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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度论文范文2024(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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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1合同的设立不严谨,造成误解和麻烦

合同签订工作的难度似乎并不大,但是却包含着很多的玄奥需要人们去深入的挖掘。合同的签订到落实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慎之又慎。在设定合同的各项条款之前,一定要认真的开展检查校核工作,防止因粗心而影响合同的科学性和完善性。比如:保证合同法人主体的合格,是贯彻落实合同各个条款的重要基础。并且我们要求,合格的主体一定要具备合理的民事权利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主体应当发挥两种作用,并且要作为合同的当事人,这样才是合法的合同主体。除此之外,要保证合同内容的严谨性,若表意不明,则有可能会引起分歧,所以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再次检查,保障合同内容的科学性。

2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成为无效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两部分,即主合同和从合同,若未制定主合同,则会使从合同没有依据。可以独立开展工作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例如: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合同。从合同则是依附于主合同存在的,一般包括:建筑的承包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能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再者,《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现今很多企业所设立的合同,有很多都是用来遮掩其非法行为的,从根本上说也是无效的。

3有些合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很多企业在进行人才的招聘和选拔工作时,都没有进行综合长远的考虑,甚至录取部分连从业资格书都没有的人,这会导致后续工作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培训工作,增加了建设的成本。也有很多合同管理工作者对合同内容缺乏深入的了解,不熟悉管理工作的步骤,经常在工作期间发生遗漏及失误。部分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都很低,工作中也未树立高度的责任感,甚至为一己私利而故意开绿灯,这不仅增加了合同管理工作的难度,也降低了工程整体的质量。

二解决建筑管理中合同问题的对策

1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建筑合同的贯彻落实情况通常是由合同管理工作者的管理方案来决定的,所以,我们必须切实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思想道德素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建筑施工单位在录用人才时一定要对其整体素质进行重点的考察,在科学、全面的评估后,去掉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提高人员录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这就要求单位请专门人士或者公司内部经验丰富的员工进行面试和选拔,尽量不要出现一丝漏洞和差错。有些面试者空有一个好文凭,没有真才实学,对单位的压力太大。所以,在面试过程中,除了要看面试者的专业能力,还要看其综合才能,只有经验丰富的面试官才能做出最准确、最科学的判断。企业录用人才时所依据的最重要标准就是人才的自身综合能力。我们都知道,是金子就不会被埋没的。只要一个人有真凭实学,那么到哪里都可以成就一番事业,都可以在为国家建设做贡献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成为行业的精英。

2做好合同管理和监督工作

同时加强建筑施工的监管进行建筑管理工作时,要将施工监管以及合同监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工程的建筑监理工作关系着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在进行施工前,一定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科学、高效的安排施工监理的各个步骤,尽可能的把影响工程质量提高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其造成更恶劣的影响。此外,施工前监理工作人员要对合同进行更深一步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监理标准和注意事项,对其中所存在的去查以及问题及时反馈,并做出相应的对策及时预防,不要让阻碍的因素蔓延到后来的施工阶段中去,给施工带来诸多不便。

3合同签订以后,要注意合同的履行

要审慎的开展合同的管理以及审核工作,合同要能够保证合同双方的权益,并且还要和2024法律法规相符,这样的合同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如与2024法规不一致,如合同一方未依据相关拖垮开展工作,和法规不符,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要利用合同法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是双方都能按照规定和标准形式,若某一方一味的追求自身利益,则必将损害另一方的权益,导致最终的后果不堪设想。同时在合同履行阶段要进行合理的监督,合理恰当的监督是保障合同顺利进行的保障。

三结语

合同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一、新旧制度在贷款核算上的主要差异

(一)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采用摊余成本

1.初始计量。新准则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而原制度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原制度下贷款按贷出的实际金额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贷款成本。

2.后续计量。新准则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后续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而原制度规定贷款按实际成本计量。摊余成本与实际成本并不一样,两者有所区别。

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按新准则规定,“已偿还的本金”是现金流的概念,既包括本金的归还,也包括借款人支付的利息。

“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主要是因为发生的交易费用、溢折价等因素影响,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差额,此差额应按实际利率法在贷款存续期内予以转销。

