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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学期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2-0028-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2.06
员工持股是企业员工通过各种方式获得本企业股份,从而以劳动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员工持股已在法国、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得到普遍重视和推广,实证研究显示,员工持股有利于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提高产出和经营业绩,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员工福利,留住人才。员工持股的实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员工持股信托是较为重要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在政府审批许可的员工持股方案中,通常都会选择信托模式。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推动国企改革,员工持股是重要举措,但员工持股信托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促进我国员工持股信托的快速发展。
一、员工持股信托模式比较优势分析
从各国实践来看,员工持股大体可分为直接持股模式、间接持股模式以及混合持股模式。直接持股模式主要是指员工个人持股;间接持股模式则通过机构持股,主要为职工持股会、壳公司以及信托持股模式;混合持股则是综合运用直接持股模式和间接持股模式。
(一)员工持股模式及实现形式分析
1.员工个人持股模式。个人持股是员工持股计划最直接、最简洁的形式,法国、英国等国都有实行这种模式。员工个人持股能够促进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直接获得企业分红,提升其作为企业股东的感受,容易为员工接受,便于持股方案的沟通。如果员工人数较多,股权登记过户等将耗费较大成本;但持股员工人数众多、持股分散,影响公司决策效率;员工个人持股可能造成股权结构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员工离职本企业需要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可能造成回购压力;很多员工缺乏股权投资的专业性,可能无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员工个人持股可能无法享受到诸如融资、专业咨询等优惠政策和服务。
2.员工持股会模式。员工持股会模式比较常见于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上世纪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该模式在企业内部建立员工持股会组织,统一代表员工参与股权认购和股权管理。这种方式较个人持股而言更具可靠性和可操作性,也较容易得到员工的认可。就日本实践看,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本企业都会设立职工持股会,会员仅限本企业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我国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推行员工持股时也曾采用职工持股会模式,不过后来由于民政部停止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这一模式也逐渐走到了尽头[1]。后来,我国部分企业又有由工会代替职工持股会的案例,不过工会是否适合作为投资主体在法律上尚无依据,能否有效维护员工利益也存在一定疑问。
3.壳公司持股模式。通过成立一家壳公司完成对本企业股权收购的目的,并代员工进行持股和管理股权。该模式不够成熟或者效率不高,仍然无法解决众多股东决策效率低下的问题,而且也面临企业和个人双重征税、降低投资收益等诸多问题,在国际上应用案例并不多。
4.员工持股信托模式。该模式由具有受托资格的机构代替员工持股,负责收购股权的管理和收益分配,定期向员工及相关部门提供信托财产信息。在此种模式下,受托机构代替员工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接受员工组织的指导行使股东权利,解决了股权分散和企业决策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受托机构在股权管理和收益分配方面具有专业技术和平台,能够充分维护员工利益,而且受托机构也要接受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管,具有更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美国、英国员工持股广泛采用信托模式,日本也正在积极推广员工持股信托模式。
(二)员工持股信托模式比较优势分析
员工持股不同实现方式有其优势和劣势,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在以下方面具有较大比较优势:
1.从保护员工持有股权财产看。员工作为委托人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受托人,由其收购企业股权,或者企业将股权以员工作为受益人委托给受托人,此种情况下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员工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衡平上的所有权以及信托财产受益权,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受托人和员工,不能纳入委托人、受托人破产清算财产范围内,能够形成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保护员工所持有的股权财产安全,这是其他员工持股实现模式所不具有的。
2.从持股员工利益保护方面看。员工持股信托受托人需要按照信托法律的要求,尽职、勤勉的履行职责,其具体内涵在于受托人以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宗旨管理信托财产,在信托文件授权的范围内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不能使自身处于利益冲突的地位。如果受托人侵害持股员工利益,或者作为受托人不得当获利,受益人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寻求利益救济。同时,受托人一般都会接受较为严格的政府监管,从外部对受托人职责履行情况给予监督,也有利于形成多重持股员工利益保障机制。
3.从员工持股管理专业性方面看。受托人获得信任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专业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员工利益,才能有索取信托报酬的正当理由[2]。从实践看,充当员工持股信托受托人的一般为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具有员工持股方案设计、企业股权收购和管理、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专业化咨询服务优势。相比较而言,员工个人、员工持股会、特殊目的公司等实现形式很少能够具有较强的专业化管理能力。
4.从员工持股方案的灵活性方面看。信托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较大的创新空间,在信托法律制度允许范围内,委托人与受托人就各自权利义务做好事前约定,能够达到灵活设计交易结构的目的,从而依据企业员工持股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方案。诸如就股东权利行使问题,受托人可以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也可以接受持股人指导行使股东权利,还可以完全由持股人行使股东权利,具体实行形式主要取决于信托法律文件安排[3]。其他员工持股实现形式无法具备这种制度灵活性。
当然,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员工持股信托模式除了具有上述优势外,其不足之处在于实现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可能比较高,诸如在美国启动员工持股计划信托所需费用至少为4万美元,这对于小企业形成一定财务压力;另外信托模式可能受到较为严格的法律制度监管,因而所需要满足的合规要求较高。从各国实践看,员工持股信托是国际上员工持股的重要实现形式,在美国、英国、印度、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地区都较为普遍,即使是一直以员工持股会实现员工持股的日本,近年也在学习英美国家,逐步推广员工持股信托模式。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实践分析
(一)美国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发展经验分析
19世纪中期,美国部分大型企业为解决员工退休养老问题,开始逐步推行员工持股。目前,美国员工持股的渠道多种多样,员工持股计划和401(K)计划允许员工养老储蓄购买本企业股份从而实现持股,员工股权购买计划则允许员工以一定价格购买本企业股份,员工股票期权则允许获得期权的员工未来以一定价格购买本企业股份。据不完全统计,美国近30%的私营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实现了员工持股。美国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形式多样,不过《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规定,私营部门员工退休计划资产必须由信托基金持有,定期向政府部门提供管理报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最为成熟、最为典型的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就是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 plan, ESOP),这也是美国员工退休储蓄的一种重要形式,受《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监管。美国员工持股计划信托主要可分为杠杆型信托和非杠杆型信托。非杠杆型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是企业不借助外部融资,而是企业无偿向信托基金提供股份或者一定资金购买本企业股份,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管理所持有的股份。杠杆型信托模式是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信贷融资等形式进行外部融资购买企业股份,一般由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企业融资后转贷给员工持股计划,企业每年提供一定贡献金用于偿还外部融资,待偿还外部融资后,员工获得相应股份或者现金[4]。统计数据显示,美国70%员工持股计划都是杠杆型信托模式。
