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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方案{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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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方案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建设合法手续建设的高层、地下建筑应依法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备案和验收。

第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应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对工程竣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有效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地下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负责,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地下建筑(含装修工程)工程,其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对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是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和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承担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担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另行约定的机构组织担任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四)不得设置危害高层、地下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的生产、生活、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应对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应有明确约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实行统一管理。对存在火灾隐患高层、地下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和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高层、地下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十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善保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使用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媒介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各类学校必须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或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及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消防设施无约定,致使维修、更新、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

第二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逐栋制定并落实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七)确定灭火行动、通信联络、疏散引导、防火救护等人员分工;

(八)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九)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坚持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于高层、地下建筑的宾馆及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场所员工服务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倡导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并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告,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现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并进行劝阻,对已形成的火灾隐患应向业主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业主、使用人(承租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平安建设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全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建设系统拉网式的消防安全生产大检查,系统排查消除建设系统火灾隐患,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增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意识,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市局成立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由朱坚国局长任组长。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四、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在建工程施工图纸是否通过建筑消防设计审查;

(二)施工现场外墙保温系统和外墙装饰采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立面改造工程是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三)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幕墙子分部工程在施工阶段的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电、气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及操作现场是否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五)施工现场的用火、用电、用气与员工住宿部位是否分开;

(六)是否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含自行组织培训和参加统一培训的情况);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开展演练工作;施工现场的防火巡查情况;

(七)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八)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推进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网络、燃气企业消防力量建设、站内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五、工作安排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从2011年9月12日起至12月31日,共分四个阶段,为期四个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做好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方案制订工作。各单位的整治方案于9月26日前报我局建筑业处。

(二)集中排查阶段。各地要根据制订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对排查过的施工现场和社会单位要建立台帐,掌握底数和火灾隐患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根据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情况,各地要组织精干力量,开展隐患整治工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消防安全。集中整治结束后,各地要将大排查大整治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我局建筑业处。

(四)工作总结阶段。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前阶段工作情况,查找不足,研究并制订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全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和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把扎实做好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摆在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突出位置,采取强有力措施,抓好防火安全大检查。

(二)务必认真自查。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要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查,并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方案范文第3篇

一、行动目标

百日攻坚行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到“六个确保”(确保高层建筑电气安全有效;确保在建工程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查改到位;确保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确保高层建筑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灭火逃生自救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明确各级各部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义务,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百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县政府成立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大队长肖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百日攻坚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工作。

三、排查整治范围及内容

百日攻坚行动排查整治范围主要包括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居住建筑及在建高层建筑。主要排查内容:

1.建设工程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或设计备案和验收备案,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高层建筑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高层建筑,是否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其建筑防火等级分类、建筑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消防设施配置、灭火救援设施配置、电气防火等方面,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高层建筑消防车道、疏散通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完好;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控制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持证上岗;消防水泵运行是否正常;防烟、封闭楼梯间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楼内是否存在违章作业行为。

3.高层建筑消防车道、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取水口、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存放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屋顶消防水箱等消防设施是否设置清晰准确的消防标识。

4.全面排查整治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

5.高层在建建筑是否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防供水;是否设置灭火器;员工集体宿舍是否独立设置;是否严格落实动用明火审批程序,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落实现场监护;是否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

6.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是否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四、任务分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住建、规划、安监、市场监管、文广、教育、卫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局负责组织对高层建筑在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治理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批外墙保温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对建筑外墙违规装饰、装修,违规广告牌、雨篷等影响建筑防火排烟性能和火灾救援行动障碍物的查处力度;并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实施之前修建的外墙采用聚氨酯材料保温的高层建筑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外墙保温材料覆盖、封堵的可靠性。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规划局负责在核发高层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既定规划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件。

安监局负责做好高层建筑设施、设备安装、维修保养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办理高层建筑内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登记手续和营业执照,对高层住宅建筑内的生产经营企业不予颁发营业证照。

文广局负责依法做好高层建筑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对高层住宅建筑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和娱乐场所不予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娱乐经营许可证。

教育局负责做好各类中、小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和管理工作。

卫计局负责做好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高层门诊楼、住院部和综合楼等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排查和管理工作。

