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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工程合同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校;基建财务;代建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伴随着社会进步与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各地高校都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基建投资骤然加大,为保证高水平、高质量地进行校区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部分高校突破原有项目管理模式,选择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应用中取得了很好效果、发挥积极作用的代建制,做为高校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为高校建设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商业化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而基建财务管理如何适时跟进,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促进项目在代建制模式管理下和谐有序地发展,成为基建财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本文结合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我校扩建校区建设中成功实践,分析基建财务管理的应对措施。
代建制作为一种新型项目管理模式,优势非常明显,专业化的管理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提升工程建设的管理效果,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还可避免学校组建临时基建工作组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但因该方式在我国实际产生的时间较短,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很少,理论上也还未形成明确的体系,缺乏成熟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项目“代建制”管理制度、代建行业的管理、代建企业的资质管理、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财务管理、项目建成后的绩效评价体系等与之配套实施的制度规定,目前还是空白。对此,学校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本着投资风险可控,内控制度完善,具有明确纠偏功能为原则,对代建制具体管理体制和管理范畴等问题进行权衡,成立扩建工程领导小组,成员为基建处、财务处、后勤处、国资处、审计处等部门以及相关系部的主要领导,具体落实代建公司的招标、合同签订及代建内容与管理方式等具体事务。因此,学校扩建工程的基建财务管理已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它更是一个管理体系,是整合规划建设、监察审计、物资管理等部门资源,明确区分各部门权限及经济责任而构建的一个组织严密、管理科学、工作高效的管理体系。财务部门作为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运用系统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改变以往财会工作的局限性,积极与基建、物资等部门相结合,在工作中注重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适当扩大财务工作内容,采取“系统问题需系统管理”的科学方法,为扩建工程建设管理发挥积极作用,保证代建制管理模式下学校基建投资的安全与合理运用。这也是我校积极探索基建财务这一专业性较强的财务管理的大胆尝试,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一、确定扩建工程管理体制,降低投资控制风险
建立扩建工程管理体制,是代建制管理模式下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的保障,学校以基建投资风险防控最大化为原则,以保护代建公司投资控制的积极性、使其发挥真正的代建作用为出发点,汲取以往国内试点成功的“代建制”管理经验,将学校自身项目管理的需要与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优势相整合,确定以型CM管理模式为基础的扩建工程代建制管理架构。
这个框架结构对代建公司给予了准确定位,学校享有整个项目实施的最终决策权,将代建公司纳入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体系,成为学校扩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与投资控制体系的一个关键环节,在代建方、学校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了相互约束的监督机制,将基建财务管理风险降到最低。在这个框架下,财务处可利用综合平衡法合理分配资金,对项目建设各阶段、各单位的资金需求进行综合平衡,保证资金协调、安全使用。
二、加强合同管理,完善代建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在扩建管理框架中,代建公司没有获得项目法人的身份,却承担了扩建工程管理与投资控制的大部分风险,为吸引代建公司用高素质的代建队伍和人才参与项目,进行高水平工程管理,激励代建公司控制投资的主动性,学校从加强代建合同管理和建立代建制度两方面着手,完善扩建工程代建管理,让基建财务即使在代建制管理模式下也能安全有序地运行。
学校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对代建公司合同的管理:一是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确定代建管理费,保护代建单位投资控制的主动性。代建管理费的提取标准和支付方式是代建合同的签订过程双方协商的焦点,学校考虑代建公司因承担风险、提升项目管理层次、水平等因素所需增加的成本,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中“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自行约定”的规定,参考北京、宁波等地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确定本项目代建管理费按财建【2002】394号规定的费率累进计算,一次性包死价款,扣除代建公司中标前学校已完成的土地征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等部分工作应提取的费用,加上增加的造价咨询工作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据财务统计,代建总费用约占决算后工程总造价的0.8‰,略高于天津市建设管理费。支付方式采取分别在合同签署后、项目开工后、工程主体封顶后的5日内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之内付清。代建合同既充分体现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又便于进行财务监督,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二是强化代建公司在扩建体系中的权力配置,赋予代建方真正的权力,督促其全方位履行代建合同。合同、协议会签制度的建立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好的诠释。会签制度是合同、协议由城建学院和代建公司联合会签无异议后,由学校按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代建公司虽然不具有合同的签订权,却能在合同的签订过程发挥专业化、权威化优势,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处于学校和代建公司的共同监督下,层层把关,有效规避建设中投资、质量等风险。三是实行合同管理层级制,合同的履行处于有效监督之下。学校要求代建公司成立专门的合同部,协助学校对合同进行全面管理,在基建处与财务处分设专人管理合同,监督代建公司的合同管理与履行,全面推动新校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由于代建合同采用的是制式合同,为保证扩建管理体系的顺利运行,学校与代建公司共同制定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校园扩建工程管理规定》,学校以文件形式签发,从制度上规定学校、代建公司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管理范畴,代建方的管理范畴:代建单位受学院委托,负责扩建工程的具体操作,对扩建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及文明施工等负有全面责任;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为合同、协议的签订,重要材料、设备的定货,重大方案的决策,重大工程变更的签署等事务,做好调查、协商、谈判、审查等基础性工作;对监理公司、总包公司进行协调、服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代建方管理权限:相关费用审批、采用材料审批、工程资金拨付、合同协议会签、工程变更审批等,必须经过代建公司的审批。扩建工程上述工作审批程序:监理公司代建公司(项目管理部、主管经理)学院基建处中介审计学院审计处,决算工程量以审计机构认可的数据结算,资金的拨付以由总包公司提出申请,代建公司负责审核工程进度、质量,依据合同规定提出拨付意见,城建学院最终确定拨付金额。代建公司的权利与责任相匹配,不仅激发了代建人工作热情,将高水平的工程管理真正发挥到极致,更为重要的是扩建工程风险预警机制能够以此为契机顺利启动,使财务管理人员在代建制管理模式下能够统筹好基建财务管理与基建工程的关系,完善基建财务管理和基建工程管理的内部控制,科学地管好、用好建设资金。
