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计1559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需要63分钟。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促进项目尽早落地开工,特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发布)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发布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1.严格遵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管理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文件;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3.在编制、计划、职数内进行,并适当留有余地;
4.有利于改善人员结构。
二、补充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一)市委组织部(具体由干部一科、干部三科承办)
1.负责团职以上干部及随调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2.负责受理、组织参照管理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职(岗)位申报及考录(聘)工作。
3.负责办理以下人员的录用调配手续。
(1)参照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
(2)从区县(市)调入市直机关的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科级干部;
(3)从区县(市)和企业选调到市直单位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4.负责对补员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上述补充人员条件的审核。
(二)市人事局(具体由综合规划与人事仲裁科、公务员管理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教育培训科、考试指导中心、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科承办)
1.负责营职以下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2.负责受理、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的职(岗)位申报及考录(聘)工作。
3.负责办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除市委组织部受理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录(聘)用、调配和流动手续。
4.负责对补员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上述补充人员条件的审核。
5.负责审批增人计划。
6.负责聘用人员的人事、合同鉴证。
7.负责补充人员工资的审批、汇总统计。
(三)市委编委办(具体由编制二科承办)
1.负责受理补员单位的用编申请,并按照“三定”规定和有关编制管理规定对用编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2.负责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拟定政策性人员安置编制指导计划。
3.负责办理用编手续。
(四)市财政局(具体由预算科、工资发放中心承办)
1.负责对纳入财政预算人员经费的审核和办理经费追加手续。
2.负责对应实行工资统发人员工资统发的审核。
三、补充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考试录用补充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考录计划,向市委编委办申报考录用编;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市委编委办共同审定考录计划;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补员单位共同组织考录工作,对拟录用对象办理录用、调动手续;
4.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审批手续(属参照管理单位的,先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工资,下同);
5.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6.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二)选调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提出补充工作人员的申请,同时向市委编委办提出用编申请,办好用编手续;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3.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审批手续;
4.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5.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三)考试聘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考聘计划,向市委编委办申报报考聘用编;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市委编委办共同审定考聘计划;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补员单位共同组织考试聘用工作,对拟聘用对象办理调(流)动手续;
4.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人事、聘用合同鉴证、聘用和工资审批手续;
5.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6.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四)选聘工勤人员和其它事业单位人员(见流程图四)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提出补充工作人员的申请,同时向市委编委办提出用编申请,办好用编手续;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办理调(流)动手续;
3.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人事、聘用合同鉴证、聘用和工资审批手续;
4.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5.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其中,市直中小学教师的考聘、选聘仍按原有程序办理。
(五)接收安置干部、随调家属及退役士兵(见流程图五)
1.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安置人员档案,审核相关条件,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委办提出安置指导计划;
2.市委组织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和市退役士兵安置办就团职以上干部、营职以下干部和退役士兵分别拟定安置方案,团职以上干部报市委*委会议、营职以下干部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退役士兵报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开出《行政介绍信》或安置派遣通知书;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办理接收手续;
4.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审批手续;
5.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6.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四、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要求
(一)市委组织部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
干部一科
1.接收团职以上干部和随调家属
提出安置方案,经市委*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开出《行政介绍信》,随调家属研究同意后,按其身份开具证明分别转有关部门办理调配手续。
干部三科
2.组织参照管理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
①单位(党组)考录(聘)工作人员报告;
②《考录(聘)工作人员职(岗)位申请表》。
研究同意后,受理考录(聘)职(岗)位申报。
3.调动审批。
①单位(党组)补充工作人员报告;
②《拟调干部审批表》或《聘用人员审批表》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
③拟调(聘)人员档案;
④《用编通知单》。
主要审核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补充人员的条件,研究同意后,开出《调动通知》。
4.转移行政关系。
补员单位或被调人员凭《调动通知》到调出单位办理档案、组织、行政、工资关系等转移手续。
开出《行政关系介绍信》。
5.工资审核。
①《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
②《财政统发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花名册》;
③《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
④拟调(聘)人员档案或《工资转移单》。
主要审核工资套改、转移是否正确,审核后,签署意见。
(二)市人事局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
综合规划与人事仲裁科:
1.组织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考聘工作人员。
①单位(党组)考聘工作人员报告;
②《考聘工作人员岗位申报表》。
研究同意后,受理考聘岗位申报。
2.审批增人计划。
①《聘用人员审批表》;
②拟聘人员档案;
③《聘用合同》;
④《用编通知单》。
研究同意后,开出《增人计划通知单》,聘用审批。
公务员管理科:
3.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考录公务员。
①单位(党组)考录国家公务员报告;
②《考录国家公务员职位申报表》。
研究同意后,受理考录职位申报。
4.调动审批
①单位(党组)补充国家公务员报告;
②《拟调干部审批表》;
③《增人计划通知单》;
④《用编通知单》。
主要审核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补充人员的条件,研究同意后,开出《调动通知》。
5.转移行政关系。
补员单位或被调人员凭《调动通知》到调出单位办理档案、组织、行政、工资关系等转移手续;
开出《行政关系介绍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教育培训科:
6.接收安置营职以下干部及随调家属。
根据安置领导小组的安置方案,向单位开出安置派遣通知书,随调家属研究同意后,按其身份开具证明分别转有关部门办理调配手续。
考试指导中心:
7.组织实施公开考试。
①《招考方案》;
②《报名资格审查表》。
主要组织实施对考生的笔试和面试工作。
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8.人事、合同鉴证。
①《增人计划通知单》;
②《聘用人员审批表》;
③《聘用合同》;
④人事档案。
办理人事、合同鉴证、流动和审核保存档案等手续。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科:
9.工资审批。
①《增人计划通知单》;
②《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
③《财政统发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花名册》;
④《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
⑤《用编通知单》。
主要进行工资套改、审查工资转移是否正确,并办理审批手续。
(三)市委编委办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委编委办编制二科办理相关手续。
1.审核考录职位计划。主要审核单位编制结构和是否有对应的空余编制。
2.申请用编。
《进人用编申报表》;
主要审核单位编制结构和是否有对应的空余编制,研究同意后,开出《用编通知单》。
3.上编。
①《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事业单位同时需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②《用编通知单》;
③《增人计划通知单》;
④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属市委安排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凭市委市政府文件和行政介绍信直接到机构编制二科上编)。
研究同意后,开出《用编通知单》。
(四)市财政局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工资发放中心:
1.工资统发。
①《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
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减和工资异动审批汇总表》;
③《用编通知单》。
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资统发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工资统发手续。
预算科:
2.人员经费。
不实行工资统发,需由财政负责人员经费的,带上述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五、补充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1.坚持程序,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
2.把握职责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能。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玲震亮”为你整理了这篇2024年上半年度审计局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4年上半年度审计局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颍东区审计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审计机关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依法履职尽责,大力推进审计全覆盖,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截至目前已开展审计计划项目20个,已审结2个,在审18个,审计查出管理不规范和违规金额4361.32万元,移送处理事项1项。现就我局上半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不断提升党建工作质量。一是加强学习教育。坚持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目标要求,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方式,上半年局党组、机关支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中国共产党简史》、《论中国共产党历史》、《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等共计12次,组织开展专题研讨会5次,组织观看学习《百炼成钢:中国共产党的100年》纪录片6次,党员领导干部上专题党课2次,这些活动的开展,全体党员干部“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意识显著增强,争先创优干劲倍增,政治“三力”明显提升。二是丰富党日主题内容,切实增强凝聚力。坚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经常化与积极开展现场教育有机结合,不断丰富党员活动日内容,增强时效性、针对性,促进党员干部综合素质不断提升。4月8日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袁寨镇淮海战役颍河阻击战烈士纪念碑开展了“重温历史、缅怀革命烈士”主题党日活动,4月29日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主题,组织党员干部赴河东办事处北京东路社区和袁寨镇郝桥社区开展了“审计进社区”村级财务管理指导工作,收到较好社会效果,4月30日《中国网》进行了报道。有力促进了全面提升全员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三是持续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活动,优化工作作风。我局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并制定了区审计局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方案和学习研讨计划,并按方案和计划稳步推进。充分利用周一例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市、区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以及各级各类典型案例通报问题等内容,同时适时观看警示教育片《镜鉴》、《代价》和反思阜阳市教育局原副局长等3名违纪违规问题、蒋利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及其教育警示、市纪委《关于四起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的通报》、市纪委监委《关于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的通报》中的教训等,切实让全体党员干部以案为鉴、以案为戒、以案促改,共开展了 3 次集中研讨,4月6日组织开展“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专题研讨会,按照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的要求,思想认识深刻,查摆问题严格,整改态度坚决,会议达到了“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的预期目的。5月24日组织开展了四个“想一想、问一问”党史学习教育的专题研讨活动取得良好效果,《中国网》予以刊载报道。通过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活动的开展,全局党员干部端正了思想、改进了作风、规范了行为、推动了工作。四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工作成果。上半年,我局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坚守脱贫攻坚成果有序衔接乡村振兴工作,继续落实“四个不摘”,全体包保干部定期开展走访调研,通过入户座谈、到田间地头、实地察看等形式,排查问题,帮助脱贫户排忧解难,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时选派派员1名人员参加第八批选派干部到插花镇闸南村帮扶接续乡村振兴工作。
(二)聚焦主责主业,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半年来,我局从实际出发,着力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克服区乡党委换届人事调动的影响,积极与区委组织部等区直相关部门沟通,做到及早谋划好项目计划。二是忠于部门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推进相关项目有序开展,主要表现在:
1、政策跟踪审计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半年来始终坚持把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作为“首要任务”和“政治责任”,充分发挥政策落实“督查员”和经济发展“助推器”的作用,以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畅通、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结合实际情况,今年重点审计了着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情况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先后抽查了区扶贫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委4个单位、计17个项目,涉及财政资金143,390万元。目前社会保险基金跟踪审计已完成,重点关注了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基金收支平衡、基金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等情况。同时完成了市局交办的2024年度全市扶贫资金项目及政策执行情况交叉审计任务,揭示了脱贫攻坚领域工作不切实际的问题、产业扶贫项目盲目跟风等形式主义问题、揭露扶贫审计项目绩效不佳的问题。
2、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有序推进。以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对2024年度颍东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重点审计区级预算和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预算批复与预算调整情况,收入和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情况,行政运行成本方面,预算绩效管理推进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收支绩效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决算草案编制及其他方面。项目现正在进行实地审计。对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卫健委、阜阳市第十一中学等5个单位的2024年部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等支出情况,专项资金支出合规情况,财政资金支出效率,预算决算真实性完整性,财经法规遵守情况等。现项目均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3、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谋划与审委会工作会议筹备同步推进。目前已完成第四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各项筹备准备工作。为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力度,在全面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审查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三公”经费情况。2024年计划对袁寨镇、老庙镇、杨楼孜镇、新乌江镇、冉庙乡5个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和对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新局、区总工会等5个区直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目前10个项目均在实施阶段。
4、政府性投资审计工作迈出新步伐。以强化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促进提高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为目标,稳步推进政府投资审计。一是积极配合区有关部门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遗留的问题。二是加大跟踪审计督查力度。投资审计转型由过去的偏重价款结算转变为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实施2个竣工决算项目。投资审计中心在总结以往年度审计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与各项目主管单位联系征求意见,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对项目建设程序、决算是否存在问题、手续是否完善、费用开支是否合理规范等进行审前调查。三是对重点领域项目监督实施全覆盖。上半年接续对2017年10月至今我区共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訾营片区、张北片区、胡桥青峰片区等12个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拆迁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进行了审计调查,涉及资金100.18亿元,提出审计意见建议7条,得到区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纳入纪检监察(巡察)重点之中。继续对区政府投资的涉及民生的医院、学校、安置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今年对区政府重大投资的肿瘤医院新区建设、和至佳苑、幸福学校等6个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四是镇村投资相关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工作接近尾声。
二、存在的主要难点和问题
一是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重的矛盾依然突出。二是审计人员的综合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计算机应用水平还需不断加强。三是审计人员防范审计风险的责任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四是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2024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起步之年,我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推进审计全覆盖,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助力新阶段现代化颍东建设,更好地发挥审计在服务全区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高质量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任务。对照区委审计委员会即将审定通过的年初确定的审计项目计划,确保完成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上级审计机关和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科学安排审计工作节奏,合理调配审计力量,按时按质完成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审计,完成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等各项专项审计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事项,确保全年工作顺利完成。同时,对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进行,做好向人大报告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进一步深化审计成果运用,发挥审计监督合力。
国资委审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四)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
(五)在长江中下游堤防工程项目中,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的一、二级堤防中的穿堤建筑物、基础加固、防渗处理、抛石固基等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工程,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移民、施工影响补偿、防汛抢险、与地方实施工程的衔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等与地方有关的事宜,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签订协议,并确定协议双方执行责任人,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保证互相配合,防止互相推诿,以免影响工程施工和防汛。
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一)大江大河的综合治理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由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国务院审批。尚未经过审批和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要抓紧做好修订和报审工作。
(二)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勘察设计单位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地质、水文、气象、社会经济等水利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凡不的,要向社会公开,实行资料共享。
(五)水利工程项目的安排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所确定的轻重缓急建设要求,既要考虑需要,也要充分研究投资方向、投资可能、前期工作深度等多种因素,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水利部门、受委托的咨询机构要对有关技术、经济问题严格把关,提出明确意见。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六)前期工作费用按照类别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承担,其中用于规划和跨流域、跨地区、跨行业的基础性工作的,在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财政性投资中列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用于建设项目的,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中央和地方在安排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用,并要合理安排资金勘察设计工作。
(七)年度计划中安排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方案。工程施工必须具备施工设计图纸,完备各项校核、审核手续。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上述制度的,计划部门不安排计划,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二)各级水利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负行业管理责任。
(三)承建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严禁无证或越级建水利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工程施工不得分标过细或化整为零,严禁违法分包及层层转包。需组织群众进行土料运输、平整土地等单纯的工序和以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堤防工程,必须采取相应的保证质量的措施,具体措施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四)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所监理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堤防工程中,长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其中一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所属的具备资质条件的监理公司承担;二级堤防工程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其他流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报水利部批准;不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工程,报流域机构批准。三级堤防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监理单位,也要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五)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由水利部商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制定《堤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并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
四、严格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制度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规范。水利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一级堤防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主持;二级堤防由流域机构主持;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由地方水利部门主持。工程验收必须有专家参加,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
(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单位要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质量监督意见报告,项目法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验收委员会鉴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进行验收。
(三)要充分考虑堤防工程应急度汛的特点,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未经验收而参与度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度汛方案,保证安全度汛。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中央项目的年度计划由水利部报国家计委,地方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进行初审,其中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的年度计划,须报送流域机构审核,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报送国家计委、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备案。
(三)地方要求审批项目或在年度计划中要求中央安排投资的,要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出资证明。凡不通过规定渠道报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地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中央资金。地方已承诺安排资金,但实际执行中到位不足的,中央计划、财政、水利等部门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停止审批其他项目、调整计划、停止拨付中央资金等措施,督促地方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四)完善协商和制约机制,减少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中央项目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分别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的计划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下达到省计划和水利部门。地方项目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财政部下达到省财政部门。国家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后,省计划、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凡可将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的,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合理安排各项建设任务。
(五)各级计划、水利部门要根据规定,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计划,对特别急需的项目尤其是起关键作用的工程(如重要干堤的重点险段、重点病险水库的度汛应急工程等)应优先安排。
(六)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作用方向。
(七)各级计划(稽察)、财政、水利等部门下达计划、预算、稽察情况的文件要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做到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及时通气,堵塞漏洞。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预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由以上原因形成中央投资节余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审批后,将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由取概算外的工程管理费。
六、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
(一)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察。
(二)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对地方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工程监理和工程施工队伍等情况的检查和抽样检测结果,向上一级水利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进行整改。
(三)加强专家对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对重大项目和关键问题,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的论证。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对合理可行的意见要及时采纳。
(四)欢迎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制度。对群众用各种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及时处理。
七、其他
上一篇:国资委环保工作计划{集合5篇}
下一篇:国资委发展宣传教育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