广电中心负责经常性和针对性地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应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高层建筑防火和火灾自救逃生常识,及时曝光高层建筑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依法应当实施消防行政审批的高层建筑严把消防审核和验收关,对达不到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不予通过审批;对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要列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落实严管严控措施。对老旧高层住宅消防设施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要严格依法督促整改,提高防范火灾能力;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制其使用。要制定高层建筑灭火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单位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演练,指导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进行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公安局派出所负责依法对高层住宅建筑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并督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高层建筑内通信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各镇(街道)负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结合实际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组建微型消防站,指导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各社区(村)居委会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居民群众查改身边火灾隐患,清理楼梯、走道、阳台等区域可燃杂物,清理楼院违规存放、充电电动自行车,清理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防火封堵不严以及堆放可燃杂物等问题。引导居民购买配备家庭灭火器、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简易灭火逃生器材。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并落实物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公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定期检查高层建筑电气设施设备,规范安装电气设施和线路,及时排除电气设施和线路故障。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管理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检修、更换和添置消防设施、器材。要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提高设施完好率。对搭建违章建筑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或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5日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百日攻坚行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细化工作方案,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博、微信等媒体进行宣传,广泛动员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发放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告知书。各镇(街道)、村委会(社区)要安排专人摸清所属辖区高层建筑的底数,逐一明确消防监管责任人,统一汇总登记造册,上报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25日至9月25日)。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全力推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各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辖区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在建工程进行专项检查。高层公共建筑由其所属性质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配合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督导检查阶段(9月25日至10月7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督查室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在全县通报督查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务必认清消防安全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识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主动推进落实,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实到火灾隐患排查一线,全力推动百日攻坚行动顺利进行。

(二)夯实责任,形成合力。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百日攻坚行动,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高层建筑底数台账清楚,排查整治到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新闻媒体及时曝光、跟踪问效,形成治理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强大合力。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建筑火灾 防控 问题 对策

近年来,城市建筑的规模和容量越来越大,特别是高层建筑在城市建筑中的比例很高。随之而来的建筑火灾也越来越多,尤其是高层建筑火灾频繁发生,如2009年2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火灾;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余姚路胶州路718号胶州教师公寓高层火灾等,都造成了非常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目前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更新仍是赶不上建筑规模和高度增加的速度,高层建筑起火后,现有的消防装备很难进入建筑内近攻灭火,可能导致火势进一步蔓延扩大。因而,建筑火灾的防控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难题,而源头防控是消除火灾隐患的最有效手段。

1 当前建筑火灾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建筑物没有依法取得消防合法手续。2009年新修订的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后,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而现实工作中在很多地方建设工程由于种种原因在施工前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工程,立完项后就着急开工,不能在施工前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导致有些建设工程会形成先天火灾隐患,后期整改难度大。以上问题又会造成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能正常办理,更会影响到建筑物里设置的公共聚集场所不能办理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建筑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或者设置了也未能保持完好有效。造成这样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建设单位对建筑消防安全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建筑消防设施投入高,日常使用的频率又低,在工程招标时尽量压低预算,在施工中也尽量要求施工单位降低工程造价,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或自己提供一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二是施工单位管理不善,施工人员技术不高,一些施工单位不注重对施工队伍的管理,技术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无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没有固定的施工安装队伍,工程随意转包,有的单位甚至出卖资质,随意让人挂靠,有的施工人员未经过有关部门培训,无法把握施工中的重点难点,给建筑留下先天隐患;三是消防工程监理制度严重滞后,施工中的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现有的消防工程施工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当中,使许多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大打折扣,消防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只对消防设施进行抽检,特别对一部分隐蔽工程缺乏有效跟踪监督。

(3)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道不畅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目前各城市建设开发既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建筑面积获得最大利润,又要按相关规定美化周边环境,设置绿化用地,留出的消防车道达不到规定的宽度,加之城市道路改造未留出合适的出入口,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部门为管理方便,在道路上加设石墩、铁桩或在出入口增设电动门、电动栏杆等,缩小了出入口的宽度,还有小区在消防车道边搭建临时车棚,较大消防车辆根本无法通过,更为突出的就是随着城市汽车数量的增加,很多小区车辆停放严重堵塞、占用消防车道。这些现象已严重影响了消防车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实施灭火救援,贻误最佳扑救时机。

