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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整治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整体迁移的原则;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态格局。
二、工作目标
按照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殡葬,本着尊重当地习俗,自2013年9月15日到2014年1月6日,对坟墓进行迁移。通过迁移,让视野可及、有碍观瞻的坟墓恢复生态植被,达到墓地生态和自然景观相融合的目标。
三、整治范围及实施时间
四、整治方式
整体迁移至村平房村民组的退耕还林林地范围内,由乡建设办统一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建设,统一迁移安葬。
五、整治坟墓补偿
按规定时限自行迁移异地的坟墓补偿标准:单坟,每座补偿人民币400元;双坟,每座补偿人民币600元;
六、整治实施步骤
坟墓整治工作从2013年9月15日至2014年1月6日,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9月15日至2013年11月8日)。
召开坟墓整治动员会和成员单位协调会,整治坟墓通告,利用标语、悬挂横幅、宣传车等手段。宣传专项整治的政策法规和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登记造册阶段(2013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29日)。
自通告之日起,坟墓户主在20天内到坟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坟墓进行登记,办公室设在村。
(三)核实确认阶段(2013年11月30日至2013年12月20日)。
坟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坟墓户主登记的坟墓,对照调查摸底时的坟墓登记等原始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经坟墓户主签名确认。
(四)整治迁移阶段(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月6日)。
对已核实的坟墓进行异地迁移,对查找不到坟墓户主的坟墓或逾期未办理整治的坟墓,以无主坟墓处理,由乡村组织人员强制平整,美化绿化。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
为加强对乡旅游风景区部分坟墓迁移工作的领导,乡党委、政府成立乡旅游风景区部分坟墓迁移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同志任第一组长,乡政府乡长为组长,分管民政、建设的副乡长和村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乡党政办、社会事务办、村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为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并相应成立宣传发动组,组长:,成员:,做好迁坟的宣传发动、迁坟公告等;调查搬迁组,组长:,成员:,做好迁坟的登记造册、调查核实等、规划建设组,组长:,成员:、,负责迁坟后的土地平整、绿化等;安全保卫组,组长:成员:做好迁坟的安全保卫、法律政策解释等;后勤保障组,组长:,成员:做好迁坟的车辆等保障,做好消毒、灭菌等;效能督查组,组长:,成员:,做好迁坟的检查督导工作。同时,实行乡、村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包工负责,狠抓落实。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确保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
开展乡旅游风景区坟墓迁移工作是一项移风易俗的工作,工作难度大、任务重、政策性强,乡机关各部门和村要通力协作,确保迁坟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宣传教育工作是迁坟工作的关键,村要站在发展的高度,加大宣传开展乡旅游风景区坟墓迁移工作目的、意义和要求的力度,营造声势浩大的迁移工作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车、设立宣传点、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理解、支持并参与坟墓迁移工作,广泛宣传迁移工作,适时曝光阻碍迁移工作的行为。使殡葬改革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法规以及迁坟工作目的意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党和政府的号召真正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四)落实责任,严明纪律
