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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工作计划{整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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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未至今,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珠江三角洲经济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尽管各城市发展状况各异,但城市能源结构无可争议地发生了巨大变化,燃煤。燃油—燃气无疑成了优化城市能源结构的主旋律。城市燃气已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而城市燃气供应管道化更是城市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大力发展城市燃气己成为各级政府造福市民,体现政绩的主要工作。

如今,随着深圳、广州等城市燃气供应管道化的成功发展,各中、小城市也相继走上发展适合自己实际的探索之路,在此,谈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1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

1.1燃气专业规划应列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燃气规划是专业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之一,编制燃气专业规划要与城市能源规划、环境规划相结合,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既体现以气化率为主要发展目标,又侧重于将城市燃气发展同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充分结合。在发展居民用气的同时,其它类型用气的规划比重也应提高,以适应商饮业、工业用户及清洁燃料汽车发展的趋势。

1.2气源选择要因地制宜,近、远期规划相结合,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随着我国南海天然气开采、利用能力的提升,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能源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天然气这种清洁燃料必将成为珠江三角洲城市燃气的首选气源。据资料显示,我国天然气可采资源超过10.5万亿m3,加上从俄罗斯、中东及中亚各国引进低温、液态天然气的可能性增加,为今后天然气作为城市燃气的气源打下坚实基础.近来广东省政府己将珠江三角洲天然气利用项目提上议事日程,为珠江三角洲城市确定中远期天然气气源提供了信心保障。

然而,从近期珠江三角洲城市燃气的发状况来看,天然气利用仍为不现实,从规划角度看,城市气源的选择应使现实与预见性相结合,选择以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纯LPG或LPG混空气)来完成天然气供气的过渡,已是普遍得到专家及业内认可的有效办法:液化石油气管道供应具有投资少,见效快,能适应市场经营,机动灵活,有利于城市发展,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完成向天然气供应过渡,实现中、远期以天然气为主的目标,又不妨碍近期燃气用户的发展,最终走上可持续、健康的发展道路。

2完善、理顺行业管理机构,健全行业管理法规,建立燃气行业监督体系

行业管理工作是我国体制改革中面临的新问题:由于燃气行业的管理牵涉的行政主管部门较多,这就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完善相关行业管理法规及监督体系,逐步使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行业在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

2.1完善、理顺行业管理机构

我国城市燃气行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燃气关系国计民生与社会稳定,属国家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因而它脱离市场,排斥竞争,具有很强的政府行为。在当前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制的过程中,行业管理面临严重的不适应性。尽管国家有关燃气管理法规己明确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为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机构,并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城市燃气行业协会,但由于历史原因,各地燃气公司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各异,管理机构重叠,相互协调不易,行业管理难度大。因此,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具体职责,理顺燃气企业与主管部门的属性关系,建立廉洁、高效的管理体系,使行业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以便管好这一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和社会影响面广的行业。

2.2健全行业管理法规

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是一种政府行为,必顺依法行政,城市燃气行业是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关系到社会稳的定,居民的生活质素,以及社会物价指数等。国家已经出台了《城市燃气产业政策》、《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及文件,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打下了坚实基础。然而,每个城市又具有不同的发展状况。各城市结合自己城市的实际,在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城市燃气行业管理条例,城市燃气法规既要体现政府职能,又要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如深圳、佛山、广州、惠州等市,在城市管理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政府行为、行业管理、优惠政策、技术规范细则,从而做到行业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依法行政。实现了真正的政企分开。特别值得重视的是珠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发达,居民收入较高,市政建设档次高、速度快,而城市燃气企业普遍存在组建时间短,技术力量薄弱,不能适应城市高速发展的要求。因此,在城市燃气供气管道化的进程中,政府对城市燃气行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这对城市燃气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2.3建立燃气行业监督体系。

由于城市燃气发展中包含一定的政府行为,相关产业政策也明确规定城市管道气的发展在一定区域宜统一经营,这样的市场缺乏竞争,容易形成局部性垄断经营。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业监督体系,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的积极性,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应积极制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难,建立监理工程师上岗制度及有关评审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工具,普及燃气发展的基本常识,提高市民监督意识及能力,加强主管部门及用户的监督。

