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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劳动教育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留守儿童;家庭教育
一、留守儿童产生的背景
改革开放的经济浪潮促使我国人口突破封闭状态,进行大规模流动。目前我国有将近1亿人处于流动状态,很多家庭因为部分家庭劳动力的外出打工而处于“分裂”状态。据2000年五普资料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近2000万人。有专家推算和保守估计,近年14岁以下的留守儿童至少在4390万以上。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高达18-22%。父母双方都外出打工,儿童不能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的情况在全部留守儿童中超过了半数,比例高达56.17%。因家庭成员缺位,引发的农村留守儿童道德滑坡、性格怪癖等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二、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现存问题与主要原因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运行机制的转轨,社会对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掌握专门的生产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迫使家庭对子女的知识教育和职业教育转交社会承担。家庭对子女的社会化教育成为家庭教育的主体。正确发挥家庭教育功能是家庭和谐的必要条件,只有家庭和谐,社会才会和谐稳定发展。然而,在面对多元文化价值体系的冲击和挑战,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功能出现异化,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
(一)道德价值观的异化。家庭的道德教育是在潜移默化中完成的。教育者将自己的道德价值观通过榜样的作用传递给受教育者,受教育者通过同化作用,逐渐形成自己的一套行为方式习惯和道德信念的体系,借以调节自己与他人、社会的关系,采取亲社会或行为。留守儿童家庭中,以隔代教育为主。在道德价值观方面,监护人通常采取两种教育模式。一是上一代人无法适应新环境,仍保持原有的价值观,对孩子的道德教育采取打骂形式,强行用自己的行为方式代替社会主流行为规范。个案1李明:“平时奶奶都不和我说话,我犯错的时候不讲道理,她很暴力,写错字就打,觉得打的对,错了就该打。要是考好了就给我买块蛋糕。她也不让我唱歌”“奶奶平时也不太和人接触,就自己看电视,说不能出头,会被欺负”“我不太和同学讲话,别人是要笑我,我就躲到一边,奶奶不让我打架。”在李明的观念里,一方面做错事就可以用暴力惩罚,另一方面又接受传统上的“忍为高”思想,逃避竞争,在矛盾中形成孤僻,懦弱,潜暴力性格。二是上一代误导社会主流规范和道德标准,向子女灌输一些错误的道德观念。从小把孩子束缚在家庭、自我的小圈子里,向孩子灌输的多是些利己主义的思想,与公而忘私,舍己为人,贡献社会,实现自我的社会主流价值观背道而驰。个案2王晓“当犯错误时姥姥会骂一顿。心理很难过,但认为对。”“当和同学发生矛盾时告诉姥爷,姥爷会说他们。谁要欺负我,踢我,老爷就踢他,还找他家长。姥爷不会批评自己我觉得姥爷做的对”“放学后要隔十天出去。平时只能看别的小朋友一起玩。不允许一起,怕被欺负。姥姥说会被别的小孩领回家(怕丢)也不能和大人走。但想和他们一起玩”“不喜欢同学,他们不和我玩不知道为什么”这种教育模式无形中助长了孩子自私任性、霸道蛮横、以自我为中心等极端性格,加强其对社会的不安全感,对人的不信任感,使得孩子对人冷漠,缺少亲社会行为。
(二)生活技能教育的淡化。生活技能教育是培养孩子独立生活能力的必经途径。但是由于家庭劳动的机械化和社会化,使教育重点倾向于智力教育而忽视体力教育。在“学习好就行”“我们当年受的苦太多,现在不能让孩子再受罪”等心态的驱使下,凡事包办代替,导致孩子缺乏最基本的生活技能,独立生活的能力非常差。据一项调查研究,美国小学生参加劳动的时间是72分/天,中国12分/天。个案1李明“奶奶要是有事离家就留钱给我买馒头包子吃,不让自己做饭,怕着火。平时放学后奶奶做饭我要帮忙她不让,让我学习去。”个案2王晓“在家什么都不做,就学习看电视”。“班级打扫卫生我就会擦桌子”长时间的重脑力轻体力造就的无疑是高分低能的学习机器。也不利于孩子吃苦耐劳,独立自主精神的培养。
三、留守儿童问题解决措施
(一)解决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根本问题就要留守儿童回到父母身边。各级政府继续加强贯彻执行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策规定,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逐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关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从而保障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政府应制订和实施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使流入的农民享有平等权利和社会权益,降低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难入学贵的门槛。
(二)充分发挥基层学区、学校和共青团、妇联、工会、村委会和派出所等组织的作用,建立起农村社区儿童少年教育和监护系统。尤其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功能。家庭教育工作是妇联的传统领域和优势所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妇联组织在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妇联要与社会团体协作,吸取各地经验,开展“妈妈”活动、留守儿童团(队)活动、“打电话给爸爸妈妈”活动以及“一帮一”“多帮一”结对子等活动,加大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心。此外要开展培训留守儿童监护人活动,提高家长实施家庭教育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陆士桢.青少年社会工作[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年.
