的志愿者精神。她们不求回报,兢兢业业,在服务时坚持接纳、尊重的原则,真诚地对待当事人,客观公正地从专业角度为他们提供参考和选择,为濒临破裂的家庭扬起希望的风帆。

2、优质化:高素质的人员构成,多元化的调解方式,为离婚群体提供优质化服务。中心人员采取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模式。目前共设有2名专职人员,18名志愿者。其中50岁以下的有5人,占比25%,50岁以上的有15人,占比75%。退休人员是志愿者队伍的主力军,他们热心于公益事业,愿为“江阴梦”做到“老有所为”。同时,中心人员专科学历共14人,占比70%,本科及以上学历共5人,占比25%。较高的学历和丰富的人生阅历、工作经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确保了中心服务的优质化。

另外,由于中心人员来源的多样性和专业性,中心调解工作摒弃了传统的说教方式,将婚姻家庭理论、社会良俗公德、心理学、甚至宗教信仰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调解,形成自己的特色。在服务中对当事人的行为不做评判,只用科学的经营婚姻家庭理念和传统的伦理道德帮助离婚双方分析他们在生活中产生矛盾的根源,理清“离”与“和”的利、弊,从专业的角度提出建议供他们参考、选择。

3、规范化: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中心成立初期,根据实际运营情况,从建章立制入手,编制了《日常工作规范》,将中心的工作规程、成员的职责与义务、工作目标等事项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因此,中心的运营有了统一的要求,服务有了统一的标准,对外有了统一的形象,创出了中心的特色,使中心工作有条不紊地朝着发展目标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同时,中心拥有适用性好、实用性高、操作性强的工作记录工具。除上述提到的工作记录表外,还有服务日志等。主要用于记录和统计当事人的情况和调解过程的重点、特点、难点。坚持推行工具的使用,规范了中心档案的记录和管理,为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及提高调解成功率,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

4、人性化:树立人性化服务理念,提供以人为本的服务。中心以暖色调为主的办公区域,一改往常公共场所的单调、冷漠,以家的氛围向来访者开放,唤起他们对婚姻和家庭的美好体验。墙上张贴着各种各样的标语,告知来访者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承担的责任,如何科学经营婚姻的理念等,起到了缓冲、警醒来访者的作用。报刊架上摆满了市妇联编制的宣传册。中心还撰写了《劝君三思信》,张贴在墙上,同时印成单页宣传册派发给来访者。在调解过程中,中心成员始终以微笑和倾听给予当事人家人般的温暖服务。

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社会资源,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困难。①法律援助。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必备的材料之一,但多数当事人都反应不会写。于是中心联系了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并将联系方式张贴在办公区域内,供有需要的当事人联系。②娘家的依靠。妇联是保护广大女性儿童合法权益的娘家。因此当遇到基本权益受到的侵害的女性当事人,指导中心人员也会提醒其向妇联寻求帮助。③人性化的绿色通道。随着江阴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地居民来澄务工,为方便这些当事人办理手续,中心积极与滨江法庭联系。今后,双方在江阴暂住满一年的协议离婚人员可向滨江法庭提起诉讼。

三、婚姻调解存在的问题

1、志愿者队伍尚不稳定,人员易流失。虽然中心已形成相对稳定的核心队伍,但是由于各种不可预期的客观原因及志愿者的特殊性,人员的稳定性仍然较差。

2、缺乏后续跟踪服务。由于组织职能和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还无法与来访者建立关系,开展后续跟踪服务。无法跟进调解成功的来访者离开指导中心后的情况。

3、专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俗话说家家都有难念的经,不幸的家庭总是千差万别。要确保中心长期健康运行,必须提高解调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未来努力方向

1、坚持定期开展学习研讨活动。丰富活动形式,例如举行专家讲座、邀请相关单位就专业问题进行培训、内部推选讲师自定义命题演讲、学习小组互相探讨等。加强指导调解人员之间的交流,提高专业水平的同时,提高团队凝聚力,保持志愿者队伍的稳定性。

2、开拓创新适应社会的需求。妇联组织创新形式,服务前移,通过走进社区(村),走上讲台的形式,开展沙龙、小组、个案服务等活动,以及开展后续跟踪服务,满足新形势下婚姻家庭的不同需求。

3、结合普法宣传科学婚姻理念。通过中心的调解工作,引起相关部门对逐年增长的离婚率的重视。同时“标本兼冶”,围绕妇联的普法教育规划工作,以主题教育、舆论宣传等手段积极开展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通过更多的途径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婚姻幸福、家庭和睦的重要性,从而提升婚姻和家庭生活质量,促进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七篇

都说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程度。我国是传统观念很强的国家,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事物变化日新月异,人们的思想也变得更加开放,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受到冲击,人们更加注重自身在婚姻关系中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的保护。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婚姻家庭类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出现了案件数量增加、财产结构复杂、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等现象,相应的,这就为纠纷的*稳解决增加了难度。本报告以本院当前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难点及建议进行调研。

一、 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

根据分析和审判实践,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案数量基本稳定并有所减少

近年来本院收案数量基本保持*稳,20xx年收案数还有明显减少。这一方面是客观上婚姻家庭纠纷有一部分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决了,另一方面本院诉外调解工作和引导工作一直做的较好,各类普法活动的开展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自行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特别是20xx年开展的“法官进社区”活动,除了增加了新型的普法形式外,还使本院法官更加深入的进行社区,参与社区调解,对社区民调员进行培训,提高社区人员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使得广大群众有了更多解纷途径,足不出户就可以化解矛盾,既减少了群众诉累,也节省了法院的诉讼资源。

(二)、案件类型的多样化

近年来,多种新案由出现在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中。除了离婚、抚养、赡养等传统案由,还出现了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内抚养费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多种新案由,20xx年各类案由增加到了24种。究其原因是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逐步细化,以及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加强,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涉及财产标的逐步增大,财产组成复杂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群众财产增加的同时,也使得涉诉当事人的财产标的越来越大。近几年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标的从几十万元已经发展到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水*。标的增大的同时,财产的组成也是多样化,从以前主要以房产、存款为主发展成房产、存款、公司股权、地皮、债券、股票、债权债务、车辆等多种类型,涉及到评估、鉴定、调查、审计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就相应增加,也为案件的解决在客观上增加了难度,也使涉诉当事人增加了更多的矛盾爆发点。

(四)、25-40岁年龄段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危险年龄层”。

随着社会发展,*的婚姻观念也受到各种外来思想的影响,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待婚姻的观念也逐步开放。近年来25-40岁年龄段的当事人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主力”。这年龄段当事人对于婚姻有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婚姻问题上有时略显草率,还有一个更显著的特点就是父母对婚姻的干涉。这部分当事人由于刚参加工作、个人花费较大或思想不成熟等原因,使得自身在经济上还未从父母身边“断奶”,从婚房购买、婚礼筹备及婚后生活上,很多还依靠父母经济帮助,这就使得父母在夫妻生活中介入的越来越多,为双方增加了矛盾隐患。同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由于财产方面很多都是由父母出资,当事人在财产方面无法独立做主,也使得进行调解时,还需做双方父母的工作,增加了工作难度。

(五)、家庭冷暴力以多种形式存在

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多以殴打、语言胁迫等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威慑,动手伤人这种暴力已经有所收敛。反而是家庭冷暴力逐步成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新趋势。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家庭毫无责任感、*时对对方冷言冷语或一言不发,更有甚者通过其他形式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根本无法进行调整,所以对于这种当事人主审人只能进行批评教育,无法用法律约束其行为。

二、 案件审理的经验做法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个人乃至两个或多个家庭的核心利益,影响着社会稳定,如何更好处理“家务事”,是我院一直探讨的课题之一。为更好地解决家庭矛盾,我院自1998年,就开始尝试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专门将长城法庭设置为审理城市区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法庭(长城法庭受理XX区范围内90%的婚姻家庭案件,另有10%距长城法庭较边远的分给该辖区的另两个法庭),连续多年来,该庭审理成绩斐然,调解率90%以上,无错案、无*。其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也形成了自己的审理模式和风格,实现了规范与灵活结合、审判与教育结合。以长城法庭为主,带动另两个法庭,我院就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一)、树立科学的调解理念、探索多种调解方式和技巧,以调解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主要手段。

首先,坚持审教结合的调解理念。面对琐碎的“家务事”,立足于对当事人思想的调整和教育,治标更治本。从1998年开始,就确立了“审判与教育结合”的调解理念,并以此为指导,主办了XX区婚姻家庭教育学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让双方当事人参加法庭举办的有专题、有针对性地婚教学习班,通过这种调解模式使当事人多了几分理智,一些陷入情感危机的夫妻为了孩子,为了昔日的情义又走到一起,一些拒不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当事人也深受教育,承担起应尽的家庭义务。五年来,我院*均每年举办婚教学习班10次左右,每期针对不同的主题,学习人数从20人到50人不等,参加学习的案件当事人和好率达30%。

其次,始终贯彻全过程、全方位的调解。作为纠纷的仲裁者,不仅要关注纠纷调解的结果,而且要注重从纠纷本身的规律出发,抓住可能化解纠纷的各个节点去做工作,最大限度地缓解当事人情绪、弱化冲突。注重庭前调解关口,在开庭前送达法律文书时,组织初步调解,注重将法言法语转变为群众能够听得懂、听得明白的语言,强化工作效果,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通过这一关,案件调解率达60-70%。注重庭审促成关口,庭前不能调解的,通过开庭,让当事人对争执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理清认识,权衡利弊,注重情、法、理并用,从而促成调解,法庭20%的案件能当庭调解成功。注重庭后消化关口,经过开庭不能调解的案件,适当进行冷处理,在庭审后给当事人冷静考虑的时间,充分挖掘当事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动员和依靠各方力量从外围突破,庭后调解案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5%左右,但这些都是容易激化的纠纷,庭后调解不仅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矛盾激化,而且减少了当事人对判决的抵触情绪,降低了上诉率。

第三,不断探索调解技巧和方法。调解是和谐解纷的一条捷径,为了让调解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庭为调解划下一条红色规范线,即依法调解。在这条线上找准三点:第一是当事人自愿这个基点;第二是以法服人这个切入点;第三是程序合法这个外在点。调解毕竟有灵活性的必然要求,所以,在红色规范的前提下,又根据个案,总结了法理法、心理法、案例法、利弊法、冷热法、社会法、电话法、亲情法、结合法等“调解九法”, 灵活运用于不同的案件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增强服务意识,实行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以温暖贴心的服务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助推力。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严重的耗费当事人精力、财力,为了帮助其尽快摆脱诉讼,我院不断在诉讼指导、效率提高、矛盾预防等方面建立新的制度,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

首先是顺民意,实行预约制度。把以往由法官为主安排开庭、调解时间和地点改为以当事人为主,由当事人预约。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后,法官会给出一段合理时间,当事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选择自己希望开庭或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可以是双休日或节假日,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还可以将法官预约到家中、医院等地。

其次是解民忧,实行诉讼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对诉讼程序不了解,难免对法院工作产生怨言。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庭尤其注意对诉讼指导的完善,针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意识不强、财产保全意识不强、诉讼调解意识不强、独立诉讼意识不强、主动履行意识不强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法庭采取告知举措,通过个案释明、普遍宣传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提高诉讼能力。

第三是关民情,实行回访制度。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有反复性的特点,为了切实做到案解事了,我院将调解工作向后延伸,建立了温馨细致的回访制度。制作了制式的回访登记表,明确案件主审人为回访负责人,每年要完成已办结案件50%以上的回访任务,其中赡养、调解和好案件做到100%回访。对赡养案件或涉及老人的案件力求到家回访,其他案件可以以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其中,还以小建议的方式,用温馨的话语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当行为提出中肯的建议,帮助当事人彻底走出纠纷困扰。通过积极全面的回访,了解当事人的动态,做好新矛盾产生的预防工作。

(三)、提高综治观念,联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以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模式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新途径 。

婚姻家庭问题是一项社会问题,仅仅单纯依靠法院的力量化解矛盾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多方互动,进行配合,形成社会合力,才能合理利用资源,有效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以民调联络为载体,不断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我院自20xx年即开始建立民调联络机制,在各派出法庭设置民调联络员,由法庭对应的辖区司法所派人民调解员担任,他们在法庭轮流值班,负责完成两项任务:第一是负责接待诉前咨询,对咨询进行分流、引导。10年来,他们每年接待咨询400多人次,其中30%是咨询人了解相关知识后自行解决,10%由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这样不仅减少了法庭的接待量,还提高了百姓对民调组织的认知,最为重要的是引导人们自行化解矛盾,使一些矛盾不大的潜在纠纷自行化解,降低了诉讼成本。第二是负责联系法庭和司法所。通过联络员的了解和反馈,实现了法庭与司法所的互动。一方面,法庭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解答咨询、规范程序的指导服务,通过个案指导、集中授课、庭审观摩等方式与民调人员进行交流与学习,帮助规范人民调解程序,使其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具可信性。从而在更广泛意义上发挥了民调组织在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作用。

其次,我们“法官进社区”活动为契机,延伸司法触角,帮助社区提升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区。20xx年开始至今,我院从地处城市中心区的实际出发,开始进行“法官进社区”活动,不断深化完善社区法律服务机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发挥联合止争与帮扶的优势。我院从17个庭选派若干法官、党员为全区17个镇街、工业园区所辖的社区、村提供志愿法律服务,刘光明院长亲自负责对整体工作进行督导,副院长杨超负责活动的具体落实。该活动从方案制定到组织领导,从活动方案到具体计划的落实,每个细节都非常完善。自20xx年4月至今,我院共有100余名法官、党员参与服务行动,进行调研、交流71次、开展法律宣传62次、法律讲座、培训23次、解答咨询900余人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30余件、庭审观摩7次、模拟法庭2次,为社区群众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由于活动方式灵活生动,老百姓非常欢迎,都表示:“我们很有收获,希望法官下次再来!” “法官进社区”党员志愿服务行动发挥了及时化解诉前纠纷、减少矛盾激化苗头、提高群众法律修养和增强社区治理法治化水*的作用。同时,在这一行动中我们也密切了司法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升了法院形象。这也为我们解决家庭矛盾夯实了司法活动的群众基础。

三、 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及难点

(一)、案件中的财产问题。

由于各种新类型、新情况的案件逐渐增多,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难度也逐渐增大,但究其难点主要还是在财产方面。财产处理难度的焦点在于财产复杂,处理这类案件往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评估、鉴定、审计等工作,而且由于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所以在案件中无法得到解决。现就案件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归纳:

1、婚约财产纠纷中财产问题。该类案件每年收案不到5件,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是结合具体案情,以《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并以调解为主,加大调解力度,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是难点,首先要确定双方的恋爱关系,如一方也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对于恋爱关系矢口否认。其次原告对于财产基本上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时只能凭证据,但经常出现证据较少或没有证据的情况。

2、婚内财产约定纠纷中财产问题。出现该类案件主要是一方担心另一方将财产转移或者一方已经将财产转移,另一方出于追回被转移财产及保护剩余财产的目的,故而起诉。该类案件在日常工作中出现较少,但一旦出现往往矛盾比较激化,急需进行财产保全。此类案件多数为财产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在处理时现存财产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追回被转移财产则需大量的调查工作,因个别当事人属于恶意转移,如遇到转移房产现象,还需进行买卖无效的相关诉讼。

3、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产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如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均无争议,只是房本未下发的,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即可。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房产,因多数都会涉及到第三人,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只能另案诉讼。

4、债权债务问题。对于债权债务问题,当事人主张对方伪造虚假债权或债务情况较多。对此,我院一直本着谨慎的态度,无论双方是否认可该笔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都应出庭,并要求出示出款证明。对于债务,同时也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正在办理离婚纠纷,债权人也可对该笔债务的处理表示自己的意见。因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于债权,即使双方均认可,本着谨慎的态度,也需债务人出庭。如债务人对于该笔债务有异议,或有案外人要求权利,则需要另案处理。

(二)、抚养费给付问题。抚养费案件中无固定工作或收入特高当事人,抚养费数额如何界定的问题,及关于抚养费的最低数额及上限如何界定。关于抚养费最低数额我院日内未应按照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关于特高人群给付抚养费数额问题,应按照当地的生活水*进行确定。但还存在着城镇与农村存在的差异应如何确定标准的问题。

(三)、关于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在程序上存在一系列问题:(1)原、被告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患病一方有诊断书或残疾证,但无法确认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如何应对;(2)进行鉴定时,鉴定所需材料证据无法收集或对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应对;(3)鉴定所需费用应如何负担;(4)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问题。

(四)、证据适用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方认为被告已经失踪,但只能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报案记录,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一般只显示为“某某于某某时间到我所报案称其夫或妻于某个时间失踪,至今未找到”,此报案记录能否成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应如何界定。不排除原告方故意陈述被告方为失踪的情况出现。对于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记录,实际操作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以其为离婚依据需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报案的真伪应由*机关进行核实。

(五)、因相关部门的管理缺陷引发的相关问题。在日常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生因其他相关部门存在管理缺陷或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这种情况直接导致有些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效率降低,使当事人对法院办案人员产生误会,影响法院公信力。现就具体情况归纳如下:

1、*机关。首先,当事人申请调查辖区内宾馆的开房记录。在调查过程中,*机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并认为配合法院调查是义务,但义务不是必须的,民事案件应该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不能出具开房记录。由于无法取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第二、被告与其他女性生育子女,孩子的户籍档案中父亲一栏为被告,原告申请调查孩子完整户籍档案,但其辖区派出所拒绝出具,只出具一张户籍证明。由于无法取证,就无法判断米某的主张是否合法,但如米某的主张是真实的,那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会间接助长“养小三”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第三、在办案中我院发现派出所对于夫妻之间报警,只是进行劝导,基本不给双方制作笔录,在报案记录上也是简单一写或根本就没有报案记录。这就导致一些当事人根本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对个别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也无法起到威慑作用,认为只要打的不严重,打两巴掌、踹两脚没事,严重点派出所也不管,久而久之变本加厉,最后可能酿成更严重的后果;第四、当事人反映在其配偶失踪后曾去*机关就失踪一事要求立案,但*机关表示只能登记一下报警记录,无法立案,如果想立案,要先去法院立申请对方为失踪人员的特别程序,法院立案后,再拿法院立案凭证,到*机关立失踪案件。*机关这种做法不妥,*机关负有管理社会人口户籍档案、寻找失踪人员的职责,法院失踪人口的特别程序应以*机关的调查结果为依据,不能是法院认为该人失踪才能在*机关立案。这样很有能给当事人造成法院与*机关相互推诿的印象,对法院和*机关的形象均不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

2、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于结婚登记出现把关不严情况,对登记人的身份没有进行严格审查,造成了一些案件的发生。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生双胞胎妹妹拿着姐姐的身份证去进行结婚登记,男方根本就不知道,后来知道此事来院要求离婚,对于此事只能引导其起诉民政局,以行政案件处理此事。此类把关不严的.案件并非个案,曾有一名离婚当事人患有严重的智力残疾,只会发出“嗯、嗯、嗯”的声音,根本无法表达自身意见。她的婚姻也只是在其父母同意下进行登记,而我国婚姻法规定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其本人的意见根本无从得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民政部门根本未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就向双方发放了结婚证。这类案件在近两年已经出现了多起,这种情况一出现首先就要变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变更后才能由监护人代表残疾人进行离婚诉讼,这样诉讼时间长,手续繁琐,同时也牵扯了双方当事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

3、银行系统。首先办案人员从银行系统调取的存款明细与当事人使用本人身份证在银行调取存款明细显示不一致,当事人调取的明细更详细,而本院调取的明细明显缺少内容。银行的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会,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当事人,进而激化双方矛盾,甚至可能造成*案件。第二、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法院执行公务证进行变更,银行拒绝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理由是该行没有接到法院执行公务证变更的通知,在经过多方协调之后,该行终于为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但整个协调过程历时3、4天,使本庭定好的开庭时间不得不向后推迟。办案人员在银行调查过程中,除了出示执行公务证外,还出示工作证及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以上物品均加盖法院公章或钢印,银行虽未收到通知,也应在所有证件齐全的基础上协助查询。

四、 意见及建议

1、对于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需上级法院出台相关问题解决办法或者形成统一的司法尺度。

2、对于*机关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与同级*机关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并加强公、检、法、民政等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减少误解,使行政部门形成合力。

3、对于银行系统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应与其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银行严格把关,对于调查事项详细列明,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

4、对于家事纠纷,确实可以考虑根据家事纠纷的特点设计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的家事诉讼程序和实体法。比如,分居备案、人身限制令(尽管民诉法规定了对行为可以保全,但针对性不强,婚姻家庭中的特点和行文操作不便)、诉前调解程序、诉讼中调解程序、探望室的设置、家庭心理咨询辅导(可作为调解和好或者撤诉案件的辅助条件之一)等等。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3篇扩展阅读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3篇(扩展1)

——农村留守妇女婚姻家庭状况调研报告3篇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八篇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

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 B.德国

C.日本 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

A.男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

A.向县级以上*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

周岁以上 周岁以上

周岁以上 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

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应进行调解 D.不予支持

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

A.应当少分 B.应当不分

C.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D.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年的《_婚姻法》在第1条中即明确了该法的基本原则是( )

A.男女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权利*等 D.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

17.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有( )

A.广泛性 B.伦理性

C.财产性 D.强行性

18.我国古代的丧服制度等级可以分为( )

A.斩衰 B.齐衰

C.大功、小功 D.缌麻

19.下列亲属中属于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有( )

A.姑姑与侄儿 B.舅舅与外甥女

C.侄儿与婶母 D.堂兄妹

20.早期型婚约具有较强的效力和作用,主要表现为( )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事力

C.婚约一经订立,仅产生道德约束力 D.无故违约要受到法律制裁

21.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 )

A.形式*等 B.男尊女卑

C.夫权统治 D.实质*等

22.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 )

A.生活费 B.教育费

C.医疗费 D.结婚费用

2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 )

A.孙子女、外孙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长大

B.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C.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

D.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

24.*古代的立嗣制度要求的条件十分严格,嗣子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男性 B.同宗同姓

C.辈份相当 D.孝顺

25.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 )

A.女方因工受伤的治疗期内 B.女方在怀孕期间

C.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D.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拟制血亲

27.互易婚

28.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29.收养

30.涉外婚姻(狭义)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现代法律中亲权的特征。

32.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五、论述题(14分)

33.简述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及范围。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小题8分,第35小题16分,共24分)

34.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

(2)法院如何处理?