三、充分利用扩建工程管理信息平台,为基建财务管理把脉
参与学校扩建工程的总包、分包单位有200余家,为保证扩建工程如期优质快速完工,学校和代建公司商定建立每日监理例会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各类问题。监理例会成为扩建工程的信息中心,基建财务管理人员充分利用这一平台,掌握各总包、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代建公司的管理状况,理顺合同关系,避免了以往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投资的失控或不合理的资金分配状况,增强了财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扩建工程在后期的顺利结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基建财务人员转变工作观念与方法,构建财务调节机制
新的管理模式开阔了基建财务人员的视野,在严格执行高校的财务制度的同时,探索与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代建制管理相适应的基建财务管理与监督措施,在工作中积极转变传统观念,主动与基建管理部门及工程管理人员相结合,适当扩大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内涵与外延,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在论证审批、招投标、签订合同、施工及竣工结算等阶段的工作中,对于代建制管理做好科学合理地预测、分析、调查和评价,为学校决策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扩建工程管理体系提供重要信息,同时,树立统管学校基本建设活动的大财务管理观念,将基建财务的管理纳入学校扩建工程管理体系,构建灵活的财务调节机制,根据资金状况控制建设成本,利用财务手段来调节资金流量和流向,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现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到交付使用资产各个环节的层层控制,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我校扩建工程的建设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随后进行的老校区改造中,学校又将代建管理模式应用到图书馆的改造工程中。代建制管理为推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更上新的台阶创造良好契机,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因代建制的实行有了新的突破,获得新的工作思路,基建财务管理人员对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并能重新审视现行体制下基建财务管理的内涵与外延、功能与地位,把基建财务管理与基建工程管理、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健全基建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起来,逐步规范稳步提高,使基建财务在基建管理中献策献力,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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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智慧(1968-)。
代建工程合同管理范文第2篇
一、基本概念
(一)委托理论及委托-关系。委托理论中的委托-关系是指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一方(委托人Principal,指不知情的一方Uninformed Player)的目标要通过对方(人Agent,指知情的一方Informed Player)的行动实现。但当交易结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偏差时,委托人不能了解这种偏差是由人造成的,还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于是,人的私人信息会影响委托人的利益,或者说,委托人不得不为人承担信息风险。
(二)代建制。所谓代建制,是指为了实施对于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有效管理、建立科学的责权分担机制,而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从具有相应代建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或专业机构中选任合格的代建人,政府作为投资人和业主以代建合同的方式将投资项目实施建设的全过程委托其管理,并支付相应代建费用的项目实施管理方式。因而对于代建制进行制度定位时,不应将其混同于一般的项目管理方式,否则将难于理清代建企业的代建和对于项目的管理之间的关系,而应当将其归位为解决政府(国家)业主的“虚位”问题、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做实各主体责任而将政府对于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通过一揽子的方式委托代建企业实施的行政管理方式,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
从大的概念来说代建制是一种委托-建设方式,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形式却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有全权委托、有部分委托,甚至还有假委托。但是,比较彻底的代建制应该是全权委托,也就是代建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二、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委托-关系分析
在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中,政府主管部门、代建单位、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为了达到共同目标,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是对传统“投、建、管、用”多位一体模式弊端的改革。
(一)参与代建制各方的地位。政府、业主、项目管理企业、承建商、使用单位(运营单位)五大主体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政府成立城司作为项目业主,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进行监管;业主按招商合同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负责投融资和建设资金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管理企业按合同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并接受政府和业主的监管;承建商按合同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采购等工作,并接受项目管理企业管理;使用单位(运营单位)最终使用(运营)竣工后的项目,并在使用(运用)过程中接受政府和业主监管。
(二)代建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关系。根据委托理论,政府是资金使用权的直接投资人,拥有支付报酬、进行谈判的权利,通过在建筑市场上的交易,根据预先达成的条件选择代建单位,通过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而非行政权力。招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由代建单位操作,有效阻断了政府投资项目客观存在的“搭便车”和寻租偏好及原体制惯性带来的领导意愿与行政干预,形成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委托-关系。委托人(政府主管部门)因拥有剩余索取权而具有监督人(代建单位)的积极性,代建单位也因其报酬与业绩挂钩而产生积极性。根据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有责任随时向投资人报告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的进展情况,使政府投资人做到心中有数;对政府投资人来说,委托代建单位可以把政府从具体的工程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把精力集中到目标性监控和规范市场规则的工作中来。
