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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工程合同(优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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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1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GPS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一下达。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PS管理系统;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2024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2024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

--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

--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2024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2024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九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操办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可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待省交通厅做出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后,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进行。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程序、内容、格式由县交通局另文下达。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

第十章廉政建设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特别是重要人员的重点环节要盯住不放,避免出现腐败事故。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十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廉政问题举报箱及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后,要及时组织2024部门认真调查,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及安全局、不得瞒报。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励依据。

第五十四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镇、乡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表现突现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2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建、管、养”并重的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科学管理,规范养护,严格监管,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公路管养体制改革为契机,建立机构完整、队伍健全、职责明确、分级负责、制度完善、考核到位、奖惩分明、监管有力的全市农村公路管养体制。通过实施严格高效的管理养护,确保农村四级以上等级公路“路容路貌整洁,附属设施完好,路面平整,安全舒适,行车顺畅,环境宜人;公路两侧无非法占用,无乱栽乱挖,无占道经营,无违章建筑,绿化配套整齐”。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市交通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城管、水利、工商、供电、广电、电信等部门及各镇(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日常工作,市交通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成立市路政管理大队,下设9个路政管理中队,与各镇运管所合署办公,人员由市交通局内部调剂。各镇(区)相应成立本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

四、工作职责

(一)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和协调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2、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管养政策,筹措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建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落实农村公路管养人员,编制农村公路管养计划,明确农村公路管养标准。

(二)市交通局职责:

1、执行国家、省2024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符合实际的农村公路管养实施意见,并适时修改调整。

2、负责审批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大中修和拓宽改造技术方案、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行业管理。

4、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规范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管养资金。

5、授权市路政管理大队对全市农村公路实施路政管理。

(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制订全市农村公路管养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

2、组织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督查指导和业务培训。

3、定期考核农村公路管养质量,按考核办法拨付管养资金。

4、做好相关资料2024整理工作。

5、做好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四)市路政管理大队职责:

1、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各路政中队对村道实施路政管理。

2、受市交通局委托,依法具体办理县道、乡道路政许可手续。

3、会同各镇(区)及相关机构对路政违法案件进行具体的立案查处。

4、负责制订路政管理中队工作职责。

(五)镇(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负责辖区内村道管理养护工作,配合市交通部门做好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工作:

1、成立镇(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配备兼职人员4名,负责招聘村道养护人员,按每人养护5—8公里标准就近公开招聘。

2、组织属地公安、交通、城管、国土等机构协助市路政大队做好县道、乡道路政许可及相关案件具体查处工作。

3、对镇(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负责辖区内村道管理养护日常工作,配合市交通部门做好县道、乡道日常保洁、路障清理、绿化维护及相关工作。

5、负责制订镇(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村党支部、村委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职责。

五、管养资金筹措及使用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镇两级承担。县道、乡道管理养护资金由市筹措解决。村道管理养护资金先由各镇(区)负责筹措,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区)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统一考核,考核合格后,按“以奖代补”形式拨付村道管养资金,村道日常管养经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里1500元,其中省补每年每公里1000元,市补每年每公里500元;村道大、中、小修工程经费,市补助70%,市补助资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招标价的4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支付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付清。所有市承担部分资金列入交通工程建设经费。

市、镇分别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款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市、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明确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环节工作要求。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2024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2024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2024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2024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2024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2024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2024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标;应用

Abstract: our country rural highway construction for developing the rural economy and solve the masses travel inconvenient ques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At present our country rural highway quantity is not enough, the technical level is low, so need scientific application technology index accelerated highway construction. At the same time considering the rural areas the reality of the situation, the technical index of the application need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resources reasonable development and ge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Keywords: the countryside; Highway, Construction; Technical indicators; application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农村地区公路建设是发展经济、服务于民的重要举措,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交通建设的支持。新时期我国将继续加大投资力度,增加公路里程,农村公路建设已成为一项“民心工程”。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路数量不足,且技术等级低,科学应用技术指标是今后工作的重要方向。本文将结合重庆地区实例探讨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标的应用。

