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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检查方案范文第1篇
二、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五、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六、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议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九、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结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十一、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十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组织公民旁听。
十三、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
十四、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十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六、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法制委员会再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十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八、地方性法规案表决前,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对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表示异议的,可以向主任会议书面提出,由主任会议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十九、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二十一、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十二、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二十三、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二十四、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二十五、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浙江日报》上全文刊登。
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十六、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二十七、地方性法规自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十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
监督工作有哪些程序
一、提出监督工作议题
(一)每年9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提出关于制定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机关有关处室,明确提出监督建议议题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每年10月中旬,办公厅印发通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委和“一府两院”等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对有关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三)各专工委和“一府两院”办事机构按照要求,紧紧围绕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监督建议议题及具体说明,并于10月底前报送研究室汇总。
(四)提出建议议题的途径和分工
1.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2.省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3.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研究室主要根据常委会会议简报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办公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研究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7.“一府两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由其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五)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小组结合报告起草赴市县人大调研,听取市县人大关于监督议题的建议,重点听取对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交研究室整理。
(六)秘办分管领导召集有关方面对建议议题进行沟通协调后,提出若干项备选议题及具体说明,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后,分别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专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议题作进一步完善。
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既突出重点,又考虑可行,注重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整体性,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的具体内容、组织实施主体、时间安排等。
(三)11月中下旬,研究室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草拟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及说明。
(四)秘办分管领导召开专工委及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会议,就计划所涉及的内容、时间等安排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沟通协调。
(五)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通过召开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各市人大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一府两院”意见,对工作计划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12月上中旬,研究室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七)工作报告起草小组应将主任会议通过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写入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八)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常委会工作报告后,即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专工委以及市县人大常委会。
三、监督工作前期准备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的监督工作,除常规性议题之外,另有以全省统一部署的方式开展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和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三方面的监督,议题重大、涉及面广、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精力比较多,准备工作也要更加充分。具体如下:
(一)常规性监督的准备工作流程
1.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有关委员会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的2个月前,提出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就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安排。
2.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及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并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和有关市人大常委会。
3.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汇报,专门听取各有关方面、人大代表的意见,赴基层调研,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根据主任会议通过的工作方案,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就有关监督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做好服务保障。
5.根据前期调研、检查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起草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6.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2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等报告进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反馈“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在有关报告中作出回应。
8.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9.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及省有关部门应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签发稿和电子稿送办公厅,办公厅一般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10.常委会执法调研一般委托有关专工委组织实施,起草执法调研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执法调研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执法调研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二)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审议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重点内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审议工作小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成员由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担任。审议工作小组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有关专门委员会处室为主,也可从机关其他处室抽调。