家庭劳动教育方案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 日本存在三类对非行少年的相应法律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少年保护与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少年法院在制度的连接与案件分流中起主导作用;中国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与严重违法案件的对应制度可两分为刑事司法系统之内与刑事司法系统之外。案件的处理与分流成流线型。最终进入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案件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通过对于中日两国实然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的比较得出结论:制定和实施具有司法法性质的少年法是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独立的关键。
一、日本少年案件的处理流程与矫正
(一)规范的对象
日本少年法与少年司法制度规范的对象被称为“非行少年”。非行少年包括犯罪少年、触法少年与虞犯少年。犯罪少年与触法少年在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不过,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不受处罚。”根据此规定,少年法把可以成为刑罚对象的14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犯罪少年”与不能被课予刑罚的不满14周岁的“触法少年”作了区分。与“犯罪少年”和“触法少年”不同,“虞犯(有犯罪倾向的)少年”,并没有触犯刑法,而是有被称作“虞犯(有犯罪倾向)事由”的一定品行,并且,根据他的性格或环境,将来可能会犯罪,或具有触犯刑法的危险性(我们称其为“虞犯性”)。
(二)规范的相应制度
在日本存在三类对非行少年的相应法律制度:对非行少年课予刑罚的制度(以下称“刑事司法制度”)、课予保护处分的制度(以下称“少年保护司法制度”)和实施福利性措施的制度(以下称“儿童福利行政制度”){1}。Www.133229.cOm
日本“儿童福利法”独立于少年法,这部法律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是“儿童”。同少年法一样,该法以“培养儿童健康成长”为目的,其组织机制是,由都道府县知事以及接受其委任的“儿童相谈所长(儿童咨询所负责人)”等行政机关来决定各项“福利性措施”。接受这类福利性措施的儿童,大多是有身心障碍的儿童、孤儿、被虐待儿童等没有做过越轨行为的儿童,但未满18周岁的越轨少年也可以成为儿童福利法的保护对象。
(三)少年案件的分流
当少年案件的实施人为触法少年或虞犯少年时,儿童福祉法规定的措施被优先考虑。家庭法院接到由各都道府县或者儿童咨询所移送的少年案件,可以决定审理。如果行为人是14周岁以上的虞犯少年,原则上发现少年案件的人必须通告家庭法院。但同时对于未满18周岁的虞犯少年,警察或者保护人认为比起直接移送家庭法院或者通告家庭法院,通过福利措施来处理更为恰当时,可以直接通告儿童相谈所。
当少年案件的实施人为犯罪少年时,除了违反道路交通法而需要交纳罚款的场合之外,对于可能涉及罚金以上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案件,警察将其移交给检察官。检察官如认为有犯罪嫌疑时,或者虽然认为没有犯罪嫌疑,但是认为有理由应当将案件移送家庭法院的,该案件必须被移送家庭法院。移送时可附有关少年处遇意见。
(四)以家庭法院为中心的处理程序
1.家庭法院的调查与少年鉴别所的鉴别。家庭法院在接到由检察官等移送的案件,必须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可以命令家庭法院的调查官对该少年、保护人或者参考人进行取证调查,也可以将少年移送少年鉴别所,要求进行资质鉴别。
根据调查结果,家庭法院认为儿童福祉法规定的措施已经足够时,必须将该案件移送各都道府县行政机关或者儿童咨询所。认为不能开庭或者不适合开庭审理的,可以通过发布不审判的命令来结束该案件。如果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话,可以做出开庭审理的决定。
2.家庭法院的审判。家庭法院审判通常实行独任制,如果认为需要由合议庭来进行审理的,则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是非公开的,开庭之日传唤该少年及其监护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家庭法院的调查官出席。审判可以允许少年的亲戚、教师以及其他认为可以列席的人旁听。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检察官也可以出席审判。检察官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对证人进行讯问、可以对少年提出问题,请求证据调查,陈述意见。
3.少年案件的审理结果。少年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可分为,审判不开始决定、不处分决定、移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的决定、移送到检察官处理的决定、保护处分的决定。
审判不开始决定是指最初就决定不开始审判。不处分决定,即开始审判,但不处予移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移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移送到检察官处理、保护处分中的任一处分。
根据移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的判决,案件被转移到儿童福利行政系统。以厚生劳动省管理的机构为中心的儿童福利系统,与少年保护司法系统相比,法律强制力更低。
移送到检察官处理的决定,也被称为“逆送”。因为,审判的结果是把从检察官移送到家庭法院的“犯罪少年”的案件,再次移送到检察官那里。通过移送到检察官处理的决定,“犯罪少年”的案件被转移到少年刑事司法系统。少年刑事司法系统基本等同于对成人的刑事程序,与少年保护司法系统相比,更具有法律强制力。
(五)家庭法院分流后的处理与执行
1.移送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案件。检察官接到家庭法院逆送回来的案件,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系统,原则上必须提起公诉。案件程序几乎与成人案件程序相同。但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当采取保护处分的,以该决定为准,案件将再次移送到家庭法院。
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少年,应当判处死刑的,处以无期徒刑。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即使应当处以无期徒刑的,可以处以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刑。对于少年应当处以3年以上的长期有期刑之时,在该刑期之内,处以不定期刑(不定期刑分为长期刑与短期刑,短期刑为5年以下,长期刑不得超过10年)。
2.保护处分的执行。保护处分分为保护观察、移送到儿童自立支援机构·儿童养护机构、移送到少年院这三种。
(1)保护观察。保护观察是指,使少年在社会中正常生活,进行指导监督、制定生活的目标和指针,同时提供就业援助和住宿,以此促进其改过自新的制度。是在社会内处遇的一种形式。保护观察自身除了作为保护处分的一种形式,在少年从少年院假释、也包括成人从监狱假释时,也会执行附带保护观察的假释。
