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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控机制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一、“中美双反措施案”中“公共机构”界定之争缘起
????自2006年11月发起对中国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以下简称双反调查)起,美国开始对中国的一系列出口产品频繁进行双反调查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下简称双反措施)。双反调查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利益损害极为严重,并且还有越演越烈的趋势。② 2007年7-8月,基于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施加的压力,美国商务部又先后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焊缝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发起双反调查,并随后作出对上述四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裁定。对此,一方面我国企业联合美国进口商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在相关产业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强烈要求下,我国政府代表相关企业于2008年9月19日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正式发起与美国的双边磋商。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中国要求DSB设立专家组。由于对专家组的相关裁决不满,中国向DSB提起了上诉。
????作为DSB裁决的第一起中美之间关于双反措施的案件,美国商务部在国内双反调查程序中认为,中国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向上述四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原材料(如热轧钢、聚丙烯、天然橡胶、合成橡胶等)的行为、由国有企业将原材料卖给私营企业,再由私营企业低价转售给上述四类产品国内生产商的行为,以及中国国有政策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向产品国内生产商提供优惠信贷的行为,均构成事实上的专项性补贴。根据《SCM协议》第1.1条的规定,补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存在财政资助;(2)该财政资助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3)该财政资助使得受益人获得利益。其中,上述第2项要素涉及提供财政资助的三类主体:政府、公共机构以及受到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示的私营机构。在这三类主体中,确定政府和私营机构往往比较简单,但如何确定公共机构则是DSB尚未解决的问题。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中美双方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政府并无疑义,但对于这两类主体是否属于公共机构则持不同意见:中国认为,某一实体只有履行法律赋予的特定政府职能时才属于公共机构,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公共机构,其被指控的行为不能构成《SCM协议》意义上的补贴,美国对涉案中国出口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缺乏法律依据;而美国则认为,某一实体只要由政府所有或控制就属于公共机构。
????二、“中美双反措施案”专家组对“公共机构”的界定
????(一)专家组对“公共机构”的文义解释
????由于《SCM协议》并未对“公共机构”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专家组遵循DSB解释WTO协议含义时一贯所采取的方法——文义解释,即首先审查字典中“公共机构”的含义,以此作为探求条约实际用语含义的出发点。专家组查阅字典后认为,“公共”指的是“属于人民全体或与团体、国家有关”,“机构”指的是“由个人组成的实体或公司”或“由若干个人基于共同联系或共同目的组成的整体”。将这两个词的含义组合在一起,就是“公共机构”的字典含义,即“属于团体或国家的公司”。这一含义的范围显然比中国所主张的“公共机构”含义要广。为了支持这一观点,专家组进一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了分析:③
????第一,专家组审查了《SCM协议》第1.1(a)(1)条中“公共机构”一词在法语和西班牙语文本中的含义,认为该词在这两个作准文本中的含义范围同样比中国所主张的含义要宽泛。为了支持这一观点,专家组还考察了苏格兰、西班牙、加拿大魁北克省以及欧盟四个法域中关于“公共机构”的界定,发现这四个法域中的“公共机构”一词所涵盖的范围均不限于政府机构,而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实体。
????第二,中国主张,《SCM协议》第1.1(a)(1)条的文本将“政府”(government)和“公共机构”(public body)统称为“政府”,这表明两者在功能上有相同之处。但是,专家组认为,在《SCM协议》第1.1(a)(1)条中,“政府”与“公共机构”两者之间使用的连词是“or”,且“government”之前的修饰词是“a”,“public body”之前的修饰词是“any”,这表明两者各有其自身含义。而且,将两者统称为“government”,只是避免协议用语多次重复的一种立法手段,而不是像中国所主张的那样,意指“government”和“any public body”在功能上相同。类似的立法技术在《SCM协议》第2.1条使用的“某些企业”(certain enterprises)的用语中也有体现。④