3.审议工作小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审议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方案,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下发通知,就配合审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5.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个月前,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调研和审议工作。
6.审议工作小组分成若干调研小组,赴市县调研,了解情况。围绕审议重点,以适当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形成情况反映,由办公厅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个月前,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将调研、审议情况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8.审议工作小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与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起草好调研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报告和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三)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及省级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目的、内容和重点、组织安排、检查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执法检查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成员,一般应邀请若干名省人大代表参加。
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全省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和“一府两院”分管领导分别讲话,对开展执法检查进行动员部署。会务工作由执法检查组会同办公厅落实。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求,下发通知,对开展自查自纠、配合执法检查提出要求。
5.执法检查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研究和具体部署。
6.为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结合常委会理论中心组理论学习与法制讲座年度计划,一般在开展执法检查前安排一次与执法检查内容有关的法制专题讲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会同办公厅举办以市县人大同志为主的法制培训班。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2个月前,执法检查组听取“一府两院”及省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汇报,赴有关市县调研,进行前期检查摸底,提出执法组赴各地检查方案。
8.执法检查组分成若干检查小组,赴市县开展执法检查。各小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带队,成员由常委会委员、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秘办成员和省人大代表担任,工作人员由人大机关抽调的干部担任。“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检查。
9.受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
10.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主任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执法检查组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和材料,起草执法检查总报告。
11.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执法检查组将检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会议作执法检查报告。
(四)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准备工作流程
1.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上半年,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系沟通,要求其做好有关评估准备工作。
2.一般在常委会审议报告3个月前,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办公厅文件印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范围和重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3.成立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以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为主,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秘办成员各1名担任,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由一个主报告加若干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组成。主报告由审议工作小组负责调研、初审,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调研、初审。
5.根据工作方案安排,审议工作小组听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相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省级有关部门关于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并分别赴市县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6.省政府办事机构将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主报告送审议工作小组、部分省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省有关部门将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审议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意见,并进行初审。
8.相关专门委员会将有关研究审查意见交审议工作小组汇总,由审议工作小组进行分析整理,并起草初审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中期评估主报告、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和审议工作小组初审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四、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一)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会前准备过程中,应与有关方面沟通了解向常委会会议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将沟通情况反馈给办公厅。
(二)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日前,办公厅通知落实到会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听取有关监督方面的报告。
(三)分组审议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和检查等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组、审议工作小组也派人到各组听取意见。
(四)联组会议一般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主持,省政府和省高院、省检察院领导列席。一般安排参与前期调研或检查的若干位常委会委员发言,必要时可安排若干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代表发言。发言的委员由各小组推荐,市人大常委会发言人选由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指定,并报主任会议同意。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负责草拟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讲话稿和组织委员发言材料。办公厅负责会务、起草主持词等事宜。
(五)举行联组会议时,与报告有直接关系的省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审议发言,办公厅负责落实,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协助。
(六)会议期间,研究室根据每组联络员的记录整理,及时编辑审议有关报告的简报,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
(七)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根据审议情况、简报,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
(一)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结合前期调研情况,认真提炼并充分发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内容和意见建议,起草审议意见初稿。
(二)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对审议意见初稿进行研究后,交办公厅修改完善,提交秘办会议讨论。