(二)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各期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与原制度不同。原制度规定在贷款结息日确认利息收入,贷款结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1日(或每月21日),而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

2.确认方法不同。原制度规定确认的利息收入是按贷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息计算确认的,新准则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即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由于摊余成本不等于合同本金、实际利率也不等于合同利率,因此,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是存在差异的。

3.原制度规定,贷款应划分为应计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未超过90天的贷款)和非应计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超过90天的贷款),应计贷款产生的利息确认为本期损益,而非应计贷款产生的利息则不能确认为本期损益,并无须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新准则没有划分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而以摊余成本为依据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在合同利率等于实际利率的条件下,两者之间的关系是:

新准则下的贷款利息收入=(应计贷款利息收入+非应计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减值部分×合同利率

(三)贷款减值的测试和减值损失的确认

1.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不同。

原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新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进行账面价值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银行贷款发生减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原制度相比,新准则一是更注重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二是突出折现的概念,需将未来现金流量按贷款初始确认时的实际利率进行折现。

2.新准则明确了减值测试的方法和程序

新准则规定对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含贷款,下同)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确认减值损失。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原制度则未规定贷款减值测试的方法,在实际执行中,各银行减值测试的方法也不尽相同。

二、执行新准则应注意的问题

(一)实际利率如何确定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折价等,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计量时,应采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如某银行在××年×月×日发放一笔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3年,合同利率为9%,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为了确保贷款质量,该银行在本笔贷款发放前委托一家专业咨询公司对该笔放款进行了贷前调查和评估,支付咨询费用6万元。按合同规定,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在计算实际利率时,应按照“金融工具的初始账面价值+交易费用-交易收入+溢价(或减折)=金融工具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下面采用“插入法”计算。

假设贷款的实际利率为r,

3006=3000×9%/(1+r)+3000×9%/(1+r)^2+(3000

+3000×9%)/(1+r)^3

先按8%的利率测试:

3270×0.7938+270×1.7833=3077.217>3006(注1)

再按10%的利率测试:

3270×0.7513+270×1.7355=2925.336<3006(注2)

根据插入法计算,实际利率=[8%×(3006-2925.336)+10%×(3077.217-3006)]÷(3077.217-2925.336)=8.9378%

为了简化计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如果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二)贷款减值损失的确认

1.各银行应明确“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标准和“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分类方法,作为本行重要的会计政策。

按新准则规定,“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和“单项不重大的金融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是不一样的,“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需要单独测试;而为了减轻测试量,对“单项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将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在一起进行测试,因此,“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标准高与低,直接决定减值测试的复杂程度和结果,从而影响损益。

“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一般指资产类型、贷款期限、行业分布、区域分布、担保物类型、逾期状态等,对“单项不重大的金融资产”按“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类组合测试。分组不同,减值测试的结果也不同,因此,各银行在执行新准则时,应明确分组标准,并作为本行重要的会计政策的组成部分。

2.需要进行再测试的两种情况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应包括在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已包括在某金融资产组合中的某项特定资产,一旦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则应当将其从该组合中分出来,单独确认减值损失。

3.减值测试需要信息技术支持

减值测试的基础是未来现金流量,由于商业银行贷款数量庞大且变动很快,应该考虑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支持,否则,无法按月完成测试工作。应考虑单独开发或在各银行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内镶嵌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系统,系统在功能方面应能满足提供账面价值、未来现金流入(单项金额重大的逐笔提供、不重大按分组提供)、应计提减值准备等信息,未来现金流量由系统实际利率自动进行折现计算,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计算出本期应计提的减值损失,并自动产生记账凭证,视情况由系统自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或根据凭证手工进行账务处理。

(三)会计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分别确定

按新准则规定,会计上的贷款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而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按合同金额和合同利率计算缴纳,同时,对本金或应收利息超过90天未收到的,应予以冲回。两者存在很大差异。那么,为了同时满足这两方面核算的要求,会计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应分别确认,对应税利息可采取在表外核算予以登记。超级秘书网

由于两者的不同,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在计算清缴所得税时,必须将非税利息收入从会计利润中予以扣除,在进行核算中,非税利息收入必须单独反映。

