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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整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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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2006年9月15日,建设部首批向南京、杭州、郑州、西安、昆明、桂林等6个城市派出规划督察员。城市规划督察员受建设部委派,负责对试点城市的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根据建设部赋予的职责,城乡规划督察员将对试点城市重点督察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四线”(即:绿线、蓝线、黄线、紫线)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执行情况;四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五是群众举报和投诉城乡规划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主要工作方式:一是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政府及其部门会议;二是查阅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三是现场踏勘了解实际情况;四是以约谈知情人、当事人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情况。

在六城市试点期间,城市规划督察员由建设部聘任,城市规划督察员具体派出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部稽查办负责。城市规划督察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城市规划督察员工作经费由建设部统一安排。

国家环保总局:环保督察中心

2006年7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等五大中心正式开始组建,覆盖全国25个省市区。

各地环保督察中心为国家环保总局的派出机构,不受地方政府的辖治。

督察中心将督察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督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督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督察重点污染源监管和国家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督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帮助和协调地方开展跨省区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等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

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始于1989年,为遏制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原林业部向黑龙江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大兴安岭管理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并设立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此后陆续向四川、云南、福建等重点林区省派出了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建立了7个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2003年8月, 国家林业局向新成立的兰州、西安、武汉、贵阳、海口、合肥、乌鲁木齐7个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派出专员。至此,国家派驻全国各区域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已达14个,国土面积95%以上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监督。

14个驻各区域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监督范围涵盖了我国25个重点林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江苏等六省、直辖市森林资源监督由国家林业局资源监督办公室直接管理。

其职责是:代表国家负责监督驻在区域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监督驻在地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规范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管理行为,确保国家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查处超限额采伐、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乱占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重大案件,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报告。

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

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及沈阳、大连、哈尔滨、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深圳、重庆、西安、成都、南京、长春、济南、杭州等重点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在市(地)设立办事组。专员办事处和市(地)办事组统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业务、人事、财务由财政部垂直领导,并实行分级管理办法。

各专员办事处的工作由财政部管理;市(地)办事组由专员办事处管理,必要时财政部可直接要求市(地)办事组完成某项任务或汇报专项工作。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业务工作实行属地原则。除财政部抽调干部跨省开展监督检查或调查外,各专员办事处原则上不直接到外省开展业务工作,需在外省办理的工作事宜,委托所在地专员办事处办理;因特殊情况必须直接派员到外省开展工作的,须报经财政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专员办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就地履行中央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目前,财政部在全国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别设立机构,中央财政全额拨付事业经费。专员办具有七项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中央预算的执行情况;监缴政府其他收入和检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检查核实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结算及其他涉及中央财政的重大事项。近年来,增加预算编制审核、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审查、中央财政重点支出项目执行监控等内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发现被监督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被监督单位已经发生的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应依法责成其纠正,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

审计署:审计特派员和派出局

1986年,我国实行审计特派员制度。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在主要中心城市设立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直接向审计署负责。

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审计监督,1986年,审计署先在上海、沈阳、武汉、广州等城市和少数中央大型企业试设审计特派员。在特派员领导下,设立办事处,办理审计方面的具体工作。1988年,审计署又在哈尔滨、南京、郑州、济南、长沙、成都、昆明、兰州等8城市增设审计特派员。

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预算管理:问题;对策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日益认识到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在企事业单位中进行预算管理,可以有效的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尤其是在事业单位中,资金取之于民,更要用之于民,资金使用效率的高低不仅决定了事业单位自身的形象,更关乎国计民生。所以说加强事业单位,尤其是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意义非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预算管理重视程度不足

一般来说,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领导主要精通的是计划生育领域,对于财务领域管理并不是很熟悉、很了解,所以他们对于预算管理的内容与性质缺乏全方位的了解。即使有领导会精通财务管理业务,但是也往往因为受限于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本身的性质,不重视预算管理。除此以外,因为事业单位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这也就导致了内部员工的不重视,随意的使用资金,造成了资金使用的浪费。这些方面的原因导致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对预算管理重视的程度不足。

2.内部控制力度薄弱,缺乏有效监督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在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力度上也稍显薄弱,这就导致预算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力度。众所周知,对执行预算监督的主要部门为财务部门,但是在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中,财务部门往往缺乏应有的权力、权限去对其他部门进行相应的监督。并且其他部门也存在不配合财务部门的情况,这就导致了预算管理往往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力度。

