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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理财规划方案设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个人理财;理财规划;教学方法。
家庭理财行业发展日趋成熟,大学生需要提高对个人理财行业的认识,加强自身的理财能力,以便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这一背景下,开设《个人理财》课程的高校也逐渐增多。目前,对该课程的教学尚在探索之中,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适应大学生的理财需求,如何改善课程教学以便提高大学生的理财观念和能力。对这一问题探讨的深入,有利于完善个人理财教学,不断提高大学生财商水平。
一、加强个人理财课程教学的重要性。
(一)个人理财社会需求增长较快。
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的不断提高和金融投资工具种类的不断增加,社会理财需求增长较快,理财产品市场不断扩大。一项调查显示,我国中高端消费者人群中,约78%的受访者需要理财服务;50%以上的人愿意为理财服务支付费用。1995 年至2005 年,中国个人理财市场每年的业务增长率达到 18%,而据该项调查预计,在未来 10 年里,中国个人理财市场将以年均30%的速度高速增长[1]。金融投资工具的增多加大了人们对专业理财服务的需求,理财规划师行业前景广阔,因此,培养大学生具有理财规划方面的专业眼光和视角正在成为高校理财教育的基本目标。
(二)大学生理财能力亟待提高。
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的同时,大学生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大学生已不满足于基本生活消费等方面的需求,希望通过一定的投资渠道为富余资金找到保值增值的门路,但实际上,他们的理财行为和理财观念之间还有较大差距。有调查表明,虽然大学生将证券投资列为投资首选渠道,但真正具有实际股市投资经验的比例只有10%,因此,有四分之三的大学生表示,需要理财知识并希望通过高校的理财教育课程、报纸杂志、专家讲座等方式获取理财知识[2]。
二、个人理财课程的特点。
(一)综合性和系统性。
高校个人理财类课程综合性突出,涵盖了金融、会计、经济、管理等诸多领域,需要大学生拥有货币银行学、证券投资学、保险学、房地产金融学、国际金融学等诸多课程学习的基础,而且对不同课程知识之间的整合度较高。个人理财类课程以居民家庭理财规划为主要服务目标,包含着投资规划和生活规划两大类内容。投资规划不仅包括证券投资规划,如股票、债券、基金和期权等金融工具的规划,而且还包括外汇、黄金等方面的投资规划。生活规划包括了现金规划、储蓄规划、消费信贷规划、房地产规划、保险规划、税收规划、子女教育规划、退休规划和遗产规划等诸多方面。
(二)实务性和专业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家庭都是经济活动单位,都需要解决如何扩大收入和如何合理消费的问题,个人理财是以实现居民家庭的财务自由目标而展开的一系列财力分配活动,包括了投资管理、融资管理和流动资金管理三个方面。一般情况下,家庭理财集中在投资上,很多人将理财等同于投资。但居民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涉及到资金的分配问题,需要平衡好自身财力和消费水平的关系,因此,个人理财包含着比投资内涵更广、更为实际的内容。个人理财是在居民家庭难以应对复杂的财务管理体系状况下诞生的,目前已经发展成为较完善、规范的理财规划师行业。理财规划师包括了注册金融策划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国际认证财务顾问师、特许财富管理师等诸多行业资格认证的专业理财人士。除理财规划师外,广义上为居民家庭提供理财服务的专业人员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类似人员,还包括了保险专业人员、证券和投资咨询专业人员、会计师、律师、遗产规划师等等。
三、个人理财课程教学存在问题。
(一)适应学生理财需求的教材少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理财课程有着不同的需求,一般来说,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希望获得增加对理财规划师职业能力的了解,加深对已有金融、经济、管理类课程的认识,而理工类和医学类等其他非财经类专业学生则想通过对理财课程的学习,了解投资的基本知识,做好自己的生活规划。但是,从目前已有的《个人理财》或者《理财规划》教材来看,案例分析较少,而对各类理财知识的介绍成为重点,如股票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外汇投资、保险等基本知识的介绍占据了大半的篇幅,对财经类专业学生来说,这些知识都已经了解过,或者非常很熟悉。使用这些教材授课,学生就会认为再学已经学过的知识意义不大,从而对《个人理财》课程由新鲜、好奇逐渐转向厌倦情绪。目前各个高校开设《个人理财》课程的专业多是财经类,因此,教材内容体系的不完善,影响了教学质量和学生理财能力的实际提升。
(二)课程定位并不恰当。
《个人理财》课程定位一般是专业选修课或者一般的选修课,很少作为专业课出现。财经类专业的课程设置中,综合性强的个人理财课程由于涉及到众多金融投资工具和会计、税收、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将其作为学生的专业选修课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从该课程的特点来看,知识综合性强需要一定的教学课时让学生融会贯通,实务性强需要学生多实际操作,结合自己的生活理财多体会、多实践,所以各高校分配给专业选修课的 30 多个课时就显得不足。另外,选修课的课程定位也使部分学生存在轻视该课程的倾向,因此,随着对个人理财课程定位认识的加深,将其调整为专业主干课程有一定的必要性。
