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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市场工作计划{整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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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用户数量;城市发展

燃气的发展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和进步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科学的城市燃气规划和设计对促使燃气资源合理应用十分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城市燃气规划设计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对此,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整,以减小问题造成的影响。下面,详细讨论城市燃气规划设计中存在的若干设计问题。

1存在的问题

1.1天然气源不足

近年来,我国城市发展速度十分快,很多城市对城市燃气的需求都不断上升,而起气源不足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该行业的发展。一些城市原本的输气管网无法满足当前城市的发展需求,这也在无形中给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现阶段,一定要重视城市燃气规划设计中的气源问题,超前预测天然气的用户数量。

1.2燃气规划不科学

在现代社会,我国很多城市都存在燃气规划设计不合理的情况,以至其无法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规划中的设计理念不够先进,实际设计中缺少对安全性和突发事件的考虑;另一方面,主要是燃气管理系统的自动化程度不高,在规划的过程中缺少对燃气管理信息化的认识。因此,对于这样的问题,一定要加强对燃气管理系统的建设,为城市燃气管理提供科学保障。

1.3输配管与城市发展不适应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对城市燃气的发展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要适当引入一些竞争对手,以促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应用和发挥。但是,目前,我国燃气市场基本上是独家控制的,很难形成市场竞争,也难以实现统一的管理,从而给管理工作造成了一些不利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中,一旦有公司退出,地下管网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就会呈现出来,难以科学配置资源,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2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的具体措施

2.1遵循城市燃气规划设计原则

在城市燃气规划设计中,政府部门一定要全面了解城市的整体规划,并要求城市燃气部门做好设计规划内容,严格按照规定设计。在具体的工作中,相关部门要做到以下3点:①严格遵循当地的城市规划原则,具体的燃气总体规划需要建立在燃气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整体规划的基础上。②根据燃气气源的实际能力分配供气。③根据气源能量能力设计供气规模。在此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地下管网的输送能力,根据城市燃气供给情况合理设计。

2.2提升燃气改造和利用的能力

为了进一步提高燃气的改造能力和利用能力,要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选择燃气管网,合理升级和改造城市原本的燃气管网。在这个过程中,要淘汰一些已经不合格的管网,然后重新规划和设计城市管网,再结合新的管网布置形成一套全面的管网系统,做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在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要统一规划燃气供给公司,使其形成一个合理的竞争环境。此外,要合理改造和利用现有的燃气设施,要认识到燃具都是根据燃气成分设计的,燃气改变后,会导致密度等相关参数产生变化。那么,在燃气互换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整个过程的安全性,确保不会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其整体发展。

2.3业务流程的规范化

在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业务不规范的情况。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业务操作规范流程,但还是有很多时候会出现操作上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燃气系统的运行安全。因此,为了保证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升其规范性,一定要重视业务的规范化设计。作为管理人员,要严格监督工作人员的操作,将其中的不安全因素全部排除,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4重视技术人才培养

在城市燃气规划设计中,应当建立一支专业的系统维护队伍,以此来维护燃气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此,燃气公司要加大人才储备力度,积极培养在职员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同时,各部门的员工要全面了解基本的岗位责任和系统运作模块,并熟练应用,从而全面、高效地完成工作,为燃气行业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2.5强化气源使用的安全性

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使用的安全性,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天然气供应体系。现阶段,我国城市人气供给情况还无法真正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因此,一定要为城市提供多元化的供给体制,减少对单一化资源的依赖性。同时,相关部门还要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置地下储气站等,有效解决燃气不足的问题。另外,还可以建立多气源供给相互贯通的天然气格局,不断提升燃气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我国燃气事业的发展提供根本保障,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帮助。

3结束语

城市燃气规划设计是保证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方式,也是一个长期性的工程。因此,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一定要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设计和规划,采取全面的规划策略,形成一个多元化的供气体系,从而真正提升燃气使用的稳定性,为人们的生活做好基础保障工作。

参考文献:

[1]杨小刚.城市燃气规划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J].上海煤气,2011(01):55-59.

[2]陈显冬.燃气规划中市场需求预测的若干问题[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6):62-69.