3.缺失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

随着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零基预算”已逐步取代“基数预算”的方法,成为预算编制的主流方法。所谓“零基预算”,指的就是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目标、职责以及政府部门的施政计划,以本单位现有资源为基础,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进行预算的编制。但是实际上,“零基预算”的推行在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中遇到了阻力,多数单位仍然使用传统的预算编制方法,导致其科学性不高,缺乏可靠性。

4.预算人员素质较低,难以满足要求

实际上,在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中,财务部门成为财务预算编制的主力。因为单位领导对预算管理缺乏应有的认识,从而导致单位内的预算管理机构力量薄弱甚至不存在预算管理机构。在这样的情况下,仅依靠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难以满足预算管理的需求,他们大多未受过专业的预算编制培训,缺乏预算编制素质,进而导致预算编制质量不高。

二、加强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对策研究

1.转变观念,提高对预算管理的认识程度

这点尤为重要,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领导及员工都要认识到预算管理的重要性,是有效保障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单位整体管理水平提高的途径。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改变以往的观念,认识到预算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将预算管理纳入到日常的工作范畴中来,摒弃预算管理仅是财务部门工作的思想。基本而言,如果要想预算管理能够发挥作用,体现根本的价值,就应该发动全员,力求单位内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参与才可。这就要求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领导与员工必须转变观念,强化预算管理理念才可。

2.加大预算管理监督、控制力度

众所周知,监督是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功能,如果没有监督,那么预算管理就形同虚设。而在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中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就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既需要监督具体的资金使用状况,确保资金的优化配置,还需要监督资金的使用效益。为了加大预算管理监督与执行力度,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监督预算执行具体情况,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制度,形成完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才能最大化的实现监督管理。

3.采取更为科学的预算管理编制方法

众所周知,预算编制是一个系统、繁琐的工作。这就要求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必须给予预算编制部门充足的实践。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充分考虑,可以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实现“零基预算”的编制,以确保编制预算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进行预算的编制时,编制人员应该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统筹兼顾,有针对性的原则,以确保财务预算能够符合本单位实际。

4.加强培训,培养高素质的预算管理人员

培训对于加强预算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制工作大多由财务人员完成的状况,事业单位就必须确保财务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预算编制的合法性。除此以外,还应当加大培训力度,以便提高财务人员的预算编制素质,确保预算管理人员能够掌握预算知识、财会知识等。此外预算管理人员还应该从自身做起,积极主动的增强自身业务素质与水平,确保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有效性、规范性。

三、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来说,只有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作用,才能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高效性。为此,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相关人员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并完善预算管理的监督体制,通过编制更为科学的预算管理方法,提高预算管理人员素质,才能真正做到加强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参考文献:

[1]吕冬梅.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改革探讨[J].财会通讯,2009(16)

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教育 行政管理 职能策划

一、加强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职能的策划与设计在组织设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框架,即承当各项管理职能的各个管理层次、部门、职务和岗位。

1.加强计划职能策划,增强管理的预见性

计划工作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各级教育行政管理者为有效地使用资源条件、把握发展方向所进行的预测未来、设立目标、决定政策、选择方案的连续程序,是制定计划的管理过程。具体而言,计划职能策划的步骤可以分为七个步骤:①估量机会;②建立目标;③确定计划的前提;④确定抉择的方案;⑤评价各种方案并择优;⑥制定派生计划及相应的预算;⑦计划的执行。

2.加强组织职能策划,注重管理的实效性

工业经济中,教育行政组织结构从机械官僚制占统治地位到特别专案制日益普及的进程,其实就是组织的正式化程度不断降低,等级的垂直分布不断减少的过程,也即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逐步失去市场的过程。

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组织结构有许多弊端:①过度集权化;②组织的中间管理层较多,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③无法根据工作所需灵活机动地调整组织的营运方向。要克服这些弊端,组织结构就应趋向扁平化。

随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行政效率成为了影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教育行政组织朝着高效的方向发展,扁平化的组织设计有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①结构精简,组织能轻松上阵。②决策权分散到员工手中,一方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能自主地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组织提供的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组织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③普通工作人员得以摆脱“金字塔”的重负,从工作中体会工作的意义,感受工作的乐趣,并由此激发无穷的创新精神,使工作常做常新,进而营造出整个组织的创新氛围,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3.加强控制职能策划,降低管理的风险性

正如法约尔曾指出的:“在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控制就是核实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计划、所发布的指示以及所确立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控制在每件事、每个人、每个行动上都起作用。”控制作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保证,贯穿在计划执行的每个阶段,每个部门,因此,实施控制职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虽然管理对象千差万别,但控制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个步骤。①确定控制标准;②衡量实际成效;③分析偏差并予以纠正。

