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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教师培训方案范文第1篇
【案例背景】
随着新时代高科技的发展,城乡一体化演变,学校教育也进入深水区,最现实的一个问题就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落差很大。现实中家庭教育的理念多失偏颇:一是家庭教育有失管教,二是教育期望失落准则。有失管教表现在爱之不以道,适足以害之;期望没准则表现在孩子只重技能忽略品格修养,成绩好就好孩子,考上好大学就算有出息,能挣大钱就算是有成就。现在多数的家长不重视对孩子的品质提升,这是家庭教育的隐性缺失。再加上留守儿童和单亲家庭学生,监护人对孩子疏于管理,对学校又不积极配合。这样缺乏学生的主动学习和家长的密切配合,家校之间自然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分析近几年,发生在家校之间的矛盾纠纷事件,学业负担方面的占大多比例,究其原因,多在双方对教育的理解不同、认识有分歧所至。怎么才能及时有效化解家校之间的矛盾纠纷?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是摆在现代学校管理评价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案例描述】
针对目前家庭教育缺失,家长教育简单粗暴,家长对学校教育的理解和认识偏面浮浅。城南友谊小学围绕五年发展规划,在家校共育方面积极探索,把“培训家长”作为学校的一项主要常规来管、来抓、来评价,取得了显著成效。
1.把对“家长的培训”纳入五年规划,构建家校并育机制。“学校规划”围绕“学生发展”这一条主线,搭建“教师成长、家长成长”两个平台,依托学校“读书月、艺术月、感恩月、科技月”四个活动载体,建构“习惯教育课程体系、阅读教育课程体系、活动教育课程体系、艺体教育课程体系”四个方面的“校本课程体系”,创新“五个维度”教育目标:即做“好学生”,“好老师”、“好家长”、“好学校”、“好校长”。在“规划框架”中,学校把“三个一”教育机制中的“家长培训”放在第一位,目的就是通过家校合作机制的建立,搭建家长学校交流平台,创建和谐稳定的家校关系,不断提高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能力。
2.把对“家长的培训”列入主题活动计划,创建平安和谐校园。从2014年春季开学,学校全面启动家庭教育知识主题系列培训教育活动,着手对所有年级家长进行全覆盖式教育,培训内容围绕“知心姐姐”卢勤的家庭教育知识视频,分低、中、高年级段集中轮周进行主题学习讲座,从“给父母的忠告、爱孩子的十种方法、如何培养孩子的责任感”等12个主题、25个内容,36周时间进行视频观看,在学习中借鉴,在感悟中践行。通过培训,提高家长对学校教育的认识,提升家长教育孩子的能力。让更多的家长形成共识:孩子的成长,家庭教育非常重要。
3.把对“家长的培训”定入学校常规来抓,共建快乐成长家园。创新家校共育机制,凝聚家校育人合力。2016年暑期开学后,学校深入创新家校联系活动,通过完善家长接待日、校长信箱、微信平台这些教育工具,破解家庭教育中的盲点。每周一是校长接待日,家长走进学校嘘长问短,触及学校教育的短板和家长对教育的关注;校长信箱着力解决学生、家长反映的问题成了得力“助手”;微信平台更是成了简捷便利的交流沟通方式。这些策略和手段的使用解决了家长对教育知识的需求、解决了学生教育的薄弱环节、解决了家校联系的热点难点,这些都为推动文明校园建设、都为学生间矛盾预警、都为家校教育契合度建立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引领。
4.把对“家长的培训”深入开展成为学校开学必修课,打造师生成长的阳光乐园。多年来他们对一年级学生家长开展的系列培训包括:①教导处负责的入学常规教育管理知识培训(包括学生上学带的一张卫生纸都要讲到);②以老带新家长对家长的经验分享培训(即刚刚升入二年级的家长对一年级家长的培训);③教师层面的教育要求培训(升入二年级的原一年级老师对家长进行培训);④专家层面的家庭教育理念系列培训;⑤学校层面的校长对学校发展、学生成长、家庭价值观方面的互动式培训。五场培训使家庭教育系列知识走进家长心中,达到让家长迅速配合学校、帮助老师做好方方面面教育常规管理,并给孩子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并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案例分析】
1.对家长进行培训提升家长的能力,改善家长的期望,提高学校和家长的合作实施教育能力。教育评价中存在的“五唯”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与家长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学校通过举办家长培训会、交流座谈会、联欢会,可以增加学校与家庭双方的信任感和合作意愿,促进家长与学校在教育方面的教学相长,有效合作。通过这些平台与方式,让家长能更加理解与支持学校的教育工作,达成家庭、学校对孩子的“共育”。
2.对家长进行培训作为学校教育管理的一部分。一方面家长接受培训,另一方面家长发挥各自专业优势,优质资源交流共享,为学校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城南友谊小学在家委会的多方配合下形成了学校“护学岗”管理队伍,使学生放学秩序管理、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城南友谊小学政教处每天轮流安排10名家长自愿服务者根据学校安排时间提前签到、穿服装、拿指挥旗,对学生上下学路段的五大路口(郝经公园入口、希望广场面粉厂入口、幼儿园下坡入口、学校大门下学生入口、三中巷上台阶入口)进行交通管控,有力整治了交通和其它安全隐患,成为“家校合育”的一面旗帜。
家庭教育教师培训方案范文第2篇
一、诺尔斯的成人教育理论对内蒙古妇女教育培训的意义
诺尔斯的成人教育理论深刻揭示出成人教育的独特性,在妇女培训教育中,内蒙古妇联结合自身机构的性别特色,通过开展各类妇女培训,使妇女享有了各类培训机会,增强了妇女素养和能力,培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女性参政议政能力不断提高
内蒙古妇联通过多形式的教育培训,对女干部进行参政议政能力提升教育,对农村妇女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教育和培训,通过生动的体验式授课,使妇女们在做中学,达到了培训教育的目的,也印证了诺尔斯的成人教育理论所阐述的成人教育必须要按照需要开设课程的规律。培训后妇女主动性不断增强,参与镇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机关女干部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更多的女性走上了领导岗位。
(二)妇女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能力不断提升
在内蒙古妇联的领导下,城市对妇女进行的创业就业培训,促使下岗女性和待业女性重新找到适合自身的岗位,比如家政培训中护理老人、保姆职业资格证的获得,这些教育培训促使妇女走出家庭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展示女性的聪明才智,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能力不断提升,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贡献出巾帼力量发挥出妇女的独特作用。内蒙古妇联在2017年三八节表彰大会上,表彰自治区三八红旗标兵10人,自治区三八红旗手100人,三八红旗集体50个。这些优秀典型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榜样示范作用,引领者妇女们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女性。