35.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3篇(扩展3)

——最高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九篇

为进一步了解全市目前的婚姻家庭现状,找出影响家庭和谐的最直接、最关键、最突出的问题,分析存在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构建和谐家庭中的职能作用,**市妇联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一、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发展,改变了人民经济生活,也改变了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离婚问题日益凸显。为此,**市妇联通过法院查案卷、走访民政局、查阅妇女维权中心受理案件情况,调查了20xx年以来的全市妇女结婚、离婚情况,客观分析了**市婚姻家庭情况。

从妇联法律维权中心来访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居高不下。20xx年至20xx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140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20件,占离婚总数的;感情不合导致离婚64件,占离婚总数的。20xx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25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4件,占离婚总数的16%,感情不合导致离婚21件,占离婚总数的84%;20xx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23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7件,占离婚总数的30%,感情不合导致离婚16,占离婚总数的69%,婚姻家庭类案件已经成为影响妇女权益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障碍。

从民政局20xx年至20xx年的统计数据来看,结婚总数为8673对,离婚总数为932对。其中20xx年结婚总数为1913对,协议离婚总数为217对,离婚率占当年;20xx年结婚总数为2327对,协议离婚总数为242对,离婚率占当年。20xx年结婚总数为1328对,协议离婚130对,离婚率占当年;20xx年结婚总数为2513对,协议离婚351对,离婚率占当年。

从**市人民法院调查情况看,人民法院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35件,判决离婚76件,调解离婚114件,调解和好45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9%;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47件,判决离婚56件,调解离婚141件,调解和好50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0%;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330件,判决离婚56件,调解离婚154件,调解和好120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6%;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80件,判决离婚81件,调解离婚124件,调解和好75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6%。由以上数据可见,近几年离婚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

二、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导火索。家庭暴力让处于弱势的妇女身心遭受极大的摧残,其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是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市妇联信访案件中有一典型案件,女方长期遭受暴力侵犯,但由于爱面子,在外人面前仍表现得非常恩爱。结果男方愈加恣意妄为。直到女方无法承受时才开始对外反映。忍受只能纵容家庭暴力愈演愈烈,导致婚姻的破裂。

2、家庭关系不和导致婚姻失败。一方面,在农村家庭中,儿子、媳妇大多是与父母同住。少数农村妇女缺乏文化,思想愚昧,加之有些长辈处处袒护儿子,无端挑剔媳妇,增加了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经济困难成为婚姻家庭的又一诱因。一些妇女为了依靠男方的收入来维持生活而忍受没有感情的婚姻,对于不顺心的事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从而导婚姻失败。

3、草率结婚导致“短命”婚姻。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农村女孩早早就辍学,来到城镇打工。许多人认识不久便未婚同居或草率结婚,当感到婚姻并非理想中的“伊甸园”时,便整日打闹着要离婚。

(二)原因分析:

1、封建思想影响。当今社会,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仍旧根深蒂固,尤其是农村,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思想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妻子挨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不光彩的旧观念导致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轻者离婚,重者发生家庭暴力伤害案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2、道德观念缺乏。有些男性为了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选择到外地打工,留守妇女的在家务农、操持家务和照顾老人。长期的夫妻分居导致了夫妻俩感情淡漠,导致了婚外情的发生;有些人缺乏家庭责任感和义务感,热衷于赌博、喝酒,导致家庭矛盾的产生,有的人文化水平不高,夫妻间缺乏包容和谅解,言语粗鲁,动辄拳脚相加,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3、法律约束不够。家庭矛盾无法用法律约束,大多要靠道德自律;婚姻家庭案件取证难,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

三、对策和建议

1、建立机构,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一些诸如妇女庇护所、婚姻家庭咨询投诉中心等服务机构,帮助弱势妇女尽快摆脱困境,走出误区,避免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发生。

2、强化宣传,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积极引导,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社会道德的活动,倡导文明新风,构建和谐社会。

3、普及法律法规,加大妇女儿童的维权力度。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纳入全市普法总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妇女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4、注重引导,加强家庭道德美德教育。要多形式、多途径、大张旗鼓地宣传家庭稳定的重要性和构建和谐家庭对社会的重要性。要加强家庭责任感教育,积极培养家庭义务感和责任心,使每个人都懂得珍惜和保护家庭稳定。

5、解困帮扶,从源头上做好婚姻家庭稳定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活动,探索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好方法、好路子,从源头上预防也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对家庭暴力能及时出警,出台相关整治办法;对困惑妇女和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要对孤寡人群给予关注、关心和帮助,切实解决他们工作、生活问题,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十篇

本次调查区域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包括北京、广州、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沈阳、合肥和郑州,同时对幸福婚姻项目试点社区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相同内容的基线调查。十个城市共回收有效个人调查问卷10157份,其中男性样本5050个,女性样本5107个,平均年龄为岁。

与此同时,大多数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时间为半年到一年,这个现象在各代际之间无明显差异,初恋情结趋于淡化,6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达到70%,而85及9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明显降低,仅为。婚前同居行为渐成常态,60后、70后、80后、85及90后的婚前同居比例分别为,,和。

调查样本中,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岁。在婚前户籍类型中,户口不再是缔结婚姻的障碍,在85及90后这一代际中,仅有的在婚人士是同为城镇户口,而有的城镇男女性是与农村中走出的“凤凰男”、“凤凰女”结婚,且丈夫是城镇户口、妻子是农村户口的比例更高。而关于孩子的性别问题,超过八成的受访者认为男孩女孩都一样。

调查报告还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逐渐淡化,仅有的女性受访者赞同这种看法,她们同时认为,男性应该更主动地承担家务劳动。

调查报告得出了幸福婚姻家庭的几点启示:一是修炼品性、宽容体贴;二是情感依恋、用心经营;三是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四是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五是陪伴子女、言传身教;六是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十一篇

婚姻家庭是社会和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了解中国目前的婚姻家庭状况,中国妇联发起的《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通过全国10余个省区市地区的数万份问卷调查,进行数据分析,为婚姻家庭幸福寻找更多方法。

平均结婚年龄有下降趋势 婚前同居成常态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岁,四分之三的男性在25至34岁之间结婚,超过九成的女性在30岁之前结婚。其中,70后比其他代际结婚时间更晚,平均结婚年龄在岁,60后、80后及90后的平均结婚年龄依次是岁、岁、岁。

情感专家社会学博士李松:60年代出生的人,重视的是过平淡的生活。70年代的比较注重经营夫妻关系,80后比较浪漫,90后比较自我为中心。中国社会随着年代变迁,男女关系态度比较大的转变,跟初恋结合60后占到70%。

在持续一年的调查中,以上的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恋爱时间为半年至一年,60后的初恋情结比较明显,而70、80、90后被访者中,受观念的影响,婚前同居比例也在逐年提升,70后有的婚前同居者,80后和90后的比例分别为和。与此同时,80、90后的婚姻半径明显超越了地域限制,受访者和配偶在同一城市出生的比例仅占到左右,更多的年轻人选择跟同城市以外的人结婚。

情感专家婚姻律师:由于经济条件相对发达了,坐飞机坐高铁都方便了,所以异地恋已经没有地域障碍了。

结婚要素中有车有房需求仅占 责任感和情绪控制能力更为重要

在《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中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仍然凸显,受访者从男女两性在婚姻中的角角色期待来看,女方承担大部分家务,而男方承担大部分消费的观念相对凸出。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对于另一半的期待与过去相比较,也有了新的变化。

调查报告指出,纵观受访者的各年龄阶层,在结婚前有房有车这一点要求,比例仅占。而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步入婚姻时,更看中的是有责任感的人,同时,善于控制情绪和化解冲突的情商也很重要,的已婚人士表示自己会尽量控制好情绪并且化解冲突。

与此同时,幽默浪漫的细胞也对婚姻的缔结形成良好的助力,年轻群体在这一方面更为明显,80后和90后认为自己开朗幽默、懂得浪漫的比例比60后高出10多个百分点。

专家表示,理智和负责任的态度将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而幽默浪漫的感性特质则有可能成为双方步入婚姻殿堂的加速剂。

忠诚是幸福的基石

调查发现,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户口对婚姻的束缚日益减弱。而从原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来看,男女双方家庭具有相似的家庭状况仍然是主流。而使婚姻幸福能够维系的因素中,“忠诚”占首位。

报告显示,幸福夫妻在婚后相处中,对配偶首要的期望是“忠诚”。的受访者希望配偶忠于自己,更在意一份长久的有安全感的关系,而体贴、睿智和是否要小孩这三点紧随其后。仅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每个月会跟配偶发生口角,但超过80%的受访者从未对配偶谈及离婚话题。专家表示,争执也是沟通,信任才是重点。非常幸福的夫妻给与对方更高的信任度,并不会轻易后悔或谈及离婚。

通过调查报告,最终得出的幸福婚姻家庭有几点启示,专家总结提炼为:修炼品性、宽容体贴;情感依恋、用心经营;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平等相待、互相尊重;陪伴子女、言传身教;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篇三:关于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十二篇

婚姻家庭是社会和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了解*目前的婚姻家庭状况,*妇联发起的《*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通过全国10余个省区市地区的数万份问卷调查,进行数据分析,为婚姻家庭幸福寻找更多方法。

*均结婚年龄有下降趋势 婚前同居成常态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岁,四分之三的男性在25至34岁之间结婚,超过九成的女性在30岁之前结婚。其中,70后比其他代际结婚时间更晚,*均结婚年龄在岁,60后、80后及90后的*均结婚年龄依次是岁、岁、岁。

情感专家社会学博士李松:60年代出生的人,重视的是过*淡的生活。70年代的比较注重经营夫妻关系,80后比较浪漫,90后比较自我为中心。*社会随着年代变迁,男女关系态度比较大的转变,跟初恋结合60后占到70%。

在持续一年的调查中,以上的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恋爱时间为半年至一年,60后的初恋情结比较明显,而70、80、90后被访者中,受观念的影响,婚前同居比例也在逐年提升,70后有的婚前同居者,80后和90后的比例分别为和。与此同时,80、90后的婚姻半径明显超越了地域限制,受访者和配偶在同一城市出生的比例仅占到左右,更多的年轻人选择跟同城市以外的人结婚。

情感专家婚姻律师:由于经济条件相对发达了,坐飞机坐高铁都方便了,所以异地恋已经没有地域障碍了。

结婚要素中有车有房需求仅占 责任感和情绪控制能力更为重要

在《*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中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仍然凸显,受访者从男女两性在婚姻中的角角色期待来看,女方承担大部分家务,而男方承担大部分消费的观念相对凸出。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对于另一半的期待与过去相比较,也有了新的变化。

调查报告指出,纵观受访者的各年龄阶层,在结婚前有房有车这一点要求,比例仅占。而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步入婚姻时,更看中的是有责任感的人,同时,善于控制情绪和化解冲突的情商也很重要,的已婚人士表示自己会尽量控制好情绪并且化解冲突。

与此同时,幽默浪漫的细胞也对婚姻的缔结形成良好的助力,年轻群体在这一方面更为明显,80后和90后认为自己开朗幽默、懂得浪漫的比例比60后高出10多个百分点。

专家表示,理智和负责任的态度将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而幽默浪漫的感性特质则有可能成为双方步入婚姻殿堂的加速剂。

忠诚是幸福的基石

调查发现,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户口对婚姻的束缚日益减弱。而从原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来看,男女双方家庭具有相似的家庭状况仍然是主流。而使婚姻幸福能够维系的因素中,“忠诚”占首位。

报告显示,幸福夫妻在婚后相处中,对配偶首要的期望是“忠诚”。的受访者希望配偶忠于自己,更在意一份长久的有安全感的关系,而体贴、睿智和是否要小孩这三点紧随其后。仅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每个月会跟配偶发生口角,但超过80%的受访者从未对配偶谈及离婚话题。专家表示,争执也是沟通,信任才是重点。非常幸福的夫妻给与对方更高的信任度,并不会轻易后悔或谈及离婚。

通过调查报告,最终得出的幸福婚姻家庭有几点启示,专家总结提炼为:修炼品性、宽容体贴;情感依恋、用心经营;共同成长、积极沟通;*等相待、互相尊重;陪伴子女、言传身教;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篇三:关于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十三篇

天气预报说今晚有超强台风登陆,她便早早收摊回了家,将家中的窗户仔细检查了一遍又一遍,生怕漏掉了哪个小细节,据说这是百年一遇的强台风。

他是一名环卫工人,每天是这座城市起得最早的人,当别人都还沉浸在睡梦中喃喃梦呓时,伴着黎明的冷清和孤寂,他便开始一天的工作了,在昏暗的路灯下,沿着清孑的街道,一路扫着落叶和垃圾。

她患过小儿麻痹症左腿落下了毛病,走起路来有点瘸,可手很巧,于是便在小区门口支了个缝衣修鞋摊,靠给时装女店修改衣裤为生。

每天不用起得很早,可那些时髦的女人,常常因一条边缝、一个裤角没有缝到位,而和她讨价还价、纠缠不清。

清苦的日子,在相安无事的岁月中流淌着,但两人生活得却十分和美。

女人回家时,雨已经下得很大了,风也一阵紧似一阵,街上没有了往日的川流不息,车辆飞快地开着,路上行人很少,如果没有什么非办不可的事,人们宁愿呆在家中,静候台风的来临。

街道两旁的大型广告牌也不再风光了,正在被逐个拆除。他穿着雨衣,推着自行车沿街走着,因为风大,很多树叶不停地往下落,顺着雨水,慢慢地漂着,如果不及时清理,流入下水道,极易造成堵塞。

雨点打在脸上,渗入眼内,酸涩的有点睁不开眼,他揉了揉眼,理了理额前被雨水打湿的头发,停下脚步,清扫了一下路面。

这时一辆快速行驶的汽车从他身旁驶过,路面的积水被溅得老高,泥污水溅了他一身。

这时女人拨通了他的电话,他支起自行车走到一个屋檐下,电话那头传来了女人的声音,问他什么时候回去。

他说,可能要晚一点,女人还追问了一句,要多晚啊,今晚台风要来,早点回家吧,他嗯了几声,挂了电话,那份关切暖浓浓地一点点渗入他的内心。

此时风越来越大,雨也越下越大,他看了看前方被烟雨笼罩下的街道,心想着巡完这一趟就回家,天已经黑透了,不远处还有人在拆着广告牌。

这些人也是够辛苦的,冒着雨还在工作着,他正想着,突然一阵风吹来,站在广告牌上的人就像片落叶一样,掉了下来,不好,有人受伤了,他加快了步伐。

那人躺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着,也许是腿骨折了,他掏出手机,正准备打120,可是手机已经被雨水完全淋湿了,顾不上多想的他,轻轻地扶起他,抱起他冒着雨向医院奔去。

女人在家中,一边拨打着他的电话,一边看着电视中的新闻,一遍遍拨打一次次关机,这令她的心很是不安,心不禁咯噔了一下,有些发毛,莫非是发生了意外,她不敢再往下想了。

拿起一把伞,沿着他工作的那条线路,来回地找寻着,连一个小小的角落都不放过,最后,心急如焚地她拦了一辆的士,司机问她去哪儿,是啊,去哪儿呢?

她对司机说,沿着城市的每个街道转圈吧,我找我男人,他一早出门到现在还没回家,女人语无伦次地诉说着,司机安稳了一下她的情绪后,沿着城区的街道慢慢地转着。

一条巷子,一条街道、一条马路地过,最终还是没发现男人的踪影,看着车窗外如珠的雨水,视线模糊了她的双眼。

此时,车上的广播中传来本地电台的新闻“下面播送,本台刚刚收到的消息,超强台风已于今晚8点半在本市铜陵镇登陆了,登陆时近中心风力达15级,目前台风正向偏西方向移动,受台风过境影响,预计今明两天,还将有大到暴雨…”,此时播音员突然停顿一下,“下面插播一则寻人启示,王如霞,您的爱人此刻正在家中等着您,听到广播后,请快速回家……”

那则广播就像是男人一声声深情的呼唤,又像是一声声急切地责问,女人的心像巨石般的落了地,她推开车门,撑起伞,疯也似地朝家的方向跑去,尽管腿并不是那么灵便,可还有什么比老公在家那份焦灼的等待更重要的?

风肆虏地刮着,雨无情地打在她的身上,任凭雨水在她身上肆无忌惮地冲刷,也无法阻挡住她回家见到他的那份渴望,走到家门口,她的腿有点软,他冲出门一把扶起她,紧紧地抱在怀中,顿时两人泪流如珠。

这份等候是焦急的,却是美丽的、令人感动的。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十四篇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然而绝大部分农村男性仍然存在“男尊女卑”、“男人是天”大男子主义观念,导致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仪征市新城镇妇联针对辖区内来信来访妇女中关于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调研和细致分析,并研究相关对策。

一、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现状

道德低下导致矛盾纠纷。随着农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也日益增多性格不合促成矛盾纠纷。经调查,“性格不合”已经成为绝大部分农村夫妻离婚的原因。随着农村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相比于以往更为开放,越来越多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然而在如今的婚姻家庭中,过分强调个性,缺乏角色转换、换位思考的能力必然会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夫妻关系的维持需要双方互相妥协,彼此认同,求同存异。但是许多夫妻由于过分强调个性,不愿意为了对方改善自我,而是一味地要求对方为自己而改变,忽略了夫妻之间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矛盾,最终感情破裂。

二、造成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

市场经济对农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为农村家庭成员带来精力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如今农村人民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致使夫妻矛盾越难越难协调。很多原本怀着美好向往走入婚姻的夫妻,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导致婚姻一步步走向死胡同。市场经济还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和婚恋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句话已经在很多农村家庭中体现,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对农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传统的“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打拼,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职能部门对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调解不够及时。家庭矛盾的深化需要一定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不够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一是提高认识。“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家庭纠纷往往有其特殊的隐私性,因此相关部门在调解矛盾的时候保持中立态度,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然而婚姻家庭纠纷有种感情纠葛,日积月累,如果得不到及时调解,一旦爆发,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

二是注重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新城镇妇联从实际出发,探索出“五步”工作法,扎实做好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倾听,沟通是双向的,在做调解工作的时候,并不能仅仅依靠单纯地向对方灌输自己的思想,还应该积极倾听对方的内心想法。通过倾听,能够了解对方真正的需求、心声,从而对症下药,找到相对适当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三是健全机制。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十五篇

大学第一年的暑假,有充足的时间、理由、精力来一场同学聚会。高中同学的聚会——兴奋,各自沉浸于美好的大学生活,迫不及待的想同大家分享自己这一年的经历;初中同学的聚会——安静,太长时间的疏于联系,让大家变得客气而疏远;小学同学

的聚会——热闹,从那样穿布鞋扎羊角辫的年纪中走过,总有一种时间冲不散的热络,无话不谈、笑语连天。可是热闹过后却又忍不住的心酸,十几个人中除了正在上学的几位外,基本都已定亲,或者成家生子。面对我无言的惊讶,没有人给予过多的解释,本来就是含羞带怯的年纪,又如何将这种事情形容得轻描淡写。

在我还未从聚会事件的震惊中回神,同村远房的大娘又托父亲帮忙处理她年仅二十岁的儿子未婚生子的事情。这次我的反应就不止是惊讶,还有更多的疑惑不解。对于这种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便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育儿女的现象,在农村究竟普遍到何种程度,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与远在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的刘敦萍同学,就农村中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展开了联合调查。

在搜阅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种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没有配偶的青年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成为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存在状况

为了弄清楚事实婚姻在农村中占新婚人数的比例,同时又考虑到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及农村大众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度,我们对于此项问题分别以同熟知村里事务的长辈闲谈、向村妇联主任咨询及对户籍办、计生办相关工作人员采访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在xxxx—xxx年间,xx省xx县xx乡xx村公开举行婚礼的青年男女为xx对,但仅有六对男女于婚前到相关部门办领了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人数的xx%。其余xx对中,有xx对青年男女在婚礼举行后xx—xx个月后补办了结婚手续。剩余xx对,自婚礼结束至今未补办任何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xx%。

而xx省xx县xx镇xxxx—xxxx年间公开举行婚礼的xx对夫妇中,仅有两对未办理结婚手续,仅占受调查总人数的xx%左右。

对于两地事实婚姻所占比例的差距,我们又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两地对于这种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以公开、持续状态生活在一起,甚至生育儿女的青年男女事例的监管与处罚办法的差距,导致了这种差异的产生。具体的监管与处罚办法,并未在计生办等相关部门得到确切答复,仅从村里受处罚的实例中总结得出:xx省xx县xx镇xx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xxxx元人民币;相应的xx省xx县xx乡xx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xxxx元左右。

二、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

总结了69对受调查人选中的事实婚姻存在状况,得出事实婚姻存在的两种形式:

(一)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所形成的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基于这种原因存在的事实婚姻关系,大多数会在子女出生前,为解决子女的户口问题而去相关部门补办结婚手续。因而,这种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短、社会影响小的特点。

(二)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原因,在举行婚礼前无法从相关部门领取合法证件,是事实婚姻的最主要存在方式。基于这种原因产生的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原因

经过调查,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原因有三:

(一)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在受调查的两地农村,很多初中毕业后无法继续深造的青年男女,在其十八九岁时父母即为其张罗相亲,只要门当户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太大的意见,就会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进行订婚。订婚后一到两年的时间,就会举行婚礼,以此作为结婚的公开及必备的要件。基于这种原因结合的青年男女,大多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无法从相关部门获得法律婚姻的有关批准,不得以而维持这种不登记“结婚”的关系。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们受传统的婚姻形式的影响,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缺失,认为公开举行婚礼即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备且唯一的条件,从而忽略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约束及保护的重要性。也有青年男女外出务工是相识、相知、相恋、进而生活在一起,回到家乡举办一个形式上的婚礼后又双双外出务工,因暂时不要孩子,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便长久而持续的存在。

(三)相关部门的执法不严。在分析了相关部门的咨询结果后,结合具体事例的分析比较后得出,对于这种结婚不登记的现象并无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管,仅在未登记“结婚”的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计生办的相关人员会依照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勒令其补办结婚登记。这种监管机制造成了很多没有合法手续的夫妇隐瞒新生儿出生现象的产生,以至于有些孩子到了该上学的年纪还没有户口,即农村地区所谓的“黑户”。基于此,也助长了不登记“结婚”的气焰。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政

策执行力度相对轻些,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由于相关部门的政策执行的相对严格些,有一部分的青年先订婚,等到够结婚年龄时再结婚;一小部分不够法定年龄便结婚生子的青年便承受着各方面的风险。

