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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加强宏观调控,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重大意义,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再接再励,巩固成果,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一)坚决贯彻执行《紧急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六项清查”,各单位要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实施(具体任务分解见附表一)。在治理整顿期间,严格执行“三个暂停”。特别要按照中央的决定,暂停申报农用地转非农业建设用地和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和各类规划修编。
(二)要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贯彻落实国务院五部委检查验收组对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意见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相结合,把《紧急通知》要求的六项治理整顿内容与正在进行的治理整顿和已部部署的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统筹协调,搞好衔接。
(三)要紧紧围绕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住土地供给闸门,有效控制投资规模,在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
(四)治理整顿工作由市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市镇两级要认真搞好自查,在此基础上,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
二、治理整顿的实施步骤
治理整顿工作从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结束,采取集中统一与分项清查相结合的工作方法,集中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步骤。治理整顿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宣传发动、清查摸底、处理整改、自查验收迎接检查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5日至5月25日)。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政办发明电[2004]57号)文件和省委、两级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运用宣传媒介,结合全国第十四个“土地日”,广泛宣传继续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取得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深入动员部署,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治理整顿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保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清查摸底阶段(5月26日至7月26日)。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治理整顿规范工作的范围内容,在去年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对土地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摸清底数,查缺补漏,发现问题边查边改,要对照实际,逐宗地认真填报《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申报表》、《建设用地计划立项情况审查表》、《新增非农业建设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审查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情况统计表》、《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调查统计表》。摸底采取自查申报、汇总核查和市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要在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由清查专业队伍逐项进行核查并登记造册,上报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要在6月14日前上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调查统计表》。其它报表要在7月26日前上报。
(三)处理整改阶段(7月27日至9月27日)。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查摆问题并进行处理,同时制定整改措施,边整边改。对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该纠正的要立即纠正,该清理的要坚决清理,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对整顿规范中发现的问题,不主动依法申报的,市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各单位要认真核实和填写下发表格中有关内容,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研究后予以处理。
(四)自查验收迎接检查阶段(9月28日至11月15日)。市政府组织力量对治理整顿工作抽查验收。从具体项目、宗地和单位入手,认真核查计划立项、批地文件、土地补偿的合法性、土地利用现状,核查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核查前期违法用地补办完善手续等情况。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迎检标准,认真准备,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省和*庄市检查验收。
三、治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对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从严处理;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三)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项目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五)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治理整顿期间,暂停申报农用地转非农业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需逐级报国务院批准;对已经国家批准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项目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
(六)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十分重要的内容。要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把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作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点,着重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通过检查和整改,切实纠正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摸清基本农田现状,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进一步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责任,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
(七)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土地管理法》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严肃性。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也要追究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滕州经济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八)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严格保护耕地的法定内容,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要依照有关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占地的数量,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补充的耕地,要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原有的耕地相当;国土资源部门要把上述要求列入考核和检查的内容,切实做好把关工作。
四、治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从严要求,保证进度。始终坚持“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保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达到治理整顿目标。
