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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集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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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以内涵挖潜为重点,以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水平,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观。

(二)主要任务: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方向,提出重点区域、工程和项目等,拟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主要内容:

1.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潜力;

3.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任务;

4.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规模、布局、项目等;

5.分析评价土地开发整理的预期投资和效益;

6.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国家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制定全国土地开发整理的方针和政策,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省、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区域平衡的原则、方向和途径,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依据。

(四)编制原则:

1.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2.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3.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

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6.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跨行政区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由涉及区域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致,重点确定近期规划。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六)编制程序:

1.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落实编制经费,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技术培训等;

2.调查分析:在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现有资料,进行必要的核实与调查的基础上,对现状、潜力、投入和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明确存在的问题;

3.拟定规划方案: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土地资源状况,提出规划目标和任务,并结合资金投入和有关政策,综合平衡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相关规划指标分解等,拟定两个以上供选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和评价后,提出规划推荐方案;

4.协调论证:通过规划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主要就规划目标、重点区域布局、开发整理分区、重点工程安排、实施政策和措施等进行协调论证,县级规划还应征求公众意见;

5.规划评审和报批:通过有关专家参加的规划评审会,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根据规划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规划后,按照本意见要求报批。

规划编制、评审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本意见。

(七)规划成果:

1.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2.规划图件:省级和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土地开发整理分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图件比例足一般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一致。

3.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及工作报告等。

上述成果包括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提交的文档、图件的电子数据。有条件的,应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

二、规划的审批

(八)审批权限:地方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九)审批程序:申请报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评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由负责编制该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一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2.申报: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由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批。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规划图件。

3.审查: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4.批复: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提出批准、原则批准的意见,并正式行文批复。

凡属批准的规划,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规划备案工作。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批准机关备案。

(十)审查标准:审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标准:

1.充分体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统一的要求;

2.土地开发整理目标、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可行;

3.土地开发整理部署和安排明确,指标分解和重点区域布局合理,工程、项目安排切合实际;

4.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分析和预期效益评价依据充分;

5.上下级规划之间以及相关规划之间协调、衔接较好;

6.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7.规划图件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符合制图要求;

8.规划采用的基础资料翔实可靠。

(十一)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批准后,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十二)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规划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改变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三、规划的实施

(十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十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国家投资的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中,并有利于重大工程的实施。

(十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范文第2篇

一是土地利用发展战略政策。当前影响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政策中主要是与江西省有关的国家级发展战略6个,省级发展战略5个。二是土地规划实施监督政策。当前,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督政策主要有:动态监管机制、规划目标的管理责任制、建设用地管理三项基本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审批政策。三是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政策。江西省按照保障重点、兼顾全面、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实行“三个三分之一”计划下达、省重大产业项目“点供”制等计划差别化管理制度,促进各地在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方面更加节约、更加高效。同时江西省也出台了城乡增减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耕地补充政策。

2实施管理成效分析

2.1土地规划实施监督政策管理目标成效分析

江西省于2012年4月编制《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后的调整方案》(以下称《规划衔接方案》)对《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4年)》进行补充完善。《规划衔接方案》对部分县、乡级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或布局进行了局部调整。一是优先安排结构性调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结构性调整,将部分节余且暂不使用的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城乡建设用地。二是市域范围内县与县之间局部调整。在本设区市范围内,允许矛盾突出的个别县(市、区)耕地保有量或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微调,县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县与县之间作适当调整。显然,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次数为一次,修改原因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说明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非擅自修改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而规划调整修改符合法定条件,调整修改程序符合要求,严格按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审批政策执行。

2.2土地利用发展战略政策管理目标成效分析

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取得的经济效益明显。向莆铁路、沪昆客运专线(江西段)、德兴至南昌高速、济南至广州高速瑞金至寻乌段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得到切实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经济水平快速增加。(1)GDP、固定资产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2006~2012年江西省GDP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4.05,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6.39。(2)GDP、固定资产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2006~2012年江西省GDP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3,固定资产投资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4.73。