燃气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事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次高压天然气管线、天然气门站、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工作和市城市规划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压天然气管线及其配套设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石油液化气站的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县域内的中压天然气管道及配套设施、石油液化气站等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发改、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燃气有关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快天然气供应调控机制建设,规范天然气市场的开发利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位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七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等燃气设施和燃气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十一)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施工。

第三十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八)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九)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十)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十一)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十二)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四条燃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器具经销单位和贩卖日用品的小卖部、摊点等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或非法换装燃气。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应当使用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和未经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产品。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燃气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第三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装、迁移方案、安全防护和保障供气的措施,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四十八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五十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燃气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1.纠正设计人员的设计理念

设计人员设计理念的过于开放、过于保守都是不对的,是燃气工程设计的极端体现,所以在此一定要针对性的纠正这些设计人员的设计理念,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在纠正设计人员设计理念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一些竞争性质的手段,比如可以开展一些设计方案的竞赛,要求设计人员能够从设计作品的结构特征、外型特征、功能特征、工程造价等多方面综合考虑,这样就可以促使设计人员综合的进行考虑,养成正确的设计理念,避免极端设计思想的出现。二是可以加强设计人员日常的专业学习,综合的培养设计人员的艺术素质与设计理念,让设计人员能够在燃气工程设计时引进、创新正确的设计理念,而不是抄袭、复制国外、他人的设计作品。

2.加强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

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着燃气工程施工人员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着燃气工程的质量,可以说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与燃气工程的质量控制有着直接的联系。针对以上情况,想要要提高燃气工程的质量控制首先则要确保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所以在此一定要加强设计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同时也要保证设计员能够与时俱进,能够对新的信息、新的设计工具、新的设计方法做到及时的掌握。为了确保施工人员的设计产品能够与施工工艺相协调、相配合,设计人员有必要深入到施工现场进行考察学习,让设计人员对燃气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流程等方面做到基本的掌握,这样才能够使得设计人员的设计图能够与施工工艺相配合,才能够做到燃气工程的基本质量保障。

二、加强燃气设计质量控制的基本措施

1.做好燃气设计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制规范的设计任务书

对于燃气工程的建设来说,总体说可以规划成四个阶段,也就是项目的决策阶段、项目的设计阶段、项目的实施阶段以及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这四个阶段构成了燃气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从上面可以看出,燃气工程的设计阶段是在决策阶段的基础上完成的,所以项目的综合策划与细致的市场调查、分析研究有着密切的关系,想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项目设计,则必须具有周密的调查资料,对市场的发展需求进行深刻的了解,这样才能够对该项目做到正确的定位,才能够使任务设计书的编制达到基本的质量保证。相反,如果项目的目标不明确,市场信息不了解,那么这样的燃气工程就有很大的风险,所以在此想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计划书,则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从市场需求出发,这样才能够降低燃气工程项目的风险。

2.对优化设计环节进行质量把关

对于燃气工程项目来说,在确定好设计单位后,甲方在设计方案的选择上一定要统筹策划,不仅要制定相应的激励制度选出优秀的设计作品,同时也要和设计方、监理方、顾问公司协调的配合,但是在此一定要保持甲方的主体地位,其他单位只能起到推荐、设计、引导的作用。在进行决策时,甲方不能够将全部问题都转移给设计人员,如果碰到复杂的技术问题时仅仅进行几次讨论会是远远不够的,必要时甲方也要派其相应的技术人员,协助设计人员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在此如果在设计过程中出现问题,甲方的技术人员可以及时的返回公司向领导汇报并且征求解决方案,这种措施可有有效的对燃气工程的设计环节进行的质量控制。

在规划方案的阶段中,甲方一定要从设计方案的整体布局、整体框架以及和设计相关的经济技术指标等问题出发,检查规划设计方案,随之也要对设计人员进行指导,让设计人员做出相应的改编。在甲方指导设计人员的过程中,也不必要详细到每一个设计的细节中,一定要通过合理的激励制度调动设计人员的积极性,让设计人员努力的投身到燃气工程设计工作中去,直到设计出符合甲方要求的设计图为止。在此要注意,甲方在指导设计人员过程中,一定要明确设计的原则与意图,避免随意指导。最后甲方要将针对设计方案,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所设计的方案进行检查、完善,直到最后整理出一份没有缺陷、质量有保证的设计方案为止。