杠杆型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流程主要包括:准备阶段,企业需要明确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然后聘请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为未来交易设计、股份购买奠定基础,同时还需要评估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对企业现有股权结构产生的影响;实施阶段,企业需要设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包括计划目的、参与者要求、公司贡献金金额、计划资产分配公式、决策权力、受托人职责、信息披露等等。企业为员工持股计划选择合适的外部融资渠道,或者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然而再转贷员工持股计划信托,并安排好还款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一切就绪后,需要将计划方案和文件提交政府部门,以获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员工退休、死亡或者离职时可获得个人账户中股份,对于非上市企业而言,需要回购此部分股份。
(二)英国员工持股信托发展经验分析
英国员工持股实践包括员工收购、股权激励计划(share incentive plan)、收入储蓄计划(save as you earn)、公司股权期权计划(company share option plan)、企业管理激励(enterprise management incentive),其中后四项可
以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这也进一步鼓励通过更为规范的员工持股模式进行操作。其中,股权激励计划和收入储蓄计划针对所有员工,而企业股权期权计划和企业管理激励主要针对管理层等特定员工。
英国一般意义的员工持股信托即为企业将部分股权无偿信托给受托人,或者企业及员工将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由其购买企业股权,代替员工长期持有或者逐步将股权转移给员工,与美国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大体相当。但是,英国员工持股信托有两个特点,一是受托人选择方面,主要是个人,诸如不具有利益冲突的员工、具有专业管理技能的个人等,或者是壳公司;二是还可以设立离岸信托,即将员工持股信托设立在英国以外,主要是规避资本利得税,不过离岸信托的设立和管理成本较高。如果设立能享受政府税收优惠的员工持股信托,诸如适用于股权激励计划,那么就需要满足更多合规要求。根据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包含三种形式的股份,分别为无偿股(free shares)、合伙人股(partnership shares)、匹配股(matching shares)。其中无偿股是指企业能够每年给予员工价值3000英镑的股份,合伙人股是指员工每年税前能够购买价值1500英镑的股份,匹配股是指企业能够无偿给予员工所购买的合伙人两倍的股份。如果员工能够将所拥有的股份在计划内保持至少5年,那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员工离职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在3至5年,也不需要对于股份增至部分缴纳所得税。同时英国海关税务总署需要审批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信托架构,一般需要2-3个月才能获得审批结果。
(三)我国台湾地区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发展经验分析
随着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对于人才竞争意识的增强,员工持股需求日益增大,成为企业留住人才的重要抓手台湾信托业抓住企业加快实施员工持股以及提高员工福利的需求,不断推动员工持股信托的营销。
我国台湾地区员工持股信托运作框架在于:首先,由公司员工自由加入并组成员工福利委员会,由委员会代表人代表员工个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其次,加入员工福利委员会的员工每月从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企业亦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给予员工福利委员会员工,以定期定额的方式交由受托人购买本企业股票;再次,受托人以集合运用与分别管理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于委托人所服务的公司股票,依据员工缴费的金额计算其信托受益权,并定期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进行信息披露;最后,员工退出离职或退休时,受托人将现金或者股票交付受益人。
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则在员工持股信托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企业和员工需求,进一步创新发展了其他企业激励信托形式,这其中就包括员工福利储蓄信托和员工分红信托。员工福利储蓄信托区别于员工持股信托之处在于,其不仅可以投资本期股票,还可以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员工分红信托兼具了员工分红和持股信托的两大功能,其运作过程在于企业将分红股票以及奖励奖交由受托机构,由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待员工退休或者离职后向其返还信托财产。
三、发达国家和地区员工持股信托经验及启示
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员工持股信托模式的发展经验,得到如下启示:
(一)员工持股实现形式多样,信托模式是重要形式之一
员工持股有利于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提供长期激励措施,留住人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和业绩。因此,各个国家都在加大员工持股的推动力度,包括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收益分享计划等等。员工持股具体实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各个国家也有一定差异性。从整体看,由于信托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和优越性,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和发展,是促进员工持股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二)各国信托制度和金融业态发展的差异
各个国家信托制度和信托业态发展具有一定差异性,这也决定了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在各个国家所呈现的形式有所差别,诸如在美国受托人主要由具有受托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而在英国由于当地民事信托较为发达,受托人法律法规较为健全,因而个人受托人或者壳公司受托人较为普遍。当然,这种差别并不能从根本改变受托人在员工持股运行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只是执行这种责任的主体有所差异。再如,美国员工持股信托外部融资较为便利,因而较多采用杠杆型员工持股信托;而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对于员工持股信托融资支持力度不足,较少采用杠杆型员工持股信托,主要资金来源还是企业和员工自有资金。
(三)信托模式成为员工持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
员工持股模式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成为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基于防止企业乱用优惠政策以及避免其侵害员工利益,通过引入第三方,能够有效监督员工持股的实施,真正为员工带来福利增量。美国法律规定包括员工持股计划在内的退休储蓄都必须采用信托模式,同时对于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信托模式也是英国股权激励计划实践的重要载体,只有符合特定要求后,企业和员工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在推行员工持股过程中有效利用信托制度的实践成为推动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员工持股信托模式与员工福利、养老制度密切联系
虽然员工持股是体现企业经营绩效的重要举措,然而现实中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很多国家的员工持股信托模式是员工福利计划或者养老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美国员工持股计划就是个人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员工基本不承担相应支出,而且法律规定当员工达到55岁或者再员工持股计划中超过10年,就可以分散投资,从而将员工持股计划逐步转变为401K养老计划了。我国台湾地区的员工持股信托就是员工福利信托的重要领域之一,通过信托模式增加员工福利,达到企业留住人才的目的。总体来看,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员工持股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企业自有资金或者无偿股份,充分体现了员工持股信托的福利性质。
(五)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已成为信托机构重要业务发展领域
员工持股信托业务已成为信托机构重要发展业务领域,同时通过该信托及企业员工其他形式福利信托、养老信托等等,参与企业经营发展。一般而言,受托机构作为员工持股信托的重要参与者,其盈利模式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参与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设计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确定持股比例和股权来源、持股范围、资金来源等要素,协助聘请法律等中介机构,从而获得项目咨询收入;二是对于杠杆型员工持股计划,受托机构可以配合员工计划方案进行外部融资,扩大资金来源,合理安排还款期限,从而获得利差收入;三是受托机构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以及后续持股的管理、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从而获得管理费收入。