四、事实婚姻产生的影响

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形式,在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潜伏着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一)事实婚姻缺乏法律的保障和约束,影响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事实婚姻当事人发生离婚、一方死亡、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处理这类纠纷和使用法律相对比较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就曾出现过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公开共同生活的男方将在家务农的女方抛弃的事情,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双方打起了无休止的官司,至今未得到确切的判决,但双方家庭反目成仇却已成定局。

(二)事实婚姻损害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合并生育子女的青年男女,不仅不利于女方的身心健康,同时因户口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也会侵害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这种违反结婚登记法定程序而存在的事实婚姻,使婚姻关系逃避法律的审查和束缚,主张了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和蔓延,影响我国婚姻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改善措施

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的普遍存在,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使这一情况得以改善。

(一)加强法制思想建设,改变农村地区民众的传统婚姻观念。相关部门,尤其使民政局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该定期进行普法教育宣传,讲婚前登记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一次避免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结合后的婚姻关系中又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同时有利于优生优育政策的实行。推行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的改变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减少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出现,进而维护法律婚姻的权威性。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十六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改善生活,增加收入,这些占劳动力(18岁-60岁)总数8%的已婚剩余劳动力也都纷纷向城市转移。这些转移的已婚劳动力中男性占98%,从而在农村就出现了一些留守妇女。这些留守妇女大多仍在农村从事农业,照顾老人和孩子。近期,xxx乡妇联通过召开村妇代会主任和部分留守妇女座谈会,调查问卷,入户走访等方式对本地区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婚姻家庭状况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这些留守妇女家庭只有50%是稳定的,婚姻是幸福和谐的,而这些家庭的夫妻年龄基本都是45岁以上;有40%的家庭是有矛盾的,夫妻之间是不和谐的;另有10%的家庭因此已破裂或处于破裂边缘的。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在全乡每年40个左右的离婚妇女中,留守妇女足足占了一半。

二、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原因

(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巨大冲击和影响。尤其大城市的环境极具诱惑力。一些外出打工的男性赚到钱后禁不住诱惑,其行为似乎印证了饥寒起盗心,饱暖思_这句古话,直接导致家庭破。一些男性尽管还维持着原有家庭,但他已看不上那个只顾在家干农活的黄脸婆。这种状况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在整个留守妇女中占有33%。

(二)农村人受教育程度低,遇事缺乏理性思考,加上自身责任心不强,导致在外打工不是为家里赚得补贴,而是只顾自己享受或盲目搞投资,最终还欠下了外债,从而导致家庭不和谐乃至破裂。

(三)留守妇女自身思想守旧,生性多疑,对外出打工的丈夫缺乏信任。而外出打工的丈夫经过大城市的熏陶,视野开阔,思想开放,性格开朗大方,这些又是一些留守妇女眼里所不能容忍的。无辜的丈夫又不能包容这一切,从而导致家庭矛盾重重。

三、留守妇女对婚姻家庭的心理状态及期盼

(一)对于年龄偏大的留守妇女,她们比较关心的是丈夫在外所从事的工种、安全性、收入和生活状况,并不担心会发生影响家庭或破坏婚姻的问题。因为她们对自己多年来的婚姻家庭有信心,尤其她们确信年纪已渐成熟的孩子是维系她们婚姻生活的牢固纽带。她们当中多数所期待的是等孩子念高中或读大学后,自己把家中的土地出租或转让他人,随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少数年龄偏大的妇女仍愿意留在农村务农。

(二)对于45岁以下的留守妇女尽管她们也关心丈夫在外边的冷暖和安全,但她们更担心年富力强的丈夫禁不住缤纷世界的诱惑。她们有的通过随时打电话方式监督丈夫;有的想尽办法阻止丈夫外出打工;而有的妇女则表现为无可奈何之状,她们认为婚姻都是命中注定的事;另外也有个别留守妇女能以积极的心态对待丈夫的言行,在努力改变自己,加强自己与丈夫之间的沟通交流。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十七篇

在抽样调查的幸福家庭中,在职场上认识成为夫妻的有,曾经是同学的有,各占近两成。专家表示,这或许与具有共同语言和相似经历有关,双方更容易找到共同点。

总体而言,外表不是影响婚姻缔结的关键因素,只有的受访者表示比较重视对方的外表,其中男性略高。从年龄层来看,60后基本不看重“颜值”,70后中超过三成的表示比较在意对方的外表。

报告中提到,夫妻双方为异地生人的,60后、70后的比例不到四成。而80后、85后至95后两个群体的比例分别达到、,也就是说,近半数夫妻不是“老乡”。专家认为,这种现象与城市间开放发展,异地求学、就业,交通和通信条件便捷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门当户对”仍是缔结婚姻的重要因素。七成的人认为夫妻经济状况相似很重要,认为需要“社会地位对等”的接近八成。

究竟幸福家庭有什么“幸福密码”?报告分析指出,接受调查的幸福家庭成员具有四种主要的性格特质,首要的是“有责任感”。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是个有责任感的人。其次是“善于控制情绪与处理冲突”,的人深谙此道,而男性认为自己“善于控制情绪”的比例高于女性个百分点。

其余两个重要性格特质依次是“开朗幽默、懂得浪漫”,“重视父母意见”。女性在做决定时“重视父母意见”的比例为,高于男性的。调查结果表明,对待婚姻负责任的态度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给对方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十八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进城务工,寻求增收致富的途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导致农村出现了一个独特的妇女群体—留守妇女。丈夫长期外出打工,妻子留守家庭,她们承担着生产劳动、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重担于一身,在身体和心理上都承受着较大压力。随着留守妇女离婚率的增高,这部分人的婚姻家庭关系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引人关注的重要因素。近期,佳木斯市妇联通过走访、开座谈会、发调查问卷等形式,在6个乡镇的18个村开展调研活动,有500多名留守妇女参与了调研活动。现将调研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从年龄结构上看,30—49岁的留守妇女人数达到329人,占总人数的,这个年龄段的妇女,她们上有老下有小,既要照顾老人和孩子,又要担负起家务和农活,留守在家中的她们承担精神和身体上的双重重任;50—69岁的留守妇女是140人,占总数的28%,50岁以上的留守妇女主要是承担照顾孙子、孙女和部分家务的责任。从文化程度上看,主要以初中文化为主体,达到240人,占48%,其它小学文化、高中文化、大专及以上文化分别为161人、67人、32人,文化程度相对普遍偏低。从经营的产业和收入情况看,大部分留守妇女以经营承包田为主,人数达到调查总数的;留守妇女从事着小规模的畜牧养殖;个别年龄偏小的留守妇女选择专职母亲的角色,单纯地负责照顾幼小的孩子,家庭收入完全依赖于丈夫的外出务工收入。在所有留守妇女的家庭中,家庭年收入万元以内的占大部分,达到;其中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上的家庭65个;2万元以上的是68个;5万元以上的家庭共有35个,这种高收入的家庭,收入来源主要是以外出务工收入为主,这部分务工人员主要是因为掌握一定的手艺或技术,所以收入相对较高。

1、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留守妇女权益维护工作。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制度,为解决留守妇女权益维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将留守妇女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坚持务工促增收、创业促转移,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为农民提供信贷扶持,让有条件、有技能的农民就地发展种养殖业,切实为农民增收搭建平台。

2、要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通过开展 “五好文明家庭”、“寻找最美家庭”、“好丈夫”、“好媳妇”、“好婆婆”等丰富多彩的评选表彰活动,倡导社会文明新风,构建和谐家庭。

3、要提高留守妇女维权和发展能力。一是教育广大留守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二是加强普法普法、维权力度。在农村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对留守妇女自身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三是加大对留守妇女的科技知识培训,提高其生产、生存能力。四是加强平安家庭建设工作,为留守妇女提供平全、和谐的生活环境,使家庭更加和睦美满。

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妇女之家建设投入力度。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妇女之家”的作用,及时为遇到婚姻、家庭生活问题的留守妇女提供各种帮助,使其尽快摆脱困境,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纠纷发生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十九篇

他和前妻是自由恋爱认识的,谈了6年,她却跟人跑了。

是嫌他太穷了,她抵挡不住物欲的诱惑。即使他跪在地上哀求,她也视若无睹。

那晚,他醉了,发誓从此以后不再相信爱情、相信女人。

就这样,迷迷糊糊过了4年单身日子,直到弥留之际的母亲哭着求他再婚。

他便找了现在的妻,一个又黑又矮的女人,小他5岁。他只是看了她一眼,便订下这门亲事。

新婚那天,他跑到母亲的墓碑前,哭了一个下午。

有人给他送饭过来,他转头看见一张难看的脸,便喝令她离开。他只带着喜爱的女子来给母亲看,而她不是。

他的脾气变得又怪又差,总是挑她的刺,嫌她做的菜难吃,嫌她做事太慢。她总是笑嘻嘻地说改。

她对他越好,他的脾气越大,开始时,只是喝醉酒打她,后来心里不顺也打。累了,他就跑到外面去找女人。

而她总是逆来顺受。她相信,总有一天,他的心能容纳自己。

她找了一份槟榔厂的活儿干,晚上还做凉席,一针一线地穿着,她说:“多赚点钱好养家。”

她买了一件西装,给他换上,说:“穿这件出去吧,好看。”

他突然想起,昨天经过一家超市时,看中一块玉,正在打折。

他想,戴在她的脖子上,一定很合适。他心动了,可最后没买。

那个晚上,他喝多了,从高处摔下来,摔伤了腿,是她打着手电找到他的。她背着他,一步一步朝诊所走,也不知道她哪来那么大的力气。

他在家躺了半个月,她也照顾了他半个月。那个时候,他才知道,这个世界上还有一个女人如此心疼他。

腿好的第二天,他就跑到超市给她买了一块玉。她小心翼翼地戴在脖子上,欢喜地说:“好看吗?”

男人还给女人买了一大堆衣服,女人一件件穿着,女人说:“原来我也这般好看啊,怎么以前没发现啊?”

不久,他们有了自己的孩子,男人带着女人和孩子给母亲去上坟,男人在母亲的坟前磕头:“妈,我把媳妇给您带过来了,您放心,今后,我一定会好好对她。”

女人在婆婆的坟前狠狠磕了几个头,说:“娘,我会做好您的媳妇。”

原来,爱情不管起点是什么,结局一定是生活。这个世界上最深沉的爱情,不是浪漫,不是攀比,而是我容你,你容我,相濡以沫,天长地久。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二十篇

一、 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的基本情况

其次,从市民政局提供的有关资料得知,近几年来离婚的数量不断增多,这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但农村居民的波动比较大,有极其明显的上升趋势。XX年结婚64 对,离婚30对,其中农村居民2对;XX年结婚830对,离婚62对,其中农村居民5对;XX年结婚984对,离婚79对,其中农村居民 5对;XX年结婚 2对,离婚77对,其中农村居民 7对;XX年结婚 072对,离婚 3 对,其中农村居民30对;XX年结婚 9对,离婚 57对,其中农村居民47对;XX年结婚980对,离婚 43对,其中农村居民57对;XX年结婚8 7对,离婚 30对,其中农村居民58对;XX年结婚 534对,离婚 68对,其中农村居民69对。目前,农村居民离婚处于一个平稳上升的过程。

再次,从市法院所提供的资料可了解到,从XX年至今共受理了离婚案件977件,占民事案件的,其中农村居民的离婚案件489件,并且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最后,从在我市郊区发放的调查问卷的情况看,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问题普遍存在, 00份调查问卷中,有4个人处于已经离婚或者正在闹离婚的家庭,25人的家庭存在感情不和,时常吵架的现象。还有7个人的家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余64人的家庭处于正常状态。

二、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为农村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

(二)家庭暴力仍然是引发农村婚姻家庭破裂的直接导火线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市的家庭暴力事件处于小幅度上升趋势。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儿童之间,祖(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之间,但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弱势群体是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不仅给弱势群体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会由此产生一系列的婚姻家庭问题,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村就有这种例子。男人本是忠厚老实之人,但只要酗酒,就变得暴躁如雷。常常对妻子和女儿进行暴打,还辱骂妻子无能,只会生女儿。妻子和女儿也受封建思想的禁锢,认为女人在家中毫无地位,就算被打被骂也从不吭声,含着泪水独自忍受痛苦。直到丈夫酗酒成性,几乎每天都要遭受痛苦,实在是忍无可忍,才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我认为是历史原因导致了这类问题的出现。中国的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农村居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尤其是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还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妻子孩子被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是不光彩的,是作风的问题;女人在外面有活动不允许,男人在外面花天酒地是天经地义等,这些都导致了家庭的矛盾。轻者离婚,重者发生伤害乃至杀人事件,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三)生活困难成为农村婚姻家庭出现问题的又一诱因

生活困难涉及的面很广,有的是因为家里分到的田地较少,难以维持生计;有的是因为家里孩子比较多,花销太大,交不起学费;有的是因为家人生重病而无钱医治;还有的是因为上一辈留下来的债务压得自己喘不过气来,以至于几辈人翻不了身。我的小学同学就有这种经历,她家里只有很少的田地,小时候还好,学费较低,她们全家省吃俭用尚可维持生计。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一天天长大了,经过不懈努力,我们一起考进了市里的重点高中。对于我的同学来说,这件事既让她家喜出望外,又让她家束手无测。当全家都在为她的学费着急时,更不性的事情发生了。她爸爸一夜之间下身不随,成为了残疾人。她的妈妈实在扛不起身上的担子了,最终选择逃避,留下了即将升入高中的孩子和残疾的爸爸,独自寻找新的生活。正是这落后的经济、贫穷的生活导致原本美好的家庭支离破碎。目前,我国还有很多偏远山区处于经济滞后的状态,这不仅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我们应该从经济抓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精神面貌。

(四)对婚姻的基本知识缺乏认识,误解婚姻的真实意义是导致农村居民婚姻失败的一个新问题

由于农村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再加上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相对落后,导致家长和孩子都不重视教育,以至于还没学习到有关婚姻的知识就已经步入了结婚的殿堂。大部分人都是抱着初中毕业不是文盲就万事大吉的态度,我的小学同学有30个,现在就读大学的只有3个,其余的差不多都结婚了,有的甚至孩子都会走路了。通过与他们交流我了解到,连结婚的实质要件他们都不满足,并且有些人的结婚动机还有问题,他们大部分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的都是现已不被承认的事实婚。这种婚姻在很多方面不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婚姻的稳定性就可想而知了。其中已经有两个同学结婚没到两年就离婚了,并且还都留下了出生不久的孩子。离婚的原因令人大跌眼镜。一个是因为妻子在生完孩子后发现洗衣、做饭、带孩子并不是她所追求的生活,于是就悄悄的离开了,无奈之下只好用离婚结束一切。令一个是因为结婚后发现原来他们彼此并不相爱,当时结婚也只是因为女友不小心怀孕,最终两人和平分手。这不只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主要是法制宣传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这类问题的发生。由于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了解的甚少,也不重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有的居民甚至连结婚的法定年龄都不知道,这就说明我们在法制宣传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多、不够彻底。而正是因为他们缺乏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又进一步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性。

(五)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当最终导致婚姻失败

两人结婚后就多了双方的老人,家庭关系就多了一个层面,因此,家庭关系也变得复杂了。这里涉及到老人的赡养、家产的继承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最近又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婆婆的恋子情节较重,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养育二十几年的儿子,居然就这样到了别的女人身边,心里总是觉得不平衡,于是就处处与儿媳作对,这无疑是在为难儿子。万一儿子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婚姻的失败。这类问题主要是由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引起的,受法律约束的地方相对较少。因此,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广大农村居民树立良好的价值观、道德观是至关重要的。

三、 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的对策建议

(一)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观为视角,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二十一篇

都说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程度。我国是传统观念很强的国家,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事物变化日新月异,人们的思想也变得更加开放,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受到冲击,人们更加注重自身在婚姻关系中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的保护。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婚姻家庭类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出现了案件数量增加、财产结构复杂、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等现象,相应的,这就为纠纷的平稳解决增加了难度。本报告以本院当前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难点及建议进行调研。

一、 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

根据分析和审判实践,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案数量基本稳定并有所减少

近年来本院收案数量基本保持平稳,20xx年收案数还有明显减少。这一方面是客观上婚姻家庭纠纷有一部分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决了,另一方面本院诉外调解工作和引导工作一直做的较好,各类普法活动的开展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自行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特别是20xx年开展的“法官进社区”活动,除了增加了新型的普法形式外,还使本院法官更加深入的进行社区,参与社区调解,对社区民调员进行培训,提高社区人员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使得广大群众有了更多解纷途径,足不出户就可以化解矛盾,既减少了群众诉累,也节省了法院的诉讼资源。

(二)、案件类型的多样化

近年来,多种新案由出现在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中。除了离婚、抚养、赡养等传统案由,还出现了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内抚养费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多种新案由,20xx年各类案由增加到了24种。究其原因是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逐步细化,以及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加强,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涉及财产标的逐步增大,财产组成复杂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群众财产增加的同时,也使得涉诉当事人的财产标的越来越大。近几年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标的从几十万元已经发展到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水平。标的增大的同时,财产的组成也是多样化,从以前主要以房产、存款为主发展成房产、存款、公司股权、地皮、债券、股票、债权债务、车辆等多种类型,涉及到评估、鉴定、调查、审计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就相应增加,也为案件的解决在客观上增加了难度,也使涉诉当事人增加了更多的矛盾爆发点。

(四)、25-40岁年龄段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危险年龄层”。

随着社会发展,中国的婚姻观念也受到各种外来思想的影响,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待婚姻的观念也逐步开放。近年来25-40岁年龄段的当事人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主力”。这年龄段当事人对于婚姻有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婚姻问题上有时略显草率,还有一个更显著的特点就是父母对婚姻的干涉。这部分当事人由于刚参加工作、个人花费较大或思想不成熟等原因,使得自身在经济上还未从父母身边“断奶”,从婚房购买、婚礼筹备及婚后生活上,很多还依靠父母经济帮助,这就使得父母在夫妻生活中介入的越来越多,为双方增加了矛盾隐患。同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由于财产方面很多都是由父母出资,当事人在财产方面无法独立做主,也使得进行调解时,还需做双方父母的工作,增加了工作难度。

(五)、家庭冷暴力以多种形式存在

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多以殴打、语言胁迫等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威慑,动手伤人这种暴力已经有所收敛。反而是家庭冷暴力逐步成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新趋势。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平时对对方冷言冷语或一言不发,更有甚者通过其他形式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根本无法进行调整,所以对于这种当事人主审人只能进行批评教育,无法用法律约束其行为。

二、 案件审理的经验做法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个人乃至两个或多个家庭的核心利益,影响着社会稳定,如何更好处理“家务事”,是我院一直探讨的课题之一。为更好地解决家庭矛盾,我院自1998年,就开始尝试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专门将长城法庭设置为审理城市区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法庭(长城法庭受理XX区范围内90%的婚姻家庭案件,另有10%距长城法庭较边远的分给该辖区的另两个法庭),连续多年来,该庭审理成绩斐然,调解率90%以上,无错案、无上访。其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也形成了自己的审理模式和风格,实现了规范与灵活结合、审判与教育结合。以长城法庭为主,带动另两个法庭,我院就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一)、树立科学的调解理念、探索多种调解方式和技巧,以调解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主要手段。

首先,坚持审教结合的调解理念。面对琐碎的“家务事”,立足于对当事人思想的调整和教育,治标更治本。从1998年开始,就确立了“审判与教育结合”的调解理念,并以此为指导,主办了XX区婚姻家庭教育学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让双方当事人参加法庭举办的有专题、有针对性地婚教学习班,通过这种调解模式使当事人多了几分理智,一些陷入情感危机的夫妻为了孩子,为了昔日的情义又走到一起,一些拒不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当事人也深受教育,承担起应尽的家庭义务。五年来,我院平均每年举办婚教学习班10次左右,每期针对不同的主题,学习人数从20人到50人不等,参加学习的案件当事人和好率达30%。

其次,始终贯彻全过程、全方位的调解。作为纠纷的仲裁者,不仅要关注纠纷调解的结果,而且要注重从纠纷本身的规律出发,抓住可能化解纠纷的各个节点去做工作,最大限度地缓解当事人情绪、弱化冲突。注重庭前调解关口,在开庭前送达法律文书时,组织初步调解,注重将法言法语转变为群众能够听得懂、听得明白的语言,强化工作效果,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通过这一关,案件调解率达60-70%。注重庭审促成关口,庭前不能调解的,通过开庭,让当事人对争执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理清认识,权衡利弊,注重情、法、理并用,从而促成调解,法庭20%的案件能当庭调解成功。注重庭后消化关口,经过开庭不能调解的案件,适当进行冷处理,在庭审后给当事人冷静考虑的时间,充分挖掘当事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动员和依靠各方力量从外围突破,庭后调解案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5%左右,但这些都是容易激化的纠纷,庭后调解不仅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矛盾激化,而且减少了当事人对判决的抵触情绪,降低了上诉率。

第三,不断探索调解技巧和方法。调解是和谐解纷的一条捷径,为了让调解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庭为调解划下一条红色规范线,即依法调解。在这条线上找准三点:第一是当事人自愿这个基点;第二是以法服人这个切入点;第三是程序合法这个外在点。调解毕竟有灵活性的必然要求,所以,在红色规范的前提下,又根据个案,总结了法理法、心理法、案例法、利弊法、冷热法、社会法、电话法、亲情法、结合法等“调解九法”, 灵活运用于不同的案件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增强服务意识,实行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以温暖贴心的服务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助推力。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严重的耗费当事人精力、财力,为了帮助其尽快摆脱诉讼,我院不断在诉讼指导、效率提高、矛盾预防等方面建立新的制度,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

首先是顺民意,实行预约制度。把以往由法官为主安排开庭、调解时间和地点改为以当事人为主,由当事人预约。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后,法官会给出一段合理时间,当事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选择自己希望开庭或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可以是双休日或节假日,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还可以将法官预约到家中、医院等地。

其次是解民忧,实行诉讼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对诉讼程序不了解,难免对法院工作产生怨言。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庭尤其注意对诉讼指导的完善,针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意识不强、财产保全意识不强、诉讼调解意识不强、独立诉讼意识不强、主动履行意识不强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法庭采取告知举措,通过个案释明、普遍宣传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提高诉讼能力。