????第三,专家组提出,可以从字典中关于“private enterprises”和“public sector”的界定来理解“public body”一词的含义。“private enterprises”指的是“私人所有而非政府控制的企业”,“public sector”指的是“由国家控制的经济体或产业”。因此,专家组认为,所有权问题与国家控制高度相关。如果将公共机构狭义地解释 为政府机构及行使政府职能的其他实体,并排除政府拥有、控制的企业,这意味着被排除的实体是私营机构。这一理解完全推翻了对私营机构的通常理解,《SCM协议》也不支持这种解读。为了强化这一论点,专家组还考察了《SCM协议》第1.1(a)(i)-(iii)条的规定,并认为这几项所列举的情形很多都是首先由企业而不是政府或者公共机构履行的职能(如贷款、购买货物等)。因此,认为“公共机构”一词不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这种理解与该词的含义相去甚远。
????第四,“中美双反措施案”专家组援引“韩国商船案”⑤ 专家组的推理,以支持其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的分析。在“韩国商船案”中,韩国认为公共机构应该以政府职能行事或者追求公共目的,而在特定情况下部分或者全部按照商业化运作以获得利益的实体不属于公共机构,但该案专家组不同意韩国的主张,并援引上诉机构在“巴西飞机案”⑥ 中的观点,认为《SCM协议》中的财政资助与获得利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换句话说,一个实体是否成为公共机构,并不取决于该实体是否采取商业运作获得利益。同样,公共机构与获得利益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们不能认为,不追求利益的实体就一定是公共机构,追求利益的实体就一定不是公共机构;否则,就会导致一个实体有时是公共机构有时又不是公共机构,该实体是否公共机构完全取决于特定交易中是否存在利益。按照这种思路,“中美双反措施案”专家组认为中国的主张同样混淆了获得利益的确定标准与某个实体性质的确定标准。根据中国的主张,当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事实上行使政府职能时,该企业才是公共机构,而《SDM协议》项下某个实体的性质问题与该实体在特定交易中的行为显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专家组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公共机构并不限于政府部门和其他行使政府功能的实体,还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实体。
????(二)专家组从目的和宗旨角度对“公共机构”的解释
????“中美双反措施案”专家组首先援引上诉机构在“美国软木案IV”⑦ 中的论述与“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⑧ 专家组的论述,认为应该尽量避免对《SCM协议》文本进行狭义解释,以防止成员方规避《SCM协议》的纪律。在此基础之上,“中美双反措施案”专家组认为,将某一实体定性为政府、公共机构或者私营机构,只是审查某一特定措施是否为《SCM协议》调整的第一步,这一步骤中并不审查措施本身,而只关注实施这一措施的实体是否WTO协议所涵盖的实体。如果此时就将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实体排除在《SCM协议》适用范围之外,那么显然会削弱《SCM协议》的多边纪律规则。因此,将公共机构理解为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实体是最符合《SCM协议》目标和宗旨的。这种理解确保无论政府控制的公共实体采取什么形式,控制该实体的政府都应该直接对与《SCM协议》相关的措施承担责任;否则,大量的政府控制实体就会在法律上被推定为与政府无关,政府可以轻易地躲藏在这些实体背后来提供扭曲贸易的补贴。⑨
????(三)《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在解释“公共机构”时的地位和作用
????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中国曾提出,“公共机构”一词需参考《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4条、第5条和第8条的规定来解释,尤其要考虑到第5条的规定:只有在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实体实际行使政府权力要素时,其行为才应该归因于国家,行为的责任由国家承担。专家组认为需要就此考虑两个前置性问题:(1)《草案》是否为WTO承认的“适用于争端方的国际法规则”;(2)《草案》是否与“中美双反措施案”有关。对于第一个问题,专家组认为,虽然之前案件中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都曾援引过《草案》,但在这些案件中,《草案》只是用来确认、补充而非代替其对WTO协议文本通常含义的解释,并且在有些案件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明确指出,《草案》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第二个问题,专家组认为,《草案》只处理归责问题,而并不涉及如何判断行为是否违反国际义务。《草案》第55条明确规定,如果特别法规则对于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国家责任的内容或履行有特殊规定的,那么就不适用《草案》的规定;而《SCM协议》第1.1条规定的是何种实体构成《SCM协议》项下的政府以及私人实体何时被视为以政府身份行事,这显然属于关于国家责任的特别法规则。因此,《草案》并不属于与解释《SCM协议》第1.1条中相关措辞“有关”的规定,“中美双反措施案”也无需考虑《草案》的相关规定。⑩
????通过以上考察,专家组得出的结论是,《SCM协议》中“公共机构”一词,指的是由政府控制的实体。因此,“中美双反措施案”中向涉案产品出口商提供原材料和优惠贷款的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构成《SCM协议》第1.1条意义上的“公共机构”。