3重视燃气工程相关技术资料的管理

燃气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燃气工程的技术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管理文件规划、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记录等各项技术资料、档案。它不仅是燃气工程竣工的最终反映,也是运行管理、扩建、改造的唯一依据。同时,它也是城市地下隐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份,因此,对其规范化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许多城市如:南海、湛江、惠州等市由于建设初期工期紧、任务急、没经验,没有意识到工程档案的重要性。由于重建设、轻管理,至使许多工程档案或丢失,或与实际不符。随着城市建设及燃气工程的发展,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因此,建立科学、系统的档案资料管理体系(包括技术档案归档制度、技术资料借阅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是做好管理的保障。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等先进、高效、可靠的管理手段,建立起完整的地理信息系统和相应数据库,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档案资料的利用率,避免事故的发生,为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和城市总体建设服务。

特别强调的是城市市政干管的技术资料应及时上报城市规划部门备案、归档,使之真正成为城市地下隐蔽工程的一个组成部份,提高技术资料的有效利用率,有利于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及发展。

4重视电脑信息化管理在燃气行业中的应用

城市燃气管道供应是一个集用户发展、设计、安装、燃气供应、事故抢修和生产调度的复杂过程,其最终日标是安全、优质,高效地供气。这就要求燃气企业的管理必须规范化。而就企业来说,除了日常气站及管线巡查、维护保养、供气作业外,用户发展、来电咨询、工程设计安装以及用户户内设施的维修等工作任务也十分繁杂,各环节分工细,环环相扣。从用户报装,到工程安装、竣工点火及安全供气,抄表收费等,都要求企业有一套高效,准确的协调管理体系,通过建立一套集信息采集,信息传递、处理、反馈、决策参考及信息整理归档等功能的电脑信息化管理系统来协调指挥公司运作,以提高效益及服务水平,是燃气企业值得重视的一个环节。

建立适合各城市燃气发展现状的电脑信息管理系统是个复杂的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不但需要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还需要大量专业技术大员、管理人员参与研究;并在不断实践中完善,发展,只有投人大量人力、物力,经过长期努力才可能做好。

5重视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事故隐患

近年来,各种燃气事故是燃气行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近30%的事故是由于设计缺陷、工程安装质量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因此,为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安全运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是十分必要。

首先,设计、选材方面,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设计要有预见性,能适应长期安全运营的要求以及中、远期规划发展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及总体设计方案的指引下,在具体的气站、市政管、庭院管、引人管及户内管部份应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的选择一些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c工艺方面:采取优化工艺管线、集中挂表、计算机抄表系统、设置管道井、气表及户内管暗装等;材料设备方面:采用进口设备、阀件、PE管、铝塑复合管、卡式气表、家用可燃气体报警、插接式接头等,以解决传统设备材质安全性、耐腐蚀性差,安装施工不方便,使用寿命短、维修率高等缺点。为适应现代住宅标淮的要求,在户内管线的设计上也应打破一成不变的要求。综合协调,合理解决厨房与卫生间、起居室等空间的平面关系,做到功能完善合理,使用方便,环境清洁,使设计更具合理性、实用性、美观性。特别强调的是在深圳、珠海等城市行之有效的“以设备保安全”的思路值得提倡,在条件允许下,特别是关健设备,尽量选择进口设备,有利减少维修及安全事故,确保设备长期安全运行,保障生产。这样,燃气工程才能够得以高起点、高标准的发展,既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又减少事故隐患,为安全营运打下坚实的基础。当然,把好材料质量关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也是一个难题。

其次,加强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决定因素,要树立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结合城市地理及气候实际情况,制定高于国家标准 的施工、验收标准,如:提高燃气管线严密性试验标准、强度试验及制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重视现场技术交底,建立监理工程师制度,严格按设计的走向、宽度、深度、坡度进行开挖,严格监管焊接、防 腐、下管、回填等夫键程序,提高城市管网的安全性 及使用寿命。所有一切,都是以建立科学、高效的管 理体系及组建高素质施工队伍为保证的。