(三)一般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左右,经秘办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四)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7日内,以办公厅文件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附有关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五)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可以适时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当面交办,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六)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有关专工委认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将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列入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跟踪监督,视情组织开展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测评。
(七)其它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专工委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六、监督工作的公开公布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后,办公厅、研究室及时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在省级主要媒体、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人大》公报版等向社会公布。
(二)研究室对年度监督工作新闻报道进行研究,对重点监督工作提出新闻报道方案,经秘办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重要监督工作,研究室联系落实新闻媒体对有关工作会议、调研、检查等组织实施过程进行宣传报道。
(四)对常委会审议重要报告的情况,研究室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对报告审议情况进行深度报道;办公厅联系安排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在线网站对监督议题重要的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进行网络视频即时直播。
(五)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办公厅及时将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以及审议意见、有关调研报告,编入《浙江人大》公报版,同时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常规检查方案范文第2篇
根据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立法法、预算法、审计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等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的要求,综观各级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实践,人大监督可以归纳出宪法监督、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询问和质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视察,特定问题调查,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罢免和撤职等各种制度和做法。由于国家的监督法正在酝酿起草过程中,对这些在宪法和法律规定基础上形成的制度以及那些在监督实践工作中形成的普遍做法,今后的法律会作怎么样的取舍和规范,目前还很难预料。本文只能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实践角度出发,着重就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理论和实践谈一点认识和体会。
一、 要发挥地方人大在宪法和法律
实施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宪法和组织法规定: 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基础。
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从上述的规定来看,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以外,“监督宪法的实施”与“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从内容上讲是一致的,可以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是宪法和法律监督的主体。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虽然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力是分层次的,但在具体的权力层次怎样划分上还没有一致的看法和明确的法律规定,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力的运作机制还没有形成,如何认定违宪行为、是否需要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等重大的问题尚需政治决策。但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确是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对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上海市人大从地方权力机关角度出发,努力做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做好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工作,积极发挥地方人大在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中的积极作用。
首先,要做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上海市人大从1999年开始启动规章备案工作以来,共对56件(项)市政府的规章进行了备案审查,提出了18条修改意见。从实际情况看,这方面的工作还很不够,报地方人大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很多,什么该备案,什么不必备案,没有规定;报备案的程序没有规定;不报备案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备案审查的机构、程序、处理等也没有规定。现在国家法律尚未对此项工作有明确的规定,地方实践的情况也很不一致,应当在全国各地实践基础上认真总结,形成规范。
其次,要做好执法检查工作。从地方实践的情况看,执法检查最早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尝试组织部分代表对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种的监督形式。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对执法检查的对象、内容、执法检查的组织、检查报告的审议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执法检查工作与立法工作相比,还显得比较薄弱,主要是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还不够,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对象有时还不很明确,执法检查的程序性规定还不严密,执法检查的参与程度不高,执法检查的效果还不明显。具体来讲,就是在执法检查的项目选择上还比较随意,论证不够;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检查还缺少操作规程方面的制度建设;执法检查过程中了解实际情况的调研工作和调研对象往往也由被检查的行政机关提供,不容易做到客观全面;除了审议检查报告外,相当部分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调研了解情况的次数不多;对检查结果的跟踪整改要求不够落实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继续实践,还要加强总结研究,更重要的是要增强创新意识,勇于开拓,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1998年在开展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时就探索运用了抽样调查的新方式,对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第三,要做好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涉嫌违法处理案件进行监督工作。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工作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对“一府两院”涉嫌违法处理案件的监督形式已历经有四届、十多年的历史了,有的把它概括为“个案监督”。现在大家已经逐步认识到,人大监督具体案件,不是简单地就事论事地纠正具体案件,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进而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方法上讲,也主要是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实践中,上海市人大通过渠道受理的公民的申诉和控告案件有2万多件,虽然纠正了一些处理不当的案件,但就整体情况看,“个案监督”工作开展得还不够理想。主要的问题是,大家对权力机关监督个案的认识还没有“到位”,各级人大在监督具体案件时缺乏必要的工作力量和监督手段,很难发现并深究那些“问题案件”,错案和责任案件的追究机制往往反过来使“问题案件”更难被发现。因此,可以说,人大在“个案监督”工作方面很大程度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践。
二、 要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
“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要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二是要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三是评议“一府两院”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工作。
首先,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对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的基本的主要的形式。目前,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有三个层次: 一是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二是常委会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专题报告;三是专门委员会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情况的汇报。经过多年的实践,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制度规范,但是,随着形势发展,这些制度也需要改进、发展和创新。
