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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劳动教育计划{集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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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劳动教育计划范文第1篇

韩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其发达的职业教育体系密不可分。为了迎接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来临,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韩国政府开始实施了从学校到工作过渡的政策。本文着重介绍韩国在职业教育改革中推行从学校到工作过渡的目的;经验及教训。

一、韩国实施从学校到工作过渡的目的及途径

实施目的。从学校到工作过渡(STW),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教育研究与改革的热点之一,也是当前西方各国职业教育改革的主要课题。从研究的角度来理解,就是通过对影响青年学生从学校到工作过渡相关的一系列因素的综合研究,找到其中的普遍规律,建立从学校到工作过渡的理论,进而促进青年学生更好地由学校过渡到工作。在许多研究STW问题的学者当中,其中最有影响的就是德国不来梅大学罗赫夫(Felix Rauherf),他提出了著名的“过渡模式理论”:认为青年学生从学校到工作的过渡要经过两个过程:一是从学校过渡到职业教育与培训;二是从职业教育与培训结束经过劳动力市场过渡到工作。其中学校。指的是普通教育机构,而工作则指学生在自由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到的职位。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全球化、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来临,韩国也面临高新技术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带来的劳动就业结构的重大变化,受教育的人才供给与劳动市场需求严重错位,各种工作岗位的技术难度和复杂性不断增强,一些新兴的职业需要劳动者具有较高的教育水平和技术水平。与此同时,高新技术尤其信息发展所需的技术人员却严重缺乏,新增劳动力则普遍缺乏就业的基本技能。因此韩国政府针对新增劳动力职业素质不高的问题,在职业教育院校推行扶学校到工作过渡的政策。目的就是为本国劳务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高素质劳动力,提高职业高中和职业大学培养学生拥有就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能力,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拥有较强的竞争力。实施策略及途径。韩国职业教育体系是以学校教育为主,主要由职业高中、专科初级学院和本科职业大学组成。韩国引进实施的从学校到工作过渡是三个阶段的相互衔接过程,即以校本为基础的转换过程、工作生活的实际转换过程及转换结束时取得的成果。实施重点主要集中在准备阶段,原因在于:首先,很大一部分韩国中学生和专科生参加了职业教育;其次,学生从学校到工作的转换采取有效的策略和措施对全国人力资源开发做出重大贡献,这是政府当前最关注,的问题。韩国对职教学生从学校到工作过渡采取的有效措施多种多样,包括保持职教院校学生追求事业的动机、提供能反映企业需求并与国家技术资格证书相联接的教育计划,同时还包括促进校企合作以提供在职培训与辅导。此外实施的策略还有:把韩国政府确定的教育政策及制度作为职业教育领域改革的重点;在中学阶段,主要实施专科高中和技术高中2+1计划;在高等教、育阶段,实施职业大学、职业高中之间的衔接计划及委培教育计划。

专科高中计划于1998年开始实施,目的是在现有高中框架内提供多样化和专科教育,拓宽课程的范围以满足高中生的多样性需求,培养学生具有企业所需求的技能和知识。

技术高中2+1体系的目的是使学生能够获得企业需求的技能,帮助学生顺利地完成从学校到工作的转换,要求学生必须有一年的在职培训和企业实习时间。

职业高中和职业大学之间的衔接计划于1996年开始实施,目的是使学生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其从中专、大专到大学学习顺利过渡。职业大学实施的定单委培教育计划,目的是为企业需求的劳动力进行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其在劳务市场中有较强的竞争力;加强校企合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

二、实施内容及经验

激励职业教育院校学生有更高的目标追求。在韩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中,有效管理很重要,它方便从学校到工作过渡的准备阶段,关键是不断地激励学生把高级熟练技术作为自己的职业追求。近年来,很多职业教育院校学生不愿毕业后直接工作,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职业教育院校毕业生没有较高的收入,不能提高社会地位、无法获得社会的尊重和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他们也认识到自己要在危险、不利健康的环境中工作,而且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也没有充分保证。所以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学生的积极性,政府可以通过提高社会地位和收入来改进工作条件,优先实施为学生就业做准备的方案和计划。如给予为职业教育院校毕业生提供公平的任命和晋升机会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此外政府还提供补贴帮助毕业生支付子女学费和生活费。获得技术资格证书的学生,可以利用政府的补贴创业。最后,政府为职业教育院校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一套全面的、综合性的福利计划,包括职教学生一旦找到工作就为他们的服兵役提供优惠、获得技术资格证书、接受提高技能的培训、获得晋升或自行创业。