第三、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管理体系。

由于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各级政府应有力地监 控。在依法行政的同时,燃气企业经营及市场竞争都应有序,并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上,应突出建设主管部门(建委)、消防、劳动、质检、物价等部门在燃气项 目中的管理、监督、引导作用。严格对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建立或强化城监部门的执法队伍,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设备、生产和供气服务等方面各尽其职,指导燃气企业建立完善安 全管理,防火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护、保养计划和大修、更新计划,做到防患于未然,及时处理事 故隐患,真正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道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管道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改造、抢修,管道燃气的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及管道燃气器具安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利用管道输配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气态)仿天然气等。

第四条 管道燃气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管道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管道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管道燃气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管道燃气专项规划,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九条 管道燃气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企业投资、集资、发行股票和债券、国内外贷款等多种形式筹集。

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道燃气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或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位置。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市政道路时,应当预埋过街燃气管道,以免重复开挖。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十三条 在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区域内,仍使用煤、重油、柴油等非清洁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改用管道燃气或其他清洁燃料。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并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接受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安全质量监督;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有关部门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工程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承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操作工人应经安全培训持有相应的上岗证。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向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管道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管道燃气的质量、压力、流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应当依照管道燃气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适时调整。

民用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交纳燃气管道入网费和入户安装费并办理有关用气手续。

燃气管道入网费、入户安装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及用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根据用户不同要求及施工现场情况,按国家有关施工当期定额标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经与用户达成书面协议后执行,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自行增设、迁移、改装管道燃气设施及用具;

(二)不得擅自改变管道燃气使用性质;

(三)不得损坏管道燃气设施,对破坏管道燃气设施行为有义务进行检举和制止;

(四)不得擅自开启计量装置封印;

(五)对燃气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予以整改。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积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做好计量抄表及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按期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恢复供气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更名、过户的,应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结清所欠气费。结清的燃气表读数应由新用户认可。

管道燃气用户停止用气,应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气费。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设施、设备(包括居民用户户内管线及设施)的维护保养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发生的维护保养费用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按下列情况界定承担者:

(一)居民用户室内设施部分由用户承担;

(二)工商业或其它集体用户以规划红线为界,红线范围内的设施由用户承担(供需双方有合同界定的,以合同为准);

(三)其它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第三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管道燃气进行指导。

第三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职抢险维修队伍,配备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维修、抢修专用电话,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向业主告知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安全保护范围。

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按规定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公安消防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临时堆放物品和动用明火。需要临时堆放物品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安全保护措施,并在其工作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明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超型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管道及设施应设立明显的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在管线上方和设施附近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二)种植树、竹等深根植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晾晒衣物;

(五)擅自进行动火、开挖、爆破等作业;

(六)修建建、构筑物;

(七)将装有燃气设施的房间作为居室使用;

(八)其他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拨打119、110或管道燃气企业抢修电话。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联动单位进行抢修、抢险,同时将情况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燃气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事故处理完毕,应由燃气经营企业恢复原状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以及建设项目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验收手续;违反规划、建筑、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盗用燃气论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气费,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拒不整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报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临时堆放物品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动用明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令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进行动火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或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没收单据和罚款收据。物、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20日起施行。

管道燃气使用常识一、为什么装有燃气设备的房间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

装有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等燃气设备、设施的房间或厨房绝对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因为如果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损坏漏气,不易察觉,更有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危险。

二、使用燃气时无人照看为什么有危险?

在使用燃气时,应该不要离开,随时注意燃烧情况,调节火焰。因为汤水沸溢出来,可能会浇灭火焰,或者使用小火时,火焰被风吹熄,燃气继续冒出,造成爆炸、火灾等事故。

三、停用时怎样做好安全检查?

在停止使用燃气时或临睡前,应该将燃气灶的开关检查一遍,是否全部关闭,要做到只只燃气阀门都关闭。

四、发现漏气怎么办?

如在室内发现燃气气味,应立即打开门窗,并检查燃气灶开关是否关闭,如已关闭,可能是燃气管或是燃气表等处漏气,应立即将燃气表前总阀门予以关闭,随即到室外打电话通知燃气公司派员检查。燃气用户外出家中无人时,应关闭燃气表前总开关,以保证安全。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天然气及其他用作燃料的气体。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输配、销售、使用燃气和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燃气产业政策和编制专业规划,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资质管理,指导、检查、监督供气、用气行为。福州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的行业指导和具体管理。

各县(市)建设局(委)是各自辖区内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贸易、规划、物价、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群众的原则,对公用燃气事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予以实施。各县(市)的燃气专业规划,由各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安排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主体工程的总概算。