从地方人大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的实践来看,人大听取报告的成分比较多,但是审议报告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上常委会的专题工作报告应政府要求的多,宣传政府工作,要求人大支持的成分比较多,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相对比较少;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是很重要的环节,但是现在专门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开展还受到观念、制度和机制等多方面的制约。因此,从制度设计上要为代表和委员审议工作报告提供条件。
第二、 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对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但由于法律法规在制度设计方面对从这方面的工作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各级人大在这方面都还处在起步的探索阶段,形式审查多,实质审查少,监督不到位。强化人大在这方面的职能,不仅需要体制机制的保障,更大程度上讲,也是政治决断的问题。
第三、 评议工作。评议工作把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监督和闭会以后的经常性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丰富了人大代表的活动方式,拓宽了人大监督的渠道,强化了监督的力度,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有促进的,对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法律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是有积极作用的。
地方各级人大的评议工作实践了十多年,主要有三种形式: 工作评议、执法评议和述职评议。本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评议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不仅将评议工作覆盖到所有政府组成人员,而且还拓展到司法审判机关的负责人。在评议的手段和方法上也有所创新,评议的广泛程度和深度都有新的发展,但从评议工作的实践看,目前评议工作还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评议的主体是常委会、专门委员会?还是代表或主任会议?评议的对象往往是“评下不评上”或“评副不评正”;评议的具体做法和程序如何有利于代表和委员更加客观全面地了解被评议对象的真实情况;评议意见的处理如何落实等问题,已经影响到这项工作继续扎实、持久地开展,迫切需要总结经验,用法律加以规范。
三、 要运用好询问和质询,提出批评、意见和
建议,视察,特定问题调查,受理申诉、控告
和检举,罢免和撤职等具体的监督手段人大形使监督职权,往往会对被监督对象造成不小的压力,形成比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要谨慎使用询问和质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视察,特定问题调查,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罢免和撤职这些具体手段。要严格依法监督,不能任意监督,干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要行使好人大的监督职权,必须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要处理人大监督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人大监督“一府两院”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价值取向、目标和任务根本都是一致的,要维护党的领导的核心作用,要定好位置、用好权力,才能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常规检查方案范文第3篇
燃气企业是经营易燃易爆介质的高危行业,它对安全要求十分严格。为了确保安全平稳供气,企业必须对供气管网、供气设施进行日常性、周期性、长期性维护管理使其做到安全过行。燃气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是检验企业安全工作是否真正落实的重要手段。
2.安全检查分类
燃气行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总体可分为四大类:基础管理工作检查;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检查;防火防爆、消防灭火器材管理工作检查;燃气工程建设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工作检查。
2.1基础管理工作检查
基础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制度建设、规程建立、处置预案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所制定的规范、制度是指导约束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依据。安全工作必须从基础抓起,安全检查也就应该从基础工作查起。
(1)查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
企业安全工作能否抓好,在很大程度上与规章制度的建立有关。在制度检查考核方面主要应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各岗位部门、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接警处警制度》、《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等制度的建立情况、执行情况。
(2)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建立
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规范生产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准则,操作规程制定要充分体现安全性、规范性、合理性、操作性。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主要检查:《乙炔、氧气瓶存放及使用规程》、《电焊工操作规程》、《气焊(割)操作规程》、《燃气管道及设备安装施工操作规程》、《调压箱检修规程》等操作规程执行过程中的记录和处理意见。
(3)查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演练
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是处置突发事故发生时详细的抢险施救方案,它必须实用、快捷、有效,应急救援预案要通过平时的演练来检验修改预案的实用性、可行性、快捷性。预案主要查《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预案》、《防洪防汛预案》、《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报警报修处置预案》、《库房防灭火预案》、《档案室火灾应急救援预案》等预案的建立实施记录和演练记录。
2.2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检查
储供气设备、输供气管网是燃气经营企业的心脏和血管,保持设备管网长期安全运行就是保持企业长期低成本稳步发展获得效益。要充分认识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在确保长期运行工作中的重要性,把设备管网维护保养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必做项目,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1)检查维护保养制度的落实情况
检查一年一度的设备设施大、中、小修计划执行情况,有利于了解设备的周期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情况,有利于评价设备的安全运行周期。
(2)检查设备报修的及时性和维修质量的可靠性
生产中经常突发一些设备故障要维修,有的必须及时维修,有的暂可缓时,要保持设备完好率100%就要求及时处理,对这类工作的检查考核,主要是查故障发生日期与维修投运日期的时间差,由此检查及时性。查维修验收单维修责任人的工作签字和维修质量验收人员的签字,只有质检验收人员的签字确认,才是对维修质量的认可。高质量的维修结果是设备长周期安全运行的保证。
(3)检查在线设备和备用设备的完好性
生产现场中不管是正在运行的设备、还是备用设备都必须保持完好状态,故障缺陷设备和正在抢修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识反映,确需报废的设备应该挂牌或拆离生产现场,对没有投运的备用设备,应抽检运行,检查其运转是否正常。
2.3防火防爆消防灭火器材管理检查
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对生产场所防火防爆的要求十分严格,对燃气企业防火防爆和消防器材的检查是考核的重点。防火防爆工作主要查消防工作巡查记录是否连续完整,是否作为日常工作项目在落实。查巡查记录填写内容是否真实。
消防灭火器材管理主要查灭火器材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人,查灭火器材的维护清洁工作是否到位,查灭火器材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2.4燃气工程建设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检查
燃气安装工程大部分涉及埋地隐蔽工程,其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管网的安全使用寿命和事故发生概率。
建设工程过程质量控制主要应查(1)是否建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书面文件;(2)施工现场的管道埋深、防腐、焊接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管道吹扫试压有无记录,有无验收人员责任签字;(4)安装工程气密性连通试验有无记录,有无验收人员责任签字;(5)管网回填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5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检查
安全教育培训是燃气行业不可缺少的重点工作。企业安全靠职工努力创造,确保安全靠职工安全意识的强化,安全意识强化靠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教育培训宣传实施靠制度的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主要检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三级教育制度实施情况,安全技术定期培训教育情况,社会安全宣传活动和媒体安全宣传组织情况等工作记录和有关简报。
3.安全检查应抓的重点
3.1接警报修工作落实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受理报警报修事务是常见的工作内容。但受理报警报修工作频率高低,则是安全管理水平高低的反映,安全管理工作抓得落实的企业,接警处警的次数相对较少,安全工作做到了预防阶段,隐患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发生接警报修事务本身就是安全工作没有做细的表现,所以对接警报修工作能否做到及时快速反应,是企业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认识深度、预案演练熟悉度的综合反映。
3.2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检查
