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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的方案{优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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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的方案范文第1篇

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为深入贯彻落实“两加快一维护”战略。切实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作的意见》豫政〔〕43号)和我区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全区农村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作,加强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建立“组清扫保洁、村收集、镇(办)转运、区处理”收集处置体系,切实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增强村民环保意识,从源头上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控制和资源化利用,促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总体思路

深入宣传动员,通过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开展“清洁家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卫生运动等载体和手段。培养村民良好的环境意识、卫生意识;通过设置合理方便的垃圾站点、组建专业清扫清运队伍,引导规范村民的垃圾投放行为;通过分类投放、分别收集,实现宏观意义上的垃圾类别源头分离,降低处置本钱;通过区、镇(办)村、组四级管理,达到多层参与、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效果;要通过体制的顺畅、机制的健全、目标的明确、制度的完善,实现运作市场化、队伍专业化、管理长效化、效果乡村化,达到全区农村垃圾管理全覆盖、无盲区,体现垃圾管理这一公益事业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运行模式

全区农村建立“组专人清扫保洁、村定时分类收集、镇(办)集中分类转运、区统一定点处置”运行模式,以镇(办)为单位。基本实现全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建筑垃圾无害化填埋的目标,打造农村环境新面貌。

四、工作流程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流程

建筑垃圾收集处置流程

五、时间布置

农村垃圾收集处置分五个阶段进行:

深入调查,宣传动员、制定方案阶段(8-9月)各镇(办)召开农村垃圾收集处置动员大会。摸清底数,制定方案,调动村民参与积极性。

新建农村垃圾池(房)为农户配置分类垃圾桶。完善农村环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阶段(9-10月)此阶段。

对农村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同时,集中整治阶段(11月)主要任务是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有效控制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全面实施阶段(12月)通过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体系和卫生保洁制度。明显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

六、职责划分

区爱卫办、乡村管理执法局负责建成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和工作指导;区爱卫办、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建成区外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和工作指导。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明确村庄卫生保洁规范,各镇(办)根据本辖区农村的定位与现状。完善卫生保洁责任制和检查监督机制,并对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议。

教育村民对垃圾进行适当分类投放;每个村、组应按比例配备专业的清扫保洁队伍,各村、组要大力宣传垃圾分类处置的意义。做到日清扫、日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收集池(房)负责村道、沟渠及其它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要制定村规民约,落实垃圾分类制度,定点倾倒,定期清圈除粪,喷药灭蝇,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垃圾清运的方案范文第2篇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县“两会”精神的指导,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以率先建成生态文明展示区为总揽,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以生活垃圾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清洁工程,重点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探索建立“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处理模式,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我乡生态文明创建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按照上级工作部署,2011年,以水源地保护、旅游景区为重点,按照“一书两图”的要求,建成比较完善的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带动全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实现农村环境明显改善。

建设内容和目标

重点建设:一是乡生活垃圾中转站;二是配套添置垃圾转运设备;三是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

建设标准: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规定,一是按照日垃圾转运量小于10吨的要求,建设垃圾中转站,配置相应的运输设备;二是按照规划标准的要求,生活垃圾送县填埋场填埋处理。

2011年,需建成5吨以上压缩式垃圾中转站一座,配套采购运输车一辆及“一书两图”中所定的垃圾收集、清运设施,垃圾箱、池和保洁车等,同时建立清洁队伍。

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以县域村镇规划、乡总体规划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垃圾处理设施,编制乡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垃圾处理方式,统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向乡、村延伸。做好“一书两图”(垃圾设施项目实施说明书、现状图、规划图)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农村清洁工程是一项公共事业,乡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研究制定促进垃圾设施建设运行的优惠政策。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力度,积极拓展建设融资渠道,建立完善以政府为主,社会、群众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垃圾设施建设,引导群众自觉改善人居环境。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乡实际,突出重点,防止盲目攀比,围绕建设标准要求,在探索“村收集、乡中转,县集中处理”的模式同时。

(四)经济适用,量力而行。垃圾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卫生状况,立足现在,兼顾长远,按照减量化、资源化要求,合理选择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和技术,不贪大求全。根据地理位置、发展需求,建设经济、适用、环保、特色风貌相协调的垃圾设施。

(五)建管并重,力求实效。要立足小城镇公用服务功能提升,抢抓机遇,加大对垃圾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垃圾设施建设要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以提高小城镇的综合竞争力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加强对垃圾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提高使用年限和效率,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降低垃圾运输处理成本,确保运行。