(2)移送到儿童自立支援机构·儿童养护机构。儿童自立支援机构·儿童养护机构都是厚生劳动省管理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援助定位于对未满18周岁的儿童开展为使其自立的援助。在这些机构里,不仅有因为保护处分送来的儿童,还有通过儿童问题咨询所送来的受虐待儿童。特别在儿童养护机构里,后者更多。因此,与少年院不同,这是相对开放的机构(例外的是,国立的儿童自立支援机构里,也有一些限制儿童行动自由的采取强制措施的设施)。
(3)移送到少年院。少年院是收容从家庭法院移送过来进行保护处分的少年,以及在少年院里接受刑罚的少年,对其进行矫正教育。在少年院的处遇,是机构内处遇的一种形式。少年院基于“个别处遇计划”,积极设法使处遇个别化和分类处遇。少年院分为初等少年院、中等少年院、特别少年院、医疗少年院四种,
少年院与儿童自立支援机构在基本的方法上存在不同。这种不同表现在,少年院采取“一边养育一边纠正”的方式,儿童自立支援机构采取“在自然成长中加以纠正”的方式。正如过去把它们分别称为“矫正”院和“感化”院那样,存在着使用外力进行教育和依托儿童自身进行教育的不同之处。
综上,日本少年案件的处理流程与矫正可用下图表示:(略)
二、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或越轨案件的处理流程与矫正
(一)规范对象与规范制度
中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越轨、严重不良行为案件的规范对象可概括为两分法,即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
刑法之内,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遵循刑法总则的犯罪概念和刑法分则关于各种犯罪的规定。这一部分,相对应日本少年法中“非行少年”三种类型之一的“犯罪少年”。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刑法之外,对未成年人越轨或严重不良行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可归纳为:
1.收容教养。我国刑法第17条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收容教养的对象为行为触犯刑法,但按照刑法规定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相对应日本少年法中“非行少年”三种类型之二的“触法少年”。14周岁以上的触法少年属于收容教养的规范对象,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般不予收容,除非其行为非常恶劣,并且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公安部门批准。
2.劳动教养。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较有争议,它既不是一种刑事处罚,也不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更不是简单的教育挽救措施,而是介于刑事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之间的具有强制性的、独立性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2}。可以说劳动教养主要是对应成年人的制度,在少年矫正领域,规范对象为16周岁以上的人。
3.治安处罚。治安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具体规范对象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未成年人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成为治安处罚的对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4.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是对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年满14周岁到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在规范之内。收容教育期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组织文化学习以及生产劳动。收容教养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卖淫嫖娼的,由主管劳动教养的政府劳教委员会裁定劳动教养。
5.强制戒毒。强制戒毒被认为是一种保安处分{3},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可以采取的强制教育与在治疗措施。未成年人作为毒品依赖者也可以成为这种强制医疗的对象。如果戒毒后再次复吸的,裁定劳动教养。
6.工读学校。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轻微犯罪行为和品行偏常的未成年中学生进行有针对性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特殊形式。工读学校招生的对象是已满12周岁到不满18周岁客观上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少年。现在工读学校入学的程序由原来的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改变为由家长、学校、工读学校三方面相互协商一致后决定{4}。
7.福利保护措施。是由政府民政部门及主管的福利机构对市区失去养护教育、流浪与社会上的孤儿收容抚养的教育措施。
8.社会帮教。社会帮教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一种群众性、社会性的帮助教育手段。帮教对象可由学校、单位、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及家庭商定。
从上述实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轨或严重不良行为案件的处理方式上看,可将规范制度两分为刑事司法系统与刑事司法外系统,即行政系统。
(二)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流与处理
1.公安机关的分流与处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8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1)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2)刑法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3)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4)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5)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6)18岁以下未成年人强制戒毒案件。其中(1)中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检察机关的分流与处理。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案件,如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分开办理。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充分阐述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法院的审理与分流。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或者教师、公诉人等参加有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合议庭可以邀请其参加宣判后的教育。判决宣告少年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如果被告在押的,当然应立即释放。但同时刑法第17条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三)少年案件分流后的执行与矫正
