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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范文第1篇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革的指示精神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更好地发挥工资分配对促进生产和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用,我们认为,从一九八三年起,调整工资必须实行调改结合的方针,把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把调整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挂起钩来,并在国家计划安排的工资增长指标范围内,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使企业的多数职工能够在一九八三、一九八四两年内增加工资,部分工资偏低、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较多地增加工资。
(一)调整工资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相结合。企业是物质生产单位,不能不分生产经营好坏,都同样调整工资。经济效益好,即完成了当年应缴纳的税金或上缴利润计划(包括减亏计划)和其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企业,从一九八三年第四季度开始调整工资;经济效益差,管理紊乱,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扭亏为盈,创造调整工资的条件。关停企业,暂不调整工资。
(二)调整工资必须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具备调整工资条件的企业,职工能否调整工资应与本人的劳动成果挂钩,不能学不学技术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因此企业调整工资时,应对职工的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工人必须是劳动表现好,达到了上一级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并且按质按量完成了生产任务的,才能调整工资;干部必须是工作表现好,本人的技术业务水平符合本岗位的要求,并且完成了规定的工作任务的,才能调整工资。这次企业调整工资,也不搞群众评议。
(三)企业调整工资所需的增资指标,国家将按照计划安排,在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一九八三年国家计划安排的增资指标,从第四季度开始,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平均每月增加工资三元五角计算,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逐级往下分配时,可以在地区(市)之间、主管局之间、企业之间作适当调剂。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划安排的增资指标,也同样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除按照国家分配的增资指标使用外,还可以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在一九八三年给多数职工调整工资。企业用于调整职工工资的自有资金,来源仅限于:(1)企业当年税后利润或利润留成中按规定可以提取的一部分奖励基金;(2)企业历年节余的一部分奖励基金;(3)整顿和压缩不合理的工资支出而节余下来的工资基金;(4)压缩一部分或大部分奖金。用于调整工资的自有资金,至少要有一年以上的负担能力。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以及其它自有资金,不得挪用。更不得借用银行贷款调整工资。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可以按照上级分配的增资指标,在一九八三年先给一部分职工调整工资,一九八四年再调整其他职工的工资。
为了保证企业不减少上缴国家的税金和利润,今年调整工资,允许摊入成本的,只限于国家计划安排的增加工资的部分。企业用于调整工资的一部分自有资金,属于企业奖励基金开支的,暂不摊入成本,待今后国家计划安排企业增加工资时,再相应地摊入成本。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调整工资,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银行、税务和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挪用其他自有资金和乱摊成本的,要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四)企业调整工资要与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企业经过整顿验收合格,自有资金较多,今后财源也有保证,有条件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的,可进一步研究方案,如简化现行工资标准,实行职务工资,建立岗位津贴,调整某些工种的定级工资,建立正常的升级或增加工资的制度,改革某些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规章制度等。今年改革工资制度,主要是改善企业内部的工资关系,至于产业关系、地区关系留待以后再改革。改革工资制度,要进行试点,经过实践确实看准了,条件成熟了,再组织实施。改革方案,要经过劳动人事部批准。
这次和以后职工升级,应改固定升级为浮动升级。凡是升级的,都暂不固定,升级后继续考核两年或三年,考核不合格的降回来,连续考核合格后再予固定。
(五)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不论调改结合的程度如何,也不论在一九八三年或一九八四年进行,都必须对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多增加一些工资。
(六)对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所增加工资的幅度应有适当控制。调整工资的企业,用于增加工资的金额,包括国家计划分配的和企业自有的资金在内,按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一般为七元,级差较大的,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平均级差。具体的控制金额,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企业不同情况确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的企业,除调整工资增加的金额外,用于改革工资制度增加的金额,平均每人每月一般不得超过一元五角,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国家征收累进的消费基金调节税。
(七)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如何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我们认为,按照上述意见实施,把调整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与职工的劳动好坏挂钩,与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能够促进企业整顿,促进劳动制度、人事制度的改革,也能够充分发挥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符合改革的方向。而且允许企业使用一部分自有资金按国家计划规定给较多的职工调整工资的办法,就可以把“压力”和“动力”结合起来,有利于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现在,企业的潜力都很大,只要真正发动群众,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就能够解决好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的资金,这是许多企业可以做到的。
国资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范文第2篇
【关 键 词】商业改革/大型集团/中心市场/行为管理