三、结束语

燃气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燃气工程;设计;质量控制

1、燃气工程设计环节中普遍出现的问题

1.1设计人员设计理念的不合理

设计人员设计理念的不合理主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设计人员在燃气工程设计时思想过于保守,不敢做出创新与实践,比如在当今大多数高层住宅中,有一大部分剪刀墙结构厚度过大,这就会造成刚度过大的效果,很容易导致建设系数相对侧位移系数小,不能够满足于工程建设的实际要求以及规范的规定值。另一方面是设计人员在燃气工程设计时思想过于开放,在设计过程中随意的添加不合理、不科学的怪异、个性的设计元素,比如各种搞怪造型、各种仿制抄袭等,这些设计虽然能够给人们带来一种新鲜、震撼的设计效果,却是不合理的、不科学的。甚至有的决策者为了求新、求异直接将国外的设计照搬过来,这种做法是极度不合理的,没有从自身实际需求出发,没有做到自身环境与燃气设计的协调配合,可以说是完全错误的,只是徒增造价罢了,没有丝毫设计品味。

1.2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到位,专业之间的配合不协调

在燃气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有些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到位,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所以在燃气工程的设计过程中难免就会出现大量的问题,会给施工单位造成不小的困难。有的设计人员虽然专业知识过关,但是却对施工工艺不是很了解,这样就无法做到专业之间的协调配合,所以在设计燃气工程图时,就没有充分的考虑到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与施工流程,给燃气工程的质量控制带来了不笑的困难。

2、针对燃气设计中的普遍问题提出的应对措施

2.1纠正设计人员的设计理念

设计人员设计理念的过于开放、过于保守都是不对的,是燃气工程设计的极端体现,所以在此一定要针对性的纠正这些设计人员的设计理念,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在纠正设计人员设计理念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一些竞争性质的手段,比如可以开展一些设计方案的竞赛,要求设计人员能够从设计作品的结构特征、外型特征、功能特征、工程造价等多方面综合考虑,这样就可以促使设计人员综合的进行考虑,养成正确的设计理念,避免极端设计思想的出现。二是可以加强设计人员日常的专业学习,综合的培养设计人员的艺术素质与设计理念,让设计人员能够在燃气工程设计时引进、创新正确的设计理念,而不是抄袭、复制国外、他人的设计作品。

2.2加强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

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着燃气工程施工人员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着燃气工程的质量,可以说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与燃气工程的质量控制有着直接的联系。针对以上情况,想要要提高燃气工程的质量控制首先则要确保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所以在此一定要加强设计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同时也要保证设计员能够与时俱进,能够对新的信息、新的设计工具、新的设计方法做到及时的掌握。

为了确保施工人员的设计产品能够与施工工艺相协调、相配合,设计人员有必要深入到施工现场进行考察学习,让设计人员对燃气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流程等方面做到基本的掌握,这样才能够使得设计人员的设计图能够与施工工艺相配合,才能够做到燃气工程的基本质量保障。

3、加强燃气设计质量控制的基本措施

3.1做好燃气设计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制规范的设计任务书

对于燃气工程的建设来说,总体说可以规划成四个阶段,也就是项目的决策阶段、项目的设计阶段、项目的实施阶段以及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这四个阶段构成了燃气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从上面可以看出,燃气工程的设计阶段是在决策阶段的基础上完成的,所以项目的综合策划与细致的市场调查、分析研究有着密切的关系,想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项目设计,则必须具有周密的调查资料,对市场的发展需求进行深刻的了解,这样才能够对该项目做到正确的定位,才能够使任务设计书的编制达到基本的质量保证。相反,如果项目的目标不明确,市场信息不了解,那么这样的燃气工程就有很大的风险,所以在此想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计划书,则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从市场需求出发,这样才能够降低燃气工程项目的风险。

3.2对优化设计环节进行质量把关

对于燃气工程项目来说,在确定好设计单位后,甲方在设计方案的选择上一定要统筹策划,不仅要制定相应的激励制度选出优秀的设计作品,同时也要和设计方、监理方、顾问公司协调的配合,但是在此一定要保持甲方的主体地位,其他单位只能起到推荐、设计、引导的作用。在进行决策时,甲方不能够将全部问题都转移给设计人员,如果碰到复杂的技术问题时仅仅进行几次讨论会是远远不够的,必要时甲方也要派其相应的技术人员,协助设计人员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在此如果在设计过程中出现问题,甲方的技术人员可以及时的返回公司向领导汇报并且征求解决方案,这种措施可有有效的对燃气工程的设计环节进行的质量控制。