(三)妇女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内蒙古妇联在每年的法制宣传月、三八节、国际家庭日等重要的节点,通过宣传培训,尤其是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手段教育引导妇女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2016年7月兴安盟全盟妇联维权能力建设培训班开班,妇联邀请国家工委特聘高级讲师、婚姻家庭指导师钱荣跃,讲授基于情感投射婚姻问题的调解技巧、生命系统的意义、婚姻问题五大致命伤、卓越四问、沟通技巧等实用性强、可操作性强、通俗易懂的技能提升课。培训采取讲座、案例分析、现场演示、交流分享、YY语音直播等形式,有效提升了妇联维权干部的素质能力。通过教育培训妇女们的男女平等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提升,土地权益、教育权益、健康权益等得到有效维护,纠纷案件、侵权案件逐步下降。
(四)家庭幸福指数不断提升,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内蒙古兴安盟妇联为增强家庭成员的平安意识、法律意识、文明和谐意识,激发广大家庭及妇女创建平安家庭热情,树立“积平安家庭之小安,创平安社会之大安”的理念,形成“人人讲平安,家家创平安”的良好局面,盟妇联在全盟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平安家庭”争创活动,提出争创六类“平安家庭”的工作目标,即:知规懂法,建守法之家;弘扬美德,建和谐之家;崇尚科学,建文明之家;加强防范,建安全之家;身体力行,建环保之家;热心公益,建爱心之家。通过开展系列教育培训,妇女素质得到整体提升,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更加和谐,孝老贤亲、勤劳致富、勤俭持家、互帮互助的新风尚深入人心,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二、诺尔斯的成人教育理论对内蒙古妇女教育培训的启示
(一)对妇女的培训要建立长效机制
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4年)》,纲要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中,强调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力度。2010年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4)>促进女性人才成长的意见》,提出了国家推动各类女性人才教育培训的投入,全国妇联妇女人才培训中心培训已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3100多个地县,中国妇女研究会与多家单位合作,在全国建立了32个妇女研究基地[1]。内蒙古的妇女教育和全国一样,在内蒙古妇联领导下,借助内蒙古妇女干部学校、内蒙古妇女儿童研究会、内蒙古各高校女性研究中心、内蒙古家庭教育中心、内蒙古妇女儿童基地、内蒙古女企业家协会、内蒙古女法官协会等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女性培训,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这些机构在成人教育理论影响下,对不同职业、不同层次妇女进行着有序的培训。内蒙古妇女干部学校在妇女培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先后举办各类培训209期,培训妇女干部22444人次;随着新型职业女农民的出现,按照农业部门制定出台的培训计划,自治区妇联按照“政府主导、妇联发动、分级培训、妇女受益”的原则,对这部分女性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培训,在农村牧区妇女中进行了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多内容,带动妇女脱贫致富,例如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迦南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朱瑞芳,她的合作社2016年被全国妇联认定为“全国巾帼脱贫示范基地”。2016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妇联、北京市妇联共同签署了《北京市妇联内蒙古自治区妇联妇女发展对口协作框架协议》。根据合作协议,截至2024年,双方将共同实施产业扶贫、两地妇女人才交流培训、网络信息服务、两地贫困妇女帮扶救助4项行动,合力帮助贫困妇女脱贫,共同打赢脱贫攻坚战。因此,成人妇女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有制度、政策和机制的保障,才能在培训中展现实用性和实效性。
(二)培训要关注妇女干部和妇女学习需要
在妇女培训体系中,妇女培训的目的就是缩小差距。在内蒙古自治区快速发展的现实状况下,妇女们经常发现现有的知识与能力已经不适应新工作和新形势的要求,妇女自身学习需求成了一种内生动力,针对旗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级妇女干部不同的学习需求,设置不同的培训内容,妇联工作业务培训、法律常识培训、参政议政能力培训、职业技术培训、创业就业能力培训、家庭教育培训等。内蒙古是一个多民族自治区,因此如何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提升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尤其是农牧区少数民族妇女的工作能力,以及如何处理少数民族妇女之间的纠纷都是基层妇女干部不可避免要遇到的工作难题。对此,内蒙古妇联以“妇女之家”大讲堂的形式配合妇女干部培训,培训各民族基层妇女干部怎样处理突发事件,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等内容[2]。呼和浩特市妇联在女村干部培训班上,为了让她们熟悉呼市当前重点工作,播放了《青城文明礼赞》和《十个全覆盖》宣传片;为使学习更贴近各村当下实际工作,实地观摩了土左旗道试村妇女之家和红房子村巾帼美丽庭院建设活动开展情况。在乡镇妇联干部能力建设培训班上,设置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社会工作、妇女儿童维权等课程,旨在充实乡镇妇联主席的妇女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在呼市妇女儿童工作能力建设培训班上,为了使学员们能够系统、深入、全面地学到反家暴工作的知识和先进经验,提高成员单位委员、联络员对工作的重视,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由长沙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李万峰、长沙市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杨赛宇、基层派出所民警等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人结合各自经验进行了授课。
(三)改进妇女培训的教学方式
在妇女培训的整个过程中,成人教育理论起着基础性作用,授课教师在备课、授课过程中要时刻牢记对象的特殊性及其学习需求的独特性[3]。作为一个特殊的成人教育群体,妇女大多都接受过大中专教育,社会地位较高,在家庭和工作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她们想从教育培训中获得现代观念、知识与技能的补充与更新,更希望能力上的提升。教学方式采用讲授、案例分析、开放讨论和实地调研等多形式授课模式,尤其是互联网普及后,授课可以在网上进行,便于交通不便或地域偏远的妇女学习。课程设置也可以采用核心课程+、综合业务课程+,采用互动体验的模式,这些课程包括管理类、法律类、艺术鉴赏、运动休闲、人际关系、身心健康、妇女理论类、案例分析、现场教学等,为党和国家出台的大政方针。
