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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合同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大学生就业市场三方违规现象的归纳、分析,在规范性、公平性、广泛性等诚信制度体系的构建原则要求下,明晰了以枝方为就业中介的大学生就业市场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校方)的责任和权力,规范了大学生就业市场;通过诚信监督机制,有效抑制就业市场中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促进大学生就业市场正常、健康发展。
在目前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高校大学生就业市场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现象,这些现象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在下文中通过对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的种种违规现象进行理性分析,构建现代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诚信制度体系,以促进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大学生就业市场中违规现象分析
大学生就业市场中违规现象经常发生,缺乏诚信约束,不利于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违规现象主要体现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
I.大学生违规由于近年高校扩招,毕业生人数急剧增加,加之国企与民企的改制使下岗人员再就业导致高校就业形势严峻,大学生就业市场出现空前的激烈,使得一部分毕业生不能按时就业。同时由于大学生就业市场正处于发育成长阶段,很多制度还不完善,就业市场在短期内还不规范,加上高校诚信教育的缺乏使得一部分毕业生诚实守信观念淡薄,想通过投机取巧的办法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致使违规现象频频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女多嫁”。一些毕业生为确保就业的高“保险率”与“高收入”,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毕业时才挑出一个自己最满意的用人单位就业;(2)“名不符实”。在毕业生就业材料中,有的毕业生在自荐材料中把自己的某些能打动用人单位的方面写得淋漓尽致,缺点却一字不提。甚至使用假证书、假材料,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真实全面地了解毕业生;(3)“瞒天过海”。有的学生毕业时拿不到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却又没有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此行为严重违背了就业市场的诚信原则。
2.用人单位违规由于就业市场的不完善性,使得现在用人单位在择人过程中也时有违约现象发生。主要表现在:(1)有的用人单位在宣传时多讲优势和长处,少讲或不讲劣势和不足,有的甚至许诺不切实际的优惠待遇,引导毕业生误签;(2)有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时违规延长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有的用人单位由于主管领导发生变动,单位用人政策随之变化。用人单位片面强调用人自主权,而普遍忽视了毕业生就业权利保障,扰乱了就业市场的正常运转,也损害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3.学校违规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有些学校为提高学校就业率,为毕业生大开方便之门,如2024表的内容(毕业生基本情况、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不能实事求是地反映真实情况,有些内容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使用人单位不能获取真实的信息。
以上三方的违规现象,在各高校都不同程度存在,并且有蔓延的趋势。因此,有效控制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的违规现象,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建立一个完善而有效的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制度体系。
二、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制度体系的构建
诚信应该分为法律诚信和道德诚信。道德上的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法律上的诚信,是指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道德诚信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不欺诈。法律诚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指在法律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的诚信问题,一方面表现在对就业管理制度的遵守与执行,这些制度包括国家制定的、地方政府制定的以及各高校制定的。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就业过程中,就业市场三方言语的真实程度,即向他人发出的信息是否真实,同时,三方是否恪守诺言、履行义务。
基于以上理论,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制度体系的构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要求:一是从法律制度层面,通过制度来硬性规范就业市场。二是从道德层面来要求,通过软环境来约束就业市场。法律诚信和道德诚信具有不同的功能,不能互相替代,但是可以互补。要有效约束大学生就业市场三方的行为,解决违规现象的发生,我们既要依靠法律诚信也要依靠道德诚信,既要依靠法治也离不开德治。只有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三方的责、权、利,建立有效的诚信监督制度,才能促使大学生就业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一)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制度构建的原则
1.规范性原则。所谓规范性是指大学生就
业市场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和2024规章制度来规范就业市场行为。要使大学生就业市场能够正常有序地运行,必须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来规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遵守的规则,保证用人单位自主选人,毕业生自主择业得以顺利进行。
2.公平性原则。要求供需双方选择条件要公开,如毕业生所要求从事的工作、自身的学习成绩、以及其他方面的能力、素质和特长要公开;用人单位所需毕业生的专业、人数、条件以及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效益情况要公开。同时还要求进入市场的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都应~视同仁、同等对待,要努力消除地区、行业界限,不搞歧视性政策,使市场参与者都能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3.广泛性原则。所谓广泛性是指制度的市场涵盖面广泛。毕业生就业市场诚信制度不仅要对大学毕业生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约束作用,而且对用人单位、学校同样也要具有制约、限制作用。
(二)建立就业诚信规范,明晰大学生就业市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1.大学生应该拥有的权利有:(1)知情权: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聘用条件、就业岗位、岗位待遇、就业合同条款的了解;(2)签订合同权: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的权利;(3)索取权:向校方索取本人与就业2024的资料如就业协议书、成绩单等。毕业生应尽的义务:(1)必须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材料,诸如成绩单、就业协议书、各种荣誉证书、国家考试证书等;(2)必须只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旦签订就业协议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3)对在签订协议与到用人单位报到这一时间发生的违背协议的事情,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校方。
2.用人单位应该拥有的权利:
(1)知情权:首先,对校方在毕业生学习、教育、管理方面的基本了解;其次,对毕业生本人提供的资料、在校表现情况的全面了解;最后,对就业合同条款的了解;(2)签订合同权:与毕业生签定台同的权利;(3)索取权:向校方索取毕业生与就业2024的资料如就业协议书、成绩单等。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1)必须如实地反映该单位的基本情况,聘用条件、岗位待遇,不能过分地宣传单位情况,不许诺不能实现的条件;(2)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协议内容或不执行;(3)在签订协议与到用人单位报到这一时间段发生的违背协议的事情,要及时通知毕业生或校方。