四、我国发展员工持股信托政策建议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国企改革也采用了员工持股信托,诸如康辉旅行社股改等,但是总体案例不多。当前,我国正着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推进国企改革,员工持股是重要内容。2014年6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1)信托公司;(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证券公司;(4)基金管理公司;(5)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这意味着我国利用委托-行使推进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尚未采用信托模式,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预计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制度出台后,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国企员工持股计划将会有实质性进展,员工持股计划在我国未来有着较广泛的市场空间和旺盛的需求,必将成为金融机构的又一个业务蓝海以及转型的重要切入口。为促进我国员工持股信托模式的发展,建议如下:
(一)促进信托制度宣传,增强对于员工持股计划信托模式的认识
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企业和员工对于信托制度本身认识也不足,这导致在员工持股方案设计中采用信托模式意愿不高,而且员工持股信托开展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培训和解释,员工对于该模式的认同度还不是很高。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信托制度宣传,普及信托文化,加强员工持股信托模式的市场营销,树立品牌,受托机构形成专业化发展态势。
(二)强化信托模式在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应用
目前,我国员工持股计划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尚未有出台,使得员工持股计划开展受到一定影响,部分持股计划存在不规范之处,甚至存在利益输送、强迫员工入股的行为[5]。因而,有必要不断加快员工持股计划相关顶层设计建设,有效嵌入信托制度,塑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和规则,促进员工持股计划有序、健康发展,真正发挥其应用作用。同时,加强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尤其是要以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托模式作为适用条件之一,以此提高政策要求和合规性监督,保护员工利益。
(三)促进员工持股信托模式不断丰富和完善
2014年以前,我国过往员工持股信托模式并不多,实践中成熟的员工持股信托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还不成熟。因此,还需要受托机构加强服务研发和创新,形成完善的业务价值链条,强化员工持股与员工养老、福利等方面的衔接,做好个性化、定制化服务,能够更好的满足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过程中的现实需求。
(四)提高信托公司专业技能和人才素质
实际上,员工持股计划信托需要信托公司具备更为专业的企业薪酬、投资等方面专业化技能以及专业人才,目前从事员工持股计划的金融机构专业人才缺乏,这也进一步限制了员工持股计划信托的有效开展和业务的不断扩大。因而,有必要继续加强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和选聘,逐步建立专业化团队和事业部,形成业务规模化发展态势。
参考文献:
[1]陈国铃.国企改制中四种员工持股实现方式的比较[EB/OL].[2006-09-18],http://.cn/leadership/jygl/20060918/17272924866.shtml.
[2]袁田.我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托建构[J].证券市场导报,2013(10).
[3]何宝玉.信托法原理与判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87-195.
托管学期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的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主要支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973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公共安全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在世界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为未来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提升我国基础研究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订973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973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973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强调自主创新、鼓励学科交叉、实现重点突破。
(二)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立项制度,坚持“择需、择重、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研究团队,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工作。
(四)坚持规范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完成结果实施绩效考评。
第五条973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科技部负责973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三)编制年度计划,申报指南;
(四)负责申报受理、建立备选项目库、立项、评审评估、结题验收等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973计划以重大项目和研究专项的方式组织实施。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领域,通过重大项目实施;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等方面的工作通过研究专项实施,研究专项由若干重大项目组成。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
第八条科技部设立专家顾问组对973计划进行学术咨询。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973计划发展战略研究,对973计划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受科技部委托主持立项综合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科技部设立领域专家咨询组参与973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领域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向科技部提出咨询工作报告;
(二)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受科技部委托主持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四)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科技部设立973计划联合办公室,加强973计划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一条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973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评审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十二条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专家顾问组成员和领域专家咨询组成员不相互兼任,不能参与项目申报或承担项目。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管理环节中利益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在973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和实施过程中,评审评估专家和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能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能对外透露评审评估过程中的意见和未公布的评审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973计划实行公示制度,对立项计划、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结果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973计划实行信用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专家等在实施973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纪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立项
第十六条科技部征求相关部门重大需求,委托专家顾问组依据国家规划和部门重大需求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建议。科技部以专家顾问组的建议为基础,研究制定并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973计划立项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有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三)利用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立项评审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审三个步骤,以定性评价为主,定量评价为辅。