????三、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的界定
????上诉机构推翻了“中美双反措施案”专家组关于“公共机构”的界定标准,转而支持中方的主张,将“公共机构”界定为“被赋予或履行政府职能的实体”。具体介绍如下:
????(一)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的文义解释
????上诉机构同样以字典含义作为解释“公共机构”的出发点,并认为仅从字典含义来看,“公共机构”一词确实范围很广,其不仅限于政府机构,还包括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和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实体。但是,《SCM协议》第1.1条意义上的“公共机构”究竟如何界定,还必须结合相关上下文来进行分析,具体而言:
????第一,《SCM协议》第1.1条将“政府”和“公共机构”统称为“政府”,这种处理方法绝不是如专家组所说,是一种避免重复的立法手段。相反,《SCM协议》第1.1条将“any public body”置于统称意义上的“government”这一概念之中,恰恰表明这两者有共同点。如果按照专家组的解释,那么就会使得这种统称仅仅成为一个缩写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不符合有效解释的要求,从而忽略了条文结构和措辞对于确定缔约方共同意图的重要性。
????第二,既然“政府”与“公共机构”之间确实具有共同点,上诉机构在“加拿大奶制品案”(11) 中关于“政府”的界定对于确定“公共机构”的含义显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在“加拿大奶制品案”中,上诉机构认为,通过行使合法权力来管理、限制或控制个体的行为是政府的本质属性。这种本质属性对于与政府具有相同点的“公共机构”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根据《SCM协议》第1.1条的规定,受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示的私营机构不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因此,探讨这类私营机构的含义对于确定“公共机构”的含义具有重要意义。上诉机构随后审查了“public”与“private”两个单词的字典含义,认为这两个词都包含有“权力和控制”的意思,两者的区别只在于行使权力或实施控制的主体不同。而根据《SCM协议》第1条的规定,如果私营机构接受公共机构的委托或指示而履行特定政府职能,那么就会被认定为存在财政资助,但这必须以公共机构拥有这些政府职能为前提,否则委托或指示就无从谈起。
????第四,专家组曾认为,《SCM协议》第1.1(a)(1)(i)-(iii)条所列举的职能属于首先由企业而非政府履行的职能,因此不应将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排除在公共机构范围之外。对此,上诉机构认为,这些职能中的部分职能可以同时由企业和政府来行使如购买货物、贷款等,有些职能的行使则似乎具有政府属性如放弃税收。并且,某种给予财政资助的方式更多地是由政府还是由企业采取,与确定《SCM协议》意义上的公共机构似乎没有太大的关系。
????第五,上诉机构认为,《SCM协议》第1.1(a)(1)(iv)条中“通常应属于政府职能”这一措辞表明,在成员方国内法中通常被界定为政府职能的行为,可能是确定某一特定实体是否属于公共机构的考虑因素;而“与政府通常采取的做法无实质差别”这一措辞,则进一步说明成员方关于实体的定性和职能的规定,对公共机构通常具有的特性会有影响。
????(二)上诉机构从目的和宗旨角度对“公共机构”的解释
????在审查了《SCM协议》的全文后,上诉机构发现,虽然该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自身的目的和宗旨,但在DSB实践中,关于《SCM协议》目的和宗旨的分析并不少见。例如,在“美国碳素钢案”(12) 中,上诉机构曾指出,《SCM协议》的目的和宗旨是强化规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多边纪律;而在“美国软木案IV”中,上诉机构也重申了这一看法;在“美国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案”(13) 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SCM协议》反映了主张限制补贴使用的成员方与主张限制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成员方之间利益的一种微妙平衡。基于这种认识,上诉机构认为,探讨《SCM协议》的目的和宗旨对于确定“公共机构”的含义作用有限,因为某一个实体是否构成公共机构与该实体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受《SCM协议》调整关系不大。换句话说,即使某一实体不构成公共机构,其行为仍然可能受《SCM协议》约束。尽管如此,上诉机构仍然认为专家组关于《SCM协议》的目的和宗旨的分析欠妥。如果按照专家组的结论行事,那么就会导致国内调查当局在进行调查程序时不再关注《SCM协议》第1.1(a)(1)(iv)条意义上的“授予或指示”,而是一味去纠缠实体与政府之间的联系问题。这会破坏《SCM协议》追求的成员方之间的利益平衡,(14) 从而在确定补贴存在的问题上赋予成员方当局过宽的权利,最终有损《SCM协议》所致力于形成的利益平衡。
????(三)《草案》在解释“公共机构”时的地位和作用
????在分析《草案》是否构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条约法公约》)第31(3)(c)条意义上的“可适用于当事方关系的其他相关国际法规则”时,上诉机构认为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草案》是否属于“国际法规则”?即《草案》是否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列举的国际法渊源;(2)《草案》是否属于与“中美双反措施案”相关的规则?即《草案》第4条、第5条和第8条与《SCM协议》第1条是否涉及“同一事项”;(3)《草案》是否属于“可适用于当事方关系”的规则?即草案是否构成对国际习惯法规则或一般法律原则的反映?
