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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劳动合同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姆;劳务关系;赔偿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1)02-0076-05
城市人民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很多家庭的老人和小孩无人照顾,保姆市场随之蓬勃发展起来;但是保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却没有引起我们的足够认识,相信中国慢慢进入老龄化社会,保姆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势将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括,对保姆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
一、个人直接雇佣家庭保姆的法律问题
(一)个人雇佣家庭保姆的途径
1、自己通过朋友、亲属等介绍
这种方式应该是现实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比竟大家在需要保姆时,自己并不认识保姆,而朋友或者亲属家如果使用过保姆或者知道谁家曾以使用过保姆的话,可以互通信息。而且这种了解保姆的方式比较合理,一是可以通过朋友和亲属的介绍了解保姆的为人,二是也可以相对全面的了解保姆的家庭情况、个人情况等。毕竟大家聘请保姆后几乎整个家都会交给保姆,如果聘请到一个有不良习惯保姆的话,对家庭、对孩子、对老人等都不利。而了解一个人不是短期可以了解的,这种方式正可以解决短期之内难以了解保姆情况的问题,对是否聘用以及聘用后怎样和保姆相处都有好处。所以,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选择这样的方式寻找保姆。
2、通过中介公司寻找
现在街面上有各种各样行行色色的家政公司。其中一类就是从事家政服务的中介服务,请保姆的人到中介公司寻找心仪的保姆,和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中介公司在介绍保姆的过程中只收取居间的报酬,实际也就是介绍费。近几年随着保姆市场的逐步扩大,这种寻找保姆的方式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毕竟这样的方式比较便捷,效率比较高,但是缺点就是风险也比较高,对中介公司找的保姆不能完全了解,也就只能看自己的运气。
(二)个人雇佣家庭保姆的法律问题
1、个人和家庭保姆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个人在雇佣保姆时,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之所以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可以通过比较二者的不同来得出结论。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以及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而劳务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法》以及相应的规章和司法解释。在劳动过程当中发生伤害,应该构成工伤,适用工伤的相应赔偿规定。如果是劳务关系过程中发生伤害,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应法律规定。因此,二者的赔偿金数额是不同的。
(2)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是单位和被雇佣者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也就是说一方是雇佣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但是雇佣单位不仅仅指单位还包括可以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劳动者则应该具有劳动能力。因此,退休的人员和雇佣单位之间是否还能存在劳动关系,这广受质疑。原因是退休的人员原则认为是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202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愉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庆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已经非常清楚,给出了明确答案,属于劳务关系。而劳我国关系由于是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只要是民事主体,都可以签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这三种主体都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3)是否有管理关系的不同
劳动关系形成后,劳动者和雇佣单位之间就形成了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单位员工应该接受单位的管理,只不过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也因此变成单位的内部成员,是单位的职工,所从事的是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结果由单位来承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因此不存在管理和被管
的关系。但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免不了接受委托方的一定监管。例如保姆和家庭。
(4)是否缴纳劳动保险不同
如果是劳动关系的话,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医疗险、失业险、养老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而劳务关系的话,雇佣单位则没有这些义务。
(5)纠纷解决的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后,应该首先提起劳动仲裁,然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再到人民法院诉讼。这个仲裁程序前是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必须先仲裁。而劳务纠纷测没有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个人雇佣家庭保姆形成的不可能是劳动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
2、个人直接雇佣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引发的赔偿纠纷问题
(1)保姆造成他人损害的