二、关于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几个建议

1.坚持教育督导“督政”制度,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教育督导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对其所属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我国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督政”,二是“督学”。“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征。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教育行政监督手段,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教育督导本质和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命令和布置任务,淡化了监督和调控。在整个教育管理的运作中,“计划”占据主导地位,“指挥”、“执行”环节得到了较充分的强化,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决策上的偏差和执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长了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之风。开展“督政”,就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以防止和纠正教育行政工作在决策、指挥、管理上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同时,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许多权力下放到学校,学校办学自主权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以指令性为主的领导模式转变为以指导性为主的领导模式。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以强化反馈、监督功能为前提。建立教育督导“督政”制度是教育实行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督政”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与下级政府之间,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现“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职权,就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形成一种正常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落实到位。 2.促进教育行政职能的重心转向提高教育质量

虽从静态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行使着较为相同的职能,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各国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时空差异,造成不同时期的国家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之间教育行政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这也正是教育行政职能历史性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在那些现代化比较早的国家,教育的发展经历了由数量到质量、由精英模式到大众模式的过程,从数量上看,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数十年前,普遍达到9年以上。如果从普及的角度来看,发展水平则更高。例如美、日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高中就学率已达到90%以上。因而,教育效能(主要表现为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成为这些国家共同关心的首要问题,各国为此在政策上调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美国自从1983年发表《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质量调查报告书之后,首次全美教育目标的制定、教育标准的全国统一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教育质量委员会、全国共同教育目标委员会的成立等改革无一不在强调:在21世纪,美国的教育政策要进行从机会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中图分类号】R1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6-3544-01

乡村级免疫规划工作在免疫规划工作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果乡村级免疫规划工作出现问题,免疫规划工作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疫苗针对疾病发病率就会随机升高,甚至会引起暴发疫情,对广大群众及儿童身心带来较大痛苦,笔者通过多年的工作发现,乡村级免疫规划工作常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了我县免疫规划工作的质量。

1 存在的问题

1.1 理论基础不扎实,缺乏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表现在工作中对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对疫苗免疫程序一知半解,对疫苗针对疾病不够清楚,无法对监护人做出清楚的解释,做不到接种前告知,对接种中三查七对工作不落实,为打针而打针,造成监护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不支持,不知晓,不参与,从而导致接种率降低,疫苗针对疾病发病率上升。

1.2 乡级对村级督导不力

表现在乡级对村级的督导流于形式,特别是较大的乡镇更是无法及时深入接种现场进行督导,无法从接种技术,接种中与监护人的交流、免疫程序等方面进行现场督导。对每次冷链运转中村级对疫苗的储存运输情况不掌握。

1.3 少数乡镇专干兼职多,无法完成免疫规划常规工作

表现在全年未进行常规免疫疫苗接种率调查工作,对辖区内免疫薄弱地区掌握不清,每次冷链运转前未统计应种儿童,从而导致影响疫苗特别是麻疹类疫苗的及时接种,无法及时动态更新免疫规划客户端软件数据,数据录入不完整(接种设定:疫苗信息设定、预约参数设定、管理参数设定、其他参数设定,系统管理:基本资料、用户管理);无法及时上报接种统计报表;对资料收集整理不重视,资料丢失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乡镇对疫苗疑似异常反应监测不到位,此项工作流于形式。

1.4 流动儿童管理比较困难

我县是全州经济文化中心,流动人口较多,加上我县XX镇是搬迁村,迁入群众对免疫规划工作极不支持,为我县流动儿童的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2 对策

2.1 注重对乡村级免疫规划工作人员的培训与提高

县疾控中心分阶段分层次对乡村级免疫规划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不能只停留在理论知识的讲授,更主要的是实践技能的培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乡村级免疫规划工作人员要有紧迫感,充分认识到免疫规划工作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重要性,从而主动学习,自觉从工作中发现问题,再从实践和理论中寻求解决问题的答案,并善于总结,如此形成良性循环,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为尽快成长为理论扎实、实践技能过硬的业务骨干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要提高疾控中心业务骨干的教学能力,改变以往只讲不授的习惯,培训要做到互动,要做到教员与学员的平等,不仅要讲授理论知识更要结合督导进行一对一的实践技能培训,每次培训结束时要进行理论考试,并对考试成绩优良的学员进行一定的奖励,这些都是激励乡村级免疫规划工作人员积极向上、主动学习的良好条件。从以上方面的努力,切实提高的免疫规划工作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及时有效接种疫苗。

