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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物品处理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不断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无缝衔接。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治,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强化对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生产、提炼、销售、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进一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任务分工
(一)区卫生局负责“地沟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认真搞好宣传发动、及时收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二)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地沟油”整治。对非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经营的食用油开展全面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台账。以集贸市场、批发单位、食杂店等单位为重点,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地沟油”违法行为。
(三)药监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整治。以镇、街道办事处及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区域,以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烹饪食物的行为。
(四)区商贸局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充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五)区城镇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市场准入管理。
(六)区经信局承担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环保分局负责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利用和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
(八)区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整治。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户)及饲料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
(九)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受理、侦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地沟油”问题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有关“地沟油”犯罪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专业整治实施方案,对集中整治进行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集中开展食用油、“地沟油”市场安全整治、依法取缔非法生产加工“地沟油”的黑窝点,规范餐厨废弃物存放、清理、收运、集中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加工利用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散装不符合标准食用油、“地沟油”等不法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
(二)巩固提高阶段。巩固整治成果,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检查验收阶段。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与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前汇总后上报市食安办。区政府将于前对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要建立行政“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区政府成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形成联动打击合力。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督促企业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报废物品处理方案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地沟油”集中整治,开展对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依法取缔和惩处一批涉及“地沟油”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秩序,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加快建设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
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探索适宜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落实省政府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有关工作要求,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严把餐厨废弃物的“出口”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牵头,卫生、环保、城市管理执法、工商、农业等部门配合)?
1、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废弃食用油脂及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实行服务许可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获得许可的单位名单。依法对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责令停业。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渠道,加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2、卫生部门负责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并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3、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及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明确餐饮单位必须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或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条例》,对餐饮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安装油水隔离池或油水分离器等设施及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对产生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单位提供给未经许可的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行为进行查处。?
5、工商部门对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6、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管,禁止直接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二)开展“地沟油”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严把“地沟油”入口关。(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牵头负责)?
1、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假冒伪劣油脂以及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加强对油脂生产企业、食用油生产作坊的监督检查,查明油源购进渠道,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及在生产中掺杂掺假的行为;依法查处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2、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经营、消费单位。?
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废弃油脂回收、处置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开展对食用油市场的监督检查,以集贸市场、批发单位、食杂店等单位为重点,加强监管,督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台帐,杜绝“地沟油”流入市场。?
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以小餐饮、火锅店、旅游景区餐饮店、学校食堂、工地食堂为重点,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进货查验记录,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使用“地沟油”和不明来源油脂烹饪食物的行为。?
(三)根据国家和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管理工作要求,市发改委牵头,市市政园林局配合,争取我市列入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国家试点城市,确定我市作为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试点区,指导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
(四)做好“地沟油”集中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宣传、案件查处和监督检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工作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对因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步骤?
整治行动自年月日开始至月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各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方案要求,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区应于8月12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食安办。?
(二)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区、各有关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重点单位,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牵头开展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集中整治,确保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发改委和市政园林局稳步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并确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三)第三阶段为总结完善阶段。各区政府和部门总结专项整治经验,进一步建立完善“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长效监管制度。?
四、工作要求?
我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要求,做到强化组织、市区联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长短结合、务求实效,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同时把“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作为“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中民生工程和城市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完成。加强“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开展。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区要建立区长负责制,对本区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本方案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统一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严密部署,落实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将目标、责任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打违法行为。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对非法收集、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一律取缔,对违法经营、使用“地沟油”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核实举报线索,发现问题一查到底。?
(三)突出整治重点,增强整治实效。在查处非法使用“地沟油”方面,要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和旅游景区为重点,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食堂为主要对象;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方面,要以打击黑窝点和清查分装食用油企业为重点;在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要以大中型伙食单位、餐饮企业、集体食堂等为重点,以点带面,大力推进。?