(三)过多重视理论教学。
目前,各高校对个人理财课程的课时分配只是在32 课时上下。有限的教学课时使得实践教学课时捉襟见肘,而强调实践教学又会使学生的知识整合度欠缺,加上实践教学相对于理论教学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重视理论教学成为有限课时内的理性选择。
除了该课程的教材过多重视各类理财知识的介绍性内容外,就笔者的教学经验来看,这类综合性较强的课程,老教师们一般不愿涉足,这给年轻教师留下了较大的发挥空间。年轻教师理论知识较强,但教学经验不足,对不同知识之间的衔接转换上掌握还不够熟练,因此,在讲课中往往对实际操作重视不够,倾向于理论讲解。对学生而言,如果年轻教师理论教学与学生实际需求结合不紧密,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会快速下降。
(四)教学案例较为简单个人理财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作为生活情景的简化模拟,案例教学能将枯燥的理论变得简单明了。目前,一般教材上的已有案例选择往往只为某一章节、某一种理财知识准备,情景设置过于简单,使学生对案例本身的认同度不高。
除了个别教材在最后一章设置综合性很强的案例外,缺乏不同种类理财知识的案例之间的互联互通,也就是说,能将简单的两三种理财知识结合在一起的案例不多。这也导致对案例本身的问题设置等一系列引导性的思考还欠深入。
四、个人理财课程教学的对策。
(一)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学生理财能力培养。
经济社会的快速变化影响着大学生的理财观念和认识,大学生群体的财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个人理财课程教学需要加强大学生理财观念和能力的调查研究。来自不同经济条件的家庭的大学生,理财观念和经验存在很大的差别。所学专业不同的大学生,其投资理财能力差异也较大。在个人理财课程开课前,可以设置简单的理财课程需求调查问卷,对大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目的和动机进行统计分析,以便摸清大学生的实际理财状况,能展开有针对性的教学。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学生参与案例讨论和课外阅读或实践活动的信息反馈,注重学生解决生活模拟理财问题的能力的提高和创造性的培养,帮助其养成较好的理财习惯,使大学生的理财能力能够不断提高。
(二)对个人理财课程重新定位。
解决个人理财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最主要的途径就是逐步改变个人理财课程的选修课地位,将其纳入专业主干课程。通过延长教师的授课时数,可以有充分的教学时间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者兼顾,会吸引经验丰富的教师加入到理财课程教学中来,他们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缩短学生对该课程的理解过程,更能适应学生的理财需求。课程的重新定位也有助于强化学生对该课程的理解和认识,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一些财经类专业的学生,会加大对理财规划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的需求,使其主动学习的动力增强,切实提高其适应职业岗位需求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个人理财课程实践教学力度。
加强实践教学是改善个人理财课程的重要手段,主要途径有以下 4 条:一是结合大学生自身的消费和理财活动,可以引导学生参与到各种理财知识的案例讨论中,针对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类型的理财规划,通过相互讨论交流理财信息,提高实际理财能力;二是开展理财模拟大赛,以赛带练,促进学生理财学习的兴趣;三是邀请职业理财规划师、金融投资界专业人士举办理财规划讲座,使学生对实际的、前沿的理财业务知识有更深的认识;四是和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让学生多参观,实际感受理财业务的运营流程,体验理财文化,加深对实际理财市场的切身感受。
(四)注重教学案例的综合性和严谨性。
在理财教学中,需要精选案例,建立教师自己的理财案例库。选取案例可以从教材和经典案例中直接拿来,但更多的案例需要教师从网络、身边的案例等搜集,并进行加工,以适合教学需要。可以选择从综合性较强的案例中删减不必要的内容,突出案例所要体现的某2 个或某几个方面的理财知识,注重案例的适度综合性,同时又要保证案例的生活性,如果能对学生的理财能力有直接应用的价值更好;也可以从已有的几个简单案例进行整合,将不同家庭遇到的理财问题放到同一个假定的家庭中去,整合过程中要注重理财规划的逻辑性,设置问题要循序渐进,既能回顾已学知识,又能引导到新学的理财知识上。
另外,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反馈思考所用案例的适用性、综合性和严谨性,不断整理财案例库,增强案例教学的生命力,使之能对提高学生的理财能力提供切实的帮助。
参考文献:
[1]耿彩琴.未来10年个人理财市场将年增30%[j].北京日报,转载于搜狐网,2008- 01- 09.
