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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整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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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范文第1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试用期;弊端;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2-087-03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加深了解、建立互信的桥梁,是劳动合同步入正轨的序曲,是劳动合同顺利履行的探照灯,正是因为试用期如此重要,我们才必须明确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若干问题,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适用试用期,让试用期在法律的规制之下发挥更大的作用。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试用期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思考: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①,所谓“试用期”的“试”是双方面的,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考察和双向选择的过程。

(二)特征

1.试用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它是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要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之内,并不是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的,而且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仅规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合同具有限制性。虽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由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还是做出很多限制性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二十条规定了试用期对的工资,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4.试用期的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试用期只对用人单位新录用劳动者适用,对于在职的老员工是不能适用的,这一特点是试用期适用对象特定的具体体现,也是试用期与其他相关期限的主要区别。②这些规定都从不同的侧面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进行了规制,使试用期得以在法律许可的的范围内正常适用。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一)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更加具体,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内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对试用期做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具体应用中,对于“百分之八十”所针对的对象存在很大的争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针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含混不清的措辞进行了具体准确的说明,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使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有了更加具体量化的标准,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更加精确具体的法律保障。

(三)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即时解除条件和四十条一二款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条件时,可以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与劳动者说明理由。由此可以看出,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不同。法律2024试用期内权利义务的规定,更多表现为劳动者在试用期以权力为主,用人单位以义务为主。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有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这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并支付经济补偿金。③

三、我国试用期制度存在的弊端

与以往的法律法规相比,《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已经比较具体、明确,对于规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解决实践中的劳动争议纠纷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其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忽略。

(一)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合理

不可否认,这一条款的规定,避免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与用人单位多次约定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在通常情况下是低于其正常工作后的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可能使劳动者所得的工资过少,使用人单位从中获利。但是此款规定也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当劳动者较长时间离职后又回到其原来工作的工作岗位,而原工作岗位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超出劳动者适应范围的情形。此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讲都很不利。

(二)我国试用期规定的期限过长

虽然是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试用期,但是最长6个月的期限过长,与我国《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立法宗旨不符。俄罗斯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特殊情况在征得工会同意后最长可以延长到6个月;越南的试用期一般为3 0天,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技术工作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法国的试用期一般为2周,最长不超过1个月。与上述规定相比,我国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就显得太过冗长④。这样的规定会丧失试用期的灵活性,不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适当的时间内作出较好的双向选择。

(三)对于试用期适用主体的规定单调、僵化

我国法律缺乏对特定群体的法律保护,凡是初次就业的劳动者,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没有规定不适用试用期的人群,而国际社会通行的劳动法则对此一般都有限制。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随意

用人单位动辄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录用条件”加以明确的解释,因此用人单位在这方面常常趁机钻空子,以自己的意志随意解释“录用条件”,而且没有按照法律的的规定,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加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会处于更加不稳定的状态,使得在劳动关系中本就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处于更加被动无助的地位。

四、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立法建议

(一)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的次数作出修改

原则上,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劳动者由于自身原因离职五年以上再次回到原工作岗位的,或者劳动者调动到与原工作岗位存在较大差异的岗位时,可以在工会的主持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再次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论劳动合同的期限多长,第二次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重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从国外立法的经验来看,试用期的约定不宜过长,既要对试用期加以严格的限制,同时也要给企业较大的灵活度。所以,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约定试用期的,不得超过两周;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足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任务完成期限在三年以上,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处于临界状态的情形,我认为应当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协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作用,工会、劳动者、用人单位要进行协商,确定是否约定试用期以及约定多长时间的试用期。

(三)对试用期的适用主体作出限制

我国在试用期的适用主体方面,确实规定比较简陋,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对试用期的适用主体加以限制,从而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笔者认为,对于初次就业、再就业变更工作岗位、离职五年以上再次回到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以下几种人除外:1.孕妇或者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3.退役军人;4.以工代赈者;5.因自然灾害或者国家政策而移民的人。上述这几种人,他们或是生理或身体上十分脆弱,需要关照,或是出于生计所迫,不得不参加工作来获取收入养活自己和家人,因此出于人道主义和理性关怀,我们在立法上需要给他们更多的照顾。我国法律也重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而试用期这方面是对他们权益保护的欠缺之处,因此规定第1,2两种人免用试用期,确实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而3,4,5几种人或是为国家做出牺牲,或是生活困难,国家在立法上适用试用期这方敏对他们给予照顾也是合情合理。同时,上述几种人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往往迫于生计参加工作,因此在工作中也会更加努力,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所以免除他们的试用期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法律规定他们不适用试用期,可以更好地保护他们,增加他们工作的稳定性。