????从实际情况来看,《草案》第4条、第5条和第8条以及《SCM协议》第1条处理的都是行为归因于国家的问题,只不过前者关注特定行为,后者还关注实体的类型。尽管如此,两者都强调被赋予或行使政府职能在归责时的重要性:前者规定私营企业只有在接受公共机构的委托或指示行使政府职能时才受到《SCM协议》的约束;后者则认为,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比例或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并不是企业行为归因于国家的决定性因素。(15) 将《草案》上述几条规定作为解释《SCM协议》第1条中“公共机构”的参考因素,并不会导致与《SCM协议》第1条规定相矛盾的结果,也不会取代对《SCM协议》第1条的文义分析,这种分析只是《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确定当事方意图的诸多方法中的一种。明确这一点之后,上诉机构认为,虽然美国认为《草案》所有规定是否都反映了国际习惯法规则值得怀疑,但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探讨《草案》相关规定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国际习惯法规则显然是不必要的。(16)
????随后,上诉机构指出了专家组界定《草案》作用时所出现的一些错误:(1)专家组提到,在此之前的其他案件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定《草案》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草案》不属于“相关”规则。而上诉机构则认为,《草案》在之前的案件中是作为“相关”规则被考虑的,否则就不会对《草案》的法律效力做出界定了;(2)专家组认为,根据《草案》第55条的规定,相对于《草案》关于归责问题的规定,《SCM协议》第1.1条属于有关责任构成方面的特别法规则,应优先于《草案》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适用。对此,上诉机构指出,《草案》第55条的规定涉及的是两项规则处理同一事项问题时何者应当优先适用的问题,而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草案》只是作为解释《SCM协议》第1.1条中“公共机构&rdq uo;措辞的参考,而不是作为法律渊源适用,此时应该适用的法律渊源显然是《SCM协议》而不是《草案》。(17)
????综上所述,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将“公共机构”界定为“政府控制的任何实体”的观点。
????四、对“公共机构”认定问题的若干认识
????考察WTO协议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WTO并没有否定一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进口的同一产品同时采取双反措施的做法,(18) 但这并不意味着成员方可以任意采取双反措施。事实上,美国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的很多做法就有滥用双反措施的嫌疑,将中国国有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就是这种滥用的表现之一。那么中美双方关于“公共机构”之争的实质何在呢?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判断标准的实质又如何呢?对此,中国政府应当如何应对?
????(一)“公共机构”之争的实质
????从表面上看,“中美双反措施案”的“公共机构”之争似乎只是两种不同解释主张之间的冲突,但究其实质却是不同WTO成员方国内经济体制理念在WTO中的激烈碰撞。长期以来,WTO主要成员方如美国和欧盟等均奉行自由竞争的经济理念,而中国则奉行计划经济体制。虽然中国在加入WTO时除了作出普遍性承诺之外还承担了大量的“超WTO义务”(19) 以表明融入世界贸易体制和促进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心,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经济理念的冲突就能得到充分协调。“中美双反措施案”中的“公共机构”之争就是这一冲突的集中反映。在美国等发达成员方看来,中国还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其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仍然过于紧密,这种紧密联系的首要表现就是政府与企业和银行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因此,这些机构在对外从事买卖、借贷等商业活动时,不可能完全不受政府行政力量的干预,其从事商业活动时所投入的各项生产要素的价格也不可能完全由市场进行定价。中国则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已经初步实现了“政企分离”,完全有能力独立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中美双反措施案”中的“公共机构”之争不过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之争的一个反映。美国等发达成员方的上述经济理念对“中美双反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思路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专家组在一味否决中国的抗辩而支持美国的主张,既没有在双方主张之外寻找可能与认定实体性质有关的因素,也没有探求除所有权之外的与“政府控制”相关的因素,更没有详细分析所有权标准为何能成为判断政府控制的标准,甚至采取先入为主的态度,否定中国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商业行为的可能性;上诉机构虽然支持中国提出的“公共机构”的界定标准,但仍然裁定涉案的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属于“公共机构”。
????上述经济理念的冲突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进一步表现为以下不同内容的法律解释冲突:(1)专家组多次曲解中方观点以达到支持美方观点的目的。中方在专家组程序中曾多次强调,中方并不是主张国有企业不属于公共机构,而是认为只有在履行特定政府职能时,国有企业才可归类于公共机构,对国有企业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然而,专家组对此置之不理,径自将中方观点理解为免除政府对其控制实体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和批驳。(2)专家组采取非善意解释方法,认定中方的观点可能使其逃避在《SCM协议》项下的义务。专家组在从目的和宗旨角度分析“公共机构”的含义时认为,如果将政府控制实体排除在公共机构之外,那么政府可以轻易地躲藏在这些实体背后来提供扭曲贸易的补贴。这种解释方法显然违背了善意解释的要求。事实上,《SCM协议》第1.1(a)(1)(iv)条规定私营企业在特定条件下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防止了成员方规避《SCM协议》的多边纪律。因此,专家组和美国国内调查机构不应该采取推定的方式证明争端方违法,而应该去寻求这方面的积极证据。(3)专家组在解释“公共机构”一同时对上下文的界定有误。专家组在分析时引用了“韩国商船案”的专家组报告,并将其认定为“公共机构”一词的上下文。这种认定显然不符合《条约法公约》第31条对于上下文的界定。