家庭理财规划方案设计范文第2篇
同志们:
今天,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十县(区)发改委、财政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在百忙中参加全市人民法庭建设会议,同我们一起研究和磋商法庭建设工作,这是对法院工作的极大关心和支持。为此我代表中级法院党组,向前来参加会议的市县(区)发改委、财政局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进一步加快我市法庭建设工作步伐,改善人民法庭的工作条件,部署我市法庭建设的具体工作任务。刚才,市发改委副主任*同志就法庭建设项目管理及实施细则讲了很好的意见、市财政局纪检组长*同志就资金管理问题讲得也很全面、很具体。各县(区)法院的与会同志要认真讨论学习、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全市人民法庭建设问题再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分布在全市乡镇农村,主要担负着辖区内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结案数占基层法院总数的近70%,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方便群众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保障地方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人民法庭在促进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和国家民主与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欲叶茂者必深其根,欲流畅者必浚其源”。对法院而言,人民法庭就是立足之本,发展之基。人民法庭工作做好了,法院的工作就有了坚实的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有了可靠的司法保障。人民群众认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具体的,是通过身边法庭的工作和法官的行为来衡量和感知的。法庭工作做好了,就能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就能逐步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和尊重。法庭工(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作如果搞得不好,人民群众也会看在眼里、记在心上,人民法院的形象就会受到影响,司法权威也就大打折扣。因此,人民法庭建设是法院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各级法院的领导都要用战略的眼光和全局的观点来充分认识加强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二、人民法庭建设面临的形势和机遇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传统观念和封闭的经济模式被打破,农民求富欲望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剧增。这些社会变化带来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既给农村的发展带来机遇,也容易产生各种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就有了坚实基础。正确处理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是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在此具有责无旁贷的责任。
抓基层、强基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中央对政法工作长期一贯的要求。最高法院继1998年在北京召开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2000年和2004年分别在长春和济南召开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又于今年4月在广东佛山召开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近年来还相继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足见对基层工作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出席佛山会议讲话中指出,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2004年底,国家决定将人民法庭建设纳入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从2005年起,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解决有机构、有编制的乡镇人民法庭无房问题,完成对中西部基层法庭的建设。省高院和省发改委为落实此项工作,于今年年初编制完成了《全省人民法庭建设规划》,还制定下发了《基层人民法庭建设管理办法》。全市两级法院的领导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审判事业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来认识,一定要抓住这次国家对法院建设大规模投资的机遇,扎实工作、加快进度,确保全市的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任务在三年之内顺利完成。
当然,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除物质装备建设外,还包括法庭队伍建设、审判业务建设和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等一些方面的重要内容。最高法院将很快制定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法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省法院也即将在全省组织开展以“队伍建设好、审判质量好、审判作风好、廉政建设好、物质装备好”为内容的“五好”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对上级法院全面加强法庭建设的各项部署,我们下一步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在今天的会议上,我们着重研究解决完成我市人民法庭三年建设规划任务的动员部署问题,把此项工作作为全面加强法庭工作的第一步。
三、我市人民法庭现状和建设任务
我市人民法庭建设曾有过不俗的成绩。1997年起,中级法院在全市法院组织开展了为期三年的“五好”法庭创建活动,各基层法院积极参与,掀起了我市法庭建设的第一个高潮。经过三年的创建,全市当时共68个法庭实现了“从无到有”,走出了“上无片瓦、下无立足之地”的困境,软件、硬件建设同步迈上新的台阶,涌现出一批先进法庭典型。近年来,我市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要求对部分法庭进行了撤并,全市法庭缩减为50个。目前,全市基层人民法庭有法官和工作人员201人,占全市基层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一;2004年全市人民法庭法官办结各类案件5734件,占基层法院结案总数的68.3%。
进入新世纪以来,法庭工作面临更高的要求,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大差距。由于此前法庭建设未列入国家建设投资项目,受我市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制约,地方财政有限,加之基层法院历史欠帐太多,自筹能力不足,所以当时的法庭物质建设投入资金太少,建新房的法庭少、借用房屋和修补旧房的法庭多,建设标准也较低。近几年我市多次遭受洪涝灾害,一些法庭被毁,部分乡镇集镇搬迁,法庭布局也亟待调整。目前,全市法院人民法庭的审判、办公用房和其他物质装备的总体状况已相对落后,难以适应更繁重审判任务的要求。据调查摸底,全市50个法庭的现有用房总建筑面积仅为9575平方米,平均每个法庭仅191.5平方米,距此次国家确定法庭建设500平方米的最低标准相差甚远。现仅有10个法庭的自有房屋尚能适应审判工作,40个法庭的房屋状况不适应工作,需要新建或改扩建,占全市法庭的80%。全市基层法庭仅拥有办案用车14辆、摩托车12辆、电脑46台、传真机7台。
我市法院人民法庭三年建设的任务就是分期分批实施已被列入全省人民法庭建设规划的40个法庭建设工作。40个待建法庭,按现有设施状况来分,无房或借用房屋法庭12个,危房法庭8个,面积不够标准需改、扩建的法庭20个。按年均受理案件数和人员编制数来分:一类人民法庭17个,占规划总数的43%;二类人民法庭12个,占30%;三类人民法庭11个,占27%。按年度规划和实施步骤分,2005年要建设法庭14个,2006年要建设法庭14个,2007年要建设法庭12个。初步估算,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建设标准,建筑面积共计约24790平方米,总投资1747万元,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已迎来了基层法庭的第二次建设高潮。完成这个规划建设任务,我市法庭将实现从有房到标准化的历史性转变。