1.刑罚的执行。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有期徒刑与成年犯罪人分开,由未成年人管教所来进行教育改造。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非罪行极其严重的,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拘役刑在拘役所执行。管制刑,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关于财产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一般不判处没收财产。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罚金。关于资格刑,除刑法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人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2.非刑罚的方法。对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理方式有:赔偿经济损失和赔偿损失;训诫、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收容教养,家长、监护人管教;强制医疗;没收;劳动教养,送至工读学校、社会化矫正与帮教措施等。
三、从中日少年案件的实然分流与处理程序看少年司法模式
(一)分流少年案件的主体
通过实然的少年案件流程图描绘,我们可以看到日本非行少年案件对应的三种制度系统,即刑事司法制度、少年保护司法制度、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其中以少年保护司法制度系统为中心,处理与分流少年案件的主体主要是家庭法院,由家庭法院进行系统间的分流处理,尤其是可以逆送返回检察院,重新在刑事司法系统提起公诉。
而我国实行流线式分流,一般先由公安机关区分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严重违法案件,再由检察机关通过起诉与不起诉决定分流,最后由法院通过审判再次分流,判予刑罚处罚或非刑罚处罚等措施。这种分流方式基本上是两分的,即刑事司法系统之内与刑事司法系统之外,即使在具体程序与处罚上,对于未成年人有区别于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与措施,但整体程序仍依附于成人刑事司法系统。
(二)案件分流的模式取决于规范对象的差异
在日本少年法中规定的规范对象非常明确,即三种类型的“非行少年”,出于保护少年、有益于少年健康成长的目的,对这些少年的处理措施,采用“保护主义优先”,同时保护措施在司法系统(家庭法院为主导)内监督实施。家庭法院在承担传统司法的审判职能外,还肩负着教育与感化的职能。如家庭法院调查官,属于处理家庭案件以及少年案件的家庭法院,以法学、人类行动科学的各种知识为基础,承担着调查家庭内纠纷和少年越轨背后的人际关系和生活环境的任务。
我国的少年刑事司法依附于成人刑事司法系统,在这个系统之内的是涉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这个系统之外的为严重违法案件,这种二分法使得大多数相对于日本的触法少年、虞犯少年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多数由公安机关处理,无法得到司法正当程序权益的保障,同时如劳动教养、强制医疗等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基本上适用成人的规定。
经过流线式分流最后进入刑事司法系统处理的案件仅为“非行”少年案件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从犯罪学标签理论的角度看,有利于越轨少年避免受到刑事标签结果的不良影响,但落实到个体权益上,由于公安行政权相对于司法权的任意性和目前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措施的严重性,脱离司法视野的未成年人的权益很难充分保障。案件分流的模式取决于规范对象的差异,日本少年保护司法系统独立且关联于刑事司法系统,将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及其有犯罪倾向的虞犯少年都置于规范视野之中,案件处理以家庭法院为主导,处理手段保护处分优先,属于储槐植教授所概括的“严而不厉”的模式,而我国将犯罪以外的越轨或严重违法行为拒之于刑事司法系统之外,客观上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但同时由于司法外的行政处理没有相应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少年的处理容易或重或轻,从保护权益与预防再犯的角度来看有失公正与效益。
(三)少年司法的独立关键于司法法的存在
司法法以裁判为特点。在法律的规定上,采取独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立法形式。这种立法形式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标志和关键所在。首先,从立法上看,少年司法制度所以能够成为一种司法制度,是有关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必须是独立的。这是把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看作与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本质上不同的逻辑上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的外部表现。这种独立是实质性问题的需要,而不是形式问题上的需要。其次,如果说有关少年法的独立性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实质要求,那么,少年司法制度所以能够成为一种司法制度,不仅需要有特殊的实体法的规定,更为关键的是要有程序法的规定。只有具备了程序法的规定,才能使少年法成为一种司法法,具有裁判性,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少年法就不可能成为司法法,不可能形成为司法制度。因此,少年法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方面,程序法的作用是绝对不可低估的。没有独立的少年程序法规定,就没有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就是这样的司法法{5}
笔者认为中日两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差异关键在于具备司法法特征的少年法的有无,没有少年法的支撑,少年司法难以从成人刑事司法从独立出来。缺乏少年法的制约,处理少年案件的行政权力难以得到制约。缺失少年法,在保护少年权益与预防少年再犯两方面,无法实现长期的公正与效率。
尽管西方存在关于少年法院的存与废之争,少年法在严刑与宽容两者问动摇,少年司法在司法与矫正间推移。从实然中日两国的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比较结果角度,笔者认为,少年案件的处理主体应主要由家庭法院来完成,包括不负刑事责任的触法少年和有犯罪倾向的不良少年都应纳入司法规范的视野,少年司法不仅应在具体程序和措施上区别于成人,更应独立于刑事司法系统,而这些变化的关键不在于在刑事系统中的基层实践或局部试点,而在于全国统一的明确的少年法的生成与适用。
【参考文献】
{1}(意)戴维·奈尔肯.比较刑事司法论(m).张明楷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6.