3.学校拥有的权利:(1)知情权:一方面。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聘用条件、就业岗位、岗位待遇、就业合同条款的了解;另一方面,对毕业生所签情况、去向的了解。(2)监督权:对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对违反就业法规、就业制度的行为进行追究,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教育;对用人单位不履行协议的行为,校方有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协议的权利。校方应尽的义务:(1)服务的义务:一方面,必须为毕业生提供真实的就业材料;另一方面,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情况,公正地做出评价。(2)监督的义务:对毕业生所提供的与校方2024的材料提供审核、鉴定。(3)协调的义务: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时,校方具有协调的责任。
(三)建立就业法律制度,保证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育
要使大学生就业市场能够正常有序地运行,必须通过立法明晰用人单位、毕业生、校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三方应遵守的规则,保障用人单位自主选人,毕业生自主择业得以顺利进行。通过立法明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地位,明确合同的双方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而校方仅仅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中介。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一种契约,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解除就业协议,必须遵循一定的法规程序。
(四)建立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监督机制,促使诚信制度的有效实施
除依靠自律和制度规范外,要使大学生就业市场能够正常有序地运行,不仅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保证各方的利益,而且必须建立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诚信监督机制,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大学生就业市场正常发育。
1.建立仲裁公证制度,有效防止就业市场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仲裁机构,仲裁和监督违约行为,对违约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制裁措施,使大学生就业市场按照一定规范有秩序地运行,从而得以健康发展。
2.建立有效的道德监督机制,保证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道德监督,引导学生、聘用人员、校方自觉地进行自我监督,调整其在就业市场的行为。
三方协议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劳动法;高校学生;普及教育
一、大学生劳动法教育成盲区
鉴于高校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课程设置,高校公共课程《法律基础》仅是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大致介绍,与大学生工作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实体法知识少之又少。绝大部分大学毕业生几乎为法盲,怎样依法订立、解除劳动合同、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等基本劳动法知识,对于就业过程中涉及到的这些劳动法相关知识茫然无知,甚至不了解试用期的基本法律规定。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大致大学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高校普及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迫在眉睫
大学生毕业流向为实现就业或进行自主创业,而高校现行就业指导工作基本全部偏向于招聘信息,大学生创业教育则侧重于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大学生就业因为缺失劳动法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导致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大量劳动纠纷,同时因为不懂劳动纠纷仲裁与诉讼称序,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护法权益无法得以有效保护。高校只有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大学生才有能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人才交流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毕业后进行自主创业的大学生而言,更加需要及时进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强化教育。目前,全国各高校纷纷兴起创建“创业学院”的浪潮,创业教育成为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支撑。创业浪潮伴随着的却是低成功率,导致创业成功率低的原因,一方面缘于大学生对市场规律把握的欠缺,另一方面则缘于大学生对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意识薄弱,对创业中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因此,普及与强化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教育,有效防范和控制大学生创业中法律风险的发生,降低其危害,迫在眉睫。
三、劳动法教学指导大学生就业及创业的意义
劳动法教育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课题,关系人才培养质量及大学生切身利益的维护,但并未引起高校足够重视。近年来,随着大学生就业与创业如火如荼开展,指导大学生依法就业与创业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逐渐引起高校的重视。市场经济既法制经济,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交易的基础是契约,契约精神的核心是诚信意识的建立,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是法律行为,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尚未创造财富之前,就已经开始创造法律关系,引起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当涉及大学生与劳动法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对如何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却一无所知。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就应该进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储备,科学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大学生只有掌握必备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才能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做好长期有效规划。所以,加强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法律意识培养,尤其是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对于保障大学生依法就业与创业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四、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法律指导探索
大学生业已成为我国就业大军的主力,但因为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比较多,针对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案件类型,高校劳动法教育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入职时掌握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三方协议”是指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有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主体,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以三方协议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劳动者订立三方协议后,仍然要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大学生将三方协议视同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权利义务不明确,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需要大学生注意的是,三方协议同样是法律行为,一经订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该谨慎签订.