此外,专家组生造联系,无中生有,根据字典中关于“private enterprises”与“public sector”的界定来说明“公共机构”一词的含义,已达到将“公共机构”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目的,但这些词语并非《SCM协议》的文本内容。上诉机构对此明确表示,援引《SCM协议》中不存在词语的字典含义,对于理解《SCM协议》文本的特定措辞作用相当有限。(20)(4)专家组公然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DSU)第3.2条的规定,援引国内法规定作为解释“公共机构”的参照。根据该条规定,应该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法规则来澄清WTO协议的含义,援引国内法的规定并不属于解释WTO协议所应使用的手段。但是,专家组却援引苏格兰、西班牙、加拿大魁北克省以及欧盟四个法域中关于“公共机构”的界定说明“公共机构”所涵盖的范围均不限于政府机构。这种做法在DSB之前的争端解决实践中是极为罕见的。专家组既没有解释援引国内法规定对于理解国际条约中的措辞有何帮助,也没有表明为何只选择这四个法域作为参考依据,更没有说明其他法域是如何界定“公共机构”的。因此,仅仅选择这四个法域的规定完全不足以说明中国关于“公共机构”的界定范围过窄问题。(5)专家组无视事实,否认《草案》的相关规定反映了国际习惯法规则。专家组认为,中国所援引的《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与“中美双反措施案”无关;而作为具有深厚国际公法理论背景的上诉机构,则对专家组的相关推理表示费解,并认为没有必要去探讨《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习惯法规则。上诉机构在此的潜台词似乎是,《草案》的相关规定构成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反映,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
????(二)“公共机构”判断标准的实质
????作为“中美双反措施案 ”的焦点问题,对“公共机构”的界定使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颇费心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家组支持美国的做法,将“公共机构”解释为政府控制的实体,并将这一解释简单理解为政府对实体的所有权问题,在此基础上认定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向涉案企业提供原材料和优惠贷款的行为构成《SCM协议》第1条意义上的补贴。根据这种解释,中国出口企业在国内市场中从国有企业购买货物,或者从私营企业购买国有企业出售给该私营企业的货物,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接受了补贴,从而遭受进口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这对中国出口企业显然是非常不利的。虽然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上述认定并支持中国的主张,但如何确定实体被赋予或履行了政府职能,实质上仍然需要在个案中解决。对此,上诉机构明确指出:“公共机构的范围和特性因其所属国家不同而不同,也因具体案件的案情而异。专家组和成员方调查机构所面临的任务,是在个案中对所涉实体的核心特征以及其与政府的联系进行正确的评估”。(21) 也就是说,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中国国有企业并没有被认定为“公共机构”,但在以后的案件中,中国国有企业完全有可能因为与政府具有某种联系而被认定为履行政府职能,从而构成《SCM协议》第1.1条意义上的“公共机构”。
????(三)中国的对策
????虽然中国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是申诉方,不需要根据DSB的建议修改国内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就没有必要根据DSB关于“公共机构”的裁定对其作相应的调整。虽然上诉机构在本案中推翻了专家组关于“公共机构”的判断标准以及将本案涉案中国国有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的裁定,但其仍然维持了专家组将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界定为“公共机构”的裁定,理由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全球公开招股书》、天津市政府审核报告等多项中国国内法规和文件明确揭示了商业银行需按照国家政策开展贷款业务。(22) 这些法规和政策构成中国商业银行履行政府职能的直接证据。这一裁定对中国商业银行开展出口企业贷款业务十分不利。其原因在于,《商业银行法》规范的对象既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也包括其他非国有性质的商业银行。它们如果都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来开展贷款业务,无疑使得非国有商业银行针对出口企业开展优惠贷款业务时同样面临构成《SCM协议》第1条项下“公共机构”的风险。笔者建议,中国应及时修改或删除《商业银行法》第34条的规定,同时尽量在产业政策、宏观经济规划和各级政府相关文件中谨慎使用相关措辞,以免引起成员方对中国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关系的不利推定,从而在外国调查机关认定出口补贴程序时授人以柄。
????注释:
????①③⑨⑩(14)(15)(16)(17)(20)(21)(22) See Case Concerning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AB/R.
????② 参见龚柏华:《中美“双反措施”WTO争端案上诉机构有关双重救济裁决述评》,《国际商务研究》2011年第3期。
????④ 例如,《SCM协议》第2.1条规定:“为确定按第1.1条规定的补贴是否属于对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本协定中称“某些企业”)的专项性补贴,应适用下列原则……”
????⑤ See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 WT/DS273.
????⑥ See Case Concerning Brazil-Export Financing Programme for Aircraft, WT/DS46/AB/R.
????⑦ 在“美国软木案IV”中,上诉机构认为,如果赞同加拿大对《SCM协议》第1.1(a)(1)条中“货物”一词进行狭义解释,那么就会给成员方规避补贴纪律打开方便之门。See Case Concerning United States-Final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 WT/DS257/AB/R.
????⑧ 在“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中,专家组认为,美国关于“政府放弃税收”的解释会导致成员方规避《SCM协议》项下的义务。See Case Concerning United States-Tax Treatment for“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s”-Recourse to Article 21.5 of the DSU by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WT/DS108/RW.
