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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管理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交易账户 市场风险管理 银行账户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发展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商业银行的投资和交易业务规模逐渐扩大,市场风险管理在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工作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市场风险管理进一步成为我国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之一。交易账户的设立和划分是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计量和风险资本计提的一项基础工作,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明确提出了对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划分要求。但由于缺少具体的操作指引和自身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诸多局限,数年来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在交易账户设立和管理的工作实践中仍然面临着一些理论和实务操作上的困境。
一、交易账户设立的相关监管规定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的头寸。记入交易账户的头寸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者能够完全规避自身风险。而且,银行应当对交易账户头寸经常进行准确估值,并积极管理该项投资组合。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沿用了这一表述,并在2004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定,交易账户包括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与此相对,银行账户则为商业银行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表内外业务。事实上,这一对交易账户含义的表述与《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以及基于此的我国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表述在字面上是基本一致的。
由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出了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诸多不足之处,2009年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加强了对交易账户的监管并对若干模型进行了修正,但并未对交易账户的定义做出实质性的修订;而我国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之后,也未再就国内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提出更加具体的管理要求。
二、银行监管与会计准则对“交易账户”的划分标准:IAS 39与IFRS 9
2003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修订后的《IAS 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以及相关指导原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和贷款和应收款四类,亦即我们现今所熟悉的“金融资产四分类”。基于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性趋同的原则,我国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也使用了这一确认和计量方法。其中,前两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虽然从定义的表述来看,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市场风险监管规定的交易账户是基本一致的,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特性与交易账户的定义亦有重合之处。因此,虽然表述相似,但银行监管对交易账户划分的要求很难与会计准则建立明确的对应关系。
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的划分规定主要基于对不同账户的风险管理采用不同的方法以及准确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需要,若账户划分不当,会影响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计算的准确程度;若银行在账户之间随意调节头寸,则会为其调整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提供监管套利机会。而银行监管当局对交易账户准确估值的要求和对内部模型法的鼓励使用,相对于会计准则为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所强调的前两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在计价方式上也并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对应关系。事实上,IAS 39在伊始就受到了众多批评,其焦点就在于公允价值的标准以及公允价值的可能滥用对信息使用者的误导。若以基于会计核算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推交易账户市场风险资本,无疑是不够精确和缺乏足够理论依据的。
市值管理计划范文第2篇
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工作,现将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等证明文件;
(二)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人员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从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介绍;
(三)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
二、符合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
(三)投资顾问的公司或合伙人章程;
(四)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的主要制度;
(五)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六)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在境内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三、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
(四)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五)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四、资金募集
(一)募集申请材料
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募集基金、集合计划,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1.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2.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集合计划的基本介绍;
(2)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集合计划进行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介绍;
(3)对投资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拟投资金融产品或工具的基本常识;
(5)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编报准则、选取标准。
投资者教育材料应当使用简明、通俗易懂的中文语言书写,不应当含有推广某一特定基金产品或集合计划、境内机构投资者或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但可对产品或服务作为实例加以引用,并且该引用不会产生任何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效果。