(二)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必备条款依法订立,约定条款在合法的前提下,依约订立,2024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条款,必须认真审阅订立;了解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与各自的适用范围;掌握工伤与医疗期的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维权;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若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履行合法程序;
(三)普及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与途径
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非法律途径可以协商与调解,法律途径则需要进行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劳动仲裁程序必须前置,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提起劳动诉讼。因为是法律途径,所以必须了解仲裁与诉讼的时效。同时,仲裁与诉讼程序对于案件的审理重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裁判,所以大学生还需要掌握如何有效2024及保存证据,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五、对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思考
综上,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对于大学生就业与创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现在绝大多数高校都未建立大学生劳动维权教育模式与教育体系,目前在校大学生主要通过高校的公共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两门课程了解劳动保障法规。但是这些课程知识简单介绍法律基础知识,涉及劳动维权教育的内容少之又少,同时,授课教师基本为非法律专业教师,无法理论联系实际,普及大学生普遍比较关注的劳动就业与创业的相关法律问题。虽然高校已经开设就业指导课程,但绝大多数均是围绕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应聘技巧、简历制作等内容展开,基本未涉及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内容。但是要求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系统学习法律知识也不现实,笔者认为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教育:
(一)通过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一些劳动法律法规课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各专业、各年级可以通过选修课的形式,掌握法必备的劳动及相关法律知识。
(二)经常性地开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培训讲座,讲座可以由本校法律专业教师承担,也可以邀请劳动仲裁委、法院、检察院的专业人士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座,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三)完善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就业指导课程应该承担与大学生就业与创业2024的主要知识的讲授,不能仅仅局限于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技巧,还必须讲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使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成为就业指导课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高校开辟就业指导网站,在宣传就业形势、就业政策的同时,开设专门的劳动法就业与维权专栏,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宣讲,结合实例进行法律法规讲解,劳动维权途径介绍,使大学生熟悉掌握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为以后走向工作岗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法律基础。目前我国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与教学工作尚未进行有效对接,综上,我们急需进行高校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使课程的设置更加符合学生需要,弥补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劳动法教学与大学生就业和创业现实情况相结合,全面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同时能够运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依法就业和创业,如若发生劳动纠纷,能够运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娟,施玮.应届高校毕业生适用劳动法保护的探讨[J].韶关学院学报,2015(11).