商业是以媒介和促进商品交换为基本职能的社会行业,就其本质功能而言,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商品交换活动,实现社会资源在各个领域的合理分配,满足人们的消费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建国50年来,中国商业根据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和变化,经历了由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体制向多主体、多渠道、多形式的市场交换体制转变的过程。其每一步的变革都体现了商业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过程。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环境的进一步发展与变化,商业必将面临新的改革任务。
新中国建立50年以来,中国商业的发展与变革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初期到70年代末,中国的商业经历了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商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商业,并进而发展成高度集中的计划商业体制的过程。
建国初期,新中国的商业主要通过三方面的途径得以建立。其一,是通过对官僚资本主义商业的剥夺。旧中国庞大的、处于垄断地位的官僚资本主义商业被剥夺并向社会主义商业的直接转化,构成了新中国国营商业的雄厚实力基础;其二,是通过对民族资本主义商业进行以“赎买”为特征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其逐步转化为社会主义的国营商业;其三,是通过对以农村小农经济为基础的民间商贸活动的集体化改造,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合作商业。至50年代末,随着对私改造的基本结束和农村集体化进程的基本完成,国营和合作商业已经完全控制了中国的商品流通领域,高度集中的计划商业体制基本形成。
在长达30年的计划商业体制时期,商品流通是在单一封闭的系统内运行的。所有的物资和消费品,由国家按照统一的计划实行收购、调拨和销售;商品严格按照一、二、三级批发流通体系实行单渠道的流通;以国营和合作商业为代表的公有制商业成为商品流通领域的唯一主体,商品的市场价格也受到计划的严密控制。
该时期中国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一种“分配型”经济,商业的主要作用是按计划将相当稀缺的社会资源(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均衡地分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以维持基本的生产活动和满足基本的消费需求。“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是当时指导商业的基本方针。“分配型”的经济特征,使商业的主要作用是按照计划对社会资源进行一层层的分配。商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生产的影响和制约,生产决定流通是一种主要的倾向。
不可否认,在当时短缺经济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下,计划商业体制对于保障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维持占世界1/5人口的中国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还是功不可没的。同时,计划商业体制所形成的大规模的商品流通,也使社会流通成本大大降低,流通资源得以充分合理地运用。这一时期新中国商业建设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建立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计划商业体制,达到稳定市场和稳定经济之目的。这对于刚刚从战争废墟中走出来的新中国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高度集中的计划商业体制同商品交换和流通的市场化要求毕竟是相违背的。首先,其限制了生产者根据市场需求来发展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使生产的发展受到了制约;其次,其不可能形成必要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市场机制无法成为促进和引导企业发展的基本动力;再次,其扼制了消费需求的发展,使需求的规模和种类长期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因此,当进入60—70年代,生产能力和消费需求都已有了很大提高的情况下,计划商业体制的各种弊端就明显地暴露了出来。商业的变革成为势在必行之事。
第二阶段是从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中国商业进入了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阶段,商品流通开始形成“主体多元化,渠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的基本格局。
从80年代初开始,为了改变高度集中的计划商业体制给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发展形成制约的状况,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改革的措施:
1.对商品的购销体制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改革,其主要特征是将原来由国家计划严格控制的“统购统销”、“统购包销”的商品购销体制,逐步放开,允许生产者在一定范围内将产品自行销售,允许商业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商品自由采购。中央计划管理的商品由1978 年的391种,下降到1993年的9种;计划控制的生产资料由1980年的837种,减少到1994年的10种(注:《贸易参考》1999年第1期, 华熙:《二十年商业改革与发展》。)。市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调节力度大大增强。
2.改变了严格按一、二、三级批发流通体系实行商品流通的单渠道流通状况,实行了多渠道的流通。一方面将原属中央管理的一级采购供应站和省属的二级采购供应站下放到地方管理,减少了商品流通环节;另一方面积极发展城市贸易中心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实行商品的多渠道流通。至1990年商业部系统所属的贸易中心和批发市场共有1424个(注:《贸易参考》1999年第1期,华熙:《二十年商业改革与发展》。)。城乡集市贸易共有72130个。成交量达1973.6亿元(注:1990 年《中国统计年鉴》。)。同时,工业自行销售的比重也逐步扩大。至80年末,工业自销的比重已占日用工业品销售量的80%以上。
国资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投资体制改革 投资管理 国有企业
投资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主导作用和乘数效应,若投资管理到位、投资体制科学,不仅可以拉动经济的发展,还有利于促进企业经营,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战略。研究国家投资体制的变迁及对国有企业影响问题,对于科学管理国有企业、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和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的投资体制改革情况概述
在2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投资体制的改革一直是伴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不断向前推动,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
投资体制改革探索阶段(1979~1983年)
改革首先是以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的效益为目标而开始的,该阶段改革使得企业与政府开始初步分离,其主要特点是:
企业开始初步与政府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的投资主体身份。1979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开始在基本建设领域进行“拨改贷”试点,打破了长期以来基本建设由政府财政无偿拨款的计划经济模式,开创了利用银行信贷进行企业项目建设的先河。同年,在基本建设中试行了合同制、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改进国营企业折旧费使用办法、开征企业固定资产税等工作。
政府角色开始从投资活动的操纵指挥者向综合管理者转变。在宏观调控方面, 1982年,国家建委的投资管理职能并入国家计委,其他职能并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从1982年起,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统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投资建设实行两级即中央和省级管理,意味着政府开始从唯一的投资主体、投资活动的直接操纵指挥者向凌驾于各投资主体之上的社会投资活动的综合管理者转变。
市场经济型投资体制萌芽阶段(1984~1991年)
随着国家把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转向城市,投资体制改革出现了一个高潮,这一阶段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特点及影响如下:
建筑和工程设计类单位开始真正走向市场,企业逐步成为投资资金运用主体。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对政府投资的多方面进行了改革。经过一系列改革,到上世纪80年代末,大多数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都走上了企业化道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逐步分散。《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规定》决定,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按规模划分,属于大中型项目仍按原规定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按资金限额划分,国家计委审批权限由 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3000万元以上,其中能源企业、交通、原材料行业由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5 000万元以上。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凡资金、能源、材料、设备能自行解决,原则上由各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对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凡经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审查,批准了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规划,其单项工程在国家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不再报批,由企业自行安排。
政府投资职能从一般行政职能中分离,在投资活动中的角色进一步转换。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同年国务院授权国家计委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章程》,并先后批准成立了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农业和林业六大专业投资公司。这意味着政府自身的社会管理主体的职能和作为普通财产所有者的职能,与固定资产投资者职能分离。
这时期,政府直接控制投资活动的功能逐渐弱化,而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宏观管理者的功能则越来越突出。政府进一步实现了由投资活动的直接控制者向社会投资活动的宏观管理者的转换,这主要表现在:1985年,对非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投资活动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1988年,在国家计委出台的《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中,提出一般性建设投资放给企业和市场,重大的长期性建设投资由国家计划来调节,并逐步建立新的宏观调控体系;1991年,国家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是政府以社会经济管理者身份用经济手段管理和引导社会投资运行的尝试。
深化改革与市场经济型投资体制框架形成阶段(1991~2003年)
1991~2003年是投资体制改革深化和市场经济型投资体制框架真正形成阶段。通过实行建设项目业主责任制、法人责任制、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国有企业逐步成为市场投资主体。
1992年,国家计委颁布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计委正式下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1992年《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这样,项目投资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权全部从政府行政部门分离出来,由政府行为变为企业行为,国有企业初步成为市场投资主体。1995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拨改贷”资金转为资本金后,政府作为出资者由企业债权人变成企业所有人,并逐步演变为股东,从而演变为真正的金融投资主体。1996年,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要求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2001年,国家计委宣布,对于不需要国家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等5大类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国务院审批限额(2亿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必报国家计委审批,按“谁投资,谁决策”的原则,地方政府出资的由地方计划部门审批,企业出资由企业自主决策。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投资宏观调控主体的角色初步确立。在一般性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资金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设计和建设施工等活动分别从政府直接控制中分离出来,企业作为完整意义上的投资主体初步确立,政府直接管理的投资局限在一定范围内缩小。
政府对企业投资监管日益加强。1988年,国家建设部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由此起步;1995年,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要求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1997年,国家计委颁布《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和《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1998年,政府对重大项目建设监管方式进行改革,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开始启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2002年,国家计委颁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作了具体规定。
新时期投资体制改革情况及对国企投资管理工作的影响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名义颁布,标志我国投资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决定》的主要内容