代建单位对工程建设拥有较多的技术管理优势,其自身的技术管理、经营业绩等均属于私有信息,政府主管部门对各代建单位的信息情况不很清楚,仅依据费用低而选择资信差的代建单位,从而导致逆向选择。更主要的是在招标投标之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主管部门只能观察到项目建设的结果,而无法直接观察到代建单位的努力程度和工作状态,形成新的信息不对称。代建单位可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欺骗政府主管部门,以减少工作投入甚至与承包单位勾结等道德障碍行为损害政府利益。为减少代建单位机会主义行为对政府投资的风险,政府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具有监督否决权。
(三)代建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委托-关系。代建单位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与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合同谈判、付款控制、合同索赔等权利。代建单位对各承包单位的资信、业绩等信息掌握较全面,可减少逆向选择,帮助政府主管部门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单位,订立周密的承包合同,同时代建单位在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方面的信息优势,可有效监督和配合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防止发生道德风险,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全面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单位的收入来自合同价款,由于其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为了自身利益会采取减少必要的投入或通过索赔来增加赢利。这就需要代建单位必须相应增加工作投入,多检查监督,及时、正确地发出指令,以防止承包单位的欺诈行为。
(四)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的委托-关系。以往,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多为非营利的公益性项目,使用单位充当“投资者”,缺少投资约束机制,为了局部利益,在项目决策前期对投资概算或设计概算人为压低,建设过程中则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资金一旦出现缺口,政府主管部门只得追加投资,造成“三超工程”和“钓鱼工程”的出现。
在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下,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项目功能要求,协助代建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前期以及建设过程中的2024手续,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以及实行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工作。割断了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用单位不直接参与建设,代建单位代行了使用单位在建设期间项目法人的职责。
三、代建制模式存在的问题
由于代建公司属于企业性机构,天然具有某种不稳定性,特别是在相关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一旦撤销或改行,将无法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既然为企业机构,其利润最大化为其主要目标,因此在有些地方,代建制企业除收取代建管理费外,还收取不同比例的提成。这样一来,代建公司为赚取“提成”或追求利润最大化,很可能出现片面压低投资、降低施工标准等现象,影响了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地方代建公司不但数量不少,而且发展很不平衡,总体素质和水平不高;绝大多数力量薄弱,局限性大,不具备真正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实力。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建公司之间从自身利益出发必定出现盲目“抢饭吃”现象,导致不规范竞争行为愈演愈烈,给招标投标和日常工程管理造成被动影响。由于代建公司承接的是政府投资项目,透明度不高,难以避免“暗箱操作”等人为因素,极易产生腐败问题,不利于反腐倡廉。
从国内情况看,目前实行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管理的地区,代建机构的规模普遍太小。据调查,除深圳外绝大多数地方的编制人员均严重不足,过小的规模对这些机构的有效或高效履行监管职责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在个别实施政府项目统一管理的地区,一个机构统管了所有的代建项目,权力过分集中,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垄断。专家认为,这种模式实际是一种“交钥匙”总承包形式,既没有被单位,也没有代建单位。
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和机构的责、权、利不够明确,导致运作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
四、完善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委托理论,解决委托-问题在于通过制定权利与义务、责任与利益相制衡的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将委托人的风险不同程度地转变为人的风险,从而刺激人按照委托人的最佳利益来选择行动,使人的行动符合委托人既定的目标。
由于当前具有代建资格的项目管理公司不多,且业务主要依托其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要形成契约化、规范化的代建制市场,就要打破目前的条块分割、引入竞争、开放门户市场,允许更多的项目管理公司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众多的代建单位竞争也使得私人信息公开化并倾向于市场的均衡水平,竞争保证了信息公开,避免了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信息劣势而造成的逆向选择。
代建单位的利润来自代建服务费及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节余资金两部分。通过设计最优的激励机制,使代建单位对投资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使其达到使委托方满意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最大净收益;落实政府投资人对项目监管的深度和力度,使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真正向市场化和目标化管理转变。
(二)加强合同管理。在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中,解决委托-问题的关键在于明晰工程实施的风险所在,必须通过合同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等关系。
政府选择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全程组织和管理;政府通过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的行为,政府与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通过合同予以确认,代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果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代建单位均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代建单位也通过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确定承包单位的工作责任、工作范围及工程价款,分解代建合同中确定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三)实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鉴于目前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绝大多数代建单位规模较小,无力承担较大的合同风险和工程风险。实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不失为化解合同风险的有效途径。即代建单位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履约承诺,并将这一条件列为受托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同时应在政府投资和费用中各拿出一块,合并单列为工程保险费,以保障工程风险能通过保险公司转移分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实行工程投标担保及设计责任保险后,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必须向代建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政府主管部门则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确保投资项目成功。
