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计1270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需要51分钟。
社保岗位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实施“特岗计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和完善教师补充机制、改善农村教师结构、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宗旨,按照“统筹规划、创新机制、科学配置、严格管理”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实施“特岗计划”工作。
1、与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有机衔接。纳入“特岗计划”的县(市),应该是教师总体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结构性矛盾突出,且能够保证3年聘任期“特岗计划”实施结束后,能有空编用于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正式聘用的县(市),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教师。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
2、与中小学教师补充、调整教师队伍结构统筹考虑,有机结合。通过实施“特岗计划”,逐步改善和解决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总量不足、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3、与教师资源的科学配置有机结合。特岗教师的安排要充分考虑中小学教师队伍现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学科、学段等因素,科学配置,发挥实效。原则上“特岗计划”安排在县以下初中,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人口较少的边境县也可安排在农村生源占60%左右的县城学校。
4、地方“特岗计划”与国家“特岗计划”统筹规划,一并实施,招聘对象及条件、招聘办法及程序、招聘人员的相关待遇和有关政策等保持一致。
5、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规范操作。各市(地)、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政策规定,强化管理机制,严密工作程序,确保招聘工作质量和管理的规范化。
二、设岗计划和实施范围
我省在今年继续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的同时,启动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共拟招聘特岗教师808人。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的范围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国家级贫困县”)、边境县(市)、原“两基”攻坚县,包括泰来县、东宁县、抚远县、桦南县、汤原县、鸡东县、饶河县、爱辉区、孙吴县、逊克县、兰西县、漠河县等12个县(市、区),拟招聘特岗教师308人;实施地方“特岗计划”的范围为“省级贫困县”、“十弱县”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县(市),包括通河县、龙江县、克东县、富锦市、青冈县、明水县、望奎县、庆安县等8个县(市),拟招聘特岗教师500人。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特岗计划”与国家“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结合实施。哈尔滨师范大学、黑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中,已被2010年“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正式录取人员,若其签订服务协议的服务区域为“特岗计划”实施县(市、区),且本人符合特岗教师招聘条件,可不参加公开招聘考试,直接聘为特岗教师。这部分人数为11名,其所用岗位不列入公开招聘计划。因此,列入公开招聘“特岗教师”的设岗计划总数为797人。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招聘对象以本科为主,专科为辅;以应届毕业生为主,往届毕业生为辅;以师范类专业为主,非师范类为辅。2009年已招聘的在岗特岗教师以及录取后未到岗或离岗的不能报考。
(一)招聘对象
1、取得教师资格的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含小教五年制专科)毕业生(限报小学岗位);
3、取得教师资格、具有半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截至2010年9月1日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报名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村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学历条件。申报初中教师特设岗位人员,其学历要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程度(含同类应届毕业生,下同);申报小学教师特设岗位人员,学历要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专科(含初中起点五年制小学教育专科)毕业及其以上程度。
2010年服务期满的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选派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项目从教人员,按2010年应届毕业生对待。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要求与报考岗位学科和本人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学科对口或相近。
3、普通话条件。申报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初步掌握和运用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技能,基本胜任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各部门职责及分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省教育厅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财政厅要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协同省教育厅做好教师招聘工作及聘后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要根据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在“特岗计划”实施期满后可用空编数额安置特设岗位教师,省编办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设置特设岗位县(市、区)的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要成立实施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实施“特岗计划”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实施工作的管理。设岗县(市、区)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为特岗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生活必要条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的学校要加强对特岗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五、实施办法和步骤
(一)前期准备
包括进行调查摸底、审核各设岗县(市、区)的设岗计划并提出设岗方案、制定“特岗计划”实施方案和特岗教师招聘办法、建立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开通招聘报名网站、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召开启动工作会议等。
(二)招聘
招聘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照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集中培训、资格认定、签订合同、上岗任教的程序进行。招聘的具体办法详见附件1。
(三)聘后管理
1、省教育厅建立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对特岗教师实行聘后全程跟踪管理和评估。各设岗县(市、区)教育局也要建立信息数据库,及时将特岗教师的有关情况向省教育厅报告。
2、特岗教师聘用期间,其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地或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城;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并应积极主动参加工作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人事档案由服务县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保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未被录(聘)用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保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3、特岗教师聘用后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主要由设岗学校和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度结束,各设岗学校要对本校特岗教师的各方面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存入其工作档案。新晨
六、有关政策保障
1、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报名者在笔试成绩中给予适当加分:
(1)少数民族学生加2分。
(2)省级优秀毕业生、在学期间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含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下同)加5分,校级“三好学生”加2分。
(3)报考原籍所在县所设岗位的,加10分。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支教项目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笔试加10分,面试考核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同时具备以上几个加分条件的考生,取最高加分项目,不累计加分。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的有关精神,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城市、县镇学校招聘教师时,应优先聘用特岗教师。
3、黑龙江大学、哈师大两所高校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与“特岗计划”的实施结合进行。已被正式录取攻读教育硕士并符合“特岗计划”招聘条件的人员可直接聘为特岗教师。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4、特岗教师聘期计算工龄、教龄。聘期内在评职、晋级、评优、参加培训、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相同待遇,并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5、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所在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要求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合同条款解除聘用合同。
6、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正式聘用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服务期满不留基层学校工作的,由其自主择业,当地政府应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必要帮助。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提供必要和可能的就业服务。
七、资金保障
社保岗位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于印发《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2017〕152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东侨人劳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7〕31号)、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33号)和《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0日
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7〕31号)和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城市非营利性、辅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城市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如: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卫生保洁员等。)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开发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为主;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安置对象;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兼顾困难;