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投资盲目扩张的冲动,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实现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投资体制改革重要举措的主要体现 一是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今后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二是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职能。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三是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四是完善对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对社会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
《决定》颁布产生的重要影响
《决定》的颁布,主要对国有企业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企业在微观领域的投资权利得到保障《决定》的颁布明晰了政府和企业的投资及管理范围,企业在微观领域的投资权利得到更大保障。《决定》中的核准制规定,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企业等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企业的投资自得到了进一步的肯定与保障。
企业投资审核的程序有所简化 原有审批制规定,企业投资一般要经过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审批三个环节,而新的核准制下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讲,实行核准制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作为《决定》的附件,公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对于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来说,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这样就有效地实行了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意向信息,及时、准确地监测投资运行情况,适时投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同时,对于企业投资、地方政府的权限有所增加,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愈发重要。
企业投资行为将经受更加严格地规范与监督 今后,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企业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参考文献:
1.张华平.代建制: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城市管理,2004(1)
国资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范文第4篇
革实践与理论发展的前景,对进一步推动我国财务改革实践,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财务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务改革的划期及其阶段性成果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从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由于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与实现改革的目标相适应的方针、政策、制度与办法也有一个探索的过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也就呈现出阶段性,这就决定着中国财务改革具有阶段性。财务改革包括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内容、指标与方法的全面改革,但核心是财务制度(主要是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一)改革前的国家统收统支、统负盈亏阶段。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近30年,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是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这一体制的基本内容是:从财权分割看,资金筹集权和投资权、成本开支审批权、工资总额决策权、产品定价权和利润分配权等均集中于国家有关部门,企业财权很小;从财务责任划分看,资金供应责任、资产损失报销责任、债务偿还责任和亏损弥补责任均由国家承担,企业负责完成国家下达的资金周转、成本降低、工资总额、利润额等考核指标,但不承担筹资、报损和补亏责任;从利益分配看,国家集中企业绝大部分利润,企业不仅留用的利润很少,还要按国家规定的各种基金提取比例进行分配,企业支配权很小。工资总额的增加由国家统一调资,不与企业效益联系。这种国家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虽在历史上对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起过一定的作用,但它在财务主体上不承认企业是主体,而使企业没有活力,在财务决策上因决策链条过长和信息不对称而缺乏效率,在资金分配与成本开支上常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脱节,在工资分配上采取平均主义政策,影响企业职工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二)改革初期的放权让利、统负盈亏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阶段,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一方面坚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分配,对骨干企业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多数产品和企业实行指导性计划;另一方面允许对各种小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作为国家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处于从属的地位。与这一对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局部改革相适应,对国家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旧财务管理体制也进行了初步的改革:从财权分割看,1979年开始实行企业基金制,1980年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制,1983年开始实行“利改税”制度,都以企业利润分配为突破口,逐步扩大企业留利水平,使企业逐步拥有一定的可自行支配的财力。据统计,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留利率由1982年的21.6%分别提高到1983年的27%和1984年的30.7%,这与改革前的不足10%相比,提高了2倍。随着企业留利水平的提高,企业拥有了一定的内部筹资权(留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内涵扩大再生产的投资权(新产品研究开发、技术更新改造)。1982年1月开始实行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厂长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的晋级权和有权拒绝外部无偿抽调工厂的人员。资金和物资,以及对劳务、费用的不合理摊派。