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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合同(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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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合同范文第1篇

【摘要】 目的 比较不同的麻醉方法,让患者在最佳的麻醉状态下,顺利完成电子支气管镜检查。方法 从我院2009年初至2010年底检查的患者中,随机抽取132例分为A、B两组,观察组A采用经鼻局部滴药加口含2MI2%利多卡因麻醉;对照组B采用经传统口鼻咽雾化吸入麻醉。结果 观察组A麻醉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B。结论 观察组A时间延长,方法简便,麻醉效果好,值得推广,现将体会报告如下。

【关键词】 麻醉 电子支气管镜 检查

电子支气管镜检查是呼吸系统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一个重要手段,但麻醉的效果直接影响此检查能否顺利进行,故比较不同的麻醉方法,取得更好的效果,非常重要。我院自2006年10月开展此检查以来,在工作中不断改进麻醉方法,提高麻醉效果,从而减少了因麻醉不当引起患者剧烈咳嗽,憋气,恶心、血压升高,心率失常等不良反应。本研究方法简便,麻醉效果好,维持时间长,效果肯定,在检查中提高了操作的安全性,减少了一系列并发症的发生,减轻了患者的痛苦。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在2009年1月-2010月12月之间,随机抽132例患者在我院进行了电子支气管镜检查,各66例分为观察组A和对照组B,132例患者主要临床症状分别有:咳嗽、咳痰、痰中带血、胸痛、低热等;胸部X线、CT表现:块状阴影,肺不张、片状阴影或肺纹理增粗。所有患者均行胸片或胸部CT、血常规、凝血功能、心电图、乙肝六项等相关必要检查[1],两组资料各方情况相似,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通常用的麻醉方法主要有单纯的经鼻局部滴药、雾化吸入、环甲膜穿刺等,单纯的经鼻局部滴药麻醉时间短,患者检查痛苦;传统的雾化吸入需配备专门的设备,吸入麻醉时间长;环甲膜穿刺多给患者带来恐惧,并有出血的危险,现多弃用[1]。现改进观察组A采用经鼻局部滴药并追加口含2MI2%利多卡因麻醉;对照组B采用经传统雾化吸入麻醉。

1.2.2 设备为奥林巴斯1T260电子支气管镜一台及飞利浦多功能生命监护仪一台,操作中连续监测脉搏、呼吸、心率、血压、血氧饱和度;配有中心输氧和中心吸痰装置,超声雾化器一台,术前均禁食4~6 h,此检查患者大多心情紧张,医务人员应提前做好患者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并签好协议书,操作前先用2%利多卡因十0.9%生理盐水1:1配制,配制液量相同,均分别给两组患者坐立位,观察组A将配制液8ML分别交替滴入两侧鼻腔,5~8分钟后再含2Ml入口中,仰头使药物置于咽喉部 5 min,等病人出现咽后壁麻木或哽咽感后将口中药物吞进,对照组B采用传统的雾化吸入麻醉即将配制液10ML加入超声雾化器中雾化嘱患者闭嘴,深呼吸,时间约15 min,同样电子支气管镜进入声门后根据病灶需要在气管内不同检查部位分别追加2%利多卡因2 ml,全部操作过程2%利多卡因总用量不超过300 mg(2%利多卡因15 m1),操作中严密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反馈给操作者,以确保患者安全及检查顺利完成。

1.3 效果判定标准 优:声门张开,插镜顺利,患者轻咳;良: 声门关闭迟钝,插镜较顺利,患者有轻度阵咳;差:声门较活跃,插镜不够顺利,恶心,患者有明显阵咳,但能完成检查;及差: 声门很活跃,插镜不顺利,恶心,镜体进人气管后,有剧烈呛咳,并出现紫绀及憋气或不能完成检查者。

2 结果

比较两种不同麻醉方法的效果,组别分为优、良、差、极差,观察组A优良100%均能顺利完成检查,有效麻醉时间20-30分钟左右;而对照组B优良83%,17%因麻醉效果差未能完成检查,最后于1周后改进用观察组麻醉方法进行第2次检查,对照组B有效麻醉时间15-20分钟左右。表明改进后经鼻滴药加口含2ML2%利多卡因麻醉效果明显优于经口鼻咽部雾化吸入麻醉方法,观察组A达到有效麻醉时间比对照组B长5-10分钟。

3 讨论

不同的麻醉方法直接影响电子支气管镜检查的效果,良好的麻醉可减轻患者的痛苦和不适,使电子支气管镜检查顺利完成,并取得理想的标本,利于明确诊断,而麻醉不当或不良好可直接导致支气管镜检查的失败[2],因此,不断改进麻醉方法配合医师完成此检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呼吸道得到充分麻醉,该操作才能顺利进行,而经鼻滴入可以充分麻醉到鼻、咽,加口含麻醉可以让麻药缓缓流入会厌、声门、喉较好解决了这一问题。麻醉效果不好或不充分,患者易出现咳嗽、气憋、烦燥、血氧饱和度下降,以及血压的变化,同时也增加了医师插镜的难度,加重了患者的痛苦和紧张情绪,很难完成此检查,延误病情的治疗,故采取经鼻滴药加口含麻醉可有效抑制咳嗽反射及作用于机械感受器的敏感部位从而达到良好的麻醉效果[1],延长了麻醉时间,让患者在检查中安静,痛苦少,,操作者受干扰少,保证了气管镜检查的顺利完成。