(四)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持规模、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规模控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需求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进行审核,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就业资金预算安排。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确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后,应将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的开发计划,征集辖区内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对用人单位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核定的岗位数量、时限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及资金需求,提交《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核意见,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七条 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A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不高于工资指导价位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B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第八条 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由当地财政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应由企业(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与管理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共同负责招聘。具体程序:
(一)方案上报。用人单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提出招聘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二)信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广泛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组织报名。乡镇或社区(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应根据招聘要求,积极推荐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自行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报名人员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附件2)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推荐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推荐,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招聘,进行面试(如因工作需要可增加笔试)。
(五)拟用公示。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或社区(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招聘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依法处理。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二)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即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如确有需要,可按规定流程聘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继续留用的,可由当地财政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三条 对A类岗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实行按季预拨、季末结算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用人单位需提供:
1、《宁德市A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附件3);
2、本季度《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附件4)(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3、本季度用人单位(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4、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资金专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分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对B类岗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季度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和已缴纳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
1、《宁德市B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附件5);
2、《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
3、上季度用人单位(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4、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申报材料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每半年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资金专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分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开公平、兼顾困难。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虚设岗位、冒名顶替、空岗挂岗、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包括离校未就业一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具有宁德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社保岗位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加强领导,明职明责
一是新成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工委主任李健为副组长,各二级局局长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李小红同志具体处理日常工作。二是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二、强化宣传,狠抓教育
今年,我局将继续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列为全年法律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组织。在学习方式上,继续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并保证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同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尤其要强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妇女都能了解国家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提高广大妇女的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提高广大妇女的劳动保障意识。
三、规范管理,确保落实
一是要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针对下岗女职工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困难的实际情况,把社区就业作为她们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主攻方向。积极开发社区交通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帮助她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是开展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促进下岗失业女职工再就业。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女性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人员办理《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做到应发尽发;积极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免费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是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劳动合同鉴证中,注意严格审核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以保证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在审核集体合同时,必须要求集体合同文本中应包括女职工各项权益条款。同时,加强对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对“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予以适当照顾。同时,积极配合区计生局等部门做好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
社保岗位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政府购买岗位的范围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教师、监督管理类除外)、编外聘用人员,以及财政补助或政策扶持的社会公共事业工作人员。
二、管理职责
1、建立全市政府购买就业岗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府办、人事劳动、编制、财政、监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政府购买就业岗位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工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职。
2、人事劳动、编制部门负责购买岗位计划的审核、公开招考和用工管理。
3、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的核拨和监督管理。
4、监察部门对政府购买就业岗位进行全过程监督。
5、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政府购买岗位计划的初审,以及对聘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聘用人员(雇员)的培训和教育,并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聘用人员(雇员)加强管理。工作人员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应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按规定给予处罚;仍坚持不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辞退,并报市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三、待遇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工资按同等条件的在编人员标准核定;其他人员月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聘用人员(雇员)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其他奖金及福利,雇员按本单位在编人员标准,其它聘用人员按本单位聘用人员标准。
四、聘用原则和程序
1、聘用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聘用程序。①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申报;②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岗位审核;③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招聘公告,组织公开考试,监察局参与监督;④主管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⑤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二年,合同期满则自行终止。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经考核合格并报批后,续签聘用合同,并报市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3、公开招用原则上一年二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招考一次。
五、政府资金补助标准?