2.2 强化乡级对村级督导力度

开展现场督导必须制定督导计划,督导结束后要书写督导报告及督导总结。每次冷链运转要至少覆盖辖区三分之一的接种点,深入接种现场通过观察、讨论和指导,从沟通技巧、接种技术、免疫程序、接种卡证的规范填写等方面开展督导,真正做到通过督导改进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及效率。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切实负起责任督促计免专干对村医的督导,并对有些专干无法解决的问题协调解决。

2.3 积极创造条件,让专干专起来

卫生院在不影响正常诊疗工作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专干的兼职工作,使专干有时间和精力从事免疫规划各项常规工作,每年抽调人员配合专干进行两次接种率调查,通过调查切实掌握辖区内免疫薄弱村社,结合每年两次的接种证查验工作及时有效开展查漏补种,从而杜绝本辖区内免疫空白儿童的存在。每次冷链运转后及时动态更新客户端软件数据,做到客户端数据准确完整。

2.4 加强流动儿童管理

村级免疫规划工作人员要做到每月一次的入户搜索,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儿童,积极协调村干部、有威望的老人或宗教界人士,进行免疫规划相关知识传播,提高群众对免疫规划知识知晓率,从而提高群众主动参与意识,最终消除免疫空白儿童在辖区内的存在。

3 小结

乡村级免疫规划工作的好坏关乎整个免疫规划工作的关键,其工作人员的实践技能好坏直接影响免疫规划疫苗的有效接种,提高乡村级免疫规划工作人员素质及工作积极性,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保质保量完成免疫规划常规工作,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我县免疫规划工作将得到较大提升。

参考文献:

督导员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计划生育委员会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全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条例》的要求,研究拟订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法规;对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助计委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人口出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组织计划生育宣传;组织对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工作;搞好药具计划发放和管理工作;大力推广安全、高效、简便的节育新技术;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工作。

计划委员会

研究、协调我省人口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及有关的方针、政策;会同计生委编制全省人口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按照计划管理体制,安排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基建投资、物资、设备指标;会同科委编制计划生育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

教育委员会

负责在初中以上学校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和青春期教育的课程;农村各类成人学校要结合实际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教育,有条件的还可举办家庭教育培训班或讲座;推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组织力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和避孕药物的研究;负责制订和检查落实对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在中、小学就读的优惠政策和办法;加强教师(包括民办、代课教师)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在处罚期内不予转正、晋升、评奖,生育第三孩的当自行离职处理,不再聘用。

民族事务委员会

在少数民族中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协同计生委研究、制订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管理以及认同、更改民族成份等政策、办法,依法推动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工作。

科学技术委员会

负责审定和下达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计划生育科研经费,组织计划生育的有关重大项目科技攻关,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审定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组织安排人口发展战略等软课题研究。

建设委员会

指导和督促各级建设委员会在办理施工单位各种手续、执照时,按《条例》规定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配合计划生育部门落实好施工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奖惩工作,把计划生育情况作为行业评比的一项内容。

农业委员会

在拟定和调整农村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时,要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相配套。在研究、制订承包土地、山林、茶果、滩涂、集体企业和提供良种、燃料、紧缺物资及技术、信息服务等政策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先照顾;对计划外生育的,依法给予必要的限制与处罚。

扶贫工作要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两项工作指标同时检查、考核、评比,对独生子女贫困户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可优先支持扶贫资金、物资,提供技术服务,未落实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的贫困户不享受扶贫优惠政策。

农业厅

实行农村独生子女可享受承包双份口粮田,计划外生育子女成年前不得享受承包口粮田和责任田,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收回一份责任田,不得承包茶(果)园、畜牧、养殖等集体企业的政策,上述规定纳入农业承包合同,加强监督和管理;在农村开发性生产和集体资金、种苗供应上,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应予优先安排,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应加以限制。

林业厅

对实行计划生育好的乡(镇)、村和农户,可优先发放林业发展基金;对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村和村民小组,不发放森林采伐证和林业发展基金;实行集体林木股东会的地方,在自然增股时,独生子女可享受双份自然股;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自然增股,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股份上还应加以限制;未实行林木股东会的地方,在分配集体林木收益时,独生子女可享受双份的收益分配;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不得参加集体林木的收益分配;林场在招用临时工时要审检计划生育证明,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不予招用。

水产厅

指导和督促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在办理渔民、水产船民出海签证手续时,对独生子女户和只生二女户应予以优先照顾,对不实行计划生育者加以限制;在安排承包滩涂水面时,独生子女可享受承包双份面积,计划外生育的子女,成年前不得享受承包滩涂水面。