3.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附件1);
(2)境内机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草案;
(3)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4.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协议草案;
(2)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二)基金、集合计划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语言简捷、明确、通俗易懂;
2.与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国家或地区相一致。
(三)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其选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业绩评价期开始时予以明确;
2.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方法一致;
3.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
4.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以清晰的确定;
5.了解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证券当前情况并具有研究专长;
6.接受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性并可合理说明主动管理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7.业绩比较基准具有可复制性。
(四)基金、集合计划首次募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
2.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集合计划持有人不少于2人;
4.以面值进行募集,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面值金额的大小。
五、投资运作
(一)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附件2)发行的证券;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附件3)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附件4)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附件5)的境外银行。
(二)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投资比例限制
1.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在基金、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4.基金、集合计划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集合计划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集合计划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五)基金中基金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中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Feeder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主要投资于基金的集合计划,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单只基金、集合计划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2.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集合计划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集合计划拟投资衍生品,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每只基金、集合计划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集合计划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七)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基金、集合计划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对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八)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计划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对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九)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集合计划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十)基金、集合计划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六、费用及净值计算
(一)基金中基金应当有合理的管理费率和销售费用安排。如委托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用可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
(三)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四)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五)基金、集合计划资产的每一买入、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计算中得到反映。
(六)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七)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八)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价格的选取时间,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中载明。
(九)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明确小数点后的位数。
(十)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自接受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持有现金或政府债券的比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品种可以不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比例限制。
(十二)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基金收益分配可以不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同时采用中、英文,并以中文为准。
(二)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主要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主要负责人员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等。
(四)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境内机构投资者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五)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境外托管人相关信息,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六)基金如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
(七)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八)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九)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对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披露: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大宗交易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