初评是同行评议,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依据项目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从项目是否体现国家战略需求与科学前沿的结合、学术思路的创新性、研究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队伍的水平和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复评是领域评审,本领域同行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答辩评审,根据领域发展需求和布局,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队伍的水平、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综合评审是专家顾问组主持的战略咨询。所有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答辩评审,从国家战略需求、项目的创新性及研究队伍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顾问组根据评审结果向科技部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条研究专项立项评审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和复评两个步骤。科技部组建研究专项专家组,加强研究专项的总体设计和学术咨询。研究专项的立项程序是:研究专项专家组提出组织实施方案的建议,科技部审定组织实施方案并申报指南;科技部可委托专家组或相关专业机构对研究专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需要国家特殊或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科技部委托专家顾问组进行学术咨询,专家顾问组向科技部提出立项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立项建议,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聘任项目首席科学家,按规定程序批复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首席科学家组建项目专家组,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一般设一名首席科学家。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四)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五)在项目立项当年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五条项目首席科学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聘任课题负责人;
(三)把握学术方向和研究重点;
(四)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基础科学数据共享工作;
(五)接受科技部和财政部组织的检查,支持领域专家咨询组的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等方面的重大调整,应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项目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不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同行专家应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科技部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等作为项目依托部门,协助进行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与管理。项目依托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督促项目实施,协助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项目研究计划、调整方案和结题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首席科学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同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的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课题设置、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批。
项目或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科技部视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内容重复;因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落实而影响研究工作的开展;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首席科学家每年年底前应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规定要求向科技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两年左右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课题设置、经费和人员配置。中期评估由科技部委托领域专家咨询组主持进行,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和研究前景。根据中期评估,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项目首席科学家与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
第五章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结题验收。若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商项目依托部门向科技部提出提前或延期结题的申请。项目延期结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统一安排。
第三十四条结题验收工作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项目验收在课题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课题验收应在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一般在课题验收后二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课题验收主要依据课题计划任务书、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课题结题验收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课题验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主持,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组建课题验收专家组,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
课题验收重点是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课题对项目总体目标的贡献、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由科技部负责,委托项目验收专家组分领域对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实施效果和优秀人才培养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的重点是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项目首席科学家作用、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以及项目组织管理等。
第三十八条在项目验收中,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按项目类型有所侧重。对于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综合交叉等领域的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预期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质性贡献和作用;对于重要科学前沿领域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对学科发展的推动作用及国际影响。
第三十九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科技部委托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建立973计划项目和成果数据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四十条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973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托管学期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焉耆县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学校、托幼机构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要求,规范我县学校、托幼机构儿童接种证查验工作,于2006年起,把托幼机构、小学校执行凭《儿童预防接种证》入托入园入学制度纳入卫生监督管理,每年对新生入学的凭证建卡执行情况执法检查,通过“一管二帮,管帮结合”方法,不断增加监督力度,结果新生凭证入学执行率从2006年90%呈稳步上升态势,至2007年-2011年抽查各校执行率已达100%,新生凭证建卡率2006年为90.85%,如今上升至99.03%,卡片填写完整率为95%,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凭证入学工作趋向规范并良性运转。从2006年以来控制和杜绝了学校和托幼机构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由此可见,只要管理措施到位,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各项关系,简化繁琐手续,凭证入托入园入学工作是能够落到实处,收到满意效果的。