第三是关民情,实行回访制度。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有反复性的特点,为了切实做到案解事了,我院将调解工作向后延伸,建立了温馨细致的回访制度。制作了制式的回访登记表,明确案件主审人为回访负责人,每年要完成已办结案件50%以上的回访任务,其中赡养、调解和好案件做到100%回访。对赡养案件或涉及老人的案件力求到家回访,其他案件可以以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其中,还以小建议的方式,用温馨的话语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当行为提出中肯的建议,帮助当事人彻底走出纠纷困扰。通过积极全面的回访,了解当事人的动态,做好新矛盾产生的预防工作。

(三)、提高综治观念,联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以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模式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新途径 。

婚姻家庭问题是一项社会问题,仅仅单纯依靠法院的力量化解矛盾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多方互动,进行配合,形成社会合力,才能合理利用资源,有效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以民调联络为载体,不断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我院自20xx年即开始建立民调联络机制,在各派出法庭设置民调联络员,由法庭对应的辖区司法所派人民调解员担任,他们在法庭轮流值班,负责完成两项任务:第一是负责接待诉前咨询,对咨询进行分流、引导。10年来,他们每年接待咨询400多人次,其中30%是咨询人了解相关知识后自行解决,10%由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这样不仅减少了法庭的接待量,还提高了百姓对民调组织的认知,最为重要的是引导人们自行化解矛盾,使一些矛盾不大的潜在纠纷自行化解,降低了诉讼成本。第二是负责联系法庭和司法所。通过联络员的了解和反馈,实现了法庭与司法所的互动。一方面,法庭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解答咨询、规范程序的指导服务,通过个案指导、集中授课、庭审观摩等方式与民调人员进行交流与学习,帮助规范人民调解程序,使其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具可信性。从而在更广泛意义上发挥了民调组织在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作用。

其次,我们“法官进社区”活动为契机,延伸司法触角,帮助社区提升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区。20xx年开始至今,我院从地处城市中心区的实际出发,开始进行“法官进社区”活动,不断深化完善社区法律服务机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发挥联合止争与帮扶的优势。我院从17个庭选派若干法官、党员为全区17个镇街、工业园区所辖的社区、村提供志愿法律服务,刘光明院长亲自负责对整体工作进行督导,副院长杨超负责活动的具体落实。该活动从方案制定到组织领导,从活动方案到具体计划的落实,每个细节都非常完善。自20xx年4月至今,我院共有100余名法官、党员参与服务行动,进行调研、交流71次、开展法律宣传62次、法律讲座、培训23次、解答咨询900余人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30余件、庭审观摩7次、模拟法庭2次,为社区群众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由于活动方式灵活生动,老百姓非常欢迎,都表示:“我们很有收获,希望法官下次再来!” “法官进社区”党员志愿服务行动发挥了及时化解诉前纠纷、减少矛盾激化苗头、提高群众法律修养和增强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作用。同时,在这一行动中我们也密切了司法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升了法院形象。这也为我们解决家庭矛盾夯实了司法活动的群众基础。

三、 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及难点

(一)、案件中的财产问题。

由于各种新类型、新情况的案件逐渐增多,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难度也逐渐增大,但究其难点主要还是在财产方面。财产处理难度的焦点在于财产复杂,处理这类案件往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评估、鉴定、审计等工作,而且由于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所以在案件中无法得到解决。现就案件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归纳:

1、婚约财产纠纷中财产问题。该类案件每年收案不到5件,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是结合具体案情,以《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并以调解为主,加大调解力度,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是难点,首先要确定双方的恋爱关系,如一方也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对于恋爱关系矢口否认。其次原告对于财产基本上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时只能凭证据,但经常出现证据较少或没有证据的情况。

2、婚内财产约定纠纷中财产问题。出现该类案件主要是一方担心另一方将财产转移或者一方已经将财产转移,另一方出于追回被转移财产及保护剩余财产的目的,故而起诉。该类案件在日常工作中出现较少,但一旦出现往往矛盾比较激化,急需进行财产保全。此类案件多数为财产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在处理时现存财产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追回被转移财产则需大量的调查工作,因个别当事人属于恶意转移,如遇到转移房产现象,还需进行买卖无效的相关诉讼。

3、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产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如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均无争议,只是房本未下发的,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即可。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房产,因多数都会涉及到第三人,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只能另案诉讼。

4、债权债务问题。对于债权债务问题,当事人主张对方伪造虚假债权或债务情况较多。对此,我院一直本着谨慎的态度,无论双方是否认可该笔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都应出庭,并要求出示出款证明。对于债务,同时也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正在办理离婚纠纷,债权人也可对该笔债务的处理表示自己的意见。因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于债权,即使双方均认可,本着谨慎的态度,也需债务人出庭。如债务人对于该笔债务有异议,或有案外人要求权利,则需要另案处理。

(二)、抚养费给付问题。抚养费案件中无固定工作或收入特高当事人,抚养费数额如何界定的问题,及关于抚养费的最低数额及上限如何界定。关于抚养费最低数额我院日内未应按照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关于特高人群给付抚养费数额问题,应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但还存在着城镇与农村存在的差异应如何确定标准的问题。

(三)、关于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在程序上存在一系列问题:(1)原、被告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患病一方有诊断书或残疾证,但无法确认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如何应对;(2)进行鉴定时,鉴定所需材料证据无法收集或对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应对;(3)鉴定所需费用应如何负担;(4)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问题。

(四)、证据适用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方认为被告已经失踪,但只能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报案记录,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一般只显示为“某某于某某时间到我所报案称其夫或妻于某个时间失踪,至今未找到”,此报案记录能否成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应如何界定。不排除原告方故意陈述被告方为失踪的情况出现。对于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记录,实际操作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以其为离婚依据需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报案的真伪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五)、因相关部门的管理缺陷引发的.相关问题。在日常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生因其他相关部门存在管理缺陷或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这种情况直接导致有些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效率降低,使当事人对法院办案人员产生误会,影响法院公信力。现就具体情况归纳如下:

1、公安机关。首先,当事人申请调查辖区内宾馆的开房记录。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并认为配合法院调查是义务,但义务不是必须的,民事案件应该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不能出具开房记录。由于无法取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第二、被告与其他女性生育子女,孩子的户籍档案中父亲一栏为被告,原告申请调查孩子完整户籍档案,但其辖区派出所拒绝出具,只出具一张户籍证明。由于无法取证,就无法判断米某的主张是否合法,但如米某的主张是真实的,那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会间接助长“养小三”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第三、在办案中我院发现派出所对于夫妻之间报警,只是进行劝导,基本不给双方制作笔录,在报案记录上也是简单一写或根本就没有报案记录。这就导致一些当事人根本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对个别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也无法起到威慑作用,认为只要打的不严重,打两巴掌、踹两脚没事,严重点派出所也不管,久而久之变本加厉,最后可能酿成更严重的后果;第四、当事人反映在其配偶失踪后曾去公安机关就失踪一事要求立案,但公安机关表示只能登记一下报警记录,无法立案,如果想立案,要先去法院立申请对方为失踪人员的特别程序,法院立案后,再拿法院立案凭证,到公安机关立失踪案件。公安机关这种做法不妥,公安机关负有管理社会人口户籍档案、寻找失踪人员的职责,法院失踪人口的特别程序应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为依据,不能是法院认为该人失踪才能在公安机关立案。这样很有能给当事人造成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的印象,对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均不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

2、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于结婚登记出现把关不严情况,对登记人的身份没有进行严格审查,造成了一些案件的发生。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生双胞胎妹妹拿着姐姐的身份证去进行结婚登记,男方根本就不知道,后来知道此事来院要求离婚,对于此事只能引导其起诉民政局,以行政案件处理此事。此类把关不严的案件并非个案,曾有一名离婚当事人患有严重的智力残疾,只会发出“嗯、嗯、嗯”的声音,根本无法表达自身意见。她的婚姻也只是在其父母同意下进行登记,而我国婚姻法规定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其本人的意见根本无从得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民政部门根本未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就向双方发放了结婚证。这类案件在近两年已经出现了多起,这种情况一出现首先就要变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变更后才能由监护人代表残疾人进行离婚诉讼,这样诉讼时间长,手续繁琐,同时也牵扯了双方当事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

3、银行系统。首先办案人员从银行系统调取的存款明细与当事人使用本人身份证在银行调取存款明细显示不一致,当事人调取的明细更详细,而本院调取的明细明显缺少内容。银行的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会,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当事人,进而激化双方矛盾,甚至可能造成上访案件。第二、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法院执行公务证进行变更,银行拒绝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理由是该行没有接到法院执行公务证变更的通知,在经过多方协调之后,该行终于为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但整个协调过程历时3、4天,使本庭定好的开庭时间不得不向后推迟。办案人员在银行调查过程中,除了出示执行公务证外,还出示工作证及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以上物品均加盖法院公章或钢印,银行虽未收到通知,也应在所有证件齐全的基础上协助查询。

四、 意见及建议

1、对于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需上级法院出台相关问题解决办法或者形成统一的司法尺度。

2、对于公安机关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与同级公安机关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并加强公、检、法、民政等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减少误解,使行政部门形成合力。

3、对于银行系统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应与其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银行严格把关,对于调查事项详细列明,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

4、对于家事纠纷,确实可以考虑根据家事纠纷的特点设计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的家事诉讼程序和实体法。比如,分居备案、人身限制令(尽管民诉法规定了对行为可以保全,但针对性不强,婚姻家庭中的特点和行文操作不便)、诉前调解程序、诉讼中调解程序、探望室的设置、家庭心理咨询辅导(可作为调解和好或者撤诉案件的辅助条件之一)等等。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二十二篇

家庭教育工作是妇联工作的传统领域,为了如实了解xx区家庭教育的现状、问题,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区妇联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实地察看活动场所、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详细了解我区家庭教育现状,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区位于xx偏北,总面积1278*方公里,辖12个乡镇、5个街道和龙岭工业园,总人口万,其中0—17岁人口万人。占。全区已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家庭教育机构有38家,全区家长学校的创建率达到70%。

二、主要经验

xx区妇联在上级妇联和区委区*的重视支持指导下,发挥妇联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营造氛围,让家庭教育工作深植社会,影响家庭。xx区家庭教育工作一直受到区委、区*高度重视,已形成妇联牵头、协调,教育、民政、卫生等职能部门职责明确、齐抓共管和关工委等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共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建设,充分发挥家长学校阵地作用。家长学校是家庭教育的重要阵地,多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家长学校主阵地建设,现全区共以学校、社区为单位成立了87所家长学校,其中6所市级示范家长学校,15所区级示范家长学校。

(三)积极探索,不断延伸拓展家庭教育工作领域。家庭教育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不断充实家庭教育工作的内容,推进系统工程建设,才能提高家庭教育工作的影响力和实效。

一是载体创新。20xx年6月与区教育局联合成立xx区家庭教育讲师团,聘请多位xx家庭教育专家担任讲师团成员,有计划地“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开展家庭教育公益讲座。至此,xx区家庭教育工作有了正规的长效的科学的载体*台。

二是课题创新。坚持指导全区家庭教育研究工作,从家校联合培养儿童良好习惯入手,带动家长形成科学的教子观。召开xx区讲师团成员工作会议,研究NLP亲子沟通,美国效能父母(PET),正面管教等国内外最先进的亲子教育资源和理念,部署“十三五”课题研究相关事宜和精品课程征集事宜,组织评审,计划评出3堂优秀精品课程予以表彰奖励并推广。

三是领域创新。20xx年我区妇联率先在全市成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免费专业调解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都是由持证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或擅长社工工作的爱心志愿者组成,他们在调解的过程中,用专业的角度审视和分析,不和谐的婚姻对孩子的影响及其严重,夫妻和睦是最好的家庭教育。区妇联商同益阳海威家庭教育机构,爱心企业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和谐婚姻,幸福家庭》公益课堂,时间一年,50堂讲座。开设“亲密之旅”幸福婚姻系列课程,解密“是什么决定孩子的一生”,课程专注的是以健康、正向、积极的改变,带来夫妻关系的良性发展,给孩子爱的源泉成长的港湾。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二十三篇

她和他都离异单身。或许是因为同命相怜,他们慢慢地走到一起。他们的新家在六楼,一套带顶层大露台的房子。

她说她喜欢养花,他就特意选了这套带露台的房子,并一趟趟地陪她去买花,再一层一层地爬台阶搬上来。露台上摆满了花盆,像一个小小的花园,是她所喜欢的样子。

幸福的日子,在一个夏日的午后戛然而止。

那天,她在路边等他时,一辆汽车摇摇晃晃地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她躲闪不及……

醒来的她左腿被截肢,她无法面对这样残酷的现实,每天以泪洗面。他每天衣不解带地守着她,直到出院把她一步步背回家。

她坐在轮椅上,看露台上那些姹紫嫣红的花草,心中更加伤感:住在这么高的地方,想下楼太困难了,从此以后怕是要被囚禁在屋里了。

他看懂了她的担忧,小心翼翼地建议:“要不,咱们换套一楼的房子吧?”

她摇摇头,内心深处无法判断他到底能在她身边坚持多久,不想白白折腾。

他最近总说要加班,每天早出晚归。而她听一位要好的旧同事说,最近公司效益不好,能保证原有的订单就不错了,根本不需要加班……

她还听说,他的前妻一直没有再婚,早已从大洋彼岸飞了回来,有人看到他和前妻坐在一起相谈甚欢。

不知不觉,这一年的时光走到了最后,她却没有半点儿过节的心情。

那天,她忽然听到楼下传来嘈杂声。就在这时,他突然回来了,笑呵呵地问:“外面这样热闹,你不去看看?”她摇摇头。

他却不由分说地推着她来到阳台上。她看到楼下有好几个工人带着工具在吵吵嚷嚷,时不时地抬起头来向空中指点着什么。

“我拿到一份意外的年终奖,你猜猜是什么?”他兴冲冲地问她,她摇摇头。

他笑着说:“公司效益不好,我早就想在外面找一些私活儿。很巧,我前妻从国外回来,她要投资一个项目。于是,她就把签约的事情委托给我。昨天,这个工程项目终于顺利签约。按照规定,本来要奖励我一辆汽车。但我拒绝了,我的要求是,把这些钱折算一下,给咱们家装一部电梯……你看,工人们都来了,很快,你就可以乘坐专门的电梯上下楼了……”

电梯装好了,她乘坐它缓缓下楼,从地面仰望自己家的露台,那些花花草草在迎风起舞。她想,这些花是开在16米高空的爱情花,仿佛他对她的爱情,一直不曾褪色……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二十四篇

一、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劳务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也造成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不断增加。通过县妇联的调查显示,在全县49331名儿童中,有12037名留守儿童,占,而在经济落后地区的留守儿童多达。家庭教育的缺失,已

经严重影响到孩子的正常成长,留守儿童普遍存在性格缺陷、学习成绩差、亲情饥渴等问题。

(一)留守儿童单亲、隔代教育方法简单,导致学习成绩差、心理自卑。留守儿童几乎都是单亲、隔代教育监护,由于监护人生活压力比较大,农活繁重,只能勉强保证孩子的日常生活,没有时间和精力教育孩子。加上监护人文化水*较低,在学习上无法有效的帮助和辅导孩子。在对孩子的教育方法上,监护人只会用金钱和物质的奖励或采取打骂等粗暴方式惩罚孩子。大多数监护人对孩子在校教育情况缺少必要的了解,没有在教育方面与学校和老师形成良好的互动,导致孩子的学习成绩差,心理产生自卑感,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影响。

(二)留守儿童亲情缺失,导致情感饥渴。留守儿童长期在缺少父母关爱的环境中成长,孩子缺少必要的家庭氛围,情感世界出现空白,存在着严重的“亲情饥渴”,看着别的孩子与父母亲密接触,自已更显孤独和失落,有一种被遗弃的感觉。无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如何待他,都代替不了父母。父母在外打工对留守儿童生活的影响较为复杂,其中情感缺乏问题是最严重也是最现实的问题。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留守儿童往往焦虑紧张,缺乏安全感,人际交往能力较差。据调查,大多数留守儿童表现出对家庭经济、父母健康和安全的忧虑,不希望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且年龄越大,越表现出对家庭完整和父母关怀的强烈需求,对生活的满意度逐步降低。

(三)留守儿童素质教育被忽视,导致性格缺陷。青少年正处于情感、性格变化的转折时期,长期与父母分离,极易使他们的性格变得内向、自卑、悲观、孤僻,通过调查发现,监护人最关心的是留守儿童学习,其次就是生活,而对于他们的思想品德、兴趣爱好、能力特长方面则很少关心,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去关心。还有一个重要的事实是留守儿童有了烦恼向家人倾诉的比例最低,家长与孩子之间缺乏沟通和了解,无形中助长了留守儿童自私任性、霸道蛮横、逆反心理重、以自我为中心等极端性格。而且随着父母外出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一般显示为时间越长,性格变化越快,且年龄越小,变化越大。以上原因直接导致留守儿童心理“断层”,有的性格暴躁,有的郁闷不乐,有的有逆反心理,有的情绪波动大。

二、解决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以*为主导,营造留守儿童良好的成长环境。一是把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各级*的目标管理中,把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宏观政策方面推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二是加大农村中小学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落实好农村贫困生“两免一补”政策。同时,大力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学校寄宿条件,为留守儿童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让学校成为留守儿童的第二个“家”。三是要发挥*的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并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在本地就业创业的机会,为孩子的成长创造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二)以学校教育为中心,构建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体系。第一,学校要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要针对留守儿童不断增多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定期对学生进行访谈,加大对留守学生的心理教育,加强学校与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联系,使学校及监护人都能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学习和思想动态。第二,留守儿童家长要尽量为孩子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有条件的家长可将孩子接到工作的地方就近上学,若要分开应尽可能的保持与孩子的密切联系和沟通,确定合适的监护人。第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大力宣传,多方协作,共同构建社会监护体系,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第四,学校对留守儿童应进行多元化教育,学校应该增添一些课程内容和生活能力训练内容,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生活自理能力。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二十五篇

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

婚姻家庭是社会和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妇联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通过全国10余个省区市的数万份问卷调查,进行数据分析,为婚姻家庭幸福寻找更多方法。

婚龄逐年下降平均结婚年龄26岁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岁,四分之三的男性在25至34岁之间结婚,超过九成的女性在30岁之前结婚。

其中,“70后”比其他代际结婚时间更晚,平均结婚年龄在岁,“60后”、“80后”及“90后”的平均结婚年龄依次是岁、岁、岁。

婚前条件有车有房仅占

调查报告指出,纵观受访者的各年龄阶层,在结婚前有房有车这一点要求,比例仅占。而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步入婚姻时,更看中的是有责任感的人,同时,善于控制情绪和化解冲突的情商也很重要,的已婚人士表示自己会尽量控制好情绪并且化解冲突。

使用新型社交工具相识比例上升

跟初恋结合的“60后”占七成

在持续一年的调查中,以上的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恋爱时间为半年至一年,60后的初恋情结比较明显,而其他被访者中,受观念的影响,婚前同居比例也在逐年提升,“70后”有的婚前同居者,“80后”和“90后”的比例分别为和。

情感专家李松博士表示,中国社会随着年代变迁,男女关系态度比较大的转变。60年代出生的人跟初恋结合的占了七成是因为“60后”重视过平淡的生活,70年代的人比较注重经营夫妻关系,“80后”比较浪漫,“90后”比较自我为中心。

婚姻半径超越地域限制

与此同时,“80后”、“90后”的婚姻半径明显超越了地域限制,受访者和配偶在同一城市出生的比例仅占到左右,更多的年轻人选择跟同城市以外的`人结婚。

情感专家陈旭律师表示,由于经济条件、资讯、交通都相对发达了,异地恋已经没有地域障碍了。

幽默浪漫成结婚“加速剂”

与此同时,幽默浪漫的细胞也对婚姻的缔结形成良好的助力,年轻群体在这一方面更为明显,“80后”和“90后”认为自己开朗幽默、懂得浪漫的比例比“60后”高出10多个百分点。

专家表示,理智和负责任的态度将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而幽默浪漫的感性特质则有可能成为双方步入婚姻殿堂的加速剂。

男主外、女主内传统观念仍凸显

《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中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仍然凸显,受访者从男女两性在婚姻中的角色期待来看,女方承担大部分家务、而男方承担大部分消费的观念相对突出。

忠诚是对配偶的首要期望

报告显示,幸福夫妻在婚后相处中,对配偶首要的期望是“忠诚”。的受访者希望配偶忠于自己,更在意一份长久的有安全感的关系,而体贴、睿智和是否要小孩这三点紧随其后。

争执也是沟通 信任才是重点

仅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每个月会跟配偶发生口角,但超过80%的受访者从未对配偶谈及离婚话题。专家表示,争执也是沟通,信任才是重点。非常幸福的夫妻给予对方更高的信任度,而现在很多年轻人缺乏责任心,没想好结婚就结婚,没想好做父母就要了孩子。在争吵时动不动谈及离婚不是一个聪明的做法。

牢记这几点 家庭更幸福

通过调查报告,专家总结出的幸福婚姻家庭有几点启示,分别为:

修炼品性、宽容体贴;情感依恋、用心经营;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平等相待、互相尊重;陪伴子女、言传身教;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二十六篇

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里,一对中年男女准备办理离婚手续。

男人填好表格签下自己的名字后,默默地把这张纸递给女人。女人默不作声接过纸,狠狠剜了男人一眼,然后出人意料地把登记表狠狠撕成碎片。

男人大惊:“咱们不是说好了吗,你这是干什么?”

女人一声冷笑说:“你还欠我7万元。你把账还了,咱们就离婚。”

男人颓丧地离开,没说一句话。

本来什么都协议好了,就差一纸离婚证,没想到女人事到临头变了卦。

男人什么都不要,房子留给女人,净身出户,只要女人同意离婚就行。但最后关头她还是反悔了,竟然让他还他欠她的账!

回到家,女人拿出纸和笔要他打一张欠条给她,男人没有争辩,憋着一肚子火打了一张欠条扔给女人,咬着牙说:“我会还欠你的钱!”

女人不动声色说:“我等着你,还了账咱们就离婚。房子是你自愿不要的,我不管。你欠别人的钱我也不管,但你欠我的钱少还一分都不行。不过我告诉你,欠别人的钱不还,即使是死你也不能安心。”

男人羞愧难当,在心里骂了女人千百遍:天下最毒女人心,真没说错啊!