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民住宅,可以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同时设计和安装管道燃气设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应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审查时,应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经认可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工程竣工后,由上述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供气设施、设备和储运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在申领营业执照前应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资质审查按国家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燃气经营企业凭资质审查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证照。未经资质审查或不具备资质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液化气经营企业增设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和代办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年度审检。对年度审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收取燃气管理费用按《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办理,并专项用于发展燃气事业。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停业,应当提前30天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同时负责为用户办理转移供气手续后,按照规定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产权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的燃气表以内(不含燃气表)的供气设施,归居民用户所有;

(二)单位用户的专用支管和专用支管以内的设施,归单位用户所有;

(三)其它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经营企业所有。

液化气钢瓶及附件的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燃气设施的维修以及燃气设施的增减、拆除、迁移、更新和改造,统一由经营企业负责,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第十五条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实行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

向本市用户销售的燃气器具,须经专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列入《福州市气源适配性燃气器具产品目录》(以下简称《适配目录》),并将适配标志贴置在产品和外包装的醒目部位,方可销售。《适配目录》由市技术监督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违背用户的意愿搭售商品。

第十七条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业务。

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应保证安装质量并承担安装的保修责任。燃气器具安装完毕,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及用户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整修,整修费用由原安装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供气前,应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协议,凭供气证(卡)供气。

用户停止、恢复、过户用气或迁移、增设燃气设施的,应按供气用气协议办理。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批准的瓶装液化气供应站或代办点供气。

第十九条燃气的压力、质量、计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无臭燃气必须加臭处理;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必须设立公平秤,对钢瓶内的残液实行计、退、倒残制度。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停气、降压作业后,不得在夜间21时至凌晨6时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恢复供气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用量较大的用户,应制定安全用气规程,实行专人管理,并向燃气经营企业申报用气计划,实行计划供气。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并为用户提供咨询、维修、保养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费及管道燃气的初装费或瓶装液化气的开户费。初装费或开户费必须专项用于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燃气经营企业使用开户费或初装费,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用户与燃气经营企业发生纠纷时,可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涉及价格、质量、计量或消费者权益的,也可以向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有关部门或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燃气行业的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正常的生产、供气。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运输燃气,必须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准运证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一)禁止钢瓶在不同经营企业之间流动使用。

(二)瓶装液化气必须在经过批准的供应基地充装;严禁简易充装,严禁利用槽车直接充装。

(三)燃气代办点或燃气器具销售店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液化气带气钢瓶,不得进行倒瓶。

(四)禁止卡式炉燃气罐重复灌装和充装液化气。

第二十八条规划、土地等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不得占压燃气设施;已占压的,由批准部门负责协调拆除改迁,未经批准的,一律拆除。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在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覆盖和移动。

第三十条严禁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或动火。确需进行施工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与燃气经营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派员到现场监护;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擅自动火,不得挤压、碰撞燃气设施;

(三)工程竣工后,应有燃气经营企业参加验收;

(四)施工中造成燃气设施漏气、损坏的,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组织抢修,抢修及气源漏损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城市建设工程确需拆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商定方案,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制订并告知用户安全用气规定;用户应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检修工作。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事故抢修预案,配备专职抢修人员和消防、抢修的设备、器材。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设置、公布用户安全维修专用电话。用户发现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报告,应立即派员赴现场实施检修,不得延误。

第三十四条燃气事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燃气、燃气器具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5000元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无正当理由停气、降压的;

(二)不按规定安装、检查、检验、维修、拆除、迁移、更新和改造燃气设施、器具的;

(三)向本市用户销售未列入《适配目录》或未贴置适配标志的燃气器具的;

(四)燃气代办点或燃气器具销售店内违反规定存放液化气带气钢瓶,或进行倒瓶的;

(五)卡式炉燃气罐重复灌装和充装液化气的;

(六)违反规定乱收燃气费或敲诈勒索用户的。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供气设施,并可同时扣押违法物品,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一)未经资质审查或不具备资质条件从事燃气经营的;

(二)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燃气工程或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燃气工程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设置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和代办点,从事燃气经营的;

(五)经营企业向未经批准的瓶装液化气供应站或代办点供气的;

