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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专业技术总结{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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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专业技术总结范文第1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为目标,集约项目,集成技术,集中力量,主攻单产,改善品质,提高效益。总体思路是:在玉米生产的优势区域内建设高产示范田,通过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推进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普及应用,提高技术到田率,提升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发挥高产作物玉米的产量优势,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目标任务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2009年粮油高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09]38号)的要求,依据高产创建示范田的选址原则,在农田基础设施较好,农民科技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状况良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力量较强的开安镇、合隆镇、新农乡、前岗乡四个乡镇各建立玉米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1个。每个示范片中建设万亩示范田、千亩核心展示田和百亩高产攻关田。原则上万亩示范田在一个乡镇,千亩展示田在一个村,百亩高产攻关田在一个组。通过4个示范片的辐射作用,带动烧锅镇、华家镇、*镇、靠山镇等乡镇的玉米生产,辐射带动面积120万亩,每片辐射带动30万亩。

万亩示范田平均亩产比所在乡镇2008年平均亩产增产5%以上;

千亩核心展示田平均亩产比所在乡镇2008年平均亩产增产7%以上;

辐射带动田平均亩产比所在乡镇2008年平均亩产增产2%以上;

高产攻关田目标亩产达到960公斤。

具体任务目标详见附表。

三、实施内容

(一)示范高产优质品种

根据*县玉米生产实际,以提高玉米产量,降低玉米水分,提高玉米品质为中心,根据生产表现,经专家充分论证,示范推广产量高、品质好、耐密植,性状稳定的优良玉米品种,华邦868、先玉335、良玉11、良玉8等。

(二)集成增产增效技术

在选择确定主导品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加强各项增产增效技术的集成与配套,实现良种与良法、农机与农艺、示范与推广“三个结合”。以推广应用高产耐密型优良品种,抢先抓早,全力实施抗旱催芽坐水种,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措施为主,集成推广以下“十项技术”:

(1)机械抗旱一条龙催芽坐水种,保全苗技术;

(2)增施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垅沟深追肥技术;

(3)种子包衣和等离子处理技术;

(4)机械精量、半精量播种技术;

(5)深松深翻,机械耕整地,深施底肥技术;

(6)大力推广高产耐密优良品种,合理密植技术;

(7)化学除草技术;

(8)生物防螟、农田灭鼠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9)大垅双行地膜覆盖栽培技术;

(10)化学促控,促早熟,适时晚收技术;

(三)建设标准粮田

利用国家各项惠农政策,县农业、财政、水利、农机等部门建设项目,向高产创建区域倾斜,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和装备水平,提高抗灾减灾能力,建设标准粮田,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四、工作措施

按照省、市政府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县、乡、村配合,政、技、物结合,明确任务分工,责任分解到人,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玉米高产创建工作任务。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县玉米高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成员如下:

组长:*县长

副组长:*县委副书记

*副县长

*副县长

成员:*县农业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农业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开安镇党委书记

*合隆镇党委书记

*新农乡党委书记

*前岗乡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

(二)集成优势技术,依靠科技增产

成立*县高产创建活动专家组,负责玉米高产创建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以推广应用高产耐密型优良品种,抢先抓早,全力实施抗旱催芽坐水种,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措施为主,集成推广“十项技术”。专家组要按农时季节组织好科技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点、面结合,保证技术要领到人,技术措施到户,良种良法到田,技术到田率达到100%。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制定高产创建活动技术集成方案,编制技术应用“明白纸”,培训技术推广“明白人”,建立示范农户管理档案。

*县玉米高产创建活动专家组:

首席专家:*农技中心主任推广研究员

栽培专家

成员:*植保站站长推广研究员

植保专家

*农技中心副主任高级农艺师

栽培专家

*农技中心副主任高级农艺师

土肥专家

*农技中心副主任推广研究员

栽培专家

*种子管理站副站长农艺师

种子专家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玉米高产创建活动由县玉米高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组长、副组长各负责一个高产创建示范片,县农业局及各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综合协调由县农业局负责。每个示范片设立一名专职技术负责人。片区责任分工:各片所在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按照高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确定地块,安排作物布局,落实增产措施,动员农民参加高产创建活动,签订保苗、产量指标、包保合同。配合农业部门进行技术指导,落实物化补贴。