(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整治声势。宣传部门要将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宣传纳入“五大战役”宣传工作中,在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及时跟踪报道整治活动情况,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培训与教育,宣传食用“地沟油”的危害,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工商12315、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卫生、环保部门等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广泛监督的群防群治局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报废物品处理方案范文第3篇
一、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全面排查境内重点污染源污泥处置单位,建立企业信息档案,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对象
(一)杭埠、丰乐两河干流及支流沿岸地区、万佛湖周边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县城污水处理厂、境内部分涉水企业及污泥处置单位;
(三)境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对在建项目中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已正式投入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包括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补充完善,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依法给予处罚。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
(五)杭埠、丰乐两河干流及支流沿岸地区、万佛湖周边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环境隐患整改情况和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开展“回头看”。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堵塞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
(六)依据《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情况,是否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是否定期向地方环保、住建部门报告污泥处置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检查污水处理厂和境内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四、时间安排
2012年11月1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系统》填报检查信息和企业化学品信息,12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向市环保局和县人民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将本次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检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污控股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综合股对企业环评文件是否完善、工艺设备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进行检查;各责任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梳理,调查取证,统一移交环境监察大人立案查处。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积极协调县质检、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沟通,及时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和沿江沿河企业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做好与现有排查检查工作的衔接。
(三)加强联动,保证质量。形成上下联动机制,领导小组适时召开调度会,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技术等问题。加强信息传递,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各责任单位对检查工作负责,注重检查质量;加大监督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突出重点、认真排查。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排查力度,认真核查,不留死角,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一企一档。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上报。排查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检查、审核等各个环节都要签字确认。认真梳理涉及危险废物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案件。加大投诉和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
报废物品处理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承印单位必需凭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境外人员凭法定有效证件。外来人员还需办理寄住、暂住证。
第二条用于本省境内经营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各行业从事非特种行业性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方案的实施。公安机关主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必需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制订、落实各项平安捍卫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协调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章开业审批
第六条凡经营特种行业(除个体刻字业和不收购废旧金属的旧货业外)必需持行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验审。
第七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二)有安全、治安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负责人和个体从业人员必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特种行业因故歇业、停业、转业、合并、迁移、变卦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项目或转承包的应当于1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卦登记或验缴有关证照。
第九条办理审批、年检和发证手续时。
第三章刻字业
第十条刻字企业承刻下列印章。方可刊刻: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部下设机构的印章(含钢印)
(二)社会团体的印章;
(三)企业印章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用印章;
(四)套印用章。
文件刊头凭本单位证明刻制。
个体刻字业不准刻制公章。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分别凭下列证件颁发刊刻通知单:
(一)批准建制机关的文件和单位介绍信;
(二)社会团体登记证和民政部门的介绍信;
(三)营业执照;
(四)单位证明。
需要重新刻制的还要有已在报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用印章遗失。方可颁发刊刻通知单。
第十二条刻字业应当建立健全衔接、登记、制作、检验、监销、保管、发货等管理制度。
必需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样式制作,刻制印章。不准任意改变印章字体和规格。承制单位不准留样、仿制;发现私刻、伪造、仿造印章的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印刷业
第十三条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征得省公安厅同意后,由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备案,方可承担图书、报刊印刷业务。
第十四条印刷业应当严格衔接、印刷、装订、保管、发货等登记手续。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
必需有专人详细登记委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印刷内容、数量及交货日期等,衔接印刷业务。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印刷业承印出版物及印刷品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印刷管理规定。实行书刊定点印刷制度。
第十六条印刷重大活动的工作证、通行证、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方可印制。
按保密部门的规定操持。印刷密级资料、文件等印刷品。
应当建立相应的失密、监印、捍卫制度,印刷业承印前二款印刷品时。并有专人负责。
承印单位不得留样、仿制、翻印和泄密。
第十七条严禁印制、销售反动、印刷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十八条机关、部队、学校、工矿企业内部设立的非经营性的印刷厂、晒图厂(车间)应当加强内部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
必需持本单位的介绍信,购买铅字的单位。并写明所需字体、字号、数量,指定单位购买。
第五章旧货业
第二十条旧货业在进行收购、寄卖、典当等业务时。并逐项详细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演讲公安机关,不得窝赃、销赃。收购、寄卖、典当物品的登记簿册应当保存5年。
第二十一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报废的机动车辆。应在旧车市场交易。
必需有出售单位证明或出售者的居民身份证和行车执照。收购或交易前款物品。
第二十二条收购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寄卖、典当贵重物品。方可收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大型基建工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不得设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
第二十三条个体收购户只准收购公民自有的废旧金属。
第二十四条任何从事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各种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
(三)个人出卖的铁路、油田、邮电、电力、通讯、矿山、水利、市政、军用的专用设备或专用器材;
(四)国家规定禁止收购和经营的其它物品。
应当及时演讲公安机关,发现交售上述物品者。并扣留交售之物品。
第二十五条文物必需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收购。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治安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做出突出成果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方案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方案规定。暂扣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刻印章的
(二)个体刻字业刻制公章的
(三)承制单位留样或者仿制印章的
(四)非定点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委印的出版物的
(五)擅自承印重大活动的工作证、通行证、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出售铅字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有关印刷业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方案》出版管理方案》规定进行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案规定。
(一)大型基建工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设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没收非
可以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法收购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个体收购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没收非法收购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收购本方案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视情节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违反有关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方法》规定进行处分。
第三十一条被公安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案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方案规定的奖励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本方案中。敲诈勒索,贪赃枉法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奖励决定的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刻字业。
报废物品处理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 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 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 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 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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