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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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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第1篇

??? 一、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调查

??? (一)区域经济发展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 上海市金山区地处杭州湾畔,位于沪、杭、甬及舟山群岛经济区域中心,是上海市的西南门户。目前该区已有化工、轻工机械、纺织服装、电子、医药、汽车配件、暖通设备、建材、食品等行业的各类工业企业1300余家,并且形成了12个颇具经济实力和发展前景的企业集团,以及15家年产值超亿元或利润超千万元的规模企业。其中,中国着名的特大型企业——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石化)和上海化学工业区一部分坐落于境内。按照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一是上海化学工业区最终向西与上海石化连线成片,从而形成近60km2的化工产业带;二是以精细化工园区为标志的金山第二工业区,其规划面积10.78km2,这也是上海市“十二五”重点支持发展的化工园区之一;三是国家火炬计划之一的上海新材料深加工产业基地也落户于该区域。因此依托石油化工产业发展石化下游产品是金山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 一方面,区域内及其周边地区,发展石化下游及化学化工产业潜力巨大,可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化工行业大都为高污染产业,也给该区域的环境保护带来很大的压力,如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倘若妥善处置不到位都将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此,结合“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政协调研课题,在重点调查区域内化工、医药等行业危险废弃物的基础上,为安全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提供若干决策参考。

??? (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出及处置现状

??? (1)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出。根据有关资料数据统计(见表1),2011年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产出量:794/481kt,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出量:35.8/34kt,分别比2006年增加了65%和5.3%。具体到生产企业上海石化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产出量增加了22.8%,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出量下降了57%;其他生产企业两种类别的废弃物均明显增加,分别达到5.2倍和6.5倍。尽管区域内无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还是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主要都出自上海化工区和上海石化两大石化生产实体,但其他生产企业的产出量和增加幅度都不容忽视。“十二五”期间,随着上海化工区、金山第二工业区及其上海新材料深加工产业基地新装置不断建成投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产出量还将急剧增加。

??? 表1 区域内废弃物类别及其产出量 kt

??? 单位 废弃物类别 2006年 2011年

??? 上海石化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产出量 430 528

???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出量 14 6

??? 上海化工区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出量 10~20

??? 其他生产企业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产出量 51 266

???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量 1.5 9.8

??? (2)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现状。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回收或综合利用,通常委托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如前述两大石化生产实体产出的一般固体废弃物安全处置率为100%。对于石油化工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在处置技术要求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处置的基础上,不要强调定点处置。2011年区域内拥有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总量、处置方式等见表2。

??? 表2 2011年区域内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统计 t

??? 单位 处置能力/

??? (t·d-1) 处置量 其中:

??? 综合利用 其中:焚烧残渣

??? 处置量 综合利用 填埋量

??? A公司 160 18767 584 18183 18043 140

??? B公司 50 5500 3412 2088 2075 13

??? C公司 12 260 235 25 20 5

??? D公司 30 9684 9684 -- -- --

??? E厂 60 5403 5403 -- -- --

??? F公司 14 2551 1176 1375 1279 96

??? 合计 326 42165 20494 21671 21417 254

??? 由表1可知,2011年区域内6家企业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总量为42.2kt,处置方式有焚烧、综合利用、填埋等多种形式。这些企业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能力97.8kt/a(以300d计),大大超过区环保局所统计的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出量,这就为“十二五”期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预留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容量及其环境保护设施。

??? (3)在环保设施和处置技术方面。上海化学工业区太古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拥有目前亚洲规模最大、排放标准最高的工业危险废弃物焚烧装置,处理规模60kt/a,两座回转窑24小时连续操作,可提供350d/a的“一站式”废料处理服务。该装置依托法国苏伊士集团先进技术,按照欧盟危险废弃物焚烧处理标准实施车间内部的整体设计,对国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名录中的绝大部分危废品能够“统吃”,且不受固体、液体和气体等形态的约束。

??? 在最棘手的焚烧尾气处理上,通过1200℃高温炉窑、烟气急冷技术、袋滤式除尘技术、活性炭吸附技术、预热锅炉内喷洒氨水、水洗碱洗的两级洗涤技术等处理方法联用,有效去除焚烧烟气中令人谈虎色变的“二恶英”等有毒有害物质,确保最终的尾气排放达到先进的欧洲Ⅱ标准。