乡党委、政府将把乡旅游风景区坟墓迁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教育好乡村干部职工自觉执行有关规定的同时,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共同把迁坟工作做好做实。在迁坟工作中,按照工作职责及相应的奖惩措施,严明纪律,对表现积极、工作出色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互相推诿的给予通报批评。使乡旅游风景区坟墓迁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坟墓整治方案范文第2篇
为扎实推进美丽建设,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的通知》(政办[2013]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范围
凡在沈海线罗长高速、福温铁路琯头段沿线一重山地表的坟墓都属于此次整治的范围。
二、目标任务
按照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殡葬改革方向,集中整治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一重山地表的坟墓,经过做细致的工作后,鼓励、动员墓主将坟墓迁入陵园或骨灰楼,其余的通过植树披绿方式,限期集中整治,恢复生态植被,坚决杜绝新建坟墓,对特别是“活人墓”要坚决予以拆除,达到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一重山看不到坟墓的目标。
三、工作步骤
墓地生态整治工作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底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2013年3月15日至4月5日)
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宣传发动、摸清数量等前期工作。充分利用广播、专栏专刊短信平台等媒介,并采取发公告、悬挂标语、印发宣传单、召开动员部署会等形式,做好法规政策宣传,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民政办牵头林业站、土地所及沿线各村居对辖区内高速公路、铁路沿线进行实地勘察,摸清坟墓底数,查明建墓户主,登记造册、汇总上报。
(二)植树披绿、生态整治(4月5日至6月5日)
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林业站牵头负责开展植树披绿、生态整治工作。要针对墓主情况分村居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林业站、民政办、土地所、派出所等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工作衔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愿意迁移至陵园、骨灰楼安置的,给予适当补助,杜绝新建坟墓,对“活人墓”要予以坚决拆除。
三、检查验收,督促整改(2013年6月5日至8月底)
在整治过程中,严禁采取草遮、搭棚、涂漆等弄虚作假行为。6月初将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10日前迎接县政府对整治工作情况的实地验收。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抓紧整改,以便6月20日后迎接省、市组织的验收检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
加强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的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包村(居)领导和镇直有关部门以及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相关村居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治日常推进工作,并相应成立宣传发动组、调查摸底组、植树披绿组、查处拆除组,把工作细化落实到各组之中。各相关组各司其职,配合、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三)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整治过程中,各部门、各村居,要把握工作策略,注意工作方法,既要坚决治理乱滥建坟墓,又要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宣传氛围,积极引导群众理解、支持整治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坟墓整治方案范文第3篇
摘要:
清代公同共有财产坟产权利,具有区别与西方财产权的独特属性。对于坟产权利,中国传统法律是有限制的,体现在立法中是对坟产各个财产表现形式的限制、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是对祖坟再行入葬权利的限制,且此限制与西方法下所有权限制根本不同。西方法强调对权利的利用,中国传统法律则着重于对权利状态的持续维护,坟产权利是具备“义务性”的权利。
关键词:
坟产权;民事权利;清代
一、序言