{2}石川正兴.和谐社会建设与犯罪人矫正制度一一越轨少年相应法律制度的最近修改动向(a).苏明月译.王牧.犯罪学论丛(第四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399.
{3}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794.
家庭劳动教育方案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特困家庭 子女教育 国家教育 救助 职业训练 学校社会工作
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是“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党的教育方针是我国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衡量教育发展和学校办学质量的终极标准,它要求教育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实施全面和谐、积极主动发展的素质教育。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涉及千家万户,教育公平是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党的教育方针明确规定的“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实际上,就是要通过大力发展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最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客观来分析,在落实面向全体的教育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我国的社会和经济转型时期,弱势家庭子女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而特困家庭是弱势家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此类学生在高职学生中比例较高。应该加强对这类学生的研究和教育,针对他们的问题行为,力争拿出切实可行的教育对策,促进他们的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达到“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宏伟目标。
学校、家庭、社会是影响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的主要因素,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学校教育对学生的成长起到主导作用,对学校教育赋予了更多的期望,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对于学生的发展,学校教育独木不成林,尤其是针对特困家庭子女中有问题行为的学生的教育问题,社会教育的介入和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一、大力支持建立专门的国家教育救助政策和制度
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W.舒尔茨等人为代表的人力资本和社会投资理论研究认为,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国家,教育是降低贫穷、创造财富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事实上,劳动力市场是自由竞争的,人力资本不足的个人,因为教育程度低、工作能力差、就业经验不足,往往会削弱其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造成其工作报酬偏低。可见,从人力资本的角度出发,贫困家庭青少年“脱贫”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增加青少年的人力资本,如学历、职业训练,以便做好就业准备,并为将来取得良好的职业生涯创造条件。近年来,国家大力加强职业教育的发展,已经产生了非常积极的效果。
教育救助政策作为社会福利政策,在发展中也必须面对时代的发展与变化。中国人非常重视教育,特别是对于贫困家庭而言,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是其家庭向上流动的唯一机会,而投资教育虽然对国家和家庭是一种财产负积累,但对青少年而言则是人力资本的提升,虽然我国目前也有教育救助政策和措施,但由于资格要求高而覆盖面小,因此需要从观念出发,探索教育救助政策发展的必要性,从政策运行出发,全面检讨效率和效果,为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救助政策和措施奠定基础。从2000年起,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2004年建立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近年来,在高等教育阶段,我国形成了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2007年新学年开始,国家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下一步,国家计划实施免费的中等职业教育,所有这些都体现出了国家的意图和意志,也在释放着积极的信号。
目前我国建立的新的教育资助体系可以概括为“每年资助500亿元,受助学生2000万名”,即今后我国每年用于助学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学校安排的助学经费将达到500亿元,受助学生约2000万人,其中1600万个资助对象是中职学生。新的教育资助体系中明确提出的目标,就是让所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未来青年一代之中,多数学生都要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或者高等职业教育之后才能进入就业岗位,因此,支持职业教育对我国教育发展的全局至关重要。今后我国教育的整体宏观结构应该是,九年义务教育毕业生中有少一半的初中毕业生就读高中,有多一半的初中毕业生能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进入就业岗位;同时高中生升入大学,其中也要有一半左右上高等职业院校,有一半左右的学生上本科院校。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包括了良好的大学教育和良好的职业教育。教育部门下一阶段的努力目标是让学生不论是否参加考试,只要愿意都可以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然后再进入就业岗位。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资助处处长周春树说,新的资助体系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增大了财政投入。过去对于高校这块来讲,中央财政投入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每年才10亿元。这次改革以后,中央财政每年投入超过60个亿。二是资助面扩大。