提供需求广泛的教育计划。职业院校在促进从学校到工作过渡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提供能及时反映企业需求的教育计划。学校在研究和分析企业的人力和技能需求、对课程计划与发展的成果进行归纳时,需把它作为一个经常性和制度化来实施。很显然这个重要任务在学校管理领域没能有效的发挥出来,教育工作者也没努力对企业需求进行详细地分析或评估。这与韩国职业教育体系有关:政府主导对中学阶段的职业课程开发,职业大学的课程开发由大学教授进行,而他们缺乏相应的参考资料和有关企业的实践经验。

从实际工作的相关性和适用性出发,对课程进行改革需要一个企业能积极参与课程开发的体系,前课程开发是由他们希望未来员工在学校能学到什么知识来决定的。要实施课程开发这一体系,主要在能力模式方面开发国家技术标准(NSS),这种能力模式能反映各个企业、各个职业种类的技术需求。开发这种框架结构分几阶段进行:首先各企业成立代表委员会,举行一次正式企业需求评估。全国委员会由职工代表、雇主、工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团体、专业组织、职业教育专家和职教院校的管理者组成。其次就是要确定各种职业需求的能力因素。这些步骤完成后,政府公布国家技术标准。最后,政府积极推行国家技术标准,它能反映职业教育课程、资格考试、工作坊教育和企业培训。国家技术标准发展的初期不超过三年,定期对全套,的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更新和修改。

课程与国家技术资格证书紧密相连。促进职业教育院校学生从学校到工作的转换,需要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把课程与国家技术资格证书紧密联系起来的体系,连接形式可采用不同的内容、学分转换、承认先前的学习以及衔接途径。但是韩国的国家技术资格证书一般不能及时反映企业的需求,因而应在课程与资格证书之间建立一个有意义、有价值的衔接,使国家技术资格证书体系能更好地反映企业当前需求,使教育课程能更充分地反映国家技术资格证书,因而需对企业需求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更新能反映企业需求的国家技术资格证书、承认先前的学分以避免重复学习、积极参与企业对需求的评估。

采取这些措施之前,政府首先要建立全国资格证书框架(NQF),然后在这个框架内开发国家技术标准;最后,要确保国家技术标准能反映职业教育的课程,同时使职业教育院校的教育目标、国家技术资格证书考核标准和职业培训标准之间保持密切的联系。

职业院校建立职业生涯咨询制度。职业生涯咨询是STW有效转换过程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培养发展职教院校的职业生涯咨询,一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把整个学校计划与职业生涯咨询连接起来,加强与职业生涯相关的教育内容,并把它作为正规教育课程和课外活动的一部分。此外,与职业生涯相关的学科在现有课程上可拥有更大的份额,包括职业生涯咨询的内容、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能力和特殊的职业意向,为他们的就业做准备。学校加强职业生涯咨询,并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培训机会以便更多地了解职业;学校可充分利用自己现有的人力、物力以及当地社区可利用的资源,成立职业生涯咨询制度,并对学生积极地推荐实施。建立职业生涯咨询体系;能有效管理与职业相关的信息,可以使被指导教师和学生很容易地获取和利用。建设基于现有数据库的职业信息网络,它由国家机构如商会和劳动厅控制,提供相关信息供人查阅,并与这些机构建立密切协作的关系。此外,在学校实施有效的职业生涯咨询制度还需在学校、家庭与社区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结构,用来帮助全社会建立一个良好的择业理念。通过这些策略,职教院校将促进更多的学生顺利完成从学校到工作转换。