(十)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票的方针、程序、文档保管进行披露。
(十一)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十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投资顾问在境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市值管理计划范文第3篇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加强成本管理,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成本,以低于竞争对手的成本进行生产经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盈利。因此,现代企业管理应注重对成本的管理。成本企划是当前国际上流行的先进的成本管理方法之一,以其显著的成效及其与众不同的管理思想、管理手段和组织方式,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成本企划的基本立足点是约束全生命周期成本。它首先确定待开发产品的生命周期成本,然后由企业在此成本水平上开发生产拥有特定功能和质量且如以预计价格出售就会有足够盈利的产品。它使得“成本”成为产品开发过程中的积极因素,而不是事后消极结果。企业只要将待开发产品的预计售价扣除期望边际利润,即可得到目标成本,然后的关键是设计能在目标成本水平上满足顾客要求并可投产制造的产品。
成本企划通常是把产品成本在设计阶段限定在一定目标之内,然后运用价值工程实施开发,在设计、试产和生产准备等各个阶段,组织各部门通力合作,以求达到目标成本。成本企划把成本管理的思路从传统的生产现场转移到开发设计阶段,具有超前意识;成本企划通过市场上消费者认可的售价,减去期望利润,倒退计算出目标成本,作为设计的依据,在将材料、零部件等汇集在一起装配成产品的同时,就把成本一起“装配”进去,在设计产品的同时也设计产品的成本:成本企划并不把成本看成是单纯的账簿的产物,它具有较强的管理工程学的属性。
成本企划的具体做法有着不同的模式,但其方法流程则却大体相同,通常包括六个阶段,即:产品企划;目标成本设定:目标成本分解;设计中实施成本降低;转向生产准备;初期流动管理。其中,目标成本的设定、分解和达成是其关键。
我国企业的成本管理,长期以来是一种以计划价格为基础,以事后核算为重点,以全部成本法为内容的成本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使得我国企业的成本管理水平低下,成本耗费高,经济效益差,不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而且严重制约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对我国企业而言,引进先进的成本管理模式是势在必行的。本文着重对成本企划加以推介,希望它可以带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成本企划是一种全新的成本管理模式,它同我国传统的成本管理理念有着相当大的差异,那么应当如何将这一新的理念引入我国企业并使其在传统理念的包围下生根发芽?
1.在我国企业中确立市场导向观念。
成本企划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即是其市场导向性,这一点对于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起着直接的作用。但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成本管理思想在我国比较缺乏,原因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目标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产值最大化,企业不必关心产品的售价只关心企业的产量和产值即可,因此无法树立市场导向的成本理念。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使其产品为市场接受并且要实现一定的利润,这就要求企业树立正确的市场观念,以市场为导向去生产物美价廉又合乎人们多样化需求的产品。
2.在企业中树立事前控制思想。
成本企划不同于其他成本管理方法的另一显著特征即是它的前馈控制观念。这无疑是一种科学的观念。经验表明产品成本的大部分(约8成)在产品的开发和设计阶段就已经确定了,因此只有在事前(即进入生产制造阶段以前)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才有大幅降低成本的可能。当然事中和事后的成本控制也是十分必要的,但因其改善成本的空间有限,所以重点还是应当放在事前控制上。但是我国大部分企业仅仅进行事后的成本控制,很多时候就是事后成本控制也因为方法落后和组织实施不力而流于形式,所以我们的产品成本往往较高,市场竞争力较低。
3.在我国企业中确立目标成本概念。
成本企划最关键的因素是目标成本。我国现有的成本管理体系多数是以固定标准为基础的,这种体系只考虑保持现有的产品成本水平,但成本企划中的目标成本却是一种动态体系:不断推动产品设计人员去改进产品设计,降低成本。
4.企业应当以价值工程手段实施产品策划和开发。
成本企划的第二个关键因素是技术,具体说来是凭借价值工程为主的工程学方怯对产品观念、产品设计方案等目标成本的要求进行技术攻关。一件产品从设计、生产到交付消费者,一般应该考虑到:我要生产什么?怎样制造出来?怎样才能卖给用户?实际上这三个问题意味着贯穿这件产品全过程的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都需用到价值工程。
价值工程在生产制造阶段的实施较为具体,因此容易把握,而在产品设计阶段实施起来就有一定的难度。应用成本企划这一现代成本管理理论,必须树立市场经济的观念,明确市场机制的概念。具体的将要做到以下4个观念的转变:①明确增值盈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的第一目的;②树立企业发展是获得利益的前提条件的观念;③将生产产品转变为增值产品:④转变重事后推销轻事前调研的营销观念。
5.因为成本企划活动涉及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全方位,所以将对企业提出较高的要求。
针对我国企业的现状,以下三点应予以重视:①注重企业内部各环节的协调问题。在传统观念下,成本管理被认为是财会部门的工作。
市值管理计划范文第4篇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加强成本管理,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成本,以低于竞争对手的成本进行生产经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盈利。因此,现代企业管理应注重对成本的管理。成本企划是当前国际上流行的先进的成本管理方法之一,以其显著的成效及其与众不同的管理思想、管理手段和组织方式,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成本企划的基本立足点是约束全生命周期成本。它首先确定待开发产品的生命周期成本,然后由企业在此成本水平上开发生产拥有特定功能和质量且如以预计价格出售就会有足够盈利的产品。它使得“成本”成为产品开发过程中的积极因素,而不是事后消极结果。企业只要将待开发产品的预计售价扣除期望边际利润, 即可得到目标成本,然后的关键是设计能在目标成本水平上满足顾客要求并可投产制造的产品。
成本企划通常是把产品成本在设计阶段限定在一定目标之内,然后运用价值工程实施开发,在设计、试产和生产准备等各个阶段,组织各部门通力合作,以求达到目标成本。成本企划把成本管理的思路从传统的生产现场转移到开发设计阶段,具有超前意识;成本企划通过市场上消费者认可的售价, 减去期望利润, 倒退计算出目标成本,作为设计的依据,在将材料、零部件等汇集在一起装配成产品的同时,就把成本一起“装配”进去,在设计产品的同时也设计产品的成本:成本企划并不把成本看成是单纯的账簿的产物,它具有较强的管理工程学的属性。
成本企划的具体做法有着不同的模式,但其方法流程则却大体相同,通常包括六个阶段,即:产品企划;目标成本设定:目标成本分解;设计中实施成本降低;转向生产准备;初期流动管理。其中,目标成本的设定、分解和达成是其关键。
我国企业的成本管理,长期以来是一种以计划价格为基础,以事后核算为重点,以全部成本法为内容的成本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使得我国企业的成本管理水平低下,成本耗费高,经济效益差,不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而且严重制约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对我国企业而言,引进先进的成本管理模式是势在必行的。本文着重对成本企划加以推介,希望它可以带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成本企划是一种全新的成本管理模式,它同我国传统的成本管理理念有着相当大的差异,那么应当如何将这一新的理念引入我国企业并使其在传统理念的包围下生根发芽?
1.在我国企业中确立市场导向观念。
成本企划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即是其市场导向性,这一点对于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起着直接的作用。但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成本管理思想在我国比较缺乏,原因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目标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产值最大化,企业不必关心产品的售价只关心企业的产量和产值即可,因此无法树立市场导向的成本理念。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使其产品为市场接受并且要实现一定的利润,这就要求企业树立正确的市场观念,以市场为导向去生产物美价廉又合乎人们多样化需求的产品。[论文网 LunWenDataCom]