保姆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来看,应该由雇佣保姆一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雇佣方对保姆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话,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求保姆所造成的侵害行为应该是提供劳务过程中引发的,如果不是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引发的就不属于此种情况,应该由保姆个人承担。至于怎样认定属于保姆提供劳务过程中引发的损害,可以参照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认定方法。法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侵权行为,何时应由法人担责呢?民法学界的通说为“执行职务说”。即“执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法人应该对该员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标准为:是否以法人名义;是否有外观上足以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是否依社会经验足以认为与法人职务有相当关联。[1](127-128)通过借鉴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对于保姆是否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的标准为:是否以保姆的名义进行活动;是否在外观上足以被认为属于提供保姆性质的劳务;是否依社会经验判断足以认为与保姆提供劳务的行为有相当关联。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完全具备这三个标准才能认为属于保姆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为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我们只是给出一些可参考的标准,目的是利于纠纷的解决。
第二,要求是造成他人的损害。这里的他人应该除保姆以外的人的损害。需要值得研究的是是否包括雇佣家庭中的成员,甚至是雇佣人本人。从侵权责任法的35条不能直接看出是否包括雇佣保姆的家庭成员以及雇佣人本人是否属于他人的范畴。但是根据法理分析来看,他人中并没有排除雇佣保姆的家庭成员以及雇佣本人, 既然没有排除,那么应应该包括在他人的范畴里面。这样来看,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侵权行为造成雇佣家庭成员和雇佣者本人受损的话,需要雇佣者本人担责。那这样推导的话,意思就是雇佣者在受到保姆的伤害后只能对自己的损害自己担责。这样显然不公平、不合理。民法的根本价值就是寻求公平正义,这样的结论显然违背了民法的根本价值。
对保姆造成的家庭成员和雇佣者本人的侵权伤害,雇佣者可以基于保姆的雇佣合同进行追偿。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雇佣方的追偿权利,但是根据法理来分析,雇佣方享有这样的权利。因此,雇佣方在雇佣保姆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该考虑追偿的问题。在合同中将此类追偿条款尽量规定清楚、全面,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是现实是,保姆往往处于弱势,经济能力都非常有限,向他们追偿其实没有任何可能性而言。因此需要寻求其他的法律制度解决这样的问题。本文将在后面阐述此问题。
人所造成的损害,应该不仅仅限于财产损失,还应该包括人身损害;不仅仅是物质损失,还应该包括精神损失。
第三,要求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佣方担责,这个是《侵权责任法》第35条明确规定的。不是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害由于不受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因此也不适合在侵权责任中加以规定。我们不能得出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其他人的损害不是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话,雇佣方就可以不担责的结论。个人认为此时仍然由雇佣方担责。保姆接受雇佣方的雇佣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可能会为了履行保姆的义务而履行必要的合同义务,例如带孩看病就医过程中违约。那么此时我们可以将保姆看成是雇佣方的代理人。保姆正是基于保姆的雇佣合同以及提供劳务的
必要而代雇佣方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此时完全可以将保姆看成是雇佣方的代理人。此代理权的产生源于对保姆的委托。当初在聘请保姆时也就一并委托授权其进行相应的代理活动。这样更加有利于保姆提供相应的劳务,也可以更加顺畅的解释为什么保姆在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代理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在现实生活中例如小孩生病保姆带着去看病的话,我相信没有人会认为是不合理不合法。而保姆带着看病的过程中也就是代理进行了民事法律行为,和医[院签订了医疗服务合同。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非因侵权行为引发的他人损失在由雇佣方担责后,仍然可以按照代理的理论进行追偿。《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来看,雇佣方可以按照代理理论进行追偿。
(2)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自己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人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来看,在保姆提供挥务过程中造成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过错大小与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和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受到损害的规定有所不同。从现有的规定看,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损害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承担无过错责任。[2](167-168)由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因此让雇佣方承担无过错的责任,显失公允,侵权责任法最后规定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家政公司派出家庭保姆的法律问题
雇佣家庭在寻找保姆的过程中有时直接和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由家政公司直接派出员工提供相应的保姆服务。
(一)家政公司和保姆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此时家政公司和保姆实际是劳动合同关系,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像在现实中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月嫂,好多月嫂均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接受家政公司的指派到各个家庭进行定期服务。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双方就需要遵守相应的劳动法律和法规,例如家政公司必须给保姆缴纳相应的劳动保险,公司需要对保姆进行相应的培训。由于要给保姆缴纳相应的劳动保险以及进行相应的培训,其支出的费用势必就高,因此这种类型的保姆相对收费也高些,提供的服务相对更加专业些。其消费群体相对局限于家庭收入比较高的家庭或者是短期使用的家庭。
(二)保姆和雇佣家庭的法律关系
2024此问题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和其相关的是《侵权责任法》的34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那么,保姆被家政公司派到家庭当中提供保姆服务时能否适用该条规定?如果适用应该适用哪一款?