(四)构建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培训文化
培训发展的高级阶段就是形成了完备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需求相结合的课程体系、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积极向上的培训氛围,尤其是针对妇女人群,还要增加社会性别意识的培训。社会性别意识就是在社会文化的影响下,社会制度作用下在人们的意识中形成的对男性和女性的基本看法。社会性别意识不是先天形成,而是后天建构的,在历史文化影响下,人们观念中形成了许多难以更改的歧视女性的言行。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到我们的文化资源都存在“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的角色定型,怎样在我们的培训体系中渗透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打破角色定型,增强女性的使命感,营造培训文化,这也是创新妇联组织社会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总之,诺尔斯的成人教育理论对妇女培训起着理论指导性作用,妇女培训作为一种特殊的成人教育培训,不仅有成人教育的特点,有在职培训的任务,同时也有女性的特点。在教育培训过程中,要符合教育教学的具体规律,创新教学模式。实践表明,在妇女培训中社会性别理论唤醒了妇女的社会性别意识,激发了她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终身学习成为一种观念建构在了妇女的言行中。
参考文献:
[1]郑新蓉,杜芳琴,范红霞,史凯亮.妇女与教育[J].中国妇运,2015(2):20-22.
[2]童心.需求什么,就培训什么[N].中国妇女报,2016-03-21.
家庭教育教师培训方案范文第3篇
一、“法官最终来自法官学院”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院址设在法国西南的波尔多市。在法期间,我们详尽地考察了该院的培训目标、对象、师资、教学计划等情况,并与学院不同层次人员进行了多次座谈。通过这种实地考察与座谈,感到法国法官学院某些治院方略及法官培训运作程序等方面,对搞好中国国家法官学院和法官培训都是很有启发的。学院概况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成立于1958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总统戴高乐,为了消除社会上对法官某些不满情绪以及恢复法官真正位置,从而发动了法国司法改革。国家法官学院的诞生正是法国进行司法改革的措施和成果之一。法国法官学院是属“国立”,即属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直属于法国司法部。根据法国于1970年7月10日的70-613号国家法令:“国家法官学院,系国家的行政机构,由学院董事会和一位校长负责管理。”学院董事会是国家法官学院的权力机构,决定办院方向等大政方针,共由19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既有国家司法界、教育界的权威人士,也有学院的教师代表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国家法官学院院长,要由司法部长提名,但对董事会负责。学院院长由两名副院长协助工作。学院下设2个处,一是教学处,主要负责课程设置、办学经费等,另一个是实习处,主要职能是监督实习、评估实习等。此外,学院还在巴黎设学院分部,有培训处、国际合作处。
学院办学主要分为基础教育与岗位培训。基础教育主要通过国家统考招收学员,培养未来的法官。岗位培训则是对在职法官的培训。除此之外,还有国际合作职能,40年来共与117个国家有合作关系,比如,代培法官和举办研讨会等。
(二)基础教育
1.招生对象与“会考”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基础教育招生对象是未来的法官。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每年通过国家会考招收新的学员,这些学员进校后即为见习法官。每年招收学员的数量以全国法官前一年的缺岗数、退休数为基本额度,每年的具体招生数额由国家司法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以增强透明性,便于公开竞争。法国全国约六千万人口,其中约有七千名法官(内含两千名检察官),每年因退休等原因自然减员约二百名左右。因此,法国司法部每年确定的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招生数额基本上也在二百名左右。
国家会考招生的组织形式、纪律规定、口、笔试会考科目和阅卷方式等有关会考具体问题,由司法部长征求国家法官学院董事会的意见后确定。
勤制度
考生知识水平及业务能力的考核评价由会考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有以下5名成员组成:1名最高法院法官(任主席);2名大学教授;1名高等教育部部长的代表;1名公共事务部部长的代表。
根据考生不同的社会资历及年龄条件等实行有区别、有侧重的人学测试,即分三级不同会考公开向社会招收学员。各级会考均分初试与复试两部分。鉴于报考国家法官学院的学员,必须先行具备大学毕业的学历条件及法律专业知识条件,会考不再测试一般的法律专业知识,而是重点考核考生应用法律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
通过会考被择优录取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学员,均为实习法官,在实习期间可以协助在职法官审理案件,但对判决的确定没有表决权。就像我国医学院学生在 医院实习,可以写处方,但不能在处方上签字,而由有执业资格的医生签字一样。
基础教育的学员在校学习、实习等共31个月,免费上学,国家并付一定生活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2.培养目标与教学特点法官基础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法官,所以其教学不是一般的纯理论式的法律讲授,而是培训学员掌握审判专业技能,提高办案能力与水平,提高职业素养。教学特点是强调学员实习的重要性。其教学主要特点有:
(1)学院对每一学员的实习要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通过实习这种培训,使学员剖析具体案件和法律文书,逐步掌握普通法官、专业法官和检察官的不同的基本职业技能。
(2)作为法官办案知识综合的需要,不仅要懂法律,还要使学员掌握法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以及交谈、联络、信息技术等学科的基本内容。
(3)辅导学员熟悉他们的工作环境,了解并促进与律师、警察、行政官员、执达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合作关系。
(4)注重通过一定的调查或疑难案例分析,向学员剖析司法诉讼的复杂性,努力开拓学员对社会的观察视野,使他们熟悉司法工作的严肃性,明确司法工作的根本原则和道义准则,充分认识司法判决的社会影响,全面提高学员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准。 3.教学计划与实施 国家法官学院基础教育共约两年半(31个月)时间,分两大阶段。教育方式原则上不采用刻板的传统学院式教育方式(因为学员已在大学学习了5年法学理论),而注重在实践部门的实习、考查等实践活动,目的是使纯理论得以实践应用。在校即使有些理论学习,其教学方式也主要采用报告会和小组研讨等方式。