学界认为,公同(共同)共有财产是传统中国存在的财产形式之一。其中,坟产又是传统中国公同共有财产的形式之一(坟产是以营葬死者并修建埋葬死者固定场所为目的而设置的财产形式[1])。西方法律体系引入中国后,所有权概念开始在中国流行。关于对坟产权利属性的认知,有学者直接将其归入“墓地所有权”[2],实际上这是不严谨的。除此之外,学界对于坟产权利的精细研究几乎为零。关于对所有权观念的认知,西方法律体系有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上的区别。罗马法中的所有权为完全权利,具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权利为个人享有,不受身份限制。日耳曼法上的所有权观念可谓系各种利用权之集合,且深具团体与身份色彩,在管理权与处分权上均有相当之限制[3]。对于所有权的属性,梅仲协指出,完整的所有权包括积极效用(即所有人得自由使用,收益并处分其所有物)和消极效用(排除他人干涉)[4];谢在全认为,所有权者乃于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所有物永久全面与整体支配之物权[3]。由于坟产的特殊性,自唐至清,国家律例、族谱、合同等都对坟产权利从各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
二、立法中对坟产权利的限制
(一)坟山(1)禁止投献坟山。“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及各寺观、坟山地归同宗亲属各营业。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5]该条例原收录在明弘治十三年(1500年)刑部尚书白昂等人制定的《问刑条例》中,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的《问刑条例》沿袭该例,万历十三年(1585年)制定的《问刑条例》对上述条例有所修改。清朝规定则与明同[6]。清雍正三年(1725年)、乾隆五年(1740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两次修改。在弘治以及嘉靖时期的《问刑条例》中,没有“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坟山地归同宗亲属”二句,此为万历条例新增,亦为雍正、乾隆时期的修改所沿袭[7]。祖坟山地虽属于子孙,但法律禁止子孙私自典卖及投献公共祖坟山地。对于禁止子孙投献坟山的理由,《唐明律合编(卷十三上)?盗卖田宅》指出:“祖坟山地,非子孙一人可专者,亦犹他人田产也。”[5](2)禁止弃尸卖坟。除了禁止子孙私自典卖与投献祖坟山地外,子孙弃尸卖坟的行为也是严厉禁止的。《大清律例?卷二十五?刑律》记曰:“开棺椁见尸者,斩。监侯。众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8]清因袭明律[9]。弃尸卖坟罪与子孙私自典卖祖坟山地罪不同,即使众子孙均同意弃尸卖坟,也构成本罪。(3)禁止盗葬盗耕。国家对盗耕墓田以及盗葬他人田者的行为都有法律规范。《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记载,盗耕墓田的,杖一百;伤害到坟墓的,徒一年;盗葬在他人田中的,笞五十[10]。如果盗葬的行为伤害到了他人的坟墓,则与盗耕伤坟者处罚相同。对于盗葬在他人墓田中的,加一等,杖六十,仍令移葬[10]。宋规定与唐相同[11]。明未见有关盗耕伤坟等处罚,但是《大明律?卷十八?刑律》则有规定:于他人有主坟地内盗葬,不令得死,杖八十[9]。清制同明[8]。对于子孙入葬众存山地的行为,宋《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七?服制门》记载:“祖来众共山地,若众议不许安葬而盗葬及强者,比之盗葬他人墓田,事体稍轻,即合比附上条(盗葬他人墓田法),各减一等科罪。”[12]《刘氏宗谱?家规》中记曰:“如有不肖私鬻墓地、祭田者,责令赎回,仍以不孝治论。”[13]在坟产合同领域中,申餙护坟合同、禁限护产合同①*都约定了不准盗葬盗卖、保护坟产的事项。例如,“咸丰六年十二月余光绅、光维等保护坟产合同”中,余氏五人共同修造了一大穴,在入葬之前,众人约定“业内五大房以后不准偷葬及水,如有偷葬侵损砍伐来龙,听凭宗族理论,将偷葬之坟,五大股相邀实时将骸骨抛毁,无得异言”(咸丰六年十二月余光绅、光维等保护坟产合同。俞江教授藏)。
(二)坟墓(1)坟墓修造步数及高度的限制。国家律令对于坟墓茔地步数以及坟墓高度的限制是从规范与身份的角度入手的,但未有明文规定,只有《唐会要?卷三十八?葬条》记载的开元二十九年(741年)的诏令有对坟墓步数削减的规定,而且还相当严格:“墓田一品官茔地先方九十步减至七十步,坟高先一丈八尺减至一丈六尺,二品先方八十步减至六十步,坟高先一丈六尺减至一丈四尺。”依次削减。“其庶人先无步数,请方七步坟四尺。”[14]《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舍宅车服器物违令条》记曰:“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坟则不改),其物可卖者听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10]薛允升在《读例存疑?卷十?户律?田宅》说道:“言坟茔按品建造,不得僭越也。与唐律同。”[15](2)禁止平治坟墓。子孙“并奴仆雇工平治家长坟一塚者,杖一百,徒三年。每一塚加一等,仍照加不至死之例,加至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止”[15]。