(4)建筑物火灾扑救面障碍物多。很多建筑在设计和建设时就按照规范要求留出了火灾扑救面,以及供大型消防车实施灭火救援的通道和场地,但是建筑一旦经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后,在二次装修和投入使用后就不考虑后期的灭火救援问题。往往在建筑外墙增设防护网,设置广告牌,在较宽路面或场地种植绿化带,栽植大型树木,设置电杆、路灯,搭建临时建筑,规划停车场地等;而住宅小区主要是用缩窄道路来扩大绿化面积,把用作举高消防车操作的较宽场地设置成居民休闲或简易健身场地,更有一些小区将这类场地建成自行车棚或其他临时建筑,而管理部门常常忽略了这些隐患的存在。

(5)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建筑产权单位及物业管理部门在防火方面重视程度不够、疏于管理,尤为突出的是共用、共建的一些建筑,由于这类建筑产权不明晰

,导致责权不明确,造成防火工作管理不严,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谁都不负责。个别产权单位还存在随意停用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封堵疏散门等现象,造成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严重后果。

2 建筑火灾防控的对策

(1)严把审核验收关,严格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加大备案抽查力度,从源头杜绝建筑火灾隐患。目前,许多楼盘建筑规模庞大,建设周期长,建设单位急于把临街门面房或部分前期建好的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就违法投入使用,而消防基础设施尚未完善,导致使用单位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畅等重大火灾隐患。因而,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安全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办理,是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源头环节。

(2)加强对建筑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各地政府要明确物业管理部门是建筑防火的第一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是消防工作的基础,物业单位要发挥积极作用,督促建筑产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值班、培训制度以及制定灭火应急预案。物业管理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保障建筑周围消防车道畅通,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与此同时消防执法部门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积极推动单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督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等单位的法律责任。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细则,严格约束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单位的经营活动。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担负重要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无有效约束和制裁。如物业管理公司,肩负着消防水源、消防泵房、消防监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职能,但多数无专兼职消防人员。检查中经常发现消防泵房无人值班,消防泵等电源控制柜开关处于手动位置,消防监控室人员多为摄像监控人员兼职、未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不能熟练操作消防监控系统和熟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单位无人懂得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法律法规应有对物业公司的强制措施和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以保证建筑消防设施能够时刻保持正常运行。要规范消防检测公司、维保公司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保养的项目和要求,对其检测、保养的结果不真实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4)构建消防工作诚信管理体系。要推进消防诚信建设,将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诚信管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名录、服务质量,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行为,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实施诚信管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将作为消防不良行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保温材料;防火管理

1保温材料的种类及性能

保温材料,按材质可分为无机绝热材料,有机绝热材料和复合型绝热材料三大类;按形态可分为纤维状、微孔状、气泡状、膏状、复合型、板状、块状等。

目前,在建筑领域内大规模应用的高效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主要有EPS(聚苯乙烯泡沫)、XPS(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和PU(聚氨酯泡沫)等三种,均属有机保温材料,最大的缺陷是防火安全性差,且易老化,承重性、使用年限均不如无机保温材料。特别是EPS泡沫、XPS泡沫的耐火性极差,在80℃就产生熔融变形滴落。

2保温材料项目防火管理需要落实的问题

2.1明确建筑施工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原因?

(1)现场的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如仓库防火性能低,库内照明不足,通风不良,易燃易爆材料混放;现场内在高压线下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易燃材料;缺少防火、防爆安全装置和设施,如消防、疏散、急救设施不全,或设置不当等;?

(2)施工作业活动时防火措施不力:在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处实施动火作业;在高处实施电焊、气割作业时,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缺少防护遮挡;?

(3)雷击、地震、大风、洪水等天灾;雷暴区季节性施工避雷设施失效;?

(4)应急措施不得当:各种原因引起的初期火灾和爆炸事故,如果控制不及时,扑救不得力,便会发展扩大成为灾害。

2.2保温材料的选择?