男人本不是个庸长之辈,辞去一家大公司的工作,自己筹办一个小五金厂。钱就是在那时候借的,不仅是自己女人的,更多是借亲戚朋友的。

他有头脑能吃苦,小厂子起步快发展顺利,很快就积累了200多万元资产。但就在他准备逐一还清大家的欠账时,一场意外事故让他的厂子化为灰烬。收拾家底,除了当初妻子给的7万元,还欠下40多万元的账。

再从零开始,他实在没有勇气,打不起精神了。何况还不是干干净净从零开始,还有一屁股的账。

于是他就决定逃避,决定一走了之,流浪天涯海角,此一去生死两茫茫,他不想拖累妻子,所以才缠着她离婚。

男人性格要强,决定暂时不走了。欠债还钱,多亏这可误的女人提醒,不能因此落下骂名。

这时一个朋友找到他,主动借给他10万元钱。

朋友说:“我再次借给你钱不是朋友情分,而是为了让你翻本。你是个要脸面的人,别让我失望。”

他用这10万元在商场里租了个摊位,兢兢业业做起生意来,起早贪黑吃尽千辛万苦,钱很快就又在他的兜里聚集起来。

这期间那位借给他钱的朋友,不定时过来看望和妻子分居独处的他,带些吃的用的给他,这让他很感动。

两年后,他不但扩大了生意,身上还有了余钱,于是决定一笔笔偿还欠账。

这次他决定先不还自己女人的钱,等大家的钱都还完后,再还她的,然后离婚,以后清清静静作生意。

他先找那些欠额比较少的人,三千五千的还。

让他没想到的是,对方一脸惊讶说,不是还过了吗,怎么又还第二遍?

他问,谁还的,人家说,你老婆。

第二家第三家都这样说,全部都这样说。最后又找到那位又借给他钱的朋友,朋友笑了,对他说:“那10万元本是你老婆给的,让我转一下手借给你。还有,那些吃的用的,也都是你老婆买了要我代送给你的。”

他惊诧不已:她从哪里弄来这几十万块钱?他心里大为震动,没想到他心里一直恨的这个女人,是在用这种方法挽救他!

他恨不得一步蹿回家,跪在她面前谢罪。及至真的和她对面坐了,他的第一句话却是,你是从哪里弄的这么多钱?

女人说,把房子卖了,新房主好心,让我继续租用。他责备她,怎么能把房子卖了啊!

她淡淡地说,房子卖了还可以买,人没了就什么都没了。

他冲动起来,把女人抱在怀里紧紧地搂着。

女人点着他的鼻子说,记得还欠我7万元,欠条我还放着呢。然后才开始抹着眼泪数落他,不就几十万块钱吗,几百万又能怎样,你就值这么一点点?你,还是个男人吗?

他羞愧万分,把头埋在她胸前,像个不懂事的孩子在听大人教训。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二十七篇

中国婚姻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一、各种婚姻制度的比较分析

1.中国现行婚姻制度

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思想意识形态的高度统一和行政集权的高强制性,加之司法权力的滥用,普通中国人的婚姻象国营企业的产品一样被简单地复制。婚姻是以单纯的维系社会稳定和完成人口生产为最高目标,并非从人性本身出发来考虑。所以那时的婚姻不是作为人而更象是作为物来配置。这种婚姻的好处在于不需要太多复杂的程序,只要具备男女不同性征即可。坏处是造成人性逐步沦丧。好在人是一种适应能力相当强的生物。虽然不以爱情为基础,但感情可以培养,即所谓先结婚后恋爱。在婚后的长期生活中,在经历了许多生活磨难之后,随着夫妻双方年龄增大,变得猩猩相惜互为依,也就逐步接受了婚姻现实,甚至认为理所当然。令人感叹的是不知不觉中无数不幸的婚姻毁了许许多多人唯一的宝贵的人生。一纸婚书定终身更加剧了这种婚姻的不合理因素。

改革开放后,随着思想解禁,人们开始关注婚姻质量和生活状态,最明显的例证就是离婚率直线上升,居高不下,一度略超同期结婚总量。二十世纪末期,法内婚姻更是遭遇严峻考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二奶'现象普及到相当程度,全国各城市也是小姐、_充斥大街小巷。'二奶'现象无论是丈夫、妻子、二奶,还是孩子都是相当影响的。

2.中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制发展了有几千年,但它却有许多不合理之处。

首先,古代一夫多妻的婚姻制,究其根本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因为明媒正娶的只能是一个,即妻,其他的都没名分,即妾。妻子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对于妾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

其次,中国古代的婚姻多是父母指定的,特别是妻子。夫妻间没有感情基础很难相互关爱,更别说是丈夫公平的对待每一位妻子。

再次,毫无限制的数目导致婚姻是少数人放荡不羁的游戏。

最后,古代的一夫多妻家庭妻子之间矛盾太大。虽然,妻子间的争风吃醋难以避免,但更关键的是制度的不合理。首先对于正妻来说,由于多由是父母指定的,因此与丈夫很少有真正的感情,而其他妾往往与丈夫有一定的感情,所以正妻被冷落,而对其他妻子十分怨恨。虽然,小妾等到了丈夫的疼爱,但是在古代等级森严的社会里,没地位的她往往受到正妻的欺凌,因此也十分痛恨正妻。

3.西方的一夫一妻制

伴随着自由、平等、博爱的资产阶级革命,西方的一夫一妻制也走过几百年的路程,它的优缺点也显现出来。

首先,西方的一夫一妻制带来了男女平等的观念,改良了社会的家庭结构等等,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西方的一夫一妻制的弊端也是十分严重的。

第一,西方社会存在着高离婚率,这对一夫一妻制是个极大的讽刺。他们多次地依法办理离婚和再婚手续,其实也是在自欺欺人。此外,婚姻关系的不稳定给儿女带来的打击十分大。

第二,在冠冕堂皇的一夫一妻制下,婚外恋非常普遍,由于夫妻间的这种不忠,相互欺骗,对夫妻关系,家庭稳定的影响相当大。

第三,由于西方的男女性关系过于开放,婚前性关系、少女母亲、性病(特别是艾滋病)等社会问题非常严重。

4._世界的一夫多妻

在_世界说到婚姻制度,必须讲到它的三个重要原则:

第一、适合于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通过合法的婚姻程序才许可成为夫妇,一切非婚姻的男女性关系都是非法的罪恶行为,受到法律和信仰的严格禁止。婚姻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法制,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根本保障,因此,在_社会中不应当存在同居、通奸、q####j、诱奸、l##j、_、婚外情、_等这类肮脏的丑闻。真主命令_男人要尊重女子的人格,在她们同意的情况下娶为妻子,保护她们经济独立的权利,享受家庭主妇和儿女母亲的尊严和地位。

第二、_的婚姻法制是恒定不变的,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会因为任何理由而改变或废止,因为这是符合基本人性的天启法度;只可能在特殊的社会条件下做某些必要的调节和适应。任何人对_制度的曲解、攻击、诽谤、改造或压迫,都是徒劳,因为这是来自真主的社会法度,_必须永远遵守。

第三、_的法制规定,成年的男女都必须结婚,男人和女人都不应当守单身。圣训云:结婚是信仰的一半;男人应当有妻子,女人必须有丈夫,这才是正常的人类生活,建立信仰和文明的基础。_的教义和法制鼓励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只有因为特殊的理由男子允许多妻,限度是最多娶四个妻子。这些特殊的情况,如战争和灾难之后男子死亡太多,孤女和寡妇人数超过男人,她们需要有人负责担养和保护,或者第一位妻子因疾病、性无能、不孕等原因。

从中可以看出,_世界的婚姻制度还是比较合理的,美中不足的是他们的男女平等做的不是太好。

5。一夫多妻vs一妻多夫

为什么一夫多妻的国家那么多,而一妻多夫基本不存在呢?其实是有原因的:

首先从社会理论上分析。这世上或许有不讲利益的爱情,却难得有不讲利益的婚姻。婚姻的四大经济功能,都反映个人可以从婚姻中取得的实际利益。这些利益的大小,又取决于配偶的品质,如收入、财富、地位、教育等。肖伯纳有句话:'女性的本能,驱使她宁愿分享一流男人的十分之一,也不要独占三流男人的全部。' 这意思是说,一流男人娶十个妻子,每个妻子分享到的利益,仍不亚于做三流男人的唯一配偶。因此,在婚姻市场的竞争中,一流男人可以娶到几个女人,中流男人娶一个女人,末流男人娶不到女人。只要男人的品质有很大差异,一夫多妻制就可以与一夫一妻制同时并存。不过,肖伯纳的话里,歧视女性的气味实在太浓厚了。同样是基于利益考虑,我们也完全可以说,'男性的本能,驱使他宁愿分享一流女人的十分之一,也不要独占三流女人的全部。'为什么高品质的女人就不可以娶多个丈夫?女人间品质的差异足够大的话,一妻多夫制也可以与一夫一妻制同时并存。此处,分析的逻辑是对称的,没有必要特别偏向哪一种多配偶制。然而,除了原始社会,总是一夫多妻制压过一妻多夫制,原因何在?在男女人数大致相同的情况下,这里的关键就在于,男人间品质的差异,大大超过女人间的差异。我们可以做一个思想试验:假如男人的品质有很大差异,而女性的品质大致相同,会怎么样?这就会出现我们前面说过的情况:高品质的男人会娶几个妻子,中等品质的男人娶一个妻子,最低品质者一个也没有。而女性没有品质差异,竞争会使每个女人从婚姻中得到的收益大致相同。(当然,我们这里假定对婚姻制度没有任何法律限制)。就是这么一个奇怪的理论,居然得到了不少实证研究的支持。经济学家作了不少跨国比较和历史分析,用收入、教育、财富、智商等等不同指标去测量人的品质,结果都发现,在男性间品质差异远远大于女性的场合,比如说中东和非洲,一夫多妻制较为盛行。

其次从人性上分析:因为女人真的爱上一个人她就根本无法再爱上其他人了,而男人才真正可能多情,他能对多个女人同时保持真正的爱情。虽然女性朋友有些不爱听,但是这是历史事实。再说,爱情的确是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但是男女的发泄渠道是不同的。女人的妒忌往往向同性发泄,而丈夫的妒忌都往自己的女人发泄。这样,丈夫如无法使妻子回归自己,都会自然选择离开妻子,因此一妻多夫自然瓦解。

二、一夫多妻制的社会必要性分析

一夫多妻制完全是社会现实和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首先,从社会财富和产品配置来看,对比女人,男人占有绝对优势部分。在经济地位上,男女始终未达到真正平等,也不可能达到平等。一夫多妻正是强化了男人对女人的抚养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于男人,一夫多妻制是一种经济责任;对于女人,一夫多妻制是一种社会福利。

其次,一夫多妻制可以激发男性创造潜能,推进社会竞争和发展,促进人类种族进化。男人对社会和物质的征服欲,也可以被再一次挖掘和调动。一夫多妻制保证具有高质遗传基因的男性通过对优秀女性的充分选择,使人类体智不会在遗传中逐渐退化。

第三,从动物性本质来考察人性,男性对多个女性的需求从权力和义务上恰恰可以从猿猴的社会结构中得到合理性反证,其可行性亦然。这就可以使事物恢复到真实面貌,即:女人将回到正确而自然的地位,男女各归其位,回到他们正常的社会生活状态。

三、中国一夫多妻制的设计

根据各种婚姻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中国国情,中国应实行一夫多妻制。

首先,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夫妻双方、妻子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夫妻之间享有充分的婚姻自由。妻子之间也不能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婚姻。但是,妻子对自己的丈夫的享有知情权。

其次,一夫多妻的婚姻必须是有一定的规范的。结合实际,一夫多妻的多最多也不能超过四个,否则会成为有些有钱人的游戏。

再次,社会应允许性产业的合法化。性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解决光棍的性问题,而且合法化后它受到应有的管理(性服务者必须身体健康,性服务对象的有效管控财政收入等)。此外,还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

最后,社会加大对婚姻的介入力度。对于婚外情、有家庭的丈夫_等处以处罚。

四、一夫多妻制的好处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丈夫为了让众多娇妻过上幸福的生活,会将压力转化为动力,努力工作,自然收入增多。妻子们只需要轻松的工作一下就行了,因为家庭的总收入已增加了。此外,集体生活支出成本降低,比如住房饮食等等。

从丈夫的角度讲,好处自然不用说了。

从妻子的角度讲有不少好处:

首先,丈夫的婚外情其实有一部分是自己造成的。婚后,由于自己的不注意,出家打扮的漂亮在家则不修边幅吸引不了丈夫,过分的娇气令丈夫心烦。而一夫多妻家庭里,由于有其他姐妹的竞争,自己肯定不会不注意。有几位漂亮的温柔的妻子在家里,丈夫不可能再婚外偷情了,这样妻子也得到了丈夫稳定的爱。

其次,爱慕该男子的女子也不会受到他已婚的影响了。她可以真正的和自己的丈夫在一起了,自己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

再次,大家可以分担家务。不要说丈夫不做家务,其实男人应在外面打拼,女人上一些轻松的工作,主要是相夫教子。

第四,由于家庭的温暖,丈夫下班后会加快回家的步伐,从此各娱乐场所少了已婚男人的身影,各家庭多了负责任、疼女人的好男人。

第五,女人逛街就有了固定的、长久的伙伴,不用再看男人陪逛街一副活受罪的样子,女人的心情会豁然开朗,而她们也不会整天战斗在商场试衣间或美容院,因为这种消费在家庭已经成为群体消费,女人们一定会精打细算,合理理财,从此男人们不再说他的女人琐碎、虚荣、浅薄.

从孩子的角度讲,首先,家庭的稳定是最大的好处。孩子们再也不会因离婚所害。此外,孩子的童年也就不会孤单,在其拥有完整的父爱、母爱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相濡以沫的其他女人的母性宠爱,那幸福简直就是毛毛雨。

从老人的角度讲,老人不会再为已成家的儿子牵肠挂肚,因为有几个女人照顾着他们的儿子,同时公公婆婆也不必再看儿媳妇的眼色行事,因为众多儿媳为了增加她们在男人心目中的份量会争先恐后地孝敬公婆,顺便将中华民族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进行到底。

编后点评:我之所以转发这篇文章,是因多数的国人都有一种错觉,一心只想着一夫多妻制代表了齐人之福,享不尽温柔美艳,而不去考虑其有用的一面~替现今的社会问题带来可行的解决方法。我的目的并非鼓吹一夫多妻制,并非叫人们去滥用这个制度,而是希望人们在未认识清楚它的作用之前,不要胡乱去加以谴责,因为这种制度,亦可能会对社会有所裨益。同时也希望社会在谈论男人的婚外情时不要一味用道德败坏不负责任这种肤浅的语言,因为据美国著名教授卢马教授统计,全世界223个国家和地区,竟有140个国家允许一夫多妻!难怪有专家指出,一旦人类社会能妥善处理好各种婚姻制度的缺陷,人类就是到了第二阶层的文明时代了!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二十八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进城务工,寻求增收致富的途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导致农村出现了一个独特的妇女群体—留守妇女。丈夫长期外出打工,妻子留守家庭,她们承担着生产劳动、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重担于一身,在身体和心理上都承受着较大压力。随着留守妇女离婚率的增高,这部分人的婚姻家庭关系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引人关注的重要因素。近期,佳木斯市妇联通过走访、开座谈会、发调查问卷等形式,在6个乡镇的18个村开展调研活动,有500多名留守妇女参与了调研活动。现将调研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从年龄结构上看,30—49岁的留守妇女人数达到329人,占总人数的,这个年龄段的妇女,她们上有老下有小,既要照顾老人和孩子,又要担负起家务和农活,留守在家中的她们承担精神和身体上的双重重任;50—69岁的留守妇女是140人,占总数的28%,50岁以上的留守妇女主要是承担照顾孙子、孙女和部分家务的责任。从文化程度上看,主要以初中文化为主体,达到240人,占48%,其它小学文化、高中文化、大专及以上文化分别为161人、67人、32人,文化程度相对普遍偏低。从经营的产业和收入情况看,大部分留守妇女以经营承包田为主,人数达到调查总数的;留守妇女从事着小规模的畜牧养殖;个别年龄偏小的留守妇女选择专职母亲的角色,单纯地负责照顾幼小的孩子,家庭收入完全依赖于丈夫的外出务工收入。在所有留守妇女的家庭中,家庭年收入万元以内的占大部分,达到;其中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上的家庭65个;2万元以上的是68个;5万元以上的家庭共有35个,这种高收入的家庭,收入来源主要是以外出务工收入为主,这部分务工人员主要是因为掌握一定的手艺或技术,所以收入相对较高。

1、党委*要高度重视留守妇女权益维护工作。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制度,为解决留守妇女权益维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将留守妇女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坚持务工促增收、创业促转移,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为农民提供信贷扶持,让有条件、有技能的农民就地发展种养殖业,切实为农民增收搭建*台。

2、要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通过开展 “五好文明家庭”、“寻找最美家庭”、“好丈夫”、“好媳妇”、“好婆婆”等丰富多彩的评选表彰活动,倡导社会文明新风,构建和谐家庭。

3、要提高留守妇女*和发展能力。一是教育广大留守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二是加强普法普法、*力度。在农村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对留守妇女自身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三是加大对留守妇女的科技知识培训,提高其生产、生存能力。四是加强*安家庭建设工作,为留守妇女提供*全、和谐的生活环境,使家庭更加和睦美满。

4、各级党委和*要加大妇女之家建设投入力度。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妇女之家”的作用,及时为遇到婚姻、家庭生活问题的留守妇女提供各种帮助,使其尽快摆脱困境,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纠纷发生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3篇(扩展2)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3篇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二十九篇

一,婚姻

婚姻是没有味道的,就像一杯白开水。

正常的人只需要婚姻,因为他们要过日子,日子永远是平淡的。一对夫妻就是天平的两端,在最初结合的时候,双方都在衡量对方的价值。如果女方漂亮,男方长相平平,那么男方有钱就可以成为法码。如果男方帅气女方其貌不扬,那么女方的老爸是当权局长也可以成为砝码。衡量到最后,天平的两端差不多平衡起来,婚姻才能成交。当然又帅气又成功的男人,女方的砝码可就大了,老爸至少也得是部长以上的官员。

二,爱情

爱情具有强烈的刺激味道,辛辣苦涩,并不甜蜜。但爱情的味道极易上瘾,就象四川人吃火锅,辣得眼泪一把鼻涕一把,却一个劲儿的说过瘾。

有些人埋在美人堆里,未必能得到爱情。

酒醉人身,茶醉人心,音乐醉人神。婚姻之外还需要快乐而浪漫的夫妻新生活,有精神的有实体的,正常人,聪明过头的人,很难得到真正的爱情。能够获取爱情的人,倒是一些痴呆之人,愚蠢之人,单纯之人。

三,家庭

家庭组成了,一个全家照就是家庭的象征。但幸福的全家照有了,并不等于就是幸福的家庭。在大街上手拉手走的,不一定是夫妻,拉着手走的夫妻,不一定就幸福,眼下幸福的夫妻,明天可以各奔东西,吵吵闹闹的夫妻反而一生都不离不弃。

艰涩辛苦的日子总是显得漫长,而幸福的日子总不经熬。感觉到的幸福很快就会失去。平凡无味的日子天天在等着你。乌发郎官白了头,十年媳妇熬成婆,周而复始,这就是家庭。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三十篇

受访者中,70后占,80后占,90后占。

的人认为中年男士受青睐是因为大多已具备一定物质基础

1990年出生的张兰(化名)来北京打工一年多了。前不久,她在换房时结识了房东的朋友——一个70后的“大叔”。初次见面,“大叔”就开车帮她搬来了所有行李。之后两人经常一起吃饭聊天儿。“我经常向他倾诉生活和工作中的各种不快,他不但不会不耐烦,还会给出很多实用建议。作为一个独自在北京打拼的女孩子,‘大叔’的成熟体贴让我感到很舒心。”

“女朋友常指责我自私、不考虑她的感受,夸赞‘大叔’有魅力。”山东小伙李守伟说,他女朋友是日漫迷、韩剧迷,最喜欢收集动漫和韩剧里的美型“大叔”图片,还把“大叔”定为他以后的发展方向。“我感觉这种心态太幼稚了。”

为什么一些年轻女性更青睐中年男士?调查中,的人认为是中年男士大多已具备一定物质基础;的人认为是中年男士更稳重,有魅力;的人表示是中年男士更能体贴女性;的人觉得是作为独生子女的年轻人更愿意被照顾,而不懂得照顾别人。

世纪佳缘婚恋专家张佳芮告诉记者,“大叔控”大多集中于年轻女性。初入社会的年轻女性缺少社会经验,而这正是成熟中年男性所具有的,他们能给予女性安全感。此外,现在不少家庭是“421”模式,四个老人、两个大人围绕一个孩子转,很可能导致独生子女长大后缺乏耐性和包容力,在恋爱和婚姻中表现得以自我为中心。

“时代不同,适婚年龄人群择偶需求也不同。”张佳芮说,70年代生人崇尚与知识分子结合,80年代生人更注重对方物质基础,90年代生人择偶不但务实,而且更注重自我感受。所以不管从物质还是感情出发,不少女性都愿意选择已具备一定条件的男士。

稳定的感情需要男女双方耐心磨合,一同成长

调查显示,的受访者对年轻女性当“大叔控”持认同态度,的人持反对态度,的人表示不好说。

张兰认为,年轻女性与“大叔”结合是恋爱自由,没什么不可以。“单方面要求女性理解自己伴侣,等待其成长,也是不公平的。”

“不少年轻女性有攀比心理,看到同龄人因为嫁得好,享受了更好的物质条件,就可能在感情中动摇。”李守伟认为,认同年轻女性当“大叔控”,是认同了男女双方只考虑自己的做法,抹杀了爱情相伴相守的美好,可能导致更多女性把恋爱和婚姻当做谋取物质条件的工具。

调查中,的人认为“大叔控”倾向于选择成熟成功的中年男士,可能助长社会“不劳而获”之风。的人认为这颠覆了传统的婚姻道德观。

的人认为“大叔控”与大叔年龄差距大,有代沟,难以保持稳定感情关系;的人表示这对正在奋斗的年轻男性来说很不公平;的人觉得这会造成年轻“剩男”增多,不利于保持正常的两性平衡;的人认为这影响了当代女性自信独立的形象。

“随着年轻女性自身的成熟,‘大叔’的特质会逐渐不足以吸引她们。而年轻男性的阅历也在增加,会变得越来越体贴而有魅力。”张佳芮认为,稳定的感情需要男女双方来耐心磨合,并且在磨合中一同成长。感情不是短期行为,恋爱和婚姻中的双方还需要面对赡养父母、抚育孩子等各种家庭事务,面对生活的各种考验。只有一起参与对未来生活的建造,求同存异,才能实现对感情的成功经营。