个人认为保姆被派遣到家庭当中提供服务可以适用该条规定。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保姆和家政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即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那么公司在聘请其后主要的工作职责是派遣到个人家庭中充当相应的保姆角色,即其工作职责实际是保姆,相当于家政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其派到家庭中。其情形和《侵权责任法》的第34条规定的第2款几乎完全一样。唯独一个区别就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的是用工单位,而保姆提供服务的家庭不是用工单位。那么,此时是否可以适用该条款呢?个人认为完全可以适用。目前来看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应该适用什么法律规定调整这种保姆的服务形式,那么产生法律纠纷后就会产生法律漏洞。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时由于又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必须找到相应的法律填补这样的漏洞。在民事纠纷中漏洞补充的重要方法之一是类推适用。保姆被派遣到家庭中提供相应的保姆服务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第34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因为情形几乎完全一样。保姆也是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被派遣到家庭中也是执行相应的工作任务,唯独的区别的是被派遣的地方一个是单位一个是个人家庭。
这样,保姆接受家政公司指派到家庭当中,其和接受服务的家庭就形成劳务关系。
(三)保
被派遣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来看,保姆在被派遣期间提供服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先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其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们现在探讨的是保姆被家政公司派遣到家庭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而34条指的是用工单位,二者不同。但是按照类推适用的方法,此种情况下完全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既由家庭承担侵权责任,家政公司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这里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保姆在被派遣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先由接受服务的家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际奉行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保姆造成的他人损害雇主是否有过错,均不需要考虑,都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上法律上并没说在雇主承担完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保姆追偿的问题。按照法理以及基于他们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雇主可以向有过错的保姆进行相应的追偿。
2、这里造成的他人损害,不仅限于侵权造成的损害,还应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害;不仅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应该包括精神损失。
3、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家政公司有过错的,其对保姆造成的他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在这里用的是补充的字眼。也就是说首先应该先由雇佣家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同时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再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于是补充赔偿责任,所以派出单位和雇佣家庭之间不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向保姆追偿难问题的解决之道
