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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方案{整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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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加强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以“消防审验要依法,化解风险在萌芽”为主题,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宣传活动,强化消防工程各方参建主体及人员的遵法守法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依法做好相关新、改、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施工质量,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活动时间

4月19日至23日。

三、活动内容

(一)活动形式多样。采取印发传单、普法教育、案例警示、业务培训、知识讲座等灵活多样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査验收管理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宣传贯彻活动。

(二)强化系统学习。组织全体审验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审验业务专题学习;开展一次集中观看《正风防腐就在身边》第三集一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的警示教育。通过系统学习,加深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法律规定、政策要求的理解,提高全体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依法审验能力,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审验工作,从源头杜绝遗留火灾隐患的可能。

(三)优化服务环境。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悬挂消防审验宣传横。在办事窗口显著位置张贴审查验收的申报要件、办事流程、完结时限、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常见问题解答等,让办事群众熟恐法律法规要求,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 提升运行水平。为社区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办公楼、临街商铺等经营性单位和场所发放消防审验知识问答和业务咨询电话,提示他们在进行新、改、扩建时需要办理消防审验手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利用住宅小区的宣传栏、橱窗,因地制宜宣传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常识畅通“生命通道”的重要意义、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管理制度等安全知识促进广大社区商户和业主将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手续转化为强烈的自觉意识,有效提升社区这一社会最小细胞的消防安全运行水平。

(五)组织系列活动。在施工现场设立消防安全宣传栏,向工程参建人员发放消防安全知识资料;在公共部位张贴消防安全提示标语,组织实施“三个一活动”,即组织一次《消防法》关于注法律责任的宣讲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部署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化解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施工现场举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活动,提升火灾自救能力。通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明确各方参建主体和人员消防质量安全责任,预防和降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事故及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概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查验收工作宣传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确保宣传活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消防工程方案范文第2篇

影响建筑消防工程的主要问题

消防安全的意识较为淡薄在建筑工程的建设中,消防安全任务主要应该由施工单位来负责施行的。然而在实际的施工进程中,大多数施工单位都将施工的重点放在了工程建筑的质量以及工程的进度方面,而对消防工程缺乏应有的重视,没有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施工中缺少完善的消防工程施工的管理制度,某些施工单位将工程中的消防施工转包给其他的施工队伍负责,导致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出现脱节,消防安全措施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给水管道的连接不可靠在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中,给水管网的安装施工质量对整个消防系统的使用寿命和功能效果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施工单位应该对给水管道的安装工作有足够的重视。但是由于管道安装施工的工程量较大,再加上很多施工单位出于对成本的考虑而一味地节约材料和人力,导致消防给水管道安装中出现较多的质量问题,其中典型的问题之一是管道的连接不可靠。依照相关的技术标准,给水管道的安装连接应该使用沟槽、螺纹式的管接头来进行连接,或者使用法兰连接的方式,然而当前很多工程在连接中,依然大量使用焊接的方式来进行镀锌钢管的连接,这样既会对钢管上的镀锌层造成破坏,又会导致安全质量不达标,尤其是在管道的焊接之处,其耐压能力往往不能达到工程的要求。管道使用不规范我国给排水安装施工相关规范规定,消防工程的给水管道应该使用镀锌钢管,在连接方式上应该采用沟槽、螺纹式管接头或者法兰连接,能够有效防止发生漏水、生锈以及管道受热变形,导致管道之内的水压、流速等数据发生变化,然而在实际施工中,某些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没有规范地使用管道材料,在消防给水管道安装中使用塑料管道,塑料质的管道其耐腐蚀性、抗压性都较差,其使用寿面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更加重要的是在火灾中,塑料质的管道会在高温中发生形变,甚至损毁,导致消防给水管道不能够起到消防给水的作用,对消防工程的作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管道支吊架的安装不规范为了保证给水管道的稳定性,防止管网由于外部冲撞、震动或者自身水力等原因发生脱落或者损坏,在消防工程给水管道的安装施工时,通常要使用一定的支吊架等设备来进行管道的固定。对于管道支吊架的安装,相关的技术规范已经对其形式、间距、材质等方面的数据做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施工单位并没有对这些施工标准做严格的执行,导致施工中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支吊架焊接不牢固、固定不可靠、数量不足等。导致支吊架无法发挥应有的固定管道的作用,甚至成为了管道的累赘,使水管的使用寿命大大降低,造成了给水系统的安全隐患。消火栓的安装不符合标准要求消火栓作为建筑工程消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启闭合的灵活性、耐压性、密封性等方面是否正常,对其消防作用能够正常发挥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前很多施工单位在工程的施工中有一定的偷工减料现象,在砖墙内暗敷的消火栓箱洞口之上没有过梁的设置,导致消火栓箱体直接受到墙体的压力作用,发生变形,造成箱门的开启不够灵活,甚至存在箱体无法开启的现象,对消防设备的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在建筑二次装修施工中,消火栓被转实物所遮挡,且箱门的颜色和周围的装饰物没有鲜明的对比,这样的情况也不利于消防设备的使用。