调查中,的受访者表示,理想的恋爱和婚姻中,男女双方应该共同成长、共同奋斗。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三十一篇

为进一步了解全市目前的婚姻家庭现状,找出影响家庭和谐的最直接、最关键、最突出的问题,分析存在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构建和谐家庭中的职能作用,xx市妇联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一、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发展,改变了人民经济生活,也改变了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离婚问题日益凸显。为此,xx市妇联通过法院查案卷、走访民政局、查阅妇女维权中心受理案件情况,调查了20xx年以来的全市妇女结婚、离婚情况,客观分析了xx市婚姻家庭情况。

从妇联法律维权中心来访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居高不下。20xx年至20xx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140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20件,占离婚总数的;感情不合导致离婚64件,占离婚总数的。20xx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25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4件,占离婚总数的16%,感情不合导致离婚21件,占离婚总数的84%;20xx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23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7件,占离婚总数的30%,感情不合导致离婚16,占离婚总数的69%,婚姻家庭类案件已经成为影响妇女权益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障碍。

从民政局20xx年至20xx年的统计数据来看,结婚总数为8673对,离婚总数为932对。其中20xx年结婚总数为1913对,协议离婚总数为217对,离婚率占当年;20xx年结婚总数为2327对,协议离婚总数为242对,离婚率占当年。20xx年结婚总数为1328对,协议离婚130对,离婚率占当年;20xx年结婚总数为2513对,协议离婚351对,离婚率占当年。

从xx市人民法院调查情况看,人民法院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35件,判决离婚76件,调解离婚114件,调解和好45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9%;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47件,判决离婚56件,调解离婚141件,调解和好50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0%;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330件,判决离婚56件,调解离婚154件,调解和好120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6%;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80件,判决离婚81件,调解离婚124件,调解和好75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6%。由以上数据可见,近几年离婚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

二、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导火索。家庭暴力让处于弱势的妇女身心遭受极大的摧残,其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是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xx市妇联信访案件中有一典型案件,女方长期遭受暴力侵犯,但由于爱面子,在外人面前仍表现得非常恩爱。结果男方愈加恣意妄为。直到女方无法承受时才开始对外反映。忍受只能纵容家庭暴力愈演愈烈,导致婚姻的破裂。

2、家庭关系不和导致婚姻失败。一方面,在农村家庭中,儿子、媳妇大多是与父母同住。少数农村妇女缺乏文化,思想愚昧,加之有些长辈处处袒护儿子,无端挑剔媳妇,增加了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经济困难成为婚姻家庭的又一诱因。一些妇女为了依靠男方的收入来维持生活而忍受没有感情的婚姻,对于不顺心的事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从而导婚姻失败。

3、草率结婚导致“短命”婚姻。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农村女孩早早就辍学,来到城镇打工。许多人认识不久便未婚同居或草率结婚,当感到婚姻并非理想中的“伊甸园”时,便整日打闹着要离婚。

(二)原因分析:

1、封建思想影响。当今社会,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仍旧根深蒂固,尤其是农村,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思想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妻子挨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不光彩的旧观念导致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轻者离婚,重者发生家庭暴力伤害案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2、道德观念缺乏。有些男性为了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选择到外地打工,留守妇女的在家务农、操持家务和照顾老人。长期的夫妻分居导致了夫妻俩感情淡漠,导致了婚外情的发生;有些人缺乏家庭责任感和义务感,热衷于赌博、喝酒,导致家庭矛盾的产生,有的人文化水平不高,夫妻间缺乏包容和谅解,言语粗鲁,动辄拳脚相加,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3、法律约束不够。家庭矛盾无法用法律约束,大多要靠道德自律;婚姻家庭案件取证难,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

三、对策和建议

1、建立机构,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一些诸如妇女庇护所、婚姻家庭咨询投诉中心等服务机构,帮助弱势妇女尽快摆脱困境,走出误区,避免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发生。

2、强化宣传,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积极引导,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社会道德的活动,倡导文明新风,构建和谐社会。

3、普及法律法规,加大妇女儿童的维权力度。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纳入全市普法总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妇女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4、注重引导,加强家庭道德美德教育。要多形式、多途径、大张旗鼓地宣传家庭稳定的重要性和构建和谐家庭对社会的重要性。要加强家庭责任感教育,积极培养家庭义务感和责任心,使每个人都懂得珍惜和保护家庭稳定。

5、解困帮扶,从源头上做好婚姻家庭稳定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活动,探索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好方法、好路子,从源头上预防也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对家庭暴力能及时出警,出台相关整治办法;对困惑妇女和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要对孤寡人群给予关注、关心和帮助,切实解决他们工作、生活问题,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三十二篇

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

该调查在地域上覆盖10个具有代表性的1-3线城市,包括北京、广州、重庆、长沙、南京、合肥、武汉、沈阳、成都和郑州,共回收10157份有效调查问卷,同时还对幸福婚姻项目试点社区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相同内容的基线调查。在年龄上,覆盖了22-55岁间60后、70后、80后、85后及90后四个主要年龄代际;调查对象不仅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所受教育水平和收入分布也不同,使数据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对指导我国幸福婚姻家庭的构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抽样调查的幸福家庭中,在职场上认识成为夫妻的有,曾经是同学的有,各占近两成。专家表示,这或许与具有共同语言和相似经历有关,双方更容易找到共同点。

总体而言,外表不是影响婚姻缔结的关键因素,只有的受访者表示比较重视对方的外表,其中男性略高。从年龄层来看,60后基本不看重“颜值”,70后中超过三成的表示比较在意对方的外表。

报告中提到,夫妻双方为异地生人的,60后、70后的比例不到四成。而80后、85后至95后两个群体的比例分别达到、,也就是说,近半数夫妻不是“老乡”。专家认为,这种现象与城市间开放发展,异地求学、就业,交通和通信条件便捷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门当户对”仍是缔结婚姻的重要因素。七成的人认为夫妻经济状况相似很重要,认为需要“社会地位对等”的接近八成。

究竟幸福家庭有什么“幸福密码”?报告分析指出,接受调查的幸福家庭成员具有四种主要的性格特质,首要的是“有责任感”。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是个有责任感的人。其次是“善于控制情绪与处理冲突”,的人深谙此道,而男性认为自己“善于控制情绪”的比例高于女性个百分点。

其余两个重要性格特质依次是“开朗幽默、懂得浪漫”,“重视父母意见”。女性在做决定时“重视父母意见”的比例为,高于男性的。调查结果表明,对待婚姻负责任的态度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给对方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三十三篇

近年来,xx市认真贯彻落实《xx省家庭教育十五规划》和《xx市家庭教育工作规划》,进一步提高家庭教育工作重视程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家庭教育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一、家庭教育工作现状

xx市现辖15个乡镇(区),240个自然村,总人口73万,儿童为15万。现有家庭教育领导机构17个,家庭教育指导中心1个,家庭教育1个,家庭教育函授点15个;社区家长学校6所,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394所;创办家庭教育刊物5种;13篇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家庭教育专兼职管理者、指导者达1581人;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达到了85%。

二、具体做法和措施

(一)领导重视、制度健全,确保家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首先,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党委*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主管*任组长、主管副*任副组长、宣传部、市妇联、教育局、民政局、计生局等15个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市家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全市家庭教育工作。同时,15个乡镇(区)分别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家庭教育工作开展。

其次,将家庭教育工作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15个成员单位,使其明确目标任务,各负其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建立健全例会制度、百分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制度、交流培训制度来规范家庭教育工作。市家教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家教例会,听取各成员单位以及家长学校负责人的工作汇报。为确保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我们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部门年终考核,对后进单位进行重点管理,责令限期整改,依此督促活动开展。另外,我们还通过召开家教推介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推广家庭教育先进经验和做法,培养家教工作骨干力量,研讨家教工作新思路,截止目前,共举办各级各类家教培训班130期、家教经验交流会36次、举办家教座谈会354场次,使万对家长受益。

(二)学校、家庭、社会三者相结合,全方位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是推动家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在家庭教育工作中,我们坚持学校、家庭、社会三者相结合的原则,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工作。

1、在学校、幼儿园,将家庭教育工作渗透到德育教学之中。各中小学校围绕“我做合格小公民”,深入开展“今天我当家、看我露一手、给爸妈一个惊喜、道德行为表演、为孤寡老人送温暖、”等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市妇联成功举办了“卓达杯”我做合格小公民优秀征文、演讲比赛,广大少年儿童在参与活动中思想道德素质得到了升华,自理能力得到了提高,涌现出了10名“十佳”小公民,105名“五小”行动标兵,364名道德实践好儿童,33个小公民示范基,15名个人、7个集体受到上级妇联表彰。另外,各中小学校还开设家长听课制、学校互访、校长接待日等制度,建立了家校联系卡,以举办“知心姐姐”报告会、家教知识专题讲座,开办“心海导航、月牙报”等家庭教育刊物等形式,对家长广泛宣传家庭教育知识。在幼儿园,推行零岁方案,开展家长孩子亲子互动活动,开辟了幼儿活动室、建立了幼儿成长档案、家园联系卡,建立了亲子园。市幼儿园、通安幼儿园分别建立了占地400*米的亲子示范园,成为亲子教育的示范点。

2、在家庭,大力实施家长素质工程。我市于20xx年启动了家长素质工程,围绕“如何对孩子实行早期教育、如何培养孩子的创造力、想象力、如何教孩子做现代人、如何培养孩子良好的'心理素质”等知识对家长进行宣传教育,两年来共举办10期家长培训班,培训人员3000余人次。另外,在万个0—18岁少年儿童家庭中开展了“学习型家庭”读书活动,在市图书馆成立了读书俱乐部,鼓励家长阅读家教书目,撰写家教体会,“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活动期间,共收到读书心得386篇,在xx报“家教论谈”专栏刊登20余篇,表彰先进家庭100个。去年8月份,又举办了家教经验交流会,会上3名先进个人、5个先进集体做了典型发言。

3、在社会,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

几年来,我们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文明工程创建”活动之中。一方面,在全市上下开展了“好摇篮示范户、五好文明家庭、明星家长、优秀家长”评选活动,涌现出了廉州镇东街幼儿园郭立红、北街幼儿园园长周彦欣等130名先进典型,在她们的影响带动下,全市呈现出了“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我们把《婚姻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入家长学校的重要内容,举办法律知识讲座48期,开展大型法律咨询5次,发放法律宣传资料6万多份,使5万名家长从中受益。

(三)协调联动,齐抓共管,为家庭教育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家庭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几年来社会各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使我市家庭教育工作呈现出勃勃生机。

妇联、教育部门联合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组建了394所家长学校,成立了家园(校)共建委员会、母亲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家长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坚持做到缺什么补什么,使80%的家长学校达到有场地、有人员、有牌子、有教材、有计划、有安排的“六有”标准。去年4月份,围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意见》和学生行为规范开展家庭教育问卷调查,并针对反映出的问题,开展家教知识专题讲座15场,使3000名家长树立了“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现代家教观念。另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大师资培训力度,培训家庭教育骨干600人次,确保了每个家长学校有1至2名教师受到专业培训。

卫生、民政、计生部门充分利用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早期教育,进行“三优知识”普及。几年来,共组织有关生理、心理方面的专家深入15个乡镇(区)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咨询90多次,接待咨询人员万人次,免费发放三优知识宣传资料9万余份。对万对新婚夫妇和2万对准爸爸、准妈妈进行了“三优知识、胎教知识、早期教育”等知识培训,切实从源头做好家教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通过开辟专栏、进行专题采访等形式加大家教知识、家教典型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三八节、母亲节等重大节日,录制家庭教育专题片,截止目前对15名先进典型进行了。另外在电视台制作“家教在线”节目14期,广泛宣传现代家教观念,节目自开播以来,受到孩子和家长的一致欢迎。

三、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家教理论研究的空缺和家教专业人才队伍的缺乏,是制约家教工作向纵深发展的瓶颈。就我市而言,将家教问题作为专门课题研究的专业人才不多,且还是利用业余时间,作为个人爱好对家庭教育问题进行研究。没有*的支持和强力推动,很难在家教领域深层次研究上出成果,即使有也难以在成果转化和普及上出成效。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三十四篇

_婚姻家庭法(草案)全文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法调整夫妻之间、亲子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条【婚姻自由】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三条【一夫一妻】

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配偶。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第四条【男女平等】

男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家庭成员在享有民事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

第五条 【弱者利益保护】

妇女、儿童、老人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国家特别保护。在处理涉及儿童的家庭事务时,应当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考虑。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

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借收养之名买卖儿童。

第六条 【善良风俗】

维护善良风俗,提倡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婚姻习俗,但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第二章 亲属

第七条【定义】

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姻亲。

第八条 【配偶】

男女因结婚互称配偶。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双方离婚、婚姻被依法撤销而终止。

第九条【血亲】

血亲是因自然的血缘联系或因法律拟制的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第十条【血亲的亲等】

亲等,是表示血亲间血缘联系远近的单位。亲等的计算方法:

(一)直系血亲的亲等,从己身上数或者下数,以其间的世数而定,一世代为一亲等。

(二)旁系血亲的亲等,从己身数至双方同源的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的直系血亲数至计算亲等的对方,一世代为一亲等。

第十一条【姻亲】

姻亲是以血亲的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姻亲包括:

(一)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兄嫂、弟媳、姐妹夫等;

(二)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等。

姻亲关系因作为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或者婚姻被依法撤销而终止。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姻亲关系是否终止,由双方商定。

姻亲的亲等,依己身与血亲的亲等,或者从配偶与其血亲的亲等。

第十二条 【近亲属】

下列亲属为近亲属:

(一)配偶;

(二)四亲等内的直系血亲;

(三)四亲等内的旁系血亲。

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直系姻亲,在扶养关系上视同近亲属。

第十三条 【亲属的法律效力】

亲属之间有关禁婚、扶养、监护等婚姻家庭法上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规定。

亲属在其它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其他法律规定与本法规定抵触的,适用本法。

第三章 结婚

第一节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结婚能力】

自然人均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本节规定的其他条件,始得结婚。

第十五条 【合意】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六条 【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十七条 【禁止重婚】

无配偶者,始得结婚。

一人不得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第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亲属】

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者,相互间不得结婚:

(一)四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

(二)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四亲等以内的直系姻亲。

拟制直系血亲间的收养、扶养关系终止后,亦不得结婚;但养子女与收养方的旁系血亲辈份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不宜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疾病的人,应当根据婚前医学检查医师的建议,决定是否结婚。

第二十条 【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事实婚姻】

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相互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符合本章各项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成为有效婚姻。

第二节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第二十三条 【婚姻无效的后果】

被确认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准用本法关于公同共有的规定,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时,应当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益问题,适用本编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婚姻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因欺诈、胁迫而结婚;

(二)结婚时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三)结婚时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第二十五条 【撤销权人】

(一)因欺诈、胁迫结婚的,受到欺诈、胁迫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二)早婚的,双方享有撤销权;

第二十六条 【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因欺诈、胁迫结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该期间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二)早婚的撤销权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

(三)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第二十七条 【婚姻撤销的效力】

婚姻被撤销的,从撤销之日起婚姻关系消灭。

第二十八条 【离婚规定的准用】

可撤销婚姻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间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扶养和教育,准用本法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四节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损害赔偿】

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一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地位平等】

夫妻互为配偶,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参人大版)

第三十一条【婚姻居所】

婚姻居所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夫妻一方自愿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以对方的居所为婚姻居所。

第三十二条【人身自由】

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三十三条【生育权】

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妻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妊娠。

第三十四条【家事代理权】

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司法解释一第17条)

夫妻一方滥用此项代理权时,他方可予以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五条【扶养、扶助与维持家庭生活的义务】

夫妻应当相互扶养、相互扶助,按各自能力,共同承担维持家庭生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权】

夫妻平等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扶养、教育、监护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遗产继承权】

夫妻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

第一目 法定夫妻财产制

第三十八条【适用的原则】

夫妻双方没有订立财产约定,且不存在依法适用非常财产制情形的,应当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第三十九条【婚后所得共同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得的财产及权利,以及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第四十条【共有财产范围与推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一)工资、奖金及其他收入;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及其收益;

(四)双方共同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

(六)不属于本法第四十二规定情形的其他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不能证明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应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四十一条【共有财产的享有】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第四十二条【特有财产】

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依法取得的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及权利。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一)婚前财产;

(二)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人身保险金、复员转业费等。

(三)一方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

(五)一方从事职业必需的专用物品,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且价值较大的除外;

(六)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第四十三条【特有财产的享有】

夫妻对各自所有的特有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但作为婚姻居所及基本条件的房屋等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自由处分。

第二目 约定财产制

第四十四条【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编有关共同财产和特有财产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订立的时间】

夫妻有关财产制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订立,也可以在婚后订立。

第四十六条【方式和登记】

夫妻财产制契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于婚姻登记档案。

婚后订立财产制契约的,应当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财产制契约登记。

第四十七条【有效条件】

夫妻双方订立、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制契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二)亲自订立,变更或者撤销,不得由他人代理;

(三)意思表示真实;

(四)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善良风俗。

第四十八条【效力】

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自婚姻关系成立时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后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自依法成立时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财产制契约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九条【变更与解除】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财产制契约。

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变更、解除,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解除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目 非常夫妻财产制

第五十条 【非常夫妻财产制】

法定事由出现时,依法律规定或者经法院宣告,夫妻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

第五十一条【当然的非常财产制】

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其财产关系适用分别财产制。

第五十二条【宣告的非常财产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夫妻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解除原共同财产制,实行分别财产制:

(一)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或者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已被扣押;

(二)夫妻一方的行为危害他方利益或者妨害婚姻共同生活;

(三)夫妻一方拒绝向他方报告其收入、财产及债务或者共同财产状况;

(四)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一年以上;

(五)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将使夫妻一方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其他事由。

在第(一)项情形,除夫妻另一方外,债权人也有权申请撤销共同财产制,宣告实行非常财产制。

当事人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宣告解除原共同财产制,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判决,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共同财产制的恢复】

改采分别财产制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经夫妻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恢复原共同财产制。

当事人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宣告恢复原共同财产制的判决,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离婚

第一节 登记离婚

第五十四条【登记离婚的定义】

登记离婚,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合意离婚,符合法定条件,而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方式。

第五十五条【登记离婚的条件】

夫妻双方合意离婚,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登记离婚程序:

(一)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婚姻关系为合法缔结;

(四)双方已经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对生活水平明显下降一方的经济帮助,以及对一方家务劳动补偿等达成书面协议;

(五)协议内容有利于保护妻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离婚登记的程序】

要求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必须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间内审查双方是否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经审查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应于审查期间届满后予以登记,向双方签发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

前款审查期间为一个月,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之次日起算。

审查期间内,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审查期间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当事人双方未请求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离婚证的,视同双方撤回离婚申请。

第五十七条【离婚登记的效力】

当事人双方从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五十八条【离婚协议书的变更】

登记离婚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子女的监护与扶养,或者财产的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书,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离婚协议有关子女监护与扶养,或者财产分割内容得,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节 诉讼离婚

第五十九条【诉讼离婚的定义】

诉讼离婚,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离婚方式。

第六十条【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经调解夫妻双方和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经调解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第六十一条【准予离婚的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夫妻关系不可挽回地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

(二)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传染病经治不愈;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

(四)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五)对一方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虐待或者遗弃;

(六)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

(七)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八)其他导致夫妻关系不可挽回地破裂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抗辩理由】

离婚对一方当事人或其子女将造成极其严重损害,而暂缓离婚有益于防止或减轻这种伤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离婚诉讼。

(参德国民法典第1568条【苛刻条款】:“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或者为保护拒绝离婚的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罹患严重疾病),即使婚姻破裂,也应当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第六十三条【离婚诉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六十四条【复婚登记】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节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扶养和教育

第六十五条【离婚后的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监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监护、照顾、扶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监护】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直接扶养,由双方协商决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

第六十六条【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审酌因素】(参台湾民法第1055条之一)

人民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做出有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裁判:

(一)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状况;

(二)子女本人的意愿和人格发展的需要;

(三)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

(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与态度;

(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它共同生活者之间的感情状况。

第六十七条【子女扶养教育费的给付】

离婚后,不担任子女监护人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扶养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给付费用的数额,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对子女扶养教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必要时,子女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六十八条【给付方式和期限】

子女扶养教育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扶养教育费。

对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负担必要的扶养教育费。

第六十九条【探望权】

离婚后,不担任子女监护人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有权与该儿童会面交往,但以有利其身心健康为前提。

第七十条【探望权中止的事由】

探望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子女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权:

(一)患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

(二)有赌博、吸毒或者酗酒等恶习;

(三)拒付子女扶养教育费;

(四)对子女有性侵犯或其它暴力行为;

(五)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

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依法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或者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判决和裁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

第四节 离婚财产分割与救济

第七十二条【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夫妻财产关系因双方离婚而终止。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应当均等。双方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子女监护方以及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第七十三条【共同债务清偿】

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以双方各自财产均等偿还;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七十四条【离婚经济帮助】

一方生活水平因离婚明显下降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适当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七十五条【家务劳动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共同财产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父母与亲生子女

第七十七条 【亲子关系的推定(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

受胎期间为子女出生之前的第三百天到第一百八十天之间。

第七十八条 【亲子关系的推定(二)】

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

第七十九条 【亲子关系的推定(三)】

数名男子均可被推定为子女的父亲时,依下列原则推定:

(一)在母亲的丈夫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二) 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三)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

第八十条 【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三十五篇

婚姻法律

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有的人对婚姻自由的理解仅局限于结婚自由。实际上,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婚姻法》对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这样规定的: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有个别的父母认为儿女是自己生的,婚姻当然应该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种思想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甚至仍为一种通行的观念。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是一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数是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危害程序虽不如买卖婚姻的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它腐蚀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大量的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婚姻法》对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一般来讲,除了拐卖妇女买卖婚姻的以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可能都是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因此,纠纷的解决一般应尽量避免家庭关系的破裂。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是一方面对受害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者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但是,对于严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作为惩罚措施。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俗称订婚。婚约在我国古代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现代各国对婚约大多采取不保护的态度,婚约的效力相当薄弱。但是由于传统习惯的原因,婚约在很多地区还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婚约问题处理不好,常常会引发纠纷。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一直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丕予受理

在我国,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男女双方只要是自愿订婚,法律也不会进行干涉。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够结婚。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 (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在一些婚约纠纷中,有这样一种情况:订婚后,双方经过很长时间后才解除婚约,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已过了适婚年龄。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青春补偿费的要求。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骗取财物,将受法律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对行为人也要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三、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

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小林(男)和小青(女)是同村人,两家平时关系也很好。他们二人高中毕业后都回了村里,两家人看两个人年龄相仿,又见他们二人情投意合,于是就打算结为亲家。两家正在筹备婚礼的时候,小林和小青决定南下打工。于是他们二人在村里摆了酒席,举行完婚礼就匆匆南下了。一年后,他们回到村里,却和村干部因为他们是否已经结婚的问题而起了分歧。小林、小青认为他们的婚姻是双方家长认可的,而且又在村里摆了酒席,村里人都认为他们已经是夫妻了。但是村干部认为,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进行婚姻登记,没有登记,即使摆了酒席,也不算结婚。到底谁的说法正确呢?