(六)使用简易充装设施,或从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气的。

第三十七条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企业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停止供气;对燃气经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燃气费的;

(二)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的;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定、操作规程,损坏燃气设施的。

盗用燃气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八条违反劳动、公安消防、工商、环保、技术监督、贸易、物价、规划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破坏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从事燃气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现状;措施

城市的燃气管道不像其他类型的管道,它不仅要考虑结实耐用等等问题,更加重要的是必须将安全因素考虑在内。燃气管道是由许多长短不一的管道组成,跟那些长输管道的建成是不一样的。另外,燃气管道建成之后的验收也是由不同的单位进行不同规格的验收,所以存在着很多的隐患。而且,城市燃气的管道周围的环境会随着不同的城市阶段有着不同的环境,往往一次城市的发展就伴随着管道的变化,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没有不变的城市,那么自然也就没有固定的燃气管道。而且,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管道都会埋在地下,当燃气管道出现问题的时候,为及时将修管道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此,燃气管道的环境不稳定以及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下,常常出现燃气管道发生事故的消息,严重的制约了城市管道的发展,影响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

一、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问题

1、工程质量问题

(1)焊接质量不高

燃气管道的焊接质量对于管道安全管理来说十分的重要,可是现在燃气管道焊接有着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焊接没有融合、焊接错边、管道根部没有焊接透[3]。比如说,当焊接工人在焊接管道的时候,管道不仅承受着管内的压力,他同样的也会承受来至地面车辆或者土层的压力,这是如果焊接口存在着某些缺陷,那么这些缺陷就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累积,最终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燃气管道埋设不符合要求

燃气管道埋设问题,是影响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埋设施工是一项专业性强、施工复杂的工程,因此,常常会出现众多问题,包括:第一,钢制管道施工问题,如接头焊接不牢固,没有做好防腐保护工作,影响管道的实际使用年限。第二,穿越马路的管道施工问题,如管道埋深不够,管道与管道或者是其它电缆、电线交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会使管道承受更多的车辆荷载,导致管道漏气。

2、城市燃气管网腐蚀和自然老化

目前很多城市的燃气管网都运行了很长时间,如合肥市敷设的燃气管网最长运行时间达30年,且多为铸铁管、钢管,管网自然老化和腐蚀现象普遍存在。燃气铸铁管原设计用于输送人工煤气,采用承插式连接,接口处采用橡胶密封圈密封,从2003年开始,合肥市由人工煤气逐步置换为清洁能源天然气,但人工煤气时代的铸铁管网一直未能彻底更换,由于输送介质变化,含水分的人工煤气置换为干燥的天然气,导致橡胶密封圈容易收缩发生渗漏;而年限长久的燃气钢管因为防腐层的老化、破损等因素,而腐蚀穿孔,造成燃气泄漏。

3、对地下管网缺乏规范管理,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城市设施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政策对于城市基础工程的重视,都使得城市燃气管网施工更加便利,但是,城市规模的扩大使城市分区管理越来越普遍,因此,城市燃气地下管网的管理开始出现漏洞,管理缺乏规范性,且城市市民对于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的重要性理解不够,导致安全意识薄弱。

4、城市燃气管网运行应急体系不完善

城市燃气管网施工和运行复杂,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出现意外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没有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没有制定完善的应急体系,那么意外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

二、改善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的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是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必然要求。为此,在保证城市燃气安全运行上应实施如下对策:

1、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抓好落实

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必须在落实长期发展目标中以安全做为前提,突出体现其重要性。燃气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体发展规划和燃气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在新、改、扩建工程中,必须同时进行燃气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避免重复施工以及重复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破坏。燃气企业的管网资料一定要到规划部门进行备案,避免煤气管线因管网备案资料不健全导致在其它企业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

2、合理规划设计燃气管线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在规划设计阶段,燃气公司必须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进行实地调研,对拟铺设的管道进行详细的描述,将潜在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在做整体的规划时,应该依照长期发展计划选择合适的管道,而在设计燃气管道的铺设路线之时,一定要考虑到安全以及经济的要素。同样的,在铺设好管道之后,一定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特别是在那些车辆多或者土层厚的地方做好燃气管道永久性安全警示的标志。