儿童免疫规划是一项组织性连接性的社会工作,每年都有大量新生儿和儿童迁入,每年基础免疫工作都要从零开始,计划免疫知识的宣传普及,几乎也是从零开始,所以宣传工作极为重要,力争做到家谕户晓,使每个儿童接受免疫服务,建立起有效的免疫屏障,实现控制和消除可预防的疾病。
1我们的主要管理措施是
1.1加强和巩固城乡三级网,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了预防接种门诊。接种单位接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内的预防接种工作。乡镇,应区防保组织根据其职责、任务,辖区的服务人口,每村都由村医设立了预防接种门诊,每月按时完成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工作。
1.2强化适宜技术培训,提高乡、村两级人员水平,我们主要采取县疾控流一培训,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例会和以会代培等方式,培训疫苗的免疫程序、接种方法、冷链管理、预防接种对象的管理、不良反应的处理等内容。每月检查上月接种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本月需接种情况进行流计,分发疫苗,保证接种疫苗的质量。
1.3不断提高管理覆盖率,大力括展服务项目。全县每个出生儿童都建立儿童接种证,由家长保留22年,儿童一直接种到6岁,各村卫生室都有儿童预防接种登记卡和登记本,按出生年月编排成册,形成长久性儿童档案底册,每位儿童都持有接种证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县疾控工作人员定期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为基层提供技术服务,解答群众的有关咨询。
1.4不断优化素质,坚持不懈地抓好免疫规划工作,积极推行有偿服务制度,调动广大预防接种人员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健康保障制度建设。
2体会与效果
2.1争取领导重视,部门支持是做好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重要条件。部门配合,共同参与是开展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前提。为确保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县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查验证工作的落实。
托管学期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筹集和补充银行资本金
目前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筹集和补充资本金的方式基本是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募股、发行长期次级债务和可转债、提取一般损失准备金、减少分红加大利润留成、配股再融资、财政注资、增资扩股、税收返还等方式从内部和外部筹集。而新成立的渤海银行、进行重组的重庆市商业银行则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拓宽了筹集和补充资本金的渠道,实现了多方面的创新。
天津信托以5亿元参股10%成为渤海银行的股东,资金来源是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对象为自然人。该信托计划的期限长达20年,投资者资金退出有两种方式。一是渤海银行上市后法人股全流通,届时天津信托将与投资者终止信托合同,财产权随即转移到投资人,投资人在市场上可自由抛售原始股。二是在没上市期间或者不能上市的情况下,投资人也可以在天津信托的平台上进行收益权的整体转让。
重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2006年4月中诚信托发行重组重庆市商业银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2亿元左右,以贷款方式发放给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购重庆商行21亿元不良资产包,以减少风险加权资产,解决该行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问题。该信托计划期限两年,预计年收益率为4.2%,由国家开发银行对信托贷款进行封闭式管理,该信托计划到期后,再由国开行的贷款将信托资产换出来。偿还信托资金本息来源于21亿元的重商行不良资产的变现收入,以及渝富公司持有的重商行4亿股股权转让的溢价收入,再加上重庆市政府划拨给渝富公司5000亩土地的出让收入。
相信随着信托制度优势被更多的银行所认识,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为商业银行发行多种混合型权益工具,以补充一级资本,这些资本既具有债务资本的特征,又有权益资本的特征。
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最早出现在2002年新华信托与深圳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的“住房贷款信托”计划中,但当时推出仅是一个试点和探索,没有新的产品后续推出。2003年后政策的变化催生了多个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类似的产品,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2004年联华信托投资公司还开发了以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为标的的资产转让信托品种。2004年10月,中诚信托与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和河北省分行合作,以信贷资产转让信托方式创造性地推出了间接银团贷款,解决了银行内部分行之间有好项目没有资金和有资金没有好项目的难处。金丽温高速公路贷款期限为10年,从2001年6月21日至2011年9月20日,年利率5.76%,是浙江省分行的优质信贷资产。浙江省分行把已发放的十年期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中的70%转让给中诚信托公司,2004年10月中诚信托则发行金丽温高速公路间接银团贷款受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规模为10170万元,期限一年。2005年10月到期后,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回购受托人持有的间接银团份额,项目实际收益率4.22%,超过了4.2%的预计收益率,很好地达到了同一法人行内部资金余缺的调剂。
该类业务合作都是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购买各个银行名下的信贷资产,各银行承诺一年后按溢价回购该项资产。通过这种方式,银行实际上是以3%左右的融资成本获得资金用于拓展信贷业务和保留优质客户,对比一年期贷款利率5.49%(2003年)和5.58%(2004年后)来计算,银行还有利润空间,同时降低了贷存比,并且银行以此作为一种理财产品向大客户推荐,弥补了银行理财中心缺乏较高收益产品的缺陷,成为巩固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和增加存款的工具。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借助银行信用,不仅可以摆脱行业信任危机下的经营困境,而且为开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打下了基础。目前有几家信托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发了信贷资产转让的系列化产品,如中信银行与深发展北京分行就已经发行了六期信贷资产转让集合信托计划,广东发展银行联合联华信托、新华信托等多家信托投资公司也推出了多个信贷资产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银行资产证券化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普遍存在长贷短存现象,资产与负债严重错配,同时也消耗资本,影响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作为国内商业银行解决资本约束、资产负债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商业银行有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受托人、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服务机构等很多当事人,信托公司都可以在其中担当一个或者几个角色并有机会做好,它会通过结构化设计改变原有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满足市场不同风险偏好的需要。
2005年3月,国务院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单位,真正拉开了资产证券化的帷幕。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中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不超过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中诚信托承担的工作主要包括:监督和督促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按有关合同约定履行好相应的职能和义务;进行信托会计核算;信息披露;计算、分配信托收益;对信托利益分配期间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召集和组织持有人大会等。中诚信托还将管理信托财产的部分职责进行了适当分解并委托给相关的专业机构,如委托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贷款、回收本息,委托中国银行对信托财产的资金进行保管等。此外,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为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30.19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这两支资产证券化产品都实现了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是标准的资产证券化。据悉,今后有望推出银行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及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尽管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规模还不到100亿元,但2006年内有可能达到1500亿元。不过2005年券商成功地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和“莞深高速资产管理计划”,实现了交易所流通。这样券商和信托投资公司在企业和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上就形成了竞争及互补局面。