前面我们几次提到,保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向保姆进行追偿,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保姆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另外,保姆造成损害,都由雇佣家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话,对于雇佣家庭来说也是很大负担。因此,法律上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的制度来解决这样的困境。
上面提到保姆有一类是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其在提供保姆服务的过程也属于工作过程中,因此受到伤害后可以寻求工伤救济。那么除了这个救济手段外,在其需要对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话,显然工伤赔偿已经不能解决此问题。个人认为比较好的救济手段是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通过相关报告看到过上海曾经试行过给保姆缴纳保险,在保姆提供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我个人倾向于设立一种综合的保险,包括保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以及造成别人伤害的都要进行赔偿。这样对保姆才是切身的保障。
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1、投保人
2024投保人个人认为可以是保姆也可以是雇主。从经济能力角度看,雇主作为投保人比较切合实际,毕竟其经济实力强;另外,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大多数责任都由雇主承担,其为了给自己规避风险,也应该缴纲保险。
2、保费
保费的数额不易过高,以年或者月来计算。如果保费太高势必影响投保的积极性。个人认为一年不超过200元为宜。
3、推广家政合同范本
为了更好的贯彻家政保险实施,相关的家政行业管理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范式合同文本,推广施行,在合同文本中就规定相应的保险条款。
通过家政保险的推广实施,。我相们保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再造成伤害和受到伤害都能很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1]马俊驹,余延满. 民法原论(第一版)[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王胜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analysis of housemaids' legal problems
cuijun-gui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beijing100083,china)
abstract:when a family directly employes a housemaid, they form the labor contract relationship. if the housemsid causes damages to others in the service process, the hiring family should assume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 for compensation. but i
保姆劳动合同范文第2篇
一、基本情况
1、市场概况
市有专职保姆女性占95%,其中农村妇女占60%;下岗失业妇女占30%;待业女青年占10%;年龄分布在20岁到60岁之间,其中40-55岁之间的占80%,40岁以下的占15%,55岁以上的数量最少,只占总数的5%。她们的文化程度大多是初中以下,主要工作内容为做饭、打扫卫生、带孩子、照顾老人等。主要分三种类型:本地下岗工人——不住家型保姆。这些保姆大多数是来自市区,她们大都放不下自己的家庭,所以不愿意在雇主家住,每天白天工作,晚上回家,或者计时收费,这部分人的工资在800到1000元左右;外地人——住家型保姆。这些保姆大多来自农村或外地,多是年轻女孩、能够离开家庭的老人或外地下岗失业人员,雇主包吃包住,工资在1000到2000元之间;高学历人才—管理智能型保姆。这部分保姆大多学过家政专业,会说普通话,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文化水平高,能给孩子做课业辅导,还能给雇主提供家政管理,工资在1500元以上。
2、市场特点
一是保姆市场供不应求。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日趋普遍,请保姆已不是社会上高收入家庭的专利,一些双职工家庭尤其是有小孩或老人、病人的家庭,都开始把请保姆当作一件平常事情,由于80后的小夫妻增多,还有空巢老人的增多,所以钟点工市场也好,保洁工也好,还是月嫂都有很大的需求量。抽样调查表明,全市15%的家庭希望聘用计时型保姆或住家型保姆,现仍有近名的缺口,而愿意从事并且能够胜任保姆工作的妇女数量有限,保姆市场出现了明显的供不应求的局面。
二是对保姆的认知程度在逐步增强。由于现代生活节奏加快,许多人忙于工作而无暇照顾家庭,拥有一位好帮手帮助处理家庭事务,已经成为一种时尚,一种社会需求。大多数人能够认识到,保姆也靠自己的劳动赚钱,除了社会分工不同以外,与其它行业一样也是正当而光荣的,它已经成为一种炙手可热的行业。