国家还规定企业拥有自销产品定价权、留给企业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使用权等。企业拥有的这些财权,是与当时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从财务责任划分看,国家已将全面负责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后备等各方面开支的责任划分出一部分交给企业履行,企业留利要按国家规定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使企业承担一部分进行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责任。同时,企业要获得留用利润,还要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其中关键的指标是企业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指标;从利益分配看,企业对留利的支配权虽还要受国家的制约(如形成各项基金的比例),但在具体开支项目上已有较大的灵活性,职工的工资基金与奖金也开始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但是,这种放权让利的财务管理体制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国家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旧体制,企业70%左右的利润仍以上交利润、上交资金占用费和收入调节税的形式上交国家;企业进行外延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仍依赖于国家财政拨款与国家银行贷款解决;企业亏损弥补责任仍由国家承担。
(三)改革中期的扩权放利、分负盈亏阶段。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到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期阶段。其间又可以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标志划分为两个小阶段。在此决定之前,是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管理体制,此后,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中期对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全面深入地改革,并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与之相适应,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也从分配体制改革拓展到投资体制、筹资体制等全方位的改革。在财权分割上,继利改税之后,1985年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89年实行税利分流,1993年7月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使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务分配关系由不规范的利润上交变为对上交所得税后的利润进行“按资分配”;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使国有企业在投资上成为市场主体;1985年推行国家资金与企业资金分帐制,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企业享有筹资决策权。使企业在筹资上成为市场主体。此外,企业还享有产品定价权,在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前提下的成本费用开支权等。在财务责任划分上,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3年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应对亏损承担一定的责任,直至实行破产。这一改革,虽然还不能说企业已完全自负盈亏,但可以说企业已承担了部分负亏的责任。在利益分配上,国有企业留利水平1983年为15%,1986年为33%,到1999年则上升到60%以上,企业留利的大幅度增长使企业逐渐成为利益主体。同时,按有关规定,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人平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工资总额,对企业经营者正逐渐推行年薪制和股份期权制等。通过上述几方面的改革,企业已逐渐获得作为经济
法人和市场主体的基本物质利益。
(四)将财务改革全面推向一个新阶段。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预计到21世纪初叶,将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对国有企业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与改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要建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接应,也必须构建起企业财务自理、自负盈亏的现代财务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基本内容是:从财权分割看,在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所有者重大决策要求的前提下,企业拥有进行自主经营的筹资权、投资权、成本开支权(财务成本与纳税成本分离)、工资决定权、定价权和留用利润分配权等,企业财权大为扩大;从财务责任划分看,企业要承担投资责任、筹资责任、资产损失责任、弥补亏损责任和清偿债务责任(以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真正实行破产法;从利益分配看,企业除按国家税法纳税外,税后利润由企业分配。企业在遵守国家关于工资增长的宏观调控政策条件下,自行决定工资总额与工资形式。企业财务自理。自负盈亏的体制,将从根本上解决国家统收统支、统负盈亏体制的问题,全面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从我国财务改革的历程与发展趋势可见:其动因是适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财务改革始终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运行;其核心问题是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即解决处理财务权、责、利关系的基本模式问题。在这一艰巨而漫长的改革中,为了不断指导财务改革的实践,我国财务理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二、我国财务理论在财务改革实践中发展
(一)改革前我国财务理论的计划经济特色。建国初期,我国财务理论主要是引进苏联的货币关系论,认为财务是“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客观存在的货币关系总体,表明生产的财务方面”,是基于“货币资金的形成、分配与利用(支用)的基础上产生的广泛的货币关系体系”。货币关系论突出了财务的社会属性,有利于通过制定恰当的财务政策与制度去处理好企业与各方面的财务关系,但这种观点忽视了财务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的量的规定性,因而到60年代初期逐渐为资金运动论所代替。资金运动论认为“社会主义工业企业财务,就是工业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体现工业企业利用货币(价值)形式实现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而发生的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至于企业再生产过程中为什么客观存在资金运动,则是由于商品生产存在于个人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领域,国营企业生产的产品与集体农业产品交换时具有商品的“外壳”,价值规律对企业生产产生影响,必须利用经济核算的方法来管理国营企业,“因此,在我们的企业中,这样一些问题,如经济核算和赢利问题、成本问题、价格问题等等,就具有现实的意义”;而“财务管理是从价值形式这个角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综合性的管理,它是在经济核算制的基础上产生的特有的管理职能”。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和国家组织经济职能的产生,使国家财政、银行信用和企业财务紧密联结,构成统一的社会主义财政信用体系,从而“企业财务是整个社会主义财政信用体系的基础”。可见,改革前我国财务理论的支柱主要是资金运动论和经济核算理论,这与当时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这一阶段财务理论中关于资金运动规律、财务指标分口分级管理等不少理论观点与业务方法在今天仍有应用价值。但它完全排斥西方财务理论,不涉及资本与资本市场的财务理论问题,强调社会主义财务理论与资本主义财务理论的根本区别,其财务理论研究处于自我封闭的状态。