3、严格选材,确保工程质量

在施工前对所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材料、配件要认真选购和进行检测,尤其是高压管线材料更要严格筛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要齐备,施工中要按图施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工段要坚决返工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针对燃气管网的变化,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必要时对所有管线进行普查,可以协调水、电汽和通信等其他管网单位一起对管网进行普查,局部可以开挖探坑,并做好记录。新建管道如不能按市政规划所给出的位置进行敷设管道,应及时与规划部门到现场协调,在设计更改后做好标识与记录,待施工完毕后将竣工图与竣工资料一起移交市政规划部门。

4、持续宣传普及安全使用燃气知识,及时处理安全安全隐患

目前,还有很多市民和用气单位对燃气的安全使用要求了解掌握不够,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并且用户队伍在不断扩大,新的用户缺乏燃气安全常识的了解认知。因此,城市燃气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和科普宣传、知识竞赛、发放使用手册等多种途径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要考虑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现实用户和潜在用户,要浅显易懂、符合实际。还要与用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让用户知道报警报修电话,安排人员全天候值班保证随时接听高效办理,保障沟通渠道畅通无阻。对用户反应的安全故障与问题,能够迅速的解决,消灭隐患于荫芽,防止事态扩大。

5、推进燃气老旧管网改造

对于燃气老旧管网,单靠管网修复,无法从本质上解决问题,这需要对老旧管网实施改造。而燃气老旧管网的改造因为涉及到管网产权、规划、市政破复、绿化移植、交通等因素,往往实施难度较大,因此,应由燃气企业详细梳理燃气老旧管网,组织安全风险评估,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管网改造计划,上报政府相关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改造计划牵头组织实施,以加大推进管网改造的力度。

6、提升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

燃气生产与输送企业的业务性质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有很大的不同,燃气是易燃、易爆、有毒的产品,燃气企业面对着千家万户的服务需求,管理着全市范围内纵横交错的地下管网和大量设备。因此,要求燃气企业必须以整体信息化为出发点,将企业运营相关的所有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在此基础上针对燃气运营模型的要求,统一规划,构建生产调度、管网运行、营业收费、用户服务等专业应用系统,形成燃气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燃气生产使用管理信息化不仅适应城市信息化迅速发展的需要,而且对燃气企业的企业现代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来说至关重要,充分体现了燃气企业城市燃气输送过程中“数字供气”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水平,不仅在能够达到对燃气输送管道工况进行安全监控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在燃气企业内部和燃气相关企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保证燃气输送安全的同时,大大节约企业成本。

总之,城市燃气管道的出现使城市文明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给城市生活带来了许多的便利,可是,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同样城市建设与发展的一个隐患,制约着城市的平稳发展。因此,在明确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下,十分有必要强调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措施,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防范燃气在生产、运输以及使用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实现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使用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徐向敏,王晓明.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与改进措施[J]城市管理与科技,2006,(04)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近年来,城市出现的多次燃气运行事故警示了人们在对燃气能源进行利用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燃气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管理,燃气工程建设及后期运行若不被重视,任何环节都会出现危险隐患,因此,燃气工程施工和运行的安全管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施工过程中,部分燃气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有限,素质能力不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施工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在施工和运行中为事故的发生埋下安全隐患。

2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管理中的注意事项

2.1临时工棚和用电管理

一般工棚地点选取要依据以下原则:绕开高压线、排水水渠、用非易燃材料搭建工棚,工棚搭建要具备一定的抗风、抗雨、抗潮性能;设置工棚时必须分间,住人和存放施工设备必须分开;工棚设置要满足防火及用电需要,工棚内需要配置数量合适的灭火器,并且做到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确保性能正常;负责值班的人员与防火用电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棚的电、火及半成品加工材料的使用状况,若发现漏洞和隐患要及时上报,坚决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并且在梅雨天和三伏天要有专人和管理人员留守,接受对应天气下的安全教育检查。

2.2施工中的临时用电注意事项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很特殊,存在暂时性、开放性、地域环境多样性等特点。施工用电运行条件和安全性都比较差,容易出现电气故障,进而出现不必要的损失。为提高燃气施工用电的安全和稳定,燃气施工中必须对施工现场的情况以及临时用电特点进行充分考虑,使用相对有效的手段,对临时用电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消除[2]。