(1)第一阶段基础教育
基础教育的第一阶段时间为25个月,是紧紧围绕司法实践组织和法官条例规定进行的多学科的普通教育培训。具体包括:
①在企业、行政机关等司法机构以外的单位学习3个月。目的在于站在社会角度重新审视法官的职业并理解其职责要求,同时增进对社会的认识。
②在法官学院内部学习7个月。主要对学员就有关司法技能及有关业务知识进行培训。
③在法院学习并帮助办案14个月。在法院实习阶段,学员还应有两个月左右时间在监狱、警察局、律师事务所实习,担任监所教育辅导员、副监狱长、出庭辩护和实习律师等。
在第一阶段教育培训结束后,学员应返回学校接受考核,并参加为期1个月的研究活动,进一步消化实习成果,总结办案经验。
(2)第二阶段基础教育
基础教育的第二阶段时间总共为5个月,被称之为专业化的教学阶段,也是为即将担任法官职务做准备的最后教育阶段。在这个阶段,学员继续在法院系统实习,并从事预审法官、少年法官、一审法官、二审法官等法官岗位之一的实习并辅助办案工作。在这个阶段,教育培训努力实现技能与实践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
4.考核
经过入学会考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参加基础教育的学员,并不当然地取得毕业资格而就任法官。在历时两年半的学习中,他们要接受学院及实习单位的双重考核。来自任何一方的否定评价都将使学员受到淘汰。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实践考核和纪律考核。事实上,每届学员平均总有2—3名最终被淘汰。2001年就有4名因考核不合格而被淘汰。
(三)岗位培训
岗位培训,亦称法官继续教育或称终身教育,是指在职法官定期接受的以提高技能、更新知识为目标的岗位培训。
1.岗位培训的法定性
法国1970年国家70—642号法令把法官必须接受岗位培训进行继续教育写进了《法官条例》,确定国家法官学院除负责法官的基础教育外,同时还要负责在职法官的岗位培训。1992年国家92—189号法令通过的《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任何法官每年至少应有5天的培训期。”“法官参加培训的权利必须得到保证,同时法院的正常工作不得受到影响。”需要指出的是,法官有岗位培训的权利,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不是强迫性的。法官参加岗位培训不交任何费用。
国家法官学院董事会根据院长建议,每年制定多种形式的法官培训年度计划。这一计划要下发至各级法院。每年9月份,每个法官都能收到一份来自法官培训学院关于第二年在职法官培训的计划。计划中写明培训活动内容、日期、对象、名额及报名办法。每个法官根据各自的不同需要和国家法官学院的具体安排,自愿选择每年的受训时间与受训内容,再经过各法院院长对本院所辖法官的培训机构综合审查后,按照轻重缓急的不同需要,依次排出受训法官计划表,交给国家法官学院,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实施。
为确保法官素质符合要求,考虑到法官接受岗位培训教育的特殊重要意义,法国国家司法部与人事部等有关部门签署文件规定,法官参加继续培训实行《个人培训卡》制度,其培训情况归人法官个人 档案。培训卡记载每位法官每年是否依法接受培训教育,培训的成绩与表现等内容。培训卡由法官本人持有,由国家法官学院在全国联网管理。
2.岗位培训的分级实施
法国对未来法官的基础教育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单独规划并组织实施的。由于正规化、全员性的法官岗位培训任务繁重,各地法官培训又有其特殊要求,在1989年10月15日及11月6日,国家司法部接连发出两个通知规定:在职法官的岗位培训的部分权利下放到上诉法院。这样就使现行的法国法官岗位培训体制,实行由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国性的集中培训与各上诉法院举办的分散培训相结合的两级培训体制。
3.岗位培训的方式
法国的法官岗位培训的方式务实多样,充分考虑到法官已具有一定文化专业基础以及法官的职业素养,且又属于成人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主要采取报告会、研讨会等切实符合培训对象具有职业特点的独特的多种培训方式。
(四)法官教法官的教师特点
法国法官教育培训的教师队伍建设独具特色,主要体现在法官教法官。学院教师由专职脱产从事教育工作的法官专职教师为主,兼聘社会上其它学科教授、专业人员为兼职教师。
专职教师从法官中选择,一般先由国家法官学院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情况,公开传达到各个法院每个法官,由有意愿从事法官教育工作的法官个人申报,上诉法院根据条件择优推荐,国家法官学院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选调。法官评审专职教授的主要条件是:
1.具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较强的办案能力;2.具有能够胜任教学的专业理论素养与伦理道德;3,有一定口头与文字表达水平;4.在法官岗位上至少已工作7年。现在学院共有24名教授,均来自全国各级法院较资深的法官。这些教授来自办案岗位,一般有新鲜经验,法官转任教授其收入待遇与当法官时基本一致,一般聘用3年或再延3年。当从学院再回到法院时,一般受到欢迎并有较好的岗位。对于法官教育培训的教师队伍建设,在法国尤其受到国家重视,由法兰西共和国于1959年6月25日的59—772号法令予以专门规定。
(五)经费保障
其办学经费的来源最主要由国家固定拨款。学院作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机构,其学院经费主要由法兰西共和国国会直接审批拨付,每年约批拨2亿5千万法郎左右。另一方面,法律也允许国家法官学院为了教育培训事业,还可以接受有关方面的经费补充,比如: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酬金、社会团体提供的基金、社会的捐赠及遗赠、转让财产的收入、贷款等。
(六)实地考察访问的启示
通过对学院院址、教室、模拟法庭、报告厅、电脑室、资料图书室等的实地考察,并与不同层次人员多次座谈探讨,我们切身感到法国教育培训确实有其不同于一般政法学院的特殊特‘点,不仅其教师来自法官,而且教育方案源于司法实践,教学内容阐释司法实践,教学方式配合司法实践,教学目的服务司法实践,从而在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确保了体现法学教育的务实性、实用性。这就使得法国国家法官学院不愧为名符其实的法国“法官的摇篮”,法国的法官最终不是来源于某些“高等学府”。的法学院,而是来自国家法官学院,这些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
二、法国的法院体制
(一)“二元”并行的法院体系
依法兰西现行宪法的规定,审判分离为普通法院审判和行政法院审判。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整个法院系统的主要区别与分工在于,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防范、治理司法权与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行政管理权限的重叠与互相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二)普通法院概况
普通法院审级分为三级法院,由低至高为一审法院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一审法院(基层法院)
一审法院又分为刑事初审法庭和民事初审法庭。