三是保姆服务内容趋向多样化,社会效益显著。服务内容从最初单纯的家务保姆发展到现在的钟点工、家庭护理、家教、家庭装饰等多种门类。服务方式也从以中介为主逐渐向以员工制为主转变。行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在受访的从业人员中,农村妇女占60%,下岗失业妇女占30%,大多数没有任何专业技能。四是对保姆文化素质的要求在逐步提高。尽管目前的保姆仍以从事简单的看护、家务为主,但随着我市居民消费水准和消费品味的日益提高,所需的家政服务更加细致和专业,有的家庭甚至把整个家庭生活安排都交给保姆,从家庭成员的健康护理、营养膳食、家庭计划、家庭理财、家庭接待、家庭事务管理到辅导孩子课业都由保姆来安排,让保姆承担高级“管家”的职能,这样就对保姆的文化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些悟性强、素质高、综合能力优秀、技能掌握熟练快速的保姆才是未来市场的主角。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需求量巨大的市场把保姆这个行业催生成了朝阳产业,但由于管理与实际脱钩、法规不健全等因素导致保姆市场存在很多问题,亟待2024部门予以关注和解决。
1、行业管理模式尚不成熟。由于家政服务企业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参差不齐,整个行业一直没有探索出一套比较成熟的管理模式,家政服务业没有传统的主管部门,在政府管理中处于一种责任不清的状态。2、保姆中介急需规范。部分职业中介在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利益,他们对登记从事保姆工作的人员资料不认真核实,在试用之前不查看保姆的身份证、健康证、上岗证或其他证件,正式用工的时候不签订与保姆、用户之间的三方合同,一旦出现了如保姆盗窃用户家庭财物、虐待孩子等问题时则推诿责任,严重缺乏诚信度。3、保姆岗前培训机制不健全。从事保姆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素质不高,外地保姆大多来自农村,许多人都是小学或初中文化,本市的下岗女工也大多没有很高的文化,更缺乏专业技能,在上岗之前非常需要进行正规的家政服务培训。大多数中介公司对保姆不进行培训;家政服务培训推广面小,培训不深入、不专业,导致整个保姆市场素质偏低,高端家政人才极其匮乏。
三、保姆市场意见和建议
1、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保姆的综合素质。根据保姆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将保姆分成初、中、高等各个等级,进行有重点的技能培训,使其明确服务职责、服务规范、职业道德,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保姆必须在获得上岗培训合格证之后才能上岗。另外培训内容要多样化。除培训一般性家庭服务内容以外,还要积极开展各种特色培训,如社交礼仪、家庭理财、婴幼儿及产妇护理等,使她们成为集专业性、技术性和艺术性为一体的家政人才,进一步满足社会需求。
保姆劳动合同范文第3篇
上海一家政公司春节前引进的大学生高级保姆,月薪高达3000元,然而,转眼就被一抢而空。春节过后,按理说在家过了一个团圆年后的保姆们也该陆续返城了。但实际情况却是大出所料,保姆荒,非但没有一点缓解,且愈演愈烈。日前,广州一家政公司甚至开出了4800元/月的高价,但仍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市场需求如此火爆,保姆行业看似有了新的“钱”途。“找保姆比找媳妇还难”成了城市人最头痛的事情之一。
“保姆荒”,“革”了城里人的“命”
现在找保姆,可愁煞了海口的张大爷。张大爷家以前有一个小保姆,但春节回家过年后就再也没有回来。因儿子儿媳都要上班,4岁的小孙子上幼儿园得有人接送才行。他和老伴都上了年纪,于是想找个保姆来帮自己照看小孩。他先后在海口市大英村、西沙路的两家家政公司登记过,但一个月过去了,2024保姆的消息仍是石沉大海。日前,张大爷又来到了第三家家政公司,结果还是一样――等待。海口大同路的一家政服务中心负责人说,春节过后急着找保姆的家庭登记在册的现在就有30多个,但是目前应聘保姆的人却很少。因此,他们也只能按先来后到顺序排队。
为解燃眉之急,保姆队伍连连“扩编”,一些精明的商家甚至从外地“引进”大学生保姆。如北京春节前就迎来了来自四川10所高校的25名应届大学毕业生高级家政助理。保姆的工资也犹如芝麻开花――节节高。其中,春节前上海保姆薪水就翻了两三倍,但“荒”的事态并没有多少缓解,保姆供应量远远赶不上需求的爆发性增长。
找不到保姆,城里人急呀!春节过后家里的劳动力都上班了,家里剩下了孩子和老人,都得需要人照顾;还有那一大堆没有头绪的家务,都在等着人来料理。不得已,一些大城市兴起了“团购保姆风”,几家人合伙聘请一个保姆。可是保姆们好像都约好了一样,搞起了集体“罢工”,甚至私下召开“跳槽峰会”。这下可“革”了雇主的“命”,慌了城里人的“神经”。
价值规律的杠杆翘起了保姆的“二郎腿”
保姆生意边涨边旺。按常理,物品或劳务价格上涨后购买量就多半会减少,要不就是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物品和劳务供应增加后价格会慢慢下降。可这条规律对目前的保姆市场不起作用。
做保姆身价既然这么高,为什么没有大批人从事这一行呢?