职业教育院校机构加强衔接教育的合作。职业大学和职业高中建立一个衔接计划作为STW的一种有效措施,主要目标是通过继续教育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如果管理适当,在高中与大学之间就能够提供一个良好的相互衔接,它关注学生完成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以便接受更高的教育,促进劳务市场的生态平衡。职业教育院校与衔接计划之间的合作有助于职业教育的全面成功。由于在职业大学、职业高中、企业和政府之间没有建立紧密的联接关系,很多进入职业大学的学生竞争力下降,这说明高中学校没有真正地促进衔接计划的完善和改进。相关利益者需要建立密切的合作网络,职业高中教师需要的是在职教院校的培训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学校要为项目和教科书的开发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并为中学生提供特殊的寒暑假计划。职业大学为职业高中教师提供专业发展、促进合作和获得企业支持、增加高中教师参与范围,大学教职员工也积极参与衔接计划。作为衔接计划的一部分,教师交流最普遍的现象就是邀请高中老师为实施衔接计划的职业大学学生发表演讲,同时职业大学教师和教授到职业高中进行指导和授课。通过工作能力进行比较,实施衔接计划的学校学生在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开发自己的能力以及为迎接职业挑战所做的准备工作等几方面,要比没有实施衔接计划学校的学生优秀。要想使衔接计划有效地发挥作用,职业大学就需对衔接计划扩大财政支持,同时也需政府和企业的支持与投资。

加强校企合作。韩国政府规定企业必须加强与职业院校的密切联系,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把校企合作作为职教发展的战略措施之一,并写入《产业教育振兴法》,使之法制化。同时也规定职业院校学生须参加企业的在职培训,企业主要通过在培训中增加培训专家,提高在职培训的质量。为了提高学生工作转换过程(包括在职培训),政府对部分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但这些企业须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即关于劳务市场的变化趋势、工作场所职责的转换和就业机会的信息以及帮助学生寻找就业的机会。为鼓励企业提供以上这些帮助和支持,韩国政府给予提供在职培训的企业特别的奖励(如税收优惠、给予就业保险基金财政支持等)。

韩国政府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主要采取对校企合作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方式,如对职业高中实行2+1计划及“双元制”教育在第三年进行企业实习项目的支持;对初级学院与企业合作进行以顾客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即“委托培养”项目的支持等。企业支持员工参加职业大学的委培教育,鼓励接受委培教育的工人获得学术学位。职业大学积极支持学生参加企业的委培计划,也乐于接受合作伙伴企业捐助的物资材料。实践证明,接受委培计划的学生在许多能力方面比其他学生更加优秀,有较高的就业率。这些能力包括:运用与自己专业领域相关的知识;使用计算机的能力;信息分析、以创造方式解决问题、策划和组织工作、谈判与决策技巧以及与他人和睦相处、迎接职业挑战的阅读能力、努力获得国家资格证书发展自己的能力等。

毫无疑问,从学校到工作有效的转换过程需要来自于政府的各种政策支持,此外,政府也应积极协助职业学校寻找合适的在职培训机构和监督他们的培训过程。,

三、结语

学院劳动教育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教育成本;教育成本核算制度;教育成本流程;高等院校

1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必要性

办教育就需要投资,培养人才就要有花费。节约劳动时间的规律适用于教育领域,教育部门也可借鉴物质生产部门生产成本核算的方法,对教育成本进行核算。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高等院校教育经费基本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高等院校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一直没有被真正地确认,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滞后是社会经济体制、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投资方式及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具体成因包括: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思想上长期注重政治,不算经济帐,造成思想观念上的滞后;②过去是国家供给包办教育,在组织教育经费支出核算过程中,算不算教育成本对高等院校而言没有实际意义;③教育成本核算没有需求拉动,计划经济体制的统收统支经费管理模式,没有教育成本信息的需求。国家、社会各部门、个人和高等院校都对教育成本信息没有需求或不关心教育成本问题。