用人单位按本实施意见聘用的人员,由市财政核拨相应经费。机关事业单位雇员按在编人员标准拨付;其他聘用人员按11800元/年·人补助。
购买岗位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将聘用人员花名册和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凭证,报市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按年中、年底分二次拨付。
六、工作要求
1、建立政府购买岗位报告和审批制度。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编制缺编的情况下方可申报招聘计划。用人单位每年1月份向人事劳动、编制部门预报当年聘用计划,填报《*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聘用人员)招录计划表》,经人事劳动、编制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在核准的计划数内按程序组织聘用。
社保岗位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就业;再就业;劳动力市场;下岗失业人员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1-0057-02
一、建立多元筹资体系,增加各级财政的资金投入,全面完成再就业各项目标任务
二、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再就业工作卓有成效
(一)依托科技打造全区性劳动力市场信息平台
劳动力市场信息平台是我市构筑市区一体化就业服务网络,促进城乡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大举措。为劳动力市场建起了一般人力资源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功能,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信息动态管理数据库。纳入市劳动力市场信息数据库统一储存,全市共享;及时传送相关信息,促进岗位信息与求职者实施对接;传递最新劳动就业政策信息,为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灵活的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给政府服务、百姓求职带来的三个变化:一是能及时了解市场用工动态,主动参与技能培训,避免了下岗失业人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盲目性;二是方便社区、村级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开辟了上岗就业的“绿色通道”;三是运用网上求职、表格下载等现代化手段将供求双方有机联结,在一定程度上等于把劳动力招聘会放到了城乡居民的家门口。几年以来通过信息网络推荐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786人,登记免费培训2142人,帮助2000余名下岗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实现了再
就业。
(二)建立例会制度,抓好基层就业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
对全区就业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政策、业务培训。每月对劳动协理员例会两次,听取工作汇报及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各街道办事处每周例会一次,宣传就业政策,传达省、市、区对就业工作的要求部署。通过培训和例会提高就业工作人员对政策的掌握,加深他们对政策的理解,减少由于就业工作人员因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群众不满情绪,从源头上防止再就业资金不必要的损失。
(三)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做好再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工作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一项“阳光工程”。为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2004年开始辽宁省出台再就业一项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这项扶持政策给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从贷款的申请、审核、验证、送达、回复、贷出以及资金的回收,需要细心、耐心和责任心,特别是贷款到期的回收是小额贷款工作的重点,更是难点,因此在工作中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坚持“既办成好事,又规避风险”的原则,制定了系列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为顺利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放贷行为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严格放贷程序,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资格审查、中心担保、银行核贷”的工作程序,为维护广大下岗职工的利益,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还特别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有国家公职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提供的反担保制度。小额贷款工作在劳动和财政部门的合作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2004年开始至今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870人,贷款金额1020万元,贷款回收率达到100%,受到上级担保中心的好评。通过我们小额贷款政策扶持起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事业发展起来以后不忘回馈社会,许多贷款人安排下岗人员再就业,为政府分忧解难,同时还有的贷款人坚持每年为社区和贫困小学损赠价值千元的办公及学习用品。这一切都是在政府阳光工程的普照下结出的一颗颗回报社会的硕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下岗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扎实有序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可以说是一项温暖工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就业弱势群体的关怀,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是关系社会稳定和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我区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组织实施工作,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开拓就业市场,开发政府公益性就业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财政部门积极筹措就业资金,确保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更多的再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得以安置和转移。在各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下,这项工作实施
顺利。
三、细化基础工作,强化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
就业再就业扶持资金的落实与监管已经成为党和政府与困难群体联系的纽带和载体,为确保资金安排到位,使用到位,管理到位,最大限度发挥自己使用效益。一建立月报制度,定期反映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二建立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入户调查和分析,全面掌握失业人员的数量和结构。三建立数据库管理制度,建立了就业、培训、扶持创业带头人、“4050”人员等6个数据库,对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助实行实名制拨付。四是建立资金核拨制度,按需求、按进度拨付,保证了就业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管理好《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符合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向社区申请,社区核实后张榜公布,由市劳动就业局统一发放,下岗失业人员持证享受各种政策,而现在存在享受政策后补办《再就业优惠证》的现象。因此我们建议,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时,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享受优惠的内容、减免额度和享受的时限,并加盖执行部门和经办人印鉴。让《再就业优惠证》真正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享受优惠政策提供服务,而不应成为某些人钻国家政策空子的工具。
(二)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
随着就业政策的不断出台、下岗失业人员的不断增多,就业部门的压力越来越大,由于人员有限,管理上容易出现各项扶持政策重复享受的现象,我市目前只是单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逐步建立,与之相联系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网络上却体现不出来,这样势必造成就业政策重复享受的现象发生,比如下岗职工享受“4050”两险补贴后就不可以申报小额担保贷款;而目前却有这种现象发生。还有一些人实现了再就业,却隐瞒实情继续领取低保金。因此我们建议,在工作中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信息网络结合起来,鼠标一点,就会出现每个人享受政策的情况,那么就不会出现政策重复享受的现象发生,这样就业的工作就会越来越规范。实现低保和就业信息联网,资源共享,是大事所趋,应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这样,既可以避免重复享受保障政策,确保公平公正,又能防止国家就业资金的浪费。
(三)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措施相继出台,关于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势在必行,因此,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形成合力,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知道为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国家会给企业相当部分的补贴;对这部分企业政府也应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政策倾斜;同时,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采取措施,在企业中树立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是企业应尽职责的保障理念,创造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光荣的社会氛围。使更多的企业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让下岗职工感受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温暖。
(四)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失业人员培训应从实际出发
建议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失业人员培训不要定计划,应从实际出发,有多少开发多少。公益性岗位定计划容易造成为完成计划而人为地盲目增加不必要的岗位,或是出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冒充顶替现象,甚至有些人不工作白领钱,造成财政资金的流失和浪费。
(五)关于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单位证明问题
上一篇: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推荐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