三、主要科目设置建议

(一)设置“客户贷款”科目

核算按规定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各类正常的(即不包括逾期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客户贷款,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贴现(含商业汇票贴现、买断式转贴现、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信用证议付等)、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买入返售资产等可在本科目核算,建议最好单独设置一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内部管理需要,按行业设置二级科目,按客户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二)设置“贷款交易费用”科目

核算贷款发放时支付给咨询公司、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如印花税、工本费等,如金额不大,也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实际支付交易费用时记借方,摊销时记贷方。

本科目按内部管理需要,按行业设置二级科目,按客户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摊销的贷款交易费用。在贷款到期或核销时,本科目应结转为零。

(三)设置“贷款价值调整”科目过渡性科目,用以调整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和按合同结计的利息之间的差额。贷款结息日,按合同结计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应摊的贷款交易费用,贷记“贷款交易费用”科目,按合同结计的利息(应等于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本期利息收入和应摊销的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内部管理需要,按行业设置二级科目,按客户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四)设置“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核算各类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对于确实无法经批准核销的贷款,借记本科目。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以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本科目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五)设置“贷款非税利息收入”科目

核算非应计贷款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和因减值准备计提减少的利息收入。增加利息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减少利息收入或结转为本年利润时,借记本科目。新晨

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或作相反处理。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余额在贷方时反映增加的利息收入;余额在借方时反映减少的利息收入,年终结转后无余额。

在计缴所得税时,应按结转数额进行纳税调整。

(六)设置“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核算应计贷款按合同规定结计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利息。在合同结息日,按结计的利息,记收入方;缴纳营业税时,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利息金额,记付出方。对于贷款本金或利息超过90天的贷款,将其结计的利息冲销,记入付出方,同时收记“非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本科目收入方余额反映已结计但尚未缴纳营业税的贷款利息。

合同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一、新旧制度在贷款核算上的主要差异

(一)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采用摊余成本

1.初始计量。新准则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而原制度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原制度下贷款按贷出的实际金额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贷款成本。

2.后续计量。新准则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后续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而原制度规定贷款按实际成本计量。摊余成本与实际成本并不一样,两者有所区别。

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按新准则规定,“已偿还的本金”是现金流的概念,既包括本金的归还,也包括借款人支付的利息。

“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主要是因为发生的交易费用、溢折价等因素影响,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差额,此差额应按实际利率法在贷款存续期内予以转销。

(二)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各期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与原制度不同。原制度规定在贷款结息日确认利息收入,贷款结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1日(或每月21日),而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

2.确认方法不同。原制度规定确认的利息收入是按贷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息计算确认的,新准则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即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由于摊余成本不等于合同本金、实际利率也不等于合同利率,因此,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是存在差异的。

3.原制度规定,贷款应划分为应计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未超过90天的贷款)和非应计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超过90天的贷款),应计贷款产生的利息确认为本期损益,而非应计贷款产生的利息则不能确认为本期损益,并无须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新准则没有划分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而以摊余成本为依据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在合同利率等于实际利率的条件下,两者之间的关系是:

新准则下的贷款利息收入=(应计贷款利息收入+非应计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减值部分×合同利率

(三)贷款减值的测试和减值损失的确认

1.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不同。

原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新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进行账面价值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银行贷款发生减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原制度相比,新准则一是更注重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二是突出折现的概念,需将未来现金流量按贷款初始确认时的实际利率进行折现。

2.新准则明确了减值测试的方法和程序

新准则规定对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含贷款,下同)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确认减值损失。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原制度则未规定贷款减值测试的方法,在实际执行中,各银行减值测试的方法也不尽相同。

二、执行新准则应注意的问题

(一)实际利率如何确定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折价等,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计量时,应采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如某银行在××年×月×日发放一笔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3年,合同利率为9%,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为了确保贷款质量,该银行在本笔贷款发放前委托一家专业咨询公司对该笔放款进行了贷前调查和评估,支付咨询费用6万元。按合同规定,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在计算实际利率时,应按照“金融工具的初始账面价值+交易费用-交易收入+溢价(或减折)=金融工具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下面采用“插入法”计算。