代建工程合同管理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政府投资,公益项目,目标导向,组合监管
1 研究背景
公益项目,是指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发展的需要,而投入资金建设,且不以盈利为目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这类项目具有非盈利性质,属于市场机制发生失灵的领域,通过政府来协调全社会的重大投资比例关系,进而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和投资结构的优化。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从初步发育向比较完善阶段的发展,政府对公益项目的管理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该类项目的投资与建设,为社会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公用基础设施,是社会总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7月,《国务院2024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加快对政府投资公益项目建设实行代建制。2008年底,面对当时全球经济危机的严峻形势,国务院出台了到2010年底主要面向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的4万亿政府投资经济刺激计划,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发挥政府投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是政府在投资体制改革方面迈出的关键一步,它意味着政府投资监管体制的建设将步入实质性的法制化轨道,违规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24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提到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加快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代建制管理办法。至此,政府再一次表明了改革投资管理体制,研究和解决政府投资建设监管领域问题的决心。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一种委托代理制度,政府作为委托方只能通过契约对代理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不能直接参与到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直接干涉代建人的项目管理工作。课题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领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套针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理论体系。体系强调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目标导向,强调代建人纵向自控体系的构建,并引入政府职能部门的横向监管体系,在寻找共同监控点的基础上将二者有机融合。文中将着重研究基于进度目标导向以及合同中心理念的公益项目代建管理监管机制问[①]。
2 代建项目的监管
2.1监管思想
代建需要监管。代建制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建设管理体制下政府投资公益项目建设方面的诸多问题,然而若不建立良好的监管机制,就会导致代建管理水平低下,以及代建单位与承包商串通来蒙骗业主的行为。对于代建公益项目而言,政府职能的重点则应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1]。因此,一个好的建设管理机制需要一个严格的监管机制来与之配套,才能保证该管理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确立合同中心地位。合同是工程建设市场领域法制治理的具体体现,是工程建设管理利益相关方所必须依据的准绳。在工程建设市场运作中,合同是贯穿整个项目的主线,项目全过程管理目标的实现,合同是基本依据,本质上是合同目标的实现。代建制其实质是一种代理建设制度,其核心在于业主与代建单位的委托代理关系,而这种关系是靠业主与代建单位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来维持的,这也就意味着这个代理合同在整个项目代建过程中将是一个总的纲领,任何双方应具有的权责利都由这个纲领来确定[2]。因此,对于项目代建行为的监管就应该把重点放在对代建合同执行的监管上。
监管需以目标为导向。“目标导向管理”(MBO,ManagementBy Objective)是一种重要的项目管理方法论,其精髓是目标指导行动。目标具有未来属性,决定了目标管理是一种面向未来的主动管理;同时目标管理重视成果和人的管理,是组织系统功能的集中体现。因此,目标导向是监督和评价管理效果的基础。
项目管理协会(PMI)编制的标准和指南性出版物,《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PMBOK)给出了一般项目管理的9大知识领域;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也界定了我国建设工程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作为一般性指南和规范,两者都全面列举和阐述了项目管理所涉及的基本管理结构,可以为所有管理者提供管理指导。费用、进度和质量被定位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目标,这三大目标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在工程管理传统的三角形分析框架中;曹小琳,韩冰(2002)分析了工程项目目标系统的特征[3];文艳芳,苏三庆(2009)提出采用六点分析法权衡项目目标系统[4];任宏,晏永刚(2008)以新的思维视角诠释了工程管理三大基本目标的新内涵,进而提出了从“对立”到“共赢”的投资模式[5];石碧娟,郭峰构建了建设项目全目标体系,明确了建设项目参与方的责、权、利[6];赵晗萍,王立文(2000)曾提出项目管理六目标体系(界定、组织、质量、费用、时间和风险)[7]。2024目标管理的学术研究主旨都在于寻找更高效的目标管理理念和方法,以帮助管理者提高管理效率。
近年来,安全与环境管理从国家层面,已被提升到全局和战略的高度。《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等相关规范文件从规范导向角度,形成安全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本研究中将目标导向监管体系限定在进度、质量、费用、环境和安全五大目标范畴。其中的进度、质量和费用是工程管理最为核心以及传统的三大目标;政府投资公益建设项目,因其特别的社会公共属性,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环境是社会公共管理的重点关注问题,安全环保一票否决制在公共工程建设领域普遍推行,因此将环境和安全列入目标导向监管体系,由此界定了本研究的进度、质量、费用、环境和安全五大目标范畴。
2.2监管机制
本课题组提出的监管理论体系要求在整个监管过程都要维持合同管理的核心地位,即任何纵向或横向的监管工作都必须以合同为标准来开展,符合合同内容的给予通过,不符合合同内容的就给予整改,保证整个代建过程自控或者监管工作合法合理进行。五大目标是代建管理工作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同时也是代建监管工作所要求实现的主要目标,所以本体系强调代建人的管理工作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应该以五大目标为导向来进行,即在合同框架的基础上明确进度、质量、费用、环境和安全这五方面的达标要求,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以这五大目标为导向来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政府职能监管部门也以这五大目标为导向来监督代建人的项目管理工作。该理论体系的具体内容将在后文中予以详细描述。
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五大目标为导向的监管指导思想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监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理论基础。强调代建人纵向自控和政府职能部门横向协同的监管手段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操作方案。该体系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是主线,贯穿整个监管过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工作的设计是以合同文本为基础的,强调合同文本在监管工作中的先导地位。监管部门需在监管工作开始前就认真对合同结构进行分析,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条款落实到项目建设实施的每个具体问题和具体事件上,依章办事,并不是等到纠纷发生后才去查找原始合同文件以寻求解决的办法。