2.3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政策目标成效分析

(1)计划管理。规划实施以来,江西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全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土地资源保障,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近5年统计数据显示,江西省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率达70.48%,利用率达58.41%,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地率和利用率水平总体较好。计划管理目标实现程度较好。(2)规划管理。江西省有效控制了11个设区市、100个县级、1493个乡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指标,指导了《江西省土地整治规划》等多个专项规划的编制,引导城市、交通、村镇、能源、水利、旅游和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的编制,规划管理目标得以实现。

2.4耕地补充政策目标成效分析

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实施期间(2007~2011年),全省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建设规模16.9×104ha,新增耕地4.6×104ha,总投资43.1亿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4年来,全省共批复11个设区市80个县(市、区)250个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批复拆旧区总规模9300ha、预计补充耕地8100ha;建新区总规模8873ha、拟占用耕地5893ha,可净增有效耕地面积2206ha;2012年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12个项目区复垦区,总面积704.7ha,可新增耕地150.4ha;2012年,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年均控制规模为2000ha。显然,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的耕地补充政策中各试点政策效果好,示范效果明显。

3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存在问题

(1)新的试点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体现,造成试点政策实施较难,如: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项目区,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布局,在报批时往往会因为不符合规划而被搁置,导致新的试点政策在规划实施中较难开展。(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对中央重大发展战略预计不足,无法满足中央重大发展战略政策对土地利用的需求。(3)差异化土地管理政策不明显,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空间分布不均衡。(4)建设用地管理政策中缺乏建设用地管理与相关用地管理人员的切身考核体制,致使实际用地超出规划目标规定。

3.2对策

(1)增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使试点政策和土地利用战略政策变化成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2)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时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3)建立并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动态机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结果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调整。(4)参考耕地保护责任体制,建立建设用地管理与相关用地管理人员的切身考核体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4结语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范文第3篇

1铁路建设项目现状

1.1铁路建设项目分类分级管理现状

铁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主要依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来划分,其中资金来源分为政府性资金、铁道部资金和铁道部所属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三类。政府性资金指中央国债资金、铁路建设基金、中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等;铁道部资金指铁道部更新改造资金、铁道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铁道部统借统还银行贷款。目前,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审核分类分级中(表1),对由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划分比较清楚,而对由铁道部审批的项目分类还在不断调整中。铁道部负责审核项目的项目类型、投资规模、用地数量十分复杂,而且项目数量庞大,特别是更新改造项目,更是点多面广,类型划分较为困难。根据对铁路建设项目类型、资金规模、用地量的分析,每年铁道部批复涉及用地的更新改造项目多达几百项,这类项目用地量大小不一,通常只有几亩,甚至不足一亩;即使用地量较大,也十分分散,单块用地量也很小。

1.2项目审查程序与内容分析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一般包括四个报批程序:(1)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2)开展初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10%的,需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4)组织工程招投标、落实征地拆迁、编制开工报告。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仅需向铁道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文件。一般情况下,项目前期工作由铁道部负责,委托设计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建设单位要在可研批复或核准后才能确定,初测、预可研、可研阶段建设单位都无法开展实质性的工作。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规定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并负责相关工作。因此,按照铁路部门现行工作程序,必然会出现用地预审阶段预审申报主体不明确,相关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问题。

1.3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特点分析

铁路建设项目大部分为线形工程,横跨数个地市乃至数个省市,用地总量大,分布范围广。新建项目除车站、基地等为块状外,一般为条状;技改项目用地一般为铁路沿线点状、零星分布。如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上海段长约600公里,总用地约800亩,涉及安徽、江苏、上海三省(市)的12个地市,其中包括变电所15处,每所用地15亩左右,供电段用地数目数百个,每处用地几亩不等。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需先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部分初审单位又要求先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逐级上报,一项铁路建设项目要经过大量的协调工作才能最终完成用地预审工作,预审周期长、难度大,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1.4项目立项与设计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分析