开安示范片[示范片编号:2009(吉)(玉米)001]:

实施单位:县农业局开安镇人民政府

总负责人:*

责任人:*

合隆示范片[示范片编号:2009(吉)(玉米)002]:

实施单位:县农业局合隆镇人民政府

总负责人:*

责任人:*

新农示范片[示范片编号:2009(吉)(玉米)003]:

实施单位:县农业局新农乡人民政府

总负责人:*

责任人:*

前岗示范片[示范片编号:2009(吉)(玉米)004]:

实施单位:县农业局前岗乡人民政府

总负责人:*

责任人:*

(四)政策倾斜,物质扶持。县委、县政府对高产创建活动实施政策倾斜,全方位进行资源整合、人员整合、项目整合、物资整合及惠农政策整合,集中全部力量为示范片服务,打好高产创建攻坚战。

(五)宣传引导,展示观摩。在作物生长关键季节,选择有代表性的高产创建典型,组织农业行政部门、技术推广部门、示范农户等进行现场观摩,开展技术交流,总结先进组织方式和生产技术模式,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宣传开展粮油高产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效,使高产创建活动深入人心,让全社会接受和认可。

(六)测产验收,据实申报。按照省农委制定的粮食作物测产验收办法,在组织县级专家自测的基础上,依据测产验收程序做好验收申请和实地验收工作,认真做好总结,据实申报奖励。

副高专业技术总结范文第2篇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副高专业技术总结范文第3篇

一、高等职业院校岗位设置的原则

1、高等职业院校的岗位设置要以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比例为根本依据,再结合各自学校的专业特点和人员情况进行设置。设置时应以学科(专业)为基点,以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为依据,以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料、优化队伍结构、促进学院发展为目标。

2、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本着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分步实施的原则,同时兼顾各学科、专业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分布情况设置。

3、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本着统筹兼顾、适度倾斜的原则,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建设任务,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分档、分级管理。

4、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优化配置的原则,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保证岗位的满负荷工作,做到岗位的责、权、利相统一,发挥岗位的最佳效能。

二、高等职业院校岗位设置的依据

根据《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依据。但是高等职业院校在教学特点、办学理念、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的特征、考核及晋升导向等方面都与普通高等学校有着较大的差异,因此高职院校的岗位设置除了要遵循高等学校的设置原则外,还应体现自身的特点设置岗位。

1、正高级岗位设置依据

(1)高职院校中起到学科示范带头作用的重点学科的负责岗位;

(2)具备重点专业对应的实践领域的实践指导岗位,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已形成实践特色的负责岗位。

2、副高级岗位设置依据

(1)学院级重点学科的重要岗位;

(2)“双肩挑”的院校主要负责岗位,系、教研室、研究室,主要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岗位和承担重要管理职能的重要岗位;

(3)负责主持指导系和专业的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的岗位;

(4)承担学科重要实习实训指导的岗位;

三、高等职业院校高级职务岗位比例设置

1、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

高职院校教师高级职务占教师定编总数的20%―30%,教授与副教授之比约为1s7。

2、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

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职务和中级职务、初级职务岗位设置比例应为2s5s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所占比例应略低于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比例,一方面是考虑到教师系列是学院的主干系列,应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另一方面是由于教师以外的专业技术系列中有很大一部分专业系列不设置正高级。

四、高等职业院校目前专业技术职务分布存在的问题

1、副高级职务在高级职务中所占比重过大,但教学实践经验相对较低。

近几年,随着高职院校的发展,引进了大量的高学历层次人才补充进教师队伍,博士毕业生占了引进人才的很大一部分比例,他们在教师岗位上满两年即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于他们的专业学术水平高,副高级职务评审的一次通过率基本可以达到100%。但是由于他们从事教师专业岗位工作时间较短,教学经验及实践指导教学能力整低偏低,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另一方面,从副高级职务向正高级职务晋升,受到年限、学术要求、科研要求等因素的制约,正高级职务的通过率相对较低。因此造成了副高级职务在高级职务中所占比重过大,给副高级职务的岗位聘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高级职务与中级职务比例过大。