2)监管工作是以项目管理目标为导向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好坏是根据费用、进度、质量、环境和安全这五大目标的完成情况来衡量和评价的,本监管体系提出以这五大目标为导向,意指监管目标的设置是以五大目标为蓝本的,监管体系的构架是以五大目标为基础的,监管体系的工作是以五大目标为指导来开展的,即本监管体系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五大目标的协同。实际上,五大目标主线与合同主线是相互交互的,合同主线可以协调和约束各个目标主线,反过来,目标主线也同样可以查询合同主线的相关内容。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并不是最终目的,它只是作为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一个手段和方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才是最终目的。
3)监管工作是代建人纵向自控和政府职能部门横向监控相结合的。本体系是立体的监管体系,纵向上,代建人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常规的项目管理自我监控,以五大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评价和监控自身的项目管理工作,编制阶段工作报告。横向上,由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项监管小组对代建人的代建行为进行外部监管。代建人的纵向自控和横向监管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即都为实现项目最初制定的建设目标,这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各自实现目标的方式和手段上。纵向的自控和横向的监管在合同管理和目标导向的指导下形成有机的立体网络监管体系。
3 代建项目进度监管体系
3.1项目进度的纵向自控体系
代建人需要建立自控体系。自控体系指的是代建人项目部基于全过程目标导向划分若干关键节点,在关键节点之间建立起自我控制、持续改进的约束机制。
代建人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资质,其对项目负有直接的建设责任,应全面掌握并控制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进度自控的宗旨就是尽量避免超进度或拖进度的行为出现,代建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进度管理的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纵向自控体系是针对代建人的建设行为进行控制,实质内容是对政府投资项目本身进行工程管理工作,因此本文对该体系的设计主要遵照项目管理阶段的划分来进行。
表1 代建人进度管理内容
编号
工作内容
1
编制项目进度管理计划、项目总控制进度计划
2
审核设计进度计划
3
审核建安施工总包单位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4
审核各专项、分包工程施工及供货单位的二级进度网络计划
5
审核监理单位的进度控制措施
6
制定设备材料采购工作计划
7
督促并审核各参建单位制定月/周工作计划
8
制定涵盖项目管理部及相关各方的月/周工作计划
9
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进度计划的管理体系
10
项目进度计划的前锋线检查(每月一次)
11
参加工程例会、检查和落实进度计划
12
工程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及影响因素的检查、分析
13
督促赶工措施的制定、落实和综合协调
14
工期索赔与反索赔的审核与处理
15
阶段性工期目标的检查和奖励
16
制定竣工等专项工作计划
17
检查总工期目标实现情况,纳入项目管理工作总结
首先是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即对与项目相关的合同进行总体策划。此时代建人需弄清整个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和实施的重大影响因素,通过合同总体策划摆正工程过程中的各方面重大关系,以预防因不协调或矛盾而造成工作障碍和重大损失。而政府横向监管部门则要对总体策划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的制定和签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大问题要予以指导和协调解决。
图4 与自控体系对应的各阶段合同管理内容
确定代建人、设计、施工单位等参与建设的单位或组织的重要步骤为招投标,这个阶段,委托人需要按照代建项目的类型、规模、特点、技术的复杂程度,综合分析项目的总体要求,以法律为依据,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通过合同手段维护项目的整体利益的原则来确定相应的招投标合同体系;按照代建项目的资金状况、自身的管理能力、对项目目标的要求、项目进度款支付的方式,考虑确定发包方式;按照代建项目所在区域的法律环境、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物价的稳定性等来确定合同的分解层次;按照代建项目的特点选择合同定价方式。而政府横向监管部门要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严格地监督,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以确保达到要求水平,保证招标、评标过程合法合理,避免招投标过程流于形式,确保招投标合同的签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分析是指从执行的角度分析、补充、解释合同,并进行合同结构分解,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和具体事件上,用以指导具体工作,以担保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合同交底的宗旨是按需要明确合同内容,包括合同主体双方的合同交底和合同主体一方内部的合同交底两种。政府横向监管部门应要求代建人对合同文本进行充分的交底,特别是重大的关键性的问题要阐释清楚,然后在监管部门内容做好交底工作,确保各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负有的监管职责及相应的权利。
合同实施控制是代建项目合同体系的实现过程。该阶段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如下内容:①代建单位必须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以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务性工作有序进行,使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控制之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②合同实施的监督;③合同实施情况跟踪;④合同变更管理;⑤合同资料管理。政府横向监管部门要依据合同并依法对代建人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管,不能滥用权利强加干涉,有理有节地对合同实施进行控制。
合同实施后要进行合同策划是否准确、风险分析是否全面、实施方案是否有效、判断策略是否运用得当等的总结评价,即合同实施后评价。政府横向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合同实施后的分析和评价报告,并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备案。
合同管理是全过程动态的,即在签订合同时要减少合同隐患,中期要加强跟踪、诊断,后期要进行总结评价,并在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加强与各方的协调和沟通,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及项目的顺利进行。
4 结论和展望
本文研究了2024政府投资公益项目的进度监管机制,在介绍了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趋势之后,讨论了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监管方式,并重点提出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进度目标为导向的代建人自控与政府职能部门横向协同监管的进度监管体系。
文中首先建立了代建人进度纵向自控体系,该体系是以项目建设阶段的划分为线索构建的,重点控制的是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接着构建了政府职能部门的横向监管体系,该体系是以需要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来组织构建的,为实现协同管理效应,本文应用组合管理的思想设计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合协同监管委员会的监管机构,并详细阐述了该机构对项目进度实施监管的流程。最后以合同管理为线索对上述纵向自控体系和横向监管体系进行整合,主要根据纵向自控的阶段划分来组织合同管理的内容,并在各阶段穿插了政府横向监管所应注意的问题,从而形成了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度监管体系。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监管的研究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本文只是从合同和建设目标的角度对监管方式进行了研究,并构建了理论体系。事实上,要将该监管理论体系付诸实施,方式之一就是构建一个基于上述模式的项目进度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模型,以辅助代建人和政府监管方更直观地把握工程项目进展状况。