四、务实高效做好法庭建设重点工作
前不久,为确保任务圆满完成和加强此项工作,我院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专门联合成立了“市人民法庭建设领导小组”,我担任组长亲自抓,中院副院长*、发改委副主任*和市财政局纪检组长*同志担任副组长,并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在中院、发改委、财政局中确定了专门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已召开首次会议,讨论制定了我市《法庭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全市法院要把这次人民法庭建设工作提高到巩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法院司法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重点工作。
(一)成立机构,配足配强人员。各县区法院要尽快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办公室主任、民一庭庭长和县(区)发改委、财政局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人民法庭建设领导小组,并在法院内确定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强的同志组成办公室,专门负责县区法院作为项目法人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前期准备、项目设计、概算、报批、招投标、建设、资金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抓好建设用地的落实工作。按照我市人民法庭三年建设计划,对当年的建设单位,两级法院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做好协调工作,落实建设用地,使所建的人民法庭按计划如期完成。对后两年的建设项目,也要尽早、尽快落实建设用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适当统一法庭设计。法庭设计一方面参考最高法院提供的图纸,一方面也要考虑陕南山区实际,因地制宜,合理设计。外观设计一定要庄重,并要使用统一的天平标识。内部总的要求是功能要齐全,要突出并保证审判工作需要,以审判法庭及相关设施为主。
(四)做好税费免征协调工作。会后,各县(区)法院尽快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争取党委重视与政府的支持,协调发改委、财政、土地、规划、税务、建设、设计等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土地的征用和各种税费的免征问题。国家发改委明确发文,免除法院建设的征地费和各种规费。省法院在近期也将和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协调,争取相关政策,争取能发一个文件,为我们创造一些条件。
(五)严格资金管理。人民法庭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投入,地方政府只负责建设过程中的税费支出和附属建筑工程费用。所以,管好和用好这些资金,责任十分重大。国家审计署对此非常重视,要专门进行严格的审计。省法院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的《省基层人民法庭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就资金管理问题有专门的规定。我市也根据此《办法》,制定出专门的管理细则。这次的法庭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土建工程,绝对不能用于征地、交纳规费和二次装修,更不能挪作他用。这一点,最高法院的领导多次作了强调,省法院也提出了要求:凡是涉及建设报账的,必须要有中级法院、发改委、财政三家组成的领导小组成员联审会签,缺一不可。
(六)严格项目管理。国家规定一、二、三类法庭的建设标准已充分考虑到人民法庭审判功能的发挥、巡回审判的需要和便民利民的要求,我们应严格按照计划批准的内容、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切忌贪大求洋,脱离实际。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省高院、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陕西省基层人民法庭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上三家联合制定的《实施细则》。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确定符合要求的建筑施工单位,确保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绝对不能出现“豆腐渣”工程。
家庭理财规划方案设计范文第3篇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建立和实施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体现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更好地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范围
从20*年的下半年起,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内容
1、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省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
2、与我省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目标
1、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和我省各级财政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2、进一步落实、完善、拓展我省现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建立群众举报机制和监督员制度等措施,并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融合,逐步形成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机制。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步调一致。严格按照国人口发〔20*〕78号、国人口发〔20*〕60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关于扶助标准、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及政策解释的规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严格程序,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抵扣、虚报冒领扶助金和搭车收费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全省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模式,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审计、金融、宣传、监察、民政、残联、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各负其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发放机构提供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对扶助制度执行中的各种举报案件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扶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核对扶助对象的户籍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扶助对象的婚姻和收养子女情况。
残联负责残疾对象的甄别、核残与鉴定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扶助政策的宣传报道。