土地整理方案范文第2篇
1、工程概况
1.1、项目规模
××乡土地整理是国家级重点投资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共规划设计为土地平整,道路、农田、水利电配套及防护林等五个单项工程。项目总投资17314262元,其中防林工程373677.10元。
1.2防护林工程
项目区原有部分防护林,但由于多年干旱及病虫害等原因,原有防护林大部分枯死。项目区内严重缺乏农田防护林木及其它生态保护措施,致项目区植被面积减少,水土严重流失,生态环境恶劣。耕地质量下降。随之农田产量大幅下降。严重影响了项目区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生活水平。
这次项目建设通过对田块、道路的规划平整和农田水利、电力的配套。为了防风固沙,改善项目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道路,降低风害对农业生态的影响。还规划在公路、田间路、生产路的两侧种植三倍体毛白扬49352株。
1.3防护林的规划布局与建设目标
原公路、道路和拟建田间路两侧各植两行,行距0.75米,株距2米;种植16676株。
拟建生产路两侧各植一行,株距2米。种植32676株。
项目完成后,项目区内林、渠、沟、路、田结构布局更加合理,真正达到林、渠、沟、路、田一体化,大大改善了项目区内土壤的水文条件。改善了项目区的空气湿度和温度。农田小气候的改善更加适宜植被和各种农作物的生长。随着农作物的产量、产值逐年的提高,将激发项目区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对促进项目区农业生产经济发展将起到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
2、工程工期
2.1合同工期:20__年11月1日至20__年4月1日
2.2施工进度计划
根据项目总工期要求和计划在20__年11月1日至20日,初冬季节完成,原有道路和田间路两侧16676株的栽种任务;在20__年春3.12植树节期间完成生产路两侧32676株的栽种任务。
2.3劳力组织和安排
根据项目农业种植习惯,防护林栽植时间正处于农闲时节。结合我公司和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我们拟计划栽植任务雇用项目区各行政村村民来完成,公司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
3、施工质量
3.1种树苗的质量标准与要求
49352株的种树苗,拟在我公司苗圃中优选出1-2年生胸径在15-25毫米的优质树苗50000株,以保证树苗的质量与供应,同时保证进场时报经建设单位与监理检验全部达到合格。
3.2栽植的质量要求
3.2.1树坑的技术标准与要求
树坑规格60×60厘米,矩型或圆型。树坑开挖以人工为主,原老路比较夯实地段拟采用小型挖掘机人工辅助来完成。
树坑开挖时表土与下层生土区分堆放在坑旁,表土用来围填下部,下层土用来做成树坑盛水和用来培土。
3.2.2栽植时首先把表土的一部分回填到坑底,然后放种树苗。树苗要居中,再回填另一部分表土。回填时略将树苗略微向上提一次。使树苗的毛阳根系舒展开,便于成活和根系的生长发育。树苗上提时应计算好树苗的栽植深度,应挖至比在苗圃生长时埋深5-8厘米,栽植时要用脚将回填土塌实。以防浇水时树苗倾倒,下层土做成树坑用来盛水。
3.3.3适时浇水
栽种完成及时浇水。水源方便的使用机井通过排水沟进行浇灌,水源不方便的路段使用水车拉水浇灌并浇足浇透,待水浇完后及时培土,以防树苗被风吹倒。
4、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虽然雇用当地农民工我们一定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我们将结合建设单位现场监理及各行政村民委员会共同对防护林栽植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4.1主要质量保证措施
4.1.1树苗的质量控制
对种树苗质量进行现场检验,重点检查树苗的品种、直径、高度和根系状况,保证达到合同质量标准。
4.1.2工程检查
栽种时公司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结合各行政村委员会人员,甲方及监理人员现场对各工序进行检查检验,一道工序检查合格再进行下道工序。
树坑挖完检查合格再发放树苗,开始栽植。栽植时随机检查栽植质量是否符合和达到技术标准要求。
4.1.3经济措施
49352株的植树任务雇用当地农民工,拟采取计件工资,但须每道工序都达到合格,包括挖树坑、栽种、浇水、培土整个工序下来全部合格,再给予签认完成数量并发放人工工资,这样来促进和保证防护林工程的栽植质量。
5、投入管理人员和劳力计划表
投入管理人员:
劳力计划
施工员3名
60—80人
技术员2名
质检员2名
注:按行政村区分管理
6、投入的机械计划表
农田拖拉机
叁台
运树苗
小挖掘机
两台
挖坚实路段
拉水车
一辆
土地整理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土地开发;档案资料;管理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的意义
为了能更好的监督项目的进程,能让日后项目的管理更容易,就需要管理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因为这样才能全面并及时的了解整个项目管理的过程和项目建设的进度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建设中的问题并进行处理,还能提供一些项目建设管理的信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是非常重要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1)整个项目建设过程的资料信息等都包括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当中,日后接受各级部门审查等也都是要把这个作为依据的。(2)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可以整治项目建设中的不良行为。(3)要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测,日后出了问题也需要用到这些资料进行追查。(4)在建设其他项目时也可以参考这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资料。(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模式有了一定的转变,国家也开始重视土地开发整理,只有不断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才能让国家投入的资金不浪费,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好的效益,而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是很重要的。整个项目管理活动的记录都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档案中,这其中保存和积累着项目的工作成果和工作经验,项目中有些关键地方的施工记录也在其中。由此看来,在项目管理中,项目档案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比较晚,很多方面的管理都不完善,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方面也是漏洞百出,而且也只是有一些零散笼统的文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有很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地方:(1)填写的一些资料内容不准确。有许多原始资料在项目进行的时候不能及时填写,从而造成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内容与施工事实情况不相符,进而就导致了有些建筑材料没有完整的合格证和质保书等,最终就不能知道项目工程质量的具体情况,达不到符合要求的项目工程资料档案管理的质量。(2)没有完善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许多企业都没有完善的项目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甚至有的企业就没有建立这个制度。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在乎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只偏重于质量等方面的问题。(3)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在施工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格式各式各样、内容不符合要求,不容易装订,这都是由于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没有统一档案资料的格式而造成的。资料的内容方面,有的资料是因为档案员在编辑的时候不了解施工的进度和相关情况,导致了编辑的资料和事实情况不一样,还有的是因为不清楚施工的操作过程在填写表格的时候造成了多填、漏填的现象。还有的资料中有错别字,内容叙述的没有逻辑关系,有的资料没有领导签字、盖章等,资料中出现的这些问题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后期竣工资料的编制。(4)没有专门的人负责管理档案。目前,很少有企业设立了专门管理项目档案资料的职位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大部分的项目档案资料管理人员都不是专职人员,都只是身兼多职的人,这些人员都没有受到过专业的培训,不了解档案业务,而且他们平时还有原本的职务工作要做,就没有了时间去深入的学习了解该如何进行档案管理,这样他们就很难管理好。资料越来越多,他们又没有办法跟上节奏整理,渐渐地需要整理的资料越堆越多,也就越来越难整理,再加上取阅档案资料时不进行手续登记,最终就导致了档案的丢失。所以,项目档案资料一定要有专门的人进行管理,而且管理人员一定要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3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建议