大部分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存在于“双肩挑”的管理人员中,他们大部分是工龄长、学历偏低的老职工,没有严格的晋升导向他们基本就保持在中级职务状态,造成中级职务比重过大,不利于学院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

3、正高级职务在整个专业技术职务中所占比重过小

由于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特点,很多现有的高职院校是由原来的几所中等专业学校合并、升格而成,教师队伍的构成中由于原中等专业学校不设立正高级职务,大部分现有专业技术人员都存在着学历低、学术水平不够的问题,因此晋升正高级职务存在着较大的困难,造成了正高级职务人数过少,影响了整体师资队伍的水平。随着职院校的不断发展,需要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正高级教师带领学院的专业建设、学术水平提高层次,正高级职务比重过小制约了高等职业院校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4、中级职务中具有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不够

高等职业院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区别就在于职业实践技术方面。高等职业院校的职业实践环节充分体现了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培养人才的侧重点,这就要求高等职院校的教师要具备“双师型”的要求。所谓的“双师型”教师是指高职院校对专业课教师的一种特殊要求,即要求专业课教师具备校高的文化和专业理论水平,同时还要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技能,以培养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因此在中级职务教师中要以培养双师教师为导向,提高具备双师能力教师的比重,才能体现出高职教育的特色。

五、建立适合高等职业院校发展的岗位设置的几点探索

1、建立合理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比例结构

高职院校首先要从整体上控制各级别的结构比例,可以适当调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高、中、初级比例为了3:5:2。一方面,高级职务占到30%,缓解了目前副高级职务人员较多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通过控制高级职务中正、副高级的比例建立晋升正高级的政策导向。

2、各级岗位通过档次分布比例建立良好的档内晋升导向

每一级岗位中的三个档次的比例也要考虑晋升导向,兼顾双师型的教师的构建,通过档内比例引导教师向双师型人才发展,推动职业教育的特色发展。

副高专业技术总结范文第4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

其中参加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评审的范围包括: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党校,院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和学生专职辅导员;高职高专院校评审范围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包括本科院校内设的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师。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指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学校思想政治理论、外语、大学语文、大学计算机、高等数学、普通物理等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之外的均为专业课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确认。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职业道德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五条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现论和高新技术的某一方面有独创的见解。

第六条教师资格要求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教授(研究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5年。

(二)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5年。

(三)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思政系列除外)。

第八条考核要求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心理健康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外语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破格条件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自治区引进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

5.“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6.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9.经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的自治区支柱产业急需的人才以及特殊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具备符合要求的学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

2.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3.自治区“高等学校11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

4.优秀教学成果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三)破格评审业绩成果参照正常晋升条件,已用于破格的条件不能作为评审条件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转系列要求

(一)高校内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实验等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之间,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晋升另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先转后评。

由于工作变动,已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转评高校自然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可根据本人实际,直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拟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在高校教师岗位工作满2年,方可转评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业绩成果以高校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仅作参考。

(二)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引进人才要求

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调入人员要求

由党政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和业绩成果等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申报副高级以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第十五条博士后人员要求

出站博士后人员,经学校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第十六条返聘人员要求

被返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退休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兼职人员要求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延迟申报人员要求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3—5年申报。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九条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1)

第二十条高职高专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高级实验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业绩成果补充说明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完成并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三)按要求提交的论文,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同一原创作品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只计1次。

(四)本条件所称核心学术期刊指收录在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中所列核心期刊。

(五)经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并审定的教材,为国家级规划教材。

(六)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特色专业、自治区品牌专业、精品课、双语教学示范课、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验示范中心、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

(七)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等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高等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不低于本条件的评审条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审核后方可执行。

副高专业技术总结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坚持科学地、全面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业绩,建立科学、合理、客观、规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职称评审的权威组织,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评委会包括:正高级评委会、副高级评委会、中级评委会和初级评委会。各级各专业评委会在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评委会的组建权限

1.高级(含正高级)评委会,由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2.中级评委会,由省直各部门和各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评审数量较少的专业,一般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各市不再另行组建。

3.初级评委会,由县级以上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并报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四条评委会的组建原则