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负责将扶助金发放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
为了加强协调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成立的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同时负责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参照省级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组织管理的模式,组织实施本地区特别扶助制度工作。
四、特别扶助对象和扶助标准
(一)扶助对象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家庭夫妻二人中女方年满49周岁,可以申请获得特别扶助。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夫妻,各级政府、有关组织应积极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服务等,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为其再生育提供便利。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五、扶助对象确认和退出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在达到49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
2、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然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级初审。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4、县级审批。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5、对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6、信息管理。每年4月30日前,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7、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六、信息和档案管理
(一)个案信息管理
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案信息库。具体要求按照《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二)工作档案管理
扶助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分别建立和保存。
1、归档时间
各县(市、区)对扶助对象审批公示后一个月内将个案资料整理归档。
2、立卷要求
(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要求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负责扶助对象个案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统一管理。
业务档案:包括年度扶助对象确认请示、批复文件、年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乡通知单、资金到帐通知书、新增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年度扶助对象汇总表、对象退出资料等。
对象档案:包括扶助对象的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复印件,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扶助金领取通知单回执等,按一人一卷归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卷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县对乡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3)村(居)民委员会立卷要求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乡对村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复印件,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扶助确认对象档案卷为永久卷,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七、扶助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按照国人口发(〔20*〕78号)文件要求和省政府决定,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要确保将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二)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建立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发放机构;监督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年度决算,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八、扶助资金发放
(一)发放机构的选择确定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二)扶助金的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按照发放协议的规定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储蓄帐户,将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储蓄帐户,并按要求将存折送达扶助对象;将建立个人帐户、资金拨付和存折送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扶助金发放的具体要求
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发放机构,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1、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设专管员。
2、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3、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年度扶助对象对帐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扶助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扶助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4、对往年度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发放机构本年度扶助金对帐单逐人发放当年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扶助对象档案。
九、监督和评估
(一)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助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在自已的职责范围内同时做好监督工作。
(二)建立由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观察员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传媒参与监督等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市、县两级建立由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特别扶助制度监督联席会议,对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人口计生、监察部门每年度应将扶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查处有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人口计生、财政、金融等部门在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发生的严重违纪案件应当移交监察部门。