2.3管理现场施工材料的注意事项

施工材料是燃气工程施工质量保证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因此,必须保证其质量合格,特别是直接接触燃气的管道、阀门、调压设备等。材料进场要按照相关程序严格检查,针对放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材料必须重新抽样检查。材料运输及存储必须依据对应的要求进行管理,尤其是钢管运输,必须保护钢管表面防腐层;燃气阀门要做水压实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各检验工序必须进行过程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将其作为单项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2.4燃气施工管道焊接中的注意事项

目前,城市燃气多数采取的是管道输送,直接输送燃气管道为燃气施工的关键,因此,管道连接质量十分重要,通常管道在连接中采用的都是焊接方式[3]。对此,焊接工人必须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若钢管道焊接,焊口要按照设计进行检测,依据设计文献要求比例和监理工程师意见检测。聚乙烯管道的连接通常存在热熔与电熔两种连接法,在连接中必须注意温度、时间和压力等,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施工,并注重对焊口的监测。除了以上主要内容,还要重视管道的清扫、气密性试验等施工管理注重文明施工建设。

3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对策

3.1落实国家法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燃气工程危险性高,为保证燃气系统可以平稳、安全地运行,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制定与企业实情相符、科学、可操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系统,并且统一宣传和培训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程,让员工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要求担负各项工作责任。另外,还要对企业内部各级组织管理人员和机构进行详细的分工,明确各级组织和人员负责燃气系统的安全运行。

3.2合理设计和规划城市燃气管道

城市燃气管道安全运行首先要对其实行合理的设计和规划,城市规划部要统一设计规划城市燃气管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及要求,必须在设计过程中保证燃气管道与其他市政管网一级电缆电线保持安全距离,为确保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必须在施工中对燃气管道采取恰当的保护措施,提前考虑抢修的便利性。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安全管理,同时获得城市规划和市政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协调各部关系,使用合理的行政及监管手段,保证城市燃气管道实现安全运行,充分降低事故发生率。

3.3严把建设质量

任何工程项目必须经历下列环节:创建项目、采购材料、技术交底、施工、验收等,最终进入运行阶段,以上各个环节对于工程质量都存在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确保管道管件材料合格;技术交底必须清晰明了,管道敷设必须符合燃气的设计规范要求;施工过程确保对管道的保护措施,重视焊接质量,实现管道防腐到位。竣工验收内的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丰富的经验、高度的责任心和积极细心的工作态度,同时还要具备较高的隐患辨识能力。

3.4强化用户的安全管理

燃气企业重点关注用户用气安全管理。燃气企业必须大力宣传燃气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可以印制一些相关的宣传资料或举办社区燃气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强化居民用户对燃气具的安全使用意识,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有效提升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能力。同小区物业和居委会组建长期合作关系,并且获得其帮助。一旦用户出现燃气使用问题,小区物业要及时配合并联系燃气企业,对问题进行及时解决,确保用户以及居民的安全。

3.5加强巡检

强化施工监督,提升施工的质量。城市及各方面施工对管道路线极易造成破坏或是占据等,从而对燃气管道正常运行产生影响,因此,日常巡检极为重要。燃气管道的长期运行容易使管线出现疲劳、受损的情况,从而造成管线的老化和漏气,在日常的巡检工作中,能够使用相关仪器探测管道附近的漏气情况,一旦出现漏气点必须及时处理。并定期评估管道系统的运行安全,认真查找安全漏洞,确保实行针对有效的维修。调压站和燃气接收站等极易发生燃气安全事故,针对容易出现设备故障的设备必须加强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在任何时刻都可以安全运行,避免出现不良事故。

3.6依靠现代化系统燃气实现安全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和不断更新,在燃气工程内借助信息化系统主要有GIS管网系统和GPS定位检漏仪等现代化的仪器和信息系统等。这些系统可以对整个燃气管网进行实时监管,并且掌握其运行情况,保证巡检人员的高效全面监督,提升燃气管网运行的安全性,确保燃气管网安全正常运行。

4结语

城市燃气为人们提供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存在。近年来,随着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燃气管理于建设工作要更加重视燃气施工和运行管理安全。燃气安全管理从建设到运行,任何环节都不能被轻视。

参考文献:

【1】薛亚丽,刘广兴.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问题及解决措施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2013(20):17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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