刑事初审法庭,根据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又分为以下几种法庭:违警罪法庭,审理最轻的违章违法犯罪行为;轻罪法庭,审理按法律应判5年以下的监禁的轻罪;重罪法庭,审理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民事初审法庭又分为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法庭和一些专门法庭:审理普遍民事案件法庭,又分为高级法庭与初级法庭;专门法院,包括商事法庭、社会保障事务法庭、劳资纠纷仲裁法庭等等。全国有初审审级的法院654个。
2.上诉法院
法国全国有35个上诉法院,是初审审级法院的上诉审法院。
3.最高法院
法国最高法院是实现国家法制统一的调节器。它是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最高机关,指导和监督各级审判机关。法国的最高法院仅进行法律审,仅是该意义上的第三审级。比较特殊的是法国刑事法院系统中的重罪法院,它的上诉审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作用是审核第一级和第二级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原则上所有各法庭或上诉法院的终审判决,都能由个人或检察官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只监督原判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而不重新审查事实。所以,最高法院的法官又叫“法律的法官”,最高法院又叫“撤销原判法院”。对以下五种情况,最高法院有权撤销原判:①违反法律;②缺少合法依据;③法庭无权能的判决;④未遵守对撤销刑罚规定的程式;⑤越权判决。
最高法院是最有权威解释法律和规范法律、统一社会法制的机关。它不但可以依法撤销各类审判庭的判决,而且可以根据社会的发展,相应修改自己以往的裁决判例,以使某一项过时的、不再适用的法规适应新的变化与形势需要。
4.检察机关是法院的内设机构
在法国,为了实现法制统一与司法权威,司法权被严格限定在法院审判权的范畴内。检察机关是设立在法院内部的负有既定责任的公诉机关和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附设于法院内,但隶属于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即法院内设的检察机关虽围绕法院的司法活动开展工作,不受法院管理,而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总检察长对国家司法部负责并汇报工作。检察官的工作由检察长或总检察长负责,属领导与被领 导的关系,这与法官与法院院长、庭长间的平等关系不同。
检察官的具体作用体现在两方面:在刑事法庭上,检察官的作用是对推定为不法分子的人员提起刑事。在诉讼程序开始阶段,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的活动;在刑事诉讼结束阶段,他负责保证判处的刑罚得到执行。在民事诉讼中,检察官负责捍卫社会和公众利益,促使法律得到良好执行。
5.考察法国普通法院体制的思考
从以上法国法院组织系统看,法国司法法院系统中的初审审级的法院分工较细,在设置上兼顾了按案件类型、案件性质分工和地域管辖原则。而上诉审法院则相对比较集中,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域设置,并且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法律审,直接掌握着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终审权。从法国普通法院审级与分工来分析,是追求便民、公正、效率的结果,而检察机关附设于法院内,是按统一法制而设定的。这些对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是有借鉴作用的。
(三)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法院系统诞生于拿破仑一世统治时期,历史悠久,比较发达,在整个司法系统中与普通法院相互不隶属,自成体系,各自独立行使司法权。它的司法目的明确,就是对行政活动实行司法监督,专门审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或行政官吏在行使公务过程中由于越权、滥权而引起的与公民之间的行政纠纷。
法国的行政法院体系主要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和一些专门行政法庭。审级为三级。另外,还有权限争议法庭。
1.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也称法国行政法院),是行政法院系统中的最高一级法院。它的主要职责除一审案件外,大量工作是审理来自下级普通的和专门的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除此之外,还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及其它改革建议、年度报告等。
最高行政法院院长由政府总理担任,但他从不参加这里的工作,遇有重要会议时由司法部长代为出席。实际担任领导工作的是副院长。
2.上诉行政法院
上诉行政法院是法国行政法院系统中的上诉审级法院,对不服普通地方行政法庭判决的上诉案件有一般管辖权。法国全国共有5个上诉行政法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国行政法院体制规定,不服上诉法院终审判决还可以在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复核审程序,这时上诉法院的判决就有可能被撤销,所以法国上诉行政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一般采取审慎的态度。遇到新的法律问题难以把握,而且这个问题在其他案件中也屡屡出现,它就暂时停止审判,请求最高行政法院给予指示。根据规定等候指示期为3个月,越期没有得到答复就可自行判决。 3.地方行政法庭 - 地方行政法庭也可径直称为行政法庭,它对于初审行政案件有一般管辖权。
法国行政法院系统的另一组成部分还有行政争议庭。
上述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共同组成了法国的普通行政法院系统。与之相对应的为专门行政法院,包括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纪律法院、战争赔偿委员会等。其中审计法院历史最悠久,建立于1807年。它的职责包括审理对中央审核各省财务作出的结论持有异议的案件、审查国家机关的开支、对不合法开支的做法提出改进意见以及根据宪法第47条的规定,“协同政府和议会监督财政法令的执行”等等。当事人如果不服审计法院判决,直接上诉于最高行政法院。
另外,由于法国的司法组织中包含有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类法院,它们各有其既定的司法管辖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类法院也常常发生管辖权上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一冲突,保证司法工作正常运行,法国于1872年设立了权限争议法庭。它由9名正式法官组成,其中3名来自最高法院,3名来自最高行政法院,2名来自上届争议法庭成员。司法部长为主席,法庭表决票数相等时,由他投出决定性的一票。除司法部长外,其他8名法官都是任期3年,届满更换。争议法庭的职权主要是解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引起的诸多实际问题。
(四)其他司法机关
根据法国现行宪法有关规定,法国设置宪法委员会、最高司法会议和特别高等法院。