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是高等教育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重要内容,对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有着深远的意义。①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所带来的教育投资体制和教育费用负担方式的变革,客观上要求进行教育成本核算,以便于利用教育成本的系统资料,制定有关的政策,确定相关各方面的利益关系。②教育成本核算能正确反映高等院校的财务状况,运作成果,并可以教育成本资料支持高等院校教育事业规划的制定。③正确计算教育成本可为高等院校管理提供重要的数据资料,同时完善的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又是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的必须,也是全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成本资料反映实际耗费水平。又可据此与计划进行比较,与行业一般或先进水平进行比较,以检查和考核运作业绩。④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便于正确处理教育费用的合理负担,划分负担份额,拟定对学生收费的标准,有利于学生理解党和政府对自己的培养。⑤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宏观管理的需要。可为国家建立教育成本补偿机制、合理确定高等教育规模提供依据。建立科学的成本补偿机制,可以强化高等院校的成本意识和质量意识,有利于高等院校教育资源的内部配置更趋于合理。

2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概念

教育成本是指培养每名有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的专门的劳动力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劳动力从基础到中等、高等级全部教育过程的总耗费。教育成本可分为基础教育成本 、中等教育成本和高等教育成本。

宏观上的教育成本由学校成本、社会及家庭成本两部分组成。高等院校教育成本其实质就是学校成本。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是劳动力全部教育成本的一部分。它是劳动力在接受高等教育阶段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总和。物化劳动价值是指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它包括已经消耗的劳动对象转移的价值和已经消耗的劳动资料转移的价值;活劳动价值是指为了使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结合,培养出合格人才,必须由教学、管理及服务人员,经过“三育人”的施教过程 ,这些人员在施教过程中所付出劳动的报酬,就是活劳动的价值。

3高等院校教育成本的计算公式、成本项目及内容

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消耗按类别包括:①固定资产和一般设备的购置及修理费,用字母A表示;②教育过程中发生的教学、科研、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学生事务和其他等方面的物化劳动性支出.用字母B表示;③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补贴、津贴和基金等,用字母C表示;④学生生活费用,用字母P表示。

如果用M代表高等院校培养每名合格大学生的全部成本,I代表在校学习年限,N代表学生全年的平均人数,则高等院校教育成本公式为:

M =[(A+B+C+P)×I]÷N

高等院校教育成本项目主要有:①教学支出;②科研支出;③业务辅助支出;④行政管理支出;⑤后勤服务支出;⑥学生事务支出;⑦教职工福利保障支出;⑧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⑨其他支出。

高等院校教育成本中的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服务支出等项目内容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固定资产和一般设备购置及修理费、设施日常维 持修缮费和其它费用五个方面;学生事务支出项目内容包括奖助学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 医疗费、学费减免、贷学金减免、学生活动费;教职工福利保障支出和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 项目内容包括人员费用、医疗费、业务费、固定资产和一般设备购置及修理费、设施日常维 持修缮费、养老金统筹和其它福利费用;其它支出项目内容包括高等院校发生的不能归人前述各成本项目的必须由教育成本开支的各类费用,主要有材料盘亏、外藉专家费用、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

4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及其内容

建立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教育成本核算制度是进行成本按算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总称。主要包括:成本核算工作的组织方式、会计基础选择、会计科目及其按算内容、帐簿的组织和格式、记帐方法、记帐程序和记帐规则、成本计算方法、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编制方法与报送程序、会计资料和成本指标的 分析利用、会计检查的程序和方法、相关的定额标准及有关制度。

4.1教育成本核算会计基础和记帐方法

高等院校会计核算过去是以收付实理制为基础,现已不适应。会计记帐基础应改为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个别经济业务的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揭示高等院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将应收应付都表现出来;会计记帐方法要改“收付记帐法”为“借贷记帐法”。

4.2教育成本会计要素

教育成本会计要素是按经济性归类的会计对象,它们既是构成整个会计核算基本框架的组成都分,又是构成会计报表的基衣要素。教育成本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基金、收入、支出、结余。资产、负债、基金是资产负债表的要素,收入、支出、结余是收入支出表的要素。