(四)严格限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对劳动者的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提出的要求和标准⑤。《最高人民法院2024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相关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对用人单位而言,解雇试用期劳动者是其在试用期约定中保留的特权,但在解雇权行使的时候,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又转化为其对应的义务⑥。除此之外,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法律应明确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之前,就应该把该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确定,并明文记录在劳动合同中,即录用条件应成为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一个必备条款,以便将来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证方便,也利于劳动者在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时依法维权。

2.立法应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包括考评时间间隔,用人单位的考评人员组成,考评计分方法,试用期期间奖惩记录等都应该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3.立法应该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查的权利,在不侵犯劳动者隐私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2024合同中写明的录用条件(例如:学历、工作经验等)进行调查,以便确定劳动者是否是以欺诈的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得干涉劳动者的隐私,对于合同中未列明的录用条件,不得进行调查。用人单位的行为对劳动者的隐私和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侵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五)增加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借试用期的有利时机恶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中谋取利益,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则应该以满月的正常工资为标准,就约定的试用期的剩余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长期以来,就业压力日趋加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也日渐冲突,试用期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一个有利武器。尽管现阶段我国在试用期方面的立法还不时尽善尽美,但是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立法工作也会与时俱进,不断发展。毕竟试用期在具体应用中是具有可控性的,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对此也做了各种研究和探讨,因此我们相信,试用期在缓和劳动关系,改善就业局面方面,一定会发挥越来越多大的作用。

注释:

①郭文龙.劳动合同试用期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2(2).

②侯炜.劳动合同试用期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7上).

③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123.

④方红舟.试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1(3).

⑤廖名宗,翟玉娟,向明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解[M].法律出版社,2007:48.

⑥李国庆.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参考文献:

[1]闫平平.对劳动合同试用期若干问题的简思[J].法制与社会, 2012(9).

[2]高大慧.2024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若干问题”[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7(3).

[3]罗威.2024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研究[J].合肥学院学报, 2009(1).

[4]郭晨,尹俊.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J].中国市场, 2012(11).

[5]林野.劳动合同试用期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职工教育,2012(14).

[6]方红舟.试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1(3).

[7]蔡华为.劳动合同试用期中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J].法制博览,2013(3).

劳动合同试用期范文第2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2024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发放。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除工资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发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个月时,按月工资比例折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将根据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论处。

八、乙方如在报到后工作时间不满一月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将扣除招聘、培训等费用后,按照800元/月的标准发放报酬。

九、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十、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额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二、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缴纳养老保险。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予以解雇或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期内仍不合格者,公司应予以辞退处理。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起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试用期范文第3篇

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2024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的约定试用期呢?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2024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认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试用期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 个月,自__年_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 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____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签字:

劳动合同试用期范文第4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约定条款;试用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060-02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1]。尽管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由于其强大的风险防范功能,绝大多数劳动合同都会选择约定试用期。我国早在1994年的《劳动法》中就确立了试用期制度,但实践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频发,因此,2007年《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9年来,试用期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方面已经累积一些困惑,亟待解决。本文拟从实务角度展开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一、试用期与见习期的竞合

试用期与见习期是我国劳动法领域极易混淆的两项法律制度。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一份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试用期与见习期,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见习期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是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针对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工作“分配”的一种用工考核制度。198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计委、劳动人事部联合《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6条明确规定,毕业生分配到岗后,实行见习期制度,时间为一年,见习期满后,由所在单位予以考核,合格者转正定级,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者,降低工资待遇。1996年1月9日人事部颁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开启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行“不包分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就业分配制度的取消,使得与之配套的见习期制度失去了正当性基础。早在2005年浙江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就做出明确规定,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以依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约定试用期,不得适用见习期。时至2009年5月18日,《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被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宣告废止。如果说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还残存着见习期的些许痕迹,那么在劳动法领域见习期制度彻底地退出了人们的视野,代之以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试用期制度。