司法厅

指导和督促各级司法主管部门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中,积极宣传《宪法》、《婚姻法》及其它法规中有关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条款;把计划生育《条例》作为农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案件。

公安厅

负责全省总人口、人口自然变动与迁移变动的登记、清查、清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生工作人员的案件。

卫生厅

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节育技术工作,指导基层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培训,加强节育手术质量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手术质量;协同有关部门对节育手术事故、并发症和病残儿组织鉴定、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科学研究,指导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的科学知识。

民政厅

负责《婚姻法》的贯彻落实,严禁早婚和近亲结婚;研究拟定我省婚姻登记和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婚姻登记,向青年进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早婚、非法同居、违法婚姻与非婚生育进行处理;指导基层政权和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在选举中要注意支持、保护敢抓计划生育的基层干部;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事业,做好对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者的社会救济工作。

财政厅

安排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及有关专项经费,根据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积极支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配合计划生育部门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会同计划生育、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管好、用好已征收的超生子女费。

工商行政管理局

把计划生育作为审批发放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条件之一。凡已婚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经营时,必须提交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节育证明书》,否则不予办理;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优先给予办理;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及管理列入协会的工作内容,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指导督促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教育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因发展生产需要银行贷款扶持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银行应给予优先支持;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贷款上要加以限制;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在当地人民法院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银行应协助执行。

保险公司

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大力发展各项计划生育保险,为实行基本国策提供配套服务;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统计局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人口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和指导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工作,提供人口调查统计资料;对瞒报、虚报、篡改或者其他伪造人口统计数字的行为,依照统计法给予处理。

乡镇企业管理局

指导和督促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制订年度经济指标时,提出计划生育要求,做到两种生产一起抓;乡镇企业要优生招用独生子女和只生二女户父母;优先扶持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开办的村、联户、个体企业,并在信贷、流通等环节给予优先照顾;对乡镇企业招用、聘用人员的婚姻、生育、节育情况进行审检,凡计划外生育又在处罚期内的,不能招用、聘用;瞒报出生、弄虚作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辞退;加强乡镇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乡镇、村和乡镇企业要同时建立各种簿卡档案,互通信息,共同管理。

供销社

制定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实行计划生育好的家庭,优先提供平价化肥、薄膜、农药等紧缺农用物资。

粮食厅

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粮油供应政策。城镇居民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的,从孩子出生年月起至十周岁止不供应平价粮油,超生二个孩子的,从孩子出生年月至十四周岁止不供应平价粮油;处罚期满后,申请供应平价粮油时,应出具已缴清超生子女费的收据方可办理;对躲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员,根据所在单位和县以上计生委的书面通知停止粮油供应,直至落实措施后予以恢复供应。

编委、人事局

加强对各级计划生育机构编制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计划生育干部的结构调整、工资、福利以及培训提高等工作;在实施奖励时把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列入范围;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干部、职工,在招干、调动、“农转非”等方面加以限制,并根据其错误的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劳动局

指导和督促基层劳动主管部门在招用工人时,应把好计划生育关,凡违反计划生育或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手术的待业人员,不予招用;已招收的,应责成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办理职工调动手续时,要有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在办理外来劳动力《临时就业证》手续时,应严格审查其计划生育情况,凡没有出示所在乡(镇)、单位《婚育证明书》的,不予办理;对招用逃避计划生育人员的用工单位,实行处罚,并限期辞退已招用的逃避计划生育人员;技工学校招收农业户口考生或为乡镇企业培训技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农村独生子女。

土地管理局

指导和督促基层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时,对实行计划生育好的,应优先批准;对计划外生育严重的村,以及尚未落实节育措施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作处罚的户,其建房用地暂缓或不予批准;农村独生子女户可按两个子女数份额安排宅基地;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不安排宅基地的份额。

交通厅

指导和督促基层交通主管部门在发放公路运输营运证时,应检查驾驶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对违反生育政策又未按规定缴超生子女费、未落实节育措施者不办理公路运输营运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吊扣或吊销其驾驶执照;加强外来交通运输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机械工业厅

指导农机管理局,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的拖拉机(农用车)驾驶员,给予吊扣或吊销其驾驶执照的处理。

广播电视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大力宣传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介绍先进经验,表扬好人好事,宣传人口知识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组织关于计划生育宣传的创作和演出,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监察厅

指导和督促各级监察部门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徇私舞弊等问题,应组织力量及时查处。

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

积极宣传人口形势、计划生育政策和《条例》;动员教育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妇女、团员、青年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与虐待生女孩的母亲、女孩及溺弃女婴的行为作坚决斗争;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独生子女户的各种优惠政策;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夫妇的各种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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