1.按专业组建原则。评委会的组建,原则上按二级学科划分的专业组建。按专业组建确有困难的,可按相近专业组建。

2.同行专家评审原则。评委会委员必须由本专业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组成。

3.评审委员人选备案原则。委员人选必须是进入评委库人员,未进入评委库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

4.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担任评委。

第五条评委会的组建方法

1.建立“评委库”。各级各系列或专业都要建立“评委库”。高级“评委库”设在省职改办。中、初级“评委库”设在市、县人事职政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入库人选由专业部门推荐,或自荐并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进入评委库。评委库的人员数量一般应是评委会委员人数的三倍左右。入库人员,由人事(职改)部门颁发入库人员通知书。入库人员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一般不少于入库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评审委员会产生方法。入库人员确定后,由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将入库人员的基本情况(见附表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预选委员登记表》)按要求录入微机,并将软盘报省职改办。高级评委会开评前一周内,由省职改办会同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抽取本年度专业考核评议组成员,组成考核评议组,然后再从专业考核评议组中分别抽取评委会成员人选,评委会人选中,青年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中、初级评委会人选的产生方法,参照高评委会人选产生的方法执行。

3.评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每组不得少于三人。学科评议组设组长,一般由评委会委员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科组长由人事(职改)部门提名。

4.评审委员会的批准。各级评委会人选产生后,按照评委会的组建权限,由相应的人事部门职改办批准,相应的评委会办事机构通知到有关评委成员。评委会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条评委会委员数量要求

1.高级评委会由17名委员组成,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13人(按相近专业组建的不得少于15人)。

2.中级评委会由15名委员组成,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11人(按相近专业组建的不少于13人)。

3.初级评委会由11名委员组成,出席会议委员不得少于7人。

第七条评委会委员技术职务要求

I.正高级评委会委员必须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副高级评委会委员必须具有本专业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般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3.中级评委会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一般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4.初级评委会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评委会委员送选的基本条件

1.高级评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德。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论著或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二、三等奖以上自然科学或一、二等社会科学奖励,或授予省以上专家称号。

(3)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4)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热心资格评定工作。

(5)精力充沛,身体健康,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定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2.中、初级评委会委员,参照上述条件送选。

第九条评委会的评审权限

各级各专业评委会,只具有评审本专业本级或低于本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权限。凡跨专业、越级别评审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三章评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评审工作是职称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评委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业绩必须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规范的评审程序、民主公正的评审方法、客观科学的评价手段,是评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开好评审工作预备会议

评审工作预备会议,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主要内容:

1.宣布评委会委员名单,通过人事(职改)部门提名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科评议组组长名单,明确学科组的划分。

2.汇报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情况,包括:参评人员和答辩人员的数量;申报资格的审查和评审材料的审核;会议议程、方法和时问的安排;评审材料和答辩人员的分组;会议所需资料的准备等情况。

3.传达上级职改部门对评审工作的要求,组织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性文件,熟悉有关政策和评审标准,提出工作纪律等。

4.评委会主任委员对全体委员提出有关注意事项和要求。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的方法步骤

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按照审阅材料、量化记分、组织答辩、民主评议、投票表决的步骤组织实施:

1.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议

学科评议组的评议工作,由组长负责按以下方法实施:

(1)确定量化评审记分分值的评定标准。要依据本学科或本专业技术人员所担负工作的性质参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表》(附表二)确定分值标准。

(2)认真审阅材料。

(3)组织答辩。答辩工作通常由评议组组织实施。答辩人员较少的,可由评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方法及内容:

①答辩人员范围:申报评审正高级和破格申报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凡无故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行放弃参评资格。

②答辩顺序采取抽签决定。

③答辩时间每人不少于15分钟。其中,本人述职5分钟,提问答辩10分钟。

④提问内容由评议组研究确定,重点考核其专业知识、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和获奖成果及论文、论著等情况。

⑤对答辩人员答辩水平的评价,共分为三个档次:优秀、合格、不合格。档次的评定要由评议组集体研究确定,评价档次要记入本人评审表内,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4)进行量化记分。由学科评议组主审人依据评审材料和答辩情况,按照量化记分标准,分项目内容确定的分值,作为本评议组和评委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的主要参考依据。