建设管理

根据《2011年市农村清洁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农村清洁工程建设:①乡以规划为指导,做好项目选址;②垃圾中转站、处理场等和“一书两图、一规划”必须由相应专业资质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和实施;③工程及垃圾压缩处理设备、运输车辆等由县住建委集中进行公开招标采购;④乡为项目业主,对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等“六制”;⑤县住建委拿出实施方案,并根据项目进度提出拨款意见,同时加强技术指导,与民生办等相关部门强化项目督查;⑥资金管理部门要建立严密的审核审计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实行专款专用;⑦各业主单位要建立组织、强化宣传、健全制度,加强台账和资料的收集建档工作。

资金规模与筹集

(一)2011年我乡清洁工程建设,总投入120万元,省与县按7:3比例承担,省级资金重点支持乡垃圾中转站建设和运输车辆购置。

(二)要发挥市场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乡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实施计划

1、组织申报:2月底组织申报,3月份完成实施省、市级核定工作;

2、方案制定:3月份完成乡级《2011年农村清洁工程实施方案》制定;

3、组织发动:3月份成立乡级组织机构,建立并召开两级动员会。全过程借助条幅、会议、报刊、一封信、网路、广播电视等进行宣传;

4、规划设计:4-5月份完成“一书两图、一规划”编制工作,同期完成中转站工程招投标工作和用地选址报批、征地及水电配送工作;

5、工程建设:6月份动工建设至9月份完成建设。包括中转站、垃圾房、垃圾箱、管理房、队伍组建等;

6、设施采购:6-7月份完成运输、压缩设备采购;

7、安装调试:9-10月份完成设备安装及调试,并完成验收。

8、档案建立:认真贯彻执行“六制”要求,在全过程收集资料基础上,10月份完成档案整理工作;

9、补缺补差:11月上旬全面总结,做好自评,全面补缺补差。

10、考核评比:11月-12月份迎接省、市各级考核评比。

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建设垃圾处理设施,整治农村环境卫生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小城镇建设质量、扩大内需、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高度,来认识开展农村清洁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建设提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形成“一把手”负责制,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垃圾清运的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服务中心,因地制宜,立足长效,集约利用”的原则,围绕《XX市关于全面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的意见》的部署和要求,逐步实现“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运作模式,进一步规范管理农村生活垃圾,加快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重点整治农村脏乱差现象,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完善向农村延伸,环境监管向农村覆盖,环保投入向农村倾斜,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每个自然村至少设置一个垃圾堆放点,每个行政村设一个垃圾集中点;做到及时、规范处理现有垃圾;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村容镇貌整洁卫生。

三、工作措施

1、镇村一体、科学规划。将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我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镇各部门协同专项整治规划,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内容、重点区域、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

2、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是发挥农村群众建设洁净美好家园的主体作用。镇村要通过宣传发动,典型带动,组织推动,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环保意识,自觉承担房前屋后的卫生整治保洁,自觉参与村庄环境的综合整治。二是加强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各村委会是辖区范围垃圾收集清运的责任主体,要负责引导村民将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处理,对可利用或可自然分解的垃圾尽可能采用生态循环方式处理;严禁将工业生产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箱中。保洁人员每天定时收集垃圾,并将垃圾运至垃圾集中点;村垃圾堆放点和集中点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保持垃圾堆放点和集中点不产生异味,不滋生蚊蝇,对周围环境不造成二次污染。

3、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来抓,为切实加强领导,镇已成立了三溪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办。各村委会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辖区生活垃圾处理清运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整合力量。细化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各自责任;通过各种形式加大环境保护、生态文化的宣传力度;通过村规民约、卫生条例、宣传标语、宣传手册等方式宣传倡导,使这项工作真正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为。

四、资金筹措

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各村要积极采取多渠道融集资金,要按照“谁投入、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采取费用四级负担的方式解决,即市财政按各村委会农村户籍人口每人每年补助2元(以公安部门统计的人口为准),镇按各村委会的农村户籍人口1000人以下1000元/年,1000-1500人的1500元/年,1500人以上20xx元,村民每户每月缴交卫生费1元(由村委会自行收取),各村委会原则上负担1500元,如不足部分村委会还需负担。(注:三溪村委会负责除镇区外的6个村小组垃圾清运)。同时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村委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村规民约、当地乡贤捐赠和企业资助,确保经费到位。(资金配给详见附表)

五、完善机制

1、建立农村环卫保洁队伍,健全长效运作机制。各村要加快农村环卫保洁队伍建设,村庄每500人配备一名保洁员,建立固定的清扫保洁队伍,并应有必要的垃圾收集工具和垃圾转运车辆,可采取“户前三包”、村规民约和专业保洁相结合的办法,建立起环境卫生保洁长效机制。

2、建立健全垃圾收集运输机制。各村保洁人员负责本村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工作,保障垃圾收集工作无死角、无遗漏。农户负责自家庭院及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保洁,并将垃圾收集后送到本村的垃圾收集点。

3、积极探索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各村要根据农村生活垃圾无机物含量少的特点,积极推行有机物就地堆肥、沼气池建设及改厨改厕相结合。