三方协议合同范文第3篇
鉴于高校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课程设置,高校公共课程《法律基础》仅是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大致介绍,与大学生工作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实体法知识少之又少。绝大部分大学毕业生几乎为法盲,怎样依法订立、解除劳动合同、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等基本劳动法知识,对于就业过程中涉及到的这些劳动法相关知识茫然无知,甚至不了解试用期的基本法律规定。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大致大学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高校普及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迫在眉睫
大学生毕业流向为实现就业或进行自主创业,而高校现行就业指导工作基本全部偏向于招聘信息,大学生创业教育则侧重于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大学生就业因为缺失劳动法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导致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大量劳动纠纷,同时因为不懂劳动纠纷仲裁与诉讼称序,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护法权益无法得以有效保护。高校只有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大学生才有能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人才交流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毕业后进行自主创业的大学生而言,更加需要及时进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强化教育。目前,全国各高校纷纷兴起创建“创业学院”的浪潮,创业教育成为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支撑。创业浪潮伴随着的却是低成功率,导致创业成功率低的原因,一方面缘于大学生对市场规律把握的欠缺,另一方面则缘于大学生对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意识薄弱,对创业中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因此,普及与强化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教育,有效防范和控制大学生创业中法律风险的发生,降低其危害,迫在眉睫。
三、劳动法教学指导大学生就业及创业的意义
劳动法教育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课题,关系人才培养质量及大学生切身利益的维护,但并未引起高校足够重视。近年来,随着大学生就业与创业如火如荼开展,指导大学生依法就业与创业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逐渐引起高校的重视。市场经济既法制经济,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交易的基础是契约,契约精神的核心是诚信意识的建立,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是法律行为,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尚未创造财富之前,就已经开始创造法律关系,引起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当涉及大学生与劳动法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对如何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却一无所知。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就应该进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储备,科学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大学生只有掌握必备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才能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做好长期有效规划。所以,加强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法律意识培养,尤其是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对于保障大学生依法就业与创业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四、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法律指导探索
大学生业已成为我国就业大军的主力,但因为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比较多,针对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案件类型,高校劳动法教育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入职时掌握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三方协议”是指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有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主体,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以三方协议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劳动者订立三方协议后,仍然要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大学生将三方协议视同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权利义务不明确,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需要大学生注意的是,三方协议同样是法律行为,一经订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该谨慎签订.
(二)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必备条款依法订立,约定条款在合法的前提下,依约订立,2024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条款,必须认真审阅订立;了解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与各自的适用范围;掌握工伤与医疗期的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维权;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若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履行合法程序;
(三)普及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与途径
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非法律途径可以协商与调解,法律途径则需要进行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劳动仲裁程序必须前置,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提起劳动诉讼。因为是法律途径,所以必须了解仲裁与诉讼的时效。同时,仲裁与诉讼程序对于案件的审理重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裁判,所以大学生还需要掌握如何有效2024及保存证据,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五、对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思考
综上,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对于大学生就业与创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现在绝大多数高校都未建立大学生劳动维权教育模式与教育体系,目前在校大学生主要通过高校的公共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两门课程了解劳动保障法规。但是这些课程知识简单介绍法律基础知识,涉及劳动维权教育的内容少之又少,同时,授课教师基本为非法律专业教师,无法理论联系实际,普及大学生普遍比较关注的劳动就业与创业的相关法律问题。虽然高校已经开设就业指导课程,但绝大多数均是围绕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应聘技巧、简历制作等内容展开,基本未涉及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内容。但是要求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系统学习法律知识也不现实,笔者认为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教育:
(一)通过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一些劳动法律法规课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各专业、各年级可以通过选修课的形式,掌握法必备的劳动及相关法律知识。
(二)经常性地开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培训讲座
讲座可以由本校法律专业教师承担,也可以邀请劳动仲裁委、法院、检察院的专业人士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座,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三)完善就业指导课程体系
就业指导课程应该承担与大学生就业与创业2024的主要知识的讲授,不能仅仅局限于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技巧,还必须讲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使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成为就业指导课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高校开辟就业指导网站
在宣传就业形势、就业政策的同时,开设专门的劳动法就业与维权专栏,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宣讲,结合实例进行法律法规讲解,劳动维权途径介绍,使大学生熟悉掌握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为以后走向工作岗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法律基础。目前我国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与教学工作尚未进行有效对接,综上,我们急需进行高校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使课程的设置更加符合学生需要,弥补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劳动法教学与大学生就业和创业现实情况相结合,全面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同时能够运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依法就业和创业,如若发生劳动纠纷,能够运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娟,施玮.应届高校毕业生适用劳动法保护的探讨[J].韶关学院学报,2015(11).