在规划方案的阶段中,甲方一定要从设计方案的整体布局、整体框架以及和设计相关的经济技术指标等问题出发,检查规划设计方案,随之也要对设计人员进行指导,让设计人员做出相应的改编。在甲方指导设计人员的过程中,也不必要详细到每一个设计的细节中,一定要通过合理的激励制度调动设计人员的积极性,让设计人员努力的投身到燃气工程设计工作中去,直到设计出符合甲方要求的设计图为止。在此要注意,甲方在指导设计人员过程中,一定要明确设计的原则与意图,避免随意指导。最后甲方要将针对设计方案,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所设计的方案进行检查、完善,直到最后整理出一份没有缺陷、质量有保证的设计方案为止。

4、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燃气工程所需面对的问题也逐渐增多,同时燃气工程设计人员所需要承担的任务也就逐渐增多,对设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也越加严格。在这种情况背景下,燃气工程设计人员就要与时俱进,不断的进行自我充实、自我学习、自我丰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当然在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也要合理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按照实际情况积极创新,设计出更加完善的作品。

参考文献

[1]荣存顺.加强燃气管道质量控制之我见.《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年6期

[2]郑继鹏.浅谈煤气管道安装施工技术.《中华民居》,2013年24期

[3]韩朝辉,熊传合.关于提高燃气工程设计经济性的探讨.《上海煤气》,2009年4期

燃气市场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燃气工程 规划设计

Abstract:The planning and design of the gas pipelin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ity construction, is also a very important and benefit thousands of households of large engineering. The practical operation we must combine the pipeline in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stage, considering the factors of the construction site conditions and so on. Have the foresight to accord with the objective conditions of the site,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emise, to make our design more rational and humane. In this paper, design and planning of city gas pipeline, especially analys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gas pipe buried.

Keywords:Gas engineering; planning; design

中图分类号:B8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08-0000-02

在现代化城市中,城市燃气和电力、自来水一样,是不可或缺的基本能源供应手段。它对改善城市环境、方便生活、繁荣经济等诸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城市燃气管道暗埋的方式已逐渐成为房屋建设过程中的一种主要趋势,因此燃气管道规划设计的作用就尤为重要。尽管我国目前在室内的燃气管道设计方案中,还是以采取明敷埋设的方式为主,但就以这种埋设方式自身的特点来看,其外部构造对于室内的装饰效果必然会对美观及使用效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当然,诸如这样的问题还很多,那么笔者认为对于城市燃气管道重新规划设计工作将势在必行。

一、 现代城市燃气管道规划设计分析

城市燃气管道系统是整个城市公共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城市发展建设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它与城市居民用户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城市燃气管道规划设计中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即:.高压、中压以及低压三个压力档次不同的燃气管网;城市燃气分配中转站或者是压送机站、调压计量站或者是区域调压室、储气站;与之配套的电讯和自动化设备以及电子计算中心等。

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的设计主要还是根据管道的输气压力来进行分级,主要分级范围有:低于O.01 MPa的低压燃气管道;0.01 MPa至0.2Mpa范围之间的中压B燃气管道;0.2MPa至0.4Mpa范围之间的中压A燃气管道;0.4MPa至0.8Mpa范围之间的次高压B燃气管道;0.8MPa至1.6Mpa范围之间的次高压A燃气管道;1.6MPa至2.4Mpa范围之间的高压B燃气管道;1.6MPa至2.4Mpa范围之间的B燃气管道等。

随着目前城市燃气管道系统建设的迅猛发展,燃气管网的规划设计普遍由以往的低压系统逐步转化为中压管网与楼层调压相结合的系统模式,从而有效提高了燃气的供气质量及利用率。

就当前我国城市燃气管道的规划设计层面来讲,主要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规划设计和管网设计。其中管网设计问题主要是:如何能够达到燃气管网在投资方面节约省材的目的。管网的布设是燃气供气系统最为主要的投入,但目前我国针对管网规划设计普遍采取的人工选择管径与计算机计算相结合的方式,这样就造成在规划设计中不能够全面考虑到燃气供气管网的投资经济因素,因而很难保证最终的设计方案的最优化。与此同时,应该考虑到对于城市燃气管网规模逐步扩大,必将导致管网的投资也会越来越大。这就需要规划设计在现有的条件下,确保城市燃气用户的正常日常生活,并对城市燃气管网设计进行优化处理,从而降低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投入、运行成本以及提高其安全可靠性,这些也是目前城市建设发展方面不可忽略的问题。