(二)改革初期传统财务理论的新发展和西方财务理论的开始引进。改革初期,为了适应推行企业基金制与利润留成制对国家下达的财务考核指标和其他经济考核指标的需要,在80年代初对经济核算理论的研究又出现新的高潮。关于经济核算的实质问题,由于学术界逐渐承认不仅消费品是商品,生产资料也是商品,因此认为“经济核算是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原则,也是提高经济效果的重要手段”。对实行经济核算的目的,也由过去追求产值最大化逐渐转向追求盈利的增长,认为“经济核算是利用价值形式管理企业的一种制度,它要求企业以自己的收入抵补支出,并取得盈利”。对实行经济核算的主体,也由过去强调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经济核算转向企业内部实行经济核算,认为经济核算是企业由单纯的生产型改变为生产经营型时所必需的。关于经济核算应处理的财务关系,也由过去片面强调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转向要求从责、权、利三个方面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80年代初,随着国有企业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地位的逐渐明确,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成为企业财会人员的主要任务。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不是财务主体,企业的财会工作主要是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财务与会计关系问题并不突出,现在要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扩大企业财权,履行企业财务责任,分配好内部留利,是由会计管财务,还是财务管会计,或者参照西方模式,实行财务与会计分离等问题,在学术界产生了“大会计论”、“大财务论”和“财务与会计并列论”等三种主张,并展开了热烈地讨论。通过讨论,不仅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联系与区别有了新的认识,而且推动了对财务与会计的本质、职能、内容与方法的讨论,对财务与会计学科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改革初期,随着对“左”倾错误思想批判的深入,在财务理论研究中,改变了排斥西方财务理论的局面,开始引进西方财务理论与方法,提出财务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要“借鉴资本主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果的有效方式和方法,特别是事前控制盈利。成本和资金的手段”,以提高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随后,西方关于现金流量和财务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的方法被介绍到我国来,大大丰富了我国财务管理的内容。
(三)改革中期我国财务理论的全面发展与西方财务理论的广泛引进。改革中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与发展和承包制、利改税、税利分流等财务改革的实践,推动着有中国特色的财务理论的全面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金投入收益论的提出。由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仍然是商品这一理论的突破,认识到社会主义企业的资金与资本主义企业的资本在经济属性上具有共同性(二者社会属性有不同),社会主义企业同样要追求本金(或资本)的保全和增值,因此财务的本质理论则由资金运动论发展到本金投入收益论,认为“财务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本金投入与收益活动,及其所形成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一理论明确了财务的特有矛盾是本金投入与收益的矛盾,为明确财务管理目标、职能和划清财务与财政的界限奠定了基础。
2、财务机制论的提出。在推行承包制和利改税、税利分流条件下,如何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目标控制,利用财务杠杆引导企业自觉约束短期行为,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实现利润最大化,有必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财务机制,认为“所谓企业财务机制,是主要由资金、成本和利润等相互联结的价值范畴所构成的财务活动体系,是企业价值运动的自动调节系统”。这一理论为企业内部财务调控组织体系、指标体系、方法体系的建立指明了方向,也为国家宏观调控如何引导企业微观活动找到了连接装置。
3、国家财务理论的提出。随着利润留成制和承包制的推行,如何从财务上解决国有本金(或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保证国有本金保全、增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问题逐渐突出出来。根据马克思关于国家同时具有所有者权力与政治权力等“两种权力”的理论,学术界提出了国家以所有者权力所进行的本金投入收益活动即为国家财务活动,认为“国家财务是国有本金的投入与收益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国家作为本金所有者,与其他本金所有者一样,应追求国有本金的保全与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构建独立的国家财务管理体系进行国有本金的管理、监督和营运。国家以政治权力所进行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活动则为国家财政活动,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国家财政活动与国家财务活动必须分别管理,不能再由财政来统一管理国家财务。
4、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理论的提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学界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研究取得了重要的进展。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与政策后,人们从国家所有者财务扩展到一般所有者财务,提出按“两权分离”后所形成的不同财务主体将财务划分为所有者(或出资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还提出应增加财务经理财务这一层次。尽管对三层次财务理论在学术界还存在分歧,但这种探索对加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是很有意义的。
5、财务中心论的提出。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公司制的推行,加快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在企业产品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竞争加剧,财务风险增大的条件下,企业内部管理就由过去以生产管理为中心逐渐转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逐渐转向较早、取得成功的企业经营者率先提出了“财务中心论”,并在企业界形成共识,有的学者作了理论的概括和探索。财务管理中心论不仅解决了现代企业管理的主导环节问题,而且提供了以财务为主导,带动企业全面科学管理的方法。除上述主要理论外,改革中期还对财务要素、财务假设。财务主体、财务目标。财务战略、财务制度设计理论进行研究,取得丰硕成果。