三方协议合同范文第4篇
(仅供交流)
出租方(简称甲方,下同):
承租方(简称乙方,下同):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房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租赁房产
1.1甲方同意将位于省市路栋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产(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产用于自住或其它合法经营活动。
第二章租赁期限、用途
2.1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用途使用。为保证乙方正常经营,甲方已同意天作为免租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2.2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2.2.1乙方需要继续租赁房产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45日前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其它承租人续租,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签订续租合同,乙方应于新合同订立当日交纳新合同约定的房产租金。
2.2.2如乙方不主动要求续租或逾期提出要求的,本合同自期满之日起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或转租第三方。
2.3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及乙方添附于房产上的装修,乙方不得故意损害或拆除建筑物的结构。
2.3.1属于乙方承租期间已方投入资金所建设或者安装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搬离。乙方在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之日起10天内未取回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
第三章租金及保证金
3.1租赁房产的第一年、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月(大写:元),具体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第一季签订合同之日支付,从第二季开始在每季前5日前提前一个月支付。
3.2从第三年开始每年的租金基础上按不少于5%递增,具体增幅参照市场行情确定。
3.3为保障甲方房产不受损坏及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肆仟元的保证金。
3.3.1保证金不计入租金,于合同期满或双方依约解除合同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时,则由甲方不计息退还乙方,否则保证金不退还或者只部分退还。
第四章水电气及其它费用
4.1乙方经营发生的水、电、气、电话、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按水、电、气表度数和政府规定标准计算缴纳。
4.1.1若乙方向周围邻居接水、电、气等设施的,上述费用的交纳由乙方与邻居协商,由此所遭受的主管部门的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
4.2除国家法律规和当地政府法令规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之外,其他任何2024该房产的费用或支出均应当由乙方支付,甲方不承担该费用或支出。
4.2.1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章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保证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并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将房产按本合同的约定租赁给乙方。
5.1.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相应赔偿损失。
(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不按本合同约定交纳房租。
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甲方可以将房产所有权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5.2.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5.2.2甲方出售房屋前须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5.3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产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以保证房产及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租赁期内房产或其设施发生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甲方代为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4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装修所需的规划、环保、水、电、通讯、消防、卫生及其它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
5.5乙方保证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和空调机组等均须不影响相邻各方,否则在营业过程中若因前述原因而导致相邻各方投诉或影响乙方经营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平息2024纠纷,并保证甲方不因此而蒙受损失。
5.6如果在租赁房产内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第三方向甲方索赔或甲方遭受其它处罚的,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7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8乙方按时支付租金。
5.9乙方在使用期内的自住和依法经营不受甲方干预。
5.9.1乙方在不破坏房产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5.9.2如乙方改变房产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用途或将房产转租给任何第三方,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需要按规定报经2024部门核准的乙方需按规定报经2024部门核准,否则甲方有权制止或提前终止合同。
第六章违约责任
6.1乙方拖欠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所拖欠租金1%的滞纳金。
6.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不确实履行本合同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6.3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
第七章其它约定
7.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解决不成的,通过法律诉讼形式解决。
7.3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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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合同范文第5篇
一、2024用人单位团体的思考