一、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标应用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分为国家统一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类。《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是交通部统一的技术参照标准,农村公路建设参照其中的3、4级公路山岭重丘的标准。地方标准是在参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基础上,由地方政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目前,我国已有的地方标准包括《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吉林乡村公路技术标准》、《青海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这些标准的颁布和应用对促进我国农村地区公路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标应用的方法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省市的地域特征非常明显,东西部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用也需要因地制宜。

(一)不同地区技术指标应用的区别

农村公路是指在农村地区通乡、通行政村的公路。乡道是指区(县)行政所在地(镇)通往乡(镇),及连接乡(镇)与乡(镇)的公路。村道是指乡(镇)通达行政村,及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的公路。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理条件不同,公路建设指标的应用也各有特色。

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农村道路交通具有一定的建设基础,公路建设应依托原有基础,合理开展道路扩改建。例如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农村公路及危桥改造实施细则》,要求公路建设应以现有道路为主,路线线位、线型满足规范要求的,尽量利用原有道路扩建。路线局部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可适当进行改造,避免大规模改造和占用有限耕地。乡道建设应至少采用3级公路指标,村道建设应至少采用4级公路指标。对于交通量相对较大或是有条件的乡村,可适当提高建设等级标准。

与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村交通基础设施薄弱。例如甘肃地区根据本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主要县道建设应采用部颁3级以上标准,乡道建设应采用部颁4级以上标准,村道建设一般以农1级、农2级为主,重要的村道可采用部颁4级路标准。这一指标应用方法能够充分考虑到甘肃地区各县、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又能结合未来发展为县、乡公路建设提供指导。

(二)重庆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标的应用

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对重庆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了研究。重庆市地形复杂,山区较多,地质灾害多发,农村公路建设有其特殊性。《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虽未提出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具体技术指标,但政府部门针对本地区实际、参考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选择适合的技术标准,提出了科学的建设方向:充分利用现有的道路资源,合理用地,避免大规模填挖,完善排水设施建设,增强内涝灾害防治能力,提高农村公路使用年限。重庆地区多数农村公路都是利用原有旧路或简易机耕道加铺水泥砼或沥青路面改造而来,平纵线形主要依据预测的交通情况进行了局部调整。经政府部门实地考察,并综合对重庆地区经济状况、地形、地质分析,山区农村公路乡道、村道建设可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等级公路修建,对于地质情况复杂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从而有效确保公路建设指标应用的科学性。

表1 重庆地区山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标参考值

农村公路类型 设计车速

(km?h-1) 路面宽度(m) 路基宽度(m) 极限最小半径(m) 停车视距(m) 最大坡度(%)

乡道 县——乡 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等级路修建

乡——乡 30 6.5

(单车道3.5) 7.5

(单车道4.5) 30 30 9(10)

村道 乡——村 20 3.0

(单车道3.5) 6.5

(单车道4.5) 15 15 9(10)

村——村 15 3.0 3.5 12 10 10(12)

注:括号内的纵坡为特殊地段极限最大纵坡,或利用旧路时采用的极限纵坡值。

三、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标应用的原则

农村地区公路建设应充分结合当地经济和地理实际,因此,技术指标的应用需遵循合理规划资源使用与防范自然灾害的原则。

(一)合理规划资源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但建设本身将涉及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和工程投资。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少地区仍比较贫困,过多占用土地资源不仅影响粮作物种植,更加剧工程投资的压力。因此,政府部门应合理规划资源使用,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使其科学匹配,以实现降低工程造价、节约耕地占用、提高路面质量的目标。在实践中,加强旧路升级改造就是非常实用的建设方法。农村地区很多旧路不符合现有标准的技术要求,旧路升级改造应根据服务对象对路面线形做相应调整,但对特殊地段的坡度不宜过多调整。

(二)防范自然灾害

我国农村地区道路交通设施薄弱,其特定的地理条件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重要原因。例如,广大农村地区山地较多,暴雨季节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给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公路建设技术指标的应用需考虑线形标准的采用对工程造价及公路运营的影响,遵循交通部的建设指导,注意避免片面追求坡度平缓而造成大规模填挖,防止水土流失。

总结

农村地区公路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各地区应遵循全国统一指标,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指标应用方法,从而加速农村地区公路建设,提高路面质量,带动地区经济发展,造福百姓。

参考文献

[1]张军艳.浅析公路路线设计主要技术指标的缺陷[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04).