4 体会

患者对电子支气管镜检查术不了解,恐慌,医护人员应提前做好患者的心理护理和解释工作,让患者以良好的心态接受此检查;而麻醉的效果是检查成功的关键,只有不断改进麻醉方法才可减轻患者的痛苦,保障检查顺利进行,对患者早日康复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体检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脑梗死;同型半胱氨酸;D-二聚体;超敏C反应蛋白

DOI:10.14163/ki.11-5547/r.2016.30.024

脑梗死又称缺血性卒中, 是由各种原因所致的局部脑组织区域血液供应障碍, 导致脑组织缺血缺氧性病变坏死, 进而产生临床上相应的神经功能缺失表现。该病病死率、致残率极高, 且近年来发病呈年轻化趋势[1]。在导致脑梗死的主要因素中, 动脉粥样硬化是常见原因之一, 而Hcy是动脉粥硬化和心脑血管疾病危险指标。hs-CRP是区分低水平炎症状态的灵敏指标, 在体内参与血栓形成和动脉硬化的病理过程, 是重要炎性因子[2]。D-Dimer是交联纤维蛋白的特异降解产物, 患者发生血栓性疾病, 血浆D-Dimer水平明显增高。本研究联合检测Hcy、D-Dimer及hs-CRP水平, 旨在为脑梗死的诊断和疾病严重程度评判提供参考。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14年6~12月神经内科脑梗死患者48例, 将其作为梗死组, 其中男26例, 女22例, 年龄45~78岁, 所选患者经颅脑CT和(或)核磁共振成像(MRI)检查证实为脑梗死, 排除重要脏器功能异常、免疫性疾病及全身感染性疾病。其中, 26例为小面积脑梗死(梗死面积≤5 cm2), 22例为大面积脑梗死(梗死面积>5 cm2)。另外选取同期门诊健康体检者36例作为对照组, 男16例, 女20例, 年龄42~75岁。两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研究方法 患者均于入院后次日清晨抽取空腹静脉血3 ml于分离胶促凝管中、2 ml枸橼酸钠抗凝管中, 混匀后4000 r/min离心10 min, 分离血清。应用循环酶法检测血清总Hcy、免疫比浊法检测hs-CRP和D-Dimer。Hcy和hs-CRP使用仪器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日立7600), 试剂盒购自宁波普瑞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D-Dimer应用SYSMEX7000血凝分析仪, 试剂购自德国德灵公司。

1. 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 检验。P

2 结果

梗死组血清Hcy、hs-CRP及D-Dimer水平高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Hcy在急性脑梗死的发生及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检测血清Hcy水平能反映梗死灶大小及病情严重程度。本研究中梗死组患者血清Hcy、hs-CRP、D-Dimer水平均明显高于对照组(P

CRP是在机体受到感染或组织损伤时血浆中一些急剧上升的蛋白质(急性蛋白)。研究表明[2], CRP直接参与了炎症与动脉粥样硬化等心血管疾病, 近年来, 由于方法的改进测得的CRP称为hs-CRP, 是炎症与动脉粥样硬化更敏感的指标。

本实验结果显示脑梗死患者血中hs-CRP浓度明显高于对照组, 表明炎症对脑梗死形成起重要作用;而且大面积脑梗死患者hs-CRP水平明显高于小面积脑梗死患者, 表明hs-CRP可作为脑梗死病情严重程度的生化指标。

D-Dimer是纤维蛋白单体经活化因子交联后, 再经纤溶酶水解所产生的一种特异性降解产物, 是一个特异性的纤溶指标。有研究发现:凝血的激活是脑梗死一个独立因素, D-Dimer的水平和脑梗的程度线性相关。在本实验过程中发现, 脑梗死患者血中D-Dimer含量明显高于对照组(P

综上所述, 检测血清Hcy、hs-CRP及D-Dimer水平对脑梗死的早期诊断和分型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

参考文献

[1] 李红文, 李新, 崔莹. 依达拉奉治疗急性脑梗死的临床疗效及安全性观察. 中国实用医刊, 2010, 37(22):72-73.

体检合同范文第3篇

一、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针对合同改革发展形势,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做出开展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重要决策,这既是深化合同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

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合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合同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合同工作体系基本健全,合同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合同管理与操作日趋规范,依法采购、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合同功能和作用得到明显发挥,合同法》实施五年来。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推行合同制度改革的时间还比较短,不少方面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合同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与制度和程序规定不相符合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执行合同政策存在偏差,有的政策和规定还没有得到落实;应当实行合同的项目,没有完全纳入采购监管程序,存在脱离甚至规避监管的现象;合同中的违规操作、随意操作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有的违规性的故意行为,背后还可能隐藏着不正当交易。这些现象和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活动的公正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合同的声誉。总体上看,无论是合同规模还是合同行为,都必须着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指出,要站在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推动合同制度改革。因此,当前形势下,开展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摸清和掌握合同领域中存在问题,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广泛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一方面严肃查处和纠正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合同管理体制奠定基矗

促进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进一步掌握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通过检查。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以正确贯彻执行。

三、专项检查的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全区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获得合同资格的社会机构和合同执行情况。

四、专项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联合成立区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按照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的统一部署。组长由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监察局局长区审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副局长马文刚、区审计局副局长区财政局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合同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合同办公室主任担任。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工作,并负责区直部门和单位以及区直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机构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2024

精选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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