企业年金业务
2003年企业年金市场预热,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进入实质运作阶段,2005年多有创新。根据上述办法,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模式运作,涉及四类主体: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实行受益人保护和权利限制制度、受托人责任主体制度和不同主体相互制衡制度,风险控制第一。
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各有优势,可以分别担当其中某一角色,与其他金融机构配合,分享年金蛋糕。既有产业集团背景又有内部企业客户资源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诚信托、华宝信托、中海信托等公司,与银行合作已经形成一个操作链条,如中海信托2005年12月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铁道部与交通银行合作,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30亿元,用于向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提供流动性贷款,交通银行为该项目提供担保。这是全国社保基金首次运用信托方式大规模投资大型基础设施的试点项目。对于旗下拥有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的金融控股集团来说,如中信信托、平安信托也已经与内部的银行、证券、保险协同运作企业年金。
项目融资
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约束下,各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不能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的,况且,对项目贷款还有资本金要求和信贷集中度的监管要求。而信托投资公司能够灵活运用股权投资、发行受益权信托计划等方式规避管制,与银行合作进行项目融资,分散风险,达到双赢。
以房地产项目投资为例,近几年,随着国家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推出了若干政策,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大。在此情况下,信托公司与银行联手创新进一步规避了政策限制。2004年共有31家信托投资公司共计发行了约83个房地产信托产品,募集金额约122.15亿元,有超过80%的产品期限在两年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房地产信托资金信托主要是为了使开发商获得前期的项目启动资金,使项目符合银行信贷条件,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阶段性融资。2005年如北国投、中诚信托等推出了“夹层融资”,北国投更是已经联合三家信托公司共同发行了针对多项目的“链式信托”,其投资方式也已经从单一的债权贷款,转向债权附加股权的投资方式。国内知名的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合作主动与中国商业地产联盟联络,希望一起推动REITs的本土化发展。
最近几年来,对于大的项目我国商业银行有95%以上由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有多个成功案例,但最近出现了信银合作的银团贷款。2005年12月,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信托管理人,联合大连华信信托、华宝信托、平安信托、重庆国际信托、新华信托、云南国际信托、陕西国际信托、宁波金港信托、百瑞信托等十家信托公司组成信托银团,分别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12.6亿元,统一贷款给重庆市地产集团,用于替换国家开发银行对重庆市地产集团15亿元的贷款,投向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二进三”建设项目和重庆市西部新城西永组团U标准分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工作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该案例开了两个先河:一是突破了二百份限制,募集资金最多;二是多家信托公司与两家银行合作,联合信托统一管理,国开行行使监管职能,风险小。
处置不良资产
银行信贷形成的不良资产除了以证券化、拍卖、清收、债务重组、招标、诉讼、打包、租赁、债转股等方式为处理手段外,与信托公司合作,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权利分解的特点进行处置是一个多赢的方式。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在2003年6月推出用信托方式分层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包是一种较好的尝试。其操作步骤为:
(1)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对筛选出来的债权资产打包整合。如华融公司将涉及全国22个省市256户债务企业共132.5亿元债务资产组成一个资产包,将这些资产项目作为交易主体,委托大公评级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对这一资产包进行评估,再委托中诚信国际评级公司对未来资产处置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评级,之后将资产包涉及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和次级。通过分级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项目风险,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2)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将不良资产的债权所形成的资产池信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信托,此时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信托公司,资产包与其他的资产实现破产隔离、风险隔离。如2003年6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投资公司签署《财产信托合同》,将132.5亿元债权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财产信托,信托期限三年。
(3)在获得全部的信托受益权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向社会投资者出售其中的优先受益权。
(4)信托公司对转移的债权进行重组、分割转让或采取其他的方式进行处置。信托公司也可以通过转委托的方式由专业的第三方负责不良资产的具体处置工作,例如由银行来处置。银行可能更清楚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能更快地找到处置的合理办法,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交给信托公司,优先偿付优先级受益权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管理层收购
我国的管理层收购有许多方面不同于国外,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资金来源受到严格限制。国外可以发行垃圾债券、银行(团)贷款等方式进行杠杠收购,而我国的《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资金不能直接用于股权投资,其他融资工具又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限制。在此情形下,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联手对目标公司进行管理层收购,合理地规避了有关法规的限制。
一般的程序是:银行贷款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贷给与管理层有密切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再将管理层自筹资金和第三方企业所获银行贷款全部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不过有的管理层首先注册一家公司作为收购主体,然后通过这家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一般来说,该信托计划中,20%左右的资金为管理层自筹,其余80%为银行贷款。有的信托公司先发行信托计划筹资收购股权,再将所购股权质押给银行。为保证银行贷款安全,一般是采取保证人保证加股权质押或抵押的形式。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有为委托人保密的义务,信托投资公司收购目标上市公司后,不必公布实际控制人情况,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外人更是无从知道实际控制人。信托合同成立后,管理层通过股权收益、高额工资、奖金等资金来源分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信托公司则在信托合同到期后交割给管理层。
中间业务
银行与信托公司还可以合作开展中间业务如担保、销售、托管等,这些业务不消耗经济资本又可获取非利息收入,有利于调整银行收入结构。
信托投资公司没有销售网点,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各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推介信托产品服务、代收委托人申购信托产品的资金、登记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息、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办理业务查询、受益权转让、收益分配与信托资金清退等手续。