建筑节能总发展趋势是保温性、防火性更强的PU泡沫正在逐步取代保温性、防火性差的EPS、XPS。

选用符合防火阻燃性能较强的建筑节能材料,严格控制易燃烧及发烟量大的节能材料,提倡选用氧指数高的保温材料,如酚酸树脂泡沫。

施工中使用的保温技术体系,必须取得国家权威机构大型耐候试验合格证书和地方建设厅颁发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推广证书,保温节能材料,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2.3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准备。

①施工技术准备。

组织工程技术和施工人员深入熟悉设计图纸,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设计要点和施工工艺标准,会同业主、设计单位、监理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谙熟施工过程中交叉并存的消防安全因素。

编制保温材料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保证工程质量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技术文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熟悉施工工艺方案,特别注重明确施工过程的半成品和成品保护防火措施。编制专项消防安全方案,确保工程文明生产的达标和工程施工的安全。制定应急预案。强调以实战演练为基础的应急预案,以达到增强应急意识、完善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教育公众、全面增强项目公司保障施工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目的。

②施工组织准备。

落实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班前安全活动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工程师凡进行保温节能施工的队伍,需取得省级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方能施工。对保温材料在施工现场存放期间接触和管理保温材料人员要进行易燃危险性及防火常识的培训教育,并填写《施工现场使用保温材料培训记录》存档备案。组织和培训相对稳定的项目消防队伍。

③施工现场准备。

施工现场合理的平面布置是达到安全防火要求的重要措施之一。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应有对保温材料存放、管理(使用、安装后)的专项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及平面布置图存放要求。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建筑物的性质、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等因素。

在一、二级动火区域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和设置临时用电系统,以避免引起电气火灾。焊接、切割中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④施工材料准备。

按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材料和施工机具计划及进场时间表。尽量合理调度易燃保温材料的进场时间,尽量缩短易燃保温材料在工地的保管存储时间;做好各种易燃易爆材料进场的隔离、保护工作及堆放场地的防护措施。施工现场要明确存放保管保温材料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并挂牌明示。监督检查保温材料管理部门对现场使用的保温材料要随用随进,临时存放周转的要按平面布置和指定区域妥善保管存放,并落实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填写《工程进场存放保温材料防火措施登记表》签字后存档备案。

(2)专项施工方案。

①材料的保管。

保温材料存放处应做重点防火部位管理。库内或临时存放房间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高温照明灯具。照明灯具距存放的保温材料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库内拉线应符合用电标准,线路不得裸露和破损;库内严禁住人和使用电热器具。

保温材料临时存放应封闭管理或专库存放,库房严禁用易燃材料进行支搭围挡,露天存放的应并远离明火作业,并应用铁板等不燃材料覆盖围挡严密,严禁在在施工程内和靠近楼下部位存放;严禁用保温材料做临时围挡、做防雨防潮和宿舍临时保温及床铺铺垫使用。

②材料的领用。

施工现场使用保温材料要做到随用随进,存放保温材料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必须经消防部门的专项培训,掌握必要的防火知识和灭火技能。

③施工过程和成品保护。

保温材料进入现场后,远离可燃物及火源。存放现场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并有标识;施工现场要为保温材料临时存放提供有效和足够的灭火设施和器材,并加强维护、保证完好;作业区域内,严禁明火作业,如施工工艺允许,要及时做界面处理,以达到有效得阻燃效果。

施工中要认真检查周围是否有火灾隐患,要注意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与明火、电焊作业工种交叉作业;保温层夜间施工使用碘钨灯照明时,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暂停施工时,对其暴露的泡沫塑料芯材部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每阶段或部位作业完毕,要认真检查,清理现场,对剩余材料应及时退回库房。下班前必须将零星保温材料、碎屑等清除干净;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④建筑垃圾的处理。

施工后保温材料的边角料和粉尘垃圾应该随时清理,一般也要求用编织袋装好,不能散放,保持现场清洁,避免因垃圾不处理发生安全伤害事故。垃圾要按指定地点堆放,严格限制堆放时间,及时清运出工地。

(3)建立专项消防预案,熟悉报警、接警各种程序,能及时处置和扑救初起火灾。

3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新建建筑设置节能保温措施均有严格的要求,正确选择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进行施工也是建筑节能的必要构件。使建筑节能保温同建筑施工防火相结合,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适时的严格管理和协调发展是建筑保温施工防火的主要出路。

参考文献

[1]乔旭.科学发展观视角下我国消防管理社会化的研究[J].天津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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