4.3教育成本核算会计科目设置

教育成本会计科目,它是为归集和记载各种经济业务,对会计要素按经济内容或用途所作的分类,会计科目是设置帐户的依据,会计科目分为总分类科目、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

4.4会计等式及财务报告

高等院校教育成本会计平衡公式为直接平衡式,资产 = 负债 + 基金,收入―支出 = 结余,前者组成资产负债表,后者组成收人支出表,会计报表的设计也是基于这一原理进行的。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院校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高等院校会计报表主表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是高等院校教育成本表、基本数字表;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高等院校会计报表说明是会计报表的必要补充,是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

4.4.1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 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4.4.2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院校的运营状况,收入支出情况,基金增减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对高等院校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5教育成本流程与成本计算程序

教育成本是对教育过程费用的具体对象化,施教过程发生的费用具有与施教对象(教育产品为学生)之间的特定关系;在进行教育产品成本计算时,必须具体分析,在分户归集分配的基础上,形成完工产品(合格毕业学生)的成本。教育成本流程为:

教育成本计算是一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计算程序,这个程序包括:①确定成本计算对象;②确定成本计算期;③确定成本项目;④设置并登记教育成本明细帐;⑤教育成本在“在教育产品”和“教育产品”之间分配。

4.6教育成本会计桉算帐务处理程序

帐务处理程序也称会计核算形式。它是指对经济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各帐簿,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的步骤和方法。我国当前采用的帐务处理程序主要有记帐凭证帐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帐务处理程序和汇总记帐凭证帐务处理程序。高等院校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选择适当的帐务处理程序。

4.7教育成本和资源利用效率指标体系

教育成本和资源利用效率指标包括单项指标和综合指标,每类中又有各项目指标

4.7.1教育成本效益的单项指标①年成本和总成本水平指标

每生年平均成本=全年总费用/年在校学生总数

每年总平均成本=学制期内费用总和/学制期内在校生总和×学制

分项成本指标略。

②物力资源利用效率指标

年每生固定资产消耗额 = 固定资产消耗额/在校学生数

年每生材料与低值易耗品消耗额 = 材料与低值易耗品消耗总额/在校学生数

材料低值易耗品利用效率 = 在校学生数/材料低值易耗品占用资金总额

固定资金利用效率 = 在校学生数/固定资金占用总额

实验设备利用效率 = 使用的实验设备金额/教学实验设备总值×时间系数

时间系数为实际使用天数与应使用天数之比。

③ 人力资源利用效率指标

学校人力资源利用率 = (学生总数/教职员工总数)或(在校生总数/专任教师总数)

教师利用效率 = 教师实际需要量/现有教师数×100%

④ 教育过程的质量指标

学生巩固率 = 年末在校生人数/年初在校生人数 ×100%

学生合格率 = 符合规定的毕业人数/应有毕业生人数 ×100%

流生率 = 全年流生人数/学年初在校生人数×100%

优等生率 = 优等生人数/全体毕业生数× 100%

差等生率 = 差等生人数/全体毕业生数× 100%

学生留级率 = 留级生人数/学年末在校生人数× 1∞%

4.7.2教育成本效率的综合性指标① 教育成果的数量考核指标

年教育成本敛益率:学年在校生总数/全年教育成本总额

② 教育成果的质量考核指标

人才成本的质量系数 = 班级或毕业生平均质量/班级或毕业生平均成本额

参考文献

1 裴志新,戴蓬军主编.会计学原理.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2 中国注册会计师教育教材编审委员台.成本管理会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3 荆新,王化成主蝙.财务管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学院劳动教育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高等职业教育;劳动力市场;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03-0044-02

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的重要举措,鲁昕部长解读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五个基本特征和必须进行的三个重点领域改革,值得高等职业教育工作者深思。高等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提升自身办学水平,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就必须研究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特别是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过程就是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的过程,因而在实质上是劳动力结构高级化的过程,尤其是一线劳动力对先进技术的适应能力日益成为产业和企业升级的人力资源瓶颈,人才结构与产业结构发展不平衡的矛盾突出。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人才培养,既能为国家经济建设起到推动作用,又适销对路,促进毕业生就业。