国资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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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工作情况。一方面是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共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3个,总投资1840亿元。2016年全年共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27个,总投资17044亿元。
另一方面是12大类国家重大工程包进展情况。截至2016年11月底,12大类重大工程包累计完成投资76565亿元。已开工48个专项、502个项目。
关于价格运行和监管。主要介绍了2016年12月份食品、猪粮比价、钢材、有色金属、成品油批发价格等情况。2016年,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共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咨询共计71.5万余件,比上年增长7.94%。其中,价格咨询53.1万余件,占74.22%;价格举报10.7万余件,占15.01%;价格投诉7.6万余件,占10.67%;价格678件,占0.09%。价格举报办结率为95.78%。
2016年全年价格举报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停车收费、交通运输、网络购物、商品零售、物业管理,比重分别为:19.91%、9.76%、9.01%、8.95%、6.72%。希望这些行业引起重视,通过规范价格行为更方便地为老百姓服务,使举报量能降下来。2016年全年,消费者对停车收费、网络购物、房地产及物业管理、医药教育等行业价格问题举报投诉较为突出。
热点二:经济体制改革
2016年国家发改委承担的26项中央交办改革任务,有18项已出台,有5项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并即将出台,有3项已上报。2016年12月份以来新出台的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等。
同时,国家发改委牵头的重大改革扎实推进。加快实施电力体制改革,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区、市)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工作基本完成。出台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价格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放开。稳步实施国有林场林区改革,国有林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全面停止。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体制、社会事业、公共服务体制等改革,也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2017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年,国家发改委将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加强国企、产权保护、财税金融、社会保障、土地、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对外开放等基础性重大改革的推进,同时,抓好已出台改革方案的落地生根,使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
热点三:“三大战略”进展
一、“一带一路”取得重要进展。“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实施以来,从无到有、由点及面、进度和成果超出预期。2016年前11个月,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额达8489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外贸总额超过四分之一,中国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134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对外投资总额的8.3%,中国企业对沿线国家累计投资超过180亿美元,为沿线国家创造了超过10亿美元的税收和超过16万个就业岗位。
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年来,三省市正加快打破“一亩三分地”思维定势,朝着协同发展的目标迈进,协同发展取得新进展。
一是协同发展规划体系基本建立。印发实施京津冀“十三五”规划。土地、水利、医疗卫生等12个专项规划编制完成,相继出台京津冀城际铁路网规划、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规划和农产品流通创新等工作方案。基本构建起目标一致、层次明确、互相衔接的规划体系。
二是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有序推进。始终把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作为战略核心,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和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景观提升工程加快建设。
三是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取得重要进展。京张、大张铁路全线开工,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廊坊段、京秦高速天津段、京台高速北京段建成通车,北京新机场完成投资230多亿元。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实现向京津冀供水,河北张家口坝上地区120多万亩退化林区改造任务已经完成,京津保廊4市主城区实现散煤“清零”。
四是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持续深化。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获国务院批复,京津冀众创空间联盟成立,三省市建立众创空间200余家。天津自贸试验区“金改30条”政策措施基本落地,北京创新发展20条出入境政策措施出台实施,农村股份合作、水资源税、医药产业转移异地监管等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三、长江经济带建设。坚决贯彻落实关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以推进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为重点,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放在首要位置,强化统筹协调,各项重点任务扎实推进。
一是完善规划体系。一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等印发实施,形成了以《规划纲要》为统领,相关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
二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检查、非法码头和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启动沿江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三是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完成防护林体系建设造林计划132.72万亩,启动实施贵州草海、云南大理洱海源头国家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以及湖北、湖南、重庆、云南、贵州等省市10个湿地保护工程。