应对措施

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应该明确各设计方的具体责任,保证权责明确。另外,工程设计还应该建立自审制度。建立施工监督审核体系消防工程监督审查工作的质量也对工程的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工程中必须将工程监督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不断对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知识结构以及监督技能进行完善,比如在消防设计的审查方面,审查人员应该严格依照设计方案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来进行审核,对于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及时纠正保证各类安全隐患能够被消除。在安全监督制度的制定中,应该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两种制度将结合,保证安全监督人员能够及时到位,并且对各项施工管理措施进行严格的执行。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培训在建筑消防工程开始之前,施工企业应该对施工队伍进行全面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并且应该对施工各班组和个人进行专业技能的针对性考核,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个人和组织,应该不予录用,这样才能够使消防工程中施工人员的素质得到保证,对消防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做好施工的管理①施工现场应该施行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的制度,监督部门在对工程施工碱性检查时,应该有针对性地对施工人员的上岗证进行检查,并落实施工责任制,保证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使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性得到保障。②施工单位应该做好消防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完善消防工程监理制度,既能够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的质量进行监督,又能够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了解和处理,尤其是在某些隐蔽工程的质量方面,有着极大的作用。③施工单位应该加强对施工建筑的检查工作。现代建筑有着较强的综合性,装修投资较大,建筑施工中可燃物较多,因此施工单位应该加强施工消防监督工作,并加强消防机构的内审、管理、检测、验收工作中的协调,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适当地开展工程的管理监督工作。

结语

消防工程方案范文第3篇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相较于消防蓄水池,高位水箱的配制主要是针对设计高度、建设规模较大的构筑物,用以火灾初期阶段的消防给水,高位水箱的设计标高、位置、容量,对于整个消防给水系统的有效性有着直接影响。对此,在实际进行水箱设计时,应严格依据我国有关的标准、规范,对于配有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构筑物,不仅需要增设高位水箱,同时还需保证水箱的实际容量,能够满足构筑物内部各消防设备10分钟的灭火用水量;对于高层建筑的消防给水设计,相较于位置最高的消防栓,高位水箱的设计标高应超出7m左右,以此保证初期火灾建筑物各消防点的供水压力要求;倘若要求高位水箱同时用以构筑物的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确保消防用水不做它用,例如分别计算构筑物生活、消防用水的需求量,针对两种管道的出水口,选取适当的高度差、生活出水口居上。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构筑物的消防用水能够在启动消防水泵后进入水箱,针对各消防管网的出水管道,应增设单向阀。