结合上述项目档案资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想要土地开发工程建设有快的进度,就一定要重视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3.1增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意识
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有很多重要的图表、文字、影像、图片等资料可以为其他的土地开发项目提供经验等。所以,加强对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意识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就能够让那些档案资料完整的保存下来了,而且还能对档案进行妥善的管理,从而避免发生资料丢失的情况。所以,一定要让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有充分的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意识,认真学习相关的管理知识,认真对待工作。
3.2制定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在建设性工程当中,土地开发项目是具有很大规模的,而在土地开发项目中,最重要的就是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把项目档案资料的内容进行准确的分类整理,并进行统一的规划是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的基础。在整个土地开发项目中,有许多方面的需要都要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易等,交易过程中就会有许多的报告、文件等,要把这些资料进行划分归类,进而再统一的进行存档,这样在日后查询资料时就会更方便。
3.3加强管理人员的技能学习
整理、规范项目档案资料是需要非常认真严格的,所以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和认真的工作态度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管理人员的硬性要求。牢记土地开发整理的政策法规,了解项目工程中需要的所有的资料,能认真准确的把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等,能完好的保存完整的资料,这些都是这些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的知识技能。
3.4建立专人负责制度
管理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管理过程中必须要遵守政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是很复杂的,而且时间长,项目资料的内容也很复杂,因此想要能够保证这个工作有效率的进行,就一定要让专门的人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且还要让这些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等,提高他们相关的管理知识和技能,进而更好的保证档案管理的进行。
4结束语
土地整理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土地整理;项目实施;问题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21-0342-01
土地整理是一项旨在通过整合利用土地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以达到合理利用土地,提升农业生产综合能力,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利国利民的一项工作。大力推行土地整理,能够很好地解决各用土地方之间的矛盾,为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性利用,达到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实施土地整理项目,作为提高作物耕作栽培环境和扩大耕地面积最有效的方法,近年来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针对实施土地整理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现介绍如下。
1 努力克服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
实施土地整理项目,能够达到耕地占用与补偿的相互平衡。实现很好的良性循环是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方法,可使土地整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提高土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民心工程”,它与其他工程项目相比有较大的区别。
土地整理项目具有土地开发项目的一些特征。它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环保以及交通等部门,部门间相互关联,同时存在土地登记、调整土地权属以及项目的拆迁补偿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困难。
土地整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会牵涉到千家万户的经济利益,从而会出现各种各样难以解决的问题,增加了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管理难度[1-2]。
2 加大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宣传力度
项目实施单位应该协同政府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区的群众宣讲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意义、目的、作用。让群众真正认识到实施该项目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利国利民,使群众愿意“舍小家、顾大家”,支持开展实施土地整理项目。
3 充分做好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前,必须组织协调好各级部门,严肃、认真地完成各方面登记、方案的制定以及公告等工作。各项登记工作主要包括:①完成原有的权属确认登记工作,明确项目区的每条边界,然后登记造册。一定明确地上建筑物的归属权。②做好原有土地面积的登记工作,明确各类土地占有面积,作为实施项目后分析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③做好原有土地种植的农作物、果树、特种经济植物的种类以及占地面积的登记工作,为以后的补偿提供理论依据。④做好水资源的登记工作,做到有计划安排水利设施,进行分权取水,避免项目完工后,出现用水、取水时产生矛盾,发生冲突现象。
方案制定主要包括:①制定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方案制定首先在通过大量群众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同时又能被群众认可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②制定好拆除地上建筑物和迁移坟墓的补偿标准。方案制定根据国家标准以及项目投资状况,及时通报群众,表明拆迁后,对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作用。③制定好拆迁补偿地上附属方案。通过走访调查、登记,做到内容详实,逐户调查,精细测量,公平公正,按照方案完成补偿任务[3]。
在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时,不论是单项登记工作结束,还是制定单项方案后,必须做到第一时间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10 d。公告期间,对群众提出的异议,应该及时调查、核实,再重新调整方案,并再次进行公告。
4 确保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方案得到群众认可
项目的管理者、建设者都要熟悉项目的实施方案,精通预算。在项目工程进展中,确实需要调整单项工程时,只有在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群众一起论证后,选择最佳实施方案,才能开始工程的实施。
5 规范招标投标以及保证合同的公正性
规范招标投标的标准,确定项目的施工单位。应该签订详细施工合同。项目合同必须确定任务目标、约束条件、内外部环境条件、风险的承担和关键的技术措施。
6 协调各级政府共同完成项目实施
承担土地整理项目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各级政府以及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区的群众,做到事事沟通协调,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以确保实施土地整理项目顺利进行。
7 对变更工程须意见统一后方可实施
在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过程中,经常发生项目工程的变更。但是应该严格控制规划设计变更。对于必须变更的规划设计,应该充分认证其必要性,表明更改方法。只有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区的群众一致同意变更方案,才能开始实施。
8 发挥项目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完成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后,及时通过当地国土资源管(下转第344页)
(上接第342页)
理部门、当地政府以及当地群众,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管护措施[4],使项目更好地服务当地群众,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 参考文献
[1] 张绍良,卞正富,张国良,等.矿区土地高效复垦的关键技术[J].国土资源研究,1998(4):20-23.