据专家分析,一方面人民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带动其购买服务的能力提升,另一方面由于生活节奏加快,愿意支付这项服务的人群增加,需求越来越庞大、多元化和专业化。许多雇主反映,好保姆就像是“高级的技工”,难觅。因此,“高级”保姆的紧俏就成了最近“保姆荒”的新特点。
据媒体报道,年前到达上海的30名大学生保姆,很快被“抢聘”一空。他们大多数是大学本科生,月薪为2500-3000元,是普通保姆工资的两倍;广州一家教助理的月薪已经开到了6000元。雇主需要保姆不再只是简单洗衣、做饭、看孩子、照顾老人,更重要的是人品、素质成了雇主首先考虑的条件,甚至还得要会家庭理财、教育孩子……
广州一家劳务公司负责人称,高级保姆一般要求学历在大专以上。 其间有报道说,有个“川妹子”公司与加拿大一管家学院合作培训涉外私人助理,其参加培训的人员就要求持大专以上学历,英语达到三级。私人助理涵盖了管家和普通家政,在自身素质、技术技能、英语水平等方面要求更高。
可见,保姆这个行业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开始融入更多的知识、技术含量。用经济价值规律的原理讲,保姆这种“商品”的价值的提高,必然导致价格的上涨。普通保姆没人干,高级保姆少之又少,价值规律的杠杆翘起了保姆的“二郎腿”。
解决“保姆荒”“解铃还须系铃人”
由于家庭经济收入的参差不齐,目前不可能所有的家庭都聘得起高级保姆,普通保姆大可不必担心失业。现在的事实是,不是求职保姆的着急,而是寻求保姆的上火。面对高级保姆的“荒灾”,许多雇主拿出了高价雇佣的“法宝”,但这个办法不是每个需要保姆的家庭都能用得起的。3000元、4000元或是5000元,这个价也许超过了高级保姆本身的价值,但现在是供不应求,价格围绕价值波动也是正常的。
一份2024保姆和雇主关系的社会调查显示,有41%的人认为表面平等,实际上不平等;14%的人为不平等;8%的认为说不清;而只有37%的人认为平等。从中可以看出,雇主和保姆之间存在着深层的内心隔膜。一般城市保姆的工资也只是在500元左右,工资在暗示着保姆受重视的程度及其社会地位。城市的保姆大多是来自农村,现如今企业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机会。做保姆不但工资低,而且没有社会地位,所以一旦有机会保姆就迅速改行。很多网友认为,涨工资并不是解决“保姆荒”的万能之策;许多业内人士提出,应该实现保姆的职业化,与雇主签定合同,为其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殊途同归,用多种经济手段来调节保姆的供求不平衡被许多人所认可,“解铃还须系铃人”。
保姆劳动合同范文第4篇
1
登记:雇主持身份证(留复印件),公司发给《雇佣程序与须知》,《用户登记表》,雇主必须真实填写《用户登记表》,日后重要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公司,因填写有误或重要信息变更未告知公司,产生不良后果雇主责任自负。
2
洽谈:雇主可在公司与家政保姆自由洽谈,洽谈时要真实介绍家庭情况如: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居住条件及服务地址等。雇主要问清对方籍贯,年龄,文化程度,来京时间,工作经历,换户多少等,以上情况可向公司咨询,工资由双方协商自定。
3
用工合同的签定与收费:选好服务员后,签定用工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合同期终身制。签合同时,雇主需交纳手续费300元,有公司出示收据及押金凭证。
4
合同到期的办理:合同到期来办理续签合同手续者,先按第三条收费方法交费后方可办理续签合同手续。新合同时间从续签当日起算。合同到期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者,雇佣双方没有疑义后,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5
合同纠纷的解决:雇佣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自行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的可到公司帮助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
合同解除的办理:雇主对雇佣方不满意,或雇佣方对雇主不满意,或双方均不愿继续履行服务合同,可到公司解除合同,须提前告知对方。在解约之前,雇主必须清点家中贵重物品,家政保姆要主动移交服务期间经手的钱、物及重要的票证。合同解除后,公司不再负调解之责。解除合同时,双方结清工资,服务期限不足月,工资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解除合同时,雇主凭押金凭证领取押金。
7
雇主应按照北京市的2024规定,为家政保姆办理《暂住证》。应按照北京市卫生局的规定,为家政保姆重新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费用如身体合格由雇主负担,如不合格由家政保姆自负。
8
雇主在用人时应尊重家政保姆的人格及劳动。有保护她们在服务期间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应提供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应提供与家人基本相同的伙食(病,老,幼,孕加餐除外)。
9
雇主应按月,按时付给家政服务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保证每月休息日不少于三天。保证每天正常的休息时间,如不能保证正常休息或需增加额外劳动,应与她们协商增加劳动报酬。