过去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奖学金每年5万人,助学金是53.3万人。现在调整以后,国家奖学金还是5万人,国家励志奖学金是52万人,国家助学金是347万人,合计超过400万人。三是强度增加了。过去国家奖学金是每人平均每年4000元,现在调整以后,增加到8000元。国家助学金过去是每人平均每年1500元,现在增加到每人每年平均2000元。此外,针对贫困学生还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门用于奖励3%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优秀学生。一年投入的500亿元经费中,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308个亿;各学校按事业收入的4%~6%,提取了一些经费资助学生,一年加起来大约是90个亿;再加上助学贷款一年大约100个亿,加起来就是500个亿。根据现在的分配方案,大学(含高等职业学校)将有400万学生获得资助,占全国高校总人数的20%,据教育部的统计数字分析,全国高校的经济困难学生所占比例大约是20%。随着新的资助体系的实施,加上各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减免学费等措施,基本上能够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上学问题。中等职业学校1620万学生,每人可以获得1500元的资助,占全国在校生的90%,金额达243亿。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马文华说,高校的穷孩子没钱交学费,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家里经济困难,可以每年拿国家助学金,基本解决生活费问题;如果学习成绩特别好,还能拿到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唯一的限制是,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重复拿。另外,你还可以通过勤工助学的方式助学。
国家对特困生在生活和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这是一个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前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说,我国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如何完成学业?首先要靠国家政策,当然国家政策是不断完善、改进的。
二、建立创新性的组织和开展有效的职业训练活动
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国情,教育扶贫的目标也是有差别的,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今后的目标是资助每个农民家庭和城市经济困难家庭至少培养一个高中阶段学生。而江苏的一位领导提出,真正的脱贫是力争每个家庭都能培养出一个大学生。为了使贫困家庭子女在劳动力市场上有较多的就业机会,应针对特困家庭的特殊情况,规划一些立足长远的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培训方案,积极协助贫困家庭青少年能够持续接受教育,尽可能完成大学教育。当然对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培训计划并不一定都要培养到大学毕业,也并不是每个孩子都希望或能够进入大学教育,问题的关键是培养贫困家庭子女能够有一技之长,顺利在劳动市场上就业,才能有利于协助贫困家庭走向“脱贫”,进而使特困家庭子女享受到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为实现他们的全面和谐发展打好基础。
在中国要通过提高人力资本来解决贫困家庭子女的就业问题,不能单靠一两个短期的训练计划,而是要对整体正规教育、职业训练及在职教育进行改革,加强不同教育间的整体协调,才能使教育制度更符合人力资本发展的需要。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我国开展了多种面对下岗工人的再就业服务,而同时教育系统的高等职业教育也在近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两种训练都属于以职业为基础的人力资本的训练,这些训练也需要同正规教育配合改革,否则正规教育课程与教育目标仍然会与社会人力需求脱节;而家长与学生仍会将职业教育看成是次等教育,参考海外的经验,建立一个双轨制的资格制度,允许学生在传统学术学习与新兴职业教育中容易转轨,吸引更多不适应现时正规教育的学生入读职业教育的途径,将是我国未来人力发展政策可参考的重要措施。
2007年,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了800万人,基本实现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是教育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我国教育结构的一次重大战略调整,是一项战略任务,具有标志性意义。要让更多的学生和家长了解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国家助学政策和即将实行的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引导更多的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充分利用城市和东部地区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大力推进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
三、与国际接轨,开展学校社会工作,协助贫困家庭青少年健康成长
对于贫困家庭青少年学生而言,家庭经济压力对他们接受教育的直接影响是缺少充足的教育经费,而间接的影响却是多方面的,包括对学业的认知以及对未来的期待、师生关系、同辈关系、学习气氛、理想价值观的确定等。因此,需要依靠学校获得更多的课程以外的辅导和支持,有些国家开展的“全方位服务的学校”的理念能够带给我们一些借鉴。学校社会工作是指专业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协助学生和学校、家庭及社区建立良好的关系,以应对现在和未来的生活,从而达成学校教育的目的。