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和现状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1991年,中国颁布《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1994年,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国务院颁布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后两部法令确立了高等职业院校的法律地位。

进入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新的高等教育类型的地位得以确立,在扩大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的同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了一些系列高等职业教育改革。2000年1月,教育部了《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内涵及培养模式的特征,指出“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并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结合、师生与实际劳动者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是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这份文件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此后,教育部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了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于2004年提出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导向,即高等职业教育要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这个要求的提出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务院提出了重点建设100所“示范”高等职业院校,2010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决定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遴选了100所骨干高职建设院校,分三批开展建设。这项工作的开展,促使高等职业教育深化教育改革、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道路,例如采取“订单式”培养计划、与企业联合办学等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服务能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是随着科技发展,产业结构升级,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求,表现为高职毕业生就业难、就业质量低下,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又无处可寻。今年国家提出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这是高等职业教育提升现有办学水平的大好时机,高等职业教育应面向市场需求办学,通过与劳动力市场深度对接,使学校培养的人才与社会需求协调一致。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现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了劳动力市场,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必经之路。从发展上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1978―1983年,以计划体制外放开为主要特征,即只限于各类集体和个体经济的企业和部门的需求。第二阶段:1983―1992年,以体制内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体制内人员向体制外流动为主要特征,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启动,企业承包责任制、劳动合同制及工资制度改革等,使体制内的劳动力开始向体制外流动。第三阶段:1993―1997年,以中央明确确立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资源配置双轨制为主要特征,1993年11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政府首次用劳动力市场的提法,此时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与计划机制同时并存。第四阶段:1998年以后,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建设全面展开阶段,各地1998年开始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解决体制内人员向体制外的流动问题,2002年底各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全部撤销,“下岗”与“失业”并轨,为劳动力市场建设奠定了基础。政府加强了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了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各省市(区、县)基本建立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逐渐形成了以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为主、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现阶段已初具规模。目前我国主要劳动力市场由以下几类就业机构构成:各级人事部门举办的人才交流中心;各类民办的人才交流中心;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所;各类民办的职业介绍所;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劳动力供需交流会;社区劳动服务部门;专门的职业介绍网站。中国劳动力市场还处在起步阶段,目前网络十分发达,就业中介组织和网站大量存在,但没有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系统,没有对供求信息进行系统整合,虽然自2011年开始,中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中心对外公布《全国部分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为政府调控劳动力需求、指导就业和培训、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提供了重要依据,但从为国家教育培训战略的制定提供信息支持的角度讲,信息的全面性、实用性、权威性和前瞻性远远不能满足要求。

三、高等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深度对接探讨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都在进行“产学融合,校企合作”,但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基本处于自发状态,没有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很难做到人才结构在宏观上与经济结构相适应,这就需要建设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高等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深度对接、良性互动,是人才结构与产业结构平衡的前提。

1.政府着力建设有效的劳动力市场信息传递机制。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加快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着力建设公信力强的劳动力市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收集、处理、储存、传输和反馈;为国家或地方劳动力资源教育培训战略的制定提供重要参考;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各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和指导,增加信息的透明度,保证信息如实、充分传递。

2.高职教育与劳动力市场建立正向互动关系。高职教育进行人才培养,其毕业生通过劳动力市场找到就业岗位,是劳动力市场的供给方,生产经营者向劳动力市场发出用人要求,是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方,在产业结构升级的今天,需求方更加迫切招进适于产业发展的劳动者,他们会提出人员数量、结构、技能、素质等的要求,劳动力市场作为联系企业和人才培养单位的中介,在嫁接供需双方进行招聘等活动的同时把这一需求信号反馈给人才培养的高职教育,高职教育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趋势调整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模和人才培养方向,为劳动力市场培养合格劳动者;也就是说高职教育通过对劳动力市场的调研、分析和预测,经过三年的培养,与劳动力市场在人员的数量、结构、技能、素质需求相吻合,使学校的人才培养规模、水平、目标与产业岗位需求协调一致,当高职院校培养的毕业生符合了劳动力市场这一需求时,两者达到匹配,形成正向互动,并在互动中保持长期、有序、平衡,毕业生受到用人单位欢迎,达到教育―就业间的促进关系。