辅助监管的信息系统一方面必须是知识库,存储代建项目的总体和阶段性任务,并且允许代建单位2024责任人或者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了解和查看这些任务知识,以作为建设过程中的进度监管工作的比对标准;一方面是信息资料库,要求系统自身或者相关责任人及时采集项目实施进度信息,以满足2024部门及时检查项目进展情况,而这些活动应该以进度信息的及时更新作为宗旨。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智能工具,信息系统最好能够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准确、合理的分析和处理进度数据,并按照具体管理者的需求和要求输出数据处理结果,最终以计算机的方式实现进度的辅助管理。总之,该管理信息系统,应该实现项目进度从第一手的现场数据2024到量化处理,运用评价方法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评定,再参照前期进度WBS的总控任务对评定结果进行预警处理的功能。根据本文提出的理论体系研究上述管理信息系统的模型,将是课题组下一步的研究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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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工程合同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代建制;代建管理费;制度;风险;分析
“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投资人或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建单位提供代建服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合理的回报,代建单位取得的代建服务收入,应当体现补偿全部代建业务费用并有合理利润的要求。目前,国家的相关政策还缺乏对代建取费标准的科学界定,在代建实践探索中暴露的代建取费的随意性影响其健康发展。
一、代建取费分析与思考
1.代建取费的现有政策规定
目前国家性涉及代建管理费用的文件只有财政部出台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2024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2024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
财建【2002】394号文件中主要规范的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依据其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筹建期间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财建【2003】724号“财政部2024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2024问题的通知”中将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概念修改为:“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开支”。
依据《财政部2024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2024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的规定):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2)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如果把代建制视为一种项目管理方式,则有必要参考建设部在2004年11月16日印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这样看来代建制服务收费实际上没有参考标准,只有通过政府部门确定。
2.对目前建设单位管理费规定的分析评价
(1)国家的2024规定具有局限性。首先,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费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工程概算总额在1000万及其以下的,费率为1.5%;1001—5000万元部分,费率为1.2%;5001—10000万元部分,费率为1%;10001—50000万元部分,费率为0.8%;50001—100000万元部分,费率为0.5%;1000001—200000万元部分,费率为0.2%;200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1%。例如:
某建设项目总概算为10亿元人民币,则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数为:1000×1.5%+(5000-1000)×1.2%+(10000-5000)×1%+(50000-10000)×0.8%+(100000-50000)×0.5%=683(万元);那么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仅占总投资的0.683 %。这样低的取费标准很难满足代建单位实际管理支出需要的。
(2)财政部的规定把项目法人支付的工程部门管理费用与代建单位发生的代建管理费用混为一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建企业从事代建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合理回报。可见,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提供代建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从代建管理费的构成来看,应当包括代建和从事代建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因此偏低的代建管理费无法正确提现代建企业提供项目代建服务的价值,也不利于代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各级地方政府规定也各不一样。按照《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代建制实行项目施工图预算管理,总投资以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控制,代建企业需要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代建企业独立享有批准预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的实际工程费用节余或超支在批复预算的正负3%(含)以内,该节余或超支由代建单位享有或承担。如节余或超支的金额大于批复预算的3%,超过3%的部分由政府与代建单位按比例享有或承担。这意味着,代建企业通过提供代建服务取得的收入由这两部分构成:①批准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②工程节余。但是,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②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计划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③工程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基本管理费和结余分成两部分构成。因此,代建企业通过提供代建服务能否取得利润,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②能否提供有效率的项目管理,在正常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同时有效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以获取管理费降低的效益;③能否通过主观努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和降低建设成本,以获取建设成本降低的效益。
3.对获取投资概算结余规定的分析评价
按照北京、深圳两个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代建企业通过提供公路代建服务取得的收入取决于列入项目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工程建设成本的包干结余分成。显然,这比国家的规定大大进了一步。但仍然存在一下局限性:
(1)如果代建企业保证了工程质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代建任务,建设成本也控制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但没有取得建设成本的节约,这意味着代建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只有在列入项目概预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这就低估了代建企业提供代建服务的市场价值。