保姆劳动合同范文第5篇
摘 要:在《逃避自由》一书中,弗洛姆分析了人类逃避自由的社会心理机制形成的原因之后,他又进一步在《健全的社会》一书中根据异化概念分析了这种逃避行为的具体社会原因。在《健全的社》一书中,弗洛姆就现代社会人类的异化现象分析了现代人的精神状况是否健全,并详细阐述了满足人类健全精神的基本需要和建设健全社会的总体性构想。通过对弗洛姆《健全的社会》中对资本主义社会批判理论和建设健全社会思想的分析,可以使我们进一步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现象,并找到从异化社会通向健全社会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弗洛姆;异化;健全的社会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7-0107-02
艾里希?弗洛姆,著名的德裔美籍心理学家、精神分析学家、哲学家。1900年生于德国,1922年获得德国海德堡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是19世纪20年代“法兰克福学派”的重要成员。纳粹上台后,弗洛姆赴美从事心理咨询工作,并致力于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深入分析西方人的精神世界。40年代后,他与“法兰克福学派”脱离关系,创立美国新弗洛伊德主义学会。
1941年弗洛姆著名代表作《逃避自由》在二战的炮火下孕育出世。在此书中,他从人们的心理层面出发并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指出现代社会人们虽已获得自由,然而内心却渴望逃避自由,并揭示了纳粹猖獗的心理因素。在继《逃避自由》出版15年之后,弗洛姆发表了其续集《健全的社会》。此时二战的硝烟虽已散尽,但逃避自由的行为并没有因为战争的结束而停止,人们在现代民主制下的生活是对自由的新一轮的逃避。面对人们的这种特殊的逃避行为,弗洛姆再次深入人类的精神世界,继续《逃避自由》中的纯粹批判,并指出是社会的不健全导致了人类的异化。而解救人类的不是给他们的逃避行为提供一个港湾,而是需要构建一个健全的社会。
一、现代社会中人类异化的生存方式
弗洛姆在《健全的社会》用异化的概念界定现代社会人类的生存方式。他把异化看作是一种人对自身感到陌生的经验方式,即对自身的疏远。对于弗洛姆2024异化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他与马克思的异化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处。在《健全的社会》发表一个世纪前,马克思就曾指出异化是“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1]并且马克思把劳动异化的特征概括为劳动者与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相异化、与劳动活动相异化、与劳动者的类本质相异化、人与人相异化。弗洛姆继承深化马克思的异化理论,他看到异化仍在继续,并且愈演愈烈,从劳动扩大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对现代社会的人格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弗洛姆在《健全的社会》中指出生产力带给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物质力量,人类对自然界的征服,生活领域的扩大,行进速度的加快,这一切都得益于强大的生产力。但他认为这样的物质力量,并未给人的精神带来良性的改变。现代社会的资本成为生活的轴心,人由创造者被贬为服务者,无论是自尊心还是人的生活无一不被资本所操控。
当资本成为资本的目的,经济生活首先发生异化,而其中生产和消费的异化体现得尤为明显。弗洛姆指出,工人们不再关心自己的劳动最终生成的是什么,只是一味地重复着某个部件的生产,与机器并无二致。对于消费,弗洛姆认为从消费的最开始――金钱的获得手段上就已经发生了异化。因为人可以通过继承、诈骗等手段获得钱财。而在人获得金钱之后,他购买的东西并非出自他对物品的喜爱、鉴赏,人们购买的目的也产生了异化。“消费行为应当是一种有意义、有人情味的、创造性的经验”[2],但现在的消费却成为一种与自身相疏离的幻想性满足。
对于现代人的交往方式,弗洛姆认为现代人与同胞的关系是相互利用的活的机器的关系。每个人对他人的友好不再发自内心,而是基于对利益的考量。由彼及此,弗洛姆将人与自己的关系描述为“交易倾向”。人的体验已发生了变化,他不再是把爱、恨、肯定、疑虑作为自己主要的体验,而是更在意自己能否在市场上卖个好价钱。他的四肢、头脑、灵魂都是投资的成本,他将自己待价而沽投放在市场上,他的任务就是用自己获利。
从生产活动到人自身,这种无处不在的异化从外部世界进入到内心,一点点蚕食现代人的人格。当尊严不复存在,自我感丧失,现代人只关心自己能否在现代社会站稳脚跟,不再在意能否为自己的精神健康保驾护航。
二、弗洛姆对现代社会人类精神状况的分析
弗洛姆将现代社会诊断为异化的社会,并认为这样的社会损害了人类精神健康。为了论证现代人在异化社会的精神是否健康,弗洛姆以各国自杀率作为参照依据,他指出虽然不能用自杀率作为评判一个社会精神是否健全的唯一标准,但无疑自杀率的增长是一个社会精神不平衡的症状。据此弗洛姆表明:繁荣昌盛、民主和平的欧美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精神障碍症。考虑到数据的时效性,我们现参照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于2016年4月的报告:美国人的自杀率在最近15年间飙升了24%[3]。由此数据看来,我们可以说弗洛姆给出的诊断对当今社会依然有效。