2 设计水泵接合器时的注意事项

长期以来,在众多消防工程给水设备的设计中,设计人员往往较为侧重对消防水泵的设计,而忽略了水泵接合器。在具体的消防给水系统中,水泵接合器设置主要作用于当发生火灾构筑物内部消防用水不足,或室内消防水泵损坏、故障时,供消防车从构筑物外部的消防栓进行取水,并利用水泵接合器将消防用水输送至构筑物内部各消防供水管网,以此保证消防系统的有效性。对此,我国有关消防规范中列有明确规定,要求构筑物的有效消防范围内,对于所有消防车供水压力分区,均需要安装水泵接合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设计高度、建设规模在50米以上的构筑物,多数消防设计人员普遍认为构筑物的超出部分无法利用消防车进行辅助灭火,即无需装设水泵接合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国内各大城市的消防车进一步加大了运作功率,实际消防供水的有效高度已超出50米。在实际进行水泵接合器的设计时,其具体的装设数量应在计算得出构筑物内部消防水量的基础上确定,而单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设定为10L/s到15L/s。与此同时,对于构筑物外部的消防栓,其主要用以消防取水,应综合考虑构筑物外部的消防用水需求量与供水管网布设情况,以此确定消防栓的位置、数量,而单个消防栓的用水量应设定为10L/s到15L/s之间。基于此种做法,当构筑物外部的消防用水量低于内部时,水泵接合器数量将超出构筑物外部的消防栓;而当发生火灾构筑物内部的消防系统无法运作r,利用室外消防栓、消防水池,水泵接合器将直接负责向整个构筑物输送消防用水。由此可见,在消防给谁系统中,水泵接合器、室外消防栓两者属于对应关系。

3 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栓的设计

作为消防给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栓的设计难度虽然较小,但仍需注意一些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例如:构筑物内部的喷水系统、消防栓系统的设计应相对独立,以免为日后的使用、维护带来不便,倘若技术条件、场地条件不允许,则可将其设计为合用泵,但却需要沿着流水方向,在自动喷水系统的报警阀前进行独立设置;在高位水箱能够为构筑物提供10分钟消防用水的基础上,由于消防水枪的喷射压力、出水流量较大,水箱内的消防用水将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为保证消防给水系统的灭火效率,倘若消防栓口的压力在0.5Mpa以上,则需要加装减压设备,而当栓口静水压力超出0.8Mpa时,应将给水系统设计为分区形式。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相关试验、计算表明,半径为50mm的消防给水管道最大流水量仅能满足一台消防车的用水需求。对此,消防给水管道的半径应设定在50mm以上,构筑物内部的管网应设计为环状。

消防工程方案范文第4篇

(一)检查方案缺陷。对初步拟定的消防系统进行审核,最主要的作用是及时检查方案存在的缺陷,提醒设计人员尽早修改方案。如,旧建筑消防系统中,所设计的控制模式在操作功能上存在不足,建筑内部安装的消防控制元件数量多、功能少,实际启动运行后难以发挥预期的消防作用。加强设计方案的审核工作,原先旧消防系统工作方式逐渐被新型方案中的安防模式取代,优化了建筑消防的综合功能。(二)消除安全隐患。消防控制系统易发生多种故障,破坏了消防设备调控的有序性,不利于建筑消防工作效率的提高。当代消防控制系统结构设计更加复杂化,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大规模建筑的安全保护要求,为企业或业主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传统消防系统实现了自动化控制,但系统调度控制阶段却发生了不同的故障问题,既影响了报警器、灭火器等装置的工作效率,也增加了设备故障的风险系数。从设计环节进行审核考察,能够优化消防系统内设备的连接方式,避免一些故障事故的出现。(三)指导科学施工。建筑施工质量与工程设计方案是密切相关的,对消防系统方案进行审核,保障了消防图纸的合理性,科学地指导了现场施工操作。之前采用的消防系统,受到设备及内控元件的影响,整体作业水平相对较低,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不合格。审核消防系统是对多个设施进行优化改造,能够为建筑物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使用条件,通过降低故障发生率、减少操作流程等多个方面,综合性地改善建筑消防的性能。