假设贷款的实际利率为r,

3006=3000×9%/(1+r)+3000×9%/(1+r)^2+(3000

+3000×9%)/(1+r)^3

先按8%的利率测试:

3270×0.7938+270×1.7833=3077.217>3006(注1)

再按10%的利率测试:

3270×0.7513+270×1.7355=2925.336<3006(注2)

根据插入法计算,实际利率=[8%×(3006-2925.336)+10%×(3077.217-3006)]÷(3077.217-2925.336)=8.9378%

为了简化计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如果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二)贷款减值损失的确认

1.各银行应明确“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标准和“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分类方法,作为本行重要的会计政策。

按新准则规定,“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和“单项不重大的金融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是不一样的,“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需要单独测试;而为了减轻测试量,对“单项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将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在一起进行测试,因此,“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标准高与低,直接决定减值测试的复杂程度和结果,从而影响损益。

“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一般指资产类型、贷款期限、行业分布、区域分布、担保物类型、逾期状态等,对“单项不重大的金融资产”按“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类组合测试。分组不同,减值测试的结果也不同,因此,各银行在执行新准则时,应明确分组标准,并作为本行重要的会计政策的组成部分。

2.需要进行再测试的两种情况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应包括在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已包括在某金融资产组合中的某项特定资产,一旦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则应当将其从该组合中分出来,单独确认减值损失。

3.减值测试需要信息技术支持

减值测试的基础是未来现金流量,由于商业银行贷款数量庞大且变动很快,应该考虑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支持,否则,无法按月完成测试工作。应考虑单独开发或在各银行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内镶嵌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系统,系统在功能方面应能满足提供账面价值、未来现金流入(单项金额重大的逐笔提供、不重大按分组提供)、应计提减值准备等信息,未来现金流量由系统实际利率自动进行折现计算,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计算出本期应计提的减值损失,并自动产生记账凭证,视情况由系统自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或根据凭证手工进行账务处理。

(三)会计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分别确定

按新准则规定,会计上的贷款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而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按合同金额和合同利率计算缴纳,同时,对本金或应收利息超过90天未收到的,应予以冲回。两者存在很大差异。那么,为了同时满足这两方面核算的要求,会计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应分别确认,对应税利息可采取在表外核算予以登记。

由于两者的不同,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在计算清缴所得税时,必须将非税利息收入从会计利润中予以扣除,在进行核算中,非税利息收入必须单独反映。

三、主要科目设置建议

(一)设置“客户贷款”科目

核算按规定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各类正常的(即不包括逾期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客户贷款,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贴现(含商业汇票贴现、买断式转贴现、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信用证议付等)、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买入返售资产等可在本科目核算,建议最好单独设置一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内部管理需要,按行业设置二级科目,按客户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二)设置“贷款交易费用”科目

核算贷款发放时支付给咨询公司、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如印花税、工本费等,如金额不大,也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实际支付交易费用时记借方,摊销时记贷方。

本科目按内部管理需要,按行业设置二级科目,按客户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摊销的贷款交易费用。在贷款到期或核销时,本科目应结转为零。

(三)设置“贷款价值调整”科目过渡性科目,用以调整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和按合同结计的利息之间的差额。贷款结息日,按合同结计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应摊的贷款交易费用,贷记“贷款交易费用”科目,按合同结计的利息(应等于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本期利息收入和应摊销的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本科目按内部管理需要,按行业设置二级科目,按客户设户进行明细核算。超级秘书网

(四)设置“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核算各类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对于确实无法经批准核销的贷款,借记本科目。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以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本科目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五)设置“贷款非税利息收入”科目

核算非应计贷款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和因减值准备计提减少的利息收入。增加利息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减少利息收入或结转为本年利润时,借记本科目。新晨

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或作相反处理。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余额在贷方时反映增加的利息收入;余额在借方时反映减少的利息收入,年终结转后无余额。

在计缴所得税时,应按结转数额进行纳税调整。

(六)设置“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核算应计贷款按合同规定结计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利息。在合同结息日,按结计的利息,记收入方;缴纳营业税时,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利息金额,记付出方。对于贷款本金或利息超过90天的贷款,将其结计的利息冲销,记入付出方,同时收记“非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本科目收入方余额反映已结计但尚未缴纳营业税的贷款利息。