通过日常、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其整改工作落实得怎样,也反映出企业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安全隐患整改检查应从隐患登记立案,隐患整改期限,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落实,整改结束验收人签字销案等四个方面着手,一环扣一环,缺一不可。
3.3安全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制度是约束和规范企业员工行为的文字条款,它只有通过严格执行制度的管理者,才能赋予制度的约束力。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归根到底与安全工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严格执行制度,有利于安全工作开展,在制度执行检查方面要查违规、违章事件记录和相应的处罚文件,是否严格按制度处理。
3.4安全预防措施落实检查
企业安全预防措施多种多样,但目的是为了安全,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预防措施,是从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入手,强化安全意识,预防麻痹思想产生,增强职工安全敏锐度和安全应变能力。
安全预防措施落实,主要查年初计划实施预防措施完成的记录资料汇报,工作总结,如查教育培训次数,受教育人数,教育普及率,培训考试记录。查巡检工作日常记录,查维护保养制度实施情况和相关记录。
常规检查方案范文第4篇
今天的会议开得很好,内容很丰富,很有成效。财经委员会、农村委员会分别通报了产品质量法和森林法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各区人大常委会交流、讨论了执法检查中市区联动的做法和经验,大家对市区联动应该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好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有些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探讨。蔡甸、汉南、新洲区人大常委会介绍了开展工作评议的做法和体会,大家都讲得很好,给我们提供了新鲜的经验和有价值的建议,我很受启发。我感到三个区有4个共同点:1、选题从代表中来;2、区委高度重视、支持;3、调研深入、广泛;4、代表的发动面广,做到了常委会评议和代表评议相结合。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工作评议是我们深入贯彻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一项新举措。这次座谈会通过广泛交流和深入讨论,必将对进一步搞好执法检查工作、探索和完善工作评议并为市人大积累经验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下面,我就执法检查、市区联动、工作评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面的问题,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执法检查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就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履行好这项职责,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甚至预算审查这些方式,其中执法检查更有针对性、直接性、经常性和充分性,因而是更重要的一种方式。搞好执法检查,首先要明确目的。我体会,执法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三个。
一是促进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我国人大不仅要制定法律法规,而且要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随着立法工作的进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备,法律的实施与监督摆到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据统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了231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00多件行政法规,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已制定了82件现行有效的法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这上千件的法律法规使执法检查必须承担起保证其正确实施的光荣使命。
二是推动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改进工作。法律法规的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过程,其实施状况受制于实施主管机关的工作责任心、执法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因此,我们开展执法检查,就是要通过认真的检查,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的典型案例和共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改进执法工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使法律法规的实施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这是衡量执法检查工作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
三是促进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通过执法检查,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修订和完善有关法规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使法规更加切合实际,更具有操作性。这也是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一要明确监督对象。我们要注意把人大的执法检查与政府的执法监督区别开。政府也有执法监督,但其性质是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是对下级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而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则是国家权力机关性质的监督,其特点是同级监督,监督对象是同级负责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执法检查组到各地去检查,不是去直接解决下面单位的问题,而是为了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了解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中带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督促同级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去解决。
二要注意突出重点。提高执法检查工作的质量,必须突出重点。前面我提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有上千件,实际上我们每年只能根据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选择4~5件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在选择执法检查项目上突出重点。在每件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具体内容上,也要突出重点。每项执法检查的内容不宜过多,一般应集中在3~5个主要问题上。只有从实际出发,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并且锲而不舍、一抓到底,直到问题基本解决,执法检查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三要切实转变作风。要注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到第一线去听取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的反映,掌握第一手真实材料。执法检查组要注重精干、高效,轻车简从,同级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可以不陪同检查,到基层也不要层层陪同。检查过程中既要看好的,也要看中的、差的,既要到中心城区检查,也要到远城区检查,使我们了解的情况更全面、更充分、更真实。
四要注意把执法检查与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执法责任制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制度。我们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依据《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规定,注意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水平专项考核体系建立、运行情况,6类行政案件办理质量情况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这样有利于更好地推进执法机关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也是通过深入推进执法责任制来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
五要规范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形成一个高质量的执法检查报告,对于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法第二十六条专门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两条:(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从市人大常委会各执法检查组近两年的执法检查报告看,总体质量在不断提高,但也有需要规范、改进的地方。一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等方面,应针对同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而言,有的延伸到了下一级,这是应予改进的,因为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同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二是“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这一项,有的报告没有提到,有的虽提到,但语焉不详,不够具体;三是要注意增强评价和提出问题、建议的准确性、针对性、操作性,避免“提高认识”、“加大力度”之类的一般化表述。
二、关于市区联动