????(11) See Case Concerning Canada-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Milk and the Exportation of Dairy Products, WT/DSl03/AB/R.
????(12) See Case Concerning United States-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Corrosion-Resistant Carbon Steel Flat Products from Germany, WT/DS213/AB/R.
????(13) See Case Concerning United States-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 on Dynamic Random Access Memory Semiconductors(DRAMS) from Korea, WT/DS296/AB/R.
????(14) See Commentary on Article 5 of the ILC Draft Articles, para. 3.
双控机制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为认真做好2024年度**站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按照《**局关于印发<全市**系统2024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字[2024]2号)文件精神。**站认真开展自评,现将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责任落实情况
1.**站严格执行《**局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并下发了《**站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站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制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扫黑除恶等工作方案,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与下属部门签订责任书、责任状,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监督考核物资站下属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2.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双控”机制建设工作为契机,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站主管领导的带领下,结合物资站工作实际,制订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文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闭合管理。
二、依法治理情况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一岗双责、监督检查、约谈、挂牌督办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2.制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安全防范措施,督促隐患排查整改落实。
三、体制机制情况
1.**站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机构,在下属各部门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对所属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检查。
2.制定并组织实施**站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参加了市局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和考试,全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的消防安全培训2次,着力营造“讲安全、学安全、重安全”的深厚学习氛围,从思想上切实提高全体职工安全意识。
3.按照市局安委会要求配备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共储备铁锹1000把、铁镐1000把,编织袋10000条、路锥30个、防撞桶4个、道路标志牌10块,并在12月份,组织开展了消防应急救援演练,为抗灾应急随时做好准备。
4.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值班值守,今年3月至12月,我站在局老楼参加行政值班和防汛值班4次,合计排班共81班次,参加人员162人次。值班期间认真遵守值班纪律,实行领导带班、双人双岗值班制度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认真详细做好值班记录,未发生一起脱岗、漏岗的情况,圆满完成值班任务。
四、安全预防情况
1.在“双控”机制建设工作中,**站成立了“双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确定了主管领导牵头,安全科负责定期组织“危险源”的排查工作。编制了“双控”机制建设体系文件,制订了《**站安全风险辨识标准及管控办法》,汇总了安全风险源4条,制作安全风险告知栏4块。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管控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完善了对“双控”机制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设立了“双控”机制工作档案,对安全生产风险源台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记录等资料进行统一化管理,做到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2.疫情防控时期,认真开展复工复产安全大检查。在**站领导班子带领下,针对特殊时期复工复产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火灾、用电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以微信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宣传防疫期间酒精、消毒液等各类消毒药剂的使用方法和防范措施,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3.在全国“两会”、国庆等重点时期,**站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并带队深入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向下属部门传达省、市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三队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4.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健全完善“一个台账、四个清单”,按市局安委会要求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制定了《交通运输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隐患排查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下大力气防范重大风险,治理安全隐患。
五、安全基础情况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全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的消防安全培训2次,着力营造“讲安全、学安全、重安全”的深厚学习氛围,从思想上切实提高全体职工安全意识。制定《安全生产月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宣贯等活动,完成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杂志》的订阅任务。
六、综合治理情况
成立**站平安交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创建工作,健全贯彻物资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加强物资处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风险隐患防控工作。
双控机制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今年以来,在市民政局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安监部门指导下,邯郸市救助管理站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执行《河北省安全生产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2号)和上级民政部门对于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认真对照《河北省2024年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方案》《2024年度安全生产巡查检查表》,根据要求逐条梳理,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现将市救助管理站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
市救助管理站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到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结合救助管理工作实际,始终把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制定各项安全制度,牢牢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生命线。
(一)建设站内安全生产队伍。市救助管理站成立了由站长XXX同志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同时,建立了由站内骨干职工组成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小队,用来应对各项突发应急事件。
(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市救助管理站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工作部署,多次召开专项安全生产会议,健全“一台账、四清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进一步强化责任、细化工作。
(三)制定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着力抓好安全生产建章立制工作,先后制定了《XX市救助管理站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方案》、《XX市救助管理站消防预案》和《XX市救助管理站疾病防疫预案》等文件,完善了本单位的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做到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全面部署站内防疫工作。自我市启动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以来,市救助管理站迅速制定《 》。认真梳理疫情防控期间救助流程,实施分区域封闭管理措施。积极部署把控“五道关口”,一是严把入口关。在门岗设置体温检测点,对所有入站人员测量体温并登记,做到逢进必检。二是严把救助关。针对受助人员来自全国各地,流动性大,易传播感染的特点,强化对新入站受助人员的体温测量、活动轨迹问询排查,坚持未经查体不得入站原则。设立隔离室,经医疗机构查体完毕的新入站人员安排在隔离室进行观察。针对外地送回的邯郸籍流浪乞讨人员,要求外地救助管理机构必须出具人员健康证明和核酸检测结果。三是把好防控关。站内施行封闭管理,储备足量的酒精、84消毒剂、紫外线灯等消杀设备,每日三次进行室内消杀,并聘请专业消毒公司对站内设施进行全面专业化消毒杀菌,做到不留死角。为工作人员配备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实施分散就餐制,避免人员聚集。四是把好排查关。建立排查台账,对全体干部职工的健康状况、每日活动轨迹进行全面排查,每日三次测量在站受助人员体温。五是把好巡查关。以城区主次干道、车站、广场、桥梁涵洞、烂尾楼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开展主动巡查救助,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救助。
(二)建立健全“双控”机制。市救助管理站高度重视“双控”机制建设工作,多次召开“双控”机制建设会议,制定市救助管理站“双控”工作建设方案,委托专业公司作为“双控”机制建设的专业咨询方,以更为专业的方式开展站内“双控”机制建设工作。目前市救助管理站“双控”机制已基本建设完成。
(三)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培训力度。根据站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包括站内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集中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培训结束后,以座谈会、问答等形式对全体职工进行测试,确保培训取得有效成果。