(2)衡量工程节约的依据不一致。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应当以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总额为依据;按照深圳市的规定,应当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一定比例后的金额为依据。正常情况下,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之间应当保持概预算总额基本一致的关系;但在现行体制下,存在着影响施工图预算明显偏离初步设计概算的多种因素。例如本单位代建的四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项目的取费实际情况,代建收费分三个组成部分,基本管理费、项目调整补偿金和概算节约奖励三部分组成。而不是单纯的套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本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规模,将项目由原先的15个精简到8个,有效的控制了投资规模。其余7个项目所做的前期的勘察,设计,招标等额外工作也按照代建费率减半获得的收益;在签订代建合同时,特别增加了一条奖励条款,即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投资概算,节约部分,本单位将按节约比例的30%提取,但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最终我们代建的每一个项目都控制在概算之内,取得了奖励。在以上案例中,代建管理费用被界定为代建企业提供代建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这些收入划分为两部分:①代建基本管理费用,反映了列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②前期费用调整补偿款;③概算节约奖励收入,反映了代建企业提供的代建服务如果取得了建安成本降低的效益,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奖励收入。这就意味着代建企业提供代建服务取得的建设成本节约的效益,应当由项目法人和代建企业分享,也可以按照不同的建设成本节约区段采取不同的分成比例。收益分享应当与风险分担相统一。
科学、合理的代建管理费应当能够保证代建单位在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建设成本控制等基本任务的基础上,补偿代建管理费用并获得合理回报。代建管理费用从内容上应当由两部分构成:(1)基本代建管理费用。(2)合理回报。提供代建服务应当获得合理的正常回报,按照这一要求,代建企业提供的代建服务如果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即工程质量、建设工期以及控制投资概算任务均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代建企业取得的代建管理费用,应当能够补偿提供代建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并获得合理的回报。补偿代建企业提供代建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取得的收入,可界定为 “基本代建管理费用”,相当于按照财政部的2024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合理回报。一般意义的合理回报应当体现为按照经营者投入资本计算的合理回报率。合理回报率包括无风险利率和承担相应风险应当获得的风险补偿率。与一般意义合理回报的计量不同,由于代建企业在提供代建服务的同时,可以从项目法人取得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所以一般不存在投入资本的问题;建议可以参照财政部出台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以基本代建管理费用为基数来计算代建企业应当取得的合理回报。从内容构成上,合理回报应当包括项目法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代建企业的工程质量奖励、建设工期控制奖励、完成建设成本降低任务的奖励等。
三、低效益提供代建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1.低效益提供代建服务意味着代建企业提供的代建服务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存在工程质量不佳、建设工期拖延、建设成本超概算等诸多问题。按照“收益分享、风险分担”的原则,代建单位应当承担由于低效益提供代建服务引发的经营风险。
代建单位承担风险的方式应当与享有收益的方式相一致,即:如果工程质量没有达到预期的要求,或者拖延了建设工期,应当要求代建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如果建设成本超过了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成本,成本超支部分相对应地也应当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承担:
(1)所有的建设成本超支的损失一律归代建企业承担;
(2)采取一定的比例分成方式由项目法人和代建企业共但建设成本超支的损失。
代建工程合同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代建制;水利工程;推行
1.水利建管体制发展和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初推行招标投标制,90年代初推广建设监理制,到 90年代中期实行项目法人制,和合同管理在项目中实行,水利作为关系国计民生和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本建设领域,已逐步形成了工程建设管理“四制化”的规范性体系,这有效的规范了水利建设市场,明晰了责权并促进了工程质量的提高,对水利建设管理良性发展起到重大作用。但随着建管体制的不断深化,工程建设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专业性管理要求更加明显和迫切,建设管理水平和项目本身需求间矛盾日益突出,尤其在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和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这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和公益性项目中项目法人制执行的不够彻底,项目法人制本身对项目法人及其机构有着很高的要求。项目法人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必须具备与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素质也需满足项目管理和技术管理的要求,而水利又是专业技术性特别强,涉及业务面特别广的行业,对项目法人的要求更甚于其它行业。
目前,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和公益性项目的管理机构实际上是政府(出资人)的临时办事机构,并非实质意义上的项目法人,这种临时组建的项目法人单位决定其在技术力配备上的不足;再则出资方和建设方同为一体,缺少约束机制容易造成监督失灵。近几年来,新兴的管理模式“代建制”在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和公益性水利项目中运用,有效的解决了上述一般建管模式下出现的问题。
2.代建制的含义
代建制最早源于美国的建设监理制(CM制),CM制就是由业主委托设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了可行性研究分析、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竣工等工作,这种制度的实施主要是在于建设经理的选择。而代建制是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投资者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有管理能力的公司,代替投资者进行项目投标、设计、勘测、施工、管理等活动,项目竣工后交由使用者使用的管理方式。制包含了代建和制度两个方面的含义。代建就是指投资者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有管理能力的公司进行建设活动。制度就是指政府部门在投资的建设项目中使用的管理建设模式。目前在我国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和公益性水利工程中实施代建制,一般采取项目法人负责资金的管理,其他建设过程中应由项目法人管理的工作,均由其委托的工程管理公司(代建机构)代为管理。项目法人与代建机构是合同关系,代建机构对工程管理费进行承包,并根据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具体管理,受建设方监督制约及合同权限制约,这实质上是做到了投资、建设、管理各方的分离,也满足了水利工程专业化管理的需要,大大提高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和公益性水利项目的建管水平和投资效益。
3.代建制在水利工程中的实践