铁路建设项目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从几十公里至上千公里,地质条件复杂多变,建设内容涉及线路、桥梁、站场及各类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建设从规划到实施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建设周期长。因此,铁路建设项目与其他行业相比,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影响更大。(1)铁路建设项目立项的不确定性。由于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调整、政策的变化(例如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地区、西部开发战略、泛珠三角经济区的提出等),铁路的建设项目也要进行及时的调整。一些建设项目的用地没有在规划之列,在办理用地预审过程中存在规划修编的问题,程序较繁琐。(2)预可研至可研阶段不确定性。从预可研至可研,项目多方案不断比选、调整和优化,不确定性因素最多,其中对用地影响较大的因素主要有:①方案的优化。项目方案的确定需要经过多次反复的多方案比选,不断调整和完善,这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用地量和性质;②标准的变化。项目方案的确定与技术标准密切相关,标准变化后,方案将会有较大的变化,项目用地也会发生很大变化。(3)可研至初设阶段不确定性分析。从可研上报至初设阶段,项目方案会进行局部调整,依然存在不确定因素。如在可研中提出的走向,由于在初步设计的实地勘测中出现的各种原因(地方政府、用地性质、地质条件、文物保护等)不得不局部调整走向,一般是几公里左右的调整。这一特点决定了铁路建设项目“红线”图只有在可研报告批复后,即在初步设计的实地勘测阶段才能最终确定,因此在项目的可研报告批复前,是无法准确描绘“红线”图的。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预审申请主体介入项目前期工作晚,工作被动

根据铁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特点,建设单位往往在可研批复后才开展实质性工作,如这时才组织用地预审,可能产生如下问题:(1)可研批复后,项目选址、用地规模、经费测算已基本确定,用地预审时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审核用地规模等,工作滞后、协调难度大;(2)项目一旦确定,建设工期也随之确定,建设单位面临时间紧、前期工作不熟悉等问题,预审的效率和质量难以保证;(3)建设单位需大量重复前期设计部门已开展过的用地协调工作,造成巨大的浪费;(4)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在可研批复前进行预审,面临着预审申请主体不明确的问题,用地预审应该由谁提出、由谁来办理需要进一步研究。

2.2分类分级不明确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审核分类分级模式还没定型,目前主要按照资金来源和项目规模来划分项目审核权限,对由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划分比较清楚,而对由铁道部审核的项目无论从项目类型、投资规模还是用地数量上来看都十分复杂,而且项目数量庞大,不容易清楚的划分出清晰的类型来。根据对铁路建设项目类型、资金规模、用地量的分析,每年铁道部批复的涉及用地的更新改造项目多达几百项,而项目用地量大小不一,通常只有几亩,甚至不足一亩;即使用地量较大,也较为分散,单块用地量也很小,如全部到国土资源部进行预审,势必对预审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困难,影响预审的质量和效率。

2.3各地预审程序、报件内容不统一

尽管《预审管理办法》对预审程序、报件组成、提供单位都有明确规定,但有的地方要求建设单位逐级开展预审工作,部分地区预审要求材料远超规定的范围,如云南省所要求的材料中需包含用地权属证明等11项内容,这些要求给建设单位前期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对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位置问题,《办法》中要求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标注项目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是对于由谁来标注、图件收费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按照铁路设计部门提出的由设计部门标注该图,又面临着在收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方面存在的诸多困难,而如果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标注该图,部分地方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

2.4铁路建设项目不确定性与用地预审相关问题

铁路建设项目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容易与土地利用规划产生冲突,按照《用地预审办法》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法律规定修改规划的项目,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组织规划修改听证会和论证会、编制规划修改环境评价报告。由于铁路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广,如要进行铁路沿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将延长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周期,增加工作量。除项目在设立过程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外,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同样面临大量的不确定因素,随着建设方案优化、标准变化,项目建设内容也在不断调整。根据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审核管理,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10%的,需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批可研报告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用地预审,以及在预审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等情况下如何应对也是用地预审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