自动消防系统设计审核的关键指标

消防设施自动化改造是建筑科技的发展趋势,审核工作小组应注重消防设施、使用寿命、建造成本、应用功能、安全系数等几个方面指标的详细审核。(1)设施指标。审核部门要重点加强基本设施的检查,从设计图纸上对各个系统进行分析,确保消防设施落实到位[2]。(2)寿命指标。使用寿命是审核消防系统方案的重点指标,早期配备的消防工程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寿命问题。审核自动消防系统可通过模拟试验,以判断使用寿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物的要求。(3)成本指标。设计院提供的消防系统方案,应该从使用功能、成本投资双方面考虑,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工程投资创造更大的经济收益。(4)功能指标。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应当对企业电气设备和用电状况进行准确、客观的电气安全防火检测,运用最先进的科学检测手段,在非接触、不断电、不影响受检测单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检测,以便及时发现安全隐患。(5)安全指标。选定某一消防系统方案后,通过计算机平台模拟系统的使用特性,综合判断消防系统的安全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使建筑物内外部结构抗火灾的性能得到改善。

不同消防系统审核的要点分析

消防工程方案范文第5篇

2012 年8 月,山东省济南市馆驿街小区住户戴某向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其门外设置的室内消火栓影响通行为由,要求撤销济南市消防支队( 以下简称支队) 对建设单位济南市旧城投资公司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意见。此案经区、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维持了支队的消防备案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是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颁布实施以来,山东省首起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区、市两级法院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的含义及可诉性存在不同的意见,案件历经了四次开庭审理,作为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收录,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1]。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意见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住户戴某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行为是否可诉。确定行政行为可诉的关键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这应当从行为主体、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2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的行为主体

我国行政法法学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十三条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经《消防法》授权的组织,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后,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的行为主体是各级消防机构。

3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的行为性质

我国行政法学认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职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具体行政行为分为十类,分别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监督检查等。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是由备案和抽查两个行为组成的。

3. 1 消防备案的性质

消防备案是建设单位向消防机构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向其登记备案,以便于消防机构检查和监督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第119 号令) ,对于其它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向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消防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因为消防备案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其只要按照法定要求向消防机构进行备案,就履行了备案义务,不影响投入使用。笔者认为,备案行为是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消防机构应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备案凭证。由此可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行为虽然不是行政许可,但符合行政职权的特征,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3. 2 消防抽查的性质

消防抽查是消防机构在建设单位申报验收备案的基础上,按照要求进行抽查的行为。消防机构在已经备案的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依据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消防抽查同样不是行政许可,因为它是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的行为,不影响投入使用。笔者认为,消防抽查行为是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一种形式,是对建设单位遵守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核查、监督的行为,根据GA 836 - 200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竣工验收消防抽查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包括对建筑防( 灭) 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 对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等。由此竣工验收消防抽查行为符合行政职权的特征,属于行政监督检查行为,也是具体行政行为。

4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的法律后果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受到行政行为的约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 1 消防备案的后果

建设单位向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后,会产生两种情况: 一是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消防备案程序结束; 二是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进入抽查程序。如果是第一种情况,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约束行政相对人建设单位的任何权利义务,只对其申报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出具备案凭证,未对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不在行政诉讼法列举的八项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里应当排除行政诉讼的行为,因而,未进入抽查程序的消防备案行为不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不可诉的。

4. 2 消防抽查的后果

进入抽查程序后,消防机构综合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抽查情况,一是合格,二是不合格。对抽查不合格的,消防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停止使用。无论作出合格还是不合格的消防抽查结论,抽查行为作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均对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对其具有行政约束力。消防机构作出抽查合格结论,就是在事实上确认了建设工程消防方面合格,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建设单位也受到该行为的约束; 消防机构作出抽查不合格结论,同时责令建设工程停止使用,对建设单位具有行政强制力,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如不停止使用,消防机构将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而,竣工验收消防抽查行为属于可能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可诉的。

在戴某诉讼案中,馆驿街小区建设单位济南市旧城投资公司向支队提交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被确定为抽查对象,支队按法定程序和内容对小区进行了抽查,作出了消防备案抽查结论。戴某认为其门外设置的室内消火栓影响通行,这与消防备案抽查结论有关,作为小区住户,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诉讼,因而,法院受理了戴某的诉讼并对消防备案抽查行为进行了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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