3.高职教育专业设置采用“跟动”模式。职业教育的使命是支持国家完成工业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的技术技能积累。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动都会对社会职业岗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为此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应采用“跟动”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模式。“跟动”模式的特点,一是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就是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设置专业,通过专业设置使高职教育不断满足服务客体的特定需求,这就要求高等职业教育研究市场,把握劳动力市场需求的特征,由劳动力市场导向替换学校资源导向,从而使专业设置的过程成为调整高职院校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之间互动关系的过程。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并迅速顺应需求,就保证了专业设置的正确方向和高职教育的社会效益。二是以行业为依托,专业设置必须把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放在首位,从职业分析入手,根据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兼顾人才可持续发展需要,为学校寻找相应的行业依托,以产学融合、校企合作的方式,实现高职教育与经济发展的结合。三是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的原则,专业设置以劳动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灵活性,但教育自身的特点又要求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一个专业的设置与实施,需要大量的软硬件条件支撑,只有相对稳定的长线专业才能保证投入的有效,保证教育效益的实现,因此在新专业开发中,要极为重视劳动力市场需求调研,在稳定中求适应,用专业基础的稳定去支持专业方向的灵活,用专业方向的灵活来保证专业基础的稳定。

总之,在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改革中,高等职业教育应瞄准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走向,面对市场需求办学。这就需要高职教育与劳动力市场深度对接,全面掌握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和预测,以前瞻求发展。

参考文献:

学院劳动教育计划范文第4篇

1.实施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十一五”期间,全市要做大做强几所高水平示范性职业院校,提升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能力,发挥其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的示范作用,带动全市职业院校提高水平、办出特色。到2010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2万人,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比例相当;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4500人。建设1所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力争2所中等职业学校进入国家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2.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2007年起,依托骨干院校,结合骨干专业建设,由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争取省里支持,在全市重点建设化工仪表、工业设备安装、焊接、机械加工、机电、汽车运用与维修、生态农业、服务与管理8个现代化、开放式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力争2个实训基地进入国家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库。

3.实施县级职教中心质量提升计划。全面提高职教中心的建设水平,力争建设成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服务。推动职业教育协作校建设,促进校际间交流。到2010年,全市两县职教中心在校生要达到5000人以上,在校生平均规模为2500人,争取2所县职教中心进入国家职教中心建设规划。

4.实施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大力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全面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教学水平和相关学历层次。到2010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任教师本科学历比例要达到90%以上;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60%以上;高等职业学院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比例达到40%以上;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70%以上。市、县人事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为职业院校从重点院校及企业聘用专业教师提供保证。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5.实施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计划。以职业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为核心,以加强信息化技术等现代教学手段为重点,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建设职业教育教学资源信息库,为职业院校和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应用水平,以信息化带动全市职业教育现代化。

二、推进职业教育体制创新

6.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职业院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指导思想,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重点,面向社会和岗位需求,依照国家职业分类标准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强化职业岗位能力培养。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办学模式,切实抓好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

7.全面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把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职业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到2007年,全市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面向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鉴定组织管理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8.加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列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突出职业院校特点,培养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作风。全市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基地,探索和完善德育工作新模式,注重加强德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进行德育课改革,充分发挥德育课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9.推进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采用多种形式办学、投资职业教育,形成社会力量多元化投入的办学格局。要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扩大民办职业教育的学校规模,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联合办学。要把职业教育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优先领域,积极引进国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职业院校与国外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扩大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开放,利用土地、校舍、劳动力资源、服务设施等吸引国外资金、设备、知识产权、专业技术等。