合同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凭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阐述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和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是一种指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劳动合同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来确立。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方式。所谓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这一概念。

(1)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和企业双方。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劳动年龄。同时还必须具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资格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3)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职工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为企业承担一定的工作,按企业的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保障职工享有法定合同规定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

2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律规定的统一管理劳动合同的机关,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1)统一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了解情况和定期分析检查,掌握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面情况,培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自上而下地形成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网络,并通过与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规,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拟定企业劳动合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规组织实施。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文流信息,分析案例,组织劳动合同法规知识竞赛等,大力宜传劳动合同法规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和观念,增强执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

(3)进行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项监督服务措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后,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鉴证。

(4)查处违法劳动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时,对于发现或告知的违法劳动合同,根据2024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违法者以警告、罚款,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2024责任人员可提请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除了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外,企业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1)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主要应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管理机构,从企业制度上保证劳动合同的管理;二是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三是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有章可循。

(2)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用人的条件和标准,岗位责任或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条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考评奖惩制度,企业内部劳动合同档案制度,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劳动纠纷调解制度等。

(3)配合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除了按职责范围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外,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合同的鉴证,合同法制教育,劳动争议处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合同统计报告方面,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合同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以来,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而随着《劳动合同法》、《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实施,必将突显劳动合同制度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地位。文章认为,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同质性,人事制度和劳动制度正不断趋同,在利用劳动合同制度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强化高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充分利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灵活就业形式活化现有用人制度,并积极利用新规则新制度解决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将于200息年1月1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它的实施台对当前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尤其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它仅仅是在维持高校现有体制下对适用劳动合同制度的那部分关系的进一步规范呢?还是会打破现有体制,实现人事制度和劳动制度重新洗牌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对当前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评价

(一)高校千部人事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实行的是千部人事关系,即形成的是千部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并按照千部管理或者比照公务员管理由人事部门管理。然而,高校的这种千部人事制度不仅沿袭“终身制”、“铁饭碗”,使不需要的人员无法解聘,急需的人却往往因各种因素无法进来,造成学校师资力量的相对紧缺,而且在分配制度上难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造成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普遍存在。诸如此类的很多弊端限制了高校的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原来笼统的千部人事制度已经分化,高校人事制度要求改革。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会同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了一系列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和和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02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2024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要求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各自在工作中权利义务,并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以及规范的解聘、辞聘制度。

(二)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存在的突出间题

1.高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用人制度不独立

根据办学经费来源及承办主体划分,我国高校主要分为国家主办的普通高校和公有民办的二级独立学院及民办高校。虽然按照规定,我国高校一般都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其用人制度并不独立。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在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中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尤其是高校中的常委会)实际上成为高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而校内的中层(包括职能部门的正副职的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的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支部书记、副书记)都是党委决策的执行机构。人事部门在学校只是学校党委决策的执行机构,不享有人事决策的自主权。另外,教授(著名教授)由于个人控制权力不断上升会对某些人事决策形成一定的影响力,而实际上成为行政亚结构的一部分。

2.两种制度并存,容易导致在认识上刻意强调或夸大其区别而使改革速度放慢

由于高校改革过程中,人事制度和劳动制度并存,而传统观点认为“人事关系反映千部与单位的关系,劳动关系反映工人与单位的关系”,因此部分高校在改革过程中往往限制了聘用合同的适用范围。在后勤制度改革后,很多高校存在人事制度、聘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并存现象,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人为复杂化导致改革步伐缓慢。

3.法律制度不健全,改革深人面临尴尬

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中大力推行聘用合同制度,但是对于签订合同的这一部分人员与学校所形成的关系,应当适用哪个部门法律的调整却不明确。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理论认识的不统一,导致这一部分人员暂时还不知去向,无“法”适用。另外,面对高校老师异地深造、出国交流等而无法完成正常教学安排情况下,通过劳务派遣虽然能够解决燃眉之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但是对被派遣劳动者与学校的关系的认识却存在很大差异。可见,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改革面临诸多尴尬。

二、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跨越: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一)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趋同为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奠定基础