自2003年以来各金融机构纷纷探索理财业务,理财业务的竞争主体主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各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各有优长,形成了竞争态势。最近银行产品与信托产品这对理财市场上的“冤家”,终于结成“亲家”,达到了优势互补。2006年5月,民生银行发行民生人民币非凡理财产品T1和T2计划,认购起点为5万元和20万元人民币,预期年收益率分别为2.76%、2.88%,期限均为1年。该理财计划募集资金5亿元,由民生银行代表所有认购者作为单一委托客户,投资于平安信托设立的江珲高速公路信托计划。在该理财项目中,信托投资公司充分利用了银行的项目贷款评审经验,民生银行作为单一委托客户,可严密监控受托人及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定期向客户做信息披露,客户无需经常关注市场变化。
2004年上海国投推出了“荷兰银行结构性存款外汇资金信托计划”,与银行的“外汇结构性存款”比较类似。它的诞生,改变了过去三家信托公司(中信信托、江苏国投、上海国投)试点推出的外汇资金信托业务的模式,该信托计划资金用于置换国内企业的银行外汇贷款,并且通过荷兰银行这一通道,国内资金进入了海外证券市场。
综合服务
上海国投于2004年11月推出了银东大厦项目资金信托计划。这是一个运用信托制度安排,寻求与银行等多方合作,系统性地解决金融服务的案例。在该信托计划中,上海国投发挥了以下功能:(1)首先作为受托人,通过委托投资解决了项目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2)为收购主体设计信托计划,安排融资方案;(3)与房产销售公司建立合作,安排房产销售问题;(4)与商业银行建立合作,落实按揭条件,解决了房产销售环节中的按揭贷款问题;(5)与商业银行、销售机构合作,解决了销售回笼资金多方监管的问题,对回笼的暂时闲置资金进行信托,与借款人隔离;(6)为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现场集中办理交割手续的过程中减少信托计划募集的风险,用自有资金为项目公司提供过桥贷款;(7)最终通过贷款受益权转让的方式向社会发行信托计划,满足了客户的融资需求,并按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承受和收益偏好设定了优先和劣后受益权。
托管学期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财富管理 银信合作 票据理财产品 监管政策
中图分类号: F830.4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08)011-050-05
一、银信合作开展票据理财的模式和产品特征
(一)票据理财产品的具体模式
目前,市场上既有的票据理财产品均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票据资产集合资金信托理财计划(本文简称票据理财产品),它采用了银信集合资金信托合作方式。从合作双方看,委托方和受托方主要为国内知名的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见表1),从而增强了普通投资者对该类理财产品的认同度。
在此模式中,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成立一个特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作为委托方和受益人,将已经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保贴的商业汇票等票据资产所对应的权利,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事理财计划设计和管理。以该信托计划为依托,银行向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专项用于投资该信托计划。(见图1)。
根据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计划对应的票据不按照一般票据转让的要求办理票据背书后由信托公司支配,而由银行作为该信托计划中票据资产的托管人进行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信托公司通过签署《票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方式将票据资产委托发售银行管理。如果信托计划对应的票据因为承兑银行的自身原因,或者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票据被拒付的,受托人不能直接向承兑行行使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向包括发售银行在内的票据前手直接进行追索,而只能由发售银行作为该信托计划所对应票据的名义持有人代受托人向票据承兑行行使付款请求权及向发售银行的前手依法追索。在理财计划到期时,该信托计划的收益在扣除了信托公司和银行收费后、票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获得相对应的理财收益。
(二)票据理财产品的一般性设计特征
根据银监会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定》和《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定》等的要求,银行在发售票据理财产品时均提供了相应的产品说明书进行风险提示。从可获得的同类产品的说明书中可归纳得到票据理财产品的一般性特征(见表2)。
银行在收到信托计划受托人足额支付的信托利益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应得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其中,该类理财产品的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一般都较发售当时市场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年化收益率低0.8-1%,主要是扣除了信托公司的委托管理费、银行资产托管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举例说明如下:
9月初,国内市场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年化收益率约为5.0%,银行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投资银行承兑汇票须向信托公司支付信托管理费、信托资金保管费、票据委托管理费等费用合计约为0.5%,同时扣除个人投资者支付的银行理财销售、托管及管理费用约0.5%后,产品到期后,若所投资的票据资产按时全额收回资金,则客户可获得最高年化收益率约为4.0%,即客户最高年化收益率4.0%=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率(约5.0%)-(信托管理费+信托保管费+票据委托管理费等)(约0.5%)-(销售费用+托管费用+投资管理收益)(约0.3-0.5%)。从收益分配中可以看出,银行和信托公司均可获得较为可观的收益,这是银信合作推出理财产品的重要经济动因。
(三)银信合作开展票据理财产品的业务特征
与银信合作开展的其他信托类理财产品相比,票据理财产品还具有如下独特的业务优势:
第一,票据资产转售无须征得承兑人同意,简化打包过程。与贷款信托理财不同,票据理财产品的基础性资产具有法定的要式性和可转让性,形成信托集合计划出售时,无须与债务人(承兑银行)商洽即可打包转售,省却了信托产品繁复的打包过程。
第二,票据理财产品无需信用增级,为资本节约型产品。信托产品出售时,银行一般须为信托产品的基础性资产以担保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但银监会在2007年10月颁发的《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对商业银行为信托计划等融资性项目担保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因此商业银行改以信托产品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或由商业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承诺的方式进行外部信用增级,但贷款承诺须耗用银行的经济资本;而银行承兑汇票本身就是银行信用,毋需进行信用增级,对资产出售银行来说,由于承兑银行已对持票人做出了到期支付的承诺,其中已包含了票据理财产品的本金与收益,所以此类产品为资本节约型产品,无须耗用经济资本,同时具备了保证收益型的特点。
第三,票据理财产品不受贷款额度限制,可以实现真实销售。在信贷资产打包成信托集合计划出售后,虽然信贷资产已由银行表内移至表外,但通常信贷资产的借款人仍须依赖原贷款银行的融资支持偿还借款,很难形成真实销售;而票据的贴现与转让完全依存于票据关系,贴现银行只要形成贴现买入理财产品卖出的持续循环,就可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途径实现真实销售。
二、主要商业银行票据理财产品发展的市场概况与特点
(一)银行票据理财产品发展的市场特点
2004年7月,中国光大银行与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了国内首个票据理财信托计划。其募集资金将用于受让光大银行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销售对象为个人客户,投资申购起点为30万元,预期年收益为3.16%(同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为1.58%),期限为1年,预计总规模为1-1.5亿元。此项信托产品开辟了个人借助信托公司平台进入银行票据市场的渠道。
此后三年,票据理财产品并不多见。随着2008年从紧宏观调控政策力度的加大,票据资产信托类理财产品异军突起。从不完全统计信息资料整理得出,2008年来市场上多家银行推出的票据理财产品种类繁多(见表3)。
根据可获得的市场信息分析,银行票据类理财产品市场呈现如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发售票据理财产品的银行类型众多。从表3中可以看出,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都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票据理财产品,不仅中资银行发售票据理财产品,部分外资银行也推出了同类产品。
二是票据理财产品形成系列化,募集资金开始逐步走上规模化发展方向。如招商银行推出的“金葵花”招银进宝票据盈理财计划,截至8月末已发售79期,募集资金总体规模350亿元;交通银行推出的“得利宝”新蓝系列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该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2008年已发售不少于50期,募集资金规模在80-100亿元之间。
三是票据理财产品类型较为丰富。从理财产品的支持资产看,除了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型产品,市场上还出现了结构型和链接型票据理财产品,支持资产除银行承兑汇票外,还包括央行票据、国债和短期融资券等,甚至与股权或外币链接;从收益类型看,多数票据理财产品被设计为固定期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但也不乏部分银行设计推出了固定期保本固定收益型产品;从认购币种看,票据理财产品的认购币种既有人民币,也包括QDII、QFII等外币;从产品设计看,有的商业银行还推出了多款票据理财产品,如招商银行在“金葵花”招银进宝票据盈理财计划基本型之外,还推出了“金葵花QDII景顺中国基金”和“金葵花QDII富达基金-中国焦点基金”两款链接型产品。