10.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省编制部门制定的标准,重新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核编,确保职业院校教师队伍数量和质量。职业院校要强化竞争机制,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在竞争上岗时,允许打破身份界限进行聘用。逐步改革完善职业院校收入分配制度,实行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办法和分配模式。支持公办职业院校建立特殊人才津贴制度,实现一流人才,一流待遇,重奖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

三、积极开展职业培训

11.全面实施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根据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加速实用技能型人才培养,改善全市人才结构,大幅度提高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工人队伍中的比重,全面提升全市企业核心竞争力。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校企合作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实施“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职工继续教育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以顺利实现转移就业。

12.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化技术学校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以县级职教中心为龙头,逐步完善县、乡农民技术培训体系,通过开展绿色证书培训、农民科技培训、农业远程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培养一大批生产能手、能工巧匠、经营能人和科技示范户。到2010年,全市计划面向农民开展职业培训30万人次,其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15万人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5万人次。各级农业、财政、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使受训农民掌握1—2门实用技术,学会一项致富本领。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为牵动,以政府补贴培训为引导,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和进城务工就业为目标,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实行培训补贴制度和实名制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鼓励发展“订单式”培训。鼓励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和稳定就业。

13.进一步加强“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推进全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落实。努力形成适合各类人员参加,布局合理、专业门类齐全、质量过硬,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培训就业一体化的普惠制就业培训体系。形成全社会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普惠制就业培训格局。争取到2010年,全市实现普惠制就业培训10万人次,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培训5万人次,新增劳动力和进城务工农民5万人次。

14.建立和完善工学结合的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在市、县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服务机构,负责本行业内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指导和管理。大型企业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中小企业应与职业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委托职业院校承担本企业的职工培训工作。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推动“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等规定的实行。企业录用的技术岗位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各类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全市各类企业都要向职业院校开放,为职业院校的学生和教师提供实习、培训场所和设备。

四、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措施

15.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投入职责,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市、县财政每年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培训、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支持就业率高、办学效益突出的职业院校和重视职业教育发展的县区。各级财政要按照职业院校当年教职工人数和在校学生人数核定经费指标,并严格按省政府制定的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经费。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专项用于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专业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政府对职业院校扩建工作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利用、土地资产置换、土地出让金收缴和使用以及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职业院校涉及税收政策等,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给予优惠。

16.加大职业院校收费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职业院校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职业院校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拨付院校经费,保证职业院校正常经费开支需要。要加强职业院校收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院校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职业院校收费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不得截留、挤占、统筹(沉淀)、挪用职业院校收费收入。

17.建立职业院校贫困家庭子女援助制度。高等职业院校扶困助学工作纳入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市、县财政要建立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学费收入中安排5%—10%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类专业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

18.建立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工作机制。成立*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按照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各方力量、交流情况经验、研究发展措施、督促政策落实的要求,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有关职业教育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学院劳动教育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者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

(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其学校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学校的类别、层次。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向市劳动局提出;市劳动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市高等学校设置审议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筹建,对筹建结束需正式建校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民办学校。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可设立董事会。民办学校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不设董事会的,校(院)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院)长;

(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七)决定接受捐赠;

(八)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选聘的董事应当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执行,但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选聘的校长须报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中等专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劳动局备案。民办高等学校选聘的校(院)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不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八)决定接受捐赠;

(九)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教师的聘任资格和职称评定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应当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违反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按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招生考试录取办法办理。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的计划,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的招生计划;其中,职业学校跨区、县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主要课程和授课时数,应当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必修课应当选用经国家或者本市正式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学生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由民办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市劳动局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由民办技工学校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学历证书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可以举办校办产业,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在税收政策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学费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的资金、财务管理以及校办产业并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益,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学生毕业后,在选择就业和升学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需变更名称、规模、董事长、校长的,申请应当按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批或者备案。民办学校需停办的,应当提供学校善后处置的方案和学校财产清单,向原受理办学申请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接到停办民办学校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创办人、校长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表彰与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教师、学生表彰与奖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民办学校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办学校违反招生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

(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四)民办学校滥发学历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吞、私分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民办学校经费和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违反收取学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需投资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机构的,按《**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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