对于在舒适的物质生活、相对平均的财富分配、稳定的民主和持久的和平社会出现精神不平衡的症状,弗洛姆提出疑问“是否是由于我们的生活方式及我们的奋斗目标存在根本性的错误?是否表明,现代文明并没有满足人们内心深处的需要?”[2]
在此问题的驱动下,弗洛姆开始探寻什么是根源于人类存在的需要和感情。他给出的答案是生理需要的全部满足并不代表能使人精神健康。“精神健康有赖于人所特有的那些需要和情感的满足,它们产生于人类处境的状况:人需要与他人关联,需要超越,需要有一个根,需要有身份感,需要定位坐标系及他的信仰对象。”[2]
现代社会非但没有满足人们的这些需要,并如前所述的使人深度异化。现代人与其他人的关联,不再是建立在友爱之上的“爱邻人”,而更多的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与上司、下属、顾客的利益往来;论及“超越”,现代人非但没有超越,反而承受不住应该享受的自由,一再退缩,退缩到襁褓之中;人们受经济规律的操控,哪怕是健全的社会保障也难以安抚他们的不确定感和危机感。在这样的社会里,想要拥有确定的身份感无疑是困难的,而就连人独有可贵的品质――理性,也在社会中丧失了。
我们可以说现代人表现得越来越有文化,表现为对这个世界的无所不知,但这并不代表人们更具理性。我们所赞许的理性是“不在于延长肉体的生存,而在于推动思想和精神性存在的发展。”[2]我们所赞许的理性应当是对武器的合理控制,而不是以武器作为争夺生存空间的利器,为攫取自身的利益而牺牲一个民族的文明。
通过对弗洛姆的“人类精神健康满足的需要”与现代人的生活一一做对比后,我们发现维持精神健康的基本需要都发生了异化,缺乏爱与创造性的生活让人变得麻木不仁,现代人的精神处境岌岌可危。
三、通向健全社会之路的思考
面对现代人岌岌可危的精神状态,比起深刻的批判,给现代人的精神找到适合的出路才是我们更应该做的。为了实现人类健全的精神,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那么这个社会是什么样的呢?是什么样的社会才能满足健全的精神的需要呢?弗洛姆对此在《健全的社会》中指出了通向健全的道路。他认为必须同时变革社会的各个领域,若只注重某一方面的变革,那对整体来说将会是有害的。
在经济方面,弗洛姆认为在经济方面的改革目标是建立一种工业体制让每个劳动者可以积极负责地参与其中。在此过程中,劳动本身成为目的,成为有意义的活动。此时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不只是制造,而是更多享受创造的过程,体会着像中世纪的工匠们满足地欣赏着自己的作品那样的喜悦。并且弗洛姆认为企业应当实行共同管理,每个劳动者都成为企业的主人,尊重每个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实现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人们通过创造感到精神愉悦,将自己与整个企业联系在一起,w会到了自身在企业中的价值,感受到工作的意义。
在政治变革方面,弗洛姆认为西方现行的民主选举,只是在有限的候选人中进行选举,选民的投选被限定,自己的意志也被限定。他认为真正的民主应当是充分实现人人参政、议政,每个人在了解政治实情的基础上给政府提出合理的建议,在政治生活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正如弗洛姆所说的社会各方面改革应同时进行,在进行经济和政治变革之时,文化变革也必须同行。文化改革的作用是给人的内心注入新的精神,以实现友爱、正义、个体自由的目标。弗洛姆主要就文化领域的教育、艺术、心理、宗教提出自己的建议。针对教育方面,弗洛姆认为当前的教育对学生传授实际生活的必备知识是文化对人的初始异化,这样的教育体制抹杀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批判思维,难以实现人的健康全面发展。因此应“消除学校教育中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的有害脱节,避免一开始就将理论指导与实践工作结合起来。”[4]在艺术上,他深切地体会到在现代社会人们失去了对集体艺术的默契感受。为此,应当营造共享性的艺术氛围,让人在艺术之中与他人发生关联,体验共享性的快乐并且提高自我的精神境界。在心理方面,弗洛姆再次重申创造性的重要作用,他认为人应该塑造一种创造性的社会性格。对于宗教来说,他指出需要把对神的信仰变成对人道主义的信仰,转变为注重实现人的尊严、友爱和理性,把人作为人的目的。
对于弗洛姆健全之路的构想,不少学者认为它具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认为他的方案脱离现实并缺乏可行性。但从弗洛姆对健全社会的总体构想与他对健全社会运转提出的具体建议,我们可以看到他的设想并非乏善可陈。弗洛姆的健全社会同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想一样,都饱含着对未来的美好愿景。因为构想,人们才有了对未来的憧憬;因为相信,才会有矢志不渝的奋斗;因为坚持,“彼岸”终会在“此岸”实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65.
[2][美]艾里希?弗洛姆.健全的社会[M].孙恺祥,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