(六)对在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中发生的不履行职责、违犯资格确认程序、在资格确认中收受贿赂、不按规定发放扶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扶助资金或拖欠、截留、抵扣、挪用、贪污、私分扶助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省、市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进行综合评估。
十、宣传和培训
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实施中,必须做好广泛深入、扎实细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对特别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特别扶助的政策、扶助标准和申报确认程序,使特别扶助制度家喻户晓,大力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提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透明度。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家庭理财规划方案设计范文第4篇
退休后每月仍有几笔固定进账,是不少职场人的梦想。正如一句老话“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职业》特别设计了一个普通工薪阶层三口之家的理财案例,邀请建行北京长安支行个人理财客户经理郭岩女士为职场人普及个人养老规划实战知识,教你如何分析现有资产状况,如何控制养老投资风险。
王先生的烦恼
王先生今年 35岁,在一家报社做发行主任。妻子李女士 33岁,在一家民营企业做行政处主管。儿子今年 6岁,即将上小学。
王先生的家庭是典型的 421家庭,一想到家里老人的年岁渐大,孩子马上就要上学,夫妻俩就觉得压力陡增,每月能存下的钱只会越来越少。再想到一些经济学家说的通货膨胀的因素,夫妻俩担心可能到自己退休的时候靠养老保险连基本生活都不能保证,更不要说有多余的金钱去旅游和从事自己的兴趣爱好了。
养老规划第一步:分析现状
王先生平均税后月收入 6000元,到年底一般能有 3万元的年终奖;妻子平均税后月收入 4000元,年底时拿双薪。家庭资产方面,包括 8万元存款、一辆汽车(在二手车市场上折现大约为 6万元)、现有住房市值 60万元。此外,王先生在婚前为自己买了一份商业保险,主要是保障重大疾病和死亡的,保额为 10万元。
现在王先生的家庭支出情况是:房子还有 15年共 23万的贷款,每月还款 1700元。每月家庭支出平均为 3000元。年度支出方面主要是孝敬老人以及各项迎来送往的费用,一年大约有 2万元左右;保费支出 2600元。
根据王先生的家庭收支情况,可列出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
养老规划第二步:养老金缺口分析
假设年通货膨胀率为3%,王先生 60岁退休,同时李女士也当年退休。
现在家庭月均收入为 12833元(15400元 /12个月),则同一笔资金按通货膨胀率折算在退休时的价值是 26869元。一般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在 20%~30%左右(为计算方便,此处取30%),退休当年月基本养老金收入约为 8060元,若按王先生的期望,想达到现在工资购买力水平的 60%~70%(为计算方便,此处取70%),则每月需要 18809元,还有 10749元的缺口。这就需要靠现在的现金流入为以后做规划,以保证退休后的生活。
从上述计算中可以看出,如果仅依靠基本养老保险是无法满足王先生家退休后的生活需要的。根据相关专家预测,我国的人口红利期将于 2024年左右结束,以后逐步进入老年社会,老龄人口越来越多,工作人员所占比例将下降,缴纳的养老保险需满足的老龄群体也越来越大,虽然国家也许会有相关政策实施,但基本养老保险是否能达到 30%的替代率仍未可知。在这种背景下,笔者建议王先生一家通过退休前的部分现金流规划做为养老金的补充,以满足退休后的生活需要。
养老规划第三步:制定养老金规划方案
根据现在王先生家的情况,长期来讲,在规划养老金之外还需要考虑儿子上学费用的问题。笔者根据现在的市场教育费用情况,简单假设王先生儿子从小学至大学毕业 16年每年平均花费等值第一年的 2万元,费用成长率3%,假设王先生夫妻的工资成长率3%,与通货膨胀率相符――则在每年结余的 7.5万元中还剩 5.5万元可以进行养老金及旅游费用的规划。具体规划如下:
假设王先生退休后的余寿为 20年(至 80岁),李女士退休后余寿为 27年(至 85岁),李女士一人需要的养老金为两人的60%,通货膨胀率3%,退休后资金投资于稳健且风险较低的产品,投资报酬率3%。
则夫妻二人需要的养老金在王先生 60岁退休时点值约为 546.21万元,扣除国家基本养老金每月 8060元(时点值为 193.44万元),资金缺口 352.77万元。
笔者建议王先生一家将现有的存款 8万元及年剩余 5.5万元其中的 4万元每年做为养老金的储备投入产品组合,投资于年化收益至少为 8.1%的产品组合中,退休时点值为 352.8万元,弥补了资金缺口。
另每年结余的 1.5万元及房贷结清后每年可多积累的 2.04万元做为应急资金或医疗费用,可再上一些大病方面的保险以加强保障,也可根据家庭情况做为未来的旅游休闲费用进行积累,或加大儿子教育及养老金保障力度。
你必须了解的理财小常识
现在大家都会谈到理财,但它并不仅仅是做了一个收益率多高的产品,或最终赚到了多少钱。它是一个理念,有科学的实现方式。它需要我们了解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目标,以及二者之间的差距,尽可能地通过理财方案的设计及实施帮助目标达到。如果达到预期目标有困难则需对目标进行分析及调整,直至取得与现实的平衡。此外,
还是建议与理财师等专业人士进行沟通,再确定实施方案。
在理财中彻底规避风险是不可能的,我们能做的是如何在达到一定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将风险尽可能地降至最低,从这个角度上讲产品组合必不可少。“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蓝子里”――这句话在理财中至关重要。理财的规划离不开未来的环境,但未来无论是市场环境、家庭情况还是现金流的多少,都不是板上钉钉的,只能用预计这个词,所以产品的适度多样及风险的分散是非常重要的。简而言之,就是根据理财目标选择不同期限、不同风险、不同预期收益的产品,组成一个产品组合,再根据自身的情况(如风险承受力)及预计要达到的收益,在组合中的不同产品间进行比例配置,以分散风险,进而实现预期的目标。
退休演员张秋玲:吃不穷,穿不穷,算计不到才受穷
文 /刘晗
今年51岁的张秋玲曾经是北京杂技团的杂技演员,先后到过数十个国家演出。
当时演出费很低,因此即使是全球巡演也不会有太高的收入。意识到自己的储蓄对养老来说并不丰厚,所以早在多年前,张秋玲就做好了退休的财务计划――开源节流,她选择了转行作为改善收入的方法。
2001年,张秋玲结束了赶场演出四处奔波的生活,转行做美容顾问。但随着美容机构在京城遍地开花,这个职业也遭到了重创。2003年,45岁的她又凭借自己的实力淘汰了众多候选人,转战当起了瑜伽教练,学员们都对这位气质优雅的教练赞叹不已。
家庭理财规划方案设计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环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本方案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以县政府县长任为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红果经济开发区管委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以县政府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编委办、县统计局、县物价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人民银行、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果经济开发区办公室、红果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红果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房管局,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房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日常事务工作。
*江煤电(集团)公司在县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立足企业自身实际,积极解决职工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实施步骤
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为20*年12月底以前。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主要措施是:
1、县统计局会同县民政局、县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按全省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全县城市低保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收入情况的普查。