因为平治坟墓而获得了财物的,“均按律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赃轻者各加平治罪一等”[15]。对于知情谋买的人,“悉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15]。此处对于知情谋买者的处罚与对砍伐盗卖坟树以及子孙弃尸卖坟中谋买者所作的处罚不相同,如后文将提及的盗卖坟树中的私买坟树之人,照盗他人坟园树木例治罪,杖八十,计赃重加盗一等。而子孙弃尸卖坟中,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则为各杖八十。平治坟墓罪中,知情谋买者与犯人同罪的处罚显然相较上述二罪要严重许多。在族谱中,对坟墓旁行为的限制也很严格。如《合肥李氏五修宗谱》中,不仅禁止其他人,也不许亲族“谋葬坟茔、起造房屋、牧放牲畜、砍伐树木、挑塘挖井、挖窖烧窑”等任意作践的行为[16]。(3)禁止残害尸体、发掘他人坟墓。《大明律?卷十八?刑律》规定:“诸残害死尸,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杖一百,流三千里。”[9]清规定与明相同。清律规定:“凡发掘他人坟塚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监侯。”[8]在《读例存疑?卷三十一?刑律?贼盗》中,薛允升提出,即便是坟墓被他人发掘盗葬,但子孙并未妥善处置发掘者盗葬入坟墓的棺椁(发掘抛弃),也要“照祖父母、父母被杀、子孙不告官司而擅杀行凶人律,杖六十”[15]。发塚行为的目的多在得财,各朝代处罚都较普通窃盗要严重许多。薛允升在《读例存疑》中提出此罚的原因为:“恶其图财而祸及死尸。夫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不得见也。”从历代的律例处罚程度可看出,法律对于发塚行为的处罚呈愈发严厉的态度。
(三)荫木有清一代,对子孙砍伐买卖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首见于乾隆二十年(1755年)十二月内提督衙门议奏:“嗣后如有不孝子孙,将祖父坟园树木砍伐私卖一株至十株者,杖一百,加枷号二个月;十株以上,即行充发。奴仆盗卖者,买同盗他人坟园树木者,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其盗卖坟茔、房屋、碑石、砖瓦木植者,亦照此例治罪。”[6]对于私买之人,内提督衙门议奏:“至于私买之人,若不严加惩创,恐市井无赖,贪利引诱,则盗卖弊端仍难杜绝。嗣后有犯,请亦照盗他人坟园树木例治罪。”[6]此条是根据步军统领大学士傅恒修改乾隆五年(1740年)原例后所提方案制定的①*。《读例存疑?卷二十五?刑律?贼盗?子孙盗祖父坟茔坟树条》分析子孙、他人、奴仆犯案罪重罪轻时说道:“原定之例,子孙罪轻,他人次之,奴仆为重,以坟树究系子孙己物故也。”[15]坟树即为子孙之物,为何还要重罚子孙砍伐与盗卖行为呢?“以盗卖坟树,迹近不孝,故重之也。”[15]不仅在国家律例中禁止砍卖荫木,在族谱中也有规定。《润东苦竹王氏支谱》记载:“茔墓树木所以遮护风水,有偷伐一株者,拿获以窃盗论,至自己祖坟,敢行伐卖,更以不孝论。”[17]在坟产合同文书中,申餙护坟合同、禁限护产合同、养荫合同、看坟合同②等常涉及对于荫木的权利限制与约定保护事项,如同治四年(1861年)正月《学祠支孙人等付养荫木合同》规定,祠人在祖坟旁植种“杉松杂木以供国课,以护祖坟”。但因为年久荒废,众议将山交“詹广兴叔侄等揽去掌养”。在掌养时,对祠人、对掌养人都是“照旧鸣锣申禁”。另外,在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自今申禁之后,内外人等毋许入山侵害,如有犯者,照禁例议罚。倘悖横不遵者,报明祠众,一同办理,或乡理,或闻公”(同治四年正月学祠支孙人等付养荫木合同。俞江教授藏)。
三、司法实践中的限制
除在立法上对坟山权利进行限制外,在司法实践中也对坟产权利进行了严格的限制。(1)对祖坟再行入葬权利的限制。在《三邑治略》审讯段应贵一案中,段应贵将其媳的棺葬在了祖坟前面,被族人控诉,而段应贵也诉坟碑被他人所毁。地方官吏以祖坟“现有五十余年,无人葬棺,即不应再葬”为由,断令“段应贵赶紧择期迁葬,以后此山永远封禁。被毁坟碑不论何人所毁,责成族人修复”[18]。坟墓之间以及买卖坟地后都应当留足“穿心除界”距离。在《三邑治略》小王邓氏控大王邓氏一案中,小王邓氏买王周氏祖遗田地一处,地内有大王邓氏祖坟,小王邓氏与王周氏的契据中并没有写明要除留坟界,但是当地官员依旧认为:“如有王姓祖坟,上下左右,穿心除界一丈五尺,其余古冢,有坟无界。”[18]《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就记载了奉省各县的习惯:“原契中既未注明该坟地一定尺幅,一经涉讼,无从核办。会员调查各县习惯,凡茔地界址不明者,均认为广袤各十八弓,合地一亩三分三。此种习惯按照前清通礼所载,茔地自茔心至四旁仅应十步,降至庶人尤当稍减。”[19](2)严格处罚子孙发掘祖先坟墓的行为。在《刑案汇览》中,有关发塚的严重犯罪,司法与立法保持相当一致。在《刑案汇览?葬父无资盗棺剥衣当钱埋葬》案例中,宇文焕因为葬父无资,就盗棺剥衣当钱埋葬。即使只是抽取死者尸衣,也被依照“子孙盗祖父母、父母未殡埋尸柩,不分首从,未开棺椁者皆绞立决,开棺见尸者皆斩立决”[20]。在《刑案汇览?卖地造圹误挖朽棺捡骨另葬(嘉庆二十二年案)》中,姚胜林将坟山卖给陈明光,在迁坟时,姚将邻界方姓坟墓误认为废穴而误挖。