从劳动法理论上分析,改革后的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性质上已从原来的行政法律关系趋同于劳动法律关系,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无本质区别。这主要因为:(1)人事关系市场化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建立往往基于私法原则建立,即通过公开招聘和双向选择,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聘用合同的签订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与劳动关系具有同质特征。(2)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内容相同。都涉及合同期限、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3)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解除程序方面,都可以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和期限,也可以协商约定或依法直接享有双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外,在经济补偿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等方面,也与劳动关系相应规范保持着一致性。(4)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本质上的相同使两类争议的处理程序趋于一致。争议处理的程序趋于一致。改革前,改革后,高校的人事争议往往不再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方式解决,而由专门的仲裁机构按照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处理。根据2003年的(2024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这加快了两种争议解决程序的趋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2024规定执行。可见无论理论还是实务,无论实体还是程序都肯定了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统一性,而这种认识也将导致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统一。

(二)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与配套制度的完善为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提供保障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为高校改革清除法律适用障碍

《劳动合同法》不仅调整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该法执行。这样,不仅明确了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的用人制度的法律适用,而且对普通高校中适用聘用合同的那部分关系的适用法律也更明确。2.非全日制用工的规范为高校师资注人新活力

在高校中,相对死板的用人制度往往造成庸人占位、能人排队的问题。很多高校最近几年在招牌老师方面的要求都很高,但是制度风险并没因此而减少,一方面会造成大量不符合“条件”而热衷教育事业的有志之士面临就业歧视,另外一方面会造成在职人员有制度保护而普遍缺乏危机意识,更有甚者将从事的其他社会活动或兼职工作作为主业,严重影响了教学工作。同时也出现各大高校对那些符合条件的少数优势群体展开激烈的竞争,而造成“一头热”。

《劳动合同法》规范的非全日制度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灵活就业形式很适合目前高校的实际需要。首先,高校老师的教学时间的短期性、灵活性符合非全日制度用工的时间特点。其次,通过这种形式不仅能够解决前文的“就业歧视”,还能够为学校注人新活力,尤其是在强调创新的今天,将实践部门的优秀人才吸引到高校教育中,将会达到很好的效果。第三,高校需要通过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等任用方式,为岗位选择最合适的专业人才。如果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将有利于目标的实现。

3.劳务派遣的明确为高校解决突发事件提供新选择

当高校出现部分老师因为突发事件而长时间不能上课时,或者校车司机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等情况时,会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产生影响,尤其是对实行学分制有学生选课的学校产生的影响会更大。虽然有各种方法可以应对,但是(劳动合同法)中确定的劳务派遣制度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由于篇幅有限,对此将另文探讨。

(三)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将促进师资队伍建设

要实现高等教育的培养人才、创新知识、服务社会等三项基本职能,需要把高等教育工作重心转到提高质量上,而提高教师整体的教学、科研水平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而劳动合同制度将为此提供制度保障。首先,在实施“高级人才引进计划”中,劳动合同制能够方便面向海内外,引进和选聘高素质教师。通过欢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将有利于关系的厘清和规范。其次,完善“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采取培训等有效形式,培养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第三,要留住人才还离不开完善的激励机制。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强化激励机制,推动形成一批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优秀教师团队,引导教师把更多精力投人到教学中。

三、利用《劳动合同法》规则促进商校人本制度改革

1.突出高校的独立法人地位。无论作为事业法人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校在法律上一般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特殊情况除外),其独立性体现在财产独立、行为独立(或意思表示独立)、贵任独立。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确定了包括高校在内的单位的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则。(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确定了学校的管理模式。而如今的《劳动合同法》将突显高校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独立法人地位。由于受学校的性质、财政的投人、党委的指导、校长的行政任命等方面影响,高校的独立性受很大的限制。但是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过程中,其独立地位不应该受更多的限制。相反,在实践中,应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并独立承担相应贵任。

2.利用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完善高校的内部管理。当前高校被告上法庭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他大部分都出现在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出现价值偏差。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完善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单位的一种法定义务。就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如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制度、科研奖励制度等)的制定、变更、决定,在内容上明确了要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为主要内容;在程序上细化了制定程序、异议程序和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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