垃圾清运的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垃圾清运的方案范文第5篇

根据《__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接受国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__)和《__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_县接受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方案的通知〉》__号精神,国家 10 部委将于2015 年 5 月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进行验收。为确保顺利通过国家验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策,以统筹城乡发展、造福农村居民为出发点,以全镇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和长效治理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县处理”等模式,巩固已有成效,抓好拓展延伸,力争第一批通过国家对我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为全面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奠定基础。

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硬件设施是重点,机制建设是保障。各村(社区)必须围绕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保洁队伍、再生资源回收点和发动村民参与、保障经费投入等工作重点,认真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一)修缮购置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引导农村居民利用旧筐、旧桶等自备户用垃圾收集容器,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每个院落(散居的 3—5 户)要设置 1 个垃圾定点收集点(池),每 1—3 个村民小组要联建 1 个垃圾分类减量池,镇上修建垃圾中转站,并配备 1—2 台垃圾运输车,确保农村生活垃圾由乡镇运输到垃圾场统一处理。对已修建的垃圾池(房)进行改造,以达到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功能;对公路沿线已修建有破损的垃圾池(房)进行维修加固处理;对__路、__线的垃圾池(房)进行贴砖美化。同时,要加大对垃圾收集设施的管护力度,保持垃圾收运设施清洁,切实做到池(房)内垃圾不爆满、池(房)外垃圾不散落,禁止露天焚烧垃圾。

(二)配备充实村级清扫保洁人员。推行环卫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结合实际,我镇村(社区)合理配备农村保洁人员数量,实行不同时段的常态保洁,确保__村、__、__、__、__村配备3名保洁员,其余各村配备1名保洁员,每个村设置 2 名清运人员,并穿着或佩戴统一服装标志。同时,要完善保洁考核制度,加强对清扫保洁队伍的管理,确保村域范围内无陈年垃圾,无垃圾乱堆乱放。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保洁队伍相对稳定。

(三)设置村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总体要求和安全、方便、实惠原则,每个村必须建设 1个村级再生资源回收点,镇上建设2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加大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采用农民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镇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指导和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四)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制定村规民约,发动村民参与生活垃圾治理,引导村民在参与中增强保护环境卫生的意识,提升乡风文明程度,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效果。

(五)明确治理工作资金投入机制。建立“村民适度缴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各村(社区)要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经费及其维护修缮经费,引导村(社区)和村、居委会集体承担一定的运行经费;镇财政对治理工作实行补助制度。要放开场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鼓励社会帮扶、捐赠治理农村生活垃圾。

(一)动员部署阶段(__月 27 日—__ 月 31 日)。通过召开动员会、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农村(社区)生活垃圾治理相关工作,并广泛宣传。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实施的具体内容、标准和完成时间,建立工作台账,迅速开展工作。

(二)集中治理阶段(__月 1 日—__月 30 日)。在全镇所有村(社区)进行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整治活动,清理积存垃圾和其他有碍观瞻的杂物以及污水,重点围绕修缮购置垃圾收运处理设施、配备充实村组清扫保洁人员、设置村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村规民约、明确治理工作资金投入机制、收集完善治理工作软件资料等工作,确保有效治理村(社区)的比率达到100%。各村(社区)要于 2015 年 __月 10 日前,完成村(社区)清扫保洁人员的配备;__ 月 20 日前,完成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修缮购置,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

(三)接受验收阶段(__月 1 日—验收)。镇绩效考核办国土所、村建环卫、财政所、民政所5个部门要抽调人员组成初验小组,分片对各村(社区)进行初验、检查,对照验收重点内容查漏补缺,进一步巩固有垃圾收运设施、有清扫保洁队伍、有再生资源回收点、有村规民约、有资金投入机制的“五有”成效,接受国家验收。

(四)巩固成果阶段(验收以后)。根据治理阶段各村(社区)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工作制度,解决突出矛盾,切实健全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运输到镇指定地点处理”的长期保洁机制和垃圾收运体系。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效治理农村(社区)生活垃圾,是2015 年我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各村(社区)是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保障经费投入,健全和完善农村(社区)垃圾治理推动机制;要层层落实责任,将所有村(社区

)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人。(二)制定计划,强力推进。各村(社区)要密切联系实际,对照村(社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目标,围绕验收重点内容,按照验收步骤时间安排,制定本地具体的实施计划,对所辖的每个村组都应明确时间节点,倒排进度,强力推进相关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验收。各村(社区)务必于从 4 月 1 日起,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迎接验收工作实行进度周报制,每周五下午4时前,各村(社区)将工作推进情况报镇治理办。镇治理办及时汇总情况并上报县治理办。对各村(社区)工作推进不明显的,要蹲点督办,并及时整改报告,确保强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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