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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区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省内各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中的农民,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工作地农民、牧民、渔民,以及农场、林场和渔场职工。洪家街道受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影响导致农民身份发生变化的,亦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20%。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限购2台。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目前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共十类,即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最新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今后,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五)生产、销售企业的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招标确定,销售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从各省(市)推荐的企业中招标确定。中标销售企业的营业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区经贸部门备案。已通过备案审核的销售网点在商务部开设“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的销售网点查询中公布,并供市民查询。
(六)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及补贴的申领。凡符合补贴对象要求的所有人员,到省内县(市)区级经贸部门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及相关复印件,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农民补贴一折通(邮政储蓄)储蓄存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财政所申报;由各财政所负责受理审核后直接兑付。*区海洋渔业总公司、*农场人员到椒渔总公司、*农场财务部门申领补贴。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场告知;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农民申领补贴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提供的存折账户。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保稳促调”的工作主线,积极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开展“家电下乡”的政策意见,通过对我区农民购买家电给予适当补贴,完善流通网络、改善相关服务,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加快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真正体现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经济得发展。
三、销售管理
(一)必须挂牌经营。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要在门店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志牌,张贴统一格式的家电下乡产品告示和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
(二)做好销售服务。各销售网点要为补贴类产品购买农户准确开具税务发票并提交产品标识卡。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内容外,还须注明购买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各销售网点要为消费者详尽讲解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严禁误导消费者和混淆补贴类家电产品与非补贴类家电产品的界限。
(三)及时登记信息。销售网点必须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四)保证货源供给和产品质量。做好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及时将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配送到各销售网点;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五)严格限价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六)做好售后服务。一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二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工作。三要妥善处理相关投诉。各有关企业要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七)规范促销行为。要按照国家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促销宣传活动的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区政府成立*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椒渔、农场)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制订具体操作应对措施,组织具体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规范有序开展。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区经贸、财政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宣传、工商、质技监、国税、地税及各街道(镇、椒渔、农场)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并重视发挥街道、镇和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共同做好家电下乡工作。要建立各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有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全面发动,广泛宣传。区经贸、财政部门要会同区宣传等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发宣传手册、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公布全区已备案销售企业网点名单,使宣传进村入户,让农民家喻户晓。
(四)保障供应,优质服务。区经贸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销售企业进一步完善我区销售网点布局,把家电下乡每一类产品的销售网络覆盖到全区每一个街道、镇,包括妥善解决好大陈岛上居民购物问题。同时,要及时督促企业做好备货补货工作,落实脱销、断档等情况的应急措施,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的放心。
(五)方便群众,及时兑付。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浙财企字〔2009〕65号《关于印发*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财建〔2009〕155号《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及时组织培训落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财政所、椒渔和农场的财务部门认真按时做好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的相关审核、汇总、资金拨付工作。按目前的规定,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手续全部齐备)的12个工作日内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同时,还要落实好家电下乡必要工作经费。
(六)部门联动,加强监督。区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其促销宣传、销售服务、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开展经常性检查。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检查,及时打击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区工商、质技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商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恶意竞争、擅自或变相提价等坑农害农行为,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必要时,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为及时受理农民及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投诉电话*(区经贸局)、*(区财政局)。
*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家电下乡补贴办理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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