◆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无论当事人是否举行了婚礼,也无论当事人是否同居,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存在了,要解除这种关系,就必须履行离婚手续。而且一旦他们之间出现任何纠纷,都要以夫妻的身份关系来处理问题。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因此,小林和小青虽然举行了传统的结婚仪式,办了酒席,但他们仍未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领取结婚证应当慎重考虑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有的当事人因为单位分房、户口落户等原因,在未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往往在短期内因为双方不适合而又离婚。在此,我们提醒读者,领取结婚证就意味着婚姻的有效成立,而婚姻是人生一辈子的大事,切莫因为一些物质利益就匆匆走人婚姻,给自己的婚姻生活造成不幸。因此,领取结婚证应当慎重考虑。

四、办理结婚登记,要迈几道门坎?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结婚的过程中,婚姻登记又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

◆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不能采取委托他人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对于有一方或双方不能本人亲自到场提出结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一律不得进行婚姻登记。夕结婚登记申请须提交的证件。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结婚登记首先要知道到什么地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除上述机关外,任何单位无权进行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原则上应当同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相符。当事人双方的户口在一地的,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均可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的审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证件的审查,婚姻登记员要审查当事人所持有的证件是否真实、完备、符合法定要求,证件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证件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迹象;二是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符合了法定的结婚条件。

审查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凡是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即予以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凡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如何补办结婚证

领结婚证要迈几道门坎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来代替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手续和所需文件是: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无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原结婚登记复印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地方的_查阅后复印)、2寸合影照片3张,到民政局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

五、结婚也要符合条件,不合条件法律禁止

结婚不但要经过必要的登记手续,而且结婚的双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结婚登记。那么当事人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结婚须达法定年龄

必须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可以结婚,这是众所周知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法律对结婚年龄的基本规定。

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许作特殊的规定。比如说,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婚龄,但是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与此同时,出于一些相关因素的考虑,一些行业对业内人员的婚龄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飞行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因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婚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解放军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大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也不许结婚。这些特殊的规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几类近亲属禁止结婚

性别相同能够结婚吗?虽然这样的情况极为少见,但毕竟也给法律提出了一个难题,而且外国已经有了承认_婚姻的先例。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但是婚姻法多处提到“结婚的男女双方”。据此我们认为,我国的法律不允许同性婚姻,结婚的双方必须为一男一女。

近亲结婚的危害在此无须多说。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结婚的近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来说,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姑与侄子、舅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等。

◆特殊的疾病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是《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说明哪些疾病是不应当结婚的,这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传染性、遗传性的疾病将会得到攻破或者有效地防范。

目前,根据我国的《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风病和性病未经治愈的;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

(三)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呆痴症患者等。

◆艾滋病患者能结婚吗?

前一段时间,报纸有一则消息引起了大家的讨论,即一位艾滋病患者和一位健康人申请结婚。那么,艾滋病应当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吗?艾滋病患者能结婚呢?

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已经认识到艾滋病只要予以必要的预防措施,是可以避免被传染的。因此只要当事人在结婚之前知道对方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并且仍愿意与对方结婚,法律是没有必要予以禁止的。而且这也有利于社会大众对艾滋病有更多的了解,对艾滋病患者也能够有一种更为宽容的态度。因此,在有充分的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是允许艾滋病患者结婚的。

虽然我国法律禁止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人结婚,但也有例外。我国的《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六、近亲属需分别对待,能否结婚还待细说

近亲不能结婚,但这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详细说明。有这样一件事:有一对青梅竹马的表兄妹,十几岁时曾经发生过性关系。后来被两家发现并予以制止。成年后两人均分别与他人结婚并生育有子女。表妹在生过孩子后做了绝育手术。两人在年近半百之际因为感情不和分别与各自的配偶离了婚,两人再相见时,还念念不忘年少时的恋情,于是两人决定结婚。再婚审查时,婚姻登记机关并未发现。领到结婚证不久,双方父母和单位发现这对表兄妹的婚姻关系。单位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控告。

◆不能生育的表兄妹可以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的大部分人认为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那么表兄妹当然应当禁止结婚。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生育的子女有遗传病,而这对表兄妹不可能再婚后生育,应当允许他们结婚。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这对表兄妹已过了生育的年龄,而且女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已无生育子女的可能,于情于理都应当允许他们结婚。而且,根据前面所说的艾滋病患者可以结婚的理由和推论,不能生育的表兄妹也是可以结婚的。

◆姻亲能否结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姻亲是由于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不具有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危害性。因此,对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法律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比如像丧偶的儿媳嫁给公公等这样的情况,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乱伦,很难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还会引起继承上的一系列混乱。因此,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会尽量劝其不要结婚。

◆养亲属或继亲属之间结婚要慎重

“养亲”是由于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养亲之间一般也没有血缘关系。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条引申,由于收养所形成的旁系血亲关系,凡在三代以内的也是不允许结婚的。然而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并不反对同一辈份之间具有养亲关系的人结婚,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之间都是可以结婚的。司法实践对此也予以了认可。

但是不同辈份的养亲属之间还是禁止结婚的,这主要是因为,一来传统观念不允许这样的乱伦行为,二来也是为了防止长辈养亲利用养亲抚养关系对养子女做出不利的行为。所以不同辈份养亲属之间是不能结婚的。

“继亲”是由于父母一方再婚而与其再婚的配偶及其亲属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如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等等。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形同父母子女,当然不能结婚;如果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在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了之后,不同辈份之间的继亲还是可以结婚的。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即使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结婚仍需慎行,因为这毕竟与传统观念还是有所相悖的。

对于同一辈份继亲之间,如继兄弟姐妹之间,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又不与伦理相悖,是可以结婚的。

七、隐瞒真相枉费功,“结婚”还得判无效

——哪些婚姻可以导致婚姻无效?

修订后的《婚姻法》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它为解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婚条件却已经登记结婚的问题提供了依据。韩先生与叶女士20xx年登记结婚。同年10月妻子临产,婴儿出生不久便夭折。经医生检查,韩先生发现妻子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并处于活动期。原来,叶某婚前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但在婚检中将病情隐瞒下来。韩先生认为,依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妻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其婚姻关系应为无效。韩先生依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他与叶女士的婚姻无效。法庭上,被告叶某对自己婚前患有“乙肝”并隐瞒病情的事实没有否认,但提出接受“离婚”,不同意“婚姻无效”。法院作出判决,原告韩先生与叶女士的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什么是“无效婚姻”呢?它适用于哪些情况?婚姻被宣判无效之后,双方的财产和子女又该如何处理呢?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2条明确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措施。

“无效婚姻”与“离婚”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其明显区别体现在财产分割问题上。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各归各,而“离婚”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 “无效婚姻”情况中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离婚”情况中的子女是婚生子女。也正因为有以上区别,韩先生才会和叶女士为此而发生纠纷。

◆导致无效婚姻的情况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院之所以判决韩先生与叶女士的婚姻无效,其理由就是叶女士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仍未治愈。

◆无效婚姻对双方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据此,无效婚姻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首先是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的原则是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二)协商不成,则照顾无过错方;

(三)夫妻财产共有制不适用于无效婚姻的财产纠纷。

无效婚姻对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二)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仍应当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只有法院才有权宣告无效婚姻

由于宣告无效婚姻意味着对已存在的“婚姻”使其从根本上丧失婚姻的效力,因此宣告婚姻无效必须严肃慎重。我国的无效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宣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即使双方当事人对认定婚姻无效都无异议,也无权进行无效婚姻的宣告。

八、因受胁迫而结婚,一年内申请可撤销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同时,还设立了可撤销的婚姻制度,给予了当事人依法决定自己婚姻命运的权利。有一个案例:李晓月经人介绍,认识了王二。两人初交往时,彼此感觉还不错,可相处了一段时间后,李晓月发现王二经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而且王二有些习惯也让李晓月难以忍受。李晓月提出分手,王二不答应,并且以伤害李晓月的父母为要挟。李晓月害怕伤及父母,迫不得已和王二登记结婚了。半年后,李晓月在朋友的劝说下,打算结束这段婚姻。但一个难题摆在了李晓月面前,应该以什么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是提起离婚诉讼,还是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呢? 上例中,李晓月应当提出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婚姻适用哪些情况呢?

◆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结婚当时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结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由此使该婚姻自始无效的法律制度。同无效婚姻一样,可撤销的婚姻与离婚是不同的。婚姻撤销后就意味着它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而离婚则是解除现有的有效成立的婚姻,它的前提是承认现有的婚姻有效成立。因此,两者在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上都是不同的。

◆胁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对结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胁或损害,使该方违背自己意愿而结婚。这种胁迫,可以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的要挟,如以揭露当事人的隐私为要挟等等。

◆只有受胁迫一方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设立可撤销的婚姻制度, 目的是为了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保护婚姻当事人选择婚姻的自由的权利。因受胁迫而成立的婚姻,虽然是可撤销的婚姻,但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才有权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其他任何个人,包括可撤销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都无权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也就是说,法律只给那些没有自由选择过婚姻的人再次选择的权利。

◆一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效

法律给予受胁迫方以再次选择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的行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应当在与对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如果受胁迫方还受到了人身自由的限制,则应当在恢复了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过了法定的时间期限,受胁迫方就没有权利再申请撤销婚姻了。与此同时,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只能通过离婚这种方式了。

◆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由于撤销婚姻也是对现有的婚姻从根本上的否定,因此撤销婚姻的机关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我国,当事人自己不能随便撤销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它们来撤销婚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婚姻。

◆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婚姻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是自始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但可撤销婚姻制度与无效婚姻制度还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导致可撤销的婚姻的惟一的情形就是一方受胁迫而结婚,而无效婚姻包括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多种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情形;

(二)可撤销的婚姻的申请提出有一年的时间限制,超过一年,婚姻就持久地有效成立了;而无效婚姻无论何时提出都不影响婚姻的无效性;

(三)可撤销的婚姻只有受胁迫方才能提出申请撤销;而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可以提出,并且婚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以及单位也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

九、手牵手共度人生,彼此忠实是义务

随着中国经济20多年的巨大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了许多变化,有好有坏。“婚外恋”、“包二奶”等现象的出现就是其中不好的一个方面。这些不好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家庭生活的稳定,因此修订后的《婚姻法》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写入了总则,成为新时代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个向导。

◆夫妻相互忠实是法定义务

有人认为是否对自己的配偶忠实,自己是否在外边“乱搞”,都是自己的事情,法律管不着,充其量是不道德的行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修订后的《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已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会有相应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而绝非只是受舆论的谴责这么简单。

◆相互忠实主要是指性关系的忠实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或妻不得与婚姻之外的其他人进行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同时也指夫或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因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配偶的利益。将两性关系限于合法婚姻之内,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在一夫一妻制下,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夫妻双方是否互相忠实。婚外性行为乃至不洁的性生活,将危及婚姻的存亡和后代的健康。《婚姻法》修订之前,全国妇联所作的调查显示,的人都赞成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写进新的婚姻法中,由此可见,社会大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

◆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违反这一义务,就将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的同时,还设立了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因此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婚姻的另一方将给予经济上的弥补。

◆“精神出轨”不受法律制裁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三十六篇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追求*等、和谐的婚姻关系,然而绝大部分农村男性仍然存在“男尊女卑”、“男人是天”大男子主义观念,导致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仪征市新城镇妇联针对辖区内来信来访妇女中关于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调研和细致分析,并研究相关对策。

一、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现状

道德低下导致矛盾纠纷。随着农村物质文化生活水*的不断提高,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也日益增多性格不合促成矛盾纠纷。经调查,“性格不合”已经成为绝大部分农村夫妻离婚的原因。随着农村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相比于以往更为开放,越来越多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然而在如今的婚姻家庭中,过分强调个性,缺乏角色转换、换位思考的能力必然会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夫妻关系的维持需要双方互相妥协,彼此认同,求同存异。但是许多夫妻由于过分强调个性,不愿意为了对方改善自我,而是一味地要求对方为自己而改变,忽略了夫妻之间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矛盾,最终感情破裂。

二、造成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

市场经济对农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为农村家庭成员带来精力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如今农村人民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致使夫妻矛盾越难越难协调。很多原本怀着美好向往走入婚姻的夫妻,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导致婚姻一步步走向死胡同。市场经济还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和婚恋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句话已经在很多农村家庭中体现,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对农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传统的“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打拼,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职能部门对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调解不够及时。家庭矛盾的深化需要一定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不够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一是提高认识。“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家庭纠纷往往有其特殊的隐私性,因此相关部门在调解矛盾的时候保持中立态度,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然而婚姻家庭纠纷有种感情纠葛,日积月累,如果得不到及时调解,一旦爆发,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

二是注重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新城镇妇联从实际出发,探索出“五步”工作法,扎实做好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倾听,沟通是双向的,在做调解工作的时候,并不能仅仅依靠单纯地向对方灌输自己的思想,还应该积极倾听对方的内心想法。通过倾听,能够了解对方真正的需求、心声,从而对症下药,找到相对适当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三是健全机制。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三十七篇

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情况的调研报告

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 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的基本情况

其次,从市民政局提供的有关资料得知,近几年来离婚的数量不断增多,这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但农村居民的波动比较大,有极其明显的上升趋势。xx年结婚641对,离婚30对,其中农村居民2对;xx年结婚830对,离婚62对,其中农村居民5对;xx年结婚984对,离婚79对,其中农村居民15对;xx年结婚1112对,离婚77对,其中农村居民17对;xx年结婚1072对,离婚131对,其中农村居民30对;xx年结婚1119对,离婚157对,其中农村居民47对;xx年结婚980对,离婚143对,其中农村居民57对;xx年结婚817对,离婚130对,其中农村居民58对;xx年结婚1534对,离婚168对,其中农村居民69对。目前,农村居民离婚处于一个平稳上升的过程。

再次,从市法院所提供的资料可了解到,从xx年至今共受理了离婚案件977件,占民事案件的,其中农村居民的离婚案件489件,并且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最后,从在我市郊区发放的调查问卷的情况看,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问题普遍存在,100份调查问卷中,有4个人处于已经离婚或者正在闹离婚的家庭,25人的家庭存在感情不和,时常吵架的现象。还有7个人的家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余64人的家庭处于正常状态。

二、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为农村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

(二)家庭暴力仍然是引发农村婚姻家庭破裂的直接导火线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市的家庭暴力事件处于小幅度上升趋势。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儿童之间,祖(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之间,但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弱势群体是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不仅给弱势群体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会由此产生一系列的婚姻家庭问题,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村就有这种例子。男人本是忠厚老实之人,但只要酗酒,就变得暴躁如雷。常常对妻子和女儿进行暴打,还辱骂妻子无能,只会生女儿。妻子和女儿也受封建思想的禁锢,认为女人在家中毫无地位,就算被打被骂也从不吭声,含着泪水独自忍受痛苦。直到丈夫酗酒成性,几乎每天都要遭受痛苦,实在是忍无可忍,才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我认为是历史原因导致了这类问题的出现。中国的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农村居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尤其是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还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妻子孩子被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是不光彩的,是作风的问题;女人在外面有活动不允许,男人在外面花天酒地是天经地义等,这些都导致了家庭的矛盾。轻者离婚,重者发生伤害乃至杀人事件,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三)生活困难成为农村婚姻家庭出现问题的又一诱因

生活困难涉及的面很广,有的是因为家里分到的田地较少,难以维持生计;有的是因为家里孩子比较多,花销太大,交不起学费;有的是因为家人生重病而无钱医治;还有的是因为上一辈留下来的债务压得自己喘不过气来,以至于几辈人翻不了身。我的小学同学就有这种经历,她家里只有很少的田地,小时候还好,学费较低,她们全家省吃俭用尚可维持生计。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一天天长大了,经过不懈努力,我们一起考进了市里的重点高中。对于我的同学来说,这件事既让她家喜出望外,又让她家束手无测。当全家都在为她的学费着急时,更不性的事情发生了。她爸爸一夜之间下身不随,成为了残疾人。她的妈妈实在扛不起身上的担子了,最终选择逃避,留下了即将升入高中的孩子和残疾的爸爸,独自寻找新的生活。正是这落后的经济、贫穷的生活导致原本美好的家庭支离破碎。目前,我国还有很多偏远山区处于经济滞后的状态,这不仅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我们应该从经济抓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精神面貌。

(四)对婚姻的基本知识缺乏认识,误解婚姻的真实意义是导致农村居民婚姻失败的一个新问题

由于农村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再加上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相对落后,导致家长和孩子都不重视教育,以至于还没学习到有关婚姻的知识就已经步入了结婚的殿堂。大部分人都是抱着初中毕业不是文盲就万事大吉的态度,我的小学同学有30个,现在就读大学的只有3个,其余的差不多都结婚了,有的甚至孩子都会走路了。通过与他们交流我了解到,连结婚的实质要件他们都不满足,并且有些人的结婚动机还有问题,他们大部分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的都是现已不被承认的事实婚。这种婚姻在很多方面不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婚姻的稳定性就可想而知了。其中已经有两个同学结婚没到两年就离婚了,并且还都留下了出生不久的孩子。离婚的原因令人大跌眼镜。一个是因为妻子在生完孩子后发现洗衣、做饭、带孩子并不是她所追求的生活,于是就悄悄的离开了,无奈之下只好用离婚结束一切。令一个是因为结婚后发现原来他们彼此并不相爱,当时结婚也只是因为女友不小心怀孕,最终两人和平分手。这不只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主要是法制宣传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这类问题的发生。由于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了解的甚少,也不重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有的居民甚至连结婚的法定年龄都不知道,这就说明我们在法制宣传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多、不够彻底。而正是因为他们缺乏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又进一步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性。

(五)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当最终导致婚姻失败

两人结婚后就多了双方的老人,家庭关系就多了一个层面,因此,家庭关系也变得复杂了。这里涉及到老人的赡养、家产的继承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最近又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婆婆的恋子情节较重,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养育二十几年的儿子,居然就这样到了别的女人身边,心里总是觉得不平衡,于是就处处与儿媳作对,这无疑是在为难儿子。万一儿子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婚姻的失败。这类问题主要是由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引起的,受法律约束的地方相对较少。因此,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广大农村居民树立良好的价值观、道德观是至关重要的。

三、 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的对策建议

(一)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观为视角,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三十八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改善生活,增加收入,这些占劳动力(18岁-60岁)总数8%的已婚剩余劳动力也都纷纷向城市转移。这些转移的已婚劳动力中男性占98%,从而在农村就出现了一些留守妇女。这些留守妇女大多仍在农村从事农业,照顾老人和孩子。近期,xxx乡妇联通过召开村妇代会主任和部分留守妇女座谈会,调查问卷,入户走访等方式对本地区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婚姻家庭状况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这些留守妇女家庭只有50%是稳定的,婚姻是幸福和谐的,而这些家庭的夫妻年龄基本都是45岁以上;有40%的家庭是有矛盾的,夫妻之间是不和谐的;另有10%的家庭因此已破裂或处于破裂边缘的。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在全乡每年40个左右的离婚妇女中,留守妇女足足占了一半。

二、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原因

(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巨大冲击和影响。尤其大城市的环境极具诱惑力。一些外出打工的男性赚到钱后禁不住诱惑,其行为似乎印证了_饥寒起盗心,饱暖思__这句古话,直接导致家庭破。一些男性尽管还维持着原有家庭,但他已看不上那个只顾在家干农活的_黄脸婆_.这种状况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在整个留守妇女中占有33%.