3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议

3.1提前开展规划衔接,尽量避免修改土地利用规划

由于铁路建设不确定因素较多,在铁路建设用地预审时,项目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矛盾较多,这些问题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解决较为困难。因此,一方面铁路部门要加强铁路建设的预见性,科学编制铁路建设规划,并积极与国土部门沟通协调,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尽早将铁路建设规划提供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另一方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考虑铁路建设的实际需要,在总体规划修编中合理安排铁路建设项目用地。

3.2预审申请主体尽早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为了解决用地预审申请主体工作被动的问题,应成立专门机构或由铁路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设计单位专门负责用地预审工作[9]。由既熟悉铁路规划设计又熟悉土地管理的机构,在项目前期开展用地预审相关工作,有利于提高铁路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在铁路设计时将土地利用问题充分考虑,降低与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协调的难度。

3.3根据铁路建设项目性质合理设置预审权限

根据预审管理办法要求,原则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铁道部负责投资审核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铁路局负责投资审核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于由铁道部审核的更新改造项目授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3.4加强用地预审的统一协调

鉴于各地方用地预审程序、报件要求不统一的问题,建议以现行预审管理办法为基础,对预审程序、报件内容与编制方法等进行细化。对于铁路等线形工程,由于涉及范围广,可明确要求项目所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用地预审相关工作。

3.5细化预审程序

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分列入规划和未列入规划但符合法定修改条件两类:(1)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将预审材料和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组织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2)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法定修改规划条件(《土地管理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规划修改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召开修改规划听证会—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将预审材料和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组织预审出具预审意见。(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以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为基础,根据各省具体规定进行预审,本文不做详细讨论。)

3.6关于预审效力与变更

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预审文件有效期两年。已经预审的项目,如在预审有效期内未开工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建议按如下方式处理:(1)如需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涉及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预审部门报告。土地部门根据项目内容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预审手续;(2)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预审单位申请延期,预审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原项目预审文件自动失效。

4结语

综上所述,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作为保证我国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一环,预审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针对此,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特征和利用现状,积极找寻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效措施,并不断加强用地预审问题研究,提高铁路建设项目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确保铁路项目用地能够满足土地总体规划目标要求,符合国家有关集约节约用地有关规定,不断提高我国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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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范文第4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肃工作纪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范文第5篇

坚持严格保护土地资源、保障科学发展用地、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加强宏观调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转变用地观念,创新用地模式,注重开源节流,落实共同责任,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机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贯彻“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工作方针,依法、民主、科学办事,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县乡(镇)两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国土、发改、城建、经贸、乡企、统计、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乡镇长为组员的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段文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陶永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抽调业务技术骨干组成。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乡(镇)级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

三、职责划分

县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进行、统筹兼顾。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修编的总体安排、组织协调、具体落实等工作,提供土地基础数据和图件,拟定各类、各业用地计划安排等,全面完成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从各自发展实际出发,组织相关部门预测本辖区内各行业用地需求,提出规划期间土地利用安排方案,经乡镇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审查后,上报县规划修编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的具体指导下,完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任务;相关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修编办工作,及时联络协调解决与本部门相关的业务,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相关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四、工作方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到今后一段时期我县土地资源发展的方向,对我县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发挥基础性、法制化的作用,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技术条件至关重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各级规划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委托有资质的甘肃农业大学承担编制的技术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共同完成修编任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国土资源局协助乡镇,按照统一集中的原则,负责联络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修编技术工作,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提供资料共同配合完成规划修编工作。

五、经费预算

按照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程要求,县乡(镇)总体规划修编经费应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费由国土局协调财政部门解决,乡(镇)级规划编制经费由各乡镇协调解决。县、乡级总体规划修编经费必须及时落实到位确保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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