学校社会工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协助贫困家庭的青少年:一是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个案工作方法,针对个别贫困家庭的学生及其家庭问题,如学校适应、同辈团体互动、家庭关系等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社会工作者通过关注贫困家庭学生和家长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关系,了解问题的本质,发掘学生案主所存在的内在优势,强化这些优势,增强案主面对挑战的能力和方法。二是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小组工作的方法,让贫困家庭学生参与到社会化小组、教育或治疗小组、自我肯定训练小组、愤怒控制小组等活动中,使其能够在专业的协助和支持下,克服各种困难。此外,也可以为贫困学生的家长举办教育或成长小组、自助小组活动,一方面可以提供相关的技巧训练,协助家长缓解管教子女的压力和分享的经验;另一方面可以使那些较被动的家长能在自助小组的自由参与氛围中,主动了解和投入到教育的过程中。三是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社区工作方法,将贫困学生、家庭、学校与社区相连接,增强贫困学生及其家庭的能力和权力,使之懂得运用社区可接近的资源。社会工作者一方面在贫困学生家庭所居住的社区,寻找社区资源为学生提供帮助和支持;另一方面以学校为基础为贫困学生所建立的社区社会支持方案,也使学校和社区互动的关系结合得更为紧密,进而影响到社区中的家庭。四是社会工作者还可以提供一些咨询服务。例如向家长解释亲职教育的适当方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训练方案、可提供帮助和支持的福利机构名单及其服务内容;相关的政策法规等;向教师提供贫困学生个人及家庭的相关资讯等,包括个人生活史、家庭状况等,协助教师达成教育的目标。从街道(村委会)到省一级机构,我国政府体系完善的社会管理系统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基础。
四、助困与育人有机结合
教师的任务是教书育人,学校以育人为根本宗旨。特困生的教育也应遵循这一宗旨,在帮助他们解困的同时,应着重培养特困生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鼓励他们奋发成才,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发展。
其一,要使经济支助与自立自强有效结合。我们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困难补助改为特别奖学金,同时加大勤工助学力度,优先满足特困生的需要,力求通过特困生的诚实劳动获得报酬,从而达到既解决实际困难,又实现自我教育的目的。据了解,针对特困家庭子女的帮助和教育问题,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提出了“精神扶贫”的口号。什么是精神扶贫?贫困学生的心理、习惯、思想素质等,是他们后天的生活环境造成的,而不是先天的;贫困生长期在贫困家庭成长,很容易产生羞怯、自卑、怯弱以及虚荣等心理。精神扶贫指的是,贫困学生换了一种环境后,不断有教师、辅导员、同学用更多的方式来疏导,对他们进行心里健康教育,使这些学生能够摆脱因贫困而导致的心理阴影,根据学生的潜能、兴趣和学习专业情况综合分析,在他最有可能发展的方面帮助他,提供很多资助。当代大学生不能什么都靠父母靠亲戚朋友靠社会,外国的学生18岁就自立了。
其二,要使勤工助学与成才有效结合。在劳务型勤工助学基础上,要大力开辟文化、技术型岗位,将勤工助学与教学、科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让特困生参加到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及早进入科研、开发、生产过程,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能力。
家庭劳动教育方案范文第4篇
xx县位于xx省西部xx区,湘西中部偏东,是国家贫困县之一,也是典型的老、少、边、穷、库的少数民族地区,全县总面积1297 平方公里,共辖12个乡镇,总人口13.82万人,妇女占6.9万人,农村人口11.8万人,其中农村妇女5.34万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45.2%,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和打工经济蓬勃发展,农村出现“留守妇女”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据统计,目前我县农村“留守妇女”占农村家庭的70%以上。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村留守妇女的生存状况,9月下旬,县妇联对全县农村“留守妇女”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默戎镇、古阳镇共5个村的45名“留守妇女”进行抽样调查。
一、基本情况
因为丈夫长期(通常在半年以上)外出打工,由妇女承担着家庭中的生产劳动、教育孩子、照料老人等责任,成为家庭生产中的绝对主力,据调查,85%的男劳力主要集中在广东、深圳、浙江等沿海地区打工,“留守妇女”平均年龄为42.7岁,留守妇女种地获得的经济收入平均占家庭收入的33.6%,平均有1.7个老人需要赡养,每年用于子女的教育和培养费3000多元,调查中发现,农村留守妇女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强度大,身体健康受损;夫妻情感缺失,家庭功能失衡;安全感降低,人身及家庭财产受威胁。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劳动强度明显加大,部分农妇力不从心。留守妇女既要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又要料理家庭事务,有的还要照顾年迈的老人,教育未成年的孩子,劳动强度很大,严重损害身体健康。默戎镇、古阳镇大多数的留守妇女都需要承担家里的农业生产,45份调查问卷表明,靠留守妇女种地获得的经济收入平均占家庭经济收入的42.5%,其中又有半数以上的妇女表示“一个人难以单独承担农活”,而那些身体不好的“留守妇女”,遇到的困难会更大。
二是文化程度低,现代农业进程受到影响。调查中,80%的农村留守妇女只有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对现在家庭购置的农业机械不能充分利用。男劳力外出后,留守妇女节由于文化水平低,很少懂得机械操作技术,致使家庭农业机械闲置浪费现象普遍存在。同时,文化水平的低下也造成她们难以接受新技术,在农业生产上,增加了她们的劳动量和劳动时间。
三是精神压力大,身心易受伤害。由于丈夫外出务工,长年不在身边,留守妇女们忍受着身体和心理的双重负担。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白天要下地干活,晚上独守空房,久而久之造成精神空虚。由于农村留守妇女长期承受精神上的压力,容易产生失眠、焦虑,严重影响留守妇女的身心健康。
同时,留守妇女丈夫外出打工,长期的两地分居再加上留守妇女没有时间、也舍不得钱去打工地看丈夫,久而久导致情感疏远。丈夫面对城市生活的诱惑、长期性的压抑以及社会监督的弱化,容易使婚外情趁虚而入,第三者插足和婚姻破裂现象逐步增多;调查中,留守妇女中一些人遭遇了婚姻“红灯”,打工婚姻离婚案呈上升趋势,调查显示,发生于该群体的离婚案件通常占到离婚案件的60%到80%。 留守妇女为家庭做出了许多牺牲,当出现婚变时,由于对丈夫在外收入、生活情况不完全了解,她们往往无法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庭劳动教育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劳动法课堂教学案例互动教学法
近些年来,各大高校在积极进行教改项目的实施,一些新的教学方法逐渐应用于大学课堂教学和实践中,目的是为了能让学生更好掌握理论知识,提高他们的综合运用能力,以便能让学生更快地将专业知识运用于工作实践中。但是大部分大学和高职院校教师课堂中的教师们更多地还是采用传统口授的方式,却不能让所有学生都能积极而主动地参与课程学习中,丰富学生自身的专业知识体系。学习劳动法的目的是为了其具备充分的理论体系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所以这教学缺陷显得更为明显。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课程教学改革更多地应该在教学方法的更新和提高上,更应当加大案件互动教学法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比重。