1.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创始于1946年,主要职责为行使违宪审查权,当时的主席是共和国总统。1958年宪法再次确认这个机构,并对其组成和职责作了新的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保证议会两院及总统大选的合法性,二是行使违宪审查权。
2.最高司法委员会
最高司法会议由总统任命的9名委员组成,总统担任主席,司法部长任当然副主席。且司法部长可以代替共和国总统担任主席。最高司法会议的职权主要是参与任命法官以及对违纪法官进行惩戒。
3.特别高等法院
特别高等法院是专门审判共和国总统所犯叛国罪,政府成员所犯渎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司法机关。作为负有特殊使命的这样一种司法机关,它起源于大革命时期。1791年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成员和高级陪审员组成全国特别高等法院,经立法议会发出公诉令后,有权审理部长和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的轻微罪及破坏国家安全的重大罪行。”从此,设立特别高等法院成为法国司法制度的一个传统。特别高等法院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对此不得上诉,也不得请求撤销。
三、独特的执达员职业
考察团此行还到位于巴黎的法国诉讼学院进行了实地考察,该学院院长贝尔纳先生热情地接待了考察团全体成员。
据贝尔纳院长介绍,该学院于1961年成立,是专门培训诉讼、执达方面的法国唯一专业学院,有三级不同的培训。
贝尔纳院长还任法国执达员协会主席,对法国执达员职业作了详尽的介绍。据贝尔纳先生介绍,法国当今执达员既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司法行政机构的人员,与仅为一方辩护的律师也不一样,而是在当局登记的接受指派的处于中立的特殊自由职业者。执达员的权力与义务由法律规定。其主要职责是将各种司法文书正式通知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后的执行阶段,送达执行官的任务尤为重要,唯有他能执行法庭的判决。必要时,可以强制执行。执达员在执行中包括负责接收、评估、拍卖或变卖财产。其权力相当大,在法国公民中影响很大。执行员是“有偿服务”,无论受法院委托或受当事人等委托,均要收费。
执达员在法国哈福特王朝就存在,当时是为国王的法院负责执行和送达任务。由于历史变故,在“二战”结束后的1945年,执达员变成自由职业者。
现在法国有执达事务所1300个,执达员3200个。每年因为年龄等原因缺编160个执达员,要新补160个。执达员执业资格是要花钱买下,但不是随意买,要由缺额的执 达事务所申请并经司法部长批准。执达员必须要有像法官一样的文凭,是属高技能的自由职业者。
除法国外,荷兰、比利时受法国影响,也有执达员这一职业。
通过对法国执达员的考察,也引起我们将其与中国执行制度比较与思考。法国执达员某些职责分属我国法院内设的立案庭、执行庭及法警队。法国执达员不属于司法行政机构人员,不同于法官序列的人事管理制度,这样就能更有效地保障法官的地位,突出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核心作用,同时又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提高了办案效率。我们应认真分析研究并借鉴法国执达员制度中某些有益的东西,这对推动我国执行制度改革应是十分有益的。
四、法国的调解制度
法国法院比较重视和解与调解,这在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这在诉讼法中有明确规
关于和解,在任何地点和时刻,均允许当事人和当事人和解,法官也可以提议和解。和解协议制作笔录,由法官和当事人签字。法官签字具有见证的意义。当事人和解撤诉,法官不必再作出裁定。
调解只适用于民事审判,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双方直接达成协议,以便结束发生对立的冲突。在劳资调解委员会和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保险纠纷等案件中,调解是必须采取的审判方式。
法国法院的调解不同于我国法院的调解,法国法官在调解中的工作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指定某个第三人为调解人,由调解人进行调解的实质工作,为当事人的纠纷找到解决办法。调解人结束调解任务后,法官确定调解人的报酬,在当事人预交的费用中支付。
家庭教育教师培训方案范文第4篇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全面落实市委《实施意见》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按照市人口计生委的要求,结合我区几年来人口早期教育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人口早期教育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人口素质、实施人才兴国战略的基础性工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我区人口早期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市委《实施意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立足基层、面向家庭,以发挥人口计生部门优势和整合社会力量为主导,坚持公益与产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针,科学开发婴幼儿潜在智能,提高母亲及看护人员科学养护孩子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方案
(一)育婴师(月嫂)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1、工作原则。坚持“以技能培训带就业、以优质服务求发展,满足群众需求为工作目标”的原则。
(1)坚持以技能培训带就业的原则。利用区人口计生委服务中心现有的教育阵地,通过与相关部门联手,建立起为婴幼儿实施服务的看护人员培训基地,即:“育婴师”、“月嫂”培训基地,并形成培训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开展“育婴师”、“月嫂”培训,要以有意愿从事母婴护理工作人员为主要工作对象,把母婴护理基本技能培训做为主要培训内容,参照有关部门的培训工作要求,从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上与全市统一的上岗要求相匹配,借助社会力量为全区母婴护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建立比较完备和规范的教育培训体制,通过建立培训标准、规范培训内容、建立考核办法等措施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对经培训、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为其颁发合格证,作为上岗的依据。
参加“育婴师”、“月嫂”培训的人员将采用社会公开招生与各街、社区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从本区有志从事母婴护理的人员中招募。