二、城市燃气管道规划设计的方法

对于我国城市燃气管道规划设计工作,国内许多的规划设计人员都付出了很多的辛苦与努力,来研究这些燃气管网、管道的优化设计问题,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初步总结了几个可实现的方法。

1.将燃气管道的管径作为连续性的变量,通过求解某一管段的经济方程组,即可将燃气管道的管径参数上下靠档,运用此方法在最后破坏过程中了解到其最优性能;

2.利用求解的燃气管道管网最短路径数,可以将环状的管网型式进一步分解为枝状的管网形式,即:可根据某一管段内的流量确定管道对应的管径。此方法的应用会导致管网完整性的破坏,且在选择管径时也仅能够取近似值,此求解的终值只是一种满意值而并非最优值;

3.把所有可选择方案进行对比评价,选择各方面协调最好的方案作为最优方案。此方法应用于小规模的管网系统较为适宜,这主要是因为在每一个管段中存在八种可选择的情况,如果管网有十个管段时可选择的方案就无法进行有效统计,不具有足够的操作性。

以上三种方法,共同特点是:具有相对的局限性,规划设计人员在充分寻找更为先进的优化方法中,发现并总结了一套系统分析法,在解决城市燃气管道设计方面有着不错的效果。当前,遗传算法的突破已成为能够有效简化燃气管网规划设计的新型方法,其原理是能够通过遗传算法提高可以求解复杂系统优化问题的通用框架,不限于问题存在领域及特点,因而已被广泛应用于多种学科。

二、城市燃气管道规划设计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1.引入管的设计选材方面

在设计中应严格执行《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CJ/T 125—2000)的标准规范执行。燃气管道系统中的关键部位是室内与室外燃气管道的引入管,它品质的好坏决定了城市燃气系统的安全可靠性。通常采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该管材的主要优点在于材质耐腐性能好,其主要的材料成分为聚乙烯复合塑料,因而受外界环境影响很小,其理论使用年限与建筑物寿命大体一致,在压力很大的情况下也不必过多的考虑管材腐蚀因素,延展性能也很好,能够承受一定范围的地质变形、建筑物沉降等相关影响,在一定范围内能有效地防止燃气引入管连接件因上述原因而产生断裂。施工简单,通常只需按材质特性规定的弯曲半径,结合现场实际角度需求,对管材进行人工弯制处理,造作较为简单。按照规范规定允许弯曲半径为:公称直径小于150 mm 时为 80 倍公称直径,公称直径范围在200 ~ 300 mm 之间时为 100 倍公称直径,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350 mm 时为 110 倍公称直径。

2.埋地燃气管道的水平净距离不足

在国家制定的相关规范中对于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和其他相邻管道的水平净距有明确的规定,属强制性条文。但是,在实际的规划设计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因具体地形、实际条件限制,从而无法保证水平净距符合规定要求,这这就需要我们应据实际情况深加斟酌。

3.地下燃气管道的阴极保护---防腐措施

对于地下燃气管道阴极保护的规划设计选用时,调整标准符合下列几点要求:

(1)锌阳极不允许使用于土壤电阻率不小于200·m 的情况中;

(2)镁阳极则适宜使用于土壤电阻率不小于 100 Ω·m 的情况中;

(3)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法在选用时不会受到土壤电阻率的制约与影响。

(4)采用牺牲阳极法时,选用阳极的保护效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采用牺牲阳极法时,选用阳极保护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对地电位应达到-0.85V或更负;第二,通电时,阴极电位较自然电位向负方向变化值应大于300mV;第三,当土壤或水中含有硫酸盐还原菌,且硫酸根含量大于0.5%时,通电后,对地电位应达到-0.95V或更负;第四,牺牲阳极在埋设时,与保护的燃气管道的距离不宜小于0.3m,也不宜大于7m,埋设深度不宜小于1m,并且直埋设在潮湿的土壤中。在阳极与保护管道之间,严禁设置其他任何金属构筑物。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代城市燃气管道优化设计是为了能够造福于民,在现有可能的前提下应该将设计工作做到更为全面、合理。本文分析了城市燃气管网的设计构成,并简略阐述关于设计中的常见问题所在,旨在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我国在这一方面的设计工作内容,提升设计能力及水平。

参考文献:

[1] 舒安庆,刘小丽,吴开斌,魏化中;城市燃气管道设计方法比较;化工设备与管道;2009,46(01):42 - 44.

[2] 王蓉;城镇超高压天然气管道设计探讨[J];福建建设科技;201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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