案例互动教学法普遍应用于法学专业各课程教学,但对劳动法课程而言显得尤其重要,劳动法律法规理论与劳动案例实践相结合,让学生有意识地维护自身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在案例互动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往往是收集与课程内容相关的真实案例,既现实又有一定的代表性,它在用于课堂讨论和分析之后会使学生有所收获,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案例互动式教学法在劳动法课程中的教学模式
1.互动讨论式教学课堂模式。教学课堂互动讨论模式,学生应当在案例互动前先行掌握相关的劳动法的理论知识,授课教师将收集好的案例通过多媒体课件或者学生表演的形式展示在课堂中,引导学生思考理论联系案例,进而让学生分组进行讨论,各小组或者学生可以自由地发表观点,最后授课教师对学生和小组的意见并给予点评和总结,特别是对于学生观点中出现的问题和疏漏细节予以纠正,学生在互动教学模式中学习,教师也在互动教学模式中发现学生的不足加以提醒,解决提高思维能力和逻辑分析问题的能力。
2.诊断式教学课堂模式。诊断式教学课堂模式类似于医院医生的临床实践模式,学生们为主体,是建立在对案件的真实背景的基础上,所有的学生参与课堂活动并且是案件的负责人,学生参与到管理过程和细节的理解与实际案件的处理,授课教师先行安排学生小组收集身边的亲戚朋友的真实的劳动法案例,并甄选其中有典型的劳动法纠纷案件,由学生分组参与演绎,让其他组学生通坐诊法律诊所,遇到困难和纠纷学生小组向诊所的学生小组求助,并请求诊所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法律诊所学生根据所了解到的情况,然后打开相应的处方,对症下药。这不仅帮助学生们解决了实际困惑问题,提供了法律援助,更是让学生在实务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技能,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提高学生判断能力和法律意识和综合能力。
3.模拟法庭教学课堂模式。模拟法庭教学课堂模式即教师和学生分工通过劳动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与真实法庭情形无异。一般而言,模拟法庭教学课堂模式,安排时间在劳动法课程教学后半期进行较为合适,可以考察学生掌握的劳动法理论知识程度,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知识和资源,制定有效的法庭辩论。教师和学生共同确定合适的案例中,由学生进行分组担任不同角色和学习不同的身份要求,包括劳动诉讼案例中的法官、原告、被告、雙方代理律师,陪审员、法警以及双方的家属等重要角色,使学生了解法庭中不同角色的特殊要求,并且要求现场完全按照法庭的正常一审或二审的程序进行。在模拟法庭结束时,通过授课教师的法庭全过程回顾,归纳和总结,例如各小组在案件审理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确、法律知识运用恰当、审判公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二、劳动课程教学中运用案例互动教学法的重要意义
1.激发学生学习劳动法课程的积极性。案例互动教学法的运用,让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劳动争议案件迷惑相比,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学生和教师的互动式的讲解,更全面地归纳具体法律规则、制度,这样既丰富了教师的课堂教学内容,又能达到教学上有的放矢、言之有物的目的。让学生通过学习案例分析法律术语和思想,启发学生积极思维,使学生能够认真主动进案例分析与讨论,并积极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这不仅能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立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巩固学生的知识体系结构的理论,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互动启发式经验,教学方法,课程活动沉闷的气氛球体,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2.促进教师和学生、学生之间的情感交流。案例互动教学法的使用,大大提高了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交流在学习过程中一起工作、学习的凝聚力,不再只是讲台上的老师或者台下的学生而已,在课程教学中,教师既要讲授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又要积极组织学生进行案例互动讨论、“诊所式”“模拟法庭”等教学模式的开展。教师和学生分享经验,彼此个对方的学习和提升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时间。这不仅有利于教师发现学生学习问题后需要调整和改进教学计划的学习问题,更能调动学生的学习情绪劳动法,也奠定了学生和同事,领导之间未来的就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合作与交流。
3.提升学生的语言综合能力的积累。劳动法课程案例互动教学各种模式中,相比纯理论教学而已,授课教师更希望让学生单独或通过小组合作、分析、思考、讨论和总结学习内容,教师和学生都能做到你说,我听,我说,你听。劳动法是社会法的内容,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其根本目的是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实现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学生积累了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而课程中用到的讨论辩论的方式极大地锻炼了语言能力和逻辑思维。就是为了让学生自身有了这样的逻辑思维才能真正做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三、结语
总之,案例互动教学法与理论教学的结合,不仅在劳动法的课堂教学中的充分使用,还可以提高学生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理解和学习,更能够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能加强学生对劳动法理论知识的运用实践能力。案例互动教学法能够让学生提前进入到真实的社会工作情境中,学会如何解决自身或者用人单位所遇到的劳动纠纷问题。同时对于授课教师自身而已,不仅是提升其自身的专业教学业务水平,更促进了学院劳动法课程教学的成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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