用人单位团体,在国外称雇主协会,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它作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一个要素而存在,对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社会化和组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用人单位团体。在政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实践中,尽管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曾经或仍在充当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的角色,但都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企业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企业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社团的企业团体不是同一类主体。企业家协会虽然属于社团,但毕竟是企业家的团体而非企业的团体,并且,由于其成员只限于国有企业经营者而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不能代表非国有企业)。
用人单位团体缺位,在计划经济中还未尝不可,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则有明显弊端。这主要表现在:(1)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协调。历史和现实均已证明,“三方原则”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关键的构成部分。用人单位团体缺位,意味着“三方原则”名不副实,从而无法形成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2)不利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代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实际上使“三方原则”中的“三方”变成“两方”。这就会造成两种可能:一是企业方由于没有实际的利益代表,其利益可能得不到公正的保护;二是工会作为社团较之作为行政机关的企业主管部门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都是行政机关,就可能使劳方利益得不到公正保护。(3)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实行“三方原则”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须,也是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中所必要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团体的缺位,就会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从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4)不利于同国际上通行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接轨。现代市场经济是全球化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国际上通行的许多制度。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无疑应当使我国劳动制度尽可能与国际上通行的劳工制度接近或靠拢,而用人单位团体缺位则与此相悖。
我国尽管至今没有用人单位团体,现实中却已存在若干种以企业或经营者为成员的团体,即工商业者团体,只不过其成员不是以用人单位身份加入团体而已。例如,企业家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工商户协会、乡镇企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于是,用人单位团体的建立,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即“借用”或新建。
所谓“借用”,是指以现有的工商业者团体作为用人单位团体,即赋予它们以用人单位团体的职能,由它们作为用人单位方代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这可以利用既有的社会组织资源,尽快解决我国用人单位团体缺位问题,并且降低建立用人单位团体的成本。但是,工商业者团体呈现多元化格局,各自只在一定所有制范围内具有代表性,无论哪种团体都不能统一代表各种所有制性质用人单位。
所清新建,是指在现有各种工商业者团体之外另行组建用人单位团体。这便于建立一套跨越用人单位所有制界限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用人单位团体系统,从而同一元化工会组织体系相对应。但是,其组织成本高,并且需要一个较长过程才可能形成和完善。
因此,我国用人单位团体的建立,宜兼用上述两种方式,并采取下述步骤:(1)通过立法和修改团体章程,赋予现有工商业者团体以用人单位团体的职能。其中,企业家协会充当国有企业的用人单位团体;个体工商户协会充当个体经济组织的用人单位团体;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分别充当一定类型的非国有企业的用人单位团体。(2)经立法规定或者2024国家机关指定,由企业家协会和工商业联合会共同执掌用人单位团体联合组织的职能,在用人单位团体联合组织成立前作为各种用人单位统一代表者的过渡形式。(3)新建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用人单位团体联合组织,由充当用人单位团体的各种工商业者团体作为其成员。
二、2024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的思考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分为签约、政府确认和公布三个阶段。其中,签约阶段即签约双方就集体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形成集体合同书的阶段。这是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的主干部分。签约阶段的程序,按照合意过程中是否含有集体谈判,可分为谈判型和非谈判型两种模式。谈判型签约程序包括谈判准备、谈判举行和双方代表签字三个环节。非谈判型签约程序包括成立合同起草小组、草拟合同草案、职代会审议通过双方代表签字四个环节。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属于非谈判型签约程序,因为它只就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双方代表签字两个环节作了规定,对集体协商未作规定;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则属于谈判型签约程序,因为它只就集体协商作了具体规定,而未要求职代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两种类型,就我国立法应如何确定签约程序的模式,有两种主张:(1)两种类型合并。即将谈判型和非谈判型签约程序中的若干环节组合成一套签约程序,也就是形成一套由谈判准备、谈判举行、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和双方代表签署诸环节依次衔接的签约程序。(2)两种类型并存。由于谈判型和非谈判型签约程序各自所需客观条件不尽相同,而各个企业所具备的客观条件又千差万别,所以,签约程序应当允许两种类型并存,由签约双方从本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协商来选择何种类型。
“两种类型合并”的主张,在实践中有两点缺陷:(1)经过艰难甚至较长时间的谈判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如果在职代会上未能获得通过,就要再次举行谈判,使本来通过谈判得以协调的矛盾又重新产生,并且使签约程序拖延时间。(2)在谈判中本已经过平等协商所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再交职工方明显占优势的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就有悖于平等协商的精神。
“两种类型合并”的主张,在理论上混淆了职代会和集体合同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二者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职代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一种形式,通过职代会,一方面使职工意志影响和制约企业意志,另一方面使企业意志吸收和体现职工意志,这里并不存在双方的协议;而集体合同则是企业与工会的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协商一致才可成立。(2)需要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只限于同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方案;而集体合同的内容一般只限于劳动条件。(3)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企业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方案,后者不得与前者抵触。如果要求集体合同由职代会审议通过,实际上是将集体合同与企业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方案置于同一效力等级,亦即降低了集体合同的效力等级。