??? 二、存在的问题

??? 通过对区域内石油化工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初步调研,认为还存在以下潜在的问题:

??? (1)区域内既有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也有许多中小规模化工企业,每年产生的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不仅总量大,而且涉及种类也多,这对全方位有效监管及其安全处置这些废弃物带来很大的难度。

??? (2)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费用较高,而其综合利用率又较低,部分企业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有违法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迹象,如将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进入填埋场等,将会造成新的环境污染事件。

??? (3)现有焚烧处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设施中,多数焚烧炉尾气处理设备简陋,缺少在线监测装置、污水处理装置及齐备的烟气净化系统,这对废弃物焚烧处置将会造成二次污染。

??? (4)环保系统对区域内在沪央企和国家级工业园的环保管理和行政执法,还存在一定薄弱环节,包括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尚未列入本区域环保系统的统计档案,这与实际环境效果产生所在地域不符。

??? 三、对策和建议

??? (1)根据金山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量大类杂的现状,环保系统应当增加必要的投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安全处置的监管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探索有效管理措施,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 (2)环保系统应当对持证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包括检测处理技术、污染控制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对于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应督促整改甚至吊销许可证。

??? (3)对于落户在区域内的招商引资项目,要严格做好具体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增加清洁生产审核,使落地区域内的企业及其产生的废弃物,尽可能在相关工业园区内得到生态循环和有效地综合利用[5]。

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供电企业;安全;风险;危险物品和废料;生命周期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Safety Production Risk Management System of China Southern Power Grid, dangerous goods and waste management attracts increasing attention. With the case of Zhanjiang Power Supply Bureau of Guangdong Power Grid Corporation, a life-cycle management process is built for dangerous goods and wastes to lower the threat to company personnel and the environment, in which purchase, storage and delivery, usage, emergency, waste disposal are all included. By identifying dangerous goods and waste, collecting relevant MSDS and building working guideline, results of this paper can meet the needs of power supply enterprise and Safety Production Risk Management System.

KeywordsPower supply enterprise; Safety; Risk; Dangerous goods and waste; Life cycle

中图分类号:TF80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鉴于南方电网公司一直以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2007年,在总结其试点单位对《电力企业安健环综合风险管理体系指南(PCAP体系)》应用经验的基础上,对该体系做了大规模的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结合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构建了涵盖9个单元51个要素的完整体系,其中危险物品和废料管理对应于要素7.2。

为推进供电企业对危险物品和废料的科学管理,顺利实现该要素的管理落地,广东电网公司湛江供电局启动了“危险物品和废料管理研究”科技项目,力图涵盖采购、存储和配送、使用、应急和废弃物处理的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建立一套适用于供电企业的危险物品及危险废料系统管理流程,从而有效降低危险物品对员工的健康影响及危险废料对环境的危害。

作为一种成熟的理论工具,全生命周期分析(Life cycle assessment)已被广泛用于计算电力系统的环境影响,如火力发电系统(Odeh and Cockerill,2008;Xiao et al.,2011),风力发电系统(Fleck and Huot,2009;Fthenakis and Kim,2009),生物质燃料发电系统(Elia et al.,2011; Fan et al.,2011),太阳能发电系统(Espinosa et al.,2010;Fthenakis and Kim,2010),然而,将该方法成功应用到电力系统的管理中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见于对部分特定固定资产的管理模式研究(李军等,2010;张黎明,2009;李艳军,2007;董涛,2007)。

在调研湛江局的危险物品和废料分布现状后,将全生命周期方法应用到供电企业危险物品和废料管理中,所得结果如下。

1 危险物品和废料分布现状

法规与制度清单

为满足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对危险物品和废料的管理过程的要求,共收集相关法规与制度共39份,作为管理落地的依据。

危险物品和废料分布现状

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和管理的必要性,识别的危险物品共计26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电子废弃物管理办法》,识别的危险废料共计9类。

2 危险物品和废料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将全生命周期方法应用到供电企业危险物品和废料管理中,构建各环节的工作指引如下。

2.1 采购环节

梳理危险物品采购环节的工作步骤如下:

(1) 制定危险物品采购计划。

(2) 选择合格的危险物品供应商。

(3) 要求供应商明确危险物品运输过程中的特定要求。

(4) 制定危险物品合同,要求附危险物品的完整MSDS文件。

(5) 在供应商确认订购单后,督促供应商按时交货。

2.2 存储和配送环节

梳理危险物品采购环节的工作步骤如下:

(1) 危险物品检验入库。

(2)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估计各类危险物品的风险水平。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临界存储量定义为100满分值,该风险是一种基于危险物品存储量的潜在风险。已识别的26种危险物品对应的风险评估结果列于表1中,如有不含在表1中的危险物品,根据前述步骤进行计算。

表1 危险物品风险评估值

(3) 明确工地现场的危险物品和废料处置规范。

(4) 在危险物品检验入库后,需要将危险物品配送至使用部门。

(5) 危险物品出库。

(6) 对不同场所的危险物品和废料的储存做分别要求。

2.3 使用和应急环节

在使用和应急环节中,针对已经识别的危险物品,按照使用部门和危险物品的种类分类,参阅MSDS,从而对危险物品和使用和应急做出明确要求。在应急环节中,为减轻危险物品事故对人身的伤害,需要配备常见应急物资。

2.4 废弃物处理环节

湛江局的危险废弃物包括废变压器油、废电池、废硒鼓、废墨盒、废灯管、电子废物(电容器等)和试验废液。规范以上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即规范选择的危险废弃物承包商的回收经营资质,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规范的五联单。

3 结束语

在南方电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的指导下,本文以广东电网公司湛江供电局为研究对象,涵盖采购、存储和配送、使用、应急和废弃物处理的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建立了一套适用于供电企业的危险物品和废料系统管理流程,从而实现风险管理体系中对应要求的落地。

参考文献:

李军,施志刚,杨志良,赵红.设备全寿命管理思考[J].青海电力,2010,3:1-3.

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第3篇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3.21”响水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按照《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XX市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XX市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决定自2024年12月起至2024年12月,由环保办牵头组织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上来,深刻汲取“3.21”响水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各方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建立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到2024年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达到90%,危险废物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努力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

二、整治范围

这次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包含以下产生、贮存、运输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一)全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的单位。

(安监办牵头确定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单位排查整治名单;运管站牵头确定运输单位排查整治名单)

(二)全镇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环保办牵头确定排查整治名单)

(三)全镇报废汽车拆解单位、加油站、加气站。

(工服中心牵头确定排查整治名单)

(四)全镇电动车维修单位。

(运管站牵头确定排查整治名单)

(五)全镇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院牵头确定排查整治名单)

(八)全镇具有实验室的教育机构。

(镇教办室牵头确定实验室排查整治名单)

三、整治重点

(一)排查源头风险

1、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建设等相关手续,是否落实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切实从源头上管控风险。镇各相关部门

2024年1月20日前分别对整治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手续履行情况完成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分别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并于9月底前督促整改到位。对限期无法整改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责任单位:企管站、土管所、环保办、村建站、集镇办。)

2、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单位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推进前期已排查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问题整改工作,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改销号;新发现的固体废物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科学规范迅速整改到位。(责任单位:环保办,企管站、村建站、集镇办、运管站、卫生院、安监办分工负责)

3、核实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是否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错误定性为副产品逃避监管等情况,是否如实申报,是否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整治范围内产生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于2024年9月底前全部纳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督促企业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X环办〔20XX〕X号)要求,于2024年9月底前按不同类型重新报批环评、编制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或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责任单位:环保办负责)

4、核实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责任单位:企管站、派出所、环保办、安监办分工负责)

5、核实废汽车拆解、电动车修理和加油站在日常经营、地下储罐改造、废气治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排查汽车、电动车维修、零部件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催化剂、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督促规范安全处置。(责任单位:运管站、企管站)

6、核实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和教育机构实验室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去向等情况,督促规范安全处置。(责任单位:教管办、卫生院等分工负责)

(二)严格贮存管理

7、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和识别标识设置等相关要求,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装置,规范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企业中控室联网。(责任单位:环保办)