在本案中,姚胜林“于盗发年久穿陷之冢,开棺见尸为首一次拟军例上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陈因“听从雇人误挖,照为从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20]。在司法判例中,有关荫木的判例较多,其原因是民众常由于界址不清而导致砍伐荫木,继而引发纠纷。在《三邑治略?吴荣朝案》例中,吴荣朝认为,青龙山是本家留作培植风水的,不准外人砍伐,但李世爵则称青龙山是己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荣朝仅有分关而没有约据,李世爵虽有约据,但约据上并未记载上抵“青龙山”字样。最后,判决青龙山为官荒,既培阴地,又培阳宅,彼此不准在此砍伐树木[18]。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为荫木时,当地官吏的判决往往是双方均不准砍伐。国家律例对于盗砍盗伐荫木的处罚十分严厉,但在地方审判时,地方官从情理出发,并不会依照律例决断。在《诸暨谕民纪要?黄金生控周赓焘等暗焚坟荫案》例中,周赓焘暗焚黄家坟后松木10株。而国家律条规定,砍伐他人坟树的不论多少即有罪。对于此案例,地方官认为,周氏坟木为开科,风水对于开科的影响是存在的,最后乃令“周备钱缴给黄另买田亩,黄将坟后荫树概行拚砍”[21]。在司法过程中,地方官吏追求的是情理平衡、矛盾化解,更注重民间习惯与秩序,而非严格遵守国家律例。
四、余论
坟墓,埋葬死者的固定场所,为营葬死者提供容纳,是坟产的核心概念[1]。而坟产具有经济利益,既是身份象征,又是尊祖敬宗及提高宗族、家庭社会评价的要求,还是善待祖先、期盼荫庇的保证。因此,保证祖先坟墓不被破坏,才是子孙共同的责任。“今夫祖宗之赖有子孙者,养生送死之外。惟此春秋祭扫,保守坟墓为重耳。”[22]回顾法的历史,中华法系在礼法体系下,权利义务不同于西方法社会,它的权利义务统合于血缘家庭共同体而非原子式个人。国家对于国家法与民间法律秩序权衡与取舍呈现出法律与民间习惯之间的磨合与对冲,这一磨合与对冲之间的角力体现在坟产权利上,即为其权利的限制性。坟产权利虽具备西方所有权理论当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部分处分的特征,但其自身独特的有限性决定了坟产权利并不是西方所有权的权利,其权利的限制也并非西方法意义上的“所有权限制”①*。不论是罗马法还是日耳曼法,都承认所有权的核心是凭借自己的意志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支配的重要表现即为对物的使用、收益、处分。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一章第二条即提出:“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梁慧星在《所有权形式论》中也提出,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自由的或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23]。因此,坟产权利的属性并非现今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传统中国对坟产权利进行限制的目的,并非与西方对所有权的限制一样(强调对权利的利用),而是着重对权利状态的持续维护,强调权利的“义务性”。这种对权利进行维护的观念基础则来自于中国人观念中死者仍需供养的信仰,以及礼法体系下的血缘关系。一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对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风俗习惯和社会制度的认定,这一认定必须是根植于本民族社会的。对于与民众关系密切的民法,立法者除了要具备谨慎考虑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理论修养外,更重要的还需要有透过条文制定尊重和理解传统中国民众生活以及本民族、社会的能力与经验。当今社会承千年传统而来,中华法系下权利义务统合于血缘家庭共同体的这一典型特征深刻影响着今人,并融入每一个中国人的血液中。法律必须尊重传统、回应传统,因此,对于坟产权利限制性的思考也许仅仅是某一微小细枝的发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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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整治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各级殡改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属地管理、部门配合为原则,紧紧依靠群众,深入宣传发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
年的火化率要求达到100%,严禁抢建“活人墓”和乱葬乱埋乱建坟墓现象,彻底清除在高速公路、铁路、笏枫公路、新桂公路两旁、主要河(溪)道两侧,主干道两旁、库区、工业区周围的所有坟墓及辖区内的所有活人墓。
三、实施步骤
1、成立机构。调整充实殡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根据上级要求成立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2、建立队伍。每村建立一支清坟工作队,挂钩领导任队长,各驻村工作队、村主干、分管的村组干部在专项治理期间全部转为清坟工作队。