因而,笔者认为“两种类型并存”的主张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更为可取。尤其在我国现阶段,许多国有企业由于工会未实际取得独立于企业行政的地位,而不具备适用谈判型签约程序的条件;而有的非国有企业由于未能建立职代会而只宜适用谈判型签约程序。
适用谈判型签约程序的关键,是培育与企业行政相对的谈判主体,即确立工会的独立地位,使工会成为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组织。为此,有必要采取下述措施:(1)重新界定工会会员资格。工会实质上是劳动者团体,其成员只能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相对人。因而,企业的经营者和高层管理人员都不宜成为工会会员。(2)工会干部的任免、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置于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限之外,而不受企业行政的控制。(3)对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尤其是对辞退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应当实行严格限制和监督。
三、2024平等协商制度的思考
平等协商,又称劳资协商,即职工方与企业方就2024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利益的事务,平等地交涉、对话和商讨,以实现相互理解和合作,并在可能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的活动。它早在19世纪末就已出现,并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以后得到较快发展,当今已遍及西方国家和某些发展中国家。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要求采用劳资协商机构的形式,即依法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一定机构专司平等协商的职能。例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凡雇用50名以上雇员的一切工业和商业企业等雇主都应当建立工厂委员会,对于雇员不足50人或50名的企业,劳工部长、工业部长和其他各2024部长所的命令可以规定哪些单位必须建立工厂委员会;工厂委员会的成员为企业领导人或其代表和根据雇员人数由国务委员会法令规定的若干名职工代表。又如,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劳动基准法”和“劳资会议实施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相当于祖国大陆所称“企业”)及其劳工在30人以上的分支机构,应举办劳资会议;劳资会议由劳资双方同数代表(各为3至9人)组成,资方代表由雇主自任或雇主指派,劳方代表由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无工会组织者由全体劳工直接选举。在有的国家,立法只规定平等协商的一般规则,而不要求必须采用劳资协商机构的形式。《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即如此。它要求雇主方,雇员代表和工会都应大力合作以保证进行有效的交流和协商,并规定了交流和协商的具体规则。
在我国,《劳动法》第8条将平等协商规定为与职代会并列的一种职工参与形式。劳动部《2024〈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则进一步说明,职代会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平等协商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为了完善我国的平等协商制度,有必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平等协商与集体谈判的关系
作为职工参与形式的平等协商和作为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的集体谈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和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1)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一般经民主选举产生;集体谈判的工会代表则由工会选派,只是在没有工会组织或者工会组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才由职工推举产生。(2)平等协商并不一定以达成协议为目的,通常只需增进相互理解或形成合作意向即可;而集体谈判则是为了签订集体合同。(3)平等协商中如有争议,只能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能采取罢工、闭厂等对抗行动;集体谈判中的争议则可能表现为罢工、闭厂等激烈形式,可以由第三人协调处理。(4)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可以就企业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之类的问题交换信息和意见;集体谈判的内容则只限于劳动条件,而不包括企业有权单方决定的事项。(5)平等协商往往频繁举行(如一月一次),甚至可随时举行;集体谈判则一般一年一次,也可间隔时间更长。正因为有上述区别,在我国《劳动法》中,平等协商并未被规定为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
尽管有上述区别,但二者仍有紧密联系。这主要表现在,集体谈判通常以平等协商作为其准备阶段。即可以在协商机构或其他协商形式中,初步拟订集体谈判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
2.平等协商的适用范围
目前的分歧点在于:(1)平等协商是否只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2)实行职代会制度的企业有无必要实行平等协商制度。
对此,笔者认为:(1)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职工具有同等的地位,都是国家主人而不是所有者意义的企业主人,在参与企业管理方面应当有平等的权利,因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并不能作为是否适用平等协商的必要条件。(2)由于职代会只是职工参与的一种基本形式而非职工参与的唯一形式,需要有其他形式的配合。尤其是职代会一般一年只举行一次,而平等协商则可一年举行多次,既可定期举行,也可随机举行。所以,平等协商有必要作为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一种职工参与形式。
3.平等协商的规则
基于我国平等协商的实践,并借鉴2024国家和地区2024平等协商的立法,在我国立法中,就平等协商规则应当明确以下要点:(1)协商内容。这可以有较宽的涉及面,并允许双方约定。不论是直接涉及劳动关系还是直接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只要是双方共同关心的事项,都可以作为协商的内容。(2)协商形式。这可以由职代会确定或者集体合同约定,允许灵活多样。既可以组成协商机构也可以不组成协商机构或者进行协商机构外的协商,既可以定期协商也可以临时协商。(3)职工方代表。除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其他工会负责人担任以外,其他代表的产生方式,既可以是职工民主选举,也可以是职代会议定,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是工会选派。(4)协商程序。双方都应当按既定程序进行协商。除了法定程序外,有必要授权全国总工会和地方、行业工会组织制定示范性程序规范,还应当允许在集体合同和内部劳动规则中规定一定的程序规则。(5)协商结果。平等协商允许有多种形式的结果。就协商的事项既可以形成书面协议、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也可以只达成口头协议,还可以为进行集体谈判拟订谈判方案、谈判提纲、集体合同草案等预备性文件。其中,书面协议可以约定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协商机构所作的决议,应分送工会和企业2024机构办理,未能实施的事项可重新协商;口头协议应记录在案,但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效力,也不能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无论何种形式的协商结果,都应当传达给全体职工或相关职工。