8、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建立规范的贮存台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设施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责任单位:环保办)。

(三)强化转运监管

9、转移危险废物的,应核实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资质信息,告知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责任单位:环保办牵头,村建站、集镇办、教管办、卫生院、运管站、分工负责)

10、运输危险废物的,应核实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铁路、水路运输的规定。(责任单位:运管站负责)

(四)规范利用处置

11、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好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责任单位:环保办负责)

(五)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

12、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备案制度,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含装载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洗舱水),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环保办、企管站、派出所、村建站、集镇办、安监办等部门分工负责)

(六)严格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13、严格环评和安评等中介机构监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权威机构及专家对中介机构评价成果进行抽查评估,对发现中介机构评价存在重大问题的,由政府对权威机构及专家给予奖励;提请有关部门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安监办、环保办分工负责)

四、时序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2024年12月至2024年1月8日)

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重点内容,确定检查范围,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9月底)

一是组织开展全面排查。

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二是迅速落实整改措施。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2月至9月按照整治计划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督查,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整改实施跟踪督办,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三是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方案及各自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着眼长效机制,及时梳理出在政策、制度方面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以便作出制度性安排。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4年10月至12月)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督查,督促完成整改工作,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进度迟缓的或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镇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各有关部门于2024年1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至生态环境局及XX市各相关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组,书记、镇长任组长,副镇级领导为副组长,分管领导牵头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派出所、国土所、环保办、安监办、村建站、农路办、运管站、集镇办、卫生院、教管办单位负责人,村(居)党支部书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周期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成立专项整治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问题整改

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产废和经营单位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发现存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建设等方面相关问题的,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要求,对限期无法整改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三)强化问责问效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对本次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速查处,顶格处罚。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和危险废物管控工作不落实、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整治行动中属地责任不落实、问题查处不严、整改进度缓慢的,将视情适时采取警示约谈、书面通报、专项督察等措施,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保障环境安全。

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第4篇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于2006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 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 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 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

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 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杏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 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 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

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保税区条例》的决定

危险废弃物管理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S8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如果对这类废弃物随意或者做不恰当的处置,那么将会对周围的自然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甚至会威胁人类的健康与生活。在工业生产过程以及人类的生活中,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物,其中危险废物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从经济、环境的角度来看,用安全填埋法处置这些危险废物,对我们发展中国家来说还是较为普遍适用的。

危险废物填埋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存在比较大的风险,需要考虑的因素也较多,包括交通、地质条件、水文、气象等等诸多方面,其中对地下水所可能产生的污染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比如在北京,随着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地下水资源得到涵养,与此同时,地下水位将会上升,一些被埋藏于地下,隔离措施不完善的人工回填废物就会和地下水直接接触,从而造成对地下水的污染。据调查显示,南水北调北京段工作区内共有非正规固体废弃物填埋、堆放物38处,大部分填埋场都是利用遗弃的沙石坑堆放,坑底部均无防渗设施。预计南水北调10年后,这些非正规垃圾场中将有很大一部分受到地下水不同程度的浸泡,产生大量的垃圾浸出液。浸出液中污染物进入地下含水层后,势必对附近的地下水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由此可见,采取适当的防渗措施来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场中产生的渗滤液对地下水造成污染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危险废物填埋场中的主要防渗措施有:

危险废物填埋场的规划与选址。

首先在制定填埋场规划时,除了要考虑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划外,还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环境保护和工业总体规划、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对策、环境监测结果以及场址恢复计划等,根据这些制定包括填埋场选址、计划填埋容量、计划填埋年限和场址恢复计划等在内的填埋场规划。