[2]王淑红,李明.新农村建设中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12(03).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道路;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农村道路是支撑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重要条件。近年来,秦安县立足全省“1236”扶贫攻坚战略和全县“11132”发展战略,强力推动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农村道路建管力度,努力推进农村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大力提升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交通支撑。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近三年农村公路建设情况

2013年完成秦安王铺至甘谷大庄公路改建工程15.977公里、叶堡至喇双公路改建工程18.434公里、2013年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项目56条143.5公里、解放路至凤山公园道路改建工程1.87公里;2014年完成的项目有:仁大至叶堡公路改建工程28.46公里,全线采用三、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7.5―6.5米,路面宽6.5―6.0米,预算总投资5103万元,其中国家补助资金3920万元。建制村通畅工程64条156.2公里、泾甘公路及吊庄桥灾后重建工程续建工程。2015年完成农村公路通畅工程102条273.7公里,补助总资金13685万元。建设标准为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4.5米;路面结构形式18厘米厚水泥混凝土面层+16厘米厚水泥稳定砂砾基层+10厘米厚天然砂砾垫层。截至目前,到位6845万元。

1.2 存在的问题

虽然全县农村道路建设取得了长足成效显著,但在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技术等级相对较低。目前,全县农村等外公路(四级以下公路)占农村公路网的 43.92%,晴雨通车里程仅为总里程的 76.2%,区域内路网技术等级只有 3.59%略高于四级,有的部分村道甚至达不到四级。二是,项目资金不足。随着农村公路项目的逐年实施,资金缺口问题日趋显现,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到位,地方交通部门负债累累,致使有些工程项目无法按期开工,或已开工的项目也因为资金问题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三是,规划落实不到位。从规划项目的落实来看,自主性较差,一些规划项目的落实由于完全受国家投资导向所控制,因而造成了一些断头路、不通路。四是,个别项目标准不高。一些建成早的公路,不能满足当前大吨位交通车辆需求,通车后出现路基下沉、翻浆、路面坑槽等病害,通行能力降低。

2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设计标准方面。农村公路属国家补质,按照交通部“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由各地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标准,我省在结合自身经济基础、交通发展的情况下制定通乡油路技术等级为四级。但这个统一标准并不适合所有项目,虽说是通乡油路,实际有些项目是县与县之间的主要干道。同时,设计受资金制约,由于县财政困难,补助资金不能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直接影响到设计的合理性和质量,致使设计中存在旧路病害处治不彻底,防排水设施不完善;以致使出现农村公路抗灾害能力低、通行不畅的问题。

二是,资金投入方面。按照目前国家政策,凡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国家只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其余不足部分,均须地方政府配套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需求之大与地方配套资金不足之间存在矛盾,紧靠县政府的力量,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将很难得到彻底解决。同时,随着修路成本的提高,造成了建设资金的严重不足。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都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农村公路本身投资低,资金短缺的问题更是让工程建设举步维艰。

三是,工程施工方面。在村村通工程中,由于村与村之间或是环绕农村村内街道,巷道进行的路面硬化(水泥路面),涉及的村多,工作面宽,县交通部门难以全面负责实施,便交由各乡镇或村组织实施。这样就出现了许多管理不规范、技术不过关、质量不合格的现象。同时,农村公路建设范围广泛,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但县交通部门公路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较少,尽管技术人员常年奔波,奋战于公路建设第一线,但是仍然与日渐繁重的建设要求有一定差距。

四是,管理养护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干线公路治超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村公路由于其不收费,大吨位和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现象越来越多,因此在短时间内承重层迅速破坏,造成通乡油路质量恶化。同时,农村道路建设中重建轻管的问题较为突出,农村公路“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养护体制还不健全,执法主体不明确,养护资金不到位,造成了农村公路失修失养。加之少数群众整体利益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影响了公路建设综合效能的发挥。

3 几点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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