水利工程代建制在东部地区已较多被采用,浙江省在2002年就开始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推广代建制,特别是在除险加固等技术难度高、工期紧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应用。如乐清白石水库、钟前水库、苍南桥墩水库、夏桥水闸、吴家园水库等除险加固项目中都采用代建制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上述工程代建机构都是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代建制只在施工实施阶段实行,代建机构不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实施中政策处理问题以及涉及地方的相关事宜。代建机构主要受项目法人委托按合同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从投资、质量、安全、进度四方面达到合同目标:
1)工程投资方面:加强对各承建方的合同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方案,根据施工进度向项目法人提出资金使用意见,使工程投资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2)工程质量方面:运用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对设计、监理、施工的质量进行有效管理,使工程质量达到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承担项目法人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
3)工程安全方面:通过规范化管理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审查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体系和措施,检查和督促各方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4)工程进度方面:协调参建各方,按初步设计进度要求制定工期总体安排,使工程进度得以控制。
按职责分工代建单位还需具体负责设计施工2024联系单、技术交底等技术方面工作以及核定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和组织分部工程验收等程序管理方面的工作,从阶段性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来看,代建单位从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工程指挥部的工程科。
从工程实践中看,代建制充分显示其优越性,一是实现了项目管理的专业化从而有效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进而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工期方面实现目标控制;二是较传统建管模式实行代建项目的指挥部人员明显精简;三是各方监督约束机制得以发挥,政府监管更加有力,有利于遏制工程建设的腐败现象。
4.代建制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存在的困难
4.1责任主体问题
代建制中,代建机构受投资方委托,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也相应承担了工程超规模、超概算、超标准或工程工期延长、质量不合格等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虽说代建单位提供一定额度的履约保函,能承担一小部分的经济责任,但是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和公益性水利项目,尤其是水库、水闸和堤防等防洪工程如在度汛安全、质量、进度上出现问题所造成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代建单位是无力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通过委托,建设方是将项目的民事责任转移给机构,但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法转移,责任主体还是回归到项目法人。
4.2市场培育问题
目前建设市场中水利行业具有代建资质的单位很少,投资方选择代建单位的范围太小,从浙江来看,水利行业具备代建资质的只有3家单位,投资方基本谈不上是从优选择。从市场良性发展的要求,作为水利建设市场中一个主体还远远达不到市场需求,缺乏竞争机制容易造成行业垄断,不利于代建制推行。再则,代建市场准入方面未出台相关制度对需代建工程相对应代建单位资质要求、收费标准等加以规范,这就造成投资方选择代建机构时无依据可循,代建费支取无标准可参照。因此,代建市场主体培育和建设力度不够也阻碍代建制推行因素之一。
4.3原有的利益平衡问题
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通常是设置项目建设指挥部,机构领导由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存在大量的人事资源。长期以来,在这种模式下,2024部门和个人已经形成了一种权利和利益的平衡。而实行代建制,从根本上切断在施工期间的相关方的利益来源,打破了权力和利益的平衡,因此,从这一点上看,原来的“受益人”是不可能有意识地或自觉实施代建制,从而水利工程中推行代建制阻力重重。
4.4水利工程政策处理问题
因为水利工程政策处理(包括征收土地、爆破、移民等)当地性很强,涉及面很广,在该地区经常跨越多个城镇和城市,特别是大中型水利项目,通常要求地方政府用行政手段来协调甚至强迫手段来完成的,代建单位作为一个技术管理的中介结构是没有这种能力;同时,由于水利工程政策处理的不确定性,因政策处理问题让工期拖后、设计变更的事例不在少数,代建单位没有能力承担投资控制和时间控制的风险。因此,大中型水利工程政策工作如果由代建单位进行,将很难进行代建制。
5.水利工程代建制推行的建议
5.1明确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
代建制在水利建设项目实践过程中,人执行职责的法律环境是不完美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中没有一个法律授予的地位。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代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代建制的系统。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建设单位的法律地位。建立和完善建设单位的工作系统、工作标准、建设单位的奖励和惩罚机制,根据合同规定,明确项目所有职责,保障建设单位的正常工作,避免超越权限造成对单元正常工作的干扰。
5.2建立和完善代建制度
在代建制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构建章程制度,建立一个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可以鼓励代建单位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实现加强施工管理过程中“三控制、两支管、一个协调”的目标,从而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期、投资控制。目前在水利工程代建单元信用体系不完善,代建市场尚未成熟的条件下,以确保施工基金的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应该是专用的,由建设单位同意经项目法人或者财政部门通过直接支付给监督、施工单元、设计单位和其他2024单位。因此,有必要完善代建单位的保险制度,对项目建设主要是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的抗风险水平。
5.3制定合理的代建费用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不仅为初步工程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的管理控制,该项目的转让、文件传输,也必须熟悉水利工程管理的每个环节,从不同的角度来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当前代建的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是构建管理费用百分比(多为75%—85%)作为一个标准计算,该方法会导致代建费用水平普遍偏低。鉴于代建制需要大量的智力集中型单元和相应的高技术、经验充足的管理人员参加,建设成本低,不利于吸引高质量的施工队伍和员工参与,更不助于提高代建单位的管理水平,严重制约企业参与代建制的热情的。
6.结束语
在我国的代建制仍属于新生事物,是先进的施工管理模式和模式的发展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可以很容易被推行和被接受,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推行代建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困难,代建制在初始阶段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强制力。国家投资体制改革不应该有行业的区别,每个行业应该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同步推行代建制。水利项目有其特殊性,其政策工作不能由建设单位承担,否则代建制因为太难而难以起步,同时,水利项目更适合的分阶段施工。没有事先的改革将是所有的细节都考虑进去,只要正确的方向,就可以坚定不移地推行代建制。克服困难与实行代建制的过程中,逐步规范和完善,代建制将可以在水利工程中得以有效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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