(5)小组综合评议。各评议组在审阅申报材料、进行答辩和量化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审,确定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上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形成书面材料由学科组组长向评委会汇报。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负责上述工作。

2.学科评议组向评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平衡各组对标准的掌握,研究答复疑难问题。

3.召开评委会全体会议

评委会主任委员适时组织召开评议组长会议,把握各组评议进度和评议情况,在各评议组评议意见成熟的基础上,按以下程序召开评委会全体会议:

(1)大会听取各评议组初审意见的汇报。各评议组对本组每个参评人员的综合评价意见向大会作简明扼要的汇报。

(2)大会对各组的评议意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形成相对统一的评议意见。

(3)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应在大会评议意见相对集中统一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必须遵循的原则:①出席评委会的评审委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人数,(评委委员在投票表决时,不准投“弃权”票)投票结果方为有效;②非评审委员不得参加投票表决;③出席评委会的委员不得代替未出席评委会的委员投票;④凡同意票达到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者,视为评审通过;⑤对未通过人员不得进行复议表决;⑥投票表决前,主任委员必须明确有关注意事项和纪律要求;⑦必须健全验票、唱票、记票、监票工作机制。要从出席评委会的委员中,推举四名委员和职改办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评审表决票的清点、检验和统计工作。

(4)公布表决结果。评审表决票清点、检验和统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体委员对统计工作无异议后,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

4.填写评议、评审意见

(1)评议组组长负责将本组评议意见和对答辩人员的评价意见填入申报人员的评审表内,并由组长签字。

(2)评委会将评审表决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由主任委员签字或用印,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十三条做好评审工作总结

主任委员对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找出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整理评委会评审会议纪要和撰写评审工作总结报评审会议结束后,各评委会的管理机构要及时整理好评审会议纪要和撰写评审工作总结报告。

1.评审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和记录人的姓名、职务、本次参评人数、会议议程、评议意见摘要、评审表决结果、评审表决票、汇总票等。

2.评审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起止时问、地点、出席委员人数、参评人数、会议议程及采取的方法步骤;评审表决结果(包括评审通过人员和未通过的人员)、评审会议纪要、评审通过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含软盘)以及本次评审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对职称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送审报批

评审工作结束后七日内,由各职改办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职改部门审批。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权限: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省职改办审批并印发任职资格通知;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省职改办审核批复后,由各市、省直各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批并印发任职资格通知;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县(市)级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批并印发任职资格通知。

2.须报送的审核、审批材料:

(1)评委会评审工作总结报告;

(2)评委会评审会议纪要;

(3)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记分表》和表决汇总票;

(4)评审通过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含软盘);

(5)评审通过人员任职资格评审表;

(6)主管部门出具的评审委托函。

第十六条评审材料退档与归档

1.审核报批工作结束后,各职改办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做好申报材料的清点、退档工作。

2.各职改办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则,及时将评审会议有关资料分门别类进行归档。

第四章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评委会必须严格按本办法实施,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各专业职务条例和有关方针、政策。

第十八条评委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评审期问和评审结束后,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泄露评委会讨论、评议情况。

第二十条在评审评委亲属的专业技术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一条对因违纪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委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到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评委会的调整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评委会的调整

1.评委会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的委员数量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能连任三年。

2.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一般不再任评审委员。

第二十三条培训

1.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培训重点是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2.培训组织工作:省职改办负责对省高级评委会主任委员的培训。省直、各市职改办负责对中、初级评委会主任委员的培训。

3.培训工作采取讲课、交流、研讨等方式,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完善评审方法,提高评审质量。

第六章办事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各级各专业评委会的办事机构,为专业部门职改办。

第二十五条各专业评委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评审会议的组织准备。包括:评审材料的审核、会议资料的准备、工作日程的安排、时间地点的确定、食宿和车辆保障等事宜。

2、评审预备会议的召开。(1)宣布评委会委员组成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和学科评议组的划分;(2)颁发聘书;(3)汇报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情况;(4)传达上级职改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5)组织学习职称条例、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性文件等。

3、评审材料、会议资料、办公用品的管理、发放、回收以及评审答辩和投票表决等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4、评审会议的记录、纪要整理;查验学科评审组评议意见的填写情况,评委会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和印章用印手续及起草评审会议工作总结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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