对于从事母婴护理工作的人员,区人口计生委将分别针对不同情况,对下岗、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参加培训的予以全程免费培训;对于其他有意从事母婴护理工作人员给予适当、低偿收费。对于培训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2)坚持以优质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在开展技能培训工作的同时,区人口计生委将跟踪培训全过程,采用学业评估、人际交往能力评估,及在培训期间进行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的方法,提升服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以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的原则。“育婴师”及“月嫂”培训工作是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优先投资于人的发展,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的重要一环。在培训工作中,要以满足群众现实生活需要为目的,以产业化的运作模式进行,注重社会效益,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项目。
2、工作目标。到年底,新生儿家庭对“育婴师”、“月嫂”培训工作的知晓率达100%;对有需求意向家庭的人员推荐率达100%;对“育婴师”、“月嫂”的人才库管理达100%;第一年上岗率达60%以上;第二年上岗率达80%以上。
3、主要任务。
(1)宣传倡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系统的网络优势,大力宣传“育婴师”、“月嫂”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利用多种形式,提高群众对培训工作的了解,扩大全区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育婴师”、“月嫂”培训工作的支持。
(2)组织实施。成立区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培训工作安排,明确授课时间、地点、内容,做好组织培训人员、聘请授课人员等具体工作;制定培训工作相关制度,保证培训工作有序开展。建立“育婴师”、“月嫂”人员人才库,通过政府及人口计生工作政务网,对外予以,并通过人口计生工作网络向社区居民进行推荐。
建立升级培训工作机制,对取得培训合格证并经过实践得到肯定的服务人员,区人口早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升级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
(3)工作评估。做好培训后期的总结和服务人员跟踪评估工作。建立奖惩机制,对服务质量高、跟踪评议反映好的服务人员,区人口计生委每年度组织星级服务员评选。对服务技能低下、服务态度差、群众不满意的服务人员,考评领导小组有权收回培训证,取消其资格。
(二)婴幼儿早期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1、工作原则。通过倡导科学早期教育理念、整合社会资源、培训人才队伍、健全工作网络,建立以人口计生服务网络为依托、社会早教资源为补充的人口早期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支持、家庭参与”的人口早期教育机制,不断拓展人口计生工作的服务内容。
2、工作目标。普及人口早期教育知识,使0-3岁婴幼儿家庭享有低偿、科学、系统、便利的早期教育服务,具体目标是:
(1)早期教育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通过大力宣传人口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广大群众对开展人口早教工作的正确认识,让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科学理念深入人心,群众自觉参与早期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增强。
通过设立*区人口早期教育基地,开办人口早期教育知识培训,扩大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引导早期教育工作良性发展,拓展为群众服务的内容,提升为民服务能力。
(2)早期教育活动进一步广泛普及。发挥区人口早期教育基地的作用,全面开展人口早期教育知识“三进、三送”活动,即人口早期教育进街道、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为街道、社区和家庭送人口早期教育政策、送理念、送知识,让人口早期教育活动在全区广泛普及,促进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孩子健康成长,家庭幸福美满,人口计生早期教育工作蓬勃开展。
通过印制和发放人口早期教育知识宣传品,组织0-3岁婴幼儿家庭参与区、街、社区早期教育活动,达到80%以上的家庭掌握基本的教育理论和方法,接受区早期教育基地教育的家庭掌握比较多的0-3岁婴幼儿的教育理论和方法。
(3)早期教育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充分整合相关部门优势,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共同搭建人口早期教育的工作平台。实行政府、学校、家庭、社区大联合,积极探索人口早期教育互动、联动新模式,健全完善早期教育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人口早期教育的良好局面。
建立健全人口早期教育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与各相关部门合作的工作体系,人员组织到位,活动效果明显,运用市场化管理模式,逐步规范早教基地的各项工作。
3、主要任务
(1)制定人口早期教育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早期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成立*区人口早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制度,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不断加强人口早教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编写发放《让您的孩子赢在起跑线上—-致全区育儿家庭的一封信》,使广大的育儿家庭充分认识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2)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联合协作协议,建立人口早期教育工作机构。
成立区人口早期教育专家组,聘请并吸纳具有早期教育相关知识和专长的人员充实到区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人才队伍之中,为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开展奠定人才基础。
(3)建立人口早期教育工作机制,形成比较健全的工作网络,以区人口早期教育基地为中心,辐射各个街道、社区;充分利用婴幼儿园所、社会早教机构等社区资源联手开展早教工作;建立相应的联合工作制度、规范运作程序,逐步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
组建区“人口早期教育督导员”队伍,从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中选拔一批热衷公益事业的骨干,通过召开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并掌握群众需求的第一手资料,宣传人口早期教育工作重要性,倡导优生优育。
聘请早期教育专家编写分别适合于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的早期教育工作辅导教材,使教材既符合科学、规范,又符合实用、易操作的宗旨。