2.在企业中树立事前控制思想。
成本企划不同于其他成本管理方法的另一显著特征即是它的前馈控制观念。这无疑是一种科学的观念。经验表明产品成本的大部分(约8 成)在产品的开发和设计阶段就已经确定了,因此只有在事前(即进入生产制造阶段以前)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才有大幅降低成本的可能。当然事中和事后的成本控制也是十分必要的,但因其改善成本的空间有限,所以重点还是应当放在事前控制上。但是我国大部分企业仅仅进行事后的成本控制,很多时候就是事后成本控制也因为方法落后和组织实施不力而流于形式,所以我们的产品成本往往较高,市场竞争力较低。
3.在我国企业中确立目标成本概念。
成本企划最关键的因素是目标成本。我国现有的成本管理体系多数是以固定标准为基础的, 这种体系只考虑保持现有的产品成本水平,但成本企划中的目标成本却是一种动态体系:不断推动产品设计人员去改进产品设计,降低成本。
4.企业应当以价值工程手段实施产品策划和开发。
成本企划的第二个关键因素是技术,具体说来是凭借价值工程为主的工程学方怯对产品观念、产品设计方案等目标成本的要求进行技术攻关。一件产品从设计、生产到交付消费者,一般应该考虑到:我要生产什么?怎样制造出来?怎样才能卖给用户?实际上这三个问题意味着贯穿这件产品全过程的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都需用到价值工程。
价值工程在生产制造阶段的实施较为具体,因此容易把握,而在产品设计阶段实施起来就有一定的难度。应用成本企划这一现代成本管理理论,必须树立市场经济的观念,明确市场机制的概念。具体的将要做到以下4 个观念的转变:①明确增值盈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的第一目的;②树立企业发展是获得利益的前提条件的观念;③将生产产品转变为增值产品:④转变重事后推销轻事前调研的营销观念。
5.因为成本企划活动涉及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全方位,所以将对企业提出较高的要求。
针对我国企业的现状,以下三点应予以重视:①注重企业内部各环节的协调问题。在传统观念下,成本管理被认为是财会部门的工作。
市值管理计划范文第5篇
一、上市银行中长期激励机制的效率窥探
股权激励在改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缓解“委托-”理论中委托人和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上的冲突,增强公司凝聚力方面以其独特的制度设计被发达国家广泛使用。据统计,美国银行业内管理层股权补偿占总报酬比重与资产规模、杠杠比率呈现负相关性,与商业银行成长机会(市值账面价值比)、外部董事的比例呈现正相关性。即银行的资产规模越小,银行成长性越好,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范围应该越大。目前我国对股权激励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证监会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财政部和国资委2006年联合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此后2008年爆发经济危机,不合理的薪酬制度设计折射出金融行业在长期激励机制上的公司治理的脆弱性。中国银监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于2010年下发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对商业银行薪酬机制提出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的原则。虽然近年来国内上市银行的高管薪酬在市场化方面取得了不少突破,但从现实情况看,商业银行在薪酬管理中普遍存在着薪酬结构不合理、基本薪酬占比过高、偏重短期激励而未建立长期激励等问题,有效的长期激励制度由于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原因并未在银行业广泛地建立。目前,我国现有的上市银行股权激励计划主要采用的是:股票增值权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
(一)股票增值权计划
由于受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以及国家财政部的约束,国内许多上市银行在长期激励方面主要采用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方式。这种虚拟的股份激励计划是上市银行授予银行高级管理层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上市银行股票价格上升按一定比例获得这种由股价上涨所带来的收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酌情邀请高管人员以零代价认购本行的股票增值权。这种方式最大的优势在于非实际持股不会稀释股东权益,并且分期行权的安排较好地体现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的原则。
从下表来看,在9家采用股权激励的上市银行中,共有5家银行采用了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方式。其中国有银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家,分布是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股权激励有明确的办法,但目前财政部仍然对银行业股权激励尤其是基于A股的股权激励持谨慎态度,上市银行的股权激励大多数处于搁浅当中。从下表可看出,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只是基于H股进行实施,而A股股票增值权往往是在上市之前已经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由于政策层面的模糊不清,截至2011年底仍无法实施。例如中国银行于2005年11月的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长期激励政策,其中包括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但截至2011年底,该行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兼具激励与福利的双重机制,是指上市公司按比例提供给员工一部分的该公司股票所有权,并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直至员工退休或离开公司,股票才得以交易。该计划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普通员工的积极性以及对企业的忠诚度,使一般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激励他们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的财富,一定程度上形成员工和企业的“利益趋同,风险共担”。建设银行2007年实施第一期激励方案,使27万员工可认购并获分配合计8亿股。“股票来源方面,独立受托人根据激励对象的授权,以员工自愿出资、专项绩效资金和激励基金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东转让、定向增发等方式购入建行股份,并代表激励对象统一持有股份。”(每日经济新闻《银行员工持股计划遇冷职员不愿每月少30%现金》)但2011年度报告显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报告期内,该行未实施新一期股权激励方案。今年证监会8月初刚公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八条:“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将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规定为现金总额的30%,并且要求至少持有三年.极大地影响了员丁持股的积极性,对此,各家银行对员工持股计划仍在观望之中。
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和杭州银行是目前上市银行中员工持股比例最高的银行。北京银行的员工持股比例是3.62%,南京银行的员工持股约为7.5%,宁波银行员工持股比例约为5.09%,仅北京银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权激励方案,但尚未有明确的实施方案。这三家城商行的员工持股与其城商行的背景密不可分,主要是由于原城商行由员工共同出资后改制为股份制银行,在上市前继续保留原有职工股东并且鼓励员工认购股份,而并非作为中长期激励制度而制定的办法,同时由于政策法规的严格限制和不确定性,因此现阶段在我国商业银行长期激励方面参考性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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