四是加强黄金水道和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安排183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和1038.6亿元专项建设基金,用于长江经济带铁路、公路、机场和港航项目建设。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工程已实现初通。
前三季度,长江经济带11省市地区生产值增速达8.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重庆、贵州的增速都在两位数以上,位居全国前列。长江经济带为推动中国经济这艘大船行稳致远,发挥了重要的战略支撑和示范引领作用。
热点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失信联合惩戒方面。截至到12月底,法院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617.8万例,民航部门累计限制购买机票564.4万人次,铁路部门限制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和其他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201.9万人次,工商部门限制担任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7万余人次,中国工商银行拒绝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55万余笔,涉及资金65亿元,芝麻信用对55万余人进行信用评分扣减等惩戒措施,有4.1万余名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有699件偷逃税款案件当事人自动缴清税款罚款合计47.4亿元。
联合激励服务和产品开发方面。推动税务部门与银监、金融机构建立“银税互动”机制,将“纳税信用”转化为有价值的“融资成本”,运用市场化金融手段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级税务部门向银监部门推送892万条纳税信用信息,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向9万多家纳税守信企业发放了近15万笔“银税互动”贷款,贷款利息控制在较低水平,贷款总额达1548.7亿元。
热点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房屋及其建设用地登记收费,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零费率。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实施后,全国每年可减轻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负担约5亿元。
热点六: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国家发改委、统计局、环保部、中组部等部门,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要求,制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对评价考核的方式、主体、对象、内容、时间以及指标体系、结果应用、组织协调、能力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采取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评价由统计局、国家发改委、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重点评估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侧重于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五年考核由国家发改委、环保部、中组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主要考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侧重于强化省级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责任,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通过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相结合,能够更好地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含考核目标体系中的主要目标,以及有关措施性、过程性的指标,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共56项评价指标,采用综合指数法测算生成绿色发展指数,衡量地方每年生态文明建设的动态进展。考核目标体系,以“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为主,包括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事件等5个方面、共23项考核目标,体现少而精、避免目标泛化,使考核工作更加聚焦。两个指标体系在指标设置、分类、权重等方面作了衔接,并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热点七:《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
国家发改委会同中部6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印发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在巩固提升中部地区原有“三基地、一枢纽” 定位的基础上,也就是:全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提出了“一中心、四区”的新战略定位,即全国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全国新型城镇化重点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核心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全方位开放重要支撑区。
《规划》明确的主要目标是,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现代农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
《规划》提出了9方面重点任务:一是优化空间,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二是改革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三是转型升级,建设现代产业新体系。四是做强做优,开创现代农业发展新局面。五是统筹城乡,推动新型城镇化取得新突破。六是纵横联通,构筑现代基础设施新网络。七是绿色发展,打造蓝天碧水新家园。八是增进福祉,促进人民生活迈上新台阶。九是开放合作,塑造区域竞争新优势。
热点八: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
近期,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工商联、开发银行组织开展了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申报方案专家指导评估工作,确定大连市等13个城市,为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印发了《关于开展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
示范城市将重点创建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创新环境、人才环境和法治环境,力争在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培育新动能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热点九:《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
2016年12月27日,《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正式全面开展。《方案》明确在海南、宁夏试点基础上,将吉林、浙江、福建、江西、河南、广西、贵州等7个省份纳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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