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市区联动是搞好执法检查的一个有效方法。为什么要开展市区联动,我理解有这么几条。其一,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也好,区人大常委会也好,都承担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法定责任,这为我们开展市区联动提供了合法性和可行性。其二,从上下级人大的关系看,市、区人大常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关系,但有法律监督、工作指导和工作联系的关系。在执法检查中开展市区联动,是市区人大工作联系的一种形式,是一个创新。其三,市区联动使市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范围更广、程度更深、效果更好,对区人大推动工作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各区推动解决涉及到市级机关职权范围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渠道。市区联动,形成合力,对促进全市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各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市区联动中,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此,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各区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项目共有4个,经过认真考虑,我们把关系全市发展和全市人民利益、适宜市区联合行动的3项执法检查,即产品质量法、森林法和防空条例执法检查拿出来,作为今年开展市区联动的建议项目,前2项在今天的会议上通报了工作方案,防空条例检查方案已经下发了。由于时间紧,4月上旬要上常委会,所以由专委会已开会部署了。为做好今年的市区联动工作,我这里再强调几点。
一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我们拿出来的产品质量法、森林法、防空条例执法检查联动项目,不是“指令性计划”。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对这几个项目进行选择,可以选择一个,也可以选择两个、三个,也可以不选,由各区的实际情况定。对具体执法检查项目,各区可以参考市人大工作方案,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总之,搞好市区联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联动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是要加强联系沟通、统筹协调。市区人大常委会各执法检查组之间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沟通检查情况,使检查工作协调有序运行。市人大常委会在安排检查活动时,要注意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检查或者过于集中一个区,影响检查顺利进行。
三是要充分利用各区人大常委会的检查成果。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各区人大常委会应在7月份将联动检查项目的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执法检查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执法检查组在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时,要全面、充分吸收各区提出的意见、建议。这是发挥市区联动作用的一个重要体现。
三、关于工作评议
“两评”(述职评议、工作评议)在监督法实施前各地开展的比较多。监督法实施后,“两评”规范为“一评”即工作评议,但怎么开展,监督法没有明确。去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工作评议。”这就为我们开展工作评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留下了探索、完善的空间。同时,我们也考虑到,监督法实施后的工作评议与监督法实施前的工作评议必然是有很大区别的,但是目前我们对评议的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的问题还拿不准,所以市人大今年的工作要点里没有纳入工作评议这个项目,总的打算是今年学习,明年开始搞。前段时间,我们组织主任会议成员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专程去咸宁、襄樊、随州等市学习考察了他们开展工作评议的做法和经验,今天这个座谈会上,蔡甸、汉南、新洲3个区介绍了工作评议的做法和经验,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希望各区人大常委会继续大胆探索工作评议,在确定评议内容、对象、方法、程序,评议结果运用等方面认真积累、总结经验,为市人大明年开展这项工作奠定基础、提供借鉴。
常规检查方案范文第5篇
一、条例对监理单位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按照该条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责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14条):
(1)保证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要求;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监理。
条例第26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条例第57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在违背上述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及追究监理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等。条例第14条还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新法规环境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
(一)关于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控制
条例要求监理单位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这包括如下问题:
(1)审核的内容控制:
条例明确规定为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据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监理人员仅需审核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在该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中是否得到了体现,而不必就安全措施的经济性、完整性等进行全面审核。
(2)监理单位内部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人是“监理单位”。为审核施工方案,监理公司需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公司所有监理现场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对一些相对简单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则可委托给现场监理机构审核。
(3)涉及施工单位时的审核程序控制
条例第26条要求,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指建筑施工企业,不是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签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4.3.16条也规定,应由项目经理签字并报企业主管领导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写施工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完成内部审批,并附有明确审批意见的条件下才接受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
(二)安全隐患的整改控制
条例规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在具体操作时,安全检查可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1)资料性审核
这种方式适用于a)各种人员施工队的资质审核;b)各种重要施工机械安装及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合格性审核(通常施工单位应出具检测部门的合格性检测证明);c)监理单位认为重要的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交底;d)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2)验收性检查
验收性检查主要应用于a)各种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明文规定需要验收的事项,如模板工程、土方开挖工程等一些既涉及施工质量又涉及施工安全的项目;b)某些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开工条件验收等。
验收性检查后书写书面验收意见或召开验收总结会议,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参加,总监理工程师规定定期现场检查的周期,通常有:a)季节转换时的现场准备检查;b)每月评比检查;c)每周例行检查等。季节转换检查主要检查因季节转换可能导致的不安全因素的预防情况,如冬雨季的现场防滑设施检查,夏季预防高温措施检查等;每月评比检查适合于多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使用,通过评比能起到表扬先进、督促落后作用;每周例行检查一般安排在周例会前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便于及时在例会上提出改进要求。并编制在会议纪要中。
(4)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通常与监理机构的现场日常巡查相结合,安全检查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总到总监理工程师处,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整改通知。
(三)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渠道控制
条例要求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为此,监理机构应与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常是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
(四)建立监理机构内部的安全控制责任制
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控制工作,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等,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检查结果。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总监注意。总监理工程师则负责全面地组织、协调、及内部工作检查。对各专业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在监理机构内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负直接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负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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