[2] 李少升,徐航建.谈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应抓好的关键[J].南方国土资源,2006(1):37-39.
土地整理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问题;审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2-104-02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属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性质,是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属性或特有的本质。案件性质确定的不同,对案件处理适用的法律不同,必然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研究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性质对处理这类案件至关重要。有人认为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不是民事案件,而是行政案件。所以主张在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按照行政案件处理,审理这类案件时适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律、法规。甚至有些人认为土地承包纠纷不是法院应当调整的范围,而是行政调整的范围,并且主张法院不能管辖这类纠纷。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而不是行政案件。
(一)土地承包合同本身表现出来的实质特性所决定
1、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基础平等
承包合同双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土地财产共有为基础的经济关系,而不是纯粹的行政隶属关系。行政关系的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关系,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管理有强制性。而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的管理,只对财产即土地进行管理,对承包人的人身没有管理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组织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管谁的问题。
2、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对土地没有决定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从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发包方对承包方承包土地没有单方面的决定权。
3、承包合同的签定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定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
(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纠纷执行民事法律条款
不同性质的案件执行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定,这是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还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损失补偿是一般民事合同承担责任的方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这一规定说明,土地承包合同如果发包方单方面收回土地解除承包合同,承担的也是民事补偿或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3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第3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从以上《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土地承包纠纷执行的是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是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有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一般说来,不能用尚未制定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人们以前的行为,法律的效力从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终止,不溯及既往。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如果有例外,需要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仅规定“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并未就该法可以溯及既往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有人认为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整体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其中涉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条款应当具有溯及力。基于历史和政策方面的原因,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许多农村在当地政府的号召下,大搞规模化经营及退耕还林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一些农户的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此外,因农赋提留等负担过重,农民种地收益微薄甚至亏本,所以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没有溯及力。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对弃耕撂荒等情形,发包方是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承包方要求拿回承包地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土地对农民而言。是其基本的生存保障,如果失去这种保障,势必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涉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条款应当具有溯及力。
有人认为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不必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否具备法律溯及力。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7条规定:“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且该《解释》并非仅仅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所作的解释,而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所作出的解释。故法院在审理2005年9月1日以后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无论双方争议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前,均可直接适用该《解释》来解决争议,而不必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我们认为,根据《立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之规定,既然《农村土地承包法》仅规定“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并未就溯及力作出特别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当然不具有溯及力,不能用于规范该法施行以前的行为。但根据《解释》第27条“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是有溯及力的。
那么,能不能因此而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有溯及力呢?我们认为,不能。因为《解释》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两部不同的法,前者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后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仅制定主体不同,而且《解释》并非仅仅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所作的解释,而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所作出的解释;从法律位阶看,前者相对于后者是下位法,法律优先于司法解释。但是,由于《解释》的特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部分内容还是有溯及力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行为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前,而承包方于2005年9月1日以后诉至法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7条、第30条、第35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7条、第30条、第35条应当用以判断《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前签订的《承包合同》条款的效力(具有溯及力)。
其二,发包方因承包方弃耕撂荒等原因收回、调整承包地的行为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前,承包方于2005年9月1日以后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土地的,法院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认定该收回、调整承包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将前述行为认定为违法之后,再根据人民法院《解释》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情形作出处理。
其三,承包方交回承包地的行为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前,法院受理该案件的时间在2005年9月1日以后的,可以根据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时,是否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的程序,来认定承包方是否为自愿交回承包地。
三、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土地承包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有人认为这类案件属于物权的范畴不适用诉讼时效;有人认为这类案件属于债权范畴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兼具物权、债权属性,审理承包土地收回案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理论将诉讼时效的客体仅局限于请求权,其以外的权利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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