(四)全面排查站内安全隐患。市救助管理站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的工作态度,制定了详细的安全隐患排查方案,对站内电路、消防设施、天然气管道、食品安全等部分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工作,明确各项排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列出安全隐患排查清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鼓励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政治站位,尽职尽责,对疫情防控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就要倍加珍惜,持续严管态势,不能存在侥幸松懈心理。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将按照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认真担负起监管责任,定期对各环节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形成工作闭环,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双控机制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柳州市安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柳安委办〔2024〕66号)
、《鹿寨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鹿安委〔2024〕4号精神要求。全面推进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充分发挥其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的作用,深刻认识风险分级管控及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建立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实现对公司风险点实施标准化、制度化管控;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对隐患的闭环管理;为公司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体系,全面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实施有效措施管控重大危源源、重大风险。在原有隐患排治理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做到各级排查到位,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实现闭环管理。利用1年半(2024年12月前)时间,公司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机制、措施更加精准有效,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高,事故防范和安全管理能力明显提升;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长效管理机制。
三、组织机构
1、成立“双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领导,促进工作深入有效开展,成立公司“双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
组
长:苏东升
副组长:王欣荣、桂来柳
成
员:梁全才、补祥麟、邓建宏、周俊华、舒成欢、钟震宇、蒙郭江、陆
标、梁疑宜
2、“双体系建设”推进小组
负责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方案的制定、组织、宣传、培训、推动、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组
长:梁全才
成
员:王美淑、杨靖、陈亚品、胡振飞、刘棱柯、黄斌、
胡春秀、廖家熠
、蓝秋萍
、覃明帅、贝林胜
3、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推进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编制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文件;对公司危险源组织分析评价和隐患治理评估,决定风险管控层级和隐患治理层级,建设符合本公司实际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并持续改进。
(2)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公司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风险管控和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分公司范围内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制定可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保障控制措施的落实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
(3)分管安全负责人
组织推进、协调、监督各部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4)其他分管领导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分管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安全部
安全部具体负责编制公司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文件,组织风险分析和评价,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监督、考核。
(6)二级单位负责人
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二级单位负责人是部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管辖范围内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岗位员工
落实“一岗双责”,职工是本岗位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直接责任人,执行公司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和要求,对本岗位风险辨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警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文件、学习宣贯
1、制定方案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制定下发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职责、推进小组职责。
2、完善制度
根据公司风险管理制度,重新疏理修订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作业指导书》、《风险点划分和级别确定管理制度》、《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管理制度》、《风险管控措施的制定和分级管控管理规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等。
3、学习宣贯
织组召开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动员大会;利用《氯碱家园》微信公众号、中控平台、班前班后会、班组安全活动日等形式向广大员工进行大力宣传,发动全员参与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同进通过组织学习,让全员掌握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等。
(二)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排查风险点(7月20—8月30),为切实做好“两个体系建设”活动,要求各单位认真做好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利用氯碱家园、岗位学习园地、班前班后会,组织员工学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方案》,《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作业指导书》等。组织全体员工,自下而上,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全方位进行排查。建立《风险点登记台账》,为下一步进行风险分析做好准备。
2、确定风险等级(9月1日—9月20日),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风险点各危险源评价出的最高风险级别作为该风险点的级别。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A、B、C、D四个等级,A级最高,依次降低),分别用“红、橙、黄、蓝”(红色为安全风险最高级,依次降低)对风险进行标识。
3、明确风险管控措施(9月21日一10月10日),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操作指南、应急措施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要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实现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企业、分厂、工段、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要高度关注风险变化状况,进行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现有控制措施不足以控制此项风险,应提出建议或改进的控制措施。
4、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10月11日一10月30日)。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并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5、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档案(7月20—10月30)。对安全风险评估确认的风险要填写清单、汇总造册,依据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6、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企业要针对风险分布情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照《柳州市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指南》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通过与“柳州智慧安监”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构建全县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数据库,全过程记录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使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结合,全面构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
7、深化体系建设
2024-2024年,公司全面推进、深化两个体系建设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两体系的工作机制、措施更加精准、有效,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明显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和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落实责任,加强力量,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突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抓住辨识管控重大风险、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两个关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各项标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示范带动。
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悉掌握企业风险类别、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办法、风险管控措施,以及隐患类别、隐患排查方法与治理措施、应急救援与处置措施等,提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要大力推进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总结有效做法,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强化示范带动。