(二)农村人受教育程度低,遇事缺乏理性思考,加上自身责任心不强,导致在外打工不是为家里赚得补贴,而是只顾自己享受或盲目搞投资,最终还欠下了外债,从而导致家庭不和谐乃至破裂。

(三)留守妇女自身思想守旧,生性多疑,对外出打工的丈夫缺乏信任。而外出打工的丈夫经过大城市的熏陶,视野开阔,思想开放,性格开朗大方,这些又是一些留守妇女眼里所不能容忍的'。无辜的丈夫又不能包容这一切,从而导致家庭矛盾重重。

三、留守妇女对婚姻家庭的心理状态及期盼

(一)对于年龄偏大的留守妇女,她们比较关心的是丈夫在外所从事的工种、安全性、收入和生活状况,并不担心会发生影响家庭或破坏婚姻的问题。因为她们对自己多年来的婚姻家庭有信心,尤其她们确信年纪已渐成熟的孩子是维系她们婚姻生活的牢固纽带。她们当中多数所期待的是等孩子念高中或读大学后,自己把家中的土地出租或转让他人,随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少数年龄偏大的妇女仍愿意留在农村务农。

(二)对于45岁以下的留守妇女尽管她们也关心丈夫在外边的冷暖和安全,但她们更担心年富力强的丈夫禁不住缤纷世界的诱惑。她们有的通过随时打电话方式监督丈夫;有的想尽办法阻止丈夫外出打工;而有的妇女则表现为无可奈何之状,她们认为婚姻都是命中注定的事;另外也有个别留守妇女能以积极的心态对待丈夫的言行,在努力改变自己,加强自己与丈夫之间的沟通交流。

四、改善留守妇女婚姻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状况的对策措施: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和谐家庭建设,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采取综合措施维护留守妇女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

(一)大力加强家庭荣辱观教育,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荣辱观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通过有针对性的开展婚姻家庭荣辱观教育,让人人都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明白哪些是应该坚持的,哪些是应该摒弃的;清楚那些是健康的、美好的、高尚的;哪些是庸俗的、丑恶的、低级的。同时让全社会的人都对那些追求丑恶生活方式的人投去鄙视的目光,让她们无地自容。

(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和家庭责任意识。大力弘扬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同时各用工单位要创造条件,多组织外出务工人员开展健康、文明向上的活动,缓解外出务工者心理压力,引领他们追求高尚的精神生活。

(三)加强对妇女文化教育,培养留守妇女形成_聪慧时尚、自信坚韧_的时代精神。留守妇女文化水*普遍较低,一般只具初中以下文化,而文化程度越高,处理家庭问题越富有理性。

(四)发展乡镇企业,增加当地就业机会,是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或充分做好_农田_文章,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的精品农业,引导农业向现代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方向发展,通过发展优势产业减缓外出就业压力。

(五)相关机构要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律援助和保护。在处理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时要充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多给予留守妇女在财产方面相应的补偿。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三十九篇

近年来,平邑县妇联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始终把家庭文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富有时代特征、符合家庭特点的家庭文明建设新路子,注重发挥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开展了家庭文明创建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现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当前城乡社区家庭文明建设现状

(一)家庭文明建设工作情况。近年来,我县各级妇联组织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任务,立足实际,全面实施了家庭文明创建工程,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家庭文明创建载体活动,倡导了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良好家庭美德,促进了家庭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家风的形成。

(二)家庭文明建设主要品牌活动及相互关系。为深入推进家庭文明创建工作,各级妇联精心设计载体,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打造了工作品牌,各项活动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了全县家庭文明建设深入开展。

1、巩固传统家庭文明创建品牌。多年来,坚持开展好媳妇、好婆婆、五好文明家庭等先进家庭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使传统家庭文明创建品牌不断巩固。同时积极开展“两型家庭创建”和“低碳节约环保家庭”节能宣传活动,引导妇女及家庭自觉践行“两型家庭创建从我做起20件事”、“家庭低碳计划15件事”,树立节能环保科学理念,重塑家庭生活消费新模式,做到消费、生活和行为“两型”化,促进了“两型”家庭建设。

2、做好结合文章。一是借助“新农村新生活”培训,打造“美丽家庭”创建品牌。截至目前,全县各级妇联共在412个行政村中对32600多名妇女和家庭成员进行了家庭美德、家居美化等方面的“新农村新生活”培训指导,提升了群众的文明素质,培树了1000余户美丽家庭。二是借助全县“心防”活动,深化“平安家庭”创建。县妇联积极争取把“平安家庭”创建纳入全县“平安创建”统一规划,与创建“平安乡村”有机结合,层层成立了领导机构,制定了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总体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了考核评估、追踪检查和评选表彰等制度,通过发放《人人安全家家平安倡议书》,举办全县“心防”活动月暨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启动仪式,走进村居(社区)、学校、家庭开展“强化安全意识 争创平安家庭”签名活动等,将“平安家庭”创建带到千家万户。截至目前,共发放宣传资料20190余份,接受各类咨询1000多人次。

3、创新家庭文明建设新模式。一是建立“同心偕老”幸福婚姻家庭引导机制。县妇联联合综治办、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建立了“同心偕老”幸福婚姻家庭引导机制,依托婚姻登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离婚案件审判三个平台,重点把握“结婚前、结婚时、结婚后、离婚时”四个关键期,开展了婚姻家庭伦理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离婚缓冲劝导等,教育引导家庭成员增强家庭责任意识和法治道德观念,营造幸福美满婚姻,促进了家庭的和谐美满。二是结合“信用平邑”建设活动,联合县文明办、金融等部门,将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参与村集体活动等家庭美德内容纳入“文明信用户”评选体系,对评选出的文明信用户实行动态管理,给予简化贷款程序、免费健康查体等优惠,增强了群众参与争创的积极性和诚信文明意识,极大地促进了乡风文明新风尚的形成。

(三)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宣传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2、充分发挥榜样宣传带动作用。近年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挖掘典型、培树典型和推荐典型活动,截至目前共积极推报全国五好文明家庭等市以上各类先进典型200多个,择优拍摄了电视专题片,大力宣传家风好、家教严、家庭美的典型事迹。同时通过举办表彰会、事迹宣讲会等形式,讲文明故事,扬最美精神,用榜样的力量感召激励妇女和家庭,弘扬家庭美德,推动家庭文明建设。

3、借助多方平台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妇女之家、妇女儿童家园、巾帼志愿者队伍等平台和组织,围绕家庭美德建设,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不断扩大了家庭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家庭成员中的感召力和影响力,为促进家庭和睦,推动社会文明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家风家教工作做法和经验。积极开展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对教子有方、孝老爱亲等方面的“最美家庭”进行事迹展播,倡导最美家风家规家训,弘扬良好家风。邀请省内知名儿童教育专家、心理学专家,举办了多期高品质的家庭教育知识讲座,提升了家长素质,促进了家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截至目前,在各村、各单位“妇女之家”开展的寻找“最美家庭”活动中,已寻找到别具特色的最美家庭232户,征集好家风好家训122条。

(五)家庭文明建设机制保障状况。在家庭文明建设中,不断完善创新了各项工作机制。一是完善领导机制。各级妇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在工作中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做好牵头协调工作,争取部门支持、配合,形成了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完善创评机制。设立了多种更符合不同家庭特点的单项文明家庭评选内容,如环保健康之家、教子有方之家等,发现、培树了各类特色先进家庭,吸引带动了更多家庭走向文明。三是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对先进文明家庭的宣传和激励力度,进一步激发了他们争做文明家庭的积极性。

二、当前家庭文明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的内涵、结构、功能、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还会继续变化,因此,家庭文明建设工作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增添新的内容,提出新的要求。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群众参与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当前群众生活质量已有大幅提高,但仍有部分家庭仍将发展经济作为首任,家庭文明意识不高,对家庭文明建设意义认识不够,参与家庭文明建设较少,出现了“重经济、轻文明”的现象,影响了家庭文明建设进展。

(二)家庭文明建设载体活动较少。调查发现,有的村居由于受经济紧张、工作忙、人手少、居民流出多等条件制约,开展家庭文明创建活动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流于形式现象,难以引起广大家庭的关注与兴趣。在文明家庭创评标准把握上,往往偏重一些在极其艰难困苦条件下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家庭,而忽视了家庭文明程度,影响了“文明家庭”内在质量。

(三)家庭文明建设参与群体不平衡。调查发现,由于受时间精力、经济水平、文化程度等因素影响,在参与家庭文明建设方面,中老年人参与程度高于年轻人,妇女参与程度高于男性,经济、文化水平较高的家庭参与程度高于经济、文化水平较低的家庭,由于参与群体的差别,从而造成了工作开展的不平衡。

三、群众对家庭文明建设的期待和需求

当前,家庭文明创建引起了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视,广大群众普遍希望要继续搭建一些接地气、聚人气、有实效的载体活动,如不断深化寻找“最美家庭”活动,使更多的家庭能参与到家庭文明创建中,大力营造向上向善向美的社会氛围。同时,广大家庭还希望今后要不断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宣传,提高家庭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帮助家长答疑解惑,走出家教的迷茫和误区,引导家长更好地因材施教,培养孩子的优秀品德、塑造高尚人格,从而提高整个家庭的教育文明素质。

四、如何制定和完善文明家庭的评价体系并发挥好导向作用

家庭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影响家庭文明的因素多种多样,因此,要衡量家庭文明程度就需要一套综合量化的指标体系。目前,我县的评价体系还需不断探索创新,健全完善,细化目标内容:一是对家庭的文明程度,特别是家庭“德、情、意、智”等精神层面进行评估;二是通过制定引导性标准,以评促创,引导全县家庭弘扬家庭美德,树立科学、文明、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家庭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有爱的人际环境、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的形成,真正做到以家庭文明促进社会文明。

五、对继续深化家庭文明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一)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家庭文明是社会文明的缩影,反映着整个社会文明的程度。家庭文明创建,是夯实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家风、民风、社会风气健康向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家庭文明创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生动实践。

(二)家庭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框架。家庭文明建设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思想道德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家庭成员素质为目标。通过继续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不断丰富创建内涵,调整创建标准,提高家庭成员的综合素质,引导广大家庭成员讲学习、讲文明、讲诚信、讲团结、树新风,帮助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家庭观、生育观、教子观,养成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努力以家庭的平等、文明、稳定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安定团结。

(三)家庭文明建设的工作内容、方式和载体。要不断拓展家庭文明创建领域,形成一点多面的创建格局,重点抓好工作结合:一是把家庭文明建设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科学的家庭教育,促进文明教子家风的形成;二是把家庭文明建设与创建学习型家庭结合起来,鼓励广大家庭成员根据自己的社会角色积极参与争创“学习型机关、社区、楼宇”等活动,使广大家庭成员从关心自我到关心社会,拓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的空间;三是把家庭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通过发倡议、举办文艺晚会等方式,推进家庭文明工程深入实施;四是把家庭文明建设与加强理论研究结合起来,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为家庭文明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使家庭文明建设向广度和深度拓展。

(四)家庭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组织保障。家庭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任务之一。在加强机制保障方面,要注重两点:一是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是家庭文明建设机制的重要前提。因为生存意识是一个家庭存在和发展的动力源泉,是决定一个家庭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能不能兴旺发达的思想前提,也是家庭文明建设的机制保障中最基本的基础。而要提高家庭的生存意识和能力,就要发展经济,不断优化家庭的生活环境,稳定家庭所处的社会环境。二是道德要素是家庭文明建设机制保障的重要核心。文明和谐社会除依靠法律制裁和威严来维系外,还更多地需要靠道德的力量来维系。因此,在建设文明家庭过程中,要把道德要素放到更高的地位来考虑,要使家庭的每一个成员牢固树立健康、高尚、科学、进步的道德观念,只有这样,家庭成员的道德行为才能有明确的目标,也才能更加有效地建立起家庭道德规范,促进家庭文明气氛的形成。

(五)家庭文明建设评价标准。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实际,创新载体,通过开展文明家庭十星户评选等活动,将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社会公德要求、行为规范都纳入评选体系,并附有具体标准和要求,真正把精神文明的教育内容转化成家庭文明创建的具体目标,把灌输式的教育方式转化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新形式,提升家庭文明。

(六)家庭文明建设激励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舆论导向、物质保障、精神激励、监督约束等机制,积极协调宣传、广电等部门,对各级评选的文明家庭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不断增强家庭参与争创的积极性和诚信文明意识。

(七)在主题教育、创建活动、家风建设、传统美德、新闻宣传、文艺创作、影视出版、公益广告、志愿服务、法规引导等方面,如何体现对家庭文明建设的要求。围绕家庭文明建设,深化寻找“最美家庭”活动,积极开展“好家风、好家训”分享会、家庭故事会等,用身边人讲身边事,激发家庭成员参与的积极性;开展巾帼志愿服务“文明宣讲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加大对家庭美德知识、文明创建知识宣传,提高人们的文明意识;继续拍摄家庭文明先进典型事迹宣传片,在收视率高的县电视台栏目滚动播放,进一步扩大知晓率和宣传面;利用公共场所电子屏、宣传画等,播放“弘扬家庭美德倡扬文明新风”公益宣传广告,提高广大家庭对文明创建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四十篇

楼下住着一对老夫妻,男的是离休的处级干部,女的退休前是一家大医院的主任医师。

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是某局里的中层干部,一个在国外读书。

入秋的一个傍晚,我看见那老夫人在翻晒萝卜。

我很奇怪,像她这样的家庭,还用自己腌菜吃吗?

我问她,张阿姨,你家还腌咸菜吗?

那老夫人很有丰韵,笑起来一脸的幸福。

她说,你王伯就爱吃我做的萝卜咸菜,吃了一辈子都不腻,过去工作再忙,都要给他腌菜,何况现在退休了,有多是时间。

望着翻菜的老人,忽然就想起林语堂先生的名言:爱一个人,从他肚子起。

对那些走过几十载风风雨雨的婚姻来说,爱可能真的就落在碗里,落在“萝卜干”上了。

不是每份爱都是惊天动地的,实实在在,朴实无华是婚姻的一种境界。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四十一篇

做庄稼怕误了节气,嫁姑娘怕选错女婿。

爹娘做主,一生受苦。

强迫不成买卖,捆绑不成夫妻。

强扭的瓜不甜,强求的姻缘不长。

会选的选儿郎,本会选的选家当.

快纺无好纱,快嫁无好家。

好儿不争分财产,好女不争嫁时衣。

只要婚姻合,铁棒打不脱。

收不好庄稼一季子,娶不着好妻一辈子。

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

买锅敲敲再买,姑娘了解了再娶。

只要嫁得好,不要嫁得早。

娶妻娶德不娶色。

惟求贤德,不求颜色。

以权力合者,权力尽而交疏;以色事人者,色衰则爱以色事他人,能得几时好。

房屋不在高堂,不漏便好;衣服不在绫罗,暖和便好;饮食不在珍馐,一饱便好,娶妻不在颜色,贤德便好。

不要姐儿俊,只要姐儿心。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四十二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改善生活,增加收入,这些占劳动力(18岁-60岁)总数8%的已婚剩余劳动力也都纷纷向城市转移。这些转移的已婚劳动力中男性占98%,从而在农村就出现了一些留守妇女。这些留守妇女大多仍在农村从事农业,照顾老人和孩子。近期,xxx乡妇联通过召开村妇代会主任和部分留守妇女座谈会,调查问卷,入户走访等方式对本地区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婚姻家庭状况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这些留守妇女家庭只有50%是稳定的,婚姻是幸福和谐的,而这些家庭的夫妻年龄基本都是45岁以上;有40%的家庭是有矛盾的,夫妻之间是不和谐的;另有10%的家庭因此已破裂或处于破裂边缘的。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在全乡每年40个左右的离婚妇女中,留守妇女足足占了一半。

二、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原因

(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巨大冲击和影响。尤其大城市的环境极具诱惑力。一些外出打工的男性赚到钱后禁不住诱惑,其行为似乎印证了'饥寒起盗心,饱暖思_'这句古话,直接导致家庭破。一些男性尽管还维持着原有家庭,但他已看不上那个只顾在家干农活的'黄脸婆'.这种状况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在整个留守妇女中占有33%.

(二)农村人受教育程度低,遇事缺乏理性思考,加上自身责任心不强,导致在外打工不是为家里赚得补贴,而是只顾自己享受或盲目搞投资,最终还欠下了外债,从而导致家庭不和谐乃至破裂。

(三)留守妇女自身思想守旧,生性多疑,对外出打工的丈夫缺乏信任。而外出打工的丈夫经过大城市的熏陶,视野开阔,思想开放,性格开朗大方,这些又是一些留守妇女眼里所不能容忍的。无辜的丈夫又不能包容这一切,从而导致家庭矛盾重重。

三、留守妇女对婚姻家庭的心理状态及期盼

(一)对于年龄偏大的留守妇女,她们比较关心的是丈夫在外所从事的工种、安全性、收入和生活状况,并不担心会发生影响家庭或破坏婚姻的问题。因为她们对自己多年来的婚姻家庭有信心,尤其她们确信年纪已渐成熟的孩子是维系她们婚姻生活的牢固纽带。她们当中多数所期待的是等孩子念高中或读大学后,自己把家中的土地出租或转让他人,随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少数年龄偏大的妇女仍愿意留在农村务农。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四十三篇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苏州市

调查内容:关于80后婚姻家庭现状的调查

调查方式:抽样调查

近年来,作为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的主体,“80后”逐步步入婚姻,他们的婚姻家庭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近日,市妇联联合市政协社法委妇女组发布《苏州市“80后”婚姻家庭状况调研与对策建议》报告,以抽样调查的方式,对苏州市“80后”开展大规模抽样调查,分析和掌握苏州市“80后”的婚姻家庭现状。

该调查综合利用问卷调查,市妇联婚姻家庭信访案件抽样调查,以及法院调解、判决离婚案件抽样调查等三个不同渠道,对“80后”家庭状况、婚姻状况、婚姻家庭冲突及危机的原因等方面进行调查摸底、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80后婚姻家庭建设对策和建议。

“80后”结婚成本较高,房子是结婚的重要条件

结婚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包括彩礼、婚庆和度蜜月的结婚花费;二是购买及装修住房。调查结果显示,“80后”的平均年收入在3万元至5万元,但结婚花费在5万至10万元的人最多,占,其次是3万至5万元的,占。苏州市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因此,与苏州市的人均收入和“80后”的人均收入相比而言,“80后”的结婚花费较高。

调查结果还显示,的“80后”婚前一年半已经购买住房;的“80后”婚后二年内购买住房;仅有的“80后”尚未购买住房,这其中只有租房居住,而其他的则有老宅或宅基地等居住。

晚婚成80后普遍选择 “闪婚”比例不到2成

调查显示,“80后”从恋爱到结婚花费1至2年时间的人最多,占;其次,有的人从恋爱到结婚花费3至5年;恋爱3个月和1年就结婚的占和。因此,“闪婚”并非“80后”婚姻的主流,绝大部分“80后”对婚姻的选择还是比较慎重的。

随着高等教育普及,就业年龄推后,结婚成本提高,结婚年龄一再推迟。调查结果显示,“80后”平均初婚年龄为岁,其中男性平均初婚年龄岁,女性平均初婚年龄岁。

“80后”的婚姻危机提前,“七年之痒”变为“三年之痛”。

从调查结果来看,“80后”出现婚姻危机时的平均结婚年限为3年。其中,的婚姻危机出现婚后1年左右,这表明“闪离”的确是“80后”婚姻家庭危机中大量存在的现象。

80后婚姻家庭冲突三大原因:子女教育、家务分工、性格不和。

首先“80后”不放心“隔代教育”,子女的教育往往由夫妻自己来承担,但是夫妻之间就子女教育各有自己的理念,在达成一致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并由此带来家庭冲突和婚姻风险。

其次是因为“家务分配不公平”问题,占。“80后”,尤其是独生子女不喜欢做家务,新婚夫妇往往因为家务问题导致家庭冲突,甚至离婚。

“性格不和”占,即“80后”夫妻在分享兴趣爱好和共同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而他们的个性又较强,这容易陷入总是认为自己是对的,而对方是错的,并由此导致家庭冲突。

“80后”婚姻家庭冲突的四大困扰:住房、姻亲关系、子女抚养、家庭财务。

大部分“80后”家庭都要在婚前或婚后2年内购买住房,而目前的高房价给“80后”的婚姻家庭带来很大的压力。

姻亲关系问题,是个传统的婚姻家庭问题。“80后”刚刚进入婚姻家庭生活,大部分仍会和父母一起几年,这给个性较强的“80后”在处理家庭关系时增加了一份挑战。

子女抚养。绝大部分“80后”家庭都是双职工家庭,这使得他们尤其是女性面临工作和照料孩子的冲突和双重压力。进而,子女照料问题成为家庭冲突的一个来源。

家庭财务问题,“80后”经济相对独立,往往是夫妻共同管理家务收支,这需要双方在财务决策上为达成一致而进行较多的协商和磨合。

“80后”婚姻家庭产生危机的三大原因:家庭暴力、婚外情、同居关系。

家庭暴力是“80后”婚姻破裂的第一杀手。50%的婚姻家庭问题信访案件中,来访者遭受家庭暴力,其中绝大部分是身体暴力。调查结果显示,报告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中,30%是高中文化水平,是大学及以上文化水平。此外,30%以上出现家庭暴力的婚姻在来访中提出离婚或进行离婚咨询,而大部分人仍选择停留在目前的婚姻关系中。

婚外情是“80后”产生婚姻危机的主要原因。从问题婚姻家庭信访和离婚案件调查显现,24%的婚姻家庭问题信访案件中,来访者遭受婚外情给家庭带来的困扰。

此外,婚外情问题往往还会和家庭暴力以及遗弃问题交织在一起。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女性在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后遭受身体虐待,甚至遭受胁迫离婚。一些女性则发现配偶断绝对家庭的经济支持,使得女性和孩子的生活变得困窘,而不得不向妇联寻求权益保护。

同居关系对“80后”女性弱势群体危害极大。调查结果显示,90%的同居信访者是由于怀孕或生育后被男方遗弃。这表明,在同居关系中,有10%的案件男方是已婚的并没有考虑他们的未来。

在同居信访案件中,70%的女性受教育程度在初中及以下,30%的女性无业,绝大部分女性都来自较低的社会阶层,女性对同居男方存在经济依赖问题。同居造成怀孕或生育后被遗弃和女性社会阶层低交织在一起,这部分被遗弃的女性和孩子给未来婚姻家庭生活带来危机。

婚姻质量研究报告范文 第四十四篇

她是一个事业小有成就的女子。和所有美丽优秀的女人一样,她的身边不乏各种精品男人。但是,她一直没有找到可以互托终身的另一半。

一次聚会上偶遇,她身边赫然多了个亲密无间的男人——不算英俊的外貌,不是绝对优雅的举止。

他和光彩照人的她在一起,有一点不协调。她却丝毫不觉,万千喜悦掩藏不住。

席间,清淡的食物吃得让人有些索然无味时,终于端上来一盘红红辣辣的大虾。

一桌人顿时来了精神,在座的男士很绅士地帮身边的异性剥虾,白嫩嫩的肉蘸了醋放进小碟子里,看着对方小心翼翼地吃完,露出会心的微笑。

她没有举筷,似在等着他剥虾给她。他剥了,却没有送进她的碟子里,而是送进自己嘴里,津津有味地吃起来。

她终于忍不住看准一个大虾夹下去,他却一把夺过她手中的筷子,重重地放在餐桌上,还很不客气地瞪她一眼。

众目睽睽之下,她没有恼羞成怒,却微微一笑,至此不再举筷,只慢慢地饮一杯茶水。

我惊讶:如此雷厉风行的女子,怎能容忍这样的男人?错过那么多优雅的男人,和这个有些粗鄙的男人在一起,她真能得到幸福吗?

以后时常遇到他们,总是同样的情节上演。他会毫不客气地倒掉她面前热气腾腾的咖啡,没理由地阻止她吃很多美味的食物,甚至有时会夺下她吃了一半的饭。

我简直愤怒,认为他们一个不可理喻,一个无可救药,等着看他们分手的大好结局,但他们居然一直没有分开,而且打算结婚。

她告诉我这个消息时,满面生辉,像个小女孩,喋喋不休地讲述着相爱的点滴,生怕错过哪一个甜蜜的细节。

原来,她的胃一直不太好,稍微吃多一点就会很难受,但是控制饮食需要超常的毅力和耐心,而她常常禁不住诱惑,不自觉地就多吃了。和她交往的那些男人,虽然被她再三告知肠胃不好、希望能督促她节食,可他们却无一例外地鼓励她多吃,只顾她吃得开心,不顾她吃完后胃里的翻江倒海。

直到遇见他,尽心尽责地督促她的饮食。她的胃病,再也没有犯过。

一个真正爱她的男人,不只在乎她一时的喜悦,更关心她身体的长久舒适。

我终于明白,她为何在茫茫人海中选择与他共度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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