四、2024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思考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通过哪些途径、由哪些机构处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目标模式,目前尚未确定。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此所作的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1.单轨体制或分轨体制的选择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现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就它们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有单轨体制和双轨体制两种主张。
劳动争议处理的单轨体制,即“调、裁、审”依次进行的体制,是指劳动争议未能和解的,当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时,应当先由仲裁机构处理,只有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才由法院审理。这种体制的不足之处在于:(1)劳动争议案件如果经过基层调解、仲裁和诉讼中一审、二审的全过程,费时过长,不便于案件的及时了结,尤其难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现象,这就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安定。(2)把仲裁作为诉讼前的必经程序,排除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这就与仲裁作为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的精神不符,也增加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
劳动争议处理的分轨体制,即“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体制,是指未能和解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若已申请仲裁,就不得再提起诉讼,并且,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若已提起诉讼,就不得再申请仲裁。其中,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仲裁则有一裁终局制和两裁终局制两种主张。分轨体制较之单轨体制,其优点在于缩短了处理争议的时间、减少了争议处理的成本和尊重了当事人对争议处理方式的选择。但分轨体制难以避免多数甚至绝大多数案件进入仲裁程序或者诉讼程序的现象,如果出现后一种现象,就会超过法院现有的承受能力,从而影响法院对其他案件的审理。
笔者认为,在法院具备审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承受能力之前,以实行单轨体制为宜。
2.劳动司法机构类型的选择
劳动争议的司法最终解决,对于强化劳动法的效力,保障劳动法的实施,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此决定了劳动司法机构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由于对劳动司法机构同现有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应2024系的认识不同,而对劳动司法机构应选择何种类型有不同主张。(1)“独立型”。即主张建立一种独立于现有法院系统之外的劳动司法机构即劳动法院,以取代现有的仲裁机构,由其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其审判组织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方委派的法官所组成。(2)兼审非独立型。即主张在现有法院内由民庭兼职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3)“普通专审非独立型”。即主张在现有法院内设立劳动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但其审判组织同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一样,由职业法官组成。(4)“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即主张在现有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作为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的特别审判机构,其审判组织不同于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法官所组成。
按照“独立型”主张,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由基层调解和司法两个层次所构成;按照“非独立型”主张,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则由基层调解,仲裁和司法三个层次所构成。
笔者认为,我国的劳动司法机构应当在“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和“独立型”之间选择。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近期应当选择“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待条件成熟时再向“独立型”过渡。
3.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即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三方代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过程、共同协商处理劳动争议的机制。这是劳动关系协调的“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具体落实。2024其内容,有的仅理解为组织机制,即主张只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的组织由三方代表组成即可,而不必要求三方代表都参与办案;有的理解为办案机制,即主张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审判事务,都应当由三方代表共同办理;有的则理解为综合机制,即主张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各个方面综合落实“三方原则”,而不能只强调其中某个方面。我们持后一种观点,主张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建立和完善“三方机制”,应当在组织、人事、权限配置等方面落实“三方原则”。
(1)“三方原则”在组织方面的落实。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建立由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的组织。在仲裁机构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地方劳动部门、同级地方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代表所组成;仲裁庭的成员也应当从三方各自委派的仲裁员中指定或选定。在劳动审判机构即人民法院中,合议庭的组成应当实行分别由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委派陪审员的制度;审判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当有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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