(三)强化舆论引导。
要充分利用氯碱家园微信公众号,安全会议、班组安全活动、班前班后会,大力宣传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推广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方面取得良好效果的先进典型,曝光重大隐患突出,为推进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四)强化督促检查。
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二级单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把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加强检查指导、考核奖惩,对消极应付、工作落后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双控机制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关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普发〔2024〕19号)和《中共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应急党组〔2024〕14号)的安排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坚持着眼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自己分管领域明确了调研方向、调研方案,确定调研主题。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实地调研了云南尖峰水泥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大竹箐石灰岩矿、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大平掌铜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面对面听取基层干部、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群众意见建议,扎实开展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研活动。意在发现和解决我区推进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过程中,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安全生产领域对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2016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第一次明确提出必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16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整体工作的“牛鼻子”来抓。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全文14处提到“风险”,13处提到“隐患”,明确要“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两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一个《意见》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做了顶层设计,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则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个“牛鼻子”的“鼻钳”和“缰绳”。国家、省、市于2017年下发了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基本流程,并在思茅区2户企业开展试点建设工作。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试点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取得积极进展。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迅速研究部署。思茅区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明确领导责任,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加强对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联系试点企业,推动、指导、督促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开展。同时,督促试点企业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组织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实施内容、责任部门、保障措施、工作进度等相关内容,持续推进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思茅区应急管理局在市局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业务培训和工作推进会议的基础上,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督促指导,组织召开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市试点建设工作要求,宣传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引导创建工作顺利进行。同时,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的统一安排,配合好专业技术机构的现场培训指导工作,根据反馈意见督促企业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基本流程(试行)》,建立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全员培训,使员工真正树立起安全风险意识,掌握双重预防机制相关知识,具备参与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的基本能力,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注重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思茅区应急管理局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要抓手,抓住辨识管控重大风险和排查治理重大隐患这两个关键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核问题,积极推动试点建设工作落到实处。督促指导试点企业按计划、分阶段,有序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等工作。部分企业还根据建设情况购买了专业机构或专家指导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和措施。
(四)试点建设初见成果。通过组织专家授课、分片辅导和现场交流等多种形式,思茅区两家试点企业已基本完成了策划准备、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管控等前三个阶段的工作,后续的检查考核、改进提升等阶段正在有序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成效初显。其中,云南尖峰水泥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大竹箐石灰岩矿在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基础上,紧紧围绕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狠抓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生产系统各单元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并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并严格落实,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绘制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治理和闭环管理,形成了《云南尖峰水泥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大竹箐石灰岩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融合建设报告(成果资料)》,基本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效融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区在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试点建设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企业之间建设标准不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相关标准制定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二是部分非煤矿山企业特别是小型矿山企业,基础薄弱、技术人员匮乏、员工尤其是外包队伍员工整体素质较差,不具备参与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的基本能力;三是部分企业重大风险化解和管控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够深入,安全标准化创建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存在“两张皮”现象。
四、工作建议
下一步,将以这次主题教育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并指导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时提出的“四个到位”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调研“后半篇文章”,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始终,把调研成果巩固好、发挥好、运用好,努力转化为推进全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事业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确保试点建设责任落到实处。各乡(镇)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作为政治责任,作为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核心任务。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把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作为各乡镇级及以上党政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加强体系建设,规范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标准。各乡(镇)要主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运用好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标准规范,切实搞清楚如何评定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如何化解管控重大风险、治理重大隐患等重点问题。标准规范要通俗易懂、简单易行、便于操作,既要定性也要定量,不能仅凭经验、仅凭会商确定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认真总结试点单位经验成果,逐步实现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全面铺开。
(三)持续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大力普及安全风险知识。双重预防机制能否落实到位,首要的是企业必须全面理解、掌握安全风险知识,在这方面我们欠账很多,要强力“补课”。企业要进一步依托专家和专业技术机构,对全体员工开展关于风险管理理论、风险辨识评估方法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技巧与方法等内容的培训,使全体员工真正树立起风险意识,掌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关知识。各乡(镇)也要多开展集中宣贯培训,举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强化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将安全风险知识作为教育培训重要内容,作为班前会重要内容,强力提升全员安全风险意识和风险评估、管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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