因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约定试用期条款,又约定见习期条款,此时见习期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仅适用试用期条款。值得关注的是,我国2006年开始实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与上文的见习期具有本质的区别,就业见习制度的双方主体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政府针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的就业援助措施。

二、试用期次数的限制

由于试用期内的用工成本较低,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对同一劳动者反复进行试用,因而《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般情况下,通过试用期内的考察,用人单位可以全面了解劳动者的品性,掌握劳动者的专业技能水平,判断出劳动者是否符合该工作岗位的录用条件,试用一次即可。

19条2款的本意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重复试用的不当行为,在实践中却面临着不断的诘问。其一,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间隔一段时间再次建立劳动关系时,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严格按照法条理解,这种情况是禁止的。但是从试用期的立法本意出发,当劳动者重返用人单位时,其身体状况、业务素养可能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与续签劳动合同不同,此时用人单位再次约定试用期具有合理性。其二,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依据法条回答,结论是否定的。事实上,不同的岗位具有不同的职责要求,胜任市场营销的员工不见得胜任行政管理,尤其是当劳动者由一般岗位调整至重要岗位时,需要对其进行再次的考验。其三,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是否允许其延长试用期?法条对此未置可否。有观点认为,即便是劳资双方自愿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延长试用期,仍然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不能简单地以“意思自治”为出发点,随意地延长试用期,应当考虑社会法的特殊性 [2] 。不可否认,实践中的确存在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的情形。但是我们也不能回避试用期约定条款的本质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对试用期的期限予以延长。试用期延长意味着劳动合同内容已经发生变更,不属于重复试用。此举可以给予劳资双方进一步考察的机会,避免劳动合同的轻易解除。综上所述,本文认为,19条2款的规定过于简单机械,没有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现实复杂性,建议修改为,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试用期工资的确定

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与试用期满的转正员工相比,在劳动熟练程度、专业技能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其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也存在差异,因而试用期工资可以与期满工资有所不同。但是,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零工资试用”现象,《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述内容的出台对于规范试用期工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20条却存在用词不严密的缺陷,如果将该条中的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称之为A,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称之为B,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称之为C,那么20条可以表述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A或者B的80%,同时不低于C。根据80%修饰中心词的不同选择,20条可以得出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A,或者不得低于B的80%,并不得低于C;第二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A的80%,或者不得低于B的80%,并不得低于C。仅就条款而言,这两种理解都可以成立。为了避免产生歧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予以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选择了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解释,却并未在根本上解决试用期劳动者工资保护问题。因为用人单位在保证不低于C的情况下,会在A的80%与B的80%之中选择更低者来确定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以降低人工成本,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而这在客观上会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笔者认为,法律应当确立A的80%与B的80%之间优先顺位,而不是由用人单位任意选择。有学者提出,“在劳动合同有工资约定的情况下,依照约定,适用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在劳动合同没有工资约定的情况下,再适用用人单位同岗工资的80%。”[3]笔者同意这一观点,《劳动合同法》社会法的属性决定了其在不与强制性规范相冲突的情形下,要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而,在劳资双方对工资有约定的情况下,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劳资双方对工资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试用期社保的缴纳

社会保险是确保公民在遭遇劳动风险后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4]。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试用期中劳资双方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有些用人单位为了简化手续,更为了减少支出,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待试用期满一并补足。那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呢?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见,试用期并非疏离于劳动合同期限,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义务与责任,对试用期中的劳动者也不例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同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而一旦在试用期内出现社会保险适用的法定情形,如工伤,用人单位将要按照社会保险的保险待遇标准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而,即使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权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办理社保手续缴纳费用。

参考文献:

[1] 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 闫平平.对劳动合同试用期若干问题的简思[J].法制与社会,2012,(9):243.

劳动合同试用期范文第5篇

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目前,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样理解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失偏颇。对于何谓“符合录用条件”,我国劳动法未作出任何规定,但所谓的“录用条件”也不应由用人单位自己说了就算,而应是经过公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的,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以及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标准。所以,用人单位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是上述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是用人单位任意找一个理由,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或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此外,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约定在试用期内即使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给予劳动者一笔经济补偿金的,只要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也是应该允许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此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在程序上通知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无须提前通知但不能不通知。目前,我国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待商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实施通知行为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单方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违法。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违反劳动法2024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者不实施通知的行为即违反了劳动法对程序的要求,所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易造成劳动者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依法向职工索赔。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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