(二)工商银行票据理财产品开展的概况和特点
工商银行作为国内“第一贴现银行”,对票据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力,其票据理财产品的发展状况也颇为业界关注。
2007年后,工行在理财产品上开始重视稳健收益型,推出了“稳得利”人民币理财计划,主要是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贷款融资类(含票据)信托、股权信托和货币市场投资计划,2007年共发售了22期,其中20期为单一企业贷款信托型,2期为股权信托投资型。2008年2月28日,工行北京市分行推出2008年第5期“稳得利”一个月票据理财信托投资计划,工行首期票据信托类理财产品问世,该计划募集资金上限为人民币20亿元,被设计为固定期限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2%。此后,“稳得利”系列票据信托理财计划不定期发售多期,截至三季度末,工行2008年共发售票据类信托理财计划19期,均为固定期限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其中,16期为90天,108天和30天的分别有1期和2期,收益率在3.7-4.2%之间,募集规模达到805亿元,平均每期募集资金42.37亿元。从工行发售票据理财产品的机构看,全部由北京、江西和广东三家分行发售,其中,北京分行发售了11期,募集资金达到385亿元,江西分行发售了6期,募集资金达到350亿元,广东省分行发售了2期,募集资金60亿元(具体见表4)。
从工行发售的票据理财产品数量和募集的资金规模看,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有二:其一是工行票据理财产品已形成系列化,“稳得利”票据投资信托计划成为工行基础型票据理财产品,此外,工行还推出了增强型货币市场资金信托投资计划,它是结构型票据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等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品种;其二,与同类产品相比,工行票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最大,单期募集资金均为亿元级,最高的单期募集资金达到百亿元,而其它银行同类产品大都为万元级,普遍在3000-7000万元之间,少数达到亿元级,但一般不超过5亿元。
三、银信合作创新票据理财产品的动因和市场前景分析
(一)2007年以来银行推出票据理财产品的主要动因
2007年,人民银行为配合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对商业银行实行了将票据融资额纳入贷款规模的窗口指导政策。此后,商业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将新增贷款额度倾向于高利差的中长期贷款,使商业银行体系的票据融资额从2007年4月的历史最高额开始呈现逐月下降态势,至2008年3月末票据融资额较2007年4月末下降了35.5%。与此同时,多家商业银行在近两年中剥离了不良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境内外公开上市,使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上升,为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和规避贷款规模控制,商业银行转而以银行承兑的方式来解决客户的融资需求。
针对市场上呈现出大量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不断开出,但却因票据转出渠道不畅使商业银行不愿贴现的状况,一些商业银行将信托公司拓展为票据转出渠道之一。2008年初,部分银行利用信托渠道适时创新票据理财产品,将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打包后,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改由银行零售渠道,销售给小额投资者。票据理财产品一经推出,引起市场关注,深受市场欢迎,招行、浦发、民生以及工商银行等都在2008上半年相继推出了此类产品。
从银信合作推出票据理财产品的动因和功能看,票据理财产品满足了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在内的市场多方需求。
对银行来说,在从紧货币政策环境下,银行通过发售票据理财产品,节约了贷款规模或缓解了资金缺口的问题,可以开拓新的客户和资产业务,并可获得费、手续费与资产托管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同时,银行通过开展票据理财业务,可以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对信托公司而言,由于信托公司的经营转型需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和创新适合当前市场的产品,而其原本着重开展的房地产信托贷款和证券投资类信托理财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大而迫切需要开拓新的业务合作领域,票据资产信托理财计划符合信托公司这一要求。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2008年以来的股票市场和证券基金类理财产品的的风险加大,更多的投资者将其资金转向寻求较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票据理财产品成为投资者稳健理财的方式之一。
(二)当前票据理财产品的市场优势
从当前市场环境看,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里,预计理财产品市场仍会维持“稳健+收益”的投资风格。与其他类型理财产品相比,票据理财产品因其自身具有的优良品质满足当前市场对理财产品的要求,具体分析,票据理财产品具备以下三大优势:
一是收益较高,收益预期较为稳定。以3个月产品为例,目前国内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年化收益率约为5.0%,银行间市场债券平均年化利率为3.4%。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投资银行承兑汇票须支付各项费用合计约为0.5%,扣除银行理财销售及托管费用后,3个月产品的年化收益率约为4.0%-4.5%,高于同档期储蓄存款收益,甚至超过一年期定期存款4.14%的利率水平。同时,目前货币市场利率比较稳定,票据预期收益也较为稳定。一年期央票从2007年12月25日上涨6.5个基点至4.0583%之后,已经连续15期维持这一利率。在从紧货币政策措施下,银行间市场利率和票据市场利率预期较为稳定。
二是风险可控性较强。票据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是信托计划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由于票据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是银行承兑汇票,因票据本身经过银行承兑,其中的信用风险较低,投资者需要考虑的主要是市场风险。由于票据理财产品的收益受股市波动性影响较小,同时由于贷款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票据贴现与转贴现利率的定价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央行的管理,其波动区间较易预测,市场风险可控性较强。
三是流动性强,符合市场短期化投资需要。当前,伴随着通胀和金融市场波动性的增强,中长期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不利局面,市场倾向于投资期限偏短的理财产品。票据理财产品的短期投资特点和流动性较强,同时票据理财产品可以在到期后连续滚动发行,可以满足市场投资短期化和灵活性的要求。
四、基于监管与政策层面的思考
从积极的角度看,银信合作创新推出并有效开展票据理财产品业务是在当前从紧货币政策下和金融机构转型发展时期,银行有效进行产品创新的成功案例,它对银行票据业务经营的重要意义在于拓宽了票据转卖渠道,把原本主要是银行间的票据转贴现交易市场延伸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理财产品的方式成为普通群体的投资对象。
但更客观地分析,银行票据理财产品的开展存在着较大的政策性风险,这主要在它使银行可以借助于信托渠道利用票据理财产品削弱从紧货币政策的调控效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从监管与政策制定层面分析,银信合作开展票据理财产品带来的有益启示主要在于:
1.关注票据理财产品对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监管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宏观调控“漏出”效应的存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转型和普通大众投资与理财意识的增强,银行产品与服务创新的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从监管的角度看,银行产品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增强在得到肯定的同时,也应注意其对货币政策效应的影响,尤其是在从紧货币政策下,银行借助创新与央行进行博弈可能会部分抵消央行的调控效果,例如,2008年以来,银行通过发售票据理财产品或与信托合作开展类似贷款信托理财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贷款规模”监管要求。上述货币调控效应的“漏出”因素的影响应值得监管层面的高度重视,并在采取调控措施时计算在内以及采取相应办法降低此类“漏出”因素的负面影响。对于银行来说,其自身应关注开展此类产品的政策风险,否则非但不能获得创新收益,反而适得其反。
2.完善票据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
当前,银行开展票据理财产品的一个重要动因在于借助理财产品可以实现贷款规模的“释放”,而现有票据市场制度的不完善是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票据贴现纳入贷款统计口径,这一规定使得银行把票据业务作为调节信贷业务发展的工具,因此,我国的票据市场和银行的票据业务难以保持均衡发展,尤其是在央行紧缩信贷规模时期,银行的票据业务面临极大的困境,这也是本轮从紧货币政策促使银行积极开展票据理财产品的一个制度因素。从促使我国票据市场均衡和规范发展,避免银行票据业务受周期作用大起大落,监管层应从票据制度设计上进步一步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一是适度放宽将票据贴现纳入信贷统计口径的做法,应将票据转贴现业务做为银行间资金业务进行管理,从而改变银行运用票据调节信贷的做法;二是修订现行票据法,尽快推出融资性票据,如银行本票等,使后者成为银行票据业务产品创新的载体,从而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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