2、县房管局根据县统计局普查结果,进行房产核查,尽快建立健全全县城市低保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保障住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制定全县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从20*年起,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工作报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县房管部门继续开展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两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在20*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5、20*年全县完成2.5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并配建部分廉租住房,初步解决400余户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6、积极支持和帮助驻*大企业棚户区改造、煤炭沉陷区治理的工作,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20*年在三个乡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试点工作,逐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7、从20*年起,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8、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待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后,相应制定出台我县相关管理办法。
县房管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县统计局会同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县财政局会同县房管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县级财政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建设局、县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切实保证土地年度供应量。
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凡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有关规定的,开发企业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人行*县中心支行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县房管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
县建设局负责督促各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
(二)第二阶段为全面攻坚阶段:时间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底以前,主要任务是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措施是:
1、2009年完成3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2010年完成3.5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并配建部分廉租住房,基本解决1000余户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2、对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或者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确保“居者有其屋”。
3、对农民工居住相对集中的片区,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积极引导企业参与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经营项目建设。
4、继续完善和规范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初步建立住房保障的长效运行机制。
(三)第三阶段为迎接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2010年12月底以前:
1、于2010年12月6日前,将解决城市面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总结汇报材料报市解决城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2、2010年12月20日一30日,接受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所有城市居民的基本居住权,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县人民政府已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政府分管领导、红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一是按照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二是根据我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三是由房管部门牵头,民政、统计、财政、监察等部门配合,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将配租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廉租住房资金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顺利进行。一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二是财政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户,用于筹集、核算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资金支出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三是县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按年度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资金筹集计划、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定后,报上级财政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四是住房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五是通过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一是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积极鼓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人均收入水平、人均住房情况、无房职工数量等因素,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房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后,对未享受过房改分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过单位职工合作建房,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商品房的家庭,其所购经济适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二是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政府定期公布,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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