联合社会机构,联手开展面向广大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讲座,开设婴幼儿教育指导课程。建立培训制度,逐步完善工作方法、措施和运作程序,适时组织培训工作交流、座谈、研讨等活动,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继续深化区人口计生委新婚学校和区妇幼保健院的孕妇学校建设,不断完善其授课内容和方式,加强对提高人口素质的教育和宣传。
各街道、社区要充分利用“爱之家”和“客嫂驿站”等人口计生服务阵地,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人口早期教育工作,逐步扩大以政府为主导的人口早期教育的影响力。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人口计生委成立人口早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区人口计生委主任管婧同志任组长,副主任罗金钟、贾欣玫任副组长,区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宣传科、计生协等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衔接、经费投入、工作督察等。具体工作由宣传科牵头落实,相关科室紧密配合。各单位要建立人口早期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确保人口早期教育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保证经费投入。人口早期教育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事业,要按照“实事办好、好事办实”的原则,保证人口早期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早期教育宣传、咨询、培训和指导等基本项目经费需求,保证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家庭教育教师培训方案范文第5篇
如何才能改变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经学教育模式?如何才能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能力训练和培养的不足呢?我国法学教育在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的同时,也大量借鉴了国外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一些法学院不仅在传统的课程中大量地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而且还专门开设了诸如“法律诊所式课程”、“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借用美国法学院的一句格言,这些课程的宗旨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换言之,学生应当学会如何像律师那样思索、写作、陈述和行为。听、说、思、写、辩,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这些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又恰恰是传统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法所无涵盖的重要方面。
仅以模拟法庭的教学形式而言,它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传统的教学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1. 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举例而言,当一个人作为乘客坐车时,他不一定会记住行车的路线。但是,当他坐在司机的位置上时,他就必须认路、记路和分析路线。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把学生置于司机的位置,成为学习的主体。因此学生必须主动地去学,从而在学习效果上也就会有根本不同。老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辅的,即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材料、提供一般性指导、评价学生的表现,等等。模拟法庭中的老师应当切忌成为正确答案的提供者,切忌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而是应当成为引导学生自行思考、从而由学生解决法律争议的路标或评论人。
2. 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为达到使学生学会在具体案件中分析事实、灵活运用证据法和程序法的目的,模拟法庭采用的案件不应该是从现行法院判决书中摘录的事实。因为法院判决书对于事实的陈述一般都很简单明了,鲜有什么可供进一步争辩的余地。任何有经验的律师和法官都清楚,大多数案件的事实都不会是明确和简单的。同一件事实材料,从不同的当事人和证人的角度,都会有不同的解释。因此,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应当承认,我国多数法学院中的模拟法庭的训练并没有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或比较真实的案件材料,而仅仅满足于提供一个现成的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简单事实。这种做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模拟法庭式的教学法,充其量不过是“以例说法”,运用一种事实现象去说明某种法律规范的内涵或构成要件。其着眼点在于对法律规范的分析,而非在于如何在散乱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发现、筛选、认定和建构事实的能力的训练。
3. 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4. 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意见、书写有关的
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正是由于模拟法庭提供的训练更真实、更近于实践、更系统和全面,把经院式无生气的法学教育变成了能动式生动活泼的模式,因此各国法学院都定期在法学院内部举行模拟法庭比赛或开设模拟法庭训练课程,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不足。不少国家还在法学院之间组织各种区域或全国性的比赛。近些年来,不少国际性的模拟法庭比赛也定期举办,例如美国杰瑟普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维也纳国际商事模拟仲裁比赛、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队在2000年参加了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并获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在今年参加了维也纳国际商事仲裁比赛,在全部九十四支参赛队中获得了第三十名的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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