3、宣传发动(8月10日-8月31日)
⑴召开镇村干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专门会议,传达上级精神,部署工作方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⑵张贴宣传告示、通知、标语、发放殡改政策宣传单,把专项治理的意义、政策法规、方法步骤宣传到户。
⑶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反复宣传,大造舆论声势,营造浓厚氛围。
⑷进村入户。镇、村的清坟工作队要登门入户,确保宣传单发放到位,深入做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
4、调查摸底(9月6-15日)
⑴各村(社区)要指定专人负责,镇清坟工作队全程配合协助,深入实地把禁坟区的坟墓逐座造册登记,写清墓主、位置、穴数、占地面积、性质(旧坟或活人墓),联系人和联系电话。(9月15日前完成)
⑵发放通知单,限期整改。各清坟工作按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填写规范的表格,汇总后于9月30日报送社会事务办,并于9月15日前把限期整改或迁移通知单送达所在户,抓好落实,限期自行清理。
5、组织清坟(9月16日-11月15日)
⑴自行清理。镇挂钩领导、清坟工作队和村干部要进村入户,分解任务,动员群众在10月30日前按整改通知书要求,主动对旧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只留标记的办法进行处理,对已建的“活人墓”一律拆除,清坟后要恢复原貌,搞好绿化。
⑵,属清坟区内的坟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将由市、区、镇组织人员依法进行或爆破,在7月31日前全面完成。
6、组织考评验收(11月16日-11月25日)
镇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对各村(社区)的清墓工作逐村进行考评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前三名的村(社区)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专项治理目标且为后三名的村(社区),由效能办对第一责任给予效能告诫、通报。挂钩村的镇领导、工作队按市、区要求,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措施保障
1、明确责任。镇政府对各村(社区)下达殡改工作、清坟工作责任书。
2、部门配合。⑴民政部门是殡改、清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和管理,掌握动态,进度,做好牵头,汇总、指导、验收、评比、通报工作。
⑵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零星丧葬用地的管理,严格丧葬用地审批手续;对丧葬滥占土地、乱修乱建坟墓者,要坚决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地貌。
⑶公安派出所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土葬、骨灰“二重葬”和抢建“活人墓”等乱建坟墓行为的管理。对少数群众阻挠执法部门执行任务或扰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心健康及骗取钱财的,要依法惩处。
⑷文明办(文化服务中心)要将殡葬改革、清坟纳入全镇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协助督促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抓好这项工作。
⑸卫生部门要主动配合镇、村对清坟区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接诊医生、各医务室、医疗所要及时向镇、村报告病弱人员情况。对不报告的或故意隐瞒的,镇效能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若属私人诊所的,建议卫生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
⑹工商部门要坚决取缔个人或单位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⑺林业部门要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加大对林地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毁林造坟等违法行为,对在林地上建坟的,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平毁并责令其恢复原貌。
3、完善配套设施。各村(社区)于10月30日前把骨灰楼(堂)及公墓区建设方案的初步意见报社会事务办,镇殡改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进行总体规划,争取尽快上报,组织实施,有效地从源头上遏制乱埋乱葬和“二重葬”现象。
4、完善档案台帐。9月30日前,各村(社区)要全面完善60岁以上老年人和病残弱人员的档案,卫生院、各村(居)卫生所、诊所要按时如实提供上述人员健康情况,向镇、村、组干部随时了解掌握,建立健康台帐。
5、配备殡改信息员。各村(居)都要配备殡改信息员一名,要严密监视人口变化情况,对每一例死亡遗体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做好丧属的思想工作,防止土葬,凡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6、建立通报评比制度。清坟期间,每周通报一次清坟进度,每月通报各村(社区)死亡火化情况,每季度评比一次,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7、实行奖惩制度
⑴全年火化率达100%的村,分别奖村、工作队每例工作费200元。每清理一座坟墓分别奖村、工作队工作费50元。
⑵全年火化率未达到100%的村(社区),每少1个百分点惩村(社区)200元惩的款项在转移支付中扣除)。火化率最后三名的惩挂钩村工作队1000、800、500元。
⑶各村(社区)认真规划、设计、建设骨灰楼(堂)一座,实行以奖代补,每建一座骨灰堂(楼)给予奖励2万元。(市补6000元,福山殡仪馆补3000元,区财政补20000元)
⑷凡清坟、火化指标未达上级要求的村,取消其申报文明村(文明社区)资格,取消其各种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村、组干部不得评先评优。
⑸凡党员干部不自觉清坟或其亲属死亡之后不实行火化的一律按有关规定给予从严处理。
⑹对违反规定进行土葬的,按照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坚决挖棺起尸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对丧属所在村处以5000元的罚款。
⑺强制执行时,涉及的包村工作队和村干部必须全部到位,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缺席,不到场的一律就地免职。
⑻对全年火化率未达100%、坟墓清理不彻底且总评后二名的村(社区)以及对工作不力,不配合的有关部门,镇党委将按“平安乡镇”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对其主要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⑼清坟时,对隐瞒不报、漏报的,或清理不彻底,每发现一座,惩村(社区)200元、工作队50元。
⑽不自觉实行火化、不自觉清坟的户,不予规划审批住房翻建、扩建手续,凡是低保对象的,一律取消其低保资格。
坟墓整治方案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我镇“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姜堰市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我镇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推进我镇殡葬改革工作,提高殡葬管理的执法水平,确保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镇殡葬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专项整治的组织指导、督查、实施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深化平坟还田活动。从2004年12月10日起,利用4个月的时间,全面平毁土散坟,确保高速公路、铁路、姜溱公路沿线1000米以内以及工业园区、农田及水源保护区、集镇规划区无坟头。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平坟还田范围,使全镇范围内所有土散坟在2005年4月10日前得到彻底平毁。 (二)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堂建设与管理。集中精力、人力加大公益性墓地管理,在原有的基础上,改善墓地环境,基本解决“平有所去、死有所葬”问题,达到“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管理规范”的目标。 (三)抓好殡葬市场的整顿。严禁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和土葬用品;坚决取缔无照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企业和个体商店;杜绝丧事活动中看风水、打丧鼓及沿路抛撒纸钱、冥币等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和尚入户操办佛事活动;禁止民间艺人参与丧事活动,规范吹奏人员的丧事活动行为;杜绝无牌、无证、报废的车辆以及违规经营车辆从事殡葬运输业务。 (四)巩固火化成果。火化率达100%,杜绝土葬、骨灰装棺土葬和乱埋乱葬,新发生的骨灰全部进入公益性墓地安葬。 三、工作步骤 整个专项整治活动分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平坟还田、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殡葬改革工作牵涉面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群众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和支持。为了推进我镇殡葬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从宣传发动、摸清底数、制定政策等方面入手,全面启动我镇殡葬改革工作,大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殡葬改革的浓厚氛围。依据国家、省、市关于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制定出台殡葬管理政策,全面开展殡葬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分别对土葬、骨灰装棺、乱埋乱葬、假僧、假道人员和封建迷信职业者、民间吹奏、说唱艺人和从事封建迷信品制作、销售、无证无照经营丧葬用品等行为进行全面调查登记。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4年11月21日-12月10日) 进一步完善现有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始终保持对非法丧葬行为的高压势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物力,建设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堂,全面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由领导小组牵头对土葬、二次土葬、乱埋乱葬非法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制作销售棺木、无照经营丧葬用品以及违法丧事活动等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殡葬市场秩序、整顿吹打乐队、整顿运尸车辆。 (三)平坟还田阶段(2004年12月11日-2005年3月31日) 从12月10日起,由镇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公安、民政、国土、生建等部门,以村为单位,对各村墓葬情况进调查摸底,制定平坟还田计划;从12月25日起,组织全体镇村干部采取包干到组的形式,利用大寒的有利时机,动员群众自平自迁坟墓,力争春节前基本平毁散坟,确保高速公路、铁路、姜溱公路沿线1000米以内以及工业园区、农田及水源保护区、集镇规划区无坟头;从2005年3月1日起,以村为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对未平毁的乱散坟,采取强制措施,全部予以平毁,做到平迁一处,复垦一处,杜绝死灰复燃,确保2005年3月31日前达到无坟镇的目标。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4 月1日-4月20日) 在市组织验收前,我镇组织自查自纠,验收合格后,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迎接市验收小组的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宣传教育在先。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姜堰市殡葬管理办法》和《姜堰 市人民政府通告》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将这些规定下发到村组,使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各级政府对殡葬管理工作的要求,让基层干部做到有法可依,群众做到心中有数。另外做到面上宣传和重点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着力做好丧葬人员和丧事事主的教育、疏导工作,帮助他们认清从理封建迷信的危害,自觉移风易俗,做到厚养薄葬,丧事新办。 (二)坚持整体联动。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民政科要切实担负起平坟还田扼制土葬、乱埋乱葬和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等工作;国土所要做好对造坟者查处和平坟还田工作。宗教、宣传、广电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其场所的管理,要适时对殡葬管理工作进行宣传,营造殡葬管理专项整治的浓烈氛围;文化站要加强对民间闲散吹奏、说唱艺人的管理,规范民间闲散人员参与丧葬经营活动。工商所要对丧葬用口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查处制作销售棺木窝点,取缔封建迷信用品制作销售和无照经营丧葬用品行为。 (三)坚持定期督查。镇殡葬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对村进行督查,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殡葬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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