其次在确定场址问题上要注意:(1)一般将危险废物处置的经济运输距离定为50km,即由废物产生地到填埋场的运输距离不宜超过50km,但对于一些专用废物填埋场及区域性集中填埋场,需要在更广范围内收集废弃物,所以运输距离要更长,此时一般在填埋场规划时主要考虑废物的主要产生地。运输废物一般选用公路运输,但无论哪种运输方式,都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价,配置必要的事故应急设施和应急计划。(2)对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规、污染控制标准进行详尽的研究。比如,法律禁止在水源保护地、各种自然保护区、农业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内建立填埋场;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①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②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黏土资源与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③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④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⑤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⑥地址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3)填埋场应该与周围环境尽可能的协调、融洽。首先不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其次填埋场的存在不应干扰这一地区内原有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三,填埋场应尽可能远离人们视线和交通要道。(4)填埋场应避开地址断裂带、坍塌地带、地下溶洞,应选择有较厚的低渗率土层和地下水位的地区,应尽量避开软土地基和可能产生地基沉降的地区,场址不能位于有落石、滑坡、雪崩或侵蚀的区域。(5)填埋场的建设必须与地区发展协调一致,一方面,要考虑由于地区经济结构和工业发展而造成的废物产量和性质的变化;另一方面,场址的确定要考虑周围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以防填埋场在运行期和封场后成为这些发展的阻碍。

2.填埋场防渗层系统。

防渗衬层系统是填埋场必不可少的设施,它将填埋场内外隔绝,防止渗滤液渗漏进入土壤和地下水,阻止外界水进入废物填埋层而增大渗滤液的产生量。制造衬层的材料必须能够防止废物在填埋场有效寿命期间进入其内,要有合适的化学性质、足够的强度和厚度,以防止在压力梯度、与废物或渗滤液发生物理接触、气候条件、安装应力和日常作业应力作用情况下衬层发生破坏。如果场地具有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 cm/s且厚度大于5m的天然基础层,则可以采用天然材料衬层,但需满足经机械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 cm/s和厚度大于1m两个条件;如果场地的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在1.0×10-6——1.0×10-7cm/s之间,或厚度小于5m,则需要采用复合衬层,复合衬层是将人工合成材料制成的衬层直接铺放在黏土经人工碾压后形成的天然材料衬层上;如果场地的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cm/s,必须采用双人工衬层,即在复合衬层的基础上再加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通常采用双衬层系统,第二衬层是由合成膜与黏土层构成的复合衬层,这种双衬层系统的上衬层之上应设有渗滤液收集系统,两个衬层之间应设有第二渗滤液收集系统,衬层之下的地基或基础必须能够为衬层提供足够的承载力,使衬层在沉降、受压或上扬情况下能够抵抗其上下的压力梯度而不发生破坏。

3.填埋场渗滤液控制系统。

渗滤液控制系统与防渗衬层系统同样重要,由渗滤液集排水系统、地下水集排水系统和雨水集排水系统组成。

渗滤液集排水系统是渗滤液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作用是排除产生的渗滤液以减少其对衬层的压力,包括排水层、过滤层、集水管,根据其所出衬层系统的位置分为初级集排水系统、次级集排水系统和排出水系统。

地下水集排水系统的作用是防止由于衬层破裂而导致地下水涌入填埋场,使所需处理渗滤液量增加,从而给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造成压力,防止渗滤液渗漏进入地下水而造成地下水污染,同时还具有一定的衬层渗漏检测功能。

雨水集排水系统就是收集与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废物接触的雨水,以减轻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负荷。

4.渗滤液处理系统。

雨水通过填埋体后,部分可溶性成分被浸出,所以渗滤液的性质大多取决于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溶解的物质。一般对新近形成的渗滤液最好采用的方法是好氧和厌氧生物处理方法,对于已稳定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最好采用物理—化学处理法,也可以选择回灌法、土地法、超滤膜、渗滤液再循环等多种方法。

5.填埋场的封场覆盖。

当填埋场无非再填入固体废物时,必须封场,作用是减少渗滤液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所造成的危害,同时也可以阻止填埋场中有毒有害气体等的释放。最终覆盖层包括底层、防渗层、排水层及排水管网、保护层和植被恢复。为了完成废物稳定化过程,填埋场封场后还应继续管理,一般规定要延续到30年,期间要维护最终覆盖层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继续进行渗滤液的收集、处理,继续监测地下水水质的变化。

对渗滤液的控制是一个有序的填埋场的施工和运行的主要要求,几乎对所有的受到严重污染的场址和主要的水污染都源于渗滤液毫无控制的渗透到底层土,从而进入地下水或水源,甚至表层水体都因渗滤液的进入而受到严重污染。因此,做好